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保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正确、有效的运行,防止放射事故、职业病的发生,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 定义和术语
3.1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
3.2 放射线装置:指*射线机、г射线机等产生*射线、г射线为目的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及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5.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的制定工作。
5.3 检测公司负责对放射源的储存、保管、运输、使用以及仪器、探伤机的日常维护,负责施工现场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6 活动描述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及日常安全生产、现场探伤作业的防护监督检查。
6.2 放射源严禁非工作时停留在现场,工作完毕后,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入库。
6.3 外地施工进行 r 射线探伤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6.4 操作人员必须经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射线工作操作许可证”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6.5 操作人员工作时,佩戴射线剂量器具,遵守工作时间,划出射线工作区域安全距离,拉好警戒绳或派出人员监护,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其它人员误入射线区域,以保证工作区域以外的人身安全。
6.6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人员严格按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安全环保部随时对现场 r 射线机的使用和保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认真记录,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6.7 检测公司定期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登记表,每月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使用分布情况统计表。
7 记录和表单
a. 放射源登记表
b. 月份放射源分布情况使用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