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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9-03 17:50:04 查看人数:24

中国银行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中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总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险[2003]4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客户信用评级是中行对授信客户资信状况的确认程序,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支持中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管理、授信业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本着“统一标准、分类确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分级管理、有效组织”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内机构对其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

客户信用评级对象与信用等级设置

第五条

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中行授信的非金融机构企、事业法人客户(下称“评级客户”),应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核定授信风险限额。

第六条

中行评级客户按经营性质划分不同类型,各类型均设置AAA、AA、A、BBB、BB、B、CCC、CC、C、D共十个信用等级。

第三章

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与计分标准

第七条

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主要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各方面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评价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八条

根据评级对象的行业差异及资金运用特点,分别设置各类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

第四章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对尚未纳入公司业务部门统一授信的结算客户,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零售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部门。

对于仅在结算业务部门办理以下业务,在我行没有其他授信业务的客户,结算业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不进行信用评级;但须将此类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清单报备风险管理部门:

1、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

2、按规定占用有关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

3、出口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打包贷款除外)。

初评部门应在调查、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填写客户信用评级基本材料,并将初评结果(包括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风险限额)和相关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初评部门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省行风险管理处是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部门。风险管理处负责对业务部门、下级行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行领导认定。风险管理处负责对业务部门和辖内的信用评级工作进行检查、后评价。风险管理处负责就客户信用等级的认定信息向辖内反馈,并定期汇总分析本行辖内客户信用评级信息,向总行报送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情况、辖内客户信用等级分布情况、本行客户信用评级工作后评价报告等。

第五章

客户信用评级的认定权限

第十一条

客户信用评级的认定权限

(一)总行负责认定国内行全部AAA级客户的信用评级。

(二)省行负责认定AA级(含AA级)以下客户的信用评级。

(三)地市分行负责认定BB级(含BB级)以下客户的信用评级。

(四)地市分行以下机构无认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权限。二级分行以下机构的客户,由二级分行以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送二级行审核。

(五)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客户,由资产保全部门直接认定信用等级(D级)后,将客户名单反馈风险管理处。

第六章

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省行营业部、公司业务处、各直属支行、支管直行(由公司业务处辅导并签注意见)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对尚未纳入公司业务部门统一授信的结算客户,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零售业务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负责进行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核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并经支行行长签字,将完整的信用评级材料(详见审核、认定清单)报送省行风险管理处审核。

第十三条

省行风险管理处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风险管理处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审核实行“三级审批”,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主管风险的行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处对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签字认定后,由风险管理处向业务部门反馈认定结果。

第十五条

地市分行对于超过本行认定权限的客户信用评级,经同级公司业务部门初审、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由分行行长签字后报送省行风险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仍无认定权限的信用评级材料,应在行领导签字后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

认定部门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审核、认定后,应向下级部门反馈认定信息。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业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工作,风险管理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工作,对于超过本级行认定权限的客户信用评级,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或审核、认定、反馈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原则上,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级时间为有关年度的第二季度,新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按“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风险限额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移交至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授信客户,其信用等级同时调整为D级。资产保全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送客户数量、客户名单。

第七章

客户信用评级的调整

第二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信用评级的初评、审核部门均有责任及时提示并按程序调整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

1、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将导致评级分数及信用评级结果降低;

2、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3、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4、客户在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严重违约行为;

5、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6、客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7、有必要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其它情况。

第八章

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总行级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牵头进行集团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信用等级审核、认定工作,各相关分行配合总行实施对总行级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分行级(区域性)集团客户,由集团总部所在地分支行(处)公司业务部门牵头进行集团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工作,风险管理处负责信用等级审核、认定工作,各相关分行有责任配合牵头行实施分行级(区域性)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相关工作。

超过省行认定权限的AAA级分行级(区域性)集团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应按有关程序报送总行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企业集团,各行仍应对集团内各授信对象单独进行信用评级。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材料、信用评级结果是中行内部管理资料,中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于我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有意报送不实材料、串通客户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评级信息失实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如下处理:

1、限期纠正;

2、通报批评;

3、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或政纪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和调整,省行风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同时废止。省行此前发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方面的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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