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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委托审计招标受托审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4

大学委托审计招标受托审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委托审计招标受托审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委托审计招标与受托审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z医科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18号)、《z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校审字〔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成立委托审计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审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组长和副组长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招标办)、总务处、监察室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一)拟定委托审计招标工作计划;

(二)确定委托审计招标范围、招标信息内容;

(三)制定招标文件;

(四)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需要进行预审的);

(五)招标文件的答疑解释工作;

(六)主持校内开标工作,并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组意见,确认入围中标单位。

(七)负责中标审计单位商签合同;

(八)督促和协调该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该项目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招标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 招标方式

(一)审计费用预计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或议标。

(二)审计费用预计20万元以上或工程建设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审计费用预计5万元以下或工程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人员进行审计。

第五条 校内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一)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拟定招标工作计划,明确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技术和商务要求等内容,提交校招标办公室;

(二)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交的招标计划经校招标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属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由学校组织的招标,由校招标办公室通过校园网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入正式招标程序;

(三)“招标信息”发布后,校招标办公室接受投标人报名,办理相关手续,汇总报名单位相关情况,并提交招标工作小组;

(四)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办公室协助,校招标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可根据招标情况,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

(五)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制订《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六)校招标办公室对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

(七)校招标办公室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涉及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的,由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经校招标办公室审核并发放给各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九)校招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开标前,在招标监察办公室监督下,由校招标办公室和审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共同抽取5名专家组成员;

(十一)审计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负责主持相关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工作,依据评标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编制《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宣布2名中标候选单位名单;

(十二)评标结束后,审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和评标情况;

(十三)校招标办公室将招标工作组确定的中标候选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十四)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校招标办公室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审计招标工作小组项目单位和校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与首选中标单位完成合同签署前的技术和商务谈判。若与首选中标单位谈判失败,应与备选中标单位继续进行商谈。商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关商务谈判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报校招标办公室。

第六条 属校外公开招标的,由校招标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标;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协助、配合,并参与招标信息、招标文件讨论修改。招标工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在明确中标单位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合同草案(注: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相违背),经校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校招标办公室和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存档管理。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属于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应安排两人作为审计项目的正、副组长,负责审计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和沟通。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受托审计单位进驻现场前应提交审计方案、人员配备和进度安排,由审计处负责审核;

(二)审计处向受托审计单位移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相关资料;

(三)受托审计单位依据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处汇报;

(四)受托审计单位提交初步审核结果;

(五)审计对账过程出现争议问题时,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问题,受托审计单位予以书面答复,并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对争议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审计协调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受托审计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经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六)受托审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进行审计调整;

(七)受托审计单位出具定案表,并由施工单位、受托审计单位、审计处和建设单位依序签章;

(八)受托审计单位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依据《z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校审字[2010]1号)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托审计单位的责

任和义务以及奖惩措施在委托审计合同中进行约定,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和合同对受托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受托审计单位若出现违背合同或重大错误的行为,审计处有权进行核实和纠正;若受托审计单位未能及时纠正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学校将依法追究受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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