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及检修公司事故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事故管理工作,依据吉林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结合建修公司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修公司在职员工和外雇员工工伤事故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科主要职责:
(一) 安全环保科负责事故管理,组织轻伤以下微小事故或未遂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协助石化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轻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
(二) 安全环保科负责事故统计和事故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经济损失计算
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按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节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负责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火警(电话:3983119)。
第五条 车间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建修公司安全环保科或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条 对于外雇工及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程序逐级报告。
第三节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衍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现场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事故车间必须负责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创造有利条件,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节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于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配合公司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时认真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车间、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的车间,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和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安全环保科要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由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责任车间,要为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书写要认真、详细、准确,制定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
第五节 事故定义
第十六条 轻伤事故:经医疗鉴定为轻伤性质的损伤。
第十七条 重伤事故:经医疗鉴定为重伤性质的损伤。
第十八条 安全事件:不在以上事故定义之内的人员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