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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某某加油站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2篇某加油站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某某加油站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强化加油站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1.2 **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加油站、加气站适用本细则。
1.3 镇乡安全管理专职人员依照本细则对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实施安全检查,检查时出示安全生产辅助执法证或工作证,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 加油站及周边环境
2.1 加油站与周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要求,对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标准的油气站,逐步推行han隔阻防爆技术。
2.2 加油站内部安全设施必须保证完好无损,确保安全设施能够有效运行。
2.3 加油站应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严禁将油罐置于室内。
2.4 加油机、卸油口、油罐操作井、呼吸管都应设在通风良好的区域。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及邻近区域地坪以下应尽量避免有坑或沟,加油机底部应用沙填实至加油岛顶面,若设管沟必须全部用沙填实,排水沟引出站外前必须设水封井。
2.5 控制油罐和管道标高,合理设定地坪标高,站房地坪标高应高于加油地坪15cm以上。站房内配电箱应安装在远离加油机的侧墙面。若安装落地式配电柜,不可设明式管沟,配电柜应置于不低于15cm的实心基座上。加油区地坪不得坡向加油站站房一侧。
2.6 加油站应配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在周围空旷、建构筑物突出的加油站应装避雷针。油罐接地点不少于两处,罐体、管道、法兰及其它金属附件均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
2.7 控制电气点火源,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使用高于或等于相应区域油蒸气级别或组别的防爆电气设备。电线的连接、敷设均须达到防爆要求。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电器也应是防爆型电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择防爆型。
3 加油站安全管理责任
3.1 加油站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本站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部责任,主要有:
3.1.1 建立、健全本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3.1.2 组织制定本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3 保证本站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1.4 督促、检查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1.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站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2 加油站的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本站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加油站日常安全管理
4.1 加油站应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表,发现安全隐患应注明并报告加油站负责人,加油站负责人必须作出相应决定并记录在检查表上。
4.2 加油站必须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3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 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4.3.2 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4.3.3 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4.3.4 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4.3.5 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m3,油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4.4 加油站应采用密闭卸油,在运油车抵达加油站后必须静置10min以上,让电荷逐渐衰减;打开罐盖前必须先行接地;在天然炎热、干燥、气压低时应喷洒清水;工作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其内衣和外套均应该防静电;必须杜绝喷溅式卸油,不允许将卸油皮管插入罐口卸油,密闭卸油管必须深入罐底,距罐底的高度不得大于20cm,前段做成l形,使油流平缓流入;提倡自流卸油,尽量避免带泵作业;禁止利用加油机直接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卸油时应保证油罐车可靠接地。逐步推广应用带自锁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装置,提高静电导泄的可靠性。雷雨时应停止卸油作业,停于加油站内的油罐车应做接地保护。
4.5 控制修理和烟火,营业期间不得使用电气焊、气割,动火修理时须备有消防器材、消防人员监护到位。加油区禁止吸烟、明火。
4.6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慎用移动式和携带式电器,严禁使用手机、寻呼机、电脑等非防爆电器。应加强对加油站电器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禁止私拉乱接、违章用电。
5 加油站事故应急处理
5.1 加油站发生火灾后注意事项
加油站发生火灾后,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就地取用灭火器材,把火灭掉。如火势蔓延,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尽快向消防部门报警。
5.1.1切断电源,停止一切作业,关闭阀门
5.1.2按照灭火预案迅速组织灭火。根据各自的分工,该报警的要报警,不能延误抢险时机。
5.1.3有秩序地疏散人员、车辆,进出口两侧要有人监视和控制。
5.1.4及时收理票证、现金等贵重物品。
5.1.5引导外部力量支援。
5.2加油站火灾的扑救方法
5.2.1加油站收发作业中车辆火灾的扑救
(1)收油时发生火警,立即扑救,同时关闭油罐车放油阀门,必要时将车迅速撤离现场。
(2)如果是车辆在加油中油箱口着火,可用石棉毯将油箱口堵严,使火窒息。或干粉灭火器扑灭。
(3)如果是摩托车发动机着火,应停止加油,设法将油箱盖盖上,然后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4)车辆发生火灾,一时不能扑灭时,必须边扑救,边将车撤离油站,继续扑救。同时指挥在场车辆迅速疏散,防止蔓延。
5.2.2扑救油罐汽车火灾的方法
(1)若油罐汽车在卸油时起火,应首先停止卸油,迅速驶离现场,再进行扑救。
(2)如果是油罐车罐口着火,可首先停止卸油,用石棉毯将罐口盖上,或使用其他覆盖物(如湿棉衣、湿麻袋)堵严罐口将油火扑灭。当火势较猛时,应使用灭火器对准罐口将火扑灭。
5.2.3站房或操作室内火灾的扑救
(1)首先应停止加油,切断电源,关闭油罐阀门。
(2)组织人员迅速用灭火器扑救。
(3)指挥加油车辆立即驶离加油站。
5.2.4敞口容器内油品火灾的扑救
敞口容器蒸发面积大,如果用油盆装汽油清洗汽车或其他机械的零件是很容易发生火灾的。当敞口容器内的油品发生火灾时,其扑救方法如下:
(1)不可用水浇,不要急于将盆内的零件取出,防止取零件时将油火带出盆外或将油火飞溅到人身上,或在取零件时将油盆翻倒,致使油火四处流散,给扑救带来困难。
(2)用加油站的干粉,或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3)也可用石棉被或浸过水的棉被、麻袋等覆盖着火容器,使油火窒息。
5.2.5电气火灾的扑救
(1)发生电气火灾时,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
(2)电气火灾严禁用泡沫灭火器、水和湿棉被进行灭火。
(3)当无法切断电源时,灭火人员应身着耐火并绝缘的鞋靴、服装,防止触电。然后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直接向电气着火源喷射灭火剂灭火,并应尽快设法切断电源,然后全面灭火。
5.2.6加油站因油蒸气燃烧或爆炸,威胁整个加油站安全时,应采取以下程序扑救
(1)立即停止加油,关闭阀门,切断电源。
(2) 进行火灾报警,并清理疏通站内或站外消防道路。
(3)指挥加油车辆迅速驶离加油站,并派人在交叉路口等待和引导消防车。
(4)组织在场人员利用站内现有灭火器材扑灭火灾,同时转移油桶等小型储油容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5)配合消防队按预定方案投入灭火战斗。
5.2.6人身上着火的扑救
当人身上着火时,常惊慌失措或急于找人解救拔脚就跑,这种方法是错误的。因为人身上粘上油火时,一般是先烧衣服,如果人一跑,着火的衣服得到充足的空气,火就会更猛烈地燃烧起来。另外,着火的人一跑,势必将火种带到经过的地方,有可能扩大火灾。因此,人身上着火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衣服能脱下来时,就应迅速地脱下,浸入水中,或用脚踩灭,或用灭火器、水扑灭。
(2)如果衣服来不及脱,可就地打滚,把火扑灭。
(3)如果有两个以上人在场,未着火的人要镇定沉着,立即用随手可以拿到的麻袋、衣服、扫帚等朝着火人身上的火点覆盖、扑打或浇水,或帮他脱下衣服,但应注意,不能用灭火器向人体上喷射,以免扩大伤势。
6 加油站罚则
6.1 加油站安全监管实行扣分制,违反下了情况的之一的,扣一分,扣满十分,对加油站实施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到安监局接受学习7天。
6.1.1 加油站内有燃烧过的物品
6.1.2 加油站油罐和加油机附近(爆炸危险区)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
6.1.3 对塑料桶加油
6.1.4 对客车载客进站加油未阻止
6.1.5 油罐车卸油未接静电释放线
6.1.6 油罐车卸油前未静置10分钟以上
6.1.6 加油员未持证上岗
6.1.7 安全设施配备不足、消防器材失效
6.1.8无安全警示、警语标志
6.1.9未按规定每日巡查并填写检查表
6.1.10对安全检查表中规定视而不见,或发现未进行整改
6.2 镇乡安全专职人员发现有上述情况的,下达责令改证书,并通报市安监局。
6.3 违反6.1内容的,市安监局可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当场处罚50-1000元,对拒不执行镇乡安全专职人员责令改证书的,依法加重处罚。
6.4 加油站应满足第2、3、4款的要求,违反第2、3、4类“禁止”“必须”等强制项的,未造成事故,责令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到安监局接受学习7天。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名词解释:
爆炸危险区域:加油机、油罐车、地埋油罐、卸油处周边5m范围内空间为爆炸危险区域。
第2篇 某加油站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强化加油站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1.2 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加油站、加气站适用本细则。
1.3 镇乡安全管理专职人员依照本细则对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实施安全检查,检查时出示安全生产辅助执法证或工作证,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 加油站及周边环境
2.1 加油站与周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要求,对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标准的油气站,逐步推行han隔阻防爆技术。
2.2 加油站内部安全设施必须保证完好无损,确保安全设施能够有效运行。
2.3 加油站应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严禁将油罐置于室内。
2.4 加油机、卸油口、油罐操作井、呼吸管都应设在通风良好的区域。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及邻近区域地坪以下应尽量避免有坑或沟,加油机底部应用沙填实至加油岛顶面,若设管沟必须全部用沙填实,排水沟引出站外前必须设水封井。
2.5 控制油罐和管道标高,合理设定地坪标高,站房地坪标高应高于加油地坪15cm以上。站房内配电箱应安装在远离加油机的侧墙面。若安装落地式配电柜,不可设明式管沟,配电柜应置于不低于15cm的实心基座上。加油区地坪不得坡向加油站站房一侧。
2.6 加油站应配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在周围空旷、建构筑物突出的加油站应装避雷针。油罐接地点不少于两处,罐体、管道、法兰及其它金属附件均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
2.7 控制电气点火源,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使用高于或等于相应区域油蒸气级别或组别的防爆电气设备。电线的连接、敷设均须达到防爆要求。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电器也应是防爆型电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择防爆型。
3 加油站安全管理责任
3.1 加油站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本站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部责任,主要有:
3.1.1 建立、健全本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3.1.2 组织制定本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3 保证本站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1.4 督促、检查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1.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站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2 加油站的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本站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加油站日常安全管理
4.1 加油站应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表,发现安全隐患应注明并报告加油站负责人,加油站负责人必须作出相应决定并记录在检查表上。
4.2 加油站必须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3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 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4.3.2 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4.3.3 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4.3.4 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4.3.5 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m3,油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4.4 加油站应采用密闭卸油,在运油车抵达加油站后必须静置10min以上,让电荷逐渐衰减;打开罐盖前必须先行接地;在天然炎热、干燥、气压低时应喷洒清水;工作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其内衣和外套均应该防静电;必须杜绝喷溅式卸油,不允许将卸油皮管插入罐口卸油,密闭卸油管必须深入罐底,距罐底的高度不得大于20cm,前段做成l形,使油流平缓流入;提倡自流卸油,尽量避免带泵作业;禁止利用加油机直接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卸油时应保证油罐车可靠接地。逐步推广应用带自锁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装置,提高静电导泄的可靠性。雷雨时应停止卸油作业,停于加油站内的油罐车应做接地保护。
4.5 控制修理和烟火,营业期间不得使用电气焊、气割,动火修理时须备有消防器材、消防人员监护到位。加油区禁止吸烟、明火。
4.6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慎用移动式和携带式电器,严禁使用手机、寻呼机、电脑等非防爆电器。应加强对加油站电器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禁止私拉乱接、违章用电。
5 加油站事故应急处理
5.1 加油站发生火灾后注意事项
加油站发生火灾后,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就地取用灭火器材,把火灭掉。如火势蔓延,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尽快向消防部门报警。
5.1.1切断电源,停止一切作业,关闭阀门
5.1.2按照灭火预案迅速组织灭火。根据各自的分工,该报警的要报警,不能延误抢险时机。
5.1.3有秩序地疏散人员、车辆,进出口两侧要有人监视和控制。
5.1.4及时收理票证、现金等贵重物品。
5.1.5引导外部力量支援。
5.2加油站火灾的扑救方法
5.2.1加油站收发作业中车辆火灾的扑救
(1)收油时发生火警,立即扑救,同时关闭油罐车放油阀门,必要时将车迅速撤离现场。
(2)如果是车辆在加油中油箱口着火,可用石棉毯将油箱口堵严,使火窒息。或干粉灭火器扑灭。
(3)如果是摩托车发动机着火,应停止加油,设法将油箱盖盖上,然后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4)车辆发生火灾,一时不能扑灭时,必须边扑救,边将车撤离油站,继续扑救。同时指挥在场车辆迅速疏散,防止蔓延。
5.2.2扑救油罐汽车火灾的方法
(1)若油罐汽车在卸油时起火,应首先停止卸油,迅速驶离现场,再进行扑救。
(2)如果是油罐车罐口着火,可首先停止卸油,用石棉毯将罐口盖上,或使用其他覆盖物(如湿棉衣、湿麻袋)堵严罐口将油火扑灭。当火势较猛时,应使用灭火器对准罐口将火扑灭。
5.2.3站房或操作室内火灾的扑救
(1)首先应停止加油,切断电源,关闭油罐阀门。
(2)组织人员迅速用灭火器扑救。
(3)指挥加油车辆立即驶离加油站。
5.2.4敞口容器内油品火灾的扑救
敞口容器蒸发面积大,如果用油盆装汽油清洗汽车或其他机械的零件是很容易发生火灾的。当敞口容器内的油品发生火灾时,其扑救方法如下:
(1)不可用水浇,不要急于将盆内的零件取出,防止取零件时将油火带出盆外或将油火飞溅到人身上,或在取零件时将油盆翻倒,致使油火四处流散,给扑救带来困难。
(2)用加油站的干粉,或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3)也可用石棉被或浸过水的棉被、麻袋等覆盖着火容器,使油火窒息。
5.2.5电气火灾的扑救
(1)发生电气火灾时,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
(2)电气火灾严禁用泡沫灭火器、水和湿棉被进行灭火。
(3)当无法切断电源时,灭火人员应身着耐火并绝缘的鞋靴、服装,防止触电。然后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直接向电气着火源喷射灭火剂灭火,并应尽快设法切断电源,然后全面灭火。
5.2.6加油站因油蒸气燃烧或爆炸,威胁整个加油站安全时,应采取以下程序扑救
(1)立即停止加油,关闭阀门,切断电源。
(2) 进行火灾报警,并清理疏通站内或站外消防道路。
(3)指挥加油车辆迅速驶离加油站,并派人在交叉路口等待和引导消防车。
(4)组织在场人员利用站内现有灭火器材扑灭火灾,同时转移油桶等小型储油容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5)配合消防队按预定方案投入灭火战斗。
5.2.6人身上着火的扑救
当人身上着火时,常惊慌失措或急于找人解救拔脚就跑,这种方法是错误的。因为人身上粘上油火时,一般是先烧衣服,如果人一跑,着火的衣服得到充足的空气,火就会更猛烈地燃烧起来。另外,着火的人一跑,势必将火种带到经过的地方,有可能扩大火灾。因此,人身上着火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衣服能脱下来时,就应迅速地脱下,浸入水中,或用脚踩灭,或用灭火器、水扑灭。
(2)如果衣服来不及脱,可就地打滚,把火扑灭。
(3)如果有两个以上人在场,未着火的人要镇定沉着,立即用随手可以拿到的麻袋、衣服、扫帚等朝着火人身上的火点覆盖、扑打或浇水,或帮他脱下衣服,但应注意,不能用灭火器向人体上喷射,以免扩大伤势。
6 加油站罚则
6.1 加油站安全监管实行扣分制,违反下了情况的之一的,扣一分,扣满十分,对加油站实施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到安监局接受学习7天。
6.1.1 加油站内有燃烧过的物品
6.1.2 加油站油罐和加油机附近(爆炸危险区)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
6.1.3 对塑料桶加油
6.1.4 对客车载客进站加油未阻止
6.1.5 油罐车卸油未接静电释放线
6.1.6 油罐车卸油前未静置10分钟以上
6.1.6 加油员未持证上岗
6.1.7 安全设施配备不足、消防器材失效
6.1.8无安全警示、警语标志
6.1.9未按规定每日巡查并填写检查表
6.1.10对安全检查表中规定视而不见,或发现未进行整改
6.2 镇乡安全专职人员发现有上述情况的,下达责令改证书,并通报市安监局。
6.3 违反6.1内容的,市安监局可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当场处罚50-1000元,对拒不执行镇乡安全专职人员责令改证书的,依法加重处罚。
6.4 加油站应满足第2、3、4款的要求,违反第2、3、4类“禁止”“必须”等强制项的,未造成事故,责令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到安监局接受学习7天。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名词解释:
爆炸危险区域:加油机、油罐车、地埋油罐、卸油处周边5m范围内空间为爆炸危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