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矿采掘设备安全装置设施管理细则
为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加强采掘设备及安全装置(设施)的管理,根据公司、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度、办法,制定如下管理细则:
一、采掘设备及安全装置(设施)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分头落实的原则;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本文“采掘设备”指采掘队、通灭队使用的各类机械、电气设备;“安全装置(设施)”指采掘设备附属安全装置(设施)如防滑、锚固装置,喷雾洒水装置,控制闭锁装置,防护装置(栏、罩)等以及由机电类产品构成的安全保护装置,照明、信号、按钮装置,防跑车设施等。
二、采掘设备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三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三矿采掘设备及零配件管理办法》及各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机电运输部,要建立健全采掘设备台帐,负责采掘设备的技术管理,归纳、整理和保存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编写操作规程,核发操作证,从《煤矿安全规程》机电方面对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准确掌握设备的动态,结合生产现状合理调配设备及机型;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关科室共同努力,抓好用好采掘设备。
1、购进、调进或租赁采掘设备及其零部件、装置时,要对其质量、使用场所和安全性能严格把关,严禁使用“三无”产品,注意验看和保存“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等技术文件。
2、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好采掘设备安装、检修、移交、发放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新投入设备以及各有关机运队安装、检修的设备,都必须按设备原始状态配齐各零部件,包括附属安全构件,经检查验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移交给使用队、发放,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准入井。要建立、健全有关记录。
3、经常深入井下、深入车间,加强采掘设备及安全设施(装置)的监督检查,准确掌握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状况,建立健全有关检查记录;每月严肃认真地对各队的设备完好率进行检查、评定、考核;落实好矿有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4、加强对采掘队的机电技术指导、管理与支持,保障供给所需的设备、装置。
四、生产技术部要经常检查、督促下属各采掘区队,落实采掘各工种的安全责任制;负责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采、掘方面涉及设备和安全装置(设施)的各项规定;落实好矿有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按矿井生产接续的情况,结合我矿采掘设备现状,合理设计工作面、安排采掘作业,设备、装备满足规定使用条件,充分发挥效能。
1、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开采”等部分的各项规定,从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审批到日常业务管理各环节,通过把关、检查、督促,保证各采掘队落实设备及安全装置(设施)方面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记录(采掘队使用的各种记录由生产科负责印制、发放)。本科室无法解决的设备、器材、材料、技术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区队
联系解决。
2、检查督促下属各采掘队建立、健全并落实设备及安全装置(设施)安装、使用、维护、检修、保养制度;搞好设备清洁、开关上架、牌版齐全、小型电气上板、缆线上钩悬挂等文明生产;落实各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通风灭火部,在审批涉及采掘设备及安全装置(设备)内容的有关规程、措施及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时,从《煤矿安全规程》通灭专业角度进行把关、负责;对本系统的各类设备、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好矿有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六、安全管理部,作为主管安全的综合科室,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矿安全生产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协调各业务科室、区队落实好采掘设备及安全装置(设施)的各项规定;落实好矿有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在审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时综合把关;跟班安检员要充分发挥作用,班班检查设备及安全装置(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有无安全隐患,随时检查是否按章使用和操作,发现问题,有权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七、驻矿供应站(经营管理部),保障供给安装、维护采掘设备及安全装置(设施)所需的器材、材料;对购进、调进、租赁的用于井下及采掘生产需要的电器、仪表、器材、缆线及其他材料的安全性能把关,严禁使用“三无”产品,注意验看和保存“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等技术文件。各使用单位在领用时,产品的允许使用条件和场所由该队技术人员对照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把关。缆线及防爆电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矿有关规定。
八、各有关机运队,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采掘设备及安全装置(设施)安装、检修、调试、试车、验收、发放制度,建立健全并保存好有关记录;落实各级、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人员必须对经手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安全责任。由于制度不全或不落实、没有记录依据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队长、技术副队长和班组长承担相关责任。
九、各使用队,对本队的设备及安全装置(设施)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
1、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各有关规定,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各类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齐全并坚持使用各类安全装置(设施)。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队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要有分管设备及安全装置(设施)的队干部;要由专人经常检查每个工种、每条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由技术副队长负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
2、各使用队在接受、领取设备、装置、器材等时,要安排专人检查其是否齐全、合格,有无安全隐患和缺陷,确认无问题方可接受、领用;要严格按允许条件和场所使用。
3、各使用队的技术副队长在编写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对设备及安全装置(设施)方面进行明确、准确的规定,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要逐级、逐部门认真把关、审核。受条件所限,《煤矿安全规程》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报有关部门及技术负责人审批。
4、各采煤队,由机电队安装调试的设备给其移交时,由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安全管理部、通风灭火部、机电队、使用队等有关部门、区队共同现场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移交,并填写设备验收、移交记录。
5、由煤巷队、采煤队自己安装的溜子等设备,在使用前由本队跟班干部、工长、验收员等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并填写设备验收记录后方可使用。
6、岩巷队在领用耙岩机、喷浆机、防爆电机车等设备时,要安排专人进行认真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在车间的设备验收记录簿上填写验收情况并签字;现场安装后由本队跟班干部、工长、验收员、司机等共同验收,确认合格并填写验收记录后方可使用。
7、局扇的安装,由通灭队主管队干部、工长、电工等现场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填写验收记录后方准使用;向使用队移交时,接受单位必须派专人参加检查、验收,双方以书面形式办理移交手续。
8、各类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按章操作,严禁违章、野蛮操作,严禁带病运转或操作安全装置(设施)不全、不正常的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由所在区队上报计划和名单,培训中心负责委托培训学校或聘请技术人员具体实施,培训考试成绩作为申办操作证的依据。
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