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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8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第1篇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分很多类型,不同的资金有独立的管理办法,以下为大家提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彩票资金管理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篇【1】: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评审:

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

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

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

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版权著作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经专业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原件;

5、专利年费缴费证明(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第六条 企业申请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成果转化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计划;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行研发项目提交项目自研发开始至申报上一年度末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项目提交技术成果转让协议及付款证明;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 争取优先支持的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4、国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合作的证明文件;

6、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证明文件;

7、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的材料。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经费使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车辆等)发生的租赁费等。

(3)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4)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6)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办事时限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申报时间,8月1日至11月31日为申报资料审查、企业考察、评审和审批时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示和最后核准时间,次年第一季度为签约和资金拨付时间。

第十条 管委会科技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补齐材料、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第三人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应当向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的异议书以及支持异议的证据。科技部门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报主管科技的管委会领导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2、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3、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4、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的约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按照彩票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内,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受理申请后,财政部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五)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调整方案;

(三)对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四)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应当向财政部报送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发行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可以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设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制定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上市销售。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彩票游戏奖池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分为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开奖设备和服务,彩票发行销售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运营及维护,彩票印制、仓储和运输,彩票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以及彩票技术和管理咨询等。

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

(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

(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约定;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九)其他内容。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彩票管理政策,严格履行彩票代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 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

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条 彩票代销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彩票代销证编号;

(二)彩票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四)彩票代销证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应当定期销毁。

销毁彩票应当采用粉碎、打浆等方式。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

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自财政部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销毁彩票,并于销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销毁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彩票市场实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间,停止彩票的销售、开奖和兑奖。休市的彩票品种和具体时间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彩票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开奖活动结束,是指彩票游戏的开奖号码全部摇出或者开奖结果全部产生。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在当期彩票销售截止时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根据体育比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定期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

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开奖设备。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或者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的,开始摇奖前,应当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测。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彩票游戏,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彩票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未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彩票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三)当期彩票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 彩票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四十三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彩票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

彩票游戏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财政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彩票游戏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

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业务费,是指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因彩票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支出。彩票兑奖周转金专项用于向彩票中奖者兑付奖金的周转支出。

第五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十九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六十条 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消息,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彩票销售原始数据、彩票开奖设备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或者彩票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彩票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例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4.附则: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3篇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建立本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公司及下属各项目部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在建项目部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比例

公司年度投入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1.5%;

第四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励;

(二)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技术培训;

(三)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

(四)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或更新、技术改造和设备维护保养;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

(六)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

(八)安全生产整治的其它项

第五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控制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报公司质量部备案。

第六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监督检查

公司安全质量部会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安全资金的计划和实施情况监督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资金保证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处罚原则

公司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第81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4篇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获取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存储管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帐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4种情况时,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实施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和具体情况,本着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应充分说明各项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预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原则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审查评价报告,需要时可要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部门对计划书进行补充说明或论证;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按原投资方案实施项目可能会不经济、或给股东带来损失时,总经理办公会应按谨慎性原则从严或推迟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收到总经理的相关报告后,认为需要对全部或单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议时,应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审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依据经审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种情况,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审批资金申请,要求项目实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或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措施;

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内(含15%)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上时,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于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

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由公司财务部提出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用于短期证券投资时,要由公司证券部提出投资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活动应当设专人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单位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

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20%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财务部应定期提交项目投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须按定期报告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以下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1资金使用管理的依据

1.1资金使用计划

1.2进度报告

1.3工程变更

1.4资金管理计划

2资金使用的控制步骤

2.1比较。按照确定的方式将资金使用计划值与实际值逐项进行比较,以发现费用是否已超支。

2.2分析。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以确定偏差的严重性及偏差产生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发生或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2.3预测。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测整个项目完成时的费用。

2.4纠偏。当工程项目的实际费用出现了偏差,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偏差分析和预测的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期达到使费用偏差尽可能小的目的。

2.5检查。对工程的进展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状况以及纠偏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 资金使用的控制方法

3.1偏差分析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横道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3.2在进行费用偏差分析时,要考虑以下几组费用偏差参数: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偏差程度。

3.3在进行偏差原因分析时,首先应当将已经导致和可能导致偏差的各种原因逐一列举出来,并通过对已建项目的费用偏差原因进行归纳、总结,为项目采用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3.4对偏差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实现费用的动态控制和主动控制:修改费用估算。

3.5采取纠偏措施。纠偏的主要对象是业主原因和设计原因造成的费用偏差。在确定了纠偏的主要对象之后,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纠偏措施。纠偏可采用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等。

3.6找出产生偏差的原因后,连同所选择的纠偏措施以及从费用控制中吸取的其他方面的教训等都要形成文字材料,作为本工程项目的历史资料以供参考。

第6篇 a县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不断满广大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省政府设立了“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管好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切实组织开展好农村文化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确保拨付到位,使用公开,专款专用,实现“政府出资、市场运作、乡镇搭台、农民看戏”。

第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搞好调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视,稳步推进,扎实做好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来源:省财政安排给我县的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六条 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农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40:4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开支。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帐。

第八条 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对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文艺演出一般每场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60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

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

第九条 乡镇政府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故事片1个、科教片2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条 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2―3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报帐程序

(一)报帐票据: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政府演出证明,到各乡(镇)财政所开具费用单据后,凭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脸税务发票;电影放映公司凭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村委会放映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民标;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必须对照文化活动方案,由财政所审核并开具费用报销票据。

(二)到县文化广播局报帐: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放映公司携带税务发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证明和地税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到文化广播电视局报帐;由文化广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 乡(镇)政府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及维修等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各乡(镇)要提供演出、放映场所,并负责维持演出、放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终抽象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制定年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年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

第四章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政府选择。

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农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圆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和*、*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农村文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年度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工(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用报帐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饶县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标语、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政府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农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8442910)和县财政部门(8444231)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立奖惩制度,每年评比一次,对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全面发展,获得农民群众好评的乡(镇),演出团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乡镇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发、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比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8篇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法

1.本体维修资金属各楼宇物业业主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

2.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管理处缴交本体维修资金,业主发生变更时所交的本体维修资金不作退还。

3.本体维修资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具体包括:

3.1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管(道),电梯、公共水池、加压水泵、本体上下水管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4.本体维修资金的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

5.本体维修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设立专用账号存放本物业的本体资金帐内。

6.房屋本体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处主任签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或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需业主委员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支付。

7.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小区本体维修资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不够支出时,经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8.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管理处应向业委会提交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审议通过。业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后15日内做出答复,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业委会逾期视为同意。若业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维修资金,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9.本体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由管理处每3个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10.经业委会或所维修养护的单栋房屋50%以上业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规定的本体资金比例。

11.附表

11.1《房屋完好率统计表》

11.2《房屋设施零星小修记录表》

11.3《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记录表》

11.4《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计划表》

11.5《房屋中(大)修工程计划表》

11.6《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汇报表》

11.7《房屋本体维修资金台帐》

第9篇 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办法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集团化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现金流量控制为重点的集团内资金统一调控管理体系,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团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决策机构及职能

1、公司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公司总裁

副主任委员:公司财务副总裁

委员:公司营销副总裁、 生产副总裁、投资发展副总裁

成员: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负责人、销售分公司负责人、物资分公司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计划发展部负责人、财务经理

2、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审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月度资金计划;审定筹融资方案;统一调度资金;检查、考核资金预算、计划执行结果;动态监控公司现金流量,控制财务风险。

3、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为月度例会。

第四条 执行机构及职能

1、财务中心资金部:

履行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主要负责执行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拟订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统筹规划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组织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向各公司下达经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审批各公司资金周报表,负责各公司资金调拨;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各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资金执行情况表及资金管理工作报告;对各公司资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见与建议。

2、财务经理:

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各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初审上报各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季度资金预测、月度资金计划、资金周报表、资金日报表等相关资料;参与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组织实施各公司经批准的筹资方案;督促落实各公司收入计划;具体落实财务中心资金部资金调度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权限设定审签各公司支付业务;提交所辖区域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运行报告。

第三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公司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调控。

各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资金预算,经财务经理初审,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复审并汇总呈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执行。

资金预算审批程序如下图:

1、年度资金预算

各公司应依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资金预算,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年度资金预算草案,待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正式年度资金预算。

2、季度资金预测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季度资金预测。

3、月度资金计划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结合季度资金预测,编制月度资金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对于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计划,须列明详细支付单位名称和金额。

应付材料款、代垫运杂费、工程尾款支付计划明细表随同月度资金计划一同报资金部。

销售公司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及各直管公司提报下月货款回笼计划。

工程部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以及相关的各分子公司提报下月工程款支付计划。

4、资金周报表

各公司应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编制资金周报表,于每周六上午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5、资金日报表

各公司应按时编制资金日报表,于每日上午9点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月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情况表,于次月3号前随同次月月度资金计划一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四章 筹资管理

第七条 各公司需新增借款,必须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

各公司无权自行向外借款。

第八条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1、各公司经批准的新建项目,须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时,应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并专项申请报批。

2、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负责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合同的洽谈。

所辖公司的财务经理亦参与合同洽谈。

3、申请贷款的各公司应配合财务中心资金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贷款所需相关资料。

4、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 流动资金借款

1、流动资金借款计划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2、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只能向财务中心资金部申请借款。

3、财务中心资金部收到申请后,将优先考虑在公司内进行资金调剂。

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向申请借款的公司调拨资金。

严禁各公司自行拆借资金。

4、公司内资金不足时,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财务中心资金部将组织向金融机构借款。

5、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条 担保与抵押

担保与抵押必须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1、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以资产抵押方式为主。

2、各公司经批准的银行借款资产抵押方案,必须经财务经理初审,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定后方可实施。

3、各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1、各公司资金收入均应纳入资金预算。

2、各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

新开账户的公司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3、销售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销售公司及所属各市场部不得开设账户留存货款。

4、经批准的各公司月度资金计划,涉及各公司间调拨资金的,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签发“资金调拨单”,经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各公司必须确保资金2日内到账。

5、各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入账。

收款单录入时间与账务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公司及各公司所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合同办理结算,并及时挂账。

无论是公司总部还是各分子公司的款项支付,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信守合同的原则,必须坚持按均衡支付率办理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支付不存在法律纠纷。

1、总部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财务中心资金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2、各公司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各公司计财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各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各公司执行经理审核后, 报各公司计财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3、支付建议计划必须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应付、本年已付、期末余额、支付率、财务支付建议计划、主管部门调整计划、调整原因说明”项目。

4、对于批准计划未执行的,需在月度资金运行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在次月计划中滚动安排。

5、各项税款、利息费用等支付必须按规定填制付款凭单,由财务经理签批后方可支付。

税款缴纳原则上不得超出应交税金期末余额,确需预交税款或支付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营业外支出,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支付。

6、其他未尽的支付事项,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7、各公司日常资金支付,应依据明细资金计划办理。

审批权限设定如下: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业务,必须报经财务经理签字后方可安排支付。

财务经理不在现场时,可序时电传审签支付,然后补签原件。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内,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业务,经财务经理授权后,可按规定程序支付。

8、原则上不得计划外付款。

但因各公司生产经营临时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计划外支付时,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①单笔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全月不超过3笔。

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全月不超过2笔。

③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经财务中心资金部呈报财务中心主任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拓展阅读: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更好地了解《办法》制定的背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定义、范围,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经过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及正在有序开展的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

目前,我国已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遗产45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处;国务院已批复公布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295处。

此外,我国还有博物馆3020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多件。

同时,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也在相应增加,仅就中央对地方文物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而言,2023年11亿元、2023年12亿元、2023年40亿元、2023年65亿元、2023年预算安排70亿元。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更好地满足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2023年起,财政部教科文司会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经过充分调研和多次征求意见,对原有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进行了合并和修改,起草并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什么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调查、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并详细规定了支出内容。

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特别强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办法》规定,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

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逐级报送至所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五、《办法》确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模式有哪些制度优势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实施项目管理制

与一般的维修项目不同,文物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首先,文物本体体量不一,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例,大到长城、故宫,小到大金得胜陀颂碑(石碑全高328厘米,碑身高177厘米,宽85厘米,厚31厘米),都在补助范围之内;其次是文物修复要秉承“原材料、原工艺、原体量、最小干预”的原则,在不同时代、不同材质文物保护维修的时候,所选取的材料和工艺也不一样,这就形成了文物保护项目立项、保护方案编制和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中要特别强调专业性特点。

因此,《办法》明确了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现了文物保护工作的特点,做出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

(二)打破了文化文物行业和其他行业的界限和国有、非国有的所有制界限

《办法》将资金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归口管理的,如教育部所属大学校舍;也包括地方宗教部门、企业和个人管理的)和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基本涵盖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

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乡土建筑为主,多为乡村和城市传统街区的民宅)往往还在发挥使用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因要以文物保护的要求管理,会对使用造成一些限制,对它们的专项资金补助可以看做是国家对限制私权的补偿,彰显了文物保护政策的人性化。

(三)合理划分文物保护各方参与者的责任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国家和民族全局性利益。

根据《文物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但由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跨区域性质、效益外溢特征十分明显,中央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地方文物保护工作予以规范、指导和支持。

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领域,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办法》重新确定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下达、监督和绩效评价等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除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外,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还涉及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和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单位等各个方面。

此次修订办法,对原有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责任。

(四)强化了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价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开支标准、政府采购、结转和结余、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等管理进行了规定。

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结项财务验收报告制度,未能通过结项财务验收的项目应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强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采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将另行制定。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上的特点

国家财政、文物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经过实践探索、形成的中央文物保护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机制,探索资金管理使用方向明确、实施便捷、效率值高等突出特点和优势,既可针对文物保护项目实际需求妥善解决文物保护轻重缓急的排序问题,又可及时有效地开展重点文物保护抢救工程,使一大批珍贵文物得以安全保护和永续传承。

而将现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完善财政支付制度,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重要举措。

(二)如何理解《办法》相对于以前政策的创新性

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文物保护管理的理念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一方面,文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包括工业遗产、水下遗产、线型遗产、文化景观等都成为文物保护重要内容,文物科技保护水平逐步提高,中外交流日益紧密,文物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明显增强;另一方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在转变管理职能,不仅注重于管理本系统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而是面向全社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和监管等,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

文物保护管理理念的创新对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修订和完善原有的管理办法,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文物形态的界限,进一步扩大财政支持范围,使其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第10篇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5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五)

1. 管理机构

财务中心负责公司的资金结算、借贷、往来调剂等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分公司的资金运行。分公司财务负责其所在公司的资金结算、往来等管理工作。

2. 账户管理

开立、变更账户,须经总经理同意,由财务中心门具体执行。原则上各公司只能在便于开展业务的银行开设一个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开设账户情况及变更情形及时向财务中心书面呈报、备案。

3.支票管理

(1)支票由出纳人员或财务中心门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与财务印鉴由不同人员分开保管。

(2)支票领用时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支票领用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到财务中心门领取支票。

(3)原则上不允许各业务部门领取空白支票。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各部门累计领取支票不得超过三帐,超过三张未报帐的,财务中心门暂时停封该部门借款业务。财务中心门及时催促各业务部门及时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4)支票付款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购置物品时需要物品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

(5)收到支票后,及时送存银行,不拖不压。

(6)收付业务款发生时出纳人员及时登记日记帐。做到先登帐后付款,先收款后登帐。出纳人员按月对帐,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书面呈报财务中心经理。

(7)每周五下班前各公司出纳人员将银行存款金额书面或电话报告财务中心经理,为资金筹措、安排、调度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

4.现金管理

(1)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结算起点暂定为1000元,如需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2)公司购置固定资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购置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物品价款一次超过1000元的,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采购价款一次低于800元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也可以使用支票结算。

(3)库存限额经总经理审批核准,现金超额部分送存银行。

(4)收入现金及时入帐,送存银行。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5)财务人员从银行中提取现金,当填写“现金支票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提取。

(6)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报财务负责人审批,经会计审核,到出纳人员处领取。

(7)报销时凭发票、差旅费单据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借款凭单,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批准,到出纳人员处冲抵以前借款、领取现金。付款后加盖付款标志及经办人戳记。

(8)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按月编制工资表,交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月末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9)办理款项汇兑时,财务人员经审核“汇兑通知单“及有关凭证,分别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总经理签字,出纳人员到银行办理。

(10)出纳人员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按顺序记载现金收付,帐目当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11)不准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

(12) 不准白条抵库。

(13) 不准挪用现金。

(14) 不准利用账户替他人或其他单位套取现金。

(15) 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主管会计经常与出纳核对库存现金情况。

(16) 每个季度财务负责人至少会同主管会计抽查一次库存现金对差异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库存现金盘点报告,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呈报财务中心经理。

5.备用金管理

(1)各部门由于业务工作性质,需要备用金的,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2)根据公司总经理通知,部门领取备用金时,填写借款单,财务负责人审核,由出纳人员依凭证付款。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备用金管理,并将人员名单报送各公司财务中心门备案。

(3)部门领取备用金累计一般不超过2000元。

(4)备用金管理人员每周与财务中心门结算一次,及时补充备用金。财务中心门按时催促备用金管理人员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5)因业务发展或部门调整,不再需要使用备用金的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归还备用金。

第11篇 寺河煤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寺河煤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资金安全保管使用责任,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现根据晋煤集财字﹝2011﹞1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寺河煤矿资金管理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全管理主要指管理环境安全、资金收付安全管理及资金保管安全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矿属各单位必须配合财务科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管理环境

第四条

寺河煤矿财务科资金保管室必须安装合格的安全监控设备,完善货币资金安全软、硬件,配备经安监部门监制的保险柜,保证“三铁一器”齐全。

第五条

寺河煤矿信息监测中心应保证安全信息设备线路畅通,设备正常工作。在设备采购验收时认真测试,保证设备物美价廉。

第六条

财务科所需安全设备,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完成采购。

第七条

寺河煤矿保卫科应加强对财务科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矿资金安全会议精神。

第八条

定期或节假日组织寺河煤矿资金安全专项会议,财务科具体对资金安全管理提出建议,会议应组织对建议安排落实。

第三章

货币资金安全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轮岗,保持会计人员品质优秀,工作严谨,责任心强,便于工作开展。

第十条

强化货币资金责任制,对管理人员要具体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强化货币资金收入控制,严格控制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保证应得收入全部收入入账。

第十二条

建立现金、票据防假检验制度,运用电子验钞器逐张查验,对交款人、票据移交人有关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严格按《全面预算办法》、《资金结算办法》进行审批付款,出纳人员不得出现无审批支付现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矿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纳应加强现金盘点和对账,财务科业务分管领导要组织定期检查。

第四章

其他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票据、印鉴和网银的安全严格执行寺河煤矿有关规定。

第五章

安全考核

第十七条

财务科定期对货币资金及有关资金管理安全事项检查,并按检查结果考核,消除检查存在的隐患,处理检查问题和有关人员。检查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㈠不按规定从事货币资金收支业务、不定期对账等行为,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0-500元,情况严重的处以调离会计岗位等。

㈡出纳应严格检验币面和票据,收取的假币由出纳负责赔偿或追回。

㈢出期重大经济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财务科检查时发现问题应由矿其他单位配合的,按《全面预算办法》有关规定考核,严重的上报矿领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获取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存储管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帐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4种情况时,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实施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和具体情况,本着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应充分说明各项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预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原则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审查评价报告,需要时可要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部门对计划书进行补充说明或论证;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按原投资方案实施项目可能会不经济、或给股东带来损失时,总经理办公会应按谨慎性原则从严或推迟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收到总经理的相关报告后,认为需要对全部或单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议时,应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审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依据经审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种情况,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审批资金申请,要求项目实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或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措施;

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内(含15%)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上时,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于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

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由公司财务部提出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用于短期证券投资时,要由公司证券部提出投资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活动应当设专人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单位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

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20%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财务部应定期提交项目投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须按定期报告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以下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篇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所属分公司。

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要在本公司有效实施本办法,并对保证货币资金安全。

第五条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作为公司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合理调度资金、指导和监督所属公司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财会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应明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货币资金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全过程。

第七条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合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分工。

货币资金管理应实行钱帐分离、钱票分离、票章分管的内部牵制制度,按其管理环节及责任人可分为出纳、银行对帐、审核、资金核算主管、财务负责人。

出纳 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现金、支票及支票密码、有价证券、经批准代保管的财产等。

银行对帐 负责单位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核对工作,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查找未达帐原因。编制人要在银行余额调节表上签名或盖章。

审核 负责保管各种发票;签发支票的印鉴;对各项借款、报销严格执行《经费批准权限的规定》。

资金核算主管 负责每月(不定日期)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负责审查银行存款调节表的编制方法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长期(不应超过一个月)未达帐款。审核通过的银行余额调节表资金核算主管需在调节表上签名或盖章。

财务负责人 负责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核对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到位,保证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 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审批权限一览表》进行,内容见附件。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审核人员应对支出的相关票据、单证、附件是否齐备,批准范围和权限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进行审核,经复合确认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及时入帐。有关财会人员应对各自承办的业务负责。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除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外,不得对外单位提供担保业务。公司办理资金借贷和担保手续的审批权限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各类资金审批权限一览表》进行,内容见附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对“空白支票”的使用要严加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预算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单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检查全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漏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

(一)分级负责。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 (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由省林业厅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全省航空护林飞机租用计划及飞行费地方配套预算建议数,并与有关单位签订租机协议,确定租用飞机的机型、架数、计划小时、进出场日期和地点等。森林航空消防任务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飞行情况,按照租机协议与各供机单位及时清算飞行经费,提供详细的飞行费结算清单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飞行配套经费的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飞行配套经费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区的了望台哨、森林消防水池、固定宣传碑修建及防火通道、隔离带建设、重点火险市(州)、县(市)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装备,应急处置保障设备装备,重点林区无线电通讯系统、林火远程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新型灭火器材研制和推广以及其他与森林防火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主要用于支付应由地方按比例承担的租用飞机进行护林防火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不得用于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购置公务用车、修建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以及与森林防火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和省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省级财政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做好入库前验收、入库后维护、出库时调试等工作。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调拨使用要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调入、调出要及时核对,按程序办理入出库审批手续,并按年度进行实物盘点,保证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15篇 八大产业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八大产业”

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提高产出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及保障措施的通知》(扬府发[20**]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八大产业”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实施八大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奠定坚实基础;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知识创新的骨干力量,推动高校院所在服务八大产兴振兴中做贡献。

重点设立科技攻关、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平台建设、产学研专项、国际合作、基地与联盟(省级以上特色产业基地与市级以上技术创新联盟)及科技成果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进步奖、专利专项资金及市政府明确的科技创新相关奖励等12个方面专项资助计划。其中科技成果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进步奖、专利专项资金及市政府明确的科技创新相关奖励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以市辖区内为主的(包括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和市直,下同)企事业单位,且必须为承担科技创新任务的第一单位。同时,为确保全市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继续较快增长,对县(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联盟等专项,可给予适当资助,资助金额由市、县(市)各半承担。

第四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评审监督及资金拨付与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科技攻关(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项目资助计划

1、资助范围和条件

(1)在市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组织,具有较强的科技投入能力,其中企业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应不低于1%(以20**年度R&D清查填报数据为准)。

(2)申报项目的技术前瞻性、创新性、关键共性技术特征较强,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3)可形成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强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及目标产品,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4)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

(5)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或较强技术依托单位。

(6)单位经营和科研活动中的资信良好。

2、资助标准

(1)工业科技攻关项目资助标准: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2)农业科技攻关项目资助标准: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社会发展科技攻关项目资助标准: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证明;

(5)项目科技查新报告(申报日前一年内有效);

(6)与科研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第六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计划。

1、资助范围和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注册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

优先支持在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注册经营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和创业投资资金介入的项目。

(2)计划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八大产业;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目标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2、资助标准

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3、申报材料

(1)《扬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国家、省科技计划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七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计划。

1、支持范围和条件

(1)围绕我市八大产业三年振兴目标,以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和健全产业链为重点,对国内外重大的科技成果向我市进行转化与规模产业化的项目进行专项支持,对四大快速发展产业继续推动完善产业链,并尽快实现产业化,形成高新技术增长点;对四大振兴产业继续促进产业结构调优、调高,提升产业发展核心竞争能力。

(2)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求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八大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要有重大创新、成熟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项目目标产品要求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优先支持获国家、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优先支持在市委、市政府各类重大产学研活动中签约的有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并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3)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企业要求在扬州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自身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能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团队、管理团队和现代企业制度,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2、资助标准

每年通过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和现场考察等程序,确定10-1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200万元的拨款资助,主要用于项目中试和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八大产业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可以给予滚动支持。

3、申报材料

(1)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

(2)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4)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资助计划

1、资助范围和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由八大产业的企业生产。

(2)产品于申报补助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已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省重点新产品、省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

(3)该产品当年含税开票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

2、资助标准

根据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新增税收确定奖励金额,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资助25-30万元。

(2)销售收入1亿元(含)-2亿元、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资助20-25万元。

(3)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资助15万元。

(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资助10万元。

3、申报材料

(1)专利授权证书,省高新技术产品、省重点新产品、省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证书)。

(2)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新产品当年入库税金证明。

第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资助计划

1、资助范围和条件

重点支持石油及化工、汽车船舶、软件及信息服务业、机械装备、新能源、新光源、智能电网、现代物流业等产业建设重点技术研发机构和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重点技术研发机构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我市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技术开发优势,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业研发人员20人以上。

(2)研究与开发投入占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科技基础设施新增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3)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场所,用于研发和中试场地大于1000平方米。

(4)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5)对于进入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多家联合建设并独立运行或是产学研联合的股份制体制、第一承担单位是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单位优先支持。

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科技资源优势和公共服务业绩,开展公益研究与服务或公共技术服务业务不少于1年,拥有一支专业水平较高、专门从事公共服务的队伍。其中申报单位拥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2)鼓励研发能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联合科教单位申报专业化社会化的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共享型的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功能配套项目。

(3)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的公共服务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设施条件。项目组建后,其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平方米。

(4)新增投资规模总额(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5)鼓励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产学研合作机制。

2、资助标准

重点技术研发机构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25万元。

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重点研发机构建设可行性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2)承担单位上年度总结及财务报表;

(3)合作共建的相关协议;

(4)服务资质提升或形成服务品牌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产学研资助计划

1、资助范围和条件

资助范围:

产学研资助计划主要支持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学研联合校企联盟建设;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政府组织的重大产学研活动;扶持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资助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区范围内的企业、高校院所或产学研战略联盟;

(2)产学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

(3)产学研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共享及各自责任与义务,确保技术成果在扬州市区范围内企业应用转化;

(4)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应领域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优势,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条件保障。

2、资助标准

每年全市择优支持当年新建的10个校企联盟项目,每个支持25万元;重大产学研活动专项经费200万元;中科院扬州中心专项资金250万元;扬州大学与扬州市合作资金100万元;培育5家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每个支持40万元。

3、申报材料

(1)、校企联盟项目通过省科技厅管理部门审核,并获得登记编号;

(2)、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原件;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计划

1、资助范围和条件

(1)主要面向与我市合作关系密切、创新能力强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全球著名跨国公司,重点在八大产业领域内,支持我市企业联合境外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等开展联合研发、技术引进、技术应用和技术转移等合作。

(2)支持我市企业为引进世界领先技术和全球工程技术应用领域高层次人才而开展的合作项目。鼓励和支持市内有较好对外合作基础的企业牵头,联合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构建不同模式的产业创新国际合作联盟,优先支持联盟中方牵头单位与海外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的实质性联合研发项目和技术对接洽谈活动。

(3)支持市内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与全球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进行合作研发。

(4)支持市内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以收购、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研发机构,利用境外人才、科研条件和环境等研发资源在境外开展研发活动。

(5)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国际产学研合作论坛和跨国技术转移对接洽谈活动。

2、资助标准

每类项目或国际合作活动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中外合作双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交往历史,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原件;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以上特色产业基地和技术创新联盟资助计划

1、资助范围和条件

(1)对市区新获批的省以上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机构、技术创新联盟进行一次性补助,对县(市)按资助标准,由市、县(市)各按50%分摊。

(2)对在市区范围内的基地骨干企业、联盟会员单位制定重大标准、构建共性技术平台、定制培养高层次人才、国际科技交流进行补助。

(3)支持基地和联盟成立行业协会、建立展示中心、参加高层次展览与论坛。

2、资助标准

(1)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的管理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批省级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2)鼓励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技术联盟中企业牵头,联合大学、科研机构等,共同研发制定技术标准,对获得立项或批准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市政府给予主要创制企业单项标准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支持基地管理机构和产业技术联盟的企业与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按照企业需求联合定制培养人才,政府根据校企合作协议以及实际到企业工作人数等情况,给予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4)支持基地管理机构和产业技术联盟注册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专题调研、编写产业年度发展报告等专项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

(5)支持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机构、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建立技术、产品及应用展示中心,以整体特装方式组织参加国际性展会,每年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申报材料

(1)省以上特色产业基地批文;联盟成立批准文件及正式运作证明材料;

(2)相关活动经费申请文件及活动证明材料。

第三章项目申请、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扬州市扶持奖励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细则》(扬府办发〔20**〕117号)。本办法所确定资助扶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至6月,具体申请程序为:

(1)指南发布。每年5月份,市科技局依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扬州市实施八大产业三年振兴目标任务,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职能处室。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

(1)项目初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专家咨询评审。

(2)项目专家咨询。市科技局根据申报项目分类情况,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咨询评审。单个项目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人,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对于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专家咨询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每年至少轮换三分之一以上。

(3)项目审定。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经审定的项目,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行文,由市创新办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与相关责任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4)资金拨付。扬州市“八大产业”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申报单位依据科技计划立项批文和项目合同,到市或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与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任务书时,应当细化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中,应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对于弄虚作假,擅自更改合同规定,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合同等处理措施,对被取消合同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追回已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向市科技局职能处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本办法自20**年度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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