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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水电厂(以下简称水电厂)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依据《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电厂所属各单位(包括厂属多元经济企业)的高处作业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厂业务部门职责
1、负责二级高处作业批准、延期、取消和关闭;
2、负责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现场核查、审定。
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职责
1、负责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和环境;
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和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点,界定施工作业区域;
3、负责高处作业许可票的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分级批准、延期、取消和关闭;
4、负责高处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识别作业风险,根据作业内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
2、负责配备符合作业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器材;
3、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教育,使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4、根据风险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演练,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一、作业申请人
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办理作业许可证;
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6、组织实施作业;
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作业许可人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三、作业人员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四、作业监护人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高处作业分级
第八条 水电厂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一般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1、作业高度在2~5m(含2m、5m),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15m(含15m),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30m(含30m),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为四级高处作业。
二、具有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1、阵风风力为五级(风速8.0m/s);
2、在gb/t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条件下的高处作业;
3、平均气温介于-10℃至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下表的规定: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距离/m
≤101.7
352.0
63-1102.5
2204.0
3305.0
5006.0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级别ⅲ级或ⅲ级以上或体力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的体力劳动;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1、作业高度在2~5m(含2m、5m),为二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15m(含15m),为三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 m以上,为四级高处作业。
第四章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及管理
第九条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同时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见附件1)。
第十条 本单位内部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生产场所更换照明设施、锅炉等日常检查、保养,电气设备修试及安装、杆塔作业、带电检测等),如安全防护设施及附件完整,并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对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识别和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
第十一条 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应准备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坠落预防计划、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高处作业许可申请,按以下要求分级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班班长或工作负责人拟定方案及安全措施,提出作业申请,由施工单位生产主管领导审批。
2、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领导会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拟定方案和作业措施,提出作业申请,由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领导会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拟定方案和作业措施,提出作业申请,厂业务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审定,报厂主管领导审批。
4、承包商高处作业时,由承包商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作业申请,实施分级审批,属地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施工单位、许可单位等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时限。
第十四条 如果在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也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未经申请人和许可人签字,不得延期。超过延期时限,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现场公示并留存,第二联保留在许可人处。如相关方有需要,可增加。
第十六条 当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作业内容发生改变、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状态下等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高处作业许可票,并通知许可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完成后,高处作业许可票由高处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人验收后,签字关闭。高处作业许可票保存期为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票)。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基本要求: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九条 消除坠落危害措施
1、在高处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2、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见附件2)。
4、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在项目规划初期,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第二十条 坠落预防措施
1、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时,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2、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4、高处作业尽可能的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和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梯子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梯子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第二十一条 坠落控制措施
1、作业前评估作业过程和坠落危害,合理选择使用坠落保护设备设施,包括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防坠落装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完好(检查清单见附件3)。
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4、在杆塔、设备构架、水罐、锅炉平台、屋顶、脚手架、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吊绳应由专业人员指导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6、应根据作业性质和要求选用合适的安全带。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检查清单见附件4);使用时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法。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7、安全网在使用时应按《安全网》(gb5725-1997)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每周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及时清除掉入安全网内的材料、构件和工用具。
第二十二条 其他安全要求
1、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和教育,熟知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装备。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3、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4、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6、禁止在同一坠落面上进行上下立体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分层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7、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装置、设施。
8、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9、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10℃至-20℃气温之间作业,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且连续高处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小时;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的规定轮换作业。
10、严禁在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等排放口邻近区域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某单位铁路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 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 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 一83 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 .4 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 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贡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 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 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 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 .6 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 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 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 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 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 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 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 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 条 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 ,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 ,并须用不小于16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 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 ,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 ,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 ) mm 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 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 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 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 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 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 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 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
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 的挡脚板或40cm 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 条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 但大于2.5cm 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 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 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 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 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 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 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 条 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 条、第3.1.3 条的规定。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攀登作业
第4.1.1 条 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 条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 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 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 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 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 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 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 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 ,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 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 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 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 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 条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 条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 / 20 , 并应控制在10cm 以内。
第4.1.12 条 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空作业
第4.2.1 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 条 悬空作业所
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 条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 条 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 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 条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 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 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 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 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没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 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 ,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 ,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 条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 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 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 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 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 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
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 条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 交叉作业
第5.2.1 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 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 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 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 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 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 条 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 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3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管理细则
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四期学生生活区工程
2、建设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3、设计单位: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4、施工单位: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勘察单位: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6、监理单位:天津开发区泰达国际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7、工程地点:天津开发区十三大街二十九号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内西侧
8、工程建设规模:
该工程总建筑面积28916m2,其中学生宿舍建筑面积26046m2,生活服务用房2870 m2,学生宿舍建筑主体13层,局部9层,结构类型: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生活服务用房建筑主体按2层,局部3层,框架结构。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主体构配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1.监理流程
熟悉建筑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审查建筑高处作业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建筑高处作
业安全施工方案建筑高处作业的检查建筑高处作业的验收。
2.监理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管理要点和目标值
管理内容 | 管理要点 | 目标值 | ||
1 | 熟悉相关规范 | 1.具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安全技术规范》jgj800-91 | [1.掌握涉及高处作业安全施工 控制的要求。 2.明确控制高处作业关键部位, 编制监理细则] | |
2 | 审查施工队伍 资质 | 1.总、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2.总、分包队伍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 资格证件,人员满足建设部 相关规定要求 3.攀登、悬空、搭拆高处作 业人员上岗证书 4.高处作业安全施工管理制 度 5.高处作业安全交底记录 |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具有针对性] [应逐级安全交底,落实所有安 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 |
3 | 审查专项方案 | 1.施工单位编制高处作业安 全施工方案 2.高耸建筑物高处作业 3.临边与洞口高处作业 4.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操作平台与交插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安全防护验收程 序的制定 | [经法人施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 法人印章;具有针对性、可靠 性] [应有事先设置避雷设施的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并应确 定攀登设施]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 |
4 | 建筑高处作业 的检查 | 临便 边 作 业 | 1.基坑、阳台、料台、平 台、楼层、屋面等的临边 2.竖向洞口下边缘高度小 于800mm的临边、侧边落 差大于2m的临边 3.首层墙高度超过3.2m 的楼层周边 4.分层施工的楼梯口、 梯段边 5.顶层楼梯口 6.井架与施工用电梯、脚 手架与建筑物通道两侧 7.地面通道上部 8.双笼井架通道中间 9.设置临边防护栏杆的要 求 |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 道]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 防护栏杆]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应设置安全防护棚,塔吊把 杆回转范围内必须设置防止穿 透的双层安全防护棚] [应予分隔封闭] [1.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 杆柱组成,上杆高度为1.0— 1.2m,下杆高度为0.5—0.6m, 栏杆柱距必须小于或等于2m 2.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设置 封闭安全立网或在栏杆下边严 密固定设置高度大于或等于 180mm的脚手板且板与底面空 隙应10mm 3.落差坡度大于2.2m的屋面栏 杆高度应为1.5m,并加挂安全 立网 4.栏杆柱固定及其与横杆连接 ,能使上横杆承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作用 5.可能受人群、车辆、物件冲 击的栏杆处应加大横杆截面或 加密柱距 6.临街的临边敞口立面必须满 挂安全立网或采取其他安全封 闭措施] |
洞 口 作 业 | 1.楼板、屋面、平台面的 洞口 2.车道旁的洞口、深沟、 管道坑、槽 3.电梯井口 4.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 险性的其他竖向洞口 | [1.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 2.5cm的孔口必须设置坚实能 防止移动的盖板 2.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必须 设置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固定 的盖板 3.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 须设置以扣件连接钢管而成网 格,也可利用混凝土板内贯穿 的间距小于或等于20cm 的钢 筋构成防护网,其上满铺脚手 板或竹笆 4.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 须四周设置防护栏杆,洞口下 张设双层平网(或一层平网一 层密目网) 5.管道井的洞口应加设明显安 全防护标志;对于临时性拆移, 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防护 措施] [应设置的盖板能承受不小于 额定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 荷载] [1.必须设置固定门栅,栅网格 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50mm;也 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脚 板 2.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 隔10m设一道安全网,不能用 脚手板等硬质材料代替平网] [均应设置具有固定防护措施] | ||
攀 登 作 业 | 1.攀登用具 2.供人上下踏板 3.使用梯子 4.登高安装构件 5.作业人员攀登 | [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 [控制使用荷载小于或等于 1100n,否则应按实际情况加 以验算] [1.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 垫高使用] [应按具体施工方案、相关规 程要求控制安全施工] [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 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攀 登,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 施工设备攀登] | ||
悬 空 作 业 | 1.使用的索具、吊篮、吊 笼、平台等 2.悬空作业处 3.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 (或单独)构件 4.模板支撑、拆卸 5.管道安装 6.钢筋绑扎、安装紧绑骨架 7.外墙、边柱钢筋绑扎;悬挑钢筋绑扎 8.高度超过3m柱、墙的钢筋绑扎 9.悬空大梁钢筋绑扎 10.离地2m以上的框架、过梁、雨棚、小平台等混凝土的浇筑 11.安装门、窗、玻璃及油漆 12.安装外墙高处门、窗 | [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合 格] [1.应有牢靠立足处,必须视 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拦网 等其他安全设施 2.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设施, 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支设安全网] [作业人员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 ,严禁在吊装中的模板、构件 等上站人] [1.应按规定程序作业,严禁 在连接件、支撑上攀登,严禁 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 板 2.支设高度大于3m柱模板,四 周应设斜撑,并应设操作平台 3.支设悬挑模板应有牢靠立足 处。支设临空模板应设支架或 脚手架 4.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 具或搭设支架] [必须有已完的结构或操作平 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 管道上站人] [1.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应搭设操作平台和张挂安全 网] [必须搭设] [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 操作平台上作业] [应搭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 站在模板或支撑上作业] [1.严禁操作人员站在窗台、 樘子、阳台栏杆上操作,重心 应位于室内 2.门、窗临时固定,严禁手 拉门、窗攀登] [1.无外脚手架时,应支设安 全网 2.无安全网时,应系好安全带 、保险钩应在操作人员上方可 靠处扣好] | ||
操 作 平 台 与 交 叉 作 业 | 1.装设轮子移动操作平台 2.悬挑式钢平台 3.交叉作业 | [1.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 靠 2.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 mm,作业前应垫实和稳定。 3.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 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登高 扶梯] [1.其设计计算书及图纸编入 施工组织设计内。 2.其结构构造应具有稳定性。 3.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 ,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 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4.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应采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5.应使用长环吊运平台,不得 将吊钩直接钩挂吊环。 6.安装平台时,钢丝绳应采用 专用的挂钩挂牢,采用长头方 式的长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 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 衬软垫物。 7.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 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 毕,经检查验收后,方可松卸 起重钓钩。 8.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9.平台两侧必须设置固定防护 栏杆。 10.使用平台时,应有专人检查 ,及时维修。 11.平台上应显著标明容许荷载 值,严禁超载,应有专人监督] [1.各工种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 上交叉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 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 围半径之外,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层。 2.钢模板部件临时堆放处离楼层 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 得超过1m。 3.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 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构件。 4.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内 及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影响 范围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 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 ||
5 | 高处作业的验 收 |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 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 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 建筑物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设备性 能、质量的验证 | [查验现场,核查验收记录] |
3.安全监理管理方法与措施
3.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实施之前
3.1.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指定负责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
3.1.2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掌握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规定和安全控制要求。
3.1.3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严格审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队伍资质资料,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定要求。
3.1.4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审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方案内容:所描述的安全控制关键点应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可操作性;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安全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方案的程序应具有符合性,并须项目总监/ 安全管理工程师审查鉴认。
3.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实施中
3.2.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应安排专人巡回安全检查,达到施工效果。
3.2.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期间,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每日巡查监督检查。
3.2.3安监理管理人员按照监理程序依据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的建筑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进行跟踪巡查与验收。
3.2.4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督促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安全带要挂在牢靠处,否则要有其他保护措施。
3.2.5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跟踪分层、分段查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的验收,凡不符合规定处,要求整改到位。
3.2.6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督促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准任意拆除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要维护完整安全防护设施。
3.2.7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作业的隐患现象,做到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一般较轻问题,以口头告知整改;较严重的问题,以监理通知单形式告知整改)
3.2.8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影响安全施工的隐患问题或发现严重安全险兆的问题,应立即向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报告,经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属于安全严重问题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公司领导和政府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3.2.9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相应作业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并认真做好安全监理管理记录,及对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的影像监理资料。
第4篇 单位铁路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 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 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 一83 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 .4 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 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贡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 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 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 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 .6 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 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 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 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 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 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 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 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 条 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 ,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 ,并须用不小于16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 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 ,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 ,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 ) mm 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 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 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 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 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 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 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 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
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 的挡脚板或40cm 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 条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 但大于2.5cm 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 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 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 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 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 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 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 条 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 条、第3.1.3 条的规定。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攀登作业
第4.1.1 条 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 条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 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 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 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 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 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 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 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 ,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 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 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 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 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 条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 条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 / 20 , 并应控制在10cm 以内。
第4.1.12 条 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空作业
第4.2.1 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 条 悬空作业所
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 条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 条 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 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 条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 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 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 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 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没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 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 ,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 ,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 条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 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 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 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 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 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
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 条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 交叉作业
第5.2.1 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 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 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 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 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 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 条 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 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