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细则范文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
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三)已实施产品安全认证,企业持有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第三条 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
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质量体系的考核,可委托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结果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准产注册前,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见附件1),向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的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被考核产品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其它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前,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的附表)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自查表填写内容应如实、准确,以备现场考核时查验。
第五条 对二类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填写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对三类医疗器械,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后,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和考核报告(见附件1、2)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正本(原件)一份。
第六条 考核人员至少应有一人经贯彻gb/t19001和yy/t0287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或外审员的资格;考核人员至少由二人组成;确定的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企业应无经济利益联系。
第七条 质量体系现场考核,参照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的方法;依据附件1自查表确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项目及判定规则为:
┌────┬──────────┬───────────────┐
│产品类别│ 重点考核项目 │ 考核结论 │
├────┼──────────┼───────────────┤
│ │四.1、2 │1.重点考核项目全部合格,其它 │
│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 │
│ 三 │五.1、3 │ 判定为通过考核。 │
│ ├──────────┤2.重点考核项目有不合格,其它 │
│ │六 .1、2、3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超过五项, │
│ ├──────────┤ 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
│ │七.1、2、3、9、10 │ │
│ ├──────────┤ │
│ 类 │八.1、2、6、7、8 │ │
│ ├──────────┤ │
│ │九.2、3、4、5 │ │
├────┼──────────┼───────────────┤
│ │四.1 │1.重点考核项目全部合格,其它 │
│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
│ 二 │五、1、3 │ 判定为通过考核。 │
│ ├──────────┤2.重点考核项目有不合格,其它 │
│ │六.1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超过五项, │
│ ├──────────┤ 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
│ │七.1、2 │ │
│ ├──────────┤ │
│ 类 │八.1、6、8 │ │
│ ├──────────┤ │
│ │九.2、3、4 │ │
└────┴──────────┴───────────────┘
考核结论判定为“通过考核”的,对质量体系的评价和存在不合格项要如实陈述,对不合格项给出整改期限。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应作为“整改后复核”处理。
第八条 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以“考核报告”的签署日起,企业必须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逾期将取消申请准产注册资格。
第九条 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考核以“考核报告”通过的签署日为准,其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申请同类产品准产注册,不再进行考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体系自查,自查结果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的规定进行记录、归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体系审查。
第十条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
(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本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准备办理: 产品准产注册;现已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做了准备,进行了质量体系自查,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现申请质量体系考核。
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一份。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企业盖章)
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隶属关系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法人代表
职 务
职 称
联 系 人
职 务
职 称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职称
主管工作
主要产品 种类:
建厂日期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 面积
中级职称 以上人数
固定资产 原值
上年医械 销售收入
平方米
职工总数
人
人
注册资金
万元
万元
上年医械总产值
万元
万元
质
量
情
况
(有无出口,国家质量抽查情况,试产期用户反映)
二、按照gb/t1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体系计划
1.是否准备按gb/t19001(或gb/t19002);yy/t0287(或yy/t0288)标准建立健全本企业质量体系 是□否□
2.企业打算在____年申请质量体系认证。或尚无计划。
3.企业有______人接受了gb/t19000系列标准及yy/t0288标准的培训。取得内审员证书的有______ 人。
4.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困难是:
费用问题 □ ; 无人指导 □; 管理水平低 □;
认识不够 □ ; 迫切性不大 □
三、本次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和报告适用范围
申请注册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报告覆盖产品范围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企业质量管理职责
1.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验证工作人员是否规定了质量职责并形成文件。 有□无□
2.企业的管理者代表是________ 。或未指定□
3.能否提供企业质量体系组织结构图。 能□否□
4.企业是否收集并保存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各级质量标准。 是□ 否□
5.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者代表是否经过了gb/t19000及yy/t0287标准的培训。 是□否□
五、设计控制
1.企业是否建立并保持设计控制和验证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相应要求。 是□否□
2.在设计过程中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 是□ 否□
3.是否建立并保存了该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技术文件清单) 是□ 否□
4.是否保存了试产注册后该产品设计修改的记录。 是□否□
六、采购控制
1.是否建立并保持控制采购过程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是□ 否□
2. 是否建立了申请准产注册产品主要采购内容清单,并确定了合格分承包方。 是□ 否□
3.该产品的采购资料是否清楚、明确、齐全。 是□ 否□
七、过程控制
1.是否确定了申请准产注册产品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工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文件或作业指导书。 是□ 否□
2.无菌医疗器械是否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是□否□
3.该产品所需的设备、工装、检验仪表是否具备,并能满足产品制造过程的要求。 是□ 否□
4.参加该产品的施工制造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或经过针对性的培训。 是□否□
5.是否确定了该产品过程检验的内容、规程和记录。
是□ 否□
6. 是否对该产品要求的作业环境,产品清洁作出规定。
是□否□
7. 是否建立了用于该产品安装、查验的技术资料和接受准则。
是□ 否□
8. 是否规定了过程控制中应形成的记录。 是□ 否□
9. 是否对该产品的可追溯性范围和程度进行了确定。(材料、元件、过程和去向)。 是□ 否□
10、现场能否看到产品标识(包括最终产品的标签)及检验试验状态的标识。 是□ 否□
八、产品检验和试验
1. 是否设有专职的检验试验机构,并规定了其职责和权限。对有源医疗器械和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记录了检验人员身份。
是□ 否□
2. 是否建立了进行检验和试验,形成文件的程序。 是□否□
3. 是否进行进货检验和验证。 是□ 否□
列出进货检验和验证规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是否进行过程检验。 是□ 否□
列出过程检验的检验规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最终产品的检验试验是否覆盖了该产品的技术标准全部出厂检验项目。 是□ 否□
6. 上述检验试验记录及最近一次型式试验报告是否保存。
是□ 否□
7. 企业有无相应的测试设备。 是□ 否□
8. 企业是否建立并实施了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控制、校准和维护的规定文件。 是□ 否□
九、其它方面
1. 企业是否定期对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审核,评审和评价。 是□ 否□
2. 是否保留了前款评价活动的记录。 是□ 否□
3. 是否对不合格品如何评价处理作出规定。 是□ 否□
4. 是否按一定程序处理顾客投诉并保留记录。 是□ 否□
5. 有无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规定文件。 是□ 否□
十、省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结果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盖章)
[ 附件2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一、考核组成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备注
二、被考核方主要现场人员
姓名
职务
所在职能部门
职称
三、考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四、考核结论和建议
1)对企业质量体系的基本评价。
2)对主要不合格内容的陈述。
3)考核结论(建议通过考核,建议整改后复核)。
4)考核组长签字 日期
五、企业法人代表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日期________
第2篇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集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
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分包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控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筹建处批准,报局(集团)备案。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局(集团)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指导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筹建处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六)依据《**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相关程序上传至**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筹建处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四)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
(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二)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三)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
鉴定。
(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合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第十九条 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
(三)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坚持平行试验100%;总监办关键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3%,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与所管辖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进行奖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高风
险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专家审查,通过后报监理单位、筹建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于甲供的材料,施工单位也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坚决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条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切实保护环境。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依据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筹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采购单位)对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的工程质量责任。其所供应(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科研、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结果的质量负责。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公正;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清除人员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相关程序及规定传至部网站公示。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在全局(集团)予以通报,并按照《**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筹建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筹建处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二)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的0.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筹建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筹建处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筹建处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参建单位和人员,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阳光工程”,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局(集团)冀高工〔2009〕158号文件和冀高工〔2009〕487号文件执行。
第3篇 煤矿质量标准化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一、采 煤
第1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行人侧宽度,高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2条: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柱、扩修棚柱腿必须打成直线和垫底木梁式柱鞋,否则每发现一处或一根罚款200元。
第3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20m范围内支架完整,无断梁折柱,否则每处罚款200元,支柱全部实行编码管理,否则每根罚款10元。
第4条:顶板破碎时不及时移架造成冒顶,每架罚200元。
第5条: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要求施工罚500元,无措施施工罚款2000元。
第6条:不按要求进行矿压观测罚100元,每班不进行单体支柱初撑力检测罚100元,单体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每根罚50元。
第7条:泵站压力、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8条:机头、机尾和转载机、溜子、皮带经常行人的地点要有盖板和过桥,否则每处罚款200元,盖板、过桥不规范和标识不规范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9条:工作面及上、下巷使用单体液压柱支护、排距、迎山角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架设牢固不准单爪承载,要有防倒措施,否则每根罚款100元。
第10条:严禁使用自动卸液、缺爪的单体柱、失效柱,否则每根罚款100元,单体柱卸液,液压支架管子漏液、窜液、不及时处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11条:工作面上、下拐头,应及时与切顶线放齐,严禁超深,否则罚款500元。
第12条:采煤工作面要做到“三直二平一净二畅通”,否则,每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3条:采煤工作面及上、下巷超前支护支柱要成一条直线,间排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14条:采煤工作面支柱三用阀一律沿煤层倾向布置,上、下巷支柱一律沿煤层走向布置,严禁指向人行道,否则每根罚50元。
第15条:采煤机及各转载点,坚持使用好降尘喷雾,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6条:工作面备用单体柱应整齐竖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干燥清洁的地点,严禁倒放或倒立放置,否则,每根罚50元。
第17条:工作面采高符合《作业规程》设计要求,超高或过低每架罚50元。
第18条:工作面支架出现挤架、倒架、错差、架间距超规定的每架罚款100元。
第19条:回收的旧工字钢及时清运,上下巷内存放不能超过30根。否则每超一根罚款20元。
二 、开拓掘进、巷修
第20条:中、腰线与设计不符,每项罚款100元。中腰线和棚号必须用漆标注,否则每棚每处罚款20元。
第21条:巷道高、宽、扎角、迎山角、棚梁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每项每棚罚款100元。
第22条:巷道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背设,少背木、撑杆、垫板、塑料网(钢筋网、钢板网等),木楔不牢固,每项每处罚100元。撑木打紧打牢并打成直线,否则每处罚款50元,支架棚顶部背设网和锚网巷道网间搭接少于《作业规程》规定或没有按规定联网,每处罚款50元。
第23条:无措施施工立即停止施工并罚款2000元。
第24条:掘进、扩修巷道冒顶每棚(米)罚款200元。
第25条:梁端不背设出现活棚现象每棚罚款100元。
第26条:锚网支护:锚杆外露超规定或外露少于规定、锚杆不出丝,每根每项罚款100元,锚杆角度小于规定,锚杆托盘松动,未贴紧岩面,每根每项罚款200元。
第27条:锚杆间排距误差大于设计0.1米,每根罚款50元。锚索梁不及时涨拉,每根罚款100元,锚索预紧力达不到规定值,每根罚款300元(锚索涨拉器没有液压表的、视为没有达到规定值),锚索间排距误差大于设计0.1米,每处罚款200元。锚索外露超规定或外露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角度不垂直岩面每根罚款200元。不得随意截断锚索(锚杆),否则每根罚500元,不按设计规定使用锚索(锚杆)和锚固剂,每根罚2000元(并按隐蔽工程不合格处理)。
第28条:拱型支护巷道卡缆、螺栓、螺帽、拉杆齐全有效,布置符合措施要求。否则,每处罚款100元。卡兰搭接不符合要求每处罚200元,卡兰不按规定安装,每个罚50元/天。
第29条:空顶、空帮大于设计规定(面积大于规定0.5㎡,高度大于规定0.5~1m)且没有绞架、背顶,每米罚款100元。空帮让压距离不够,每棚(米)罚款100元,没有及时松帮卸压、造成无空帮让压距的,每棚(米)罚款50元。
第30条:巷道毛断面,任何一处宽度误差大于设计规定0.2m,由队自行处理,大于0.3m,每米罚款200元。
第31条:喷浆厚度不够,每平方米罚款100元,喷浆巷道脱皮冒落100mm以上、连续脱落面积超过2m以上没有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处,喷射混凝土没有按比例配料罚1000元。
第32条:喷浆巷道露筋每处罚款100元。
第33条:可缩性u型钢式工字钢支护卡缆必须用风动扳手上紧上牢接头不能有张口现象,发现松动,罚款100元,少上一个卡缆罚款200元。
第34条:挖打地拱时发现砌厚,挖深不够,基础没有掏挖,每米每项罚款200元。
第35条:各单位要保护好矿压监测系统设备、设施和线路不受影响或损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36条:掘进、扩修面不按设计要求空邦让压,每棚(架)罚款100元,不及时松帮每架或每处罚款50元。
第37条:文明生产(每项四小项),一小项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38条:巷内支架、抬棚失修每处罚款50元,抬棚布置不规范每个罚款100元,点杆布置不直每根罚款50元。
第39条:没有“三图一表”和管理牌版的,每项罚款100元。
第40条:掘进工作面没有使用临时支护,无防倒棚装置、前探梁或使用不合格的罚500元。
第41条:耙斗机没有护栏、照明、支撑架的每处罚款100元,安装不规范的每处罚款50元。
第42条:掘进工作面积煤(矸)超标准规定而施工的罚款200元。
三、机电运输
第43条:井下所有供电设备(包括各种供电电缆)必须消灭失爆,否则,每处罚款2000元,另罚机电科500元。
第44条:井下移动电气设备上台上架,同一处两台及两台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上帮,做到整洁卫生,摆放整齐,标志清楚,否则,每处罚款50元,没有煤安标志每处罚款100元。
第45条:井下所有供电电缆,吊挂平直有序。并用统一钢绞线和电缆钩吊挂并吊挂整齐,间距符合要求, 禁止交叉吊挂与缠绕吊挂,压埋或用铁丝吊挂现象,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第46条:机电设备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47条:小绞车要有牢固的“四压两戗”或地锚,发现每少一根或一处不牢固罚款100元,小绞车没护身板罚200元。“四压两戗”必须用红、白漆相间刷好否则罚款100元。
第48条:主要提升斜巷的水平上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的常闭阻车器,斜巷变坡点下20m以内,必须装有常闭式的挡车栏,否则罚款300元。
第49条:主要运输斜巷使用绞车,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保护运行,否则罚款200元。
第50条:主要运输斜坡,应设岗位责任制及说明牌,否则罚款100元/天。
第51条:井下风、水管路必须用统一管卡和钢丝绳吊挂并吊挂整齐,间距符合要求,否则罚款200元,跑风、漏水,每处罚款100元。
第52条:主要运输轨道,距离轨道0.5米内不准堆放杂物,否则每处罚200元/天。
第53条:轨道铺设接头间隙、内外错差超过规定,构件不全的每处罚100元。
第54条:上、下山轨道地滚不齐或磨损超限,不及时更换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55条:皮带缺托滚或托滚坏不及时增加、更换的,每个罚50元。
第56条:溜子缺刮板,每个罚款50元。
第57条:各种设备与电缆标志牌齐全,填写正确,标志牌有型号、规格、容量(长度)整定值、用途,否则每缺一项扣100元。
第58条:所有轨道铺设、道木间距0.7m,不符合标准,每处罚50元。
第59条:皮带巷卫生差或浮煤磨底皮带一处罚款100元,用水冲皮带巷的浮煤,一项罚款200元。
第60条:电缆、设备卫生差,每处每台罚款50元。
第61条:各种设备、设施不按照安全文化手册规定摆放、刷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62条:司控道岔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天罚款100元,各种道岔和保险设施没有编码、标识管理每处罚款50元。
第63条:各种标志牌齐全,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否则每缺一个罚款100元。
四、“一通三防”
第64条:各用风地点必须按《作业规程》或月配风计划配足风量。欠风生产,按下列情况罚通风区:采煤工作面2000元,开拓面1000元,其它地点200元。
第65条:局扇吸循环风罚1000元,串联通风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罚500元。
第66条:局扇安装应设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离地高度不小于0.3m,要挂牌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67条: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并统一用绳吊挂并编码管理,否则每处罚100元。
第68条:风筒拐弯有死弯每处罚200元。
第69条:风筒无破口(未端两节除外)大于10mm的破口,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70条: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超过规定每超1m罚50元。
第71条: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两闭锁,风机自动倒台。以上条件达不到,通风队不予接风筒。否则,罚通风队500元。
第72条:瓦斯积聚超限,罚责任单位2000元,超限作业的每处(次)罚施工单位5000元,另罚安检员、瓦检员各300元,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3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73条:未按规定执行三级排放原则的,罚责任人3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74条:停工、停风巷道,必须设置棚栏,揭示警标,否则罚500元。
第75条:瓦斯自动监测装置要及时安装,保护正常连续工作,装设位置、报警值、断电范围等符合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76条:井下各种气体牌板清晰,填写准确,内容齐全,空检、漏检、假检每发现一处或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77条:密闭或风门前后5m,堆放物料或杂物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78条:主要进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79条:井下控制风流的所有风门都必须实行联锁,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80条:井下所有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通风队安装维修,使用单位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81条:冲刷粉尘,要有冲尘制度,有记录可查,井下出现煤尘堆积,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82条:井下防尘、灌浆管路,按要求及时铺设到位、用管卡吊挂并吊挂整齐、间距符合要求,否则罚200元,每50m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没有实现编码、标识管理,每项罚款100元/天。
第83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发现一次不使用,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84条:放炮前、后要洒水,冲洗巷邦,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班长100元,放炮员100元。
第85条:不按规定封泥装药的罚放炮队100元。不按措施放炮的罚放炮队500元。
第86条:风门失修、损坏不及时修复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87条:隔爆设施安装到位并编码管理,安装质量符合要求,并挂牌管理,水袋数量、水量符合要求,否则,每少安装一组、或不符合要求,分别给予罚款200元、100元。
第88条:水管、注浆管,跑水、漏浆,每处罚100元。
第89条:出现高温火点处理不力造成co超限,停产撤人一次,罚防火队500-10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90条:出现明火一次罚防火队200元,冒烟一次罚防火队200元。
第91条:各种设备、设施不按照安全文化规定摆放、刷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92条:按《安全规程》规定悬挂各种标志牌,每缺一个罚款100元。
五、地测防治水
第93条:做好开、掘巷道的放线服务,挂线要成组打设,每组不少于3根,每组服务长度不大于30m,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放线时出现失误造成巷道走偏每棚(米)罚款100元;工程完毕后达到服务优良,未出现失误的,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94条:掘进、开拓巷道应在规定的距离内下达贯通通知书,并准确选好贯通点位,若测量失误造成工程事故的罚款1000元。巷道贯通时错差超过0.3米每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95条:巷道使用激光仪前最大100m,应用经纬仪校验偏离情况,及时校正纠偏。中腰线每次校正后必须填写给线通知单否则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送给线通知每次罚款50元。
第96条:探煤厚、掘进巷道时,按规定探明工作面上、下巷内的顶底板厚度;采煤工作面生产时,按规定30m探一次工作面煤层厚度,失误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97条:对有水危害的工作面,要有探放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如因工作失误,对安全生产造成危害,严重的追究责任,对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98条:地质预报:对水情水害地质构造及时预报,保证准确无误,失误一次罚款200元。
六、综合类
第99条:井下标志牌不全,每处罚100元,损坏的、照价赔偿。悬挂位置不规范的每块罚50元,上级检查时没有补充完善的罚款500元。
第100条:巷道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无浮矸堆积,否则每外罚100元。
第101条:井下生产待用物料,分类码放或摆放整齐,并挂牌管理,否则罚款100元。码放后距离轨道小于0.5米每处罚款100元,皮带巷、溜子巷存放的物料至少留有0.7米的人行道,否则每处罚200元,上级检查时,每处罚款2000元
第102条: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和石门无积水、无杂物、无垃圾,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103条: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否则,不畅通罚100元,缺一块盖板或不平整的罚50元。
第104条:机房、硐室清洁整齐,无积水、无杂物、设备器材摆放整齐,否则,每查出一项罚款100元。
第105条:月底累计罚款30%由队长、书记、抓质量的副队长承担。机电、通风专业的罚款由区、队共同承担30%。
第106条 :各单位质量标准化报表、项目计划、材料计划、达标规划、精品工程申报表、项目工程竣工申请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报表、资料迟交一天罚款100元;班评记录填写清楚、完整、报送及时,否则每天罚款50元。不报送罚款500元。
第107条:支架、施工锚杆、抬棚、点杆、液压支柱上必须粘贴施工标签,少粘贴和填写不清楚者一个罚款10元。施工标签按规定位置粘贴成线,否则罚款100元。
第108条:各地区电缆必须用统一电缆钩吊挂,间距符合规定,并吊挂成线。管路用统一管卡和四分钢丝绳、花兰罗丝吊挂,间距符合规定,并吊挂成线。否则罚款100元。
第109条:各卫生区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无浮煤、杂物,区域内无浮尘、痰积、杂物等。否则罚款100-200元。无塑料袋、塑料瓶等,否则每个罚款50元。
第110条:各种物料应上架、上座、上墙管理,否则每处罚100元/天,各种物料架、座、挂钩必须刷漆管理否则每处罚50元/天。
第111条:区队在施工中随意破坏原有标准化设施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并负责恢复。
第112条:凡因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危及安全生产而被责令停产的每次罚500-1000元。
第113条:各硐室、变电所内的各种制度悬挂整齐、整洁,各种记录齐全,填写清晰、详细否则每处罚50元。
第114条:各硐室、皮带头缺灭火器材罚500元,数量不够或不合格者罚200元。
第115条:各区域设施、设备、物料、工具、管线等没有按照编码、定置、标识、看板四项技术管理要求施工的,每项罚款100元/天。
第116条:质量标准化项目和临时质量标准化项目不按规定施工或没有按计划时间完成的,每天每项罚款500元.
第117条:日检相关单位领导没有按时签字的,每次罚款200元。每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综合验收相关单位、科室领导没有按时参加和签字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118条:井下水泥条纹步行砖压烂或损坏的,每平方米罚款100元,不及时更换的,每天每平方米罚款100元。水泥条纹步行砖不按要求铺设,每平方米罚款100元。
第119条:各种标准化牌板没有按要求吊挂的,罚款100元。牌板上卫生差的,每块罚款50元。
第120条:各种标准化牌板损坏、丢失,按照材料成本价的2倍处罚。
七、其 它
第120条:工程质量、文明生产、质量标准化项目等问题提出后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的,每天加倍处罚。上级检查时的罚款由本专业和有关单位承担。
第121条:未尽事宜按国家颁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
第122条:本条文解释权归安全检查科。
第123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服装质量管理细则范文
《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保安服装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2000式保安服装产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装产品是指保安人员统一配发穿着的2000式制式服装、帽、服饰标志及服装面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中国保安协会是保安服装产品质量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中国保安协会在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保安服装产品的立项、研制、试用、审批以及技术标准的起草,并做好宣贯工作;
(二)组织和采用质量统检、巡回检查及行业抽样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保安服装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保安服装产品授权生产供应企业等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检查结果;
(三)组织对保安服装产品管理人员及授权生产供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检业务培训,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对保安服装产品进行抽检和验收;
第八条中国保安协会具有保安服装产品质量检验最终裁决权,对保安服装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安服装产品的型式检验、委托检验、交收检验和仲裁检验等;
(二)研究、研制保安服装产品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负责制、修订保安服装产品标准;
(三)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组织保安服装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招标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在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2000式保安服装标准》及《2000式保安服装产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保安服装产品的生产供应;
(二)对授权企业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产品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留交收检验记录,并向中国保安协会反馈质量信息;
(二)严格把好保安服装产品材料质量关,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生产程序,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三)配合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的保安服装产品质量检查工作;
(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出厂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应在三个月内包修、包换、包退。
第三章 质量检验和监督
第十一条保安服装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行业抽样检查。中国保安协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保安服装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二)型式检验。首次生产、停产后恢复生产、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了较大改造或改进时所进行的产品检验。
(三)统检。中国保安协会组织对一定时期内的所有企业自检合格的保安服装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巡回检查。由中国保安协会对重点企业产品及生产流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是对行业抽样检查和统检的补充。
(五)产品交收检验。由订货方组织人员,对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一批产品中,按照相应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比例、数量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抽查的样品分为工序产品、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成品及所用原材料。方法均为随机抽样,但原则上不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抽查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
第四章 质量奖惩
第十三条在保安服装产品行业抽样检查和统检中,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凡单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产品不合格的企业,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其授权生产供应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因违反标准造成批量性质量事故的产品,如无法返修应予以退货,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保安服装产品授权生产供应企业,若采购非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原材料、生产伪劣产品、违规生产销售及违反《2000式保安服装产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在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整改。对于经批评屡教不改,产品质量和生产管理业内反映强烈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授权生产供应企业资格,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授权生产供应企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安员着装规范》的通知
中保协【202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各会员单位,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
2023年7月5日,公安部公布了中国保安协会研发推荐的“2022式保安员服装”和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全国保安员换着2022式保安员服装,并佩带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上岗服务,是贯彻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保安队伍正规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展示保安队伍良好形象,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识别、监督保安服务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保安员服装监管工作,规范保安员服装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等工作,确保正常的保安员服装市场秩序,保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质量,有效防止乱生产、乱销售、乱购买、乱穿着保安员服装等问题发生,中国保安协会研究制定了《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安员着装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中国保安协会。
中国保安协会
二
第5篇 连锁酒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九
连锁酒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9)
十一、营销部质量检查评审细则
1.分管区域卫生不洁,物品摆放凌乱。a
2.接待宾客不主动热情。a
3.档案乱放。a
4.会议横幅内容错误。a
5.上班不准时,迟到或早退。a
6.未得到上司批准调整排班未造成重大影响的。a
7.仪容仪表不符合酒店规范。a
8.接听电话不礼貌。a
9.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a
10.利用工作时间外出拜访办理私事。a
11.因工作便利,将酒店资料无意泄露a
12.办公时间在办公室吃东西。a
13.下班后未关闭自己的工作电脑。a
14.下班后忘记关灯,锁门。a
15.工作粗心,导致订房重订或漏订。a
16.不认真对待严肃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b
17.书面对外报价,给客人信函打错字,打漏字。b
18.对上司安排的工作不认真完成。b
19.工作效率低,酒店存档资料流失。b
20.表单填写内容不详细,造成接待失误。b
21.与有关部门联系不够,脱节造成失误。b
22.宾客交办的事未按时按量去完成。b
23.未做好客人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b
24.未做好预定控制和信息沟通工作,造成接待困难。b
25.不按工作程序操作,导致客人或其他部门投诉。b
26.工作疏忽,对外报错房价导致酒店收入受损。c
27.不按时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c
28.未经上司批准,随意口头/书面对外报价,造成酒店收入损失,客人投诉。d
第6篇 皮肤科质量安全管理细则
一、中层领导质控
1、中层领导绩效考核
科室主任、护士长,是科室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对科室各方面的工作质量均负直接责任,本着责权利三位一体的原则承担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2、中层领导单项绩效考核
①离开博乐市区未经分管领导或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批准,质控100元
②随意关机或不接听电话,经查实质控100元
③无故不参加周会,经查实质控100元
④科主任、护士长不亲自质控出科病历或由他人代签,每份质控50元
二、科室行政管理工作质控
1、每周周一晨会传达院周会精神,并要求参会人员签到。
2、每月20日前要有工作计划小结,能总结本月工作成绩,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3、每月20日前上交《评审条款自查表》、《评审条款检查表》及其他创建材料。
4、每月30日前上报一篇新闻稿件,每月由护士长统一安排,不服从安排导致稿件延误上交扣当月绩效100元。
5、每月第一周周一晨会安排政治学习,内容包括医院当月安排的学习内容和下发的文件精神。
6、每月第二周周一晨会进行一次“八防”教育。
7、每月第三周周一晨会进行一次医德医风教育,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八不准”、“十不准”规定。
8、每月第四周周一晨会公布患者满意度调查情况,如达不到满意率90%以上应在当月内组织自查自审学习讨论。
9、每月第四周周四检查好人好事记录登记情况。由护士长负责登记工作。
10、按时参加医院的各种会议及学习,参加人员分医师组及护理组由科主任及护士长安排,包括休息人员在内必须服从安排准时到会。不服从安排扣当月绩效50元。
11、严格每日考勤制度,由护士长安排每日具体负责考勤人员并每日记录。
12、工作期间必须挂牌服务,不穿高跟硬底鞋,不得穿工作服出医院
13、每月第四周周五下午由护士长组织卫生指控自查,参照医院卫生指控标准检测并记录。
14、严禁酒后上岗,违规扣当月绩效200元。
15、坚持三级查房制度,住院医师每日二次,主治医师每日一次,主任医师每周一次、副主任医师每周二次(根据科室现状由博拉副主任医师每周一、周五病区查房)。
16、夜间值班医师,接班后,根据交班记录,寻查重点病人,危重病人床前交班。
17、每月第四周周三查个人业务读书笔记,住院医师每月二篇,主治医师以上每月一篇。如不能按时完成扣当月绩效100元,并责成完成,否则累积扣下月绩效100元。
18、严格执行门诊病历书写制度。
19、每月第二周周二下午组织科内业务学习一次,要求全科医护人员参加,由科主任统一安排。年终每人参加率不得低于70%,否则扣每年12月当月绩效100元。
20、每年12月组织全科医护人员皮肤科专科业务考试。
三、科室管理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
为了规范我科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执
业素质,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侵
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精神,结合我科实际,制定《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
分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将根据医院质量控制委员会指导意见及皮肤科在管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予补充,补充意见将以补充条款形式予以附录。
第7篇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范例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产品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市场销售疲软的困难条件下,焦炭价格连续下滑,同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而产品质量的优劣是产品参与与竞争进入市场的关键因素。为保证我厂质量方针的贯彻实施,达到产品的质量批批合格,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我们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完善质量唯体系,着眼于建立稳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过程,从生产的全过程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利用必要的手段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监督、考核,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循序纠正。认真执行iso9002标准,改进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特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望全厂各单位调动全体职工对照管理实施细则各条款,认真实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二章质量计划
1、由销售部将市场所需产品等级,质量要求及计划销售量报技术部,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2、技术部根据我厂生产工艺要求,既要保证焦炭质量,又要满足局、矿生产用气,结合生产成本,制定生产建议计划。
3、原料部根据建议计划提供所需配比的煤样,质检中心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包括胶质层试验。
4、技术部出方案,质检部用几种方案实施进行铁箱试验,对配合煤的质量指标进行全面分析。
5、由工程师组织技术部、质检中心、原料部、原料库、焦炉车间、洗煤车间、分析建议计划,确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6、原料部根据确定的工艺方案对所需煤质组织进煤,严禁不合格煤入厂,原料库有权拒收任何不合格的入库煤。
7、原料库、受煤、配煤、焦炉等根据确定的方案实施前期批量试验。
8、要求配煤头一天把配煤仓,煤塔的原方案煤种尽量用完,用改变方案后的煤种上仓,前期试验是配合煤以一天的用量,一个结焦周期时间进行试验。
9、质检中心对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落实,对生产出的焦炭及时分析,化验,及时反馈信息。
10、工程师、技术部、质检中心开会分析纠正确定投入正常生产。
11、方案确定后整个试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步调一致,严格按新方案实施生产操作,否则对不及时执行推诿单位罚款50-100元。
12、质量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改变质量计划时必须制定质量工艺管理方案,经总工、生产厂长批准后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章 生产工艺计划
1、销售部提供计划销售数量及销售焦炭质量等级,市场对质量的要求。
2、技术部根据销售量,计划销售焦炭等级,结合我厂生产工艺制定建议计划,a日产炉数,b配合煤比例,c 入炉煤质量指标,d结焦时间性,e工艺操作管理。
3、用试验确定最佳炉温,确定用煤方案,焦炉车间测量焦饼中心温度确定最佳炉温,测量炉项空间的煤气温度,测量机焦两侧交换间隔时间及冷却温度。
4、焦炉车间技术员收集以上测量结果,确定并编制焦炉加热制定,包括标准温度,全炉和机焦侧煤气流量,煤气主管压力,烟道吸力,标准蓄热室顶部吸力等。
5、制定温度制度,确定标准温度,横排温度,炉头火道温度,k安、k均。
6、制定压力制度,煤气主管,燃烧系统压力集气管压力等。
7、质检中心对全部过程,检查、落实、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便集体会审纠正 ,对不能按程序规定执行的单位罚款50-100元。
8、确定的改产、提产、压产方案、加热制度、温度制度、压力制度经各单位领导、生产技术部门、总工、生产厂长等领导审批后投入使用。
第四章原料煤管理办法
1、技术部编制的生产作业,质量建议计划按第二章、第三章的程序试验纠正后,经各主管厂领导及相关部门会议确定审核后,原料部根据建议计划所需煤种的数量、质量进行市场调研,采样回我厂,交质检中心做各煤种全面分析验证合格,经生产技术部门确认,厂领导确定后按要求进煤。
2、单煤种分析合格后,对配合煤做铁箱试验、胶质层试验合格后,原料部开始组织大批量进煤。
3、质检中心对进厂的原料煤必须车车采样,最多不能多于5车汇总一个总样进行全面分析,正常情况下不多于5车时对进厂的单煤种上午一个总样,下午一个总样全面分析。
4、质检中心根据分析报告单,按照潞煤漳气字1999第16号文件《质量检测措施及考核办法》对当天的进煤质量考核,出具质量验收证件。
5、进厂的煤种如果出现质量波动,原料部要及时与供煤单位取得联系,通过整改稳定煤质,对原料部考核并限定原料部整改时间。
6、对煤质不稳定的供煤单位要进行停车化验、罚款等办法,对不能满足我厂煤质的应取消供煤资格。
第五章原料库、煤场管理
1、原料库按质量计划内中确定的来煤标准与入库标准进行验收与卸煤,严禁不合格煤入厂。
2、原料库必须建立两本台帐《原料煤进厂台帐》详细记录,一天进几种煤,各进几车、车号、多少吨、进厂日期,各卸在什么地方,与质检中心化验单对照,管理员要对各批煤种的质量做到心中有数,累计多少吨,第二本帐是《原煤煤使用台帐》几月几日使用多少吨,使用的是什么时候进的煤,哪几种煤各多少吨,与配煤要形成领发关系,不允许随便使用。
3、原料库要根据作业计划中煤的种类、数量、进出车方便,新旧煤循环使用等合理地规划煤场场地的使用,并确定后不要随便变动标签。
4、原料煤进厂过程,原料库记帐卸车分两种情况:⑴新订购的煤种或连续出现几次质量波动的煤种,拉煤车进厂后不许卸车,由质检中心采样化验后再卸车,不合格时报有关厂领导,有关部门进行审评提出处理意见。⑵正常供应的煤种卸车要卸在本煤种大堆以外的地方待化验分析出结果后,合格推入大堆,不合格另行处理。
5、卸煤必须根据煤种分类,分堆堆放,同一种煤也要按进厂先后顺序堆放,便于循环使用。各煤种要堆放整齐,绝对禁止混乱,煤堆之间的间距要相距3米以上,如果特殊情况改换煤种时必须将
原场地彻底清理,打扫干净,方可卸入新煤种。
6、停车化验不合格的来煤坚决拉走。
7、对没有停车化验,但已卸入大堆的不合格煤必须采取分堆存放,不能分堆的要做好标记。
8、卸煤过程中,原煤库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弄清来煤车号及煤种指挥卸车地方,如发现煤种不明,车号不对或煤中杂质较多,对煤质有怀疑时及时向调度、质检中心、原料部汇报,由质检中心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9、煤场管理人员必须有计划地安排使用煤的先后顺序做到合理地新旧循环使用。绝对禁止当天的煤当天使用。对来煤情况,用煤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定期让质检中心对煤场各煤种分析煤质变化情况,煤场内绝对禁止推入其它杂质和任何材料设备,对捡出来的矸石、杂物必须当班拉走。
10、为了对煤场煤质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贮存期间未达到规定期前20天应对煤堆取样化验做全面分析,测定各种指标变化情况,变化大的情况做铁箱试验已不结焦可定为变质煤处理。
11、煤场与配煤受煤要形成领发制度,受煤坑用票据到煤场领煤,煤场管理员根据领煤票上煤种质量要求,数量进行发煤指定地点安排取煤。
12、煤场管理员必须执行以上各条规定,对不负责任工作导致发煤错误,每发现一次/项扣款50-100元。
第六章受 煤
1、运输车间受煤岗位根据技术部发的配比通知单到原料库办理用煤手续,原料库安排煤场管理负责按运输车间用煤单的要求指挥装载机上煤。
2、特殊情况如临时发生变更煤种或煤场煤种不够必须由技术部、工程师签字的通知单才能发煤。绝对禁止随意取煤、使用煤,
绝对禁止当天来煤当天使用,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100元。
3、受煤工要与配煤塔顶二部皮带岗位联系好,先上那种煤,上多少,用哪个煤塔心中有数,运输车间上满一个煤仓再上一个煤仓,绝对禁止放错或放混,否则发现一次扣运输车间50-100元。
4、装载机铲来的煤要求依次放在受煤坑口,受煤工要核对是否是所要上的煤种,受煤过程中必须把煤中的杂质矸石捡出。发现有异常时要向调度汇报,上完后要清理现场,把余下的煤铲回原堆,才能上第二种,否则不清理现场,把余下的煤上到第二个仓内对受煤工罚款50-100元。
第七章 配煤
1、配煤塔顶口,底部都要用标志标明四个煤塔各放的是什么煤种,一般情况下不改变贮煤塔的煤种。如特殊情况改变必须彻底对该塔内清理后才能上新煤种,正常情况下每月对配煤各塔内也要彻底清理一次,以保证塔内边缘光滑干净,塔内的煤不变质。
2、配煤塔下部室内要挂一块黑板,明确写明当天配比要求,上煤数量(以技术部下发的通知单为准)配煤给煤机闸板调节,要以通知单为准用跑盘试验核实放煤快漫。闸板的宽度是否准确。而且要在配煤过程中每隔两小时测量一下有无变化及时调节,配煤误差不允许超过5%,质检中心每天要不定时抽查三次以上,凡发现不准一次予以运输车间50元罚款。
3、在配煤过程中配煤工、皮带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发现给煤机有堵塞现象或下煤不均应立即处理。绝对禁止配比不准或上单一煤种,否则发现一次扣运输车间100元。
4、配煤过程中,配煤塔下给料机筛出的各种杂质及矸石必须立即捡出,否则一次罚款50元,几种煤配合后3部皮带的总上煤量以破碎机能够畅通吃进为准,不许在破碎机前的入料口捅煤。要经常清除铁器上的铁渣、炮线等杂物,否则经检查发现一次扣三部皮带司机50元,皮带通廊、破碎机房内清理的卫生或杂物禁止倒到皮带上,否则发现一次扣款50-100元。
第八章破碎机
1、只有破碎机起动后,才能开始配煤,不允许未经破碎机破碎的煤进入煤塔,发现一次扣破碎机司机100-200元。
2、必须设专人看管破碎机每班要两次筛分测试必须保证3mm以下的煤在75-80%之间,发现筛分不达要求时及时汇报调度室与技术部、通知检修车间调节检修或更换锺头。否则推迟一天对运输车间罚款50元。质检中心每天要不定时抽查筛 分试验考核。
3、冬季每天上完煤后要对破碎机内部彻底清理一次,不允许积煤冻在破碎机、漏斗内壁上,影响下一班的正常使用,否则一次扣破碎机司机50元。
第九章质量检查
1、对进厂的煤必须车车采样,最多不能多于5车一个总样,由值班领导监督下采样后进行分析化验,对于一种来煤每十日做胶质层一次,对于不正常的来煤要求每两日测量一次。
2、每班对配比不定时抽查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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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每日对破碎机筛分做一次试验;
每日对入炉煤做两次全面分析(三炉一个子样,焦炉车间取样选样),每三日对入炉煤做胶质层一次。
每日对焦炭做两次全面分析,上、下午各一次。
每半月地煤场的各种煤分析一次以便掌握煤质有无变化。
每日对煤仓配比单独化验一次(运输车间取样送质检中心),入炉煤样由焦炉车间从装煤车上取样,质检中心取总样进行化验。
3、所有分析要及时反馈信息给厂领导及有关部室,以便作出决策,对分析出的结果中的不合格项目要找出原因、落实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调度会通报,否则每少分析一次扣款50元,人为造成误差罚款100元,分析报告信息反馈不及时一次扣款50元。
4、采制样必须按照《采制样标准》进行采制样。
5、质检中心质检员要对以前各章节条款进行巡查落实考核,尤其是重要的控制点,每日必须巡查四次,出现的问题及时信息反馈至厂领导及有关部室。否则留余形式检查不到位,考核不严格,每次罚款50-100元。
6、对当天焦炭的各种指标的变化要找出原因落实责任,质检中心要严格仔细对生产过程巡查,以保证工艺质量稳定。
7、质检中心每周对质量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与分析,用三定形式下发有关单位,对反复出现问题影响质量的要批评并进行处罚,认真考核及时纠正,否则检查不到位考核不严格每次罚款50-100元。
第十 章 质量指标、工艺指标标
一、我厂出厂冶金焦质量指标要求:
二、入炉煤质量指标要求:
三、焦炉工艺指标:
1#、2#焦炉标准温度:机侧:1260℃,焦侧:1280℃
3#焦炉标准温度:机侧:1290℃,焦侧:1310℃。
结焦时间:11小时30分钟,其余检查、操作与工艺指标按《焦化规程》进行。
焦炉三大系数:k3>0.9k均>0.85k安>0.8
四、配合煤质量:
入炉煤细度: 3mm以下75-80%,配煤比误差<5%
五、原料煤质量:
六、原料煤入库标准:
第十一章 质量事故的追查
1、凡发生焦炭质量指标与正常标准不一致,质检中心要及时汇报,并组织查找原因。
2、凡发生为合格的化验指标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3、原料部对不合格的来煤指标要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情况与处罚情况,并把罚款单交财务执行。
4、各类质量事故也要同安全事故一样,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
5、由质检中心牵头组织凡涉及质量的部门及有关责任者参加进行追查,特大型质量事故,由工程师牵头组织追查,分管领导参加。
6、以焦炭质量分析单为依据,反馈信息单自设计→煤质→煤场管理→受煤→配煤→焦炉工艺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从实施细则的各个章节条款对照查,哪个环节出现错误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处罚哪个环节。
7、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章质量事故的处罚
质量管理中的不合格分为两在类:1、一般违章;2、质量事故。
一、一般违章指违反操作规程或制度的行为可分为两上等级。
1、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违章处以50-2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但构不成事故的违章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二、质量事故指违章行为造成后果严重,达到《煤气化厂奖惩条例》中事故标准的规定,其处理按《煤气化厂奖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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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连锁酒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五
连锁酒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5)
七、ktv质量检查评审细则
1.包厢物品规范摆设,卫生标准遵照客房标准。(要求)
2.电脑软件、歌库、性能的检查。(要求)
3.公关人员工作纪律、配合、订台控制。(要求)
4.地板、地毯、地砖,未抹尘的。a
5.家具上没有抹尘的。a
6.沙发是否整洁无碎屑。a
7.垃圾桶是否无脏污并外表干净。a
8.消毒柜是否功能正常并干净整洁。a
9.灯具是否光亮无损。a
10.茶几是否有油污。a
11.墙纸有明显污迹、脱胶起皮的。a
12.卫生间内卫生是否达标。a
13.卫生间门是否洁净,门吸是否稳固。a
14.洗脸台是否洁净无水渍。a
15.墙面是否洁净无污渍。a
16.茶杯、酒杯是否洗涤干净。a
17.房门、房门把手不清洁,不牢固。a
18.抽屉、衣柜内有脏物,无抹尘的。b
19.下水管道是否畅通无堵塞。b
20.床下、床头柜下有脏物的。b
21.音响设备是否功能正常。b
22.托盘上是否干净、无油渍、无污渍、无水珠。b
23.工作柜物品摆放是否合理,干净整洁。b
24.收银吧台为顾客结算账单时态度生硬、恶劣者。b
25.酒水吧台人员不熟悉店内所售全部酒水的特点、价格者。b
26.酒水吧台利用工作权力和推销员拉关系,为其推销酒水,接受馈赠物品者。b
27.包厢内的物品是否配备齐全。b
28.床铺不平整美观,布草有破损、污渍、毛发。b
29.维修属领班能够处理的范围叫工程部处理的。b
30.吧台物品摆放是否整齐规范。b
31.公共区域卫生不达标的。b
32.小菜车是否干净整洁、无油渍、无污垢,使用正常。b
33.ktv酒水、小菜管理不善的。c
34.收银员携带个人钱物到吧台,且与酒店账款混放着。c
35.收银员在结算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验钞器致使收到假币、残缺人民币的。c
36.酒水吧台每日售出和剩余的酒水、饮料、香烟数量不正确,私自处理的。c
37.酒水吧台每日下班前对于烟、酒水等商品不进行盘存;下班后不将当日帐目交待清楚即下班的。c
38.收银员利用职权为亲朋谋利,利用客户关系办私事,利用客用电话接打私人电话等。c
39.造成客人投诉的,查明属实的。c
40.吧台内的物品数量与报表数目不一致的。c
41.排气扇是否清洁,运转正常,噪音低,室内无异味。c
42.包厢内及公共区域维修属领班能够处理的范围叫工程部处理。c
43.酒水吧台私自外借所售商品。c
44.包厢及公共区域出现需要工程维修的问题,经确认ktv已上报工程部,但未及时跟催及隐瞒虚报的。d
45.收银员为客人免单、签单、打折、退菜、赠送等,没有经理签字,总经理没有批示而私自受理;如果造成经济损失,则由当事责任人负责赔偿。d
46.收银员对于其所用设施、设备不及时维护、保养;发现问题不及时维修、申报维修,而耽误正常工作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损失程度,追究其经济责任。d
47.收银员账单、现金、支票存放无序。帐目混乱,丢失单据、现金、支票等,由本人负责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d
48.收银员私自截留账单盈余立即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如隐瞒不报,私自填空或更改者,扣除当月工资,并调离其岗位。d
49.收银员将酒店营业收入带回宿舍或家中;私自借给其他人员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d
50.收银员对于客户支票、信用卡等,不确定其是否有效且不请示财务办公室,而私自收取的。d
51.吧台的员工是否违规操作。d
52.酒水吧台在工作中自己填写酒水单,支付酒水、饮料、香烟等。d
53.酒水吧台人员因工作疏漏而出现商品过期变质、积压,给酒店造成损失者。d
54.收银员不严守商业机密,与客人或本店员工私自透漏每日营业情况,严重者开除d
第9篇 连锁酒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七
连锁酒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7)
九、保安部质量检查评审细则
1.分管卫生区域不够清洁。a
2.执岗人员站立姿势不规范,位置不当或做与工作无关的聊天。a
3.对突发性事件制止不力,处理不当,汇报不及时的。a
4.对客人态度不热情主动的。a
5.值班室内管理不严,卫生状况差。a
6.服装不整,有污迹,破损。a
7.上班期间与他人闲聊扎堆,打瞌睡。a
8.执岗人员没有使用礼貌用语、微笑服务和有声服务。a
9.室内物品损坏未及时报修。a
10.停车场内车辆停放不当,卫生不洁。a
11.后门物品盘查不到位的。a
12.因指挥不当而造成车辆停放混乱。b
13.执岗人员不使用礼貌用语,不及时做应接工作。b
14.巡逻员未按规定而进行巡逻的,脱岗的。b
15.值班记录不全的,或没有记录的。b
16.擅自换班,代班或离岗的。b
17.对违反酒店规定行为不闻不问,畏缩后退,不大胆制止。b
18.巡逻员在执岗时观看宾客娱乐。b
19.接到报警信号未及时检查。b
20.操作不规范,指挥车辆停、倒车时动作不标准。b
21.消防器材不能正常使用。b
22.消防设施,车库设施,损坏缺失的,经确认属保安人员失职的。c
23.检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c
24.中伤他人,散播谣言查明属实的。d
25.无理与客人、酒店人员打架的。d
26.造成客人投诉,查明属实的。d
第10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团结、拼搏、务实、求精的企业精神,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实现公司制定的把所有施工项目建设成为形象工程、道德工程、精品工程、和谐工程的管理目标。项目部针对项目总承包和分包的特点,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项目部于2023年3月1 日颁布施行。
总则
分包人应积极配合项目部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服从领导,严格履行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
分包负责人为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质量的综合管理负责。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1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职工罚款50元,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的罚款。
第2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20元进行罚款,对车主按每人1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3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100元,并按规定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进行罚款。
第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专业分包人应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5条、对禁止烟火的保管室和木工房发现有人抽烟或有烟头的,对保管员或专业分包人按每个烟头100元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责任。
第6条、高处作业必须搭设操作平台。无操作平台的对专业分包人按每处罚款1000元。
第7条、检查时发现在建工程内外有大便的,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8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个零散扣件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元,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
第9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对分包单位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保管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0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分包人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平、立网不连续封闭的每缺少一处,对分包人处以50元的罚款;等网数量不足的,每少一层罚承包人100元;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分包人处以2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分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11条、脚手架排水沟未设置的罚分包人200~500元。排水沟不通畅的每次罚分包人50~100元。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处罚分包人100元。
第12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3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严禁私自做饭,违者按每个灶具20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班组分包人承担。
第二章 机械管理
第14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等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挂操作人员公示牌。未落实专人,对分包人处以每台10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5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分包人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罚机修班长100元;转动设备无防护罩罚设备负责人100元。
第16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分包单位应落实防雨措施,未按技术要求设置防护棚的,按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7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现场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18条、用电设备电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分包人罚款100元。电气设备无接地线即使用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三章 电器管理
第19条、电工全权负责工区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20条、任何分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分包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21条、施工现场的各种用电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随意停、送电,因随意停电而影响施工的对分包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专业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22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分包人100元。
第23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无防雨措施每处罚分包人200元;配电箱内严禁放置其它物件及导电物质,按其性质对分管人员罚款50--100元。
第24条、在用的各种机械开关箱锁具钥匙由专业负责人负责保管。未上锁的开关箱,对其使用的负责人员按每台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25条、工程使用材料(如水泥、砂、石、钢筋、添加剂等)未送中心实验室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使用。
第26条、分项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批准私自施工的罚款3000--5000元。
第27条、分包人未按项目部三级(班组、工区、项目部)自检体系自检,私自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工程使用的,对分包人处以5000元罚款。
第28条、分包人各道工序未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及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处以分包人5000元罚款。
第29条、各工序检验时,班组、工区自检合格,报项目部检查两次不合格者,对分包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30条、各分包人应按各分项工序检验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附带资料或工序检查记录表,上报项目部质检或专业工程师报验和验收。无资料或工序检查记录表对分包人处以300元处罚。
第31条、为确保地基与基础的结构安全与稳定,分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地基土质及承载力的情况进行检测报验,不报验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对分包单位罚款5000元。
第32条、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每1mm罚分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分包单位罚款500元。
第33条、桩基工程的各种试验必须进行报验,未报验的对分包单位按每项罚款200元。
第34条、砌体工程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并要求返工。
第35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
第36条、砼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以上,低于90分的,按每分200元对专业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书面上报补救措施,无法补救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返工的必须返工处理。
第37条、砼施工必须有浇筑令,按计量施工,按配比标明各材料的重量,不按计量随意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元。
第38条、为确保砼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2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专业分包人10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做补救措施,上报项目部审批后实施。
第39条、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40条、桥梁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20mm,每大于1mm罚款100元。
第41条、砼的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
第42条、钢筋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2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400元;钢筋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低于90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43条、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筋,确保钢筋位置的正确性,保证钢筋连接、保护层、钢筋间距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钢筋的节点、构造部位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注明主筋接头位置、加密区、二层筋位置、柱梁头交接处等),不按图纸施工的每处罚款20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给予不低于50000元的罚款。
第44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的杂物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并用水冲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存在质量问题(如梁底、柱头、柱根等,由于垃圾没清理干净而没有完全结合或夹杂木屑、编织袋等所产生的问题),每处罚款2000元。
第45条、模板必须刷隔离剂,不刷隔离剂每次罚专业分包人500元。对没刷隔离剂所造成的砼表面质量问题和损失,一切责任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第46条、胀模、漏浆每处罚款200元。
第47条、砼浇筑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500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48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2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500元进行累计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1000~2000元,管理人员参与或组织斗殴者给予3000~5000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并开除工职。
第49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30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50条、对及时制止打架或打群架的,避免严重后果的,给予奖励500~1000元。
第51条、施工现场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作业。发现酒后上岗,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令其离开施工现场。对分包人处以每人200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52条、分包单位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分包人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每处罚款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53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1000元。
第54条、项目部负责新左庙路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上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对外协调、重要物资供应等均需项目部统一安排、协调、把关,各施工队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领导。对拒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施工队或班组将给予5-10万元的罚款。
第55条、各施工队有义务教育各自施工班组的人员,令其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的事件,项目部有权对班组或个人给与5000-10000元的罚款,严重者给予清除出场,施工队负连带责任给予5-10万元罚款。
第56条、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被项目部管理人员查出,施工队拒不执行整改的给予5-10万元罚款。
第57条、各工区管理人员必须配合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如出现不配合工作或辱骂甚至威胁管理人员的,项目部将令其退场并对工区给予5-10万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8条、项目部、监理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通知、整改意见等,各施工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回复,对不能及时整改回复的事项要出具文字材料,说明原因,确定整改日期,否则将给予2000-5000元罚款。对敷衍了事只回复不做现场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队给予1-5万元罚款。
第59条、项目部组织的工程例会各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施工队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例会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章 内业管理
第61条、专业分包人内业原则
1、专业分包人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及交底,对资料员的建档工作和施工员的交底工作应及时检查。
2、专业分包人参与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编制,参加交底活动(每分项交底三次),负责填写定位放线、安全文明施工日志(日记)、砼施工记录、砌体施工记录,负责提供隐蔽工程记录的相关数据和照片,负责项目分包范围内各项施工检查等管理活动。
3、专业分包人负责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按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档案,及时将施工员、机修班、电工的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各项台帐的内容齐全,及时收集原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试块留置制作、养护、标识、送检,负责材料送样并及时反馈试化验结果,协助完成备案工作。
第62条、总体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是否上报并批复,对已开工项目未上报分项或分部施工方案的每项对专业分包人处罚2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3条、对未完成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专业分包人每项每级处罚2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4条、各专业分包人工序报验后一周内完成质保资料并签证,对一周内未完成的专业分包人处以300元处罚。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5条、及时催要和收集各项原材料合格证和相关资料(书面形势),并及时反馈情况。未能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及反馈情况的,缺少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的,予以处罚分包人100元/处,材料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资料,未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影响的,追究材料供应部门责任,同时处以分包人100元/份罚款。
第66条、机修班及电工应协助做好相关机械、临时用电及电气工程的各项资料,及时真实予以记录,及时认真真实做好记录,未能及时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以100~500元罚款,分包单位应落实专人辅导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处以专业分包人50~200元罚款。
第67条、上级部门检查,内业资料齐全被表扬的奖资料员200~500元,内业资料被批评或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200~500元罚款,同时对专业分包人处罚500~1000元罚款。
第68条、资料工作及时签证、建档,分项工程工程完成后及时评定、计量,移交项目部资料部门备案,因内业工作欠缺影响工程移交、结算、备案的追究专业分包人责任,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69条、专业分包人应按照项目部规定填写质量、安全月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未及时上报的专业分包人处罚300元。
第七章 检查时间确定及评比奖罚原则
第70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和评比,对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奖分包单位2000元,对评分达不到80分的罚分包单位2000元。
第71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比,对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奖分包单位2000元,对评分达不到80分的罚分包单位2000元。
第72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工区的工程进度月计划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对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并完成计划任务的奖励2万元,对完成计划任务不足80%的罚款2万元,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工区施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相应条款给予5-10万元的处罚。
第73条、检查时间:每月一次,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 说明
第75条、凡实施奖罚细则中未注明奖罚责任人的均为分包人。
第76条、凡被通报和认定为质量事故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2~5万元。
第77条、为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中国核工业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未来一、二、三路、高新二路、科技四路指挥部
2023年03月01日
第11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第1条、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脱岗:人在工地不在指定范围首次给予警告;人不在工地超出项目部规定范围首次罚20元;再次脱岗罚50元;劝说无效的调离工地直至开除。
第2条、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在岗睡觉首次给予警告,再次睡觉罚款20元;一昼夜连续两次睡觉罚50元;劝说无效的调离工地直至开除。
第3条、为防止工地材料被盗,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及时检查离开现场的车辆和职工携带的工具包及拎包,所有车辆和职工必须服从检查,对倒出材料的车辆应出具出门证。未履行职责发生偷盗行为的门卫、值班人员应承担被盗物资总价的100%;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或提供信息给他人盗窃集体物资的,按其总价赔偿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立即调离工地或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4条、门卫、值班人员应严格控制做买卖的和收废旧物品的进入施工现场,由于不履行职责,按每人10元对门卫、值班人员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5条、所有职工提供可靠信息或检举他人有盗窃行为的(经查情况属实)或抓获偷盗者的(人赃俱获)根据其总价按100%由项目部直接奖励给举报人。发现内部人员有偷盗行为,加倍处罚并开除,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及帽扣的职工罚款2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10元的累计罚款;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履行相关手续,未登记进入施工现场的按每人对门卫、值班人员处以10元的累计罚款;对劳务承包人及公司管理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罚款100元,
第7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20元进行罚款,对车主按每人1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8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50元,并按规定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50元进行累计罚款,特别是钢结构班组。
第9条、所有职工不准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除承担执法部门的一切费用外,公司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管理人员加倍处罚,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
第10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20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100元进行累计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500-1000元。职工食堂劳务承包人必须派专人值班,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11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2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项目部调解不力造成伤亡事故的,项目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对及时制止打架或打群架的,避免严重后果的,给予奖励200-500元。
第13条、严禁赌博,发现赌博没收赌具及钱物,并对当事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所在的劳务承包人按每人处以50-100元累计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职工检举赌博现象的给以50-100元的奖励。
第1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落实劳务承包人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15条、施工现场设置指定吸烟点,凡发现现场工人违章吸烟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每次50-100元的处罚,并对相关班组处以每次100元处罚。管理人员违章吸烟的,对当事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例行检查时,依据现场捡到烟头数量对项目部处以每支1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16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酒后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17条、对不请假外出的管理人员每次罚款100元,所有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严禁玩游戏、看视频电影及非工作关系的qq聊天。违反规定的首次罚款200元,再次罚款1000元并停职检查,听候公司处理。
第18条、项目部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项目经理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项目经理承担一切责任。
第19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200元。落地灰或剩余砂浆、砼未及时收集使用造成材料浪费的,每次罚劳务承包人200-500元,浪费现象严重的按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加材料费。水泥潮湿硬化无法使用,对承包人按每包100元累计罚款,由于保管员监控不力的,按每包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0条、发现焊条未及时收集,罚使用的劳务承包人以5元/根累计处罚,保管员管理不力,按每张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1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一个扣件10元。
第22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对供应材料的运输车辆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保管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23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劳务承包人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200元罚款;连墙杆和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24条、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处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25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项目部应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
第26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做饭,违者处以100元的罚款,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的累计罚款。
第27条、泥工班组没有及时清理脚手架上的碎砖及拆除的安全网及水平栏杆没有及时恢复的,对班组罚款200-500元,所有班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擅自施工对班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钢结构班组在任何施工面对于能拉生命线不拉或者说能系安全带不系的情况,对班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28条、机械管理由机修班负责,故意损坏机械影响施工的除负责维修费用外并对劳务承包人罚款300元,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9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挂操作人员公示牌,名单报项目部及工程部备案。未落实专人,对劳务承包人处以每台5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30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劳务承包人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罚机修班长100元。
第31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项目部应落实防雨措施,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保。
第32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并按规定分类存放,挂上警示标牌及灭火器,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3条、电焊机一、二次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4条、电工班全权负责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班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班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35条、未经批准,任何承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元罚款。杜绝长明灯和使用大灯泡,违反规定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元累计罚款。
第36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不允许任何人拉闸断电,拉闸断电影响施工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37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劳务承包人100元。电工班应及时检查加班灯具和电器设备使用情况,加班灯具和线路无人收集的,电工班有权没收。
第38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临时配电箱内控制设备附件应齐全,各项参数应符合要求,箱内无杂物。无防雨措施每处罚项目经理和电工班长各50元;箱内缺少附件的、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对电工班长处以100元的累计罚款,配电箱内有杂物的,按其性质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9条、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每10mm罚劳务承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第40条、为控制首层地面的不均匀沉降,项目部必须采取技术处理,方案必须报公司审批,无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的在保修期内造成地面下沉或返工的,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项目部负责,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项目经理按规定比例分解)。
第41条、室内外地沟内应落实排水措施,无排水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200-500元。
第42条、砌体工程外墙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
第43条、构造柱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马牙槎进退及皮数不符合规定的,每层上下垂直偏差超过10mm,拉结筋数量及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劳务承包人按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44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
第45条、为控制砌体的平整度和标高,纵横墙、内外墙交接处,直线段每10米处必须设置皮数杆,未设置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46条、外墙洞口、外挑的阳台、外墙阳角及阴角处必须通直,上下左右偏差不大于10mm。
第47条、厨卫间或有防水要求的砌体底部未随层设置砼止水带或未与楼层砼一起浇筑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48条、砼施工必须有浇筑令,按计量施工,按配比标明各材料的重量,不按计量随意施工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49条、为确保砼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50-2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劳务承包人100-2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并上报分公司审批。
第50条、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51条、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20mm。
第52条、砼的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
第53条、下道工序必须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未进行验收的,出现问题由下道工序负责,并罚款100元。
第54条、钢筋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阳台受力钢筋必须采取悬挂措施,烟(气)道、管道部位钢筋不得随意剪割,若无法施工时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且有隐蔽记录,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1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200元。
第55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锯沫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后,经检查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梁底、柱头、柱根由于垃圾而产生质量问题,每处罚款200元。
第56条、确保现浇板板底的高度(指500线向上的高度),确保楼层层高,不符合规定的每间每10mm罚款100元。
第57条、胀模每处罚款50元,漏浆的每处罚款50元。
第58条、模板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100元。
第59条、拆除模板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批,擅自拆除重要结构的对违章指挥人员罚款300-500元。
第60条、±0.00以下各种管道必须报验后方可隐蔽,未经报验隐蔽者罚款50元。
第61条、无压力水的排水管道灌水通球试验必须按系统分别进行。未试验的按系统罚款1000元,试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试验。
第62条、给水、采暖、消防等有压力水的管道必须按系统进行打压试验。未打压试验的按系统罚款1000元,试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试验。
第63条、电气主干管必须报验隐蔽,未报验罚款50元。
第64条、所有电线必须穿保护管,漏埋处严禁直埋电线,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
第65条、配电箱、开关、插座、接线盒、过线盒及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标高、坐标必须一致。违反标准的造成返工的每处罚安装负责人200元,同时承担相关工种的人工费及材料费。
第66条、配电箱内零线和pe线应分别设置,并按规范的规定施工,违者造成返工的按每处对电工劳务承包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67条、涉及设计在外墙部位上暗敷的各种管道、箱盒,必须靠里侧安装和予埋,管道、箱盒后侧应采取保温措施且无孔洞,避免热桥现象的发生。违反规定者,箱盒部位每处罚款100元,管道部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68、暗敷的各种管道及线路严禁穿越烟道、通风道、防水等部位。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
第69条、防水工程必须进行蓄水试验,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不渗不漏为合格。有渗漏者,每处罚款1000元并要求返工。卷材上卷高度不低于300mm,上卷高度或搭接宽度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
第70条、涉及保温部位的必须确保其厚度和性能,保温厚度达不到要求的,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责令返工。
第71条、为确保工程质量,落实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应承担质量部分罚款总费用的20%(分配比例:项目经理承担30%,施工员承担30%,质检小组承担40%)
第72条、成品保护不及时,或污染后无法处理的每处罚款100-200元。
第73条、内业拟定分工原则(以项目部分工为准)
1、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及交底,对资料员的建档工作和施工员的交底工作应及时检查。
2、施工员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编制,负责填写定位放线、楼层抄复测记录、施工日志(日记)、砼施工记录、砌体施工记录、楼地面施工记录,负责提供隐蔽工程记录的相关数据,负责项目承包范围内各项施工检查等管理活动。
3、资料员负责项目部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按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档案,及时将施工员、机修班、电工班的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各项台帐的内容齐全,协肋项目部的资料打印工作,及时收集原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试块留置制作、养护、标识、送检,负责材料送样并及时反馈试化验结果,协助完成备案工作。
第74条、内业奖罚实施细则
1、及时编制内业资料目录,确定单位工程的资料内容。确定各项方案、交底、隐蔽工程记录、抄测记录、检查评定、原材料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批量和数量。根据施工方案确定试块留置部位及组数,同时落实责任人并报工程部审查备案。
2、根据核定的内业资料方案,按合格的原材料试化验单、砂浆试块试验单给予责任人20元/份计酬,按合格的砼试块试验单给予责任人30元/份计酬。未能及时送检及反馈试化验结果的(时效为不超出预定期3天,试块制作为当天)处以罚款300元/项,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0元/份。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加倍处罚。
3、及时组织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组织措施(质量、安全、工期、夏季、冬季、雨季)编制、审核。及时完成且针对性较强,能够组织落实实施奖100元/项,未能及时落实完成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元/项,连带处罚项目经理50元/项,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4、按照分工及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各项施工记录、抄测记录、检查评定。每缺一份记录予以处罚10元/份,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份罚款,同时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处以50元/处处罚,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处。
5、各项资料手续必须齐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相符,未能及时审批签证的处以5元/处罚款,同时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处以50元/处罚款,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处。
6、及时催要和收集各项原材料合格证和相关资料(书面形势),并及时反馈情况。未能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及反馈情况的,缺少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的,予以处罚资料员50元/处,材料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资料,未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影响的,追究材料供应部门责任,同时处以50元/份罚款。
7、机修班及电工班应协助做好相关机械、临时用电及电气工程的各项资料,及时真实予以记录,及时认真真实做好记录,每项给予责任人50-100元奖励,未能及时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以100-200元罚款,项目部应落实专人辅导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处以项目经理50-200元罚款。
8、施工员应组织分项工程中的现场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每单位工程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应不少于二次,被交底班组交底资料应留存备查。及时交底且交底针对性较强能指导作业的每份奖励50元,未进行现场交底,对施工员处以100元/分项罚款,被交底人(作业班组劳务承包人)未能保存交底记录的处以50元/分项罚款。
9、上级部门检查,内业资料齐全被表扬的奖资料员500-1000元,内业资料被批评或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00-1000元罚款。
10、资料工作及时建档,直至竣工验收、移交备案,因内业工作欠缺影响工程移交、结算、备案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连带处以项目经理500-1000元罚款。
第75条、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作息时间表,原则上管理人员必须先于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尤其是早班时间),坚决杜绝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出现怠工、待料、待机具、待作业面安排等情况发生,对于出现的上诉情况,将对相关管理责任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
第76条、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夜间管理人员轮值,时间由项目部自行确定,原则上,如夜间有施工安排,项目部必须安排管理人员临场监督,并履行相关安全、质量、进度等的监督职责,并做好相关施工记录。如出现空岗、脱岗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
第12篇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
第六条 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 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 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
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
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
5、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
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
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1、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未验收合格的(按设备台数计);
12、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
1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14、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
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7、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按设备台数计);
8、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9、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0、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11、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
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 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 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
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
6、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
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
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1
1、用毛竹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
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
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
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
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
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
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
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
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
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
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
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
4、厕所没有贴面砖、没有水冲式水箱,无人打扫卫生的;
5、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6、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 7、无门卫值日制度的;
8、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
9、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
第九条 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
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
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
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
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
第十条 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 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2、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3、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支、拆模板时,
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项目部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
第十二条 “三宝”“四口”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2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10人以上未佩戴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2、通道口未搭防护棚的 (按个计) ;
3、安全帽无使用发放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分色戴安全帽或无企业标志的;
2、预留洞口、坑井口、深基础边无防护的(按个计);
3、通道口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按个计)。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内容不齐全,不能指导现场配电施工的;
2、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3、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4、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5、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
6、潮湿作业、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7、配电箱照明、动力混用的;
8、配箱内电元气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按个计);
9、未按要求使用建筑工地成套设备用配电箱或配电箱无“3c”认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外电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2、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
5、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6、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色标不符合要求或穿过道无防护的;
7、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的;
8、配电线路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代替五芯电缆使用的;
9、熔断器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10、特殊环境下使用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按个计):
1、配箱设置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2、电箱无标识,线路设置混乱的;
3、分路配电箱采用插座式的;
4、采用非标准配电箱;
5、配电箱内电元气件破损或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6、配电箱前维护操作通道不畅的;
7、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按设备台数)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元(按个计):
1、配电箱未按规定进行单独重复接地的;
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3、灯具金属外壳无接零保护的;
4、无电阻测试记录的。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井架、塔吊、施工电梯)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处罚1000~2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起重机械设备“三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不全的;
2、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由无资质单位施工、装拆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无三类人员证书、装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时不到现场履职的;
3、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未对装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记录非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的;
4、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未履行“三检”(安装单位自检、检测机构检测、联合验收)验收手续的或验收单相应责任人签章不全、无量化验收内容的; 5、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前未订立装、拆合同的;
6、起重机械设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合同,未按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且无相应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7、租赁的起重机械无租赁合同,自有点起重设备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能提供“三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设备证明文件及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8、私自调整起重机械设备保护装置的;
9、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保护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无效或缺少的;
10、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11、起重机械设备超载运行的;
12、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司机、司索、指挥)。
13、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的;
14、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超过标定使用期限而未进行检测,仍在使用的; 15、租用或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
16、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未按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产权备案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起重机械设备连墙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设备运行时联络信号、监控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卷扬机操作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起重机械架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 起重设备安装后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盖章不全的;
6、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司机、司索、指挥);
7、起重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8、起重机械设备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9、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或架体与基础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 避雷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设备司机上岗无交接班记录、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3、使用缆风绳中间有接头的;缆风绳、钢丝绳的绳卡不足三只的;
4、起重机械设备架体连接松动的(按处计);
第十五条 起重吊装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吊装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起重机无超高、力矩限制器,无准用证;
3、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
4、吊点设置不合理的;
5、起重扒杆无经审批的设计计算书、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未试吊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起重吊装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
2、超载作业、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未试吊的;
3、高处作业时,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装置的;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作业时不配安全带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6、地锚埋设、缆风绳安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高处作业时,无人员专用斜道或爬梯的;
2、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脚手板不满铺的;
3、构件堆放不符合要求的;
4、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的。
第十六条 施工机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按台计):
1、手持电动工具应设保护接零而未设置的;
2、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的;
3、气瓶存放、施工、防护、色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施工机具使用时违反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按台计):
1、施工机具安装后未验收使用的;
2、施工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安全装置不全的;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无防雨罩;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
4、施工机具接零保护、漏电保护未做的;
5、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6、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上岗作业前未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7、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料斗无保险钩或有保险钩而不使用的,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8、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
9、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第十八条 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
一、项目经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未按规定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
3、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时未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对施工组织设计作相应修改;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落实;
2、未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抓好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
3、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4、现场未按目标要求组织文明施工。
5、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进行封闭管理,施工扰民受到通报处理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擅自不在岗人员超过2人;
3、现场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按人数计)。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元:
1、违章指挥;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及时组织上岗人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核、审批;
3、未及时贯彻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查出的技术方面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整改,或未做好整改复查。
(三)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处罚500元: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全面、无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
2、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进行变形监测;
3、未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采取措施;
4、下达分部、分项工程任务未同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模板拆除前未对拆模申请进行批准;
6、无故不参加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7、未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
8、未组织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进行施工专项方案交底,无相应交底记录。 三、 项目施工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2、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未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安排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无故不参加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3、未组织施工班组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根据整改意见落实措施。
(三)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对班组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
2、现场安全设施未及时到位,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与安全技术措施不相符;或未按规定参加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的验收及检查; 3、未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和检查;
4、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交底不及时、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5、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三定”要求整改后未进行复查。
6、未按规定做好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7、生活设施搭设不符合要求;
8、夜间未经许可进行施工受到通报的;
9、参加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后未在验收单上签字; 10、所属班组长受到处罚时。
四、项目安全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500元:
1、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对上级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督促整改,或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现场安全记录资料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未经常或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3、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未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4、未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5、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或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督促做好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未督促施工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
3、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未经验收而使用;
4、现场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
5、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不健全;重要施工部位及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四)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签字手续不全;
2、安全生产月报表记录不齐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无整改意见,或未复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3、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人、证不相符;
4、现场班组人员因违章作业受到处罚时。
五、项目材料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材料采购、运输、储存未按制度实施、管理不规范;
2、材料仓库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二)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物资不符合标准要求;
2、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3、材料、构件、料具堆放不按现场平面图布置,或堆放不整齐、不规范而影响现场施工安全。
六、班组长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二)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2、未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3、上岗前未对作业现场环境、安全防护情况、机械设备和个人劳保用品进行检查,或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或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或未进行上岗安全交底;
4、班组内有人赌博、斗殴。
(三)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安全活动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少记或漏记;
2、上岗人员未全部接受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未履行签字手续;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班组成员在没有个人防护用品情况下上岗施工作业;
3、班后下岗未做到工完场清,或废物料未及时归堆;
4、宿舍内违章用火、用电热设备等;
5、班组人员受到处罚时。
第十九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
2、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未正确使用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设施;
4、在无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情况下,擅自开动或使用各种机械设备,或擅自使用有故障停用的机械、电气设备;
5、任意拆除、破坏已做好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等;
6、不服从项目部关于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和要求,或不遵守现场卫生保洁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扣帽带,或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高空作业时,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
3、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擅自上岗作业,或变换工种后未进行新工种安全教育擅自上岗;
4、赤脚或穿拖鞋或穿高跟鞋或赤膊进入施工现场,或穿硬底或穿带钉易滑的鞋靴进行高处作业;
5、作业时未做到落手清,未对废物料进行及时归堆,班后下岗前未做到工完场清;
6、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质量管理方面:
第二十一条 现场质量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10万元;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处理不得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在部省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3、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5万元:
1、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得当,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或重伤2人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3、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相关监管单位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4、在市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5、由于项目部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
6、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8、工程连续二次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或当地质监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
9、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或发生重大结构变更、手续不全继续施工的。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000-5000元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2、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配备不齐全或岗位证书不到位的;
3、各项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4、未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未及时审批就擅自施工的;
5、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给公司发函的;
6、对公司工程管理部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的;
7、对专业分包单位审查不严、资质不符的;
8、海砂未经淡化用于工程的;
9、砼、砂浆试块不合格、同组试块超离差,试块超龄期或经数理或非数理统计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00-1000元:
1、进场的a类材料(钢材、水泥、外加剂、防水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不齐全,擅自使用的;
2、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验收未按施工程序进行;
3、中间结构验收实体检测不符合要求,经处理后仍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4、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先行粉刷的。
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土方工程:
1、回填土土质不符合要求的,一经使用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换土、返工;
2、基槽与房心回填不按要求进行分层夯实者,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其返工;
3、灰土必须过筛、配比准确,拌合均匀,湿度适宜,分层夯实,否则,每发现一次 罚款100元。
(二)砌筑工程:
1、砌筑用砖不按规定浇水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砌墙不立皮数杆或不按皮数杆砌筑,每处罚款100元;
3、组砌方法不正确,每处罚款100元;
4、砌筑不按规范要求留斜搓,留直搓者每处罚款100元;
5、砌体砂浆饱满度低于80%,清水砖墙用缩口灰砌筑,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
6、砌体灰缝过大,瞎缝、透明缝、通缝,每条缝罚款50元;
7、墙垂直度偏差大于15mm者,每处罚款200元,并拆除返工;
8、利用过夜砂浆砌筑,或墙体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95%者,拆除后每处罚款500~1000元;
9、木砖不做防腐处理,不按规定放置或少放者,每块罚款20元; 10、不按规定放置拉结筋,每少放一根罚款50元,并拆掉补放;
11、配置砂浆没有配合比通知单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配置砂浆计量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一车(次)罚款50元;
13、大于30mm的找平层不用细石混凝土,一处罚款100元;
14、超过30cm宽的预留洞口未设置砼预制过梁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三)钢筋工程:
1、使用未经复试合格的钢筋一次一种罚款500~1000元;
2、钢筋半成品制作达不到规范、设计要求,如主筋锚固长度不足,弯起点位置不对,箍筋弯钩不够1350 抗震要求,平直段不足10d者,每发现一个罚款20元;
3、结构钢筋绑扎成型后浇筑前无保护层垫块者一处罚款20元;
4、成排独立柱、组合柱的钢筋在浇筑前,不做横竖拉线位置固定,导致轴线位移的发现一根柱罚款200元;
5、凡竖向钢筋,上口在浇混凝土前不做锁口箍筋导致钢筋偏移出现明显弯折的每根罚款50元;
6、受力筋、架立筋、支座钢筋等搭接位置不正确,搭接倍数不够的,一处罚款50元;
7、绑扎后的钢筋受油污污染,每一处罚款100元;
8、箍筋绑扎有松扣者每处罚款20元;
9、绑扎后的钢筋模板内有杂物,如绑丝、卡扣、木块、松散混凝土、锯末、纸、尼龙袋、土块等,浇筑前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并责令其清理干净; 10、绑扎好的钢筋,不准随意踩踏,必须搭设施工走道,否则出现钢筋踩乱变形一处罚款100~500元,并要求整改;
11、钢筋绑扎必须达到纵横通顺,横向平直,间距均匀,绑扎牢固,箍筋竖向垂直,横向水平,间距均匀,绑扎牢固,观感清晰、整洁,否则责令其整改并罚款100元; 12、预留洞口、施工洞口不按规定加设钢筋者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四)模板工程:
1、支设组合柱模板必须对柱脚清理干净,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支模堵洞严禁用砖头、加气块、泡沫块、尼龙块等,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支模找平找正必须拉通线,发现做“眼活”的一次罚款50元;
4、模版支设位置、标高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支模方法必须按规程支设,保证刚度、强度和稳定性,出现崩模、踏模等情况,每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
6、支模架钢管、扣件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或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未进行加固处理的,罚款1000~2000元;
7、支模架纵横扫地杆、剪力撑、纵横水平拉接杆未按施工方案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8、支模架立杆间距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超过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9、支模架立杆搭接在同一水平面上的,或搭接长度、搭接方式及扣件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0元;
10、支模架立杆基础不牢且未采取措施,或立杆悬空的,罚款1000元;
11、支模架拆未按方案执行的,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五)混凝土工程:
1、配置混凝土必须有试验室配合比通知单,无配合比通知单的,停工并罚款500~1000元;
2、砂石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每车次罚款50元;
3、混凝土涨模大于20mm者,每处罚款100元;
4、混凝土漏振,出现蜂窝、孔洞、露主筋者,每处罚款50元;
5、混凝土施工缝施工时未铺垫砂浆,产生夹渣现象,每处罚款50元;
6、混凝土断面小于设计尺寸1cm以上,每处罚款100元;
7、混凝土表面棱角损坏严重者,每处罚款50元;
8、混凝土表面整平不用刮尺、不用木抹子抹平者每处罚款50元;
9、组合柱混凝土产生漏振、断节者返工,每根柱罚款200元;
10、成排独立柱横竖不顺线,位移垂直≧10mm者,每根柱罚款200元; 11、混凝土不按规定养护,每次罚款200元。
(六)预制构件工程 1、外购预制构件,如空心板、梁等,必须有合格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到场不及时者,不准安装,否则每件罚款100元;
2、现场预制构件必须有配合比,无配合比者罚款100元。
(七)装饰工程:
1、门窗洞口必须按施工规范或设计要求做护角,不做或做的不合格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外墙大檐,窗口、外门口上沿,雨篷檐等凡出墙大于6cm的出檐,都必须做滴水线,不按要求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所有装修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施工,违反操作规程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4、阴阳角不顺直,不方正,每处罚款20元;
5、墙面面砖破损,每块罚款10元;
6、抹灰污染门窗、箱盒、管道等不清理,或落灰不清理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
7、门框与墙体缝隙不按规定塞实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不得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9、房间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0、楼层净高与设计高度相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1、普通地面出现空鼓、起砂、裂缝、周边不对称,斜边、缝隙不顺直,超过标准规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2、地面空鼓面积大于400cm2 ,且每自然间多于2处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标高差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4、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5、门窗框安装固定间距大于施工规范规定者,每处罚款50元;
16、铝合金门窗外侧不打长扁形出水孔,框内侧连续缝隙处不大胶,每处罚款50元;
17、门窗安装好后,经检查部方正者,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安装; 18、外窗台净高不应低于0.90m,如低于0.90m应采取防护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十)电气工程:
1、钢管流体管暗配接头不加套管每个头罚款50元;
2、暗配管凸出墙面者罚款50元;
3、钢管不按要求防腐者一次罚款100元;
4、灯具等安装不牢固脱落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5、预留管路不通者,开放型剔凿者一次罚款500元;
6、钢管管口不打喇叭或不加护口者一处罚款50元;
7、不按要求安装吊装、卡子等预埋件者每个罚款20元;
8、所有导线、灯具、盘柜、开关、插座、管材必须有合格证,使用残次品一次性罚款500元。
(十一)技术保证资料:
1、工程技术资料签字非本人所签者或资料整理较乱、不符要求的,罚款500元;
2、原材料质保单、合格证不齐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者,罚款500元; 3、原材料复试报告以及其他试验报告不全或弄虚作假者,砼、砂浆试块漏做等,罚款500~1000元;
4、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无标准试块养护室,或者有养护室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5、计量器具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6、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或签章手续不及时不齐全与工程进度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500元;
7、对专业分包单位资料控制不严、造成残缺的,罚款500元;
8、技术资料不及时上交或上交不齐全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或造成自身、他人人身伤害的,由本人依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检查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违章行为取证时,被检查单位的任何人员不得在言语、行为上对公司检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将进行一次性罚款5000元,对公司检查人员造成精神、身体伤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处罚时,检查人员应对违章行为进行取证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和处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否则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的同时,应对违章人员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同步实施,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时,项目部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由执行人和被查的项目部经理或管理人员签名确认,一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录入档案,作为对项目部复查时的凭证,另一份留项目部作为整改的依据。若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二十九条 由检查人员对违章行为出具处罚单。处罚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项目部经理作为处罚的凭据;一联公司工程管理部留底;一联送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如果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被处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经查实确属依据不足处罚错误的,应取消或变更处罚纪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平时巡查及每月安全、质量检查时,对工地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工地必须在通知书所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复查中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部进行处罚,并继续整改;第二次复查时仍未整改的要加倍处罚,依此类推,直到整改落实为止;同时对在第二次复查时仍不合格的项目部,将暂停工程款的拨付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办理,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处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和调岗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经核实确因检查督促不到位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对工程管理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13篇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3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集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河北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
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分包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控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筹建处批准,报局(集团)备案。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局(集团)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指导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筹建处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六)依据《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相关程序上传至河北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筹建处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四)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
(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二)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三)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
程质量鉴定。
(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合同。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河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第十九条 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
(三)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坚持平行试验100%;总监办关键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3%,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与所管辖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进行奖罚。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高风险工程的
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专家审查,通过后报监理单位、筹建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于甲供的材料,施工单位也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坚决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加强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条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切实保护环境。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依据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筹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采购单位)对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的工程质量责任。其所供应(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科研、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结果的质量负责。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公正;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罚 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清除人员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相关程序及规定传至部网站公示。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在全局(集团)予以通报,并按照《河北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筹建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筹建处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二)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的0.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筹建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筹建处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筹建处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参建单位和人员,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阳光工程”,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局(集团)冀高工〔2009〕158号文件和冀高工〔2009〕487号文件执行。
第14篇 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章 采 掘
1、总回风巷冒顶、独头巷道冒顶堵人罚款3000元,按冒顶处理时间每分钟加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分析后处理),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掘进工作面冒顶罚款200元。
3、掘进工作面安排外面扩修,扩修点有人作业罚款5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30元。
4、不进行敲帮问顶或敲帮问顶不严格而作业罚款200元。
5、采煤工作面机尾出现人造跳台罚款200元。
6、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点杆或点杆不牢固罚款100元/根。
7、采掘工作面机尾无盖板、盖板固定不牢或拉弓溜子罚款100元。
8、采煤工作面上下尾巷长度超过规定罚款200元。
9、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防倒装置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罚款200元。
10、岩巷掘进工作面基础不够、配比不当罚款100元,造成喷层脱落罚款200元。
11、在铲斗下检修时,铲车不加安全销罚款2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2、永久支护距迎头超过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罚款200元。
13、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罚款2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同时对责任人罚款20元。
14、综掘机安全设施不齐全而开机罚款100元。
15、综采工作面出现死架,每架罚款100元。
16、π型钢工作面在本场以内采放平行作业罚款100元。
17、采煤工作面不做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有安全措施除外)罚款200元,安全出口不合格罚款100元。
18、顶空超过规定每棚罚款100元。
19、支架漏液、串液每处罚款30元,倒架、挤架、错差超限每处罚款100元。
20、采煤工作面梁端冒高及端面距超限、空帮或空顶每棚(架)罚款100元。
21、采面上、下付巷超前支护不合格罚款100元。
22、岩巷耙斗机缺腿、无护栏罚款100元,无照明灯罚款50元。
23、皮带运输机常过人处无过桥或行人通道罚款100元。
24、采面机头、机尾打压柱,每少一根罚款100元。
25、岩巷工作面积碴超过一个循环罚款100元。
26、采掘工作面炮土储量少于200千克,距安全出口或掘进工作面超过50m罚款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10元。
27、上、下付巷行人侧宽度不够罚款50元。
28、采煤工作面坡度超过15度不采取防倒措施每棚罚款50元。
29、综采工作面设备不按规定使用水冷却罚款50元。
30、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罚款50元;管路漏液每处罚款20元。高压水管用铁丝连接部位不使用u型卡或使用不规范每个罚款50元。
31、缺柱梁或使用不合格柱梁每根罚款50元。
32、棚距超限、帮顶不严每棚罚款30元。
33、老塘侧提前摘柱每根(不能连续摘两根柱)罚款50元。
34、采煤工作面移溜子摘柱超过规定或移溜子不及时打戗柱每棚罚款50元。
35、迎山不照、肩口不严、伸蜷腿及旋棚严重、缺撑拉杆、缺肩口垫每棚罚款20元。
36、超前支护柱、梁不成直线每米罚款20元。
37、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每根罚款30元。
38、采煤工作面上下付巷高度达不到规定每米罚款20元。
39、漏帮、漏顶、断梁、折柱没有及时处理每根(处)罚款20元。
40、采煤工作面高度不符合规定每棚罚款50元。
41、掘进工作面贯通前20m没有下达通知书罚款100元。
42、π型钢梁移架后煤墙侧不及时站柱每处罚款30元。
43、老塘侧不闭帮或闭帮不严造成窜碴、流矸每处罚款30元。
44、柱子站在浮煤或浮矸上每根罚款30元。
45、岩巷工作面干打眼,每次罚款50元。
46、锚喷巷道露筋每处罚款50元。
47、巷道赤脚每米罚款50元。
48、岩巷水沟滞后每米罚款30元。
49、掘进头连网不合格每处、卡缆不紧每个罚款50元。
50、支架构件不齐全每架罚款50元。
第二章 机电运输
51、采区变电所无计划停电造成局扇停风,5分钟以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人为造成停电停风的,每超1分钟加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2、公司(含以上)查出失爆罚款1000元。
53、井下焊割措施不经矿长批准罚款1000元;氧气和液化气瓶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在井下使用后不升井的,罚款100元。
54、电缆短路打火、出现高温点火源或机械转动部位摩擦产生火花每处罚款1000元。
55、井下电器失爆、无弹簧垫、喇叭口松动每处罚款50-200元;发现有明线头、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罚款1000元。
56、斜坡运输超挂车辆每辆罚款100元。斜坡拉车车翻或车上坠物,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7、绞车安装不经验收而使用罚款500元。
58、机车闸失灵继续开车罚款5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9、绞车纲丝绳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罚款200元。
60、井下供电线路漏电每处罚款200元。
61、不按规定在采掘工作面安装防爆电话或电话坏不及时修理罚款100元。
62、故意破坏信号造成失灵罚款200元。
63、主斜坡行车声光报警装置不齐全或不坚持使用罚款300元。
64、斜坡运输材料或设备时不用矿车(花车、平板车)而随意滚动运输罚款200元。
65、设备转动不良造成磨擦冒烟罚款200元。
66、检修采煤机或运输机时采煤机不闭锁罚款200元。
67、各种安全闭锁装备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罚款200元。
68、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或没有防爆合格证而下井罚款200元。
69、小斜坡超过20m无固定信号罚款200元。
70、井口信号装置与绞车房控制回路不闭锁罚款200元。
71、检漏继电器不按规定试验或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电机综合保护、过流、无压释放、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罚款200元。
72、用铜、铝、铁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罚款200元。
73、主副井绞车单人操作无人监护罚款200元。
74、卸大件、长料或大型设备不制订安全措施罚款200元。
75、井底或井口安全门与信号控制回路不闭锁罚款200元。
76、停电作业不挂停电牌和无专人看守罚款200元。
77、溜煤眼上口无护栏或篦子罚款2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并对责任人罚款20元。
78、运输设备不按要求安装信号或信号不完好而使用罚款100元。
79、电机车无照明罚款100元。
80、电机车顶车不减速罚款100元。
81、井口与车房无直通电话或电话不通罚款100元。
82、过流整定不合格每处罚款100元。
83、无轨道强行拉车罚款100元。
84、各种电器(包括五小电器)不完好而影响达标罚款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10元。
85、绞车固定不牢固罚款200元;缺点杆每根罚款100元;绞车坡不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的,每人次罚款100元;不使用专用点杆每根罚款50元。
86、开关不上架或两台以上五小电器不集中上板罚款50元。
87、运行矿车变形、烂箱、无碰头、烂底超过规定每辆罚款50元。
88、钻场、机电硐室及运输机头灭火器材不齐全或不合格罚款50元。
89、晚上门灯、路灯照明灯不亮每盏罚款10元。
90、绞车无老桩绳、缺护绳板、绳发圈、缺顶丝或基础螺丝松动、松绳、上垛一项罚款50元。
91、运输设备裸露转动部位没有护罩罚款50元。
92、轮罩缺固定螺丝每个罚款50元。
93、井下换下来的钢丝绳不及时运到平地每处罚款50元。
94、井下缺照明灯或照明灯不亮每盏罚款30元。
95、各种设备缺铭牌、标志牌、完好牌或牌板内容不清不全罚款30元。
96、接地系统不合格每处罚款30元。
97、矿灯不完好每盏罚款20元。
98、电缆落地或悬挂不合格每米罚款10元。
99、道轨不水平、接头间隙超限,接头无夹板、缺螺栓或螺栓松动每处罚款20元。
100、上、下山轨道地磙不齐全或损坏后不及时更换每个罚款20元。
101、矿车缺轴销每个罚款30元。
102、主、副井钢丝绳不按规定的时间检查,报表不按规定传送或无领导签字每次罚款20元。
103、溜子缺刮板每个罚款20元。
104、皮带缺托辊或损坏托辊不及时更换或使用不正常每个罚款20元。
第三章 一通三防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5、风井主扇停运后10分钟内不能投运或倒风机后不及时调整负压罚款2000元。
106、局扇吸循环风罚款500元。
107、采面冒顶四棚以内(含四棚)每棚罚款1000元,超过四棚的每棚罚款2000元,不及时汇报加倍罚款。其它巷道冒顶堵塞风流罚款2000元,超过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二但不堵塞风流罚款1000元。
108、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或自动倒台不能正常使用罚款1000元。
109、私自移动探头位置或用其它物品包住探头、非探头工调试探头罚款1000元。
110、停风不撤人罚款1000元。
111、风电、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罚款500元。
112、采掘面不使用乳化炸药罚款200元。
113、偷摘通风巷道支架罚款500元。
114、井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罚款500元。
115、超过5米的扩散通风罚款200元。
116、采面结束或巷道贯通后没有及时调整风量罚款500元。
117、采面结束不按规定及时密闭罚款500元。
118、通风设施不完善而开工生产罚款500元。
119、堵塞或捆绑风筒导致迎头风量不足或擅自接风袖的罚款500元。
120、运料擦破风筒罚款200元;撞坏抽放管路、风门的,罚款500元。
121、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罚款5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30元。
122、掘进头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罚款200元。
123、停工停风巷道不设栅栏或警标罚款200元。
124、综采工作面无专项放炮措施擅自放炮罚款200元。
125、随意拆卸防尘管路或防尘设施罚款200元。
126、采掘工作面风筒滞后罚款50元。
127、局扇安装不符合标准规定罚款200元。
128、不及时安装探头、瓦斯监测仪位置、报警点、断电点不合格或误差超过规定罚款200元。
129、高瓦斯掘进面不使用0.8米短钻杆打眼掘进罚款200元。
130、风筒断开不处理而继续作业的罚款200元。
131、掘进工作面便携仪不按规定在掘进头悬挂罚款100元。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不挂瓦斯便携仪罚款50元。
132、风门前后5米、密闭前、花闭子前5米堆放物料罚款100元。
133、挪用隔爆水袋每个罚款100元。
134、炮眼间距、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岩巷每少一个罚款100元,煤巷每多一个罚款50元。
135、风门不联锁或联锁不起作用罚款200元。
136、风门开启困难或损坏不按时维修罚款200元。
137、缺水幕或三通阀门每个罚100元。
138、便携仪充电不足每次罚款50元。
139、抬棚挤压风筒或瓦斯探头电缆线罚款100元。
140、放炮不用水炮泥罚款200元。
141、便携仪误差超过规定、光学仪器不合格罚款100元。
142、采掘机割煤不用内外喷雾罚款100元。
143、正常施工巷道截挂风筒铁丝,每米罚款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44、风筒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米罚款50元。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罚款50元。
145、采掘工作面不按《防突规定》超采超掘的,每次罚款500元。
146、运输机转载点无洒水装置或不齐全、不完好或不使用,各转载点开机不开水而造成煤尘飞扬每处罚款50元。
147、缺消音器、风机不挂牌、风筒花接、有破口、有死弯每处罚款50元。
148、防尘水管漏水、隔爆水棚缺袋、缺水或漏水每处罚款30元。
149、掘进头无洒水软管罚款100元,软管长度不够,每少一米罚款10元。
150、风筒落地或吊挂不合格每米罚款20元。
151、防尘水管不到位每米罚款20元。
152、监测仪器不齐全每台罚款20元。
153、压风管路不按标准吊挂、漏风一处罚款20元。
154、巷道不及时冲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每米罚款20元。
155、风门、反逆风装置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处。
156、避灾硐室设置不符合规定或硐室内的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57、未按规定施工钻孔,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个。
158、有突出威胁、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没有悬挂防突牌板,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59、不按规定编制瓦斯地质图,对通防科罚款500元/处。
160、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放炮崩坏板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61、压风自救装置无风、损坏,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c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个。
162、在突出威胁区、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或采煤工作面使用风镐,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四章 文明生产、劳动纪律及违章
163、不按规定在大巷推车或前后之间距离小于10米罚款50元。
164、电工带电作业罚款200元。
16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
166、非电工检修电器设备罚款200元。
167、停电作业时,不放电、不验电、不按规定挂地线或验电放电不按规定带便携检查瓦斯罚款200元。
168、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罚款100元。
169、在轨道上故意设置障碍物罚款100元。
170、电机车司机不去或将手把交给别人罚款100元。
171、信号工错打信号和非信号工私自打信号的罚款100元。
172、电机车运行到拐弯处、道岔处及有人行走处不发信号、不减速罚款100元。
173、听到停车信号不及时停车罚款100元。
174、电机车司机在电机车运行中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罚款100元。
175、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罚款50元。
176、上下井挤罐、抢罐罚款50元。
177、电机车司机下车处理问题时不去掉手把、不将钥匙随身携带罚款50元。
178、一人同时开多部设备罚款50元。
179、对入井人员不查入井证、不验身或让喝酒人员入井对把罐工罚款30元。
180、罐笼内或上下罐笼打闹,井上下把钩工在罐笼停稳30秒内不能把帘子门掀开或其他人员掀帘子门罚款50元。
181、皮带或溜子运行时,司机没按规定站立开设备罚款20元。
182、装配引药不在支护完整地点,不离开导电体罚款200元。
183、采掘工作面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每个罚款20元。
184、井下打架斗殴罚款500元。
185、在卫生区内丢放杂物、翻煤、碴或水罚款50元。
186、井下标志被破坏,主管单位48小时内没修好的罚款100元。
187、材料码放混乱,卫生不合格罚款100元。
188、工程移交达不到文明生产标准罚款200元。
189、下井不带自救器、矿灯或矿帽罚款200元。
190、串岗、顶岗、打连班罚款50元。
19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酒后入井罚款200元。
192、下井穿化纤衣服罚款50元。
193、唆使他人睡觉(给他人站岗让别人睡觉)罚款100元。
194、胡写乱画,每次罚款50元,故意涂抹墙壁的罚款100元。
195、井下乱扔食品每次罚款50元。
196、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组织、不参加安全活动每人次罚款50元。
197、“安乐窝”一处罚款50元。
198、井下或平地工作岗位睡觉罚款200元。
199、无入井证下井,证件过期、模糊不清或新工人不经培训下井一人次罚款100元。
200、卫生区内有粪便或故意乱丢杂物每处罚款100元。
201、矿灯、自救器佩带不规范罚款30元。
202、井下或平地工作岗位躺卧罚款50元。
203、记录不合格每处罚款20元。
204、岗位责任制或操作规程不会背每人次罚款20元。
205、井下乱丢碎纸、食品袋、荆笆、椽子等杂物,每次罚款50元。
206、平地岗位窗帘拉住1/2以上每处罚款20元。
207、凡使用的水沟盖板烂、断、缺每块罚款30元。
208、凡应使用的沉淀池应及时清挖,淤积物不得超过3公寸,否则,每超1公寸罚款200元。
209、巷道内污泥、浮煤、积水或水沟不畅通、底皮带浮煤多、卫生差每米罚款20元。
210、打帮、打顶所掉杂物、浮煤当班不及时处理每米罚款20元。
211、液压管路、防尘管路、压风管路不吊挂每米罚款2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同时罚款200元。
212、无措施、巷道没放线、无开工通知单或有措施(规程)不贯彻而开工生产罚款500元。
213、正常采煤、掘进、扩修等无跟班队长、指定跟班人员不到位,罚款500元并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集体违章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100元。
214、拒绝接受或不按“整改指令”按期整改罚款200元。不如期反馈整改指令,对接受单位罚款100元。
215、污水不经沉淀池沉淀直接排入水仓,一次罚款款200元。
216、工程质量检查一次不达标罚款500元;出现人为责任被停头停面者罚款款3000元。
第五章综合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并对责任人开除矿籍。
217、非放炮员放炮或放炮不使用放炮器、放炮不设警戒、撤人距离不够罚款200元。炸药、雷管箱子上锁分开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18、偷盗火工品、井下吸烟或带引火物品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19、放炮结束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员退库,剩余炸药在放炮员监督下由背药工退库,凡发现剩余雷管、炸药在作业现场存放,不及时退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20、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与发给放炮员的编号不相符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发。放炮员领取电雷管必须对雷管编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签字,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221、炸药保存: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钥匙由背药工随身携带。钥匙由他人携带,对背药工罚款50元。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起作用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22、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223、电雷管的保存: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箱内,并上锁管理,凡发现雷管箱无锁或锁不起作用,对放炮员罚款50元。放炮员装药时不用雷管箱,而用其它东西代替、或装在口袋携带雷管、或发现雷管箱内放杂物,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224、凡井下检查发现放炮员掐掉雷管脚线做连接线用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发。
225、炸药、雷管同其它材料(设备)同车运输罚款200元。
226、凡故意破坏安全质量达标工程和通风设施、装备,罚款500元。
227、放飞车、扒、蹬、跳矿车、乘坐皮带、溜子给予开除矿籍处分,罚款200元。
228、井下拆卸矿灯罚款100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
229、绞车坡开车行人罚款100元。
23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罚款200元。
231、井下特殊工种在岗睡觉罚款200元。
232、提人过卷、溜罐、井筒坠物罚款10000元。
233、皮带运输机翁死机头造成皮带冒烟罚款2000元。
234、电工在无风区或微风区检修设备罚款200元。
235、利用皮带(双向皮带除外)、溜子运设备或其它物料罚款200元。
236、主斜坡不按“三固定、四保险”作业,小斜坡不按“四保险”作业,斜坡“四保险”不完善罚款100元。
237、不使用专用链环、插销连接矿车罚款100元。
238、停风放炮或瓦斯超限作业罚款500元。
239、掘进工作面掐开风筒罚款100元。
240、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罚款1000元。
241、回收工作面提前48小时通知,施工队在回收前一班不把风筒接到位置造成瓦斯超限罚款1000元。
242、违章作业而导致瓦斯超限罚款1000元。
243、用矿车撞击风门,拴住风门、过后不解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款200元。
244、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或诱惑放炮员违章放炮,对班长、放炮员、瓦检工各罚款200元。
245、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放炮不发警哨罚款200元。
246、放明炮、放糊炮或非放炮员连线放炮罚款200元。
247、装空心炮或用煤粉屯炮罚款200元。爆破时炸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48、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或不合格而放炮罚款200元。
249、谎报瓦斯检查情况或空班漏检罚款200元。
250、每茬炮放完后,放炮员不及时把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掉并扭结成短路罚款200元。
251、放炮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罚款100元。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252、小斜坡跑车或断绳罚款2000元。
253、态度蛮横或对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罚款500元。
254、工作人员脱岗或在岗搞娱乐活动罚款100元。
25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罚款100元。
256、参加矿自查的人员8:30分在副井口集合由安监科点名,缺一人罚款50元,迟到一人罚款20元。
257、各部门在安全自查过程中不得进行与安全检查无关的其他考核、验收工作。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次。
258、所有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及检查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否则,罚本区域检查人员50元/人。
259、分系统检查时,凡查出的问题没按规定罚款,对该系统负责人罚款50元。
260、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所检查区域内存在遗漏问题,被安监科或上级领导查出的每次罚相关检查责任人20元/项。
261、因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检查后一日内检查区域内因检查不到位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对本区域相关专业检查人员各罚款300元。
262、中层以上干部抓“三违”没有完成任务者,罚款200元/人次。
263、中层以上干部抓“三违”后,必须到调度室进行登记,对弄虚作假的中层以上干部罚款100元/人次。
264、中层以上干部必须完成规定的下井班数,少一班罚款20元。
第六章 对安全事故的奖罚条例
265、处罚
①发生一期轻伤事故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1000元/人次,对包队矿领导罚款200元/次,业务主管部门科长罚款300元/人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人次。
②发生一期重伤事故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2000元/人次,对包队矿领导罚款300元/次,业务主管部门科长罚款500元/人次,副科长各罚款300元/人次。
③发生死亡事故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5000元/人次,对发生死亡事故对包队矿领导罚款1000元/人次,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各罚款1000元,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副科长各罚款500元。
266、奖励
①井下区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对队长、副队长各奖励1000元/月,对包队矿领导月奖励1000元,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科长各奖励1000元/月,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副科长各奖励800元/月。
②地面区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对队长、奖励300元/月,对主管部门科长奖励300元/月,副科长奖励200元/月。所包区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对包队矿领导月奖励500元
③系统或区队每发生2人次轻伤,对相关人员按重伤处罚;每发生2人次重伤,按死亡处罚。
④凡隐瞒事故不报,经查属实加倍处罚(不累计计算)。
⑤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按轻伤处罚,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按重伤处罚,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按死亡处罚。
267、对发生的人身事故,责任单位不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隐瞒搬运伤员。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68、在事故分析前,安监科要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否则罚款200元。
269、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否则,对责任单位和安监科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并重新组织分析。
270、隐瞒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知情不报的主管业务部门给予200元罚款,其负责人罚款100元,隐瞒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队长、副队长各降级使用或免职。
271、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
272、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27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 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274、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75、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经分析,对负全部事故责任单位,按100%进行罚款;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按70%进行罚款;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按30%进行罚款。对双方共同作业地点,经分析一方即使无责任,也视为负次要责任,按20%进行罚款。
276、当月事故责任单位职工工资:采掘一线职工不低于600元,辅助单位职工不低于500元,平地单位职工不低于400元的情况下, 事故罚款一次扣清。若罚款当月不能一次扣清,不足部分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凡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277、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或指定跟班人员各罚款500元,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3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500元,对事故重要责任人罚款300元。
278、斜坡跑车造成伤亡事故, 按跑车和人身事故并罚。
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279、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3000元。
280、对跟班队长、班长和本队指定的跟班人员以及事故重要责任者,各罚款2000元。
281、对责任人所在区队队长、副队长各罚款1000元,如果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以上死亡事故,对发生事故队的对区队长、当班跟班队长各罚款5000元并撤消行政职务。
282、对主要责任人所在区队主管部门负责人、科长、分管副科长以及指定跟班所有人员各罚款500元,对安监科当班区域检查员各罚款500元。(如果本系统一年内出现第二次人身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对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跟班所有人员各罚款1500元;对第二次承担责任的分管副科长罚款1000元;对安监科当班区域检查员罚款1000元。采、掘算两个系统,机电、运输各算一个系统)。
283、对矿领导、安全矿长、安监科长各罚款500元,如发生第二次人身伤亡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各罚款1000元。
284、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当班班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没有当班班长,就视跟班队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班长、跟班队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副队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七章 附 则
285、执行本处罚细则不准超过规定的罚款数,罚款及处理意见必须在会上通报(节假日顺延)。
286、违章后不自觉出示入井证的按无入井证处罚,下井前发现入井证丢失的,可由本队出具证明,队长盖章、当日有效。使用假入井证或报假名的加倍处罚。
28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倍处罚。
(1) 上级来矿检查期间。
(2) 综采工作面拆除或安装期间。
(3) 因特殊情况矿领导提前通知加倍处罚。
288、本处罚细则与其它处罚规定有冲突的按本处罚细则执行。
289、本处罚细则的处罚解释权归安监科所有。
第15篇 放射科放疗室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及实施细则
(一)放射科放射治疗医疗质量管理目标
1、健全放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医院管理评审标准和相关规定,成立放射治疗质量管理小组,由放疗室负责人牵头,放疗医生、物理师、技师各级组长为放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成员,负责放疗质量管理策划、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协调、监督及考核等具体工作的管理和放疗服务质量文件和资料控制的管理,参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活动,如:参与和监督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检,以及放疗服务质量体系运行信息的收集反馈,通过肿瘤患者建议和投诉系统追踪病人的满意情况等。
质量管理小组定期举行质量例会,进行质量情况通报、典型案例讨论和质量评估,控制整个治疗环节包括临床计划、物理计划、纠正措施。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一系列医疗规章制度, 进一步健全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并使其高效运作来实现全面控制医疗质量、达到质量管理的最终目标, 向患者提供满意的服务。
2、规范放疗工作流程,提高放射治疗效率
① 肿瘤放疗定位、计划设计、验证到治疗分析的质量职能,确立质量管理目标,实现放射治疗的全程目标管理。
② 规划放疗内部工作流程,制定各种质量保证制度,制定和审核各放疗设备操作规范。
③ 全员参与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质量教育,强调全员把关,组成质量管理小组。
④ 开展持续的质量改进。从计划阶段、执行阶段、检查阶段到处理阶段,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改进质量。
(二)放射治疗质量控制标准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获准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放疗诊疗科目的注册登记。
1、房屋的基本要求
① 有独立的医、护办公室,诊疗室,普通或特制防护的病房(有低剂量率近距离放射单位)。
② 有放射治疗机房、定位设备机房、型模室、物理室。
注:放射治疗及定位机房的设计、防护、消防均须通过省、地市劳动卫生放射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及验收合格。
2、放射治疗及配置设备的基本要求
① 深部病灶外部照射治疗机:医用直线加速器;
② 浅层病灶外照射治疗机:医用电子线(加速器产生);
③ 模拟定位设备和治疗计划系统(tps)
④ 型模制作设备
⑤ 头、胸、腹、四肢等固定装置
⑥ 电离室型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监测仪
其中三级医院需增配:
① 三维放射治疗计划系统(tps)
② 专用模拟定位机
③ 有条件的单位配置三维水箱
注:大型放射治疗机及剂量仪必须有质量合格证,并经省、地市劳动卫生放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3、放疗医技人员的基本要求
人员配备:放疗医师、临床放射物理师、放疗技师、维修工程师及护师。
医师与物理师及技术员比例的最低要求为5:1:3。
① 放疗医师:具有临床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获得相应专业的上岗证书。
② 临床物理师(必须配有专职物理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专业上岗证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③ 放疗技师:具有医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获相应的专业上岗证书。
④ 机器维修工程师: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可兼职)。
(三)科室管理制度
放疗室的人员、设备、病人不得多头管理及分割管理,以确保医疗质量及安全。
1、临床治疗方面
放疗医师
① 治疗病人需临床诊断明确(应有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据)。
② 建立、完善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③ 严格按照icru 50号文件要求执行,包括放疗前明确靶区范围、设野的合理性及相关补偿技术、射线质及能量的选择等等,应用tps指导照射野的设计。
④ 病历及放疗单中应记录所用射线质及能量、患者的体位、固定装置、设野面积、照射野界(以体表较固定的标记为准、定位时x线片或打印图片)、肿瘤深度、源皮距离(ssd)、百分深度剂量、机架角度、机头角度、补偿器、滤过装置、照射方式、单次剂量、总剂量及总次数、周围重要组织和器官的剂量(脊髓、肾、脑干等)。
⑤ 指导技师特殊照射野的摆位及照射。
临床物理师
① 根据临床医师的处方剂量及照射范围要求,优化放射治疗计划。
② 核查临床医师的处方剂量。
③ 参与特殊照射野的摆位及照射。
④ 定期检测各放射治疗设备的技术指标。
⑤ 不定时地检查放疗技师的照射野摆位及照射情况。
放疗技师
① 每日工作前检查放射治疗机的状况,各种常用摆位辅助用品是否齐,铅托架透光清晰度是否良好。检查机架、机头转角、运动方向、速度是否正常,周围有无障碍物,电子显示角度与刻度是否一至(±0.5°)。治疗床升、降、停止、转角、方向、速度是否正常,消除床旁障碍物。
② 认真查看放疗单中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诊断、现行照射条件(照射距离、射线质、射野面积)、照射剂量、照射标志、摆位要求(照射方式、体位)、照射附件(填充物、固定器、挡板)、楔形板、照射要求、当日医嘱及注意事项。
③ 记录者根据照射条件核对病人姓名、射线质、照射方式、应给剂量、机器单位指数及相应时间、准确将控制台条件设计好。
④ 去治疗室摆位者(不少于2人)先查看放疗单、请病人进入治疗室,并简单解释照射中注意事项,将床面下降至适当高度,帮助病人上床。
⑤ 认真执行放疗单的医嘱,摆位时要按次序完成各项工作条件,尤其要注意体位、两照射野之间的重叠区、楔形滤过板的度数和方向,重要器官的遮档和体位的固定及应放的填充物等。
⑥ 摆位结束后核对距离、机架、机头的转角、射野面积、灯光野位置、体位的固定,必要时用室内激光定位灯,观察射出方向及应照射的范围和照射区是否正确。
⑦ 治疗中技术员必须在监视器中仔细观察病人体位是否有移动,如果变动要立即停止出射线,进入治疗室核对有无变动,核对后再开机继续治疗。如变动较大或病人不能坚持该体位治疗,应记录下来并及时向主管医师汇报,以决定是否更改治疗计划。
⑧ 照射完毕摆位技术员进入室内应再核对照射野,体位有无移动变化(如有移动应记录下来或报告主管医师),协助病人下床,作下一病人治疗准备。
⑨ 治疗工作结束后,要将机器及辅助设备(包括空调器、监视器、扩大器等)按要求复位关闭、检查门窗、水、电关闭情况及安全、卫生情况。
2、放射治疗设备方面
① 各放射治疗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指标要求执行(附表1、2、3、4),每年应接受省、地市劳动卫生放射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② 医用放射源每月应验证衰减系数及相关数据的校正。
③ 每天机器治疗前,物理师和机器维修工程师应检查机器及连锁装置等,待试运行正常后方可开始治疗患者,每次检测均应记录在案备查。
④ 建立放射治疗设备的档案,并记录其保养、维修、年检等内容。
⑤ 放射剂量测量仪应每年接受国家剂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校对。
(四)放射治疗中各重要环节的要求
1、放疗设备:性能良好、稳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设野:布野范围设计合理(据明确的临床诊断、分期)。
3、摆位照射:简便、舒适、照射准确。
4、射线:根据病灶部位、深度,合理匹配射线质及能量。
5、补偿滤过装置:合理选择,力争肿瘤区剂量分布均匀。
6、固定装备:方便、舒适、重复性好。
7、照射方式及处方剂量:符合放射生物学的基本原则,剂量计算准确。
8、开展三维适形及调强放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有放疗前的计划验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