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与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使设备、物资采购 过程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小组人 员的组成及办公地点仍按湘大资发[2000]1号文件执行。招标工作小组在校招标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具体招标工作并接受校招标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同批号或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 的各类设备和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实验器材、办公和劳保用品、 图书资料、教材、药品及器械等)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管理。
第四条 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采购,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 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设备、物资采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议标的方 式进行。
第六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用户或执行单位(资产管理处)向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 物资采购有效计划,填写招标申请表。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定招标方案,制定招标书,组织用户、执行单位、审计处等 有关部门编制合理标底,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组织供 货商报名参与投标。
(三)招标工作小组将参与投标供货商的综合情况报送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入围 建议名单,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3家以上单位作为投标入围单位。
(四)招标工作小组对选定入围的供货商的资质、质量、技术力量、报价与优惠条 件、售后服务、信誉等进行考察后,向3家以上供货商发出招标书。各投标者在规定 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交招标工作小组。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集体评标。建立校内评委库,每次开标前随机抽取5―7名 评委参加评标,做好评标过程的记录。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 理和售后服务良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参 加开标的评委在开标结果统计表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招标工作小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根据招标书和投标单位的承诺内 容,按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对中 标签定合同后无法或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可废止本次招标和所签合同,重新组织 招标。投标商的信誉保证金不退还,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对于采购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特殊商品且只有一个供货商的情况下,采购程序 如下:
(一)由招标工作小组选择三家以上用户进行调查,了解该供货商的产品质量、信誉、 技术实力、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对供货商的调查报告和详细的采 购方案。
(二)招标领导小组对提交的调查报告和采购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批准后,正式通知 招标工作小组。
(三)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与供货商进行商务谈判,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四)对某些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要写出具体的书面说明材料,报招标 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对图书资料和大宗福利物资,或经常性消耗而每次又不宜采购过多的物资 (如药品等)采用按年度竞标、定点供货的办法,具体程序按本细则第六条或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对大宗物资和成批设备要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禁止将大宗物资和成批设备 化整为零,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招标书、评标结果、合同等备份资料报 校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人员,按《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和 《z大学经济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