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 经费归口与分类
为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部门职能和预算安排情况,对所有经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
一、院领导:院领导基金。
二、院党委:党务工作费、组织活动费等。
三、院工会:教职工活动费、慰问探望和救急费等。
四、院办公室:印刷费、宣传费、业务交流费、招待费、车辆使用费、会务费等。
五、人事处:工资、加班费、误餐费、职工福利费(节假日慰问金、礼金)、五险一金、新员工招聘费、员工学习培训费、教职工激励费用、教职工体检费等。
六、教务处:教师课酬、教学活动经费、毕业实习实践经费等。
七、学生处:学生经费(含军训费、奖学金、学生体检费、勤工俭学及助学费、素质教育、学生团委活动经费等)。
八、招生办公室(国际交流与职业教育办公室):招生宣传费、招生录取费、招生工作总结费,外教招聘费、外教薪酬补贴费等。(一)工资:各部门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考勤提交给人事处,人事处于每月8号前将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的工资表提交给财务处,财务处制定实发工资表,报主管财务院领导及董事会指定董事审批后,于每月15号发放上月工资。教职工于每月15号后到财务处领取工资单。
九、科研处:学术研讨会务费、课题资助费、论文奖励费、着作资助费、立项结项评审费、科研奖励费。
十、总务处:行政办公与后勤设备购置费、基建工程款、军训用品购置费、修缮费、水电费、电话费、太阳能柴油费、后勤杂费等。
十一、保卫处:安保设备购置与维护费、处理突发事件费等。
十二、教学督导办公室:督导员酬金、学年评优奖金、教学竞赛费、课程评估费等。
十三、实验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教学设备购置费、校园网费、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等。
十四、图书馆:数据库及图书购置费、报刊订购费等。
十五、各部门:各部门办公经费、部门总结、会务交流费等。
第二条 根据经费支出的性质及控制情况,把经费项目分为“非控制性经费”和“控制性经费”。
一、“非控制性经费”项目
(二)五险一金: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以自愿为原则为教职工统一购买,按学院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教师课酬:每学期结束前,教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制定学期课酬明细,报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后交由财务处制定课酬发放表,经主管财务院领导及董事会指定董事审定后发放。
(四)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由财务处根据地方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按学院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五)车辆使用费:支付前按学院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六)保安、宿管等物业管理费与医务人员工资:支付前按学院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控制性经费”项目
“非控制性经费”项目以外的所有经费项目均为“控制性经费”项目。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三条 每年的6月底之前,各部门拟订下一学年日常经费预算明细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
第四条 各部门购买行政办公与后勤设备的预算明细交至总务处,购买教学实验设备的预算明细表交至实验管理处,各系部学生经费预算表交学生处,分别由总务处、实验管理处、学生处汇总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
第五条 部门办公经费、部门总结经费、部门会务交流费无须申报预算,由学院按照统一标准下达。
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报财务处后,由财务处将下一学年预算汇总提交院务会审议,并呈报董事会批准后再向各部门下发《预算经费下达书》,施行预算。
第七条 预算经费须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原则上不予结转至下一学年。
第三章 经费审批
第八条 “控制性经费”在开支前须办理报批手续。
一、需由采购部采购物资的,由使用部门填写《z大学z学院物资采购报批表》,按《z大学z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报批。
二、不属物资采购的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控制性经费”,在支出前须填写《z大学z学院经费使用报批表》,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初审后,按《z大学z学院经费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报批。
第四章 经费报销
第九条 报账地点:学院财务处。
第十条 报账时间:每个工作日下午四点半以前,四点半以后为审核员和出纳结账时间。当出现财务处经办人员参加学院或本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或请假且无人可以代替其工作,以及其他突发情况时则停止报账。
第十一条 报账流程。
一、持粘贴好的报销凭证至财务处审核发票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填写的规范性。属物资采购的须附上《z大学z学院物资采购报批表》、货物进仓单;不属物资采购的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控制性经费”须附上《z大学z学院经费使用报批表》。
二、按照《z大学z学院经费审批权限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三、持签批完毕的报销凭证至财务处报销。
第十二条 报账人员须持学院统一使用的费用报销单,按不同经费开支范围,归类填写报销单,并附手续齐全、粘贴平整规范的原始凭证,在柜台外依次接受财务处经办人员的审核和结算。结算后,先签名后领款。现金当面点清,离柜台后若发现差错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报账人对所涉及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凭以报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外单位收款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取得其填制的税务统一发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取得其填制的财政部门监发的统一收据。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填补。如发现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发票存底联或留存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并经有关会计人员审核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经采购部采购的物品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在报销时附上进仓单;属于固定资产的还须到院级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款支出前须将工程合同在财务处备案,报销时须附有工程结算单及完工验收单。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完成业务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核销借款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核销借款的,应向财务处提交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签批的书面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财务处。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z学院教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广松〔2005〕54号)、《z大学z学院财务借款与报账管理规定(试行)》(广松2006〔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