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镇固中心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镇镇固中心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镇镇固中心学校接受凤良山先生捐赠用于公务活动的单位机动车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的调配使用。
(一)建立车辆派遣、审批、使用登记制度。因公需要使用公车的,依照领导为主、急事优先的用车原则。出差用车乘车人应达三人以上,事先须经z、z校长同意,驾驶员写明事由、人数、时间、路线、里程等事项并由乘车人员签字,建立公车使用台帐,实行一车一册。
(二)实行公车定点停放。建立公车入库管理制度,明确公车停放地点。公务车辆在工作之余,必须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在外停放过夜。
(三)公务车辆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公车。
(四)严禁公车私用。如遇紧急情况确须使用公车的,经中心学校zz校长同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实行公车定点保险。车辆保险须在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保险。
第五条 实行公车定点维修。车辆维修须在汽车定点维修单位,或者指定特约维修点进行。由中心学校派人安排结算。
第六条 车辆加油。车辆加油须在正规汽车加油单位加油。加油数量原则上与出车里程相符。
第七条 车辆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单位车辆入户、保险等手续,未经单位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更改、转让或变更车辆相关用途。
第八条 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聘用、考核、教育、行车、安全等方面的制度,严禁专职驾驶员私自用车。
第九条 凡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等,车辆驾驶员必须立即向中心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因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中心学校负责。因私出差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和乘车人负责。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赔偿责任。
(一)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毁的;
(二)违规驾驶公车的;
(三)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酒后驾驶车辆的;
(六)有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严格公车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新出台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