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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8-22 13:30:15 查看人数:71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  管理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界定

1.1.1  成品油销售服务主要是指在实现产品交易全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基础信息服务、日常交易服务、应用指导服务、投诉处理服务等,这些服务贯穿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

1.1.2  本办法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配置油指中石化系统内生产企业生产的计划内油品,其他均为外采油品。

1.2  管理原则

1.2.1  坚持“质量永远领先一步”的质量方针和“质优量足,客户满意”的质量目标,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经营理念,建立并完善油品质量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油品质量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正确处理经营效益与质量管理的关系,在确保油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不断拓展经营,提高企业效益。

1.2.2  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油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油品质量责任制,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

2  管理职责

2.1  贵州石油分公司的油品质量管理工作,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统一归口领导,对地市公司的油品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2.2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是全省油品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中心质检室是省公司质量工作的管理与技术执行机构,各分公司的质量管理由管理和检验两部分组成。

2.2.1  各分公司数质量部是本单位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化验室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管理与技术执行机构,由质量主管部门管理。

2.3  省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职责

2.3.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

2.3.2  制定并贯彻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油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对全省油品质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各分公司油品质量检验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抽查,监控、汇总、分析、掌握全省系统油品质量状况。

2.3.3  建立省公司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指导各分公司完成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

2.3.4  指导全省健全油品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受理各分公司油品质量的请示、报告,协调处理有关油品质量问题。

2.3.5  组织全省油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配合人事部门进行质量培训。

2.3.6  承担上级公司委派的其他事宜。

2.4  省公司相关职责部门职责

2.4.1  业务采购部门职责

2.4.1.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1.2  负责提供油品资源性质(配置/外采)、外采油供应商、生产企业名称、发货地、全分析《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追溯信息;通知、督促物流部门和接货油库落实油品验收工作。

2.4.1.3  采购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或协议标准。对于按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采购的油品,要求供货方提供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产品标准或资料。

2.4.1.4  负责外采油供应商油品质量评价和考核。

2.4.1.5  负责采购环节油品质量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2.4.2  物流管理部门职责

2.4.2.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2.2  规范物流环节质量工作。通知、督促油库落实开展油品质量验收工作,保证物流运行过程中油品质量。

2.4.2.3  加强运输承运商的管理,对其提出“保质保量”、“专车专用”等运输管理要求。严禁使用影响油品质量的不洁容器装运油品,确保运输油品质量不受污染。严禁外采油品未经检验合格直接配送加油站。

2.4.2.4  协助业务采购部门和质量主管部门处理物流环节油品质量纠纷、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3  零售管理部门职责

2.4.3.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3.2  规范加油站接卸、储存、销售等环节油品质量工作。组织加油站开展油品质量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规范受检行为。

2.4.3.3  随时掌握外采油品在加油站销售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加油站发现外采油品存在质量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且在第一时间通报物流和质量管理部门。

2.4.3.4  及时向本企业质量主管部门提供与外采油品质量相关的加油站进货、库存、销售等数据和情况。

2.4.3.5  负责零售环节二级以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加油站对外质量纠纷调查、处理;协助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库、站质量纠纷;协助质量部门调查、处理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

2.4.4  商业客户管理部门

2.4.4.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4.2  对批发、直销油品,落实承运商“保质保量”、“专车专用”的运输管理,确保油品运输不受污染。

2.4.4.3  对协议供油用户,敦促按协议要求用油,避免用油不当产生纠纷。

2.4.4.4  对批发、直销客户,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油品销售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客户用油满意。

2.4.5  润滑油部门职责

2.4.5.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5.2  负责本企业润滑油质量管理,确保经营润滑油品质量。

2.4.5.3  负责润滑油经营各环节质量纠纷调查、处理事宜;负责润滑油经营各环节二级以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

2.5  省公司质检中心职责

2.5.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5.2  配合安全数质量完成本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评审、检查和考核工作。

2.5.3  负责对本企业质检室的业务管理和考核,保证质检工作规范开展。

2.5.4  承担本企业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外采油入库检验工作(接货油库质检室不能开展的外采油入库检验项目)。

2.5.5  负责石油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的更新宣贯;负责本企业初级质检员培训工作。

2.5.6  承担油品质量检验及相关技术研究、咨询和服务工作,对省公司油品质量处理提出技术实施意见。

2.5.7  承担上级委派的其他事宜。

2.6  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及质检室职责

2.6.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6.2  在质量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本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工作。

2.6.3  组织落实油库开展油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油品进、销、调、存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管;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油品质量抽查,监控、统计、分析库站油品质量状况,上报相关信息。

2.6.4  化验室负责本辖区的油品质量检验工作。

2.6.5  承担上级委派的其他事宜。

2.7  分公司油库主管部门职责

2.7.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7.2  规范油库接卸和储存生产经营工作。组织油库落实油品入库、储存、出库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

2.7.3  严把外采油品进、出库关,加强储存期油品的质量监控。油库必须经油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接卸外采油品。

2.7.4  严禁不合格的油品出库、进入加油站。

2.7.5  对卡边及经技术处理的油品,应向配送加油站提供油源状况,以便加油站跟踪客户使用反应。

2.7.6  负责油库二级以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协助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质量纠纷。

3  质检项目配置及经费管理

3.1  销售企业油品检验类型:入库检验、出库检验、周期检验和抽查检验(简称抽检,以下同)等。

3.1.1  入库检验:对入库油品进行卸前质量验收检查开展的检验。

3.1.2  出库检验:对准备出库油品进行的质量检验。

3.1.3  周期检验:对油库储存满周期的油品进行质量检查的检验。

3.1.4  抽检:对进、销、调、存各环节油品进行质量检查开展的检验。

3.2  a级检验的质检项目共65项,b级检验质检项目共37项,外采油入库检验的质检项目共36项(详见附件16.1、16.2、16.3)。质检室质检项目达到相应检验要求,方可承担相应的检验工作。

3.3  质检室质检项目标准及设置要求:质检项目标准要根据油库收卸作业方式、工艺流程、质量监控以及油品质量管理的需要来制定。

3.3.1  a级质检项目标准:质检项目65项,详见附件16.1。大区公司和省级公司质检中心,其质检项目设置应达到a级质检标准。

3.3.2  b级质检项目标准:质检项目37项, 详见附件16.2。地市级石油分公司中心油库质检室质检项目设置应达到b级质检标准。

3.3.3  外采油质检项目标准:按外采油入库检验要求设置36项检验项目,详见附件16.3。

3.3.4  c级质检项目标准: 质检项目可以达到配置油出、入库检验要求。

3.3.5  其他质检室质检项目设置满足质量管理工作需要。

3.4  质检项目配套的设备购置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

3.5  质量检验耗材和检定费用从化验计量费用中列支,质检仪器维修费用从设备维修费用中列支。

3.6  质检中心应积极开展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iso17025实验室认可。

4  容器清洁度管理

4.1  各分公司应加强对储存、运输等环节容器清洁度的管理,防止油品污染。

4.1.1  接卸、输转、改装油品时,必须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罐、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处理。泵、管互用和油罐重复使用的应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4.1.2  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3~5年,如因罐底水杂影响油品质量或计量时,应及时清罐。并保证油罐清洁度。

4.1.3  油船、铁路罐车等容器灌装油品前,必须认真检查容器的清洁度,确认合格并记录签字后方可灌装油品。

4.1.4  用户自备油桶、油车、油船等容器提油时,应向用户提示检查容器清洁度,记录用户检查情况,由用户签字备查。

4.1.5  自灌桶装油品时所用的空桶应清洁无水杂、无残油、不渗漏,盖垫齐全并盖紧;对不符合要求的空桶严禁灌油。对灌装后的桶装油品应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  负责承运商商务管理的部门,委托承运油品前,必须将油品防污染的责任落实到承运方或车、船提油的责任人。

4.3  运输油品车辆实行“专车专用”,油罐车改装油品要清洗,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5  油品购销存质量管理

5.1  油品的采购管理

5.1.1  采购部门在采购油品时,需在购销合同内按现行标准注明对油品的质量要求。按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采购的油品,业务采购部门应提供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过的油品质量标准文本或有关资料,保证供油标准现行有效。要求供货方提供全分析的《油品质量检验报告》,明确责任。

5.1.2  根据用户要求需采购现行标准以外的特殊油品时,应与用户签订油品协议标准合同,并按合同组织进货和验收。

5.1.3  业务采购部门应将备案油品标准,在油品到库前转发给物流管理部门和油库质检室,作为外采油品入库检验结论判定的依据。

5.1.4  业务采购部门应将外采油品尽量调入与质检中心或可以进行外采油检测的质检室较近的油库,以方便送检,减少压槽时间。

5.1.5  整装油品的采购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封口、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包装。规范的整装油品标识,其内容包括:油品名称、牌号、执行标准、质量结论、油品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警示标志。

5.1.6  各单位将成品油分装灌桶时,必须按规定印制桶面标识。

5.2  油品的销售管理

5.2.1  各单位出售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及本办法规定要求。

5.2.2  各单位在开具票证时,要统一使用与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相同的油品名称、牌号。

5.2.3  外采油品的销售名称必须与采购油品的名称一致,按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采购的油品,应备有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过的油品质量标准文本或协议标准,保证供油标准现行有效,以备执法部门查用。

5.2.4  零售管理部门应加强收集外采油品及技术处理油品销售时客户对油品质量意见的反馈,特别是销售第一批油品的加油站,注意客户对油品质量的反应并及时反馈质量主管部门和物流管理部门。

5.2.5  油库、加油站、石油商店按“先进先出、发旧存新、优质后用”原则安排油品销售。根据销售量的大小,合理安排库存,尽量缩短外采油品的销售周期。

5.2.6  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的油品,必须严格按批准意见销售。

5.3  油品的储存管理

5.3.1  成品油

5.3.1.1  不同品种、不同质量等级、不同牌号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同品种、同牌号、质量等级不同的油品要分开存放;品种、牌号、质量等级相同但生产厂家不同的润滑油原则上不能混装。

5.3.1.2  储油罐内少量的油品要与同品种、不同牌号的油品混装,必须经检验、审批,确保油品质量合格。

5.3.1.3  油库管线余油的处理。对收发过低质量等级油品的管线,再发放高质量等级油品时,应将管线余油放空,特别是发油管线较长,同时又有“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油库,要防止因混油而影响发出的油品质量。

5.3.1.4  外采油品尽量单独油罐接卸,对于有质量疑议的外采油品须与配置油品分开储存,外采油品要求快进快出。

5.3.1.5  各级质检室要加强库存外采油品质量检验监控,特别对经技术处理后的外采油品,在储存期间要每月取样进行检验,并根据油品质量变化情况随时取样检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油品入库检验有问题的项目。通过库存检验掌握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发出不合格油品。

5.3.1.6  润滑油储罐禁止垫水。

5.3.2  整装油品

5.3.2.1  必须保持生产厂家整装油品标识的清晰、完整。

5.3.2.2  各类整装油品要入库(棚)保管,禁止露天雨淋暴晒。

5.3.2.3  对不同品种、牌号的整装油品,要分别堆码、分类、编号、分批立卡。

6  油品入库检验

6.1  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在接卸油品前,查验《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其他标识、随油同行联或调运单、采购通知单等所有相关单据,确认无误并作好记录,及时填写《油品入库检验通知单》(见附件16.4)并附《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调运单,通知质检室取样检验。

6.2  质检室入库收货验收,以批次独立到达油库运输器具为基本单元,按现行石油产品标准取样法进行入库验收。如:油船、公路罐车以一舱、一车为基本单元进行取样、留样,批次混合样进行检验并留样;铁路槽车以入库批次为基本单元进行取样、留样,混合样进行检验并留样;管输油品取样详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管输油品质量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6.3  质检室必须按方法规范要求取样、登记、留样、检验。外采油至少两人共同取样,其中一人必须是持证质检员。接收外采油油库质检室如不具备外采油入库检验能力,应在检验的同时,必须及时将样品送至质检中心或可以进行外采油检测的质检室,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除可边卸边验项目外,成品油检验必须在卸前完成。

6.4  配置油入库油样保存期限45天,外采油90天,到期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登记,严禁提前处理销毁样品。

6.5  配置油(整装油品除外)入库前必验项目至少包括

6.5.1  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硫醇、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密度(国)。

6.5.2  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水分、phe值或酸度。

6.5.3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硫醇、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

6.5.4  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色度、酸度、硫含量。

6.5.5  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硫含量。

6.5.6  煤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

6.5.7  散装入库润滑油:粘度、粘度指数、闪点、倾点(或凝点)、水分、水溶性酸或碱、水分离性(汽轮机油、液压油)、硫酸盐灰分(内燃机油)。

6.5.8  溶剂油:馏程(橡胶工业用溶剂油增测油渍,2-5号油漆及清洗用溶剂油、油漆工业用溶剂油增测闭口闪点)。

6.5.9  其它油品根据购销合同具体要求,确定入库必验项目。

6.6  外采油品入库前必验项目至少包括

6.6.1  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胶质、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铁、锰含量、密度(国iv)。

6.6.2  车用乙醇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胶质、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乙醇含量、其他含氧化合物、苯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铁、锰含量、饱和蒸气压。

6.6.3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胶质、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有机含氧化合物、苯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铁、锰含量、饱和蒸气压。

6.6.4  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色度、闭口闪点、冷滤点、凝点、硫含量、铜片腐蚀、酸度、机械杂质、水分、运动粘度、氧化安定性(可边卸边验)、十六烷指数、密度。

6.6.5  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凝点、硫含量、铜片腐蚀、机械杂质、水分、运动粘度、氧化安定性(可边卸边验)、十六烷指数、密度。

7  油品周期检验

7.1  油品储存检验周期

7.1.1  车用汽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和柴油的周检期不动罐为90天,煤油、溶剂油、各种润滑油、脂周检期为180天。

7.1.2  轻柴油储存期间每周复检一次色度。

7.1.3  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周检应在取样后5天内完成,其他油品周检应在取样后10天内完成。

7.1.4  质检室必须按方法规范要求取样、登记、留样、检验。

7.1.5  周期检验油样保存期30天,到期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登记,严禁提前处理销毁样品。

7.2  油品周期检验项目

7.2.1  变性燃料乙醇按入库项目检验,其他油品按b级检验项目检验。

7.2.2  对进行调合的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应每天进行质量检查。

7.2.2.1  检查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

发现异常,必须增加检验项目,合格后方可调合。

8  油品出库检验

8.1  出库油品应提供出库《油品质量检验报告》。

8.2  油品出库前,由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填写《油品出库检验通知单》(见附件16.5)通知质检室做出库检验,质检室必须按方法规范要求取样、登记、留样、检验。

8.3  出库油品的检验规定

8.3.1  轻油罐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首次发油前必须取出口液面样做出库检验。

8.3.1.1  每次接收新入库油品。

8.3.1.2  其他油罐油品输转到发货罐的当日。若输出罐与输入罐之间不存在汽、柴油共用管线的,输转后可免检出库。

8.3.1.3  油品储存不动罐超过20天。

8.3.2  出库油品的检验项目

8.3.2.1  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车用汽油不动罐超过20天,增测胶质)。

8.3.2.2  车用乙醇汽油出库检验次数每个月不得少于2次,检验项目应不少于b级项目,如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发生变化应随时进行车用乙醇汽油的检验。

8.3.2.3  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闭口闪点。

8.3.2.4  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闭口闪点。

8.3.2.5  煤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闭口闪点。

8.3.2.6  凡在周检期内的其它油品,一般不做出库检验。

8.3.2.7  发现质量疑异,必须增加检验项目,合格后方可出库。

8.3.2.8  同品种、同质量等级、同牌号油品的罐底余油并罐后,在出库前必须作b级检验,合格后出库。

8.3.3  出库检验油样保存期限:汽、柴油和煤油为30天,其他油样90天,到期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登记,严禁提前处理销毁样品。

8.4  对入库时存在边界值项目、不稳定项目的油品及经过技术处理的油品,除出库必验项目外,应增加相应项目的复检,检验合格才能出库。

8.5  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油品,每个发油货位须对当天首发或换罐后首发前几车抽取罐底样进行识别,目测检查油品的外观等,确认所发油品与应发油品相符、外观质量合格方可继续发油。如果外观质量不合格,有水杂、乳化、色度、气味等异常,应立即停止发油,并及时汇报处理。

8.6  严禁油库油罐边收油边发油。油罐收油后,经稳油30分钟以上,且经油品出库检验,方可出库。

9  加油站油品质量管理

9.1  加油站售出油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9.2  加油站应设兼职质量管理员,负责加油站质量管理。

9.3  加油站进货必须由省级公司统一配置,严禁擅自外采、代销、代储和调合油品。

9.4  汽油、柴油运输未执行专车专用的,加油站拒收。

9.5  质量验收规定

9.5.1  核对随油同行联上的油品名称、牌号,检查油罐车铅封,抽取底部油样,检查颜色、水杂、气味等质量状况,发现异常,禁止接卸。

9.5.2  卸油前首先确认收油罐口标志和待卸油品名称、牌号一致,连接好卸油管后,再度确认待卸油品与收油罐油品相同,才可下达卸油指令。

9.5.3  卸油后,稳油15分钟方可发油,严禁边收边发。

9.6  油罐接卸油品后的初始加油或在大雨、大雪天加油时,应检查发出油品的外观质量。在大雨、大雪后要及时测定罐中水位,油罐水位不得高于50mm,水位超过规定时要及时排除,防止水杂随油发出。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发,逐级汇报处理。

9.7  加油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车用乙醇汽油油罐混入水分,每天应测定罐中水位,不得有水。

9.8  加油站对油品质量抽检的合法性及相关过程应给予关注和确认,具体按11.2执行。

10  油品质量处理

10.1  油品质量的判定是以现行石油产品标准或协议标准为依据。

10.2  油品质量处理的审批程序:油库在验收、接卸、储存、出库检验中发现不合格油品时,必须由质检室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报告》(见附件16.6),经质检室主管部门领导签字,逐级上报至大区公司或省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物流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经相应主管经理批准后,业务部门和油库按批准意见实施。

10.3  省公司及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不合格油品要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要增加检验项目或报请上一级质检室复核处理,确认质量的责任方及责任人。处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必须有省级质量主管部门的人员到场。

10.3.1  属发货方或承运方的质量责任,应及时向负责进货的业务部门通报,尽快与责任方联系或索赔。

10.3.2  属本企业的质量责任,要按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10.4  对不合格油品的处理方法

10.4.1  属于发货方责任、无使用价值或不能技术处理的油品,应退货。

10.4.2  对可以使用、并允许作协议销售的不合格油品,可以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

10.4.3  对经技术处理可以合格的油品,若本企业工艺条件、检验能力、技术人员素质能够确保油品质量合格,且油库储存油品具有相应质量潜力、指标合理,技术处理后油品性能稳定,不出现分层等现象。技术处理需按规定程序上报,获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10.4.4  技术处理后的油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安排出库。

10.5  不合格油品的质量处理,各部门要协同合作,业务采调部门要配合做好油品调运,涉及降级等发生处理费用时,财务部门要会签意见。

11  油品质量报告

11.1  分公司每月2日前上报《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油品质量不合格处理表》(见附件16.7)。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上季度《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油品质量事故(事件)表》(见附件16.8)、《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油品质量抽检表》(见附件16.9)。

每年1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质检员情况表》(附件16.10)、《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质检仪器设备情况表》(附件16.11)。

11.2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市场油品质量抽查,及时上报抽查情况和自检结果。

11.2.1  油库和加油站油品质量抽查信息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大区公司或省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抽查信息必须在当地抽样结束后12小时内由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公司质量主管部门。

11.2.2  抽样前受检部门须对抽样部门抽样合法性进行核实确认。

11.2.3  受检部门应注意抽样部门抽取样品的代表性,加油站卸油稳油后该油罐相对应各加油枪首枪发出油品、与上次使用间隔两小时以上加油枪均严禁抽样。

11.2.4  受检部门须对抽样部门样品容器进行确认,必要时要求在抽样单中进行注明。

11.2.5  除抽样部门所抽样品(含抽样部门留样)外,受检部门应备有洁净干燥的试样瓶(汽柴油应使用棕色磨口玻璃瓶),对被抽检油品至少同时取两份,一份自测,一份自留样,如自测在多个质检室检验,相应增加自测样品份数。

11.2.6  对于国家监督抽查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抽查,自测油样应立即送质检中心检验;对于地方监督抽查,自测油样应立即送b级以上质检室检验。

11.2.7  接到检验报告时,油品如合格可及时处理备样,不合格应及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11.2.8  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必须在接到检验报告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抽检单位提出异议。确认异议存在的应依法提请复检或仲裁,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12  技术服务

12.1  油库、加油站负责油品质量客户投诉现场处理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投诉相关信息,质量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启动油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处理后及时对客户进行回访。

12.2  商业客户和零售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主管部门配合对技术处理后的外采油进行质量跟踪,及时了解用户的使用情况,掌握技术处理后的油品质量状况。

12.3  商业客户和零售管理负责、质量主管部门配合定期对大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与客户交流油品使用状况,倾听客户对于中石化的油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13  检查与考核

13.1  各单位须定期进行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考核,强化全过程监控。

13.2  检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3.3  省市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检查。

13.4  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保障体系、质量监督体系中、质量应急体系等相关质量管理及检验工作。考核评分参照《中国石化销售企业质量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或当次检查实施细则执行。

13.5  检查每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另行增加,检查内容纳入本企业绩效考核。

14  奖罚

14.1  在油品质量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在年终目标考核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4.1.1  对油品质量工作认真负责,维护油品质量有显著成绩的职工。

14.1.2  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统检或抽查中,油品质量合格率100%的单位领导。

14.1.3  质量把关严格,及时发现避免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为国家和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14.1.4  刻苦钻研油品检验技术,技术练兵考核成绩优秀的质检人员。

14.2  对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处罚、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1  未按规定设置油品质量管理机构、配齐人员及检验仪器设备,质量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14.2.2  因制度不落实,质量监督检查不力,误收、误发不合格油品,混油、污染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对整装油品标识检查维护不严而丧失追偿能力造成经济损失。

14.2.3  对允许作协议销售的油品,未明示质量以次充好,影响企业质量信誉的。

14.2.4  对重大油品质量问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以及未按规定上报质量报表的。

14.2.5  未按规定检验油品质量或可靠性考核严重超差的;违反石油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发生误判油品质量的;提供虚假油品质量数据的。

14.2.6  拒绝、拖延国家和上级部门对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上级石油公司组织的质量统检或抽查中,油品质量不合格的。

15  其他规定

15.1  油品质量管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5.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石油库管理制度》

15.1.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

15.2  油品质量管理必须执行的油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15.2.1  现行国家石油产品标准

15.2.2  现行行业石油产品标准

15.2.3  现行企业石油产品标准

15.2.4  现行国家石油产品试验方法

15.2.5  现行行业石油产品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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