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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 第2篇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1篇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
1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断路作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在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断路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ga 182-1998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
4 释义
4.1断路作业: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2 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单位。
4.3 断路施工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4.4 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5 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4.5《断路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a)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b) 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c) 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d) 断路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3.2监护人员职责
a) 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对断路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 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断路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5.3.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断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制定、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3.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5.3.5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断路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断路作业。
5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 凡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票》。作业涉及动土、临时用电、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 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3天,超过规定时间需要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2 管理内容
6.2.1 进行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6.2.2 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3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具、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2.4 作业交通警示
a) 断路施工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b) 断路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c)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h,夜间不超过 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d)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e)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f) 在防爆区域内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g)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 ga 182 的规定,离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h)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 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i)断路作业在较长路段施工时,应在该路段两头十字路口处,设置“前方施工、绕道行驶”警示牌。
j) 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k)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l) 断路作业结束,施工单位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7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断路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第2篇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断路作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在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断路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ga 182-1998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
4 释义
4.1断路作业: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2 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单位。
4.3 断路施工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4.4 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5 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4.5《断路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 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a)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b) 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c) 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d) 断路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3.2监护人员职责
a) 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对断路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 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断路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5.3.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断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制定、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3.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