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范文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事故处理过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上严重损失的事故即为质量事故。
第二章 质量事故分类与界定
第三条 产品质量事故:由于原材料采购、保管不当或生产控制不当而造成生产的产品不合格,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形成的事故。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由于公司承担浇筑的混凝土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形成的事故。
第五条 质量事故等级界定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界定事故等级,如下表所列:
注:虽没有造成上述数额的经济损失,但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失,致使公司在某领域内或某重要工程中无法继续经营的问题,将以质量事故对待。
第三章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1.一般质量事故:当事人(当班人)应立即通报直接领导,并详细说明事故的经过,由直接领导先行口头通报主任工程师,并当日补报书面报告,主任工程师在事故处理完结后(5日内)将书面报告报总工程师,并由技术质量部备案。
2.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当班人)应立即通报直接领
导,并详细说明事故的经过,由直接领导先行口头通报主任工程师,并当日补报书面报告,主任工程师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向总经理报告。
第七条 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程序
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纠正及预防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一般质量事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当事人应立即通知主任工程师,由主任工程师根据情况采取果断的纠正措施。主任工程师把握不准的事故应立即通报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事后应由主任工程师形成书面的事故分析与处理报告报总工程师,并由技术质量部备案。
2.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发生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应立即通报主任工程师,由主任工程师通告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事后应由总工程师形成书面的事故分析与处理报告报总经理。
第四章 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
第八条 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结束后,由主任工程师组织,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参加,召开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确认会议,主任工程师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质量事故责任与直接经济损失确认报告,报站长审批。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生产经营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及有关领导参加,由技术质量部根据会议精神形成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确认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质量事故责任处罚
第九条 对质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报告,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技术质量部备案。
第十条 产品质量事故处罚
1.直接(主要)责任人
企业直接损失1000~5000元,给直接责任人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企业直接损失5000~1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企业直接损失10000元以上,给直接责任人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相关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进行处罚,并给与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直接(主要)责任人
企业直接损失10000~5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企业直接损失50000~10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企业直接损失100000元以上,给直接责任人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相关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进行处罚,并给与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按照公司内部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一般质量事故每次扣2分,严重质量事故每次扣3~5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总公司或是质监总站介入处理的每次扣5~10分。
第十三条 对不能按规定进行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并分别处罚100 ~1000元。
第十四条 对于提出合理意见,避免质量事故发生、挽回或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挽回损失的2~5%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山东华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