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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17 查看人数:92

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管理细则

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管理细则

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管理细则

一、药剂科调剂人员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

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二、医师开具和药师调剂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四、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写日龄、婴幼儿写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保护病人隐私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五、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但不得用商品名开具处方。

六、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以盒为单位的药品可以开至最小包装盒;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八、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九、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十、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十一、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十二、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十三、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四、调剂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五、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六、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普通处方合格率应大于95%,麻醉处方合格率应为100%。不合格处方是指处方在审方配发过程中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处方。判断标准:首先选用是否恰当、合理;药量是否正确合理;复方配伍是否恰当、正确;用法是否写全、正确;有无开大处方、乱用药现象,姓名、年龄、性别、日期等字迹是否正确、齐全。

十七、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药剂科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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