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发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发包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股份公司《长期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长期(一年及一年以上)发包给承包企业;
非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非长期(一年以内)发包给承包企业。非长期项目发包包括短期项目发包和单项作业发包。
第三条 严禁将项目发包给未通过股份公司、公司安全资质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
第二章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
第五条 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技设科、业务科、计统科、总务科等) 在项目招标、或发包前,应按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要求将有关企业的详细资料提交安全监督科审查,或由安全监督科及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组成联合审查组,实地对拟参加项目招标、或拟项目承包企业进行审查。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招标或发包。
第六条 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包企业须持有效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执照,并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其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四)职工的基本体能、技能达到所从事项目承包作业的基本要求;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发包单位要求的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置有规范的安全管理记录、台帐、档案(包括安委会办公会议记录、班前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七)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档案资料;
(八)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机动车驾驶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和证件;
(十)特种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车辆牌照及行驶证;
(十一)须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安全资质审核程序
(一)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审核合格填写《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报安全监督部审核。
(二)安全监督部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的安全资质初级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证书》(见附件2)。《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单》(附件3),《安全生产资质单》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安全监督科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需要申报和复审《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长期承包企业进行初级审核,将初级审核合格资料上报安全监督部。
第九条 发包主管科室与承包企业签订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签订非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资质单》;
安全监督科须依据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1年。遇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港口生产作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长期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在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区域范围;
(二)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约定;
(四)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协调管理的约定;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正确使用方面的约定;
(六)发生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发生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接受违约处罚的约定;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善后处理的约定;
(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约定;
(十)其它安全管理方面的约定。
第三章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科与项目承包企业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须向项目承包企业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对项目承包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承包企业视同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二)为项目承包作业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作业环境;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让项目承包企业从事承包合同中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工作;
(四)各级管理人员严禁直接指挥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作业。但遇事故险情或违章作业时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监督科每月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专管人员和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基础台账、记录、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对承包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七)对承包企业月度检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记录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承包企业的罚金须用于奖励承包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八)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时须通知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列席参加,同时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初5日内将上季度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事故、事件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安全监督部;
(九)长期承包企业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发生变化时,安全监督科须履行初审手续,报安全监督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承包作业。
第十四条 公司对维修项目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维修项目合同的基础上实行《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作业单,作业单应一式四份(技术设备科、安全监督科、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承包企业各一份)。
(二)技术设备科负责签发《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指派专人负责对承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指导及协调管理。
(四)安全监督科负责对单项维修作业总体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发包项目场内机动车辆作业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作业合同的基础上实行单项发包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单项作业单,单项作业单一式三份(生产业务科、安全监督科、承包企业各一份),单项发包作业单由生产业务科制订。
(二)生产业务科负责签发单项发包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安全监督科对单项承包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六条 因项目承包企业不熟悉某项作业或缺乏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经验时,相关单位可接受承包企业邀请,派安全生产管理代表,协助项目承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科对项目承包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事故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科按时参加安全监督部不定期召开的承包企业安全工作协调会议,按照要求统一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包企业在承包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包主管科室和项目辖区作业单位须立即报安全监督科。安全监督科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督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十条 项目承包企业发生非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和承包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包企业发生轻微及以上等级事故,按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结论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善后赔偿。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