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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50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1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第九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

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2、试车、试航;

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 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六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是vts中心与船舶通讯的工作频道,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为它用或干扰该频道工作。

第十八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 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者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1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第一报告线”是指以烟台山灯塔(37°32′52″n,121°23′46″e)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报告线”是指(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37″n,121°25′57″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37°31′27″n,121°33′48″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烟港监〔1999〕通航字第29号)同时废止。

第2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第九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

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2、试车、试航;

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  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六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是vts中心与船舶通讯的工作频道,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为它用或干扰该频道工作。

第十八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  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者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1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第一报告线”是指以烟台山灯塔(37°32′52″n,121°23′46″e)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报告线”是指(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37″n,121°25′57″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37°31′27″n,121°33′48″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烟港监〔1999〕通航字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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