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警务化管理,更好地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公安事业接班人,根据公安部《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和任务
第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处
(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校党委、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务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务化管理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
(外,每日应当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三)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三十二条 阅警
下列情况可组织全校或一定规模的阅警式,并接受检阅。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工作;
(二)外宾来校参观;
(三)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
(四)新生军训结束。
阅警式程序依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务卫生
第一节 物品摆放
第三十三条 床上
学生必须使用统一发放的制式棉被、被罩、褥子、床单、枕头、枕巾。棉被按“横三竖四”折叠方正,有棱角,叠好的被子放置床上朝向寝室门口一侧,枕头放于被子对面取中。床单把褥子包裹起来,床面要平整干净。被子、褥子、枕头底下不准放置任何物品。警帽放置在被子中间且帽檐与被子前沿对齐。
第三十四条 衣柜、桌面、书架、椅子
(1)六人寝室:桌面要清洁,不准放置电脑。桌面上书架第一空格竖立摆放配发的手提书包
(居中),第二空格左侧摆放水杯、墨水瓶、笔筒。第三空格靠左侧从高到低依次竖立摆放学习书籍、本,不准放置其他任何物品。学习桌抽屉内可放自己日常用品
(食品除外)。椅子擦净摆放在桌面下的隔断内,椅子上只准放置统一椅垫,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2)有阶梯有鞋架、盆架四人寝室:衣柜内可挂警服、便服及摆放个人物品,桌面下空格放置暖瓶,小柜和抽屉以及阶梯空格内可放个人日用品
(食品除外)。
(3)有阶梯无鞋架、盆架四人寝室:阶梯箱内摆放皮鞋、运动鞋、拖鞋。其它要求同上
(2)。
(4)无阶梯四人寝室:衣柜内可挂警服、便服及摆放个人物品,抽屉放置个人日常用品。书籍摆放在书架的方形空格内
(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横架上方摆放水杯、墨水瓶、笔筒。下方摆放配发的手提包,椅子擦净放在桌面下的隔断内,椅子上只准放置统一椅垫,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第三十五条 地面、鞋
鞋每人最多摆放三双
(皮鞋一双、运动鞋一双、拖鞋一双)。
(1)有鞋架、盆架的六人寝室:门的左侧放鞋架,放置皮
(运动)鞋、拖鞋,上下摆放要一致。门的右侧放置脸盆架,脸盆内放置牙缸、香皂盒,香皂盒放在牙缸后面。牙缸把朝前,牙刷、牙膏左右分开,牙刷头向上。毛巾对叠两折搭于脸盆边沿,上下对齐。床下可摆放整理箱,取中摆齐
(限每人一个)。
(2)无鞋架、盆架的六人寝室:脸盆平行放于床下距床外沿10公分,脸盆内放置牙缸、香皂盒,香皂盒放在牙缸后面。牙缸把朝前,牙刷、牙膏左右分开,牙刷头向上。毛巾对叠两折搭于脸盆边沿,上下对齐。鞋与脸盆平行摆放,从左至右依次为脸盆、拖鞋、皮鞋、运动鞋,鞋跟朝外。
(3)有鞋架、盆架的四人寝室:根据各系部寝室的结构,合理的摆放鞋、脸盆及清扫工具。鞋架上的鞋、脸盆内的物品摆放同上。
第三十六条 阳台
(1)六人寝室:衣柜内可挂警、便服,摆放个人物品,衣柜上摆放统一配发的蓝色物品袋。暖瓶平行放于窗台下方地面上
(居中),把朝前。清扫工具放在阳台门后的适当位置,除此外不允许摆放任何物品。
(2)有阶梯、无盆架的四人寝室:阳台门左侧放置整理箱、个人旅行箱及蓝色物品袋。右侧摆放脸盆,牙具摆放同六人间无盆架寝室一致。
(3)无阶梯的四人寝室:阳台物品摆放同有阶梯四人寝室,暖瓶平行放于窗台下方地面上
(居中),把朝前。
第三十七条 宿舍、教学楼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实行分片包干,定期打扫,做到走廊、楼梯、厕所及环境无垃圾、无杂物、无杂草。
第二节 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寝室内务卫生标准
(一)室内物品须按规定摆放整齐;
(二)门、玻璃、门框洁净,无异物粘贴和涂画;
(三)窗台、窗框无尘埃,无杂物堆放,玻璃无污迹;
(四)桌面干净,桌上按规定摆放物品整齐有序;
(五)室内无张贴悬挂装饰品和图画;
(六)地面干净,无果皮、纸屑、痰迹、污水等,清扫工具按规定摆放;
(七)日光灯、天花板、室内墙角无灰尘、无蜘蛛网;
(八)柜门清洁、无涂画痕迹;
(九)阳台清洁干净、无乱丢乱扔的杂物,物品按规定整齐摆放。
第三十九条 教室卫生标准
(一)地面清洁,清扫后用水拖净,无痰迹,无垃圾;
(二)玻璃、窗台无污迹、擦痕,门、门框、窗框擦拭干净;
(三)电视机、日光灯、天花板、墙壁、讲台无灰尘、蜘蛛网;
(四)黑板干净,黑板槽内无粉笔灰;
(五)桌、凳摆放整齐有序,桌面干净,无污迹,无字迹;
(六)教室内无存放的垃圾;
(七)清洁卫生工具置于教室一角,摆放整齐;
(八)教室内外墙壁无污迹,无字迹。
第三节 内务卫生检查
第四十条 学生寝室、教室内务卫生每天应进行整理和打扫,做到内务卫生标准化。中队、区队每天应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学生量化考核成绩。各系、部每星期不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并公布检查评比结果,检查结果纳入学生量化考核成绩。学生工作处每月至少进行集中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纳入学生量化考核成绩,并与学生队长目标考核挂钩。
第五章 紧急集合
第四十一条 紧急集合是学生工作处、学生大队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执行上级的紧急任务,应对意外情况或进行演习的一种备勤行动。各级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实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生重大、意外、恐怖事件;
(二)发生重大、特大犯罪案件;
(三)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
(四)上级布置的其他紧急任务;
(五)训练和演习。
第四十二条 紧急集合由学生工作处、各系、部、中队协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系、部、中队进行紧急集合前应制定预案,规定紧急集合的场地、位置、进出路线、报警信号,通讯联络方式和到达场地的时限,并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确保有序和安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系、部、中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
(信号),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有序地按照紧急集合预案要求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
第四十五条 紧急集合的要求:
(一)公安司法专业学生应着警服、戴警帽、扎制式腰带;
(二)全体学生应熟悉报警信号和有关规定,听到信号后动作迅速,着装整齐,到达场地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三)实行紧急集合时,应保证安全,平时要注重消除不安全隐患,学生管理干部要在关键部位负责组织指挥;
(四)各系、部、中队自行组织紧急集合时,须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并提前通知其他系、部有关人员。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 奖励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作用,促进形成良好学风、班风、校风。
第四十七条 奖励分学生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其项目、条件、比例和评选程序按学校《学生奖励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学生和警示他人,做到令行禁止,强化组织纪律观念。
第四十九条 处分的种类、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七章 安全保密
第一节 安全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各级学生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学生工作处、系、部、中队、区队要把安全工作与其他教育管理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系、部、中队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增强全体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系、部、中队要制定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到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中队每星期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系、部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学生工作处每月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第五十三条 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生管理干部责任追究制。因工作不负责,疏于教育管理和检查,导致学生安全事故发生,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迅速救助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事后应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系、部、中队应当与学生签定安全责任书,全体学生必须严禁遵守学校有关安全规定,严禁发生下列不安全行为:
(一)在寝室、教室等处私接电源、私用电器;
(二)在寝室、教室等处点蜡烛、吸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三)翻门、翻墙出入学校,攀爬门窗出入寝室、教室;
(四)私自下海游泳;
(五)擅自离校、私自外出旅游、深夜不归、在外留宿;
(六)私自驾驶车辆;
(七)私自进入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和治安复杂场所;
(八)违反规定操作实验设备、化学制剂、教学用枪支和车辆;
(九)酗酒、打架斗殴和藏带管制刀具;
(十)从教室、寝室等处往窗外抛掷物品;
(十一) 从事其他不安全的活动。
学生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人身和公私财物损害,除承担相应责任,给予纪律处分外,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节 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全体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安机关颁布的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增强保密观念。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学生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学生应妥善保管好公安专业书籍和专业课的参考资料,不得变卖、丢失;对有密级的资料书籍,看后必须及时归还,不得自行保管。
第五十八条 如发现泄密问题应及时上报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从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