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气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田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防火负责人制度。
第三条 全厂消防工作由厂hse(防火)委员会统一领导。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气田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危害气田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厂hse(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科,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厂属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防火委员会和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确定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公司重点防火单(部)位防火负责人,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
㈡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㈢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认真组织完成年度hse消防目标管理工作任务;
㈣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㈤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㈦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
㈧组织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并向公司对口部门报告;
㈨定期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厂要建立hse(防火)委员会;主要生产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作业区与班站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主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消防专干和必要的检测 工具、仪器;
第八条 厂hse(防火)委员会应坚持每季召开一次防火例会,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状况,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主要生产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月活动一次,及时组织开展防火安全自查自改工作;义务消防组织坚持每年开展两次以上教育培训或实际演练活动。
第九条 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履行日常事务、掌握各单位工作动态、收集信息,按照防火委员会的安排部署,积极协调、组织落实防火委员会的精神,督促基层单位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主要生产单位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其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有关消防法规,认真完成厂防火委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㈡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㈢监督班站等基层单位、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员工家属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员工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活动;
㈣进行消防宣传,组织员工制定防火制度措施;
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并适时开展教育训练;
㈦积极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 消防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环保科)的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㈡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㈢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厂员工进行防火、灭火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㈣参加新建、扩建及技改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㈤负责编制企业专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修理;
㈥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㈦抓好厂区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㈧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㈨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油田公司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门;
㈩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防火档案。
第十二条 临时性生产建设机构,应将消防工作作为设计、施工、投运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应建立防火安全组织,实行责任制管理;实行经济承包、承租、转租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负责,并将消防安全列为签订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十三条 灭火抢险工作主要依托第三采气厂专职消防队伍,加强消防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㈠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㈡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㈢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㈣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厂属各单位,应实行内部防火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具。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总结”。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各类工程筹建部门、项目组等建设单位,应将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道路、消防配套建设等,纳入气田建设总体规划,与其他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工程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并按国家标准配备和维护消防设施;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新建、扩建、装修工程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运行、项目管理等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帮助解决问题的责任,协助基层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九条 厂有关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厂刊、板报要面向员工群众宣传消防法规和知识。
第二十条 转岗和就业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应当有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内容;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火常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并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防火重点单位消防系统停水、停电、维修道路、切断通讯时,必需事先通知厂生产运行科和消防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一旦发生险情,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预防火灾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现场使用明火,因扩建、改建、大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办理用火手续,实施现场监护,杜绝违章动火;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设、改造、装饰与消防设施配套等,必须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组织单位在消防设施的配备上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安保卫、消防监督部门必须及时监督检查,保证安全。
第四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通讯、灭火、防护等器材和检测仪器,要满足防、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五章 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内消防监督。全厂消防工作必须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和油田公司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厂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义务消防组织业务指导,安排检查、考核工作,协助解决消防安全与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增强消防队伍抢险救灾的战斗能力。
第三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填报《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将工程设计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防火设计初步审核,大型工程由公司消防部门初审后,按权限报省、市公安消防部门终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所建项目中消防工程投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工程防火设计和国家有关消防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六条 工程峻工后,厂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消防监督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消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生产单位做好消防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管辖区内不准搭建简易密集建筑,若临时需要搭的,须报厂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并应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
第三十八条 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定整改时间。
第三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根据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回执消防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消防监督部门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和场所,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将危险部位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 厂内动火,严格实行工业施工用火审批制度,按照长庆油田公司和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履行动火措施审查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一、二级动火必须落实现场消防车辆戒备和人员监护工作。在实施检查中发现措施不落实或违章行为,消防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动火作业,并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火灾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公安消防部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火灾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规定的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分为三类:
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10以上;受灾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㈢不具备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四十四条 凡属第五采气厂所属各单位工业生产区和员工家属生活区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均在统计上报范围,各单位必须做到:
㈠发生火灾时,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警并逐级上报;一般火灾8小时内报厂主管部门;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必须随发随报,并在24小时内将火灾快报电传油田公司消防部门;各类特大火灾信息应立即上报,不得延误;
㈡要认真细致、准确及时、简明扼要地填报《火灾事故报告表》,并经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㈢每月火灾统计截至当月25日止,当月火灾报表应在当月28日前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并要附火灾事故情况分析。
第四十五条 一般火灾由厂组成火灾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火灾调查报告及处理,应在一月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一次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火灾事故,油田公司消防部门参与调查。
㈠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要按照有关事故调查程序进行,查明火灾原因、划定火灾责任者、鉴定火灾损失,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火灾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责任分为:直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和一定领导责任。
㈡ 调查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
第四十六条 发生火灾事故,无论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火灾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者)应按照责任大小给予处理。行政处分主要分为:开除、留用察看、撤职、降职、记大过、记过、警告等。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考核指标纳入厂hse业绩指标,按照《hse考核与奖惩管理细则》严考核、硬兑现,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厂防火委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