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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0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

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3.1 gbz117-2006 《工业*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2 gbz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3.2 国务院第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3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4 hse-01-04-26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3释义

4.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放射源和密封(放射)源。

4.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 射线装置:是指*射线机、γ射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4 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射线,γ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

4.5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 职责

5.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a)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射线探伤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射线探伤作业;

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3.2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对施工单位和特殊工种资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3.3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5.3.4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射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射线探伤作业。

6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作业前,申请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核并登记在案:

a) 施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环保部门的《辐射培训合格证》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等;企业射线检测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b) 对于使用放射源的异地施工单位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的要求,持有迁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和所用放射源身份编码及活度证明材料,并将这些材料登记备案留存,没有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的单位严禁开展放射源异地探伤作业。

6.1.2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划出控制区和管理区,并在管理区外采用警戒绳加以圈定,四周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警示灯等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3 申请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作业现场进行射线检测和索取有关资料,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藏。在射线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在放射防护区入口处进行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4 采用移动式*、γ射线机探伤时,控制区外生产区域现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和《工业*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执行。

6.1.5 施工单位每次作业完成后立即将放射源送到其单位的源库中,不得存放在公司范围内,更不能存放在作业现场。当遇到生产或其他情况需要终止作业时,必须迅速将放射源收回到源罐。存放到安全地方。

6.1.6 申请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可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作出相应的监督处理。

6.2 管理内容

6.2.1作业安全措施

a) 施工单位实施的电离辐射防护措施主要有:

1)屏蔽防护:施工单位应制作一定数量简便易行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加厚定向*机壳铅板,尽量减少42度角以外其他方向的漏射剂量。对离生产区域较近的探伤作业点,经测定射线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必须在现场增设铅防护屏。

2) 时间防护:应尽量利用工休、晚上时间,撤离一切可以离开的人员,熟练运用操作技巧以减少照射时间。

3)距离防护:辐射强度与距射源之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利用距离的“平方反比律”减少辐射接触,防护距离的确定由施工单位根据源强度计算出控制区和管理区距离,实测为准。一般情况在使用管电压大于200kv,*射线定向机42度角范围内,43米内为控制区,100米范围定为管理区,其它角度25米以上为管理区。γ射线拍片按照射线种类及活度计算控制区和管理区,以实测为准。

b)探伤距离应严格按照作业票内安全措施限定在控制区内,以免生产装置现场作业人员和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严禁超作业票许可区域和时间的透照。射线探伤期间施工单位应在控制区外设置警绳或明显的警示标志,晚上作业时还应在各路口行人可能误入的地方设警戒灯和警戒绳,新建项目射线探伤主要路口须设置射线探伤公告牌,必要时应有专人警戒,在现场操作室内监护。整个探伤过程必须保证探伤作业人员通讯设施畅通。

c)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按作业票上的内容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接受作业点或邻近装置当班班长以及值班干部的指挥,停止射线作业。

d) 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所从事的射线工作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施和装备,有专、兼职的射线防护管理人员负责现场辐射剂量监测,作业过程应符合职业卫生辐射标准的要求。

e) 申请单位在射线作业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作业过程中要利用便携式射线监测仪器加强监测与检查,发现超标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f) 发生辐射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7 工作程序

7.1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携以下资料到所在单位hse部门办理《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a) 探伤作业内容,影响范围说明;

b) 作业区域平面图:平面图要标明周围环境设施名称、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工艺流程示意图(必要时);

c)施工方案或hse计划书(含应急预案)。

7.2 作业前,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环境、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3 射线作业申请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受射线作业有影响的单位进行射线探伤作业告知,完成书面会签后,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经确认无误后,签发《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7.4 每天下午16:00之前,由申请单位将“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和“作业区域平面图”以复印件的形式送达射线影响区域管辖单位,并由管辖单位通知本区域内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7.5 为确保安全生产,凡在公司生产装置区域内射线探伤作业时间规定在0:00-6:00时间段内进行作业。

7.6 星期六、日(包括其它节假日)射线探伤作业,原则上应在星期五(或节日前一天)下午公告。

7.7 作业票管理

在生产装置区,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1天。新建项目若不影响其他单位所辖区域,χ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7天、γ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3天,若影响其他单位的,χ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3天、γ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1天。

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 (保存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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