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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考核细则(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1-07 15:40:07 查看人数:73

煤气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第1篇 煤气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1.基础管理:

1.1各相关煤气单位煤气安全防护网络机构不够完善、健全、有效,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相关台账、记录不能及时更新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次。

1.2煤气相关制度、台帐、规程不健全每缺一项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项,因工艺发生变化未及时修定,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1.3各单位煤气基础管理台账(如《煤气专项检查台账》、《煤气防护器材管理台账》、《煤气从业人员管理台账》、《煤气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台账》等)不完善、不规范、煤气设施无具体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记录不详细、内容不符合实际、未及时更新等处罚相关责任单位100-300元。

1.4未对煤气设备设施危险区域按规范进行警示、标识、编号、建档、检查、动态煤气浓度监测等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1.5外委、外协单位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未签定安全协议,处罚区域所属单位300-1000元,处罚作业单位300-1000元。

1.6各煤气相关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煤气专业检查,岗位点、巡检未落实,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1.7煤气危险源控制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如煤气软连接吹扫后未可靠断开),危险区域未划分并落实责任人,处罚责任单位300-500元。

1.8煤气从业人员对在煤气区域作业存在的风险、危险因素、基本防护知识不清楚,处罚责任单位300-1000元。

1.9各煤气相关单位每季度须对煤气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未按计划组织煤气从业人员培训,处罚单位200-500元;培训教育无教案、记录、试卷,处罚单位200元/次;煤气从业人员取证率达不到100%,处罚单位100元/人*次。新工必须签订师徒协议,公司组织煤气培训无故缺员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次。

1.10关于转发国家、省、市或安全职能部门下发的煤气安全类相关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厂级、作业区(车间、工段)级、班组组织学习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11未完成公司煤气防护指令性工作,未及时上报各类总结、工作计划、报表等,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每月22日前上报当月煤气工作总结及下月煤气工作计划至煤气防护站)。煤气防护日志漏报、谎报、不按点报数,处罚责任单位10元/空。

1.12煤气安全管理中,对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未及时处理并上报,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未及时对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1.13对煤气安全检查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并阻碍检查正常开展,有不文明言语行为者 (言辞污秽、辱骂、威胁、殴打等),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情节严重者加倍考核。

2.煤气作业违章管理:

2.1煤气一类危险作业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现场未带视同未办理)、或审批手续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携带co检测报警仪、报警仪未开启、使用未校验的报警仪、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煤气区域吸烟、用管网支架作为电焊机接地线、未带灭火器或使用失效灭火器、灭火器未放置在动火点、电焊把钳或把钳线接头裸露绝缘不好、无作业安全监护人等)处罚作业单位300元,处罚责任管理单位500元,造成后果者视严重程度处罚(1000元以上)。

2.2煤气二类危险作业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及作业方案、工作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处罚作业单位200-500元;造成后果者视严重程度处罚(500元以上);一类危险作业降级处理,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3外协、外委单位在煤气区域施工,未制定安全措施、措施不够完善,处罚作业单位300-1000元,责任单位300-1000元。

2.4各类煤气危险作业、检修作业、非常规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未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认真落实,擅自进行作业(如:没有报批作业方案、参加作业人员对方案、程序、安全措施不清楚,未严格执行或私自变更,未按要求检测、监护等),处罚责任单位300-1000元。

2.5煤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过程中,岗位操作未执行开(停)炉、开(停)机、停(送)煤气、点(熄)火等技术规范,每项处罚责任单位300元;未取得煤气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煤气作业处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2.6未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煤气放散、私自改造煤气管道,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作业过程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倍处罚。

2.7在煤气危险区域吸烟、明火等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次。

2.8私自将煤气设备设施作为受力支撑点进行其它作业活动,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造成设备设施损坏、人员中毒、着火爆炸等,处罚责任单位500元以上。

2.9未经安全告知和教育、无人监护单人操作、私自进入煤气危险区域、进入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等处罚违章责任人50-100元/次,责任单位100-200元。

2.10二人及以上煤气作业未明确煤气安全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2.11未经公司各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私自改装、拆除、停用煤气设备设施或附属设施,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未经许可私自随意操作、拆卸煤气设备设施,影响煤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产生严重后果者,处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12在co浓度高于24ppm的区域进行各类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

2.13煤气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域煤气设施、运行现状不清楚,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设备设施隐患管理;

3.1煤气防护站查出的设备设施隐患,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反馈,对责任单位处罚减半;若没有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对责任单位处罚加倍。

3.2煤气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当时整改不了但没有详细的记录,没有采取临时可靠安全措施(对设备进行维修处理、对该区域进行警戒、告知、悬挂警示牌并做好动态监控工作),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3下发隐患整改内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不能整改必须详细说明原因,有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和监护运行记录,并确定整改日期,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4隐患具备整改条件未按时整改推诿、扯皮、整改不彻底或本单位未及时跟踪验证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重大隐患拖延整改处罚300-1000元

3.5生产单位对辖区内煤气设备设施存在的重大隐患(co浓度≥500ppm)未及时采取停机(炉)、停气等防范措施,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

3.6未对煤气设备设施定期组织评估或评估结果不客观、无评估记录,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

3.7未按岗位操作规程中设备管理要求对煤气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消除缺陷,排除故障,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3.8未建立本单位防护、救护器材相关管理考核细则、台账,规程不健全,未按时详细填写各种台账记录,每项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9煤气防护器材的配置、存放、维护、充装、校验、使用未按要求进行管理,如无维护责任人、检查人、存放维护保养不到位、过期未校验或出现故障后仍在使用、岗位负责人未能及时上报等情况,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10岗位煤气应急防护器材保证随时取用,煤气重点岗位必须配备2套及以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日常使用备用气瓶压力不得低于15mpa,应急救援备用气瓶压力不得低于20mpa,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11各单位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煤气防护、救护器材台账进行更新,并于每月月底将更新情况上报煤气防护站,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12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使用过程中压力低于7mpa时未及时撤离煤气危险区域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13煤气岗位未配备煤气检测仪器的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14煤气高低压报警装备损坏、或随意解除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3.15应急情况下煤气防护器材不能及时调用、借用、共享处罚责任单位 100-200元。

3.16煤气报警设施损坏、缺失、随意停用或解除报警,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因工艺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报警、联锁参数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17煤气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或安全通道不符合标准,应急照明措施、煤气设备设施的限位、事故开关、抱闸、过载保护、报警器、联动连锁等各类安全保护装置、设施不齐全或不规范、损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3.18煤气设备设施改造、更换、检修后未按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私自设计、安装、未经调试打压(气密性试验)验收私自投运,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3.19煤气含尘、含氧、含水、含氮控制成分超标,煤气压力、流量、温度控制参数异常,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给后续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者,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4.应急预案与事故管理;

4.1煤气相关单位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失效后未及时修订、无岗位事故应急措施、未配备足够的应急资源、未设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相关台账,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4.2未按要求组织事故预案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无相关培训、演练记录视同未进行),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4.3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置煤气事故,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4.4发生煤气险肇事故,处罚区域责任单位100-200元。

4.5发生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不及时报告动力能源中心气体调度、煤气防护站或瞒报,造成救援延误、事态扩大,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4.6发生煤气事故,按公司相关制度从严处理。

5.奖励:

5.1员工积极举报煤气事故、隐患或违规违章行为,奖励金额50-200元。

5.2单位每季度未发生煤气事故,奖励单位500元。

5.3积极组织煤气应急演练且效果突出、煤气事故救援中表现突出,奖励组织单位200-500元,奖励个人50-200元。

5.4积极引进煤气先进技术,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500-1000元。

5.5本考核细则未尽事宜项依据国家煤气相关制度法规、同行业安全规范及汉钢公司煤气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煤气控制程序》、《煤气事故应急预案》、《煤气防护器材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动火作业证的通知》等执行处罚。

6.本考核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人工煤气场站安全管理措施—人工煤气基本知识

一、煤气燃烧

1. 燃烧

气体燃料中的可燃成分(如h2、co、cmhn、h2s等),在一定条件下,与氧气发生激烈的氧化作用,并产生大量热和光的物理化学过程称为燃烧。

燃烧反应方程式,是燃气进行燃烧计算的依据。如

ch4+202=c02+2h2o+△h (3-1)

2. 热值

燃烧热或热量,是表示物质吸热或放热多少的物理量。固体燃料或液体燃料,采用1kg燃料完全燃烧时所产生的热量,作为该燃料的发热量;气体燃料,则采用1m3(标准状态下)燃料完全燃烧时所产生的热量,作为该燃料的发热量。

常用热值单位为kcal/m3,国际单位为kj/m3,其换算关系为:

1kcal=4.1868kj

燃气的热值可分为高热值和低热值。高热值用qh或hh表示,是指一标准立方米燃气完全燃烧后,其烟气被冷却至原始温度,而其中的水蒸气以凝结水状态排出时所放出的热量。低热值用ql或hl表示,是指一标准立方米燃气完全燃烧后,其烟气被冷却至原始温度,但其中的水蒸气仍是蒸汽状态时所放出的热量。

煤气是混合气体,其热值可由煤气组成的各单一气体的热值,按混合法则来计算:

q=q1r1+q2r2+…+qnrn(3-2)

式中q一煤气的高热值或低热值;

qn——煤气中各可燃组分的高或低热值;

rn一——煤气中各可燃组分的容积成分。

3. 燃烧的空气需要量和燃烧产物量

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有可燃物质的存在;充分的供应空气或氧;可燃物质达到着火温度以上。

燃烧所需的氧气,一般从空气中直接获得。如若不考虑干空气中少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气体,则干空气的容积成分含氧为21%,氮79%;重量成分,含氧为23.2%,氮76.8%。干空气中氮与氧的容积比为:

燃烧所需理论空气量,是指1m3(标准状态下)(或kg)燃气按燃烧反应式完全燃烧所需空气量,单位m3/m3(标准状态下),或m3/kg(标准状态卜)。例如氢气的燃烧。

h2+0.5o2+0.5×3.76n2=h20+0.5×3.76n2(3-4)

上述反应式表明,1m3(标准状态下)氢气完全燃烧需0.5m3(标准状态下)氧气或2.38m3(标准状态下)空气,燃烧后生成2.88m3(标准状态下)烟气[如果和纯氧反应,则生成1m3(标准状态下)水蒸气]。

在实际燃烧中,因燃气与空气混合不均匀性等因素影响,只供给理论空气量v0不能完全燃烧,因此实际空气量v应大于理论空气量。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α称为过剩空气系数。

二、煤气压力

1. 压力表示法

煤气压力,是指气体的压力强度,即气体对容器壁单位面积上作用的垂直力。其表示方法有如下几种。

① 用单位面积上所承受的力来表示,单位为kg/cm2。

② 液柱表示法。用盛有蒸馏水或水银的玻璃管的垂直高度表示,用蒸馏水则称水柱高,单位为mmh2o;用水银则称水银柱高或汞柱高,单位为mmhg。

③ 大气压表示法。大气的重量对地表面的压力,称为大气压力。大气压有标准大气压(或物理大气压)和工程大气压之分。

国际上用pa作压力标准单位,1pa=1n·m-2。

以上各种压力单位的换算关系见表3-1。

表3-1 各种压力单位的换算关系

单位名称

pa

bar(巴)

atm

1 pa

1

10-5

9.86923×10-6

1 bar(巴)

105

1

0.986923

1 atm

101325

1.01325

1

1at或kgf/cm2

98066.5

0.980655

0.767839

1 mmhg

133.322

1.33322×10-3

1.31579×10-3

1 mmh2o

9.80638

0.098064×10-3

0.096781×10-3

at或kgf/cm2

mmhg

mmh2o

1 pa

0.101972×10-4

7.5006×10-3

0.102

1 bar(巴)

1.01972

750.06

10200

1 atm

1.03323

760

10335.2

1at或kgf/cm2

1

735.59

10002.8

1 mmhg

1.35951×10-3

1

13.5958

1 mmh2o

0.099997×10-3

0.0735537

1

2. 表压力、绝对压力和相对压力

根据所取的基准不同,压力可分为绝对压力和相对压力。气体压力以绝对真空为基准则称为绝对压力;以大气压为基准则称为相对压力。一般压力表读数为相对压力,即为表压力。

表压、绝对压力和相对压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p=b+pb

式中p——为绝对压力,pa;

b——大气压力,pa;

pb——表压力,pa。

pb可以是正压,也可以是负压。

负压用真空度表示:

三、煤气组分和重度

1. 煤气组分表示法

煤气是由一些可燃气体和不可燃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表示其各组分的方法有质量成分、容积成分、摩尔成分、绝对表示成分。

(1) 质量成分煤气的质量组分或质量百分比是指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质量与混合气体总质量比值的百分数。

式中g——煤气各单一组分的质量。

(2) 容积成分煤气容积组分或容积(体积)百分比是指混合气体中某一组分的容积与混合气体总容积比值的百分数。

式中vi——煤气各单一组分容积。

(3) 摩尔成分摩尔是物质粒子数的量度单位,任何物质以克计之质量等于其相对分子质量时为1mol。摩尔法是指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摩尔数与混合气体总摩尔数比值的百分数。

式中mi——气体质量与气体相对分子质量之比。

(4) 绝对表示成分质量法、容积法、摩尔法作为气体浓度的相对表示方法。气体浓度的绝对表示法用mg/m3或ppm浓度表示。ppm是百万分率,1ppm等于一百万分之一。

以上各种浓度的换算关系如下所述。

容积百分比与质量百分比之间的换算关系:

式中gi——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

vi——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体积百分数;

绝对表示法的质量浓度与容积百分比的换算关系:

式中cv——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体积百分比浓度;

cw——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质量浓度;

mi——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相对分子质量。

百万分率ppm与质量浓度(mg/m3)之间的换算关系:

在标准状态下,

式中m——被测物质的相对分子质量;

c——被测物质的百万分率浓度,ppm。

百万分率ppm与容积百分比浓度之间的换算关系:

cv==ppm×10-4% (3-16)

cppm=cv(%)×10ppm (3-17)

2. 煤气的干、湿成分

煤气一般用干陈分表示其组成,但煤气燃烧后,通常用煤气湿成分作为其计算依据。煤气干、湿成分的换算如下:

3. 煤气的重度、相对密度与比容

煤气重量是指单位体积煤气所含物质重量,即作用在单位体积煤气上的重力,用符号γ表示,单位为kg/m3。

式中g——燃气重量,kg;

v——燃气体积,m3。

煤气密度:

重度与密度的关系:

γ=ρ×g (3-21)

式中g——重力加速度,9.81m/s2。

煤气重度可按构成煤气原组分的重度用混合法则来确定。

式中γm——燃气平均重度;

γi——燃气组分重度;

vi——燃气组分容积;

v——燃气总容积。

煤气相对密度是煤气重度与同状态下空气重度的比值。

式中ρ——燃气密度;

ρa——空气密度,在标准状态下(1atm,273k),ρa=1.293kg/m3。

燃气相对密度是煤气安全的重要参数。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能在地面流动扩散到相当远的地点,一旦遇到火源会被点燃,并将火焰传播回来,引起着火爆炸事故;或积存在低洼处,遇明火而发生着火爆炸。一些常见可燃气体的重度和相

表3-2 常见可燃气体(或煤气)的重度和相对密度

气体或煤气

重度/(kg/m3)

相对密度s(空气=1)

气体或煤气

重度/(kg/m3)

相对密度s(空气=1)

0.0899

0.0695

丙烷

2.0102

1.554

一氧化碳

1.2506

0.9671

丁烯

2.5968

2.008

甲烷

0.7174

0.5546

硫化氢

1.5363

1.188

乙炔

1.1709

0.9057

焦炉煤气

0.46

0.36

乙烯

1.2605

0.9748

发生炉煤气

1.16

0.89

乙烷

1.3553

1.046

天然气

0.74

0.57

丙烯

1.9136

1.479

液化石油气

2.52

1.95

第3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结合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有煤气生产、转供、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煤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  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煤气防护站每年按计划组织一次培训,每年进行1次考核,并留存考试成绩单。

第四条  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消防常识及其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煤气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作业、操作、检修等工作中严禁“三违”,严格执行互保制度和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煤气停送传递卡制度,认真按要求进行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六条  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 “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煤气设施施工单位的选择及其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生产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组织施工。严禁无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厂从事施工作业。

2、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施工有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施工作业。

3、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厂的有关安全制度。

第十条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分厂,应责成专人管理煤气设施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施工单位在煤气危险区确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上述工作必须请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经签字确认。

2、无论新、改、扩建的煤气工程或项目或设施,必须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3、参加安全与消防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设备处、生产处、煤气防护站、设备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请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主管人员参加验收。

4、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消防合格证书后,新工艺或设施或设备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项目,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四章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厂负责所辖煤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岗位人员日检情况,对于不符合项有权每月累计考核1次。

第十三条 各煤气操作室须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网络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第十四条 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得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必须与煤气防护站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协商会签之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各分厂煤气管网及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 煤气主管网停、送煤气时,由申请单位事先编制停、送煤气作业方案报煤气防护站审批。

第十七条 凡参加煤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煤气险情时,设备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及时、依次通知煤防站及能源调度、生产调度,并且必须按上级指令或规程或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处理。否则,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各分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有变动时,必须经能源中心和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煤气用户必须注意安全用气,重视煤气附属设施的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静电,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供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供气设施,必须经能源中心、生产处、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分厂煤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煤防站等专业部门确认后再行实施。各分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分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煤气防护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 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1.8%,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五章 煤气操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气防护站负责加强对煤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及时指导消除煤气设施隐患,对违章行为给予纠正并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

2、严禁在煤气设施5米以内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

3、不得私自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不得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

4、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

5、不得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6、在煤气管线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7、不得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

8、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时,不戴防护器具不得进入。

9、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互保制度,严禁1人单独操作。

第二十五条 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煤气设施的脱水系统,发现有缺水、腐蚀情况应及时补水修复;暂时不能处理,应可靠切断阀门并及时通知本单位主管领导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室内外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二十九条  煤气设施的检查作业必须2人以上,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第三十条 停、送煤气时检测合格标准的规定:

1、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co≤24ppm。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o2含量还应接近20.93%。

2、煤气设施送煤气时:o2≤1.8%,或者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

第三十一条 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二条  煤气区域各种警示牌、标志牌时刻保持清晰、干净。

第三十三条  当煤气设施发生泄漏时,设施所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警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停、送煤气方案审批后在煤防站填写《煤气停送传递卡》,能源调度按该传递卡的要求组织停、送煤气。不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停、送本单位主管网煤气。

第三十五条 点火炉、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初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六章煤气设施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第三十七条  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三十八条 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煤气区域施工人员须配合煤气防护站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者煤防站有权停工或处罚。

第四十条 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1、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相接。

3、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备、设施动火除执行动火审批程序外,另须执行以下规定:

1、一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如属工程项目,则由设备处审核、把关;如属带压焊接,须报生产处核准;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保卫处负责审批,生产处负责考核。

2、二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考核。

3、三类动火:由分厂点检作业长审核,分厂安全主管审批。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考核。

4、夜间需开动火证时:

一类动火由设备单位值班人员签字,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审批,生产处考核。

二、三类动火由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设备单位值班人员审批,煤气防护站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符合施工、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分厂应查明原因,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 煤气防护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煤气岗位检查,如有违反者按以下各项标准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气防护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存在隐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整改者,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  对于煤气检修、动火手续冒名顶替签字、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处罚该单位500-2000元。

第四十七条  私自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煤气设施及煤气附属设施的,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条 煤气设施内作业,手持照明灯具电压超过12v,变压灯具超过36v,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四十九条 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设备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各类人员(包括检查、作业、检修及其他人员)贸然进入,处罚该单位5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在煤气设施规定安全距离内私拉乱接者,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并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 煤气区域内电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处罚使用单位500元。

第五十二条  煤气隐患单位的整改逾期未处理,处罚该单位200-1000元。

第五十三条  煤气区域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施,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五十四条  煤气区域施工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五十五条隐瞒或未及时上报煤气险情或事故,或拒不执行或未及时按上级指令处理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五十六条  煤气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直接进行焊接的,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

第五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煤气防护器具正常使用,否则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五十八条 在煤气区域不执行互保制度,处罚该单位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未经审批私自停、送主管网煤气者,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六十条  煤气设施禁烟区严禁烟火,违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一条  煤气操作岗位检查项目未按规定检查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二条  煤气岗位人员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知识,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标准其它内容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六十四条  有其它妨碍煤气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按公司奖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各分厂、部门施行每月累计考核、通报(在公司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制度。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履历表

第六十七条与本规定有关的制度有《煤气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修订权、解释权归能源中心。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须传达到全体煤气岗位及职工。各单位不需要另行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高焦炉煤气排水槽安全管理规定

1) 全作业区煤气排水槽的安全管理由煤气负责人负责。

2) 由煤气负责人负责建立煤气排水槽的档案,以及绘制分布图,并对各排水槽挂上统一编号。

3) 由煤气负责人负责对煤气排水槽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查出问题及时反馈到设备管理室,由设备管理室负责安排处理。

4) 每年三月、十月份上旬由配管负责对所有下水槽进行一次放水清污工作。

5) 作业区每年三月、十月份下旬由安全部门牵头同设备管理室、煤气负责人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6) 由煤气负责人提出煤气排水槽更换计划,报主管部门解决。

7) 邻近煤气排水槽的单位随时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安全部门,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5篇 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

1、严禁用硬物碰管道和表具,不得在管道上晾衣物和供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户内设备周围不得搭建建筑物和加装门锁。

2、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使用,禁止私自装拆或封闭,遮盖燃气设施,(如用厨柜等遮盖管道和煤气表,将煤气管道埋入墙或瓷片里)

3、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煤气房,气房管理员不能携带手机和钥匙串进入煤气房。

4、已装煤气的厨房要经常通风,并要配备干粉剂、灭火剂和灭火器、厨房附近的地方也要配足够的灭火器;同一厨房不得使用两种燃气和火源,如罐装煤气,煤油、木柴等。

5、每次点火前应先开风阀排除膛内可能沉积的燃气,然后再关闭风阀,点火时先点着火种后开主火,先划火后开气。使用煤气时如发现'回火''脱火'现象,应立即关闭阀门,经调节后重新点火。

6、炉灶后火后不能远离炉灶,停电或意外熄火时要马上关气阀;使用炉灶的师傅,下班前要检查气阀是否关好;上班人员最后离开厨房时要检查厨房炉灶气阀和供气总阀一次,确认全部关好才能离去。

7、炉台的燃烧器应防止水进入以防火杯爆裂,如火杯出现裂缝要及时更换。使用带内胆的蒸柜和肠粉柜的炉灶,要检查观察是否有足够的水;如遇停水而又必须使用这些炉灶时,应勤检查勤加水。

8、发现漏气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关闭表前表后阀门;

b、立即小心地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c、杜绝各种明火用静电产生(包括不得开关电灯、风扇、手电筒其他用电设备,不得在漏气场所打电话);

d、应立即离开漏气场所,使用不在危险现场的电话通知有关部门。

9、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要做到:'断气灭火',即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必要时关闭调压器阀门,切断电源。'一把干粉灭火',当火势较大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用力扑打火的根部,火灭后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10、火警电话号码'119'。

第6篇 煤气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制定了煤气设备、设施和操作事项的管理,适用于煤气安全使用、管理的相关作业过程、人员及单位。

2引用标准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管理职责

3.1煤气站负责人员煤气知识培训、现场监护(检测)及事故救护等煤气安全专业管理及作业。

3.2生产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单位煤气使用、煤气设施(设备)安全规范性,及煤气区域监护(检测)的安全管理。

3.3设备部负责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的完善,及单位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管理进行监督。

3.4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4工作程序

4.1停、送煤气危险作业

4.1.1煤气用户需要停用煤气连续24小时以上及检修需停、送煤气时,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统一下达“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

4.1.2检修停、送煤气时,煤气站煤气外网操作负责人及用户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

4.1.3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

4.1.4用户需增减煤气用量必须先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在开、停燃烧炉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经同意认可后,才能进行开、停操作。

4.2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

4.2.1动火工作票办理

a.动火作业(含禁火区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分厂安全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煤气站长审核签发后,煤气站、动火单位共同派人现场取样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

b.外来施工单位对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报请甲方,由甲方按相应条款执行。

c. 高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火,同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4.2.2动火原则及要求

a.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

b.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动火项目一定要拆下来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动火;节假日期间凡不影响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c. 煤气动火作业要使动火设备、设施与气源可靠切断并经置换合格。

d. 动火工作票办理完毕后,如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作业。

4.3煤气安全检测及防护

4.3.1煤气管网按区域划分,区域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封的维护及冬季保温工作,并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

4.3.2煤气用户要有与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直接可靠的联系手段,并做到完好、信息通畅。

4.3.3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

4.3.4对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场所,各单位要对其进行设点、设置警示牌。

4.3.5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3.6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4.3.7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3.8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4.3.9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

4.3.10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3.11煤气系统所有的仪表、水封等设施,要定期巡检,保证灵敏可靠。

4.3.12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生产安全部煤防站。

4.3.13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各单位要定期申报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

4.4煤气事故的处理

4.4.1 煤气中毒事故等同工伤事故处理,现场抢救依照现场急救进行,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仪器或以口罩等其他物品代替防毒仪器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扩大事故。

4.4.2 煤气设施爆炸事故执行各单位煤气设施爆炸应急计划。

5记录

序号

编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q/aq—10-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各单位

各单位

1年

2

q/aq—10-2

煤气区域监测原始记录

各单位

各单位

1年

3

q/aq—10-3

煤气检测报警仪器配置清单

各单位

各单位

长期

4

q/aq—10-4

动火工作票

生产安全部

各单位

1年

6相关文件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第7篇 商场餐厅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商场餐厅煤气安全规定

□ 供气管路及煤气表出现故障由煤气保养人员负责。为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每月检漏一次。

□ 接到煤气报警或投诉,保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处理,视情况有权关闭表前供气阀。

□ 负责各厨房煤气设计方案审核,严格执行规范并负责配合煤气公司参与试压验收和点火通气。

□ 工程弱电应保障报警系统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煤气保养人员接到投诉,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 各餐厅煤气操作人员应按北京市规定,经培训上岗操作。厨房内部各类煤气安全事故,应由各餐厅自己负责。

第8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 使用有安全认证的煤气、液化气灶具及设施。

2、 保证通风良好,防止烟气中的一氧化碳中毒。

3、 使用燃具要有人照看,防止煤气火焰被风吹或被溢出的汤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引起事故。

4、 发生煤气灶回火应立即关闭气阀,在从新点火以免烧坏灶具;在装有煤气设施的屋内不准住人。

5、 不得擅自拆、迁、改和遮挡,封闭煤气管道设施。

6、 使用煤气管道煤气的燃具不能和其他气体的燃具互相代替;使用管道煤气的房间不得同时使用其他火源。

7、 煤气管道内严禁混入空气,液体或其他异物。

8、 联结管道煤气燃具的胶管长度不准超过2米,严禁用胶管过墙或穿门窗用气。要经常查看胶管有无脱落,老化,有应及时更换,以免漏气。若发现漏气,正确的检漏方法是:用肥皂水涂抹在可能漏气的地方,连续起泡,就可以断定此处是漏点,绝对禁止用明火检漏。

9、 不得在煤气设施上搭挂物品,不得将煤气管道作为家用电器接、地线。

10、 初次使用管道煤气不能自行点火。

11、 当你发现煤气设施泄露时,请立即通知煤气公司。

12、 有煤气或液化气的家庭最好安装可燃气体泄露警报,当周围出现煤气或液化气泄露时,可以及早采取避险措施。

第9篇 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

(一) 人员管理

1. 煤气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基本常识,会使用各种救护设备,懂得一般的急救常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 员工进站工作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本岗位操作技术才能上岗作业;

4. 煤气站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 生产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包括:

1) 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检测维修管理制度;

2) 制定检修计划;

3) 进行检测、维修前,应对检测、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 对检测、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 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

3. 对进行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4.

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辅助设施安全管理

1. 煤气站应设化验室,其化验设备应按经常化验的项目设置,不经常化验的项目宜与有关单位协作。

2. 煤气站应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其维修设备应按站内机电设备及管道的经常维护和小修的需要设置,大修和中修应与有关单位协作,小型煤气站可不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大型煤气站应设仪表维修间。维修间距离煤气站和煤气管道不小于15米。

3. 煤气站应配备客气呼吸器、自动救生器等救护设备,即可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救护,也可以在带气操作、抢修时用于安全防护。有条件的大中型煤气站应设煤气防护站,配备救护人员。

4. 煤气站应在煤气发生炉旁、煤气加压机旁等关键部位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并视情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可随时检测设备、管道的漏气情况。

(四)设备的安全管理

1. 设备的安全要求

1) 空气管道上设有泄压水封,爆破阀,煤气止回阀。

2) 各煤气净化设备中设有放散管、爆破阀、蒸气吹扫系统。

3) 设备和煤气管道的放散管上设有取样嘴。

4) 各煤气设备中的水封有足够的水封高度。

5) 低压煤气总管与高压煤气总管设有爆破阀。

6) 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设有检修平台及防护栏。

7) 各设备的安全要求应遵循《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gb6222-2005)的相关规定。

8) 用于生产平衡的湿式浮顶气柜的有效容积≤200m3。

9) 带有水夹层和集汽包的煤气站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0) 煤气发生炉控火应有汽封,以保证看火插杆时不漏煤气。

11) 水夹套应用软化水,(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下部应设排污阀。

12) 水夹套集汽入包应设有安全阀,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逆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13) 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阀门,止逆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14) 煤气炉的余热换热器应采用火管式换热器,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5) 炉顶总管排空,宜使用钟罩放散阀。

16) 竖管旋风除尘器应分别与煤气发生炉成对设置。

17) 电除焦油器的数量和容量按设计产量确定,但应不小于2台,并按规范控制煤气流速。

18) 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换热器应设放散管和吹管接头,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进应在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或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19) 设备和煤气管道上应按规范要求装设放散管,放散管的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平台4m,离地面距离不小于10m ,放散管的阀门前应装取样管。

20) 电除焦油器,电轻油器,必须设爆破阀,放散管和蒸气管爆破阀应装设在设备薄弱处,离地净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设施,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门窗,爆破阀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状态好的工业纯铝板,并经过试验。

21) 煤气炉的竖管旋风除尘器宜设泄压水封。

22) 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等设备与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靠隔断煤气的装置(如阀门、水封等)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23) 泄压或切断水封的有效高度应按规范要求,煤气设备的水封应有保持固定水位的设施。

24) 煤气设备管道上装设的防爆阀、入孔、阀门、盲板等,其装设高度离操作层或地面大于2m时应设操作平台。

25) 锅炉、压力容器、超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6) 设备的转动部份应设防护罩。

2. 空气管道

空气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 在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的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

2) 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爆破膜。

3) 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接至室外。

4) 饱和空气管道应设保温层,并应在其最低点装设排水装置。 5) 空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3、煤气管道

1) 厂区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2) 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设施电阻应不小于4欧姆。

3) 煤气管道在车间的进口处应设阀门、流量检测装置、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装设位置宜在车间墙外,高于2m的应设操作平台。

4) 车间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烟道、进风道、配电室和变电室,当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时,必须设套管。

5) 车间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如果地下铺设,则必须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6) 厂区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5,车间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管道的最低点应设排水器。

7) 煤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热煤气可采用法兰),煤气管道与阀门或设备的连接应采用法兰,但与管径小于50mm的附件连接可用螺纹连接。

8) 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应采用封闭式插板阀、密封蝶阀、水封或明杆闸阀,管径小于50mm时可用旋塞。管道检修需要隔断处,应增设带垫圈及撑铁的盲板或眼镜阀。

9) 吹扫用的放散管,应设在煤气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的未端、进入车间和设备的进口阀前,但阀门紧靠干管的可不设放散阀。

10) 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出口高度,应高出厂房顶部4m。

11) 厂区煤气管道上,每隔150~200m宜设人孔或手孔。在独立检修的管段上,人孔不应小于2个。在煤气管道经常检查处,应增设人孔或手孔。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应设手孔,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12) 在煤气加压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宜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气密性试验

1) 各煤气管道设备和气柜在制造及安装后,应做密封性试验,并消除泄漏点。

2) 在煤气炉水夹套、蒸汽集汽器系统中进行整体水压试验,并设置以下安全保护装置:

⑴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安全阀,以利于超压时安全泄压。 ⑵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压力显示仪表以便操作观察。

⑶ 排污阀:在满水位及高水位时,及进排水;在正常生产中定期排污,以保证炉体正常运行。

⑷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液位计,以保证水位在正常值。 ⑸ 进水管路应设有止回装置,以免蒸汽回流。

5、电气设备

1) 煤气站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 煤气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煤气管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应为二级防雷。

3) 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10篇 人工煤气场站安全管理措施—发生炉煤气场安全管理

一、发生炉煤气分类

在高温下由于氧化剂的作用把固体燃料中的可燃部分转变成气体燃料的操作过程为汽化,用以汽化固体燃料的设备叫发生炉。在煤气发生炉中使固体燃料转化为气体燃料的介质称为气化剂。按照所使用的气化剂有空气、空气水蒸气、水蒸气、富氧空气水蒸气。

按汽化过程所采用的汽化剂不同,发生炉煤气分类不同,见表3-10。

表3-10 发生炉煤气分类

煤气名称

气化剂

煤气热值(标准状态下)/(kcal/m3)

用途

空气煤气

空气

900~1100

化学原料、燃料

混合煤气

空气+水蒸气

1200~1580

燃料

水煤气

水蒸气

2400~2700

化学原料、燃料

富氧煤气

氧+水蒸气

2400~1600

燃料

空气煤气由于其发热量低,炉温过高,易于使灰渣溶结的缺点,限制了它的使用。

水煤气有较高的发热量,可以用管道作远距离输送,但因热效率低,成本高,设备复杂没有被广泛利用。

氧+水蒸气煤气具有煤气热值高,生产量大,可以气化劣质煤,但由于氧成本高,应用不普遍。

空气+水蒸气煤气既无空气煤气易于结渣之弊,又无水煤气、富氧煤气技术条件复杂、成本昂贵等缺点,因此被企业普遍用于燃料制配的生产方法。

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艺

发生炉煤气站可分为两大类。

(1) 热煤气站热煤气站多用于就近使用煤气,发生炉生成的煤气不经处理直接使用,煤气的物理热得以利用,煤气中的飞灰和焦油在加热炉窑中燃烧掉,不产生废水。这种煤气站投资少,见效快,节约能源、管理简单,但仪表堵塞严重,不易远距离输送,不便于调节,在生产中有一定的局限性。

(2) 冷煤气站冷煤气站经常作为发生炉煤气集中供应的中心,由于冷煤气站煤气经过净化冷却,便于输送,在使用中便于调节,对洗涤煤气的废水和废渣便于集中处理,但冷煤气站投资大,占地面积大,热利用率也较热煤气低,而生产管理上较热煤气站方便。

冷煤气站生产工艺流程见图3-2。

三、发生炉煤气站区域布置

煤气发生站应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室外净化设施、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考虑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的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tj 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四、发生炉煤气安全技术要求

煤气发生炉是生产煤气的专用设备,其主要安全技术要求如下所述。

1. 煤气发生站主厂房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 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储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储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人时,或储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储煤层属h一2级火灾危险场所;

c. 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2. 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为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h-1级火灾危险场所;

c. 煤场属h-3级火灾危险场所;

d. 储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

e.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 热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表3-11的要求。

表3-11 厂房与生产车间距离

热煤气产量/(m3/h)

至生产车间的距离/m

备注

≤6000

可与用户车间直接连接,但要用防火墙隔开

至其他车间的距离不小于13m

>6000

不小于13m

4.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煤气发生站区域不得设置与产品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备与建筑物。

5. 煤气发生炉或煤气发生站控制室应设有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6. 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

7. 水套集气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逆止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气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8.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逆止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9. 洗涤塔排水管插入水槽内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洗涤塔最高工作压力加500mm。

10.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11.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12. 电捕焦油器应设有泄爆阀,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应设有当煤气含氧量达到1%或煤气压力低于50pa或蒸汽绝缘保温箱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要求时能切断电源的装置,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沉淀管间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电捕焦油器油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发生炉最高压力加250mm。

13.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的水柱高度加500mm。

14.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的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最大工作压力小于3000pa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300mm;最大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000pa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的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

15. 洗涤塔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塔顶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16. 煤气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得引入管理室内;站房内宜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加压站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室内禁止烟火;站房内需设有消防设备。

五、煤气发生炉安全作业

1. 开炉前的准备工作

新建发生炉的开炉,应进行全面检查和准备。

① 按规定对煤气发生炉及其净化系统的设备、管道进行气密性试验,证实各设备、管道、水封、闸阀处于正常,钟罩阀、防爆阀、放散管及人孔安全可靠。

② 检查输煤、破碎、筛选、给料、输送皮带、计量仪器仪表是否齐全可靠,电气设备及供电系统是否已调试完好,并处于随时可投入运行程度。

③ 对单台煤气发生炉进行冷态试验,测量炉算与探火孔的净距和大小灰刀位置是否正确;对出灰和布煤均匀进行冷试;对竖管、洗涤塔进行给水和喷淋试验;对排送、鼓风等设备进行空运转试车,证明可以投入正常运行;对排送机和鼓风机的电气连锁装置进行试验,证明安全可靠;事故照明可正式使用,一切指示仪表和一次测试仪表已经校验并灵敏可靠。

④ 经过全面检查,证明全部设备可以投入运行,然后用空气代替煤气进行模拟全煤气发生站空试数天,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做事故演习。

对已运行过的煤气发生炉的开炉,仍应对发生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做好投入运行前的检查,有条件时可以进行冷态试验,证明完全具备开炉条件方可列入开炉计划。

2. 烘炉作业

新建或大修后重新砌砖的发生炉,应在点炉前进行烘烤。烘炉前,应全面检查发生炉砌砖是否合格,炉内、出口有无杂物;在炉箅上装有适量的炉渣;白灰盘、水力逆止阀注水,向其他水封部位注水;向发生炉水套注入软化水,水位到汽包水水位表1/2~1/3处,同时打开汽包放空阀,检查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进水门是否灵活;打开自然通风门,封闭钟罩阀水封和竖管水封,拉开竖管上的钟罩阀门,给各部分冷却水及竖管上水;在炉内加适量木柴及易燃引火物。上述条件准备好之后,方可点火烘烤。

烘烤应按规定升温,烘烤时间一般不少于36h。烘炉完毕而未发现异常,即可投入生产运行。若发现问题,则应缓慢地把温度降至室温,然后化验炉内一氧化碳含量小于0.03mg/l,方可进入炉内检查。

3. 点炉

发生炉经过烘烤并确认设备完好即可点炉。点炉前,首先应装适量炉渣,上面架有木柴,再加上易燃引火物,堵好人孔,打开探火孔和自然通风活门,拉开钟罩阀;在探火孔几处同时点燃木材,待燃烧均匀、炉温大约达到100℃时,注水入灰盘,关闭自然通风阀门,然后给风,使炉底压力保持在200~300pa,当火焰均匀烧旺时,开始逐步适量给煤,培养炉内层次,若含氧量不超过0.5%,即可组织送气。点炉时应注意汽包的水位和送气阀门、给水阀门的开闭情况;注意各水封部位和灰盘水的水位应保持少量溢流;要注意各仪表是否可靠。

4. 停炉

① 发生炉在下列情况下应单台停炉:

a. 灰盘底盘、水套、炉底水封及其他构件等发生漏水现象;

b. 底层风帽断裂、加煤机构严重卡紧无法转动和主要部件损坏严重;

c. 出现严重故障,非停炉不能修复时。

② 停炉时应停止向炉内送风,、加煤,封好竖管水封,拉开钟罩阀放散,与管路断开,并保持一定的炉出压力。

③ 关小竖管(洗涤塔)的循环水,并保持溢流。

④ 适当加大蒸汽量进行灭炉,经过试钎确认膛内已经熄灭,停供蒸汽,打开炉体人孔及探火孔,停供软化水。

⑤ 在探火孔取样化验合格,温度降低,可以进入炉内检查。

第11篇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煤气管道排水器运行安全管理,防止因煤气管道排水器泄漏煤气引发的煤气中毒和着火事故,切实保证煤气排水器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所有煤气排水器的管理。

2、管理职责

2.1设备科负责对各工段持续排水器设备设施的安装、检查、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2安环科负责对各工段持续排水器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各工段负责每日对区域内持续排水器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及时通知安全督察,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3、技术要求

3.1我厂的冷凝物排水器为立式排水器,为了保持排水器的有效高度,便于操作维护又分别有单式水封和复式水封两种形式,一般煤气排水器的水封高度在1000mmh2o以内采用单室,超过1000mmh2o采用双室水封或多室水封。排水器本体外部设立蒸汽围管外部伴热方式,运行安全,且保温效果良好。

3.2危险分析:排水器采用外部伴热,因蒸汽温度过高会造成排水器内部水量损失,水封水位降低,煤气将水封击穿,泄漏煤气;排水器筒体的腐蚀筒体内水泄漏,水封水位降低,煤气将水封击穿,泄漏煤气。

4、管理程序

4.1煤气排水器

4.1.1排水器检查方法及步骤

a.导流管上第一道阀门堵塞检查,打开取压头小阀,用便携式co检查仪检查有大量煤气,证明第一道阀门正常,若从取压头处有大量水溢流出来,证明第二道阀或筒体有问题。

b.导流管上第二道阀门堵塞检查,关闭导流管上第一道阀门,从取压头用软皮管通水,从排水溢流口有水流出,则证明第二道阀门正常,否则,阀门故障。

c.排水器的正确加水方法:在排水器缺水补水时,关闭导流管上第一道阀门,从高压侧或低压侧均可补水,补水过程中必须保证排水器各个筒体之间水位相同,否则憋空气的筒体水量加不够。

4.2煤气排水器维护要求:每年5月份、10月份对筒体内部进行各进行一次清扫与整体检查维护。

4.3煤气排水器的作用

煤气排水器全称是冷凝物排水器,它在煤气管网中的作用是连续不断地排出管道内的机械水和冷凝水,排水器在水封高度正常的情况下是不能排出煤气的,是保证管道畅通的一种必要安全附属设施。

4.4煤气排水器的安装要求

4.4.1排水器安装间距分波浪式排放,一般为200-250m。水平式排放一般为100-150m。要求安装在管道标高的最低点,切断装置和流量孔板前后。

4.4.2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

4.4.3高压转炉从剩余煤气放散管或减压阀组算起300m以内的厂房净煤气总管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3000mm。

4.4.4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宜安装闸阀或旋塞,落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

4.4.5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有效高度按最高压力计算。

4.4.6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排污管,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实验头)排水器安装补充给水管应通过漏斗给水。

4.4.7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4.4.8排水器不应设在值班室窗门外或附近,以免排水器发生事故,煤气窜入室内,造成人员中毒。

4.4.9排水器应密封式管理,应挂危险警示和责任牌。排水器的落水管闸阀丝杆应加油有护套。

4.4.10设备所属单位应建立排水器的巡检制度并有记录台账。

4.5煤气排水器的工艺要求

4.5.1煤气管道下方冷凝液排放点集液漏斗与下水管应用闸阀或法兰连接以便必要时切断煤气。

4.5.2应尽量避免管道下集液漏斗排水口与排水器垂直连接,以免排水器基础下沉时给煤气管道增加局部荷载,同时对煤气管道伸缩也有影响。

4.5.3在下水管与排水器的连接处应设闸阀,以便清理排水器时切断煤气。

4.5.4在排水器上第一道闸阀阀上的落水管200-300mm处,应安装dn15-20mm的试验管,便于日常检查使用。

4.5.5复式排水器溢流口不得低于前高压室的溢流口,以便低压室水能补充到高压室。

4.5.6排水器的溢流管与受水漏斗有一定间隔,以便溢流水能目测见和水体散发。

4.5.7在制作复式排水器圆桶体时,应采用两个半弧圆桶及顶板、底板均焊接在隔板上。桶体外部要目测见隔板,为了防止隔板和底板腐蚀、漏水和漏煤气,建议隔板采用厚度为10mm,底板采用厚度为12mm钢板制作。

4.5.8冬季寒冷地区从集液漏斗下应有保温措施,使用蒸汽保温排水器的蒸汽管应安装逆止装置和切断装置。用保温棉保温排水器必须包扎严密,防止雨水浸入锈蚀排水器。

4.5.9排水器的基础应用混凝土浇筑,基础一般要求高出地面100-200mm,基础与排水器的底部可垫入h型钢,保持通风干燥,严禁将排水器固定在基础上。

4.6煤气排水器投入运行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4.6.1确认排水器手孔封好,排污阀关闭,各部件符合投运要求。

4.6.2从高压室加水口注水,直至低压室溢流口有溢流水为止。(注意排水器加满水后必须封堵高压室的加水口)

4.6.3确认高压室加水口封堵严密。

4.6.4管网送气置换前应确认排水器上第一道闸阀关闭严密。

4.6.5送气前应打开管道喇叭口下的落水管闸阀,确认实验头关闭。

4.6.6送气后管道压力稳定后再打开排水器上第一道闸阀,投入运行。

4.7煤气排水器的巡检要求和检查内容

4.7.1排水器每班至少巡检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处理要立即汇报。

4.7.2每年对筒体沉积物进行一次清扫,检查确认隔板、底板、筒体钢板厚度是否符合要求。

4.7.3检查排水器溢流口是否有溢流水。

4.7.4打开排水器试样管阀门,看试样管是否有积水,积水方净后是否有煤气,如有煤气冒出则表示落水管畅通。如试验管长时间排出大量水则表示该排水器内的落水管堵塞。

4.7.5检查排水器筒体、闸阀、法兰接口、落水管、排污管、试验管等是否有漏水、漏气现象。

4.7.6检查排水器溢流水至积水坑的溢流管是否畅通,积水坑是否畅通,积水坑水是否外溢。

4.7.7检查排水器底部基础是否下沉,排水器有无被碰撞等现象。

4.7.8检查排水器责任牌、警示牌、密封、护栏是否完善。

4.7.9检查排水器筒体周围有无积水、杂物、杂草。

4.8清除排水器筒体内的沉积物及检修要求

4.8.1关闭管闸阀、闸阀后应堵盲板。(如闸阀关闭非常严密可从试验管注入自来水或消防水,但要防止水从落水管倒灌到煤气管道中)

4.8.2打开排污管阀门,放净筒体内水封水。

4.8.3打开手孔,接通大气检查co含量合格。

4.8.4从手孔清扫筒体内沉积物,也可用自来水或消防水冲洗。

4.8.5作业结束,首先封手孔,关闭排污阀。从高压室注水,有溢流水后,抽盲板打开阀门投运。

4.9煤气排水器发生事故的处理要求

4.9.1排水器发生水封水击窜大量泄漏煤气,必须立即佩戴空气呼吸器,关闭排水器上的闸阀。

4.9.2如排水器水封水击窜煤气着火,可视火焰情况控制和降低管网压力,佩戴空气呼吸器可关闭集液斗下的闸阀,结合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4.9.3排水器的箱体渗水、漏水、应按清除排水器筒体内沉积物,停用排水器方法处理后在进行修复。

5、煤气排水器维护及专项检查表:

设备名称

润滑部位

润滑方式

润滑油品种

注油量

煤气管道

排水器

一、二道阀

涂抹

润滑脂

适度

试验头

涂抹或浇淋

润滑脂或废机油

适度

排污阀、排气阀

涂抹或浇淋

润滑脂或废机油

适度

补水阀、伴汽阀

涂抹或浇淋

润滑脂或废机油

适度

设备名称

点检部位

点检项目

点检方法

点检标准

筒体

有无泄漏,锈蚀

目视或敲击

无腐蚀、无泄漏

溢流道

溢流情况

目视

正常溢流、无堵塞

基础坑池

完好程度、有无杂物

目视

无塌陷、无杂物

内部情况

有无堵塞、有无异响

开试验头、耳听

无堵塞、无鼓泡

各类阀门

一二道阀、试验头阀、排气阀、排污阀

目视、开关阀门

无泄漏、无腐蚀

手孔

有无泄漏,腐蚀现象

目视

无泄漏、无腐蚀

专用水道、汽道

阀门状况、有无泄漏、有无堵塞

目视、开关阀门

使用灵活、无泄漏、无堵塞

梯子平台

无腐蚀变形

目视或敲击

无严重腐蚀、变形

各连接部位

有无泄漏

目视

无泄漏

6、排水器常见故障及处理

故障内容

故障原因

处理办法

排水器击穿

管网压力波动大击穿水封;

检查筒体筒体有无腐蚀;关闭阀门,补充给水;

有效水封高度不够。

检查筒体内导流管或隔板腐蚀泄漏,进行补焊或更换处理。

溢流道

不排水

阀门损坏或排水管堵塞

在排水器运行状态下,打开排尘管道上两道阀间试验头,若冒出煤气,属运行正常;若出水,则说明排水器堵塞;

溶解性煤气憋压

关闭排水器上两道阀门、排气补水、

关闭总阀,打开手孔清污,恢复手孔,补水至溢流,开启阀门

第12篇 某物业煤气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煤气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 严禁厨房操作人员擅自更换、拆动煤气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备。

□ 在使用煤气灶时必须严格遵守'先点火、后开气'的操作程序,如未点着时,应立即关气,待煤气散尽后,再次操作。

□ 如发现漏气,应立即采取通风措施,熄灭周围火源,通知专业人员前来检修。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明火'试漏'。

□ 使用煤气灶的工作人员,须作道'人离火灭'。

□ 油炸食品时,锅内食油不得超过满锅容量的三分之二,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自燃。油温不得过高,防止食油自燃。

□ 每日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煤气阀门,在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 厨房内,除配置灭火器外,应配置灭火毯。

第13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气柜区域属于危险区,应设明显警告标志。

2.不得在煤气气柜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

3.进入煤气柜内检查时,先向值长汇报,由值长落实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后方可允许进入柜内,并携带co警报器、正压式氧气呼吸器和对讲机,各携带用具要保持良好状态。

4.在煤气泄漏部位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应携带co警报器和带正压式氧气呼吸器。

5.进入由水封切断煤气的管道、机房或设备内部工作,必须设专人自始至终看守水封,保证水封工作正常。

6.严禁在运行的煤气气柜区域动火。

7.煤气中毒事故抢救:

7.1 立即设法将中毒者救出危险区。

7.2 迅速将中毒者移到新鲜空气的地方,解开衣领、腰带,使其及时吸入大量的新鲜空气,此外保持环境的安静和患者的体温,防止中毒者组织内氧气过多消耗。

7.3 如果中毒者已呈现呼吸微弱,甚至窒息状态时应迅速施行人工呼,同时紧急联系医院急救。

第14篇 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

1、 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气房,进入煤气房的工作人员不能穿带钉的鞋子和涤纶衣服,进入煤气房前把所有的通信设备关闭(手机、对讲机)。

3、 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煤气房供气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供气。

4、 定期检查煤气房法兰接头胶垫,是否完好,发现有漏气的现象,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

5、 定期更换气瓶接头的胶垫,防止漏气,定期检查气化炉的气化情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

6、 如发现漏气情况,立即开启防爆排气扇,把泄漏的煤气排出去。

7、如煤气泄漏或煤气起火事件中,首先立即通知保安部。如果泄漏严重,无论是在煤气站还是在别的地方,勿去碰触任何开关,勿去碰触任何电气设备。

8、打开排气装置,关闭煤气闸,并切断煤气来源(对煤气总挚的位置和开关方法应了解掌握)。

9、如果煤气起火,用水降温并防止爆炸。所有电源开关及闸应关闭以防止爆炸。

10、 如果煤气起火发生在厨房,应立即到煤气房关闭所有闸门,同时用灭火器或防火地毯灭火。

第15篇 管道煤气管理安全使用规定办法

1、严禁用硬物碰管道和表具,不得在管道上晾衣物和供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户内设备周围不得搭建建筑物和加装门锁。

2、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使用,禁止私自装拆或封闭,遮盖燃气设施,(如用厨柜等遮盖管道和煤气表,将煤气管道埋入墙或瓷片里)

3、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煤气房,气房管理员不能携带手机和钥匙串进入煤气房。

4、已装煤气的厨房要经常通风,并要配备干粉剂、灭火剂和灭火器、厨房附近的地方也要配足够的灭火器;同一厨房不得使用两种燃气和火源,如罐装煤气,煤油、木柴等。

5、每次点火前应先开风阀排除膛内可能沉积的燃气,然后再关闭风阀,点火时先点着火种后开主火,先划火后开气。使用煤气时如发现'回火''脱火'现象,应立即关闭阀门,经调节后重新点火。

6、炉灶后火后不能远离炉灶,停电或意外熄火时要马上关气阀;使用炉灶的师傅,下班前要检查气阀是否关好;上班人员最后离开厨房时要检查厨房炉灶气阀和供气总阀一次,确认全部关好才能离去。

7、炉台的燃烧器应防止水进入以防火杯爆裂,如火杯出现裂缝要及时更换。使用带内胆的蒸柜和肠粉柜的炉灶,要检查观察是否有足够的水;如遇停水而又必须使用这些炉灶时,应勤检查勤加水。

8、发现漏气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关闭表前表后阀门;

b、立即小心地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c、杜绝各种明火用静电产生(包括不得开关电灯、风扇、手电筒其他用电设备,不得在漏气场所打电话);

d、应立即离开漏气场所,使用不在危险现场的电话通知有关部门。

9、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要做到:'断气灭火',即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必要时关闭调压器阀门,切断电源。'一把干粉灭火',当火势较大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用力扑打火的根部,火灭后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10、火警电话号码'119'。

煤气安全管理考核细则(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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