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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4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工程建设经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项工作 。

预验收一般安排在工程中间交接之后,试生产之前。主要目的是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预验收包括现场实物工程检查、专项验收复核、落实中间交接和'三查四定'工作与试生产准备的检查;

竣工验收安排在试生产完成、项目的投资审计后。主要目的是对试生产考核和项目建设投资评定,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

第四条项目验收由公司提交申请至经销公司,由经销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为验收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验收组织及实施工作。

第六条预验收和竣工验收都是由综合办公室牵头提交申请至经销公司,最终由经销公司进行验收。

第七条根据工程规模,验收组可分为土建(含钢结构)、设备、工艺、电气仪表、防腐保温、筑炉、给排水、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财务经济、档案等专业验收组,主要负责检查本专业的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资料是否符合验收的要求。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检查验收配合、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章 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企业标准。

第十条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计以及详细设计文件、合同、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审批的报告,档案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批复文件。

第四章 预验收管理

第一节预验收的条件

第十二条预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已经完成中间交接,并签发了《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二)'三查四定'提出的整改项目、设计变更内容已经完成。

(三)公司档案管理机构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过预验收。

(四)项目完成了防雷接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它特种设备单项验收,取得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专项验收批复、批准报告。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 '质量验收意见报告',工程质量初评为'合格'。

(六)项目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完成了项目的工程验收(包括节能)。

(七)完成了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的交接和试生产准备工作。

第二节预验收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预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实物工程量验收、实体质量验收与工程资料验收、试生产准备四部分,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艺、设备采取抽查验证的方式,主要是对项目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满足工艺文件要求、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方面进行重点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一)由各专业验收组按照施工合同、图纸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二)各专业验收组对中间交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以及留尾项目进行核查。

(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重点如下:

1. 工业工程

(1)土建主要检查桩基及基础工程、大体积混凝土设备基础、混凝土框架和钢结构框架、大型混凝土梁柱等部位。

(2)设备安装主要检查设备及重要辅助设备安装质量。

(3)管道安装主要检查ga、gc、gd类管道、管道组件、隐蔽工程的安装质量。

(4)电气主要检查高、低压变电站、中央或主控电气室以及装置区内的主要电气设备等安装质量。

(5)仪表主要检查集中控制系统、智能化仪表以及线路的敷设情况以及联动联锁的调试情况。

(6)钢结构主要检查工程的焊接质量和安装质量。

(7)防腐主要检查防腐的施工质量和防腐材料实体质量。

(8)安全环保主要检查项目消防安防的布局、设施、装备、器材。

检查内容见附件一。

2. 民用建筑工程

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防水工程、建筑装饰与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以及智能化工程等。

(四)财务经济主要检查项目概算执行和资金支付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的监督、工程结算、审计情况。

(五)档案主要检查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六)专项验收手续(批复文件)主要由各相关专业组复核检查。

第十五条工程资料验收

工程资料按照项目前期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以及工程施工资料四部分,由各专业组检查。

(一)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可行性论证及消防等专项报告及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资料包括勘察、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及设计变更等文件。

(三)工程管理资料包括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和工程承包协议、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消防审查意见书、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施工执照等有关文件资料;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及总体网络计划等资料;特种设备使用证;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等。

(四)工程施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设计变更资料;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材料、构件的出厂和验收资料;土建施工资料;设备、材料验收资料;设备、管道安装资料;电气、通讯、仪表及自控系统安装、调试资料;测量成果资料;单体试运资料;吹扫试压资料;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

第十六条试生产准备验收

试生产前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及流向标志完成、公用工程已平稳运行、岗位责任制、技术人员、班组长、岗位操作工已确定、试车工艺指标、联锁参数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产品经销公司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通信系统、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感温、感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电视监控、防护设施已连接。

(一)

公司组建试生产开车领导机构,编制《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并报产品经销公司批准。

(二)综合办公室按批准的《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具体试生产定员方案、人员配置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适时配备人员。

(三)综合办公室编制总体试车方案、生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和维护技术方案。

(四)综合办公室按《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要求,编制试车所需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试样、备品备件等的计划并组织采购保管存放。

(五)综合办公室测算各项试生产准备费用和复核联合试车费用。

(六)综合办公室根据与外部签订的供水、供汽、供电、通讯协议,并按照《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第三节预验收的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预验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具备预验收条件后10个工作内,综合办公室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预验收申请报告。

(二)经销公司进行预验收准备,并下发预验收通知。

(三)综合办公室收到经销公司预验收通知后,准备预验收有关的资料文件,包括项目审查审批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以及试生产准备文件资料。

(四)经销公司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预验收工作,并形成专业预验收意见和建议,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并初步形成会议纪要。

(五)综合办公室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向预验收组提交整改报告,预验收组确认整改结果后,下发预验收会议纪要。

第五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一节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八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经投料试车合格,能够连续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九条按照相关行业试运考核要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引进国外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考核,并达到合同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组织、生产物资供应、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需要;人员配备按公司人力资源'四定方案'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的专项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齐全。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满足国家或行业的有关验收的条件;

满足公司根据项目特点确定的验收条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分期建成后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建成,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节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内容包括:

(一)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二)对生产准备及试运情况进行审核;

(三)对消防验收、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火设施、档案、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确认;

(四)审核竣工验收报告;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节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通过预验收,并经生产考核等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在具备条件6个工作日,综合办公室向经销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经销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组织验收,验收组对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最终形成批复的竣工验收报告。

(三)综合办公室将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四节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应从项目立项开始,贯穿至竣工验收结束的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内容及格式按附件二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综合办公室未按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以及验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落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预验收相关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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