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材与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教材与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教材与文献资源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和《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材包括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各类纸质与电子教材;文献资源包括各类中外文纸质图书、期刊、特藏文献、电子图书、电子期刊、视听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库及其检索系统等。
第三条 教材与文献资源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教材及图书资料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处分别具体负责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教材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图书馆具体负责文献资源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教材与文献资源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以协议供货为主要方式。协议供货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及其产品折扣率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学校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及产品的采购形式。
第六条 采购的教材与文献资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入零星采购范围:
(一)未列入供货协议的;
(二)协议供应商提供的相应产品其价格、服务等不能满足需求的。
第七条 零星采购教材与文献资源的,根据其同一批次采购预算,分别采用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预算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可由各单位自行实施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以谈判等方式组织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可以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一)供货渠道单一,供货商不足3家的;
(二)具有特藏价值的文献资源,如古籍、历代舆图、印谱、碑帖拓片、重要手稿、抄本、老照片等。
第九条 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直接以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明确折扣率及服务等。
第十条 采购或续购电子资源项目(如数据库、电子书等)的,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可参加全国、地区图书馆行业或高校联合体组织的集团采购,并根据集团采购确定的价格和服务直接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且价格公开透明的文献资源(如:中文报纸等),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可直接采购。
第三章 协议供应商
第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将采购的教材与文献资源按类型进行分类,结合能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分别提出学校所需各类协议供应商的数量,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种类型教材与文献资源的协议供应商一般为1家,特殊情况不超过4家。
第十三条 学校与协议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供应商能够提供的货物名称(或范围)、价格(或折扣率)和服务条件等。根据供货协议,供应商按学校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学校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商的协议供货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五条 学校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方式确定协议供货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组织程序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谈判方式的组织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协议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若涉及国外教材或文献资源则应获得新闻出版总署许可具有出版物进口经营的资质。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协议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到货率、到货周期、差错率、邀请或组织现采次数、书目报道情况等反映供应商采购能力和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的教材和文献资源属于协议供货的,可直接在协议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按协议约定的价格采购相应的货物和服务。
第十九条 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教材和文献资源的,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以谈判方式采购教材和文献资源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专家,以及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对两次公开招标失败后转为谈判方式采购的,原投标人可直接确定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对于供货渠道相对单一的,可直接确定唯一供应商作为谈判对象;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价格(或折扣率)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