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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0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清除、预防和降低安全风险,有效实施安全管理过程控制,保证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过程控制。

3基本职责

3.1总经理任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配置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审批公司级安全管理标准。

3.2专职安全副主任,组织实施安全法规和安全作业性文件,检查考核各部门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3.3部门主管组织下属认真执行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培训和教育员工形成安全风险管理意识。

3.4部门安全主管具体实施本部门安全管理过程控制,确保人员和现场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3.5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依法实施安全作业。

4安全管理领导组织机构

4.1组织机构

组长:邹海敏

副组员:朱青

组员:部门经理及项目安全员

4.2职责分工与工作内容

4.2.1公司安全施工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施工的决定、指示、“安全第一、积极预防、动员迅速、消除隐患”的方针,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公司施工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水平。同时合理设置安全机构,配备适当人员,负责组织本公司以安全施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针对本公司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调查落实整改情况。

4.2.2安全专职副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安全施工委员会制定的公司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及时了解事故隐患、积极整改。检查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主持日常安全施工工作,组织各部门主管和安全员落实安全施工报告制、巡回检查制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并向安全施工委员会主任随时汇报全公司安全施工状况,推广先进安全技术使用,向安全施工委员会主任负责。

4.2.3各部门主管同时兼任安全施工委员会副主任,在工作中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提高本部门安全施工意识,自查本部门安全施工情况,制订和落实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指导下属班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监督检查下属。落实和整改情况。指导下属的岗位安全施工活动,执行安全工作值班制度、报告制和巡回检查制。管理好本单位危险物品和特种设备运行,对重大危险源应建档。对事故及隐患要及时上报,对本部门安全施工向公司安全施工委员会负责。

4.2.4各级安全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施工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定,对职工进行现场安全技术培训,对发生的事故和隐患要及时上报和整改,对违反安全施工的现象要立即制止。保管好消防器材,防止火情隐患和机械事故的出现。熟悉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设备特性,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作好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介绍清楚疏散通道和应急措施,监督工作人员佩带防护用品。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向上级负责。

4.2.5各部门班组的安全工作,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务必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工作人员出现问题由本部门主管和兼职安全员负责。

4.2.6为使公司安全施工时刻处于监视和受控状态,设立安全工作值班制度以协调全公司安全施工工作制度(见附件)。

4.2.7专业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指挥安全施工作业;

安全:对安全施工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技术:从工艺、技术上确保符合安全施工和劳动条件;

机械:确保企业设备、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性安全管理;

材料:安全设施所需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的质量管理;

劳务: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

经营:负责分包方、分供方资质资格管理和合同审核管理;

财务、审计:安全施工保障资金的管理;

教育:职工的安全施工技能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劳资: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保卫、卫生、后勤:消防、行政、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

工会:保障从业人员自我保护的权利。

5三级安全教育

5.1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施工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思想建设的一项有效措施。为加强新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安全施工,特制定本制度。

5.2凡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入公司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施工岗位。

5.3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对象是:新进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工人(含新入公司的技校毕业生)合同制工人、学徒工、临时工、培训人员和实习人员以及调换工种人员等。

5.4各级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公司级教育要着重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公司规章制度;部门教育着重进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教育,班组教育着重进行现场安全操作教育。

5.5公司级教育内容:

--施工作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意义;

--安全施工责任制;

--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制教育;

--企业概况

--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安全工作规程制度(含紧急救护)的学习考试;

--典型事故案例剖析(包括全国、全省和本单位的);

--治安、防火知识教育。

5.6部门教育内容:

部门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施工特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各自情况,进行详细讲解。

--部门概况。

--部门施工特点;

--重要部位;

--设备情况。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等。

--部门安全组织形式。

--安全施工主要制度(包括部门安全施工责任制、安全活动制度、两票三制等)。

5.7班组(现场)教育的内容:

班组是企业施工的前线,施工的一切活动是以班组为基础的。由于施工人员在班组,思想活动在班组,设备在班组,事故发生在班组,因此班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于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班组建设,保证安全施工有着重要意义。

--介绍班组施工特点、工作条件、设备情况、人员分工等;

--讲解本工种应遵守的安全工作规程和岗位责任;

--实际安全操作示范;

--岗位危险性。

5.8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要求:

公司级教育不少于1天,部门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班组(现场)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

5.9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掌握了安全技术操作基础知识和要领后,填写公司三级安全教育。

5.10三级安全教育由公司教育专责人具体负责安排实施和建档。各级第一安全责任者应对制度的贯彻执行负全责;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对违反安全制度而发生事故者,将追究各级有关人员的责任。

5.11为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制度的实施,确保施工现场人身安全,公司级教育由总经办具体安排,经教育考核合格后,通知部门进行第二级教育。经部门安全教育之后,部门培训负责人应将教育情况通知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6安全行为规范(搞好安全施工的法规禁令)

6.1施工区内十三个不准:

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施工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施工无关的事;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准进入施工岗位;

安全装置不齐全设备不准使用;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6.2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没有获得经批准的动火证件,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不与施工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设备、管道、贮罐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6.3操作工的六严格:

严格进行工序转序;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严格执行操作票;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6.4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档溜车;

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7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7.1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由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委员会(体系)负责实施,其机构网络按附录a。

7.2安全意识教育范围:包括思想教育、法制和劳动纪律教育。

7.3培训内容和形式

7.3.1法制法规培训教育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施工法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内容包括:对有关规定的解释,双方权利和责任。

安全技术科学知识教育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作用和一般结构原理,事故预防和处理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保管规定。

进行安全卫生和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内容是基本施工状况、施工过程、操作方法、工艺流程、设备性能及产品结构,安全保护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常发事故预防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构造、性能和使用常识。

安全卫生知识内容有单位职业性危害产生、发散特点和职业危害及急救措施等。

培训形式以三级教育特种专业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相结合。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专业人员(电器、锅炉、焊接、驾驶等)应按规定参加国家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3.5培训教育形式必须结合公司实际经常性展开与日常安全和典型案例教育和结合的形式,使从业人员从思想上对安全施工警钟长鸣。

8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8.1危险作业的范围

带电作业;

在禁止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易爆作业;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爆破或带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高空作业;

使用临时输电线;

8.2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凡危险作业,均应有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任务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安技部门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检查,提出意见批准后,方可施工。

8.3危险作业要求

施工前,施工部门要检查现场,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教育,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并设专人监护。

8.4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属于危险作业。

高空作业的级别分为:相对高度在2米至5米,称为一般高空作业,在5米以上至15米的称为二级高空作业;在15米以上至30米的称为三级高空作业,在30米以上的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凡从事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高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带安全帽梯子跳板脚手架安全网等各种防护用品和高处作业设施,工具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

高空作业区,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进行上下两层作业时,上下两层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栅或其它隔离设施。

8.5“五有”防护装置管理

各种机电设备生产作业场所都必须做到“五有”防护装置齐全,牢固可靠。

各部门要加强对职工进行“五有”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教育,使每个职工真正认识到这些装置是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人员都应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五有”防护装置负责。

对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不得无故拆除损坏,否则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罚款,如因此造成事故,根据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设备检修后,对所有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必须装齐装牢,不得丢失、遗漏,凡因此造成事故,有关检修人员应负完全责任。

一切新设备在生产前,必须将安全防护装置安装齐全并报设备安全部门验收,否则,不准投入生产或试运转。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

8.6安全用电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进行施工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颁发的《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等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及其相应的安全制度,图纸资料等也必须遵照三本规程标准执行。

配电室必须按北京地区的三本电气规程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记录和图纸技术资料等。

公司各部门及在我厂进行施工的单位,一切从事电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执照,没有电工执照的,一律不得独立操作(可在有正式执照的电工带领下工作。)

工程部应结合季节性气候特点,组织电工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贯彻季节性事故的措施(详见北京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附录三”要求),检查发现出威肋人身设备安全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特别要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在公司施工的单位,电气设备及开关柜电闸箱和接线盒,要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开关柜和闸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露天使用的防雨设施必须良好可靠。

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施工的单位,所用电气设备及闸箱等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设专人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拉临时线,需装临时线时,必须经技安部门审批。临时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使用期间须有人负责和看管。

临时线通过的道口水沟机械设备有人工作的场所要有标志牌或指示灯,做到防火防碰防碾压,不影响交通,过人的地方高度不得低于两米。

临时用电设备能固定尽量固定,需要移动的要用三芯四芯胶皮线,中间不许有接头,要有明显的断路设备,所有金属外壳(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有接零地装置。

8.7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

所有移动式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保管。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和易受腐蚀的方。

手持电动工具凡工作需要借出时,必须安全可靠,同时按规定配借防护用品。交回时,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检查,发现缺损及时修理,非专职人员严禁擅自拆卸和修理,未经修复前不得借出使用,保管人员要建立使用登记本,不得外借私人使用。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与漏电开关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严禁单独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操作。

在狭窄潮湿的场所或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漏电开关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必须放在外边明显处,同时设专人在外面监护。

手持式电动工具,最少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

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规定方可使用,长期不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摇测绝缘电阻,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8.8使用漏电开关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进行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劳动局与北京市供电局“关于在用电设备上安装漏电开关的通知”。

漏电开关的安装,接线及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

漏电开关的漏电过载短路等保护特性,均由制造厂整定,在使用过程中没有经技安部门的批准,任何人(包括专职电工)不准随意拆卸及调节更不准随便打开漏电开关的封印。

漏电开关投入使用后,按厂家说明书要求,每月专职电工检查一次。在合闸通电的状态下,验证漏电开关保护性能是否正常可靠,如不动作应立即由专职电工更换新的或合格的的漏电开关。

在使用过程中,漏电开关自动断后,应立即找专职电工查明断开的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进行合闸投入使用。

现采用隔离变压器作为保安装装置的电气设备,不采用漏电开关。

8.9危险品的管理办法

公司化学危险物指爆炸品、液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潮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化学试剂等。

凡采购、运输、保管、储存、领取发放、使用销毁、处理、废弃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采购员必须采购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的产品。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品时,要根据其性能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混装因互相触后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专人管理,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附近应用消防灭火设施,并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进入专用库房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化纤衣服,室内照明须用

防爆灯。

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堆垛之间主要通道不应小于1米。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的地点存放。

领取化学危险,必须手续完备,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帐物必须相符。

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必须经检查合格,防止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部门有权制止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令其停止生产或给予处罚。

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安全部门实施,使用部门配合)。

8.10检修设备挂牌的安全规定

设备检修和生产施工等临时性修理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气开关部位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如系重部位,应设专人看管,以确保设备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

紧急处理设备故障,如进入设备的内部处理,除断电挂牌外,必须设专人监护。

负责看守电气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任何人合闸通电,没有主修人员指令,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负责检修的班组长、主管领导、安全员应对“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执行情况负责,发现有执行不严者,除立即纠正外,要按违反规程给予经济罚款。对不执行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电工、维修工都要持有“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

9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9.1发放劳保用品的原则

供给职工的个人劳保用品,是专门为了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

用品的发放执行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特殊需求,主管部门审批。

职工岗位发生变化,劳保标准按新岗位标准发放。已按原标准为发放的,须按标准进行调整。

职工因个人因素休假或因生产因素停产放假,超过半个月减半发放;超过三周免发放。

9.2劳保用品的种类

防寒:棉大衣棉上衣棉胶鞋棉绝缘鞋。

防雨:雨衣雨鞋。

一般防护用品:工作服、帆布手套、绝缘鞋、劳保皮鞋、防尘口罩、防毒口罩、普通口罩、耳塞、护目镜、安全帽、防酸碱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等。

9.3劳保用品的管理

劳保用品实行公司、部门两级管理。凡需扩大发放范围或改变发放标准,经主管人员审批;凡属职工标准内的劳保用品的发放或更换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同时负责监督本部门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的领用,由部门主管开据领料单,公司主管人员签字批准后到仓库领取。

劳保用品丢失不补,责任者自行解决。

职工调出公司,全部防护用品退交公司,经公司主管人员核对清帐,确认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职工在岗必须按定穿戴好劳保用品,违章者依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9.4劳保用品的选购

9.4.1劳保用品国家实行定点经营,供应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a.持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b.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发放标准及有关规定。

c.经销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有劳动保护用品检验机构颁发的《产品安全鉴定证》,对暂时还无国家标准的产品,必须有厂家的检验合格证。

d.熟悉劳动保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介绍商品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9.4.2采购人员据上述标准选择供方,且将供方有关证件复印件产品样品交公司主管人员审检留存。

9.4.3采购人员须对供方所供劳保用品进行认真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坚决拒收。若因采购人员失职,劳保用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对操作人员的伤害,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10安全管理值班规定

10.1公司安全生产设安全值班,负责检查全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并对当日值班期间的安全状况负责。

10.2监督检查各岗位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循回检查公司区内各岗位、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复查以前安全措施整改成效,并遵守交接班制度。

10.3值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和离厂。

11安全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处理和调查要求

11.1事故类别鉴定和处理调查

11.1.1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按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11.1.2事故划分和管理按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11.1.3人体轻伤按头颈部损伤、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四肢损伤和其它损伤进行鉴定。执行ga/t146《人体轻伤的鉴定》。

11.1.4工伤事故的计算方法按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轻伤)率指标进行统计。

11.2事件的类别、鉴定、处理和调查

11.2.1事件的识别和确定按公认的行业惯例,执行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解》。分解依据为急性毒性、急性发病状况、慢性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最高容许浓度等六种情况。以上六种情况按危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11.3不符合的鉴定、调查和处理

11.3未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和相关方健康安全要求的行为,均列为不符合进行识别和控制。

11.3.1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过程

11.3.2出现事故、事件后,立即纠正调查(处理)其调查处理流程:

a)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实材料搜集;

d)证人村料搜集;

e)现场拍摄;

f)编制事故图等。

11.3.3调查初步处置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建立完整资料。

11.3.3.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11.3.3.2项进行分析:

a)重伤部位;

b)重伤性质;

c)起因物;

d)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行为。

11.3.3.3确定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

11.3.3.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11.3.3.5进行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工作。

11.4纠正/预防措施

11.4.1事故、事件和不符合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减少因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实施过程应全面予以记录,评价和确认其措施的有效性。

11.4.2纠正/预防措施在实施前应通过风险评价过程,对其适宜性、充分性进行评审。

11.4.3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适应;通过措施的有效实施,总结出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规律。必要时,修订相关程序和作业性文件。

11.4.4事故伤害损失按gb/t15499《事故伤害损件工作日标准》进行鉴定。

12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12.1伤亡事故的确定和划分

伤亡事故,系指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职工从事生产施工经营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事故。

在生产施工经营服务时间或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区域职工虽不是从事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工作,但由于单位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凡与生产或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厂区工地货场)因车辆伤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单位发生各种灾害或险情时,本单位职工抢救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涉及到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在单位上报并统计。

凡不在上述范围人,对确定为伤亡有异议的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提出意见,由市劳动局确定。

12.2按伤亡的轻重程序划分以下几类事故

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重伤事故: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的各种事故均为重伤事故。

多人事故,一次轻伤《含急性中毒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一次重伤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恶性事故,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一次死亡不足十人,但死伤总数在十人或十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恶性事故,一次死亡十人或十人以上,一次死亡不足十人,但死伤总数在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的事故。

12.3事故报告

12.3.1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最先发现人以及部门领导,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12.3.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集团总公司和区劳动局、公安局、人民检查院。

12.3.3发生重伤及多人事故死亡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了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在场人员要共同负责清理现场,并做出标志、记明数据,画出现场图。

四事故调查

12.3.4轻伤事故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

重伤及多人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和主持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应当请求集团总公司和所在区县领导局派人参加在事故发生后十天内报出《职工重伤或多人事故调查报告书》。

12.3.5死亡事故由集团总公司会同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公安局、上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死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的建议,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

12.4事故处理

12.4.1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应责任:

由于工作场所作业条件恶劣,设备安装不合理,长期拖延不改或缺乏各项必要的安全装置和虽有安全装置,但装置不当因而发生事故者,应由安装、维修人员负主要责任。

由于缺乏各种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或有而不全,也未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和指导,使职工未能全面掌握,因而发生事故者,应由单位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由于不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随便加班加点,而造成工伤事故者,应由指挥领导者负责。

在生产经营服务等过程中,由于职工不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而发生事故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如果领导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应由其领导负完全负责。

公司内存放的机械设备和作业场地因不执行公司安全规定,造成伤亡事故应分别由所属部门负责。

12.4.2轻伤事故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4.3重伤及多人事故由公司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12.4.4死亡事故由集团总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5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6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2.4.7各部门发生事故后,应填写“一般事故调查表”,并于三日内送安全管理部门。

13工伤的认定

13.1认定依据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工发(2002)46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保险规定”,特做以下管理规定:

13.2工伤认定

13.2.1职工因公负伤应迅速抢救治疗保护事故现场,所在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主管人员,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

13.2.2职工发生因工负伤事故,事故部门应在3日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填报工伤事故报表,并同负伤者初诊诊断证明一并报工程部。

13.2.3轻伤事故负伤者一般不参加工伤评残鉴定,若达到器官部分缺陷,体形异常者,本人和所在部门可向公司劳动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13.2.4重伤事故的负伤者及所在部门应事故发生的7日内将负伤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照片两张一并递交公司有关部门,经审定后,上报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并申请领取工伤证。

13.2.5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并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工伤,机动车以外的事故不认定工伤。

13.2.6由于治安和火灾造成的伤亡事故,有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为工伤。

13.2.7国家规定的其它属于工伤范围认定条件的负伤者,给予认定工伤。

13.2.8职工在工作中饮酒的,不论喝多少酒,也不论喝何种造成伤亡的,不作工伤认定;因业务工作饮酒过量,造成伤亡不作工伤认定。

13.3工伤的医疗

13.3.1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确认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按公具体规定办理。

13.3.2工伤职工休工期间,一律凭指定医院的“休假证明”休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医院“休假证明”的,不得算工伤假,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3.3.3凡因工负伤需休假一个月以上者,休假人应根椐指定医院的意见与公司鉴定“工伤医疗期协议”“工伤医疗期协议”依据《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3.4“工伤医疗期”满后,伤者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需治疗的,由本人据医疗单位出据的证明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确认后,续签“工伤医疗期”协议,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3.4工伤致残的劳动鉴定和保险待遇

13.4.1凡已经区劳动局进行了工伤认定,并领取了“工伤证”且符合“评残”标准者,在“工伤医疗期”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证”和治疗医院的病历*光片ct片及相关的报告单等资料报公司工程部参加工伤致残等级的鉴定。

13.4.2工程部根据伤者的上报资料,确认是否符合“评残”标准,确认后,填写鉴定表,一式四份,报区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

13.4.3凡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评为工伤致残或职业病1—10级的职工,工程部将其鉴定表转给公司劳动认识部门,由其按国家工伤保障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待遇。

1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14.1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由公司安委会决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4.2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14.3在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得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存在隐患,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本来可能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有关部门/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

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安全管理部门下发的限改通知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15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

15.1检查、考核内容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有”防护设施是否齐全;

各类机械设备电器设施及其它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有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是否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相关记录;

劳保用品穿戴是否齐全;

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要害部位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15.2检查、考核标准

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在限期内整改,如到期不整改的,每项处以50-500元罚款,直至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对于违章操作,每发现一项要对违章操作者处50-500元罚款,由此发生的恶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至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五有防护”设施不齐者,每项处以100-200元罚款;

劳保用品穿戴不全者,每项处以10-50元罚款;

阻碍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以100-200元罚款,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未按规定对职工,新上岗换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100元罚款;

特殊岗位,无证上岗对责任者及主要领导分别处100-200元罚款。

15.3工伤事故的考核

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除公司主管经理、安全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3个月的效益工资;扣除事故部门当月效益工资总额的100%;事故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每发生一起重伤或多人事故(轻伤3人以上),扣除公司主管经理、安全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2个月的效益工资;扣除事故部门当月效益工资的50%。

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部门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对事故部门罚款500—1000元。

工伤休假从事故发生次月起进行考核,超过公司下达的控制天数,每超一天,扣除部门效益工资总额的1%。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处罚事故部门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四工伤、违章罚款由生产全部开据单据,自事故部门及责任人的效益工资中扣除。此款由财务部立帐管理。年末由工程部提取,用于奖励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工伤休工控制天数计算方法:

部门月控制天数=(0.5小时×部门职工总数)/8小时。

附加说明:

本文件由工程部安委会提出并起草

本文件由工程部安委会组织实施和监测

第2篇 钢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细则

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落到离地面1m以内才允许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在高空、深坑绑轧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马凳或支架。绑扎挑梁、外墙、边柱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应有专人负责。

氧气机不得爆晒、倒置、平使,禁止沾油。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焊工操作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钢筋气压焊施工时焊接夹具的滑动部分应注意加注润滑油;使用高压电动油泵时,严禁超过油泵的额定油压。

钢筋电渣压力焊施工时所有输电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维修焊接设备时,必须在切断电源之后进行;操作者需要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运输和吊卸设备过程中应避免碰撞;焊接电源应放置于通风良好和干燥地方,所有电源线特别是控制线避免硬拉损伤;焊接夹具避免重物挤压。

进入施工现场正确戴好安全帽。对钢筋施工中的薄弱部位、环节以重点控制,做到现场有人监督、指挥。

第3篇 挖孔桩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1.总则

(1).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无人身死亡事故;

(2).本细则编制依据

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

(3).本细则适用于宜凤高速公路项目

2、工程概况介绍

3、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挖孔桩基是一项危险性工程,为施工安全起见,在施工前务必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现场的布置、人工开挖桩基的准备工作。

(1)、对施工现场要进行安全围护,配备必要的安全标志警示,并不得擅自拆除,施工时安排专人看管,严禁闲人进入施工现场及无相关的机械车辆靠近挖孔桩基附近。

(2)、在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做相应的环境及地质情况做专项调查研究,并有检查报告,经审核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进行施工,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3)、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4)、临近水边、沟、坑边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告标志,围栏强度和高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夜晚在水边、沟、坑边缘设置红灯进行安全警示。

4、施工人员的要求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事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教育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有安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手套、防毒防尘口罩等。

(3)、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资格证,无证人员不能上岗。

(4)、每天上班前要进行一次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对当天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技术交底。

5、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1)、单项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安全规程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热,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参加检查人员、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明确工程安全防范和重点部位及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方法、检查次数。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解决,并跟踪检查整改结果,要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落实到人。

各种安全检查每次都要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求特殊情况记录。

(3)、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4)、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按国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维护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的规定,根据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类别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加设漏电保护器。

(5)、机械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所持操作证不符合的机械,不得将自己所操作设备交给没有本机械操作证人员操作。

(6)、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所操作机械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前的设备检查制度;工作中应注意观察设备运行状况;工作后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必要保养。

工作前对设备的检查内容:

1) 工作场地、周围情况,障碍物情况。

2) 油、水、电及其它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条件是否完备。

3) 安全装置、操作机构是否灵敏可靠。

4) 指示仪表、指示灯显示情况,是否正常。

5) 油温、水温是否正常。

工作中应观察的内容:

1) 指示灯、仪表、操作机构运行有无异常。

2) 工作场地有无异常变化。

3) 设备运行声响有无异常。

工作后应进行检查保养:

1) 工作机械有无过热、松动现象和其它故障。

2) 按照保养规定进行设备保养。

3) 做好下一班工作准备

4) 按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6、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1)机械扩眼,宜采用湿式凿岩或带有捕尘器的凿眼机。凿岩机支架要支稳,严禁用胸部和肩头紧顶把手。风动凿岩机的管道要顺直,接头要紧密,气压不应过高。电动凿岩机的电缆线宜悬空挂设,工作时应注意观察电流值是否正常。空压机必须在无荷载状态下起动。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不得扭曲。在征得凿眼机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贮气瓶内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运转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不得擅自离岗。

(2)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应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放乱丢。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3)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4)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5)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导火索要用快刀切齐,轻轻插入雷管,不得猛插、旋转或摩擦。管口要用安全铰钳夹紧,严禁用牙咬。纸壳雷管应用胶布包扎严密。

药卷应用雷管同样直径的竹、木锥子扎一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扎口。雷管不得露在药柱外面。加工的起爆药包,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6)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7)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 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② 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③ 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④ 装好的药包严禁投掷或冲击;

⑤ 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契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8)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

(9)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10)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 同一爆破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应控制在±0.2ω以内);

② 破网络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③ 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④ 破网络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⑤ 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别人;

⑥ 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11)使用凿岩机,胶皮风管不准缠绕和打结,不得用折弯气管的方法制止通气。凿岩时钎杆与孔必须保持在一直线上,更换钻头应先关闭风门。

(12)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13)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14)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

(1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

7、空气压缩机安全注意事项

(1)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内燃机和电动机的有关规定。

(2)作业前重点检查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润油料均添加充足;

②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位阀门开闭灵活;

③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积水;

④电动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并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4)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5)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①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②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指示值超过规定;

③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④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剧烈火花。

(6)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8.管理措施、要点

(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 督促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检查并督促承包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开挖前承包人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并报监理审批。

(3).要求施工负责人必须逐孔检查各项施工准备,做好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及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都得到落实并经监理检查同意后才可开工。

(4). 墩台各桩孔开挖顺序: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双排桩(群桩)按梅花形分布开挖;单排桩按间隔桩顺序进行。开挖桩孔应从上至下逐层进行,先挖中间部分的土方,然后扩及周边,有效地控制开挖桩孔的截面尺寸。桩孔开孔过程中必须有专人巡视检查施工情况,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孔深挖至超过人身高时,在桩口或孔内装设靠周壁半圆形的防护板或防护网,吊渣桶上下时,孔下作业人员应避于护板或护网下面。孔内有人作业时,孔上必须有人监督防护,严禁一人单独井下作业。

(5).桩孔5m半径内严禁堆放孔渣和排放废水,成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浇筑砼,正在浇筑砼的桩孔10米半径内其它桩孔严禁有人作业。

(6).下孔作业前必须先用空压机进行一定时间的通风换气,因为挖孔工作停置一段时间后,孔内可能积累了超量的co2或有毒气体,可能危及工人的人身安全。孔深超过10m时,孔底空气流通条件变坏,空气中co2的含量逐渐积累,当达到3%时,就会引起人的呼吸紊乱、头痛、呕吐等症状,故作业过程中要保持连续通风;并经常检查co2的浓度。为确保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必须配置备用发电机。.孔下作业必须在交接班前用钻或不小于直径16的钢钎对孔底作不少于三点的品字型插勘检查,正常施工时每挖深50cm应进行一次插勘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才能继续施工,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离开并及时报告。

孔内爆破后,消耗了孔内大量的氧气,产生了大量的烟雾、有毒气体、co2。为预防缺氧和毒害气体,每次爆破后须迅速通风排烟15min,并经检查无有害气体后方可进行人工井下作业。排烟后测定孔内有毒气体浓度,无仪表测定时,可用将小动物吊入孔内,若小动物在15分钟内未出现异常反应,施工人员才能下孔作业,否则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防毒害处理。

(7). 挖孔作业人员下班时,必须在孔的周围安置不低于1.2m 高的牢固护栏。在孔口盖钢板并使之与井口锁住。

(8). 孔下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绝缘胶鞋,严禁穿拖鞋、赤脚、酒后上岗作业。作业人员下孔作业时必须要系安全带。井内人员必须乘专用的吊笼上下,或 上下孔必须使用软梯,严禁爬踩孔壁和乘吊渣桶上下。当地下渗水量较大时,应先在孔底挖集水坑,用高扬程水泵抽水。作业人员必须离开井孔,严禁人机同坑作业。

(9). 凡在孔内抽水后,必须先将抽水的专用电源切断,作业人员方可下桩孔作业,严禁带电操作。孔下作业人员必须与孔上人员保持有效联系,配置可行有效的联络方法。

(10). 电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电器必须配置地线和漏电保护器,每桩孔必须分闸,严禁一闸多孔和一闸多用,必须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敷设。孔上电线、电缆必须架空。孔内作业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低压电灯(小于36伏)。现场电源线路及电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持证电工负责安装维护。

(11). 挖孔中如遇到岩石等坚硬地层需进行爆破时, 应采用浅眼爆破法, 严格控制用药量, 并在炮眼附近加强支护, 防止震塌孔壁。在离设计桩底50cm时严禁爆破,以免扰动桩底持力层。闪电雷鸣时禁止装药、接线,严格按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孔内人工凿岩时,必须带防尘口罩。

(12). 爆破器材的采购、使用、存放均要符合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规程。并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专人专管。

(13). 每桩孔必须设置锁口,高于地表20~30cm,护壁砼厚度、强度必须满足安全需要,护圈的壁后只能大不能小。当天挖完的该段扩圈,必须将混凝土浇注完,不应放在第二天。在遇到渗、漏水或特殊地质情况护壁厚度要增加或增设钢筋,砼强度也需相应提高。

(14). 在特殊地形、地质条件下进行人工挖孔作业,还必须防护桩孔上方和桩孔旁边岩土坠落伤人,应搭设可消除隐患的防护棚,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15).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和机具必须做好保护接零。垂直起重设备必须经常检修维护,保证机件能够运转正常,操作灵活,按钮开关、减速器、钢丝绳、绳卡、吊钩、吊笼等不得带病作业。

(16)、工作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要随手放入工具袋,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7)、护壁砼强度应达到施工安全要求并检查后,挖孔桩人员

可下到孔内作业。

第4篇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强化管理,预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标段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各工区及架子队务必遵照执行。

一、 安全管理机构及领导包保

1.1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实抓好武桥项目部隧道施工的安全质量工作,落实铁道部、业主、监理及局指挥部的各项工作要求,我部成立武桥项目部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小组。小组全面负责我项目部隧道施工安全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长由项目常务副经理汪汉波担任,副组长由安全总监、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担任,组员由工管部、安质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架子队负责人担任,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汪汉波

副组长:徐小宏、张铁松、周朝启、洪志明

组  员:、陈勇祥、石立来、张  震、陈润和、徐来喜、曹家昌、张良平、张  刚、黄光东、李  彬、张  耀、钱其龙、游克玉、刘龙刚

安全质量管理小组负责项目部范围内瓦斯隧道安全质量控制的组织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在其分管领导的带领下,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控现场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监控,确保我部安全质量目标的实现。

1.2瓦斯隧道领导包保

瓦斯隧道包保领导所属工区工区负责人架子队负责人
小密隧道徐小宏小密工区曹家昌钱其龙
西江隧道进口张铁松小密工区曹家昌张耀
沙洲坝隧道洪志明瑞金工区刘龙刚游克玉

二、 安全管理制度

2.1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 电工、电焊工、起重工、信号工、爆破工、架子工、场内车辆驾驶人员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 项目部使用或聘用特种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前,其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审查持证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性情况,复印证书作为安全管理资料备案,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应建立特种人员动态管理台账,并保存证书复印件。

3. 项目部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对须持证人员应及时组织参加有关培训取证。每年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由项目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列入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

4. 项目部综合管理部应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管理,及时报告公司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部门或通知持证人员本人,按期参加国家规定的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记入作业人员名册、归入档案,并通知同级安全质量部。

2.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 安全技术交底是是施工技术交底的组成部分,在施工技术交底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分三级进行,直至交底到工班和作业人员。

2. 前期全标段总交底,由指挥部总工程师向指挥部各部室及技术人员、项目部总工程师及工程部、机械部、安质部负责人进行交底,交底内容涉及全标段主要危险源、重大技术安全措施、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3. 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部总工程师对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工程、机械、安质主管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内容涉及安全施工具体措施及标准、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措施、施工注意事项等内容。

4. 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对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内容涉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出现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措施和紧急逃生措施等内容。

5.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进行,任何工程在没有安全技术交底前都不准施工作业。

6. 班组作业前安全注意事项交底,即班前安全讲话。每天开始工作前,班组长应向作业人员强调当天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7. 各级安全部门、专(兼)职安全人员应监督交底安全技术执行情况,发现未执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应立即予以制止,责令整改。

2.3瓦斯隧道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瓦斯隧道防火防爆设备、设施由项目分部部物资设备部门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标准统一采购,并建档管理。

2. 检查验收制度。隧道防火防爆设施设备安装完成后,由项目部分管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日常检查制度。项目部、项目分部每月组织一次对防火防爆设备的定期检查,工区区长每天对防火防爆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洞内火源管理制度。

建立门岗检查制度,严格控制火源进入洞内。隧道内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均使用防爆型,其他行走机械严禁驶入;在隧道洞口外设一处进洞工作人员更衣室,配备全套进洞施工人员所需的纯棉工作衣物,在储物柜内放置全部物品交出钥匙后方可领取进洞衣物,出洞下班时先交还工作服才能领取储物柜钥匙,杜绝私自夹带物品进洞。

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隧道内车辆限速10km/h。

洞内电气设备的选用符合防爆要求,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防爆电器在进洞前由项目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

防止静电火花,洞内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其安全限定值。

在摩擦发热的装置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摩擦部件金属表面附着活性低的金属,或在合金表面涂苯乙烯醇酸,以防止摩擦火花的产生;如工作面遇坚硬夹石或硫化铁夹层时,不能强行截割,应放炮处理。为防止产生撞击火花,装碴前必须将石碴洒水湿润;拆卸钢模板和架子时,均使用木锤,拆卸前应使其保持良好润滑状态。

原则上不允许洞内电焊、气焊作业;特殊的、不可避免的焊接,按照 “隧道特殊工序审批制度”执行。

各类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按照‘特殊工序审批制度‘执行。洞内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或抛在隧道内并及时清运出洞。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按规定频率对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查。

隧道洞口、通风机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火源。

隧道洞口附近设置避雷系统。

5、特殊工序管理制度。

瓦斯隧道内动火应严格执行“隧道特殊工序审批制度”。

首先由工班长根据施工计划提前一天提出动火计划,报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由架子队长审批后方可施行,由工区区长监督计划实施,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

在焊接、切割等工作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必须有瓦斯检测人员现场检测,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并不得有可燃物,两端各设一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由专人检查,对焊接部位进行降温,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

施工时,瓦检员必须全过程监测瓦斯浓度,同时作业地点采用局部通风措施,保证该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标。

动火施工现场无专职瓦检员监控不得实施作业。

上一页123下一页2.4隧道通风管理制度

1、设立隧道通风班组,在架子队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项目部安质部、物设部的指导,具体负责按照经批准的通风方案进行通风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工作。

2、风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风机的操作规程,熟悉通风系统性能。

3、隧道通风系统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运行期间应加强巡视及维护工作,保证通风系统各项性能、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4、保证隧道24小时连续不间断通风,风量、风压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停风。

风机设置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

确保正在使用的通风机出现故障后能在15分钟内启动备用通风机,保证隧道通风和正常作业不受影响。

对易形成瓦斯聚积的部位必须采取局部通风。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5、通风系统的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部组织每周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工区区长每天对通风系统必须作例行检查,通风工必须做好日常巡查。

通风系统运行正常后,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掌子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需要随时测风,做好记录。

每7天在风管进出口测量一次风速、风压,并计算漏风率,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2%,对风筒的漏风情况必须及时修补。

6、建立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档案。档案包括各种检查记录、调试记录、测量记录、维护记录、运行记录等。

值班人员每天按班组对通风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工区区长每天、架子队负责人每周分别对运行记录予以审核、签认。

7、交接班制度。必须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对上一班存在的问题、隐患、需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状态等必须交接清楚,交接班记录由架子队长每天定时予以审核签字。

8、实行停风报批制度。因通风系统检修及其他原因需要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必须提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根据停风时间长短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停风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由当班人员报分部主管副经理审核后,监理组专业工程师同意,总监批准后实施;

停风前必须确保洞内所有人员已经撤离,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后,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经当班瓦检员检测,瓦斯浓度在规定限值以内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9、信息沟通制度。瓦检班组、通风班组、施工作业班组应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2.5瓦斯隧道进洞管理制度

1、进入隧道必须接受门岗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任何火种及可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入内。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有专职瓦检员随行方可将相应材料、设备带入隧道。

2、进洞施工作业人员实行挂牌制度,所有进洞施工人员分工序挂牌上岗、下班摘牌离岗。

上级领导及其它相关人员进洞检查实行登记制度,门岗建立登记台帐,并应注明进出洞时间。

严禁与隧道施工无关人员进入隧道。

3、洞口设置更衣室。任何人进洞前必须将随身携带的手机、香烟、打火机等火种和电子设备、物品等保存到专用衣柜,严禁穿着化纤类衣服进入隧道。

4、门岗对进入隧道的人员有告知义务,任何拒绝履行防火、防爆检查的人员可以拒绝其进入隧道。

5、进入隧道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必须满足防爆要求,否则禁止进入隧道。经过防爆改装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由物设部门负责发给专用进洞许可证,并将进洞许可证挂在醒目位置,凭证进入隧道作业。

进入隧道的施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上述机械设备进入洞内,门岗必须对车辆驾驶室进行检查,防止将火种带入洞内。

车辆驾驶员及其他操作人员必须履行进洞登记手续。

车辆驾驶员进洞必须戴安全帽,其他施工人员如需搭车进洞必须先接受门岗检查登记。

6、进入隧道的物资(炸药、雷管等)必须有物设部门出具的材料清单,由物设部人员随同,门岗核查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运入洞内。

7、未通风及瓦斯浓度超标情况下,瓦检员进入隧道必须携带自救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且必须经架子队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2.6瓦斯隧道钻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器材

使用人工手风钻钻眼,并采用湿式打眼;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2、爆破设计

人工风钻钻眼,ⅱ类围岩采用短台阶预留核心土法开挖,台阶长度3~5m;ⅲ、ⅳ类围岩采用台阶法开挖,光面爆破,台阶长度不超过8m。爆破电闸安装在新鲜风流中,与掌子面保持200m距离。

洞内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且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检查,当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爆破)、“三人连锁放炮制” (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5%。

2).爆破地点20m范围内,矿车,碎石,煤碴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1/3。

3).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4).炮眼内煤,岩粉应清除干净。

5).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得进行爆破。

6).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且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检查,当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爆破)

7).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 (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1)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取得爆破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在含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爆破内爆破,炮眼深度为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在煤层内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均应用炮泥堵塞。

(4)炮泥应用水炮泥或粘土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作炮泥。

(5)电力起爆连线前,母线与起爆器的连接端必须扭结成短路,并检查开挖工作面及母线沿经地段的杂散电流,若大于30ma,应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网路连接。

(6)爆破15分钟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支护,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0.5%,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三、瓦斯灾害及防范措施

3.1瓦斯灾害

洞内易引起瓦斯爆炸的危险地点主要是:

3.1.1煤层附近的掌子面

瓦斯是由煤层中散发出来的,由于接近煤层的岩石存在裂隙,所以煤层前后50 m范围的岩石巷道,都可能有瓦斯涌出,特别是掌子面新暴露的煤面和岩石,瓦斯压力大,涌出量也大。

3.1.2 拱顶坍穴

一旦发生坍方,地层裂隙中的瓦斯大量逸出,由于瓦斯的空气轻,拱顶以上的坍穴中往往积累大量瓦斯,而且坍穴是通风死角,所以瓦斯浓度大,而且不容易发现(一般不上去检测)。

3.1.3 拱顶以下30~40 cm范围

据有关资料,当隧道内风速较低时,较轻的瓦斯往往贴在拱顶下部形成断断续续的滞留层,每个滞留层层厚20 cm左右,宽度为2~3 m,长度为10~15 m,滞留层瓦斯浓度在底部2%,顶部可达到10%。

3.1.4巷道转角

由于巷道转角处风速较低,容易积累高浓度瓦斯。

3.1.5避人洞、避车洞、横通道

这些地方是独头巷道,或者虽不是独头巷道但风速很低,也易积累瓦斯。

3.1.6停留的大型设备背风处

长时间停留的装碴机、模板台车背后往往有通风死角,瓦斯浓度也会比较高。

上述危险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测,一旦发现浓度超标,应采取局部通风方式,冲淡瓦斯。

3.2瓦斯灾害征兆

一、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刺鼻的气味。

二、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掉碴、支护严重变形。

三、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

四、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五、监测仪显示瓦斯浓度超标或报警。

3.3 低瓦斯隧道灾害预防措施

3.3.1、瓦斯浓度管理标准

低瓦斯隧道中的瓦斯量虽然不多,通风不良仍可引起爆炸。由于隧道采用非防爆施工机具,所以低瓦斯隧道对瓦斯浓度的管理非常严格,要求:

1.工区内任何地点、任何时刻的瓦斯浓度不大于0.3%;

2.任何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4%时,应即刻报警,找出原因,及时处理;

3.任何地点瓦斯浓度超过0.5%,应在前后20 m范围内立即停工,切断电气设备电源,查找原因并加强通风,观测浓度变化;

4.开挖面瓦斯涌出,且浓度超过0.5%时,掌子面至二次模筑衬砌起点之间立即断电、停工撤人,如加强通风后浓度仍降不下来,则全工区停电撤人立即研究处理办法。

3.3.2隧道内过煤层前的超前探测

20 m范围内瓦斯涌出强度大于0.5 m3/min的地段为高瓦斯区。为防止隧道掘进时误穿高瓦斯区,在距煤层设计位置20 m(垂距)时,打超前钻孔三个,并取岩芯,钻孔直径不小于ф76。通过开挖面的超前钻孔,可以了解:煤层位置、煤样的吨煤含瓦斯量、瓦斯溢出速度、瓦斯压力,瓦斯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判断将要揭露的煤层是否与设计资料一致。如一致,可正常掘进;如不一致,应向设计、监理、业主方提出研究处理办法。

3.3.3过煤层钻爆作业

按照规范,低瓦斯工区有以下特殊要求:

1.全工区采用煤矿许用炸药;

2.全工区采用煤矿许用瞬发或毫秒电雷管;最后一段延时不大于130 ms。

四、灯具及电缆

1.靠近掌子面的未成洞地段,是洞内瓦斯浓度最高段落,应采用exd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防止掌子面掘进时突然涌出大量瓦斯,发生事故。

2.已成洞地段,瓦斯已封闭,衬砌中溢出瓦斯量甚少,可采用一段非防爆灯具,但在成洞地段地点的起点(模板台车前方),应设置瓦电闭锁探头,一旦瓦斯浓度超标,应立即切断灯具电源。

3.洞内高压和低压电缆规格,应按规范办理,电缆芯线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使用齿形压板或线鼻子;

4.工地移动照明,应采用矿灯,或防爆应急灯。

3.3.4施工通风

低瓦斯工区可以用独头巷道风管压入式通风,也可以用巷道式通风。当采用巷道式通风时,开挖面附近还应布置局扇(压入式)。目前射流风机常常作为隧道通风的辅助风机,比如:布置在掌子面附近防止瓦斯停留(因压入式通风管端部常常距开挖面太远),布置在横通道内作为主风机形成巷道全风压风流。洞内风机及开关应使用防爆型。

3.3.5电源

低瓦斯工区不要求设置两套互为独立的供电系统,但主通风机应有二路电源,直接由变电所馈出并来自不同变压器,当一路停电时,另一路在15 min内接通供电。

3.3.6支护施工

巷道开挖暴露煤层后,应尽快施作锚喷初期支护,用掺气密剂的喷砼覆盖煤层和有瓦斯涌出的岩面、喷砼厚度不小于15 cm。当巷道变形喷砼表面出现开裂,还应进行补喷、补喷厚度至少5 cm。

当洞壁喷砼不能有效减小瓦斯溢出时,可采用:

1.对洞壁径向注浆,封堵瓦斯渗漏通道(用c-s浆,注浆厚度3 m)。

2.提前施做瓦斯隔离层和二次衬砌(气密性砼),厚度不小于40 cm,衬砌接缝应进行气密处理。

四、 瓦斯灾害处理措施

发生瓦斯事故后,应尽快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事故地点所在的位置,以及洞内瓦斯及通风情况,并立即制定抢救方案。

4.1瓦斯工区处理坍方、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塌方体上方聚集的瓦斯应设置局部通风排出。

2.对塌方地段的岩隙应加强监测工作,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险情报告。

3.塌方地段应尽快衬砌,封闭瓦斯。

4.2火灾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瓦斯爆炸引起火灾时,不得停风,但应控制风向、风量。

2. 电器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 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火区。

中铁大桥局六公司武桥项目部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5篇 某模板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细则

模板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细则

墙体砌筑高度超过1.2m以上时,必须及时搭设脚手架,不准用不稳定的工具或物体在脚手板面上垫高工作。高处操作时要挂好安全带,安全带挂靠点要牢固。

新搭设的砌筑内脚手架上堆码砖高度不超过3层,操作人员不超过两人。

不得勉强在超过胸部以上的墙体上进行砌筑,以免将墙体碰撞倒坍或上砖时失手掉下造成安全事故。

运输车辆不得超载,模板装载不得超高。小件零配件必须装箱或装袋,不得散装散卸。车辆出场时,冲洗车轮,不准污染道路和大气。

使用电锯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锯片转速不能过快。产生噪音的电锯应放置在封闭的木工棚内,围护墙及屋顶设吸音或隔音板。

所有运输车辆不产生超标噪音,且严禁鸣喇叭。

第6篇 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全体参战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铁道部及业主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杜绝职工因工重伤以上事故。

2、杜绝爆炸物品的丢失和意外爆炸事故,杜绝因违章造成火灾和交通事故。

3、轻伤率控制在5‰以下,消灭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安全事故。

4、杜绝重大地质灾害事故。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安全管理规定,指挥部、各队必须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成立以第一管理者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措施。组织机构、制度、职责均要上墙。

2、各队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班必须设兼职安全员,要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思想作风扎实,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的,对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稳定。

3、各队专职安全员、工班兼职安全员、地质预报开员要及时将名单报指挥部安质部。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责任逐级负责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必须执行逐级负责制,因此要求工班以上单位必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个人(全员)可根据情况分阶段或签订全年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责任状分级存放备查。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a、要逐级组织,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知识教育;安全规章,操作规程教育;典型经验介绍并剖析事故等教育。

b、指挥部每月要组织一次各队以上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的安全教育。

c、各队每周要组织一次安全教育。

d、各工区、(班)要组织全体职工坚持“三工”教育制,即工前讲、工中查、工后评。

f、指挥部每年最少组织一次对教育内容或安全知识考试。按有关规定,参战的全体职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施工。

g、加强特殊工种的培训及管理,如下工种:安全员、防护员、电气焊工、电工、起重工、机动车司机、搅拌机司机、架子工等,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及换证必须符合安监局、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对特殊工种要建表登记。

3、安全会议制度

a、例会制:指挥部每月月底定期召开专项安全例会,对本月安全工作做总结及下月安全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

b、临时紧急会议:对于在施工中发现(生)重大安全隐患(事故),或有上级专项安全检查,安质部将组织召开临时紧急会议,定出整改措施和安排工作计划。

c、各队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

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指挥部对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要作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各队要向操作工人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严格按照程序文件完善签认手续。

a、交底人在编写技术交底时,必须字迹清楚,并写明被交底单位的名称、被交底人的姓名。

b、交底书必须注明工程名称、交底项目、交底日期,并有审核人。

c、交底人或被交底人,应在现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责任向操作人员讲解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完善签字制度。

d、操作人员必须按技术交底书中的条款去执行和操作。

e、操作人员在操作中,有违反安全技术交底书中的条款时,交底人有权停止其作业,并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安全检查制度

a、联合大检查:指挥部每月25日组织安全、质量、环保、进度、现场管理等全方位的联合大检查。检查后要进行总结评比,实施奖罚兑现。

b、自查:各队内部每周要组织一次安全自查,并于周日将本周检查结果上报指挥部。工班要坚持“三工”检查制,每天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全天24小时值班检查,每天晚上8点当天检查结果报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c、开工检查:每项工程开工前,要检查施工组织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以及各种工序的安全措施是否有效。

e、专业性检查。对安全规定的焊接、电气、爆破、吊装等特殊作业要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及时了解各种专业设备的安全性能,管理使用状况,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操作行为等情况,对检查出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f、地质预报及隧道量测:按高风险防范机制要求对隧道地质进行超前预报及隧道量测监控,减少地质灾害和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安全质量事故。

6、专职安监(检)的日常检查:指挥部专兼职安全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督促、指导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

6、外部劳务安全管理制度

a、外部劳务安全管理原则上按内部队伍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对外部分包队伍要求手续、五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合格证(资格证)、法人证(或法人委托书),独立核算证}齐全有效,分包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具体,责任明确,严禁越级分包或以包代管。

b、民工管理制度

ⅰ、凡在我单位参加施工的临时工,均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加强民工的管理,并增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ⅱ、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用品上,应同内部职工一样,保证他们的安全施工。

ⅲ、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措施、传达文件应同职工一样,定期进行。

ⅳ、各单位对民工要实行动态管理,指挥部每月要进行一次民工的流动性的管理、检查并统计登记民工的去留动态。

7、违章作业或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对发生各类事故隐患均按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九章的规定执行,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及时调查、总结并处理,制订切实可行措施,并及时通告全体职工。

8、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在8小时内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书面上报至安质部,安质部将按事故等级上报有关单位和项目部有关领导。指挥长应指定专人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处理。

9、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a、指挥部、队要结合各自实际,相应制订建立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岗位责任制等,装订成册并颁布。

b、按局《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教育记录》及《安全检查整改记录》,并记好《安全工作日志》,及时报送安全报表,每月最后一天报月报。

c、按要求及时建立《安全责任档案》,职工教育、考试成绩登记卡,各级下发的文件、传真、电话均有记录。

10、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防止事故隐患发生、加快生产进度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牢牢掌握现场布局的四条原则,即整体布局要合理,料具摆放要整齐,道路畅通且平坦,有利于组织指挥和安全生产。

a、开工前,施工人员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结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编好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b、进场职工要经过入场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教育,熟记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类设备的操作工、电工、架子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酒后操作。

c、凡施工人员由单位领导、工班长统一指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使用个人保护用品。

第7篇 建水移动通信线路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通信线路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通信线路施工中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线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通信线路施工安全。

三、加强对通信线路施工的安全检查、监督与指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常开展通信线路施工安全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修养,强化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对外来通信线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和参与项目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参与本公司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的各施工企业必须将以上材料向建设单位备案,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工程项目严禁非法转包。

五、加强通信线路设计管理,按规范要求,保证通信线路与电力线等“三线”的安全隔距,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通信线路施工安全,特殊地段应提出可行的安全方案,所有与通信线路交越或临近的电力线等必须在施工图纸上明确标注。各通信线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施工的线路环境进行勘测与调查,掌握第一手安全资料,开工前必须制定针对性的详实的安全方案和措施,无安全方案和措施不得开工。各通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和施工规程操作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

六、通信线路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证”,方能在通信线路上施工作业,并每项两年复审。

七、从事通信线路施工作业人员应定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严重贫血,高度近视、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人员者不得从事登高作业。

八、通信线路施工班组应设安全责任人和兼职安全员,重要工序、重点地段必须有专人把关管理。通信线路施工人员不准酒后作业。

九、通信线路施工班组及个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对上杆用具,工具设备、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生产用具、器材等完好,并作好检查记录。发现不良情况应立即整改。

十、通信线路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准确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不穿绝缘鞋、不带测电笔者不得在通信线路上作业。

十一、通信线路施工单位在工作进场前应配置配足如下安全标志:(1)红旗、绿旗、红灯、串红旗或串绿旗(2)围栏(3)锥形路障(4)警示灯或警告灯(5)告示牌、警告牌等,以便在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特殊场地使用。

第二部分 通信线路施工与维护安全细则

一、线路勘查与测量安全

1、勘查线路与测量时,应对线路所经过的沿线情况进行详细的综合调查。调查工作应从人文、民俗、地理、环境开始,将线路走向所遇到的河流、铁路、公路、穿跨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线路等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熟悉线路环境,以便在线路施工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2、在野外测量,凡遇到河流、深沟、陡坎等,不能盲目泅渡或贸然跳跃。在公路或人口稠密地区测量应有专人指挥车辆和行人,并设相应的安全标志,如有必要时请交通民警等协助。

3、传递标杆,禁止抛掷,并不得耍弄标杆,以免伤人。

二、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

1、在下列地点施工作业,必须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或搭设临时便桥,以保证安全。

(1)街道或公路转弯、拐角处;

(2)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3)跨越街道、公路架线或布放电缆及吊线,需要行人车辆暂时停止通行时;

(4)在尚未施工完毕的杆坑、电缆沟、拉线洞或揭开盖的人孔等处。

2、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河道附近,不得使用红旗或红灯,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3、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4、施工时要控制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5、在铁路沿线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不准在铁轨、桥梁上休息、睡觉或吃饭;

(2)不准在铁轨或双轨中间行走。在铁路路基边行走应面向火车行进一侧行走,注意避让行进的火车。穿越铁轨时,应注意来往的火车;

(3)携带较长的工具时,工具一定要与路轨平行。

6、在口岸、江河边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应先了解海上潮汐变化和河流、河床的深浅情况,不得贸然入海入江或涉水过河;海上潮涌时段与河流洪水暴发时,禁止上船与泅渡;

(2)在深水、海上工作船上作业时,所有作业人员都应穿戴救生衣,所使用的船只上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用具。

7、在野外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在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贸然下跳,不要站在活动的石块或松动的土方边缘上;

(2)应熟悉施工作业地区周围有无毒蛇、野兽及有毒植物,必要时应配带防护用具及蛇药,要注意被犬类咬伤;

(3)野外工作注意饮水卫生;

(4)在林区或荒山地段施工时注意烟火,严禁吸烟。 的确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三、砍伐树木安全

1、线路施工与维护需要砍伐树木时,应事先与森林、园林、公路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砍伐。

2、整树砍伐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解决,如需线务人员砍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沿街道、公路砍伐时,应加设标志,设专人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过;

(2)为防止树枝倒在线路或其它建筑物上,要采取措施,使树能倒向指定方向;

(3)攀爬树木要注意安全,不要抓,踩枯枝,大风时 不许砍伐树木。

四、一般电气设施与设备用电安全

1、工作前必须检查电气工具、仪器仪表和绝缘用具的灵敏度和可靠性,禁止使用失灵和绝缘不良的工具。

2、电气设备和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任何电器设备未经验电,不准用手触及。

3、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取下熔断丝,再挂上警告牌。

4、不准乱拉乱接照明线,如需接头,裸露部分应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五、器材搬运与放置安全

1、多人抬运笨重料具、设备时要有统一的搬运办法和具体的安全措施。

2、器材传递不得使用抛掷法。

3、堆放器材应不妨碍交通。

4、搬运仪器、仪表及易碎物品应轻拿轻放。

5、电(光)缆应以汽车运载为原则,不宜作长距离滚动。若需作短距离滚动时,应按电(光)缆绕在盘上的逆转方向进行,在软土上滚动应垫木板。

6、搬运化学、危险品,不得与其它器材混放,严禁靠近火源。

六、施工与维护用车安全管理

1、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施工车辆必须有本公司内部车辆“准驾证”。

3、驾驶人员必须每日记行车日记与行驶里程,没有调度单或派车单不准出车。

4、每台施工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具。

5、施工与维护用车不得客货混装,不得超载。

6、驾驶人员平时应经常对车辆进行车况、车容、车貌的检查,每次出车前后应进行例行检查。

7、施工作业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超员,车上无高栏板不得载人,禁止在车上打闹、玩耍,不得往车厢外伸臂。

8、没有工地负责人或带班人员的指令,其他人员无权指挥驾驶员启动车辆,车辆启动前必须作必要的安全检查。车辆启动后,车上人员不得下跳。

9、施工与维护用车不得在外停车过夜,确实需要的,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10、施工用自行车要装设保险杠,骑车时禁止扛物件、携带竹梯及长杆等,平时应对自行车前叉、刹车、铃进行经常检查。

七、一般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1、选择合适的工具,正确使用,相互间不得替代。工具应保持完好无损,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工具应及时更换。

2、锋刃工具不准插入腰带、放入口袋,以免伤人。

3、使用大磅的手锤、榔头不准带手套工作。

4、工具之间的传递不得上抛下掷远扔,以免伤人。

5、工具、器械的安装应牢固、松紧适当,防止使用过程中脱落或断裂发生危险。

6、使用绳索前必须检查,如有磨损、断股、腐蚀、霉烂、碾压伤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不准接结使用,在电力线下方或附近,不准使用潮湿的绳索。

八、登高用具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保安带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发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呀不能扣牢、皮带眼孔有裂缝、保安绳磨损严重和断头超过1/10者及有腐烂的,均严禁使用;

(2)锋刃工具应与酸性物、等分开存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它过热过湿之外,以免损坏;

(3)使用时切勿使皮带扭绞、打节,各扣套要全数扣妥,小锁扣也应锁死,不得将小锁扣毁坏。保安带不可当绳索吊装物件。

2、使用脚扣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脚扣是否完好,勿使用过于滑钝和锋利的脚扣;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死或焊接良好;

(2)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和窝小,以防折断;

(3)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及时更换。

3、脚扣、保安带的可靠性试验

(1)脚扣的可靠性试验:

1)把脚扣卡在离地约30厘米左右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力踩在上面蹬一下;

2)在脚板中心采用悬挂200公斤重物的办法,若未有任何受损变形迹象方可使用。

(2)保安带的可靠性试验:

a、将200公斤重物穿/保安带中悬空挂起,无裂痕、折断才可使用;

b、人站在杆下,保安带系在身上,臂部用力冲击几下,如果没有变形、折断方可使用(冲击时要注意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

4、使用梯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经常检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经折断、松驰、破裂、腐朽、扭曲、变形的梯子都不得使用,严禁使用铝合金等金属材质梯子;

(2)立靠梯子的倾斜角度应适宜,不能靠在不牢固、不平稳或容易滑动的地方(如墙角、落水管等处),上下梯子不得携带笨重料具;

(3)禁止二人同时上梯子,一般情况下梯上不能有二人同时工作,严禁直立带人移动梯子;

(4)梯子应用油麻蝇将梯子捆绑在钢绞线上,在梯子上作业人员必须系保安带;

(5)梯子顶端未装铁钩的,立靠在钢绞线上时,梯子应高出钢绞线50厘米以上;

(6)梯子不用时应随时放倒,妥善保存,避免日晒雨淋,以防损坏;

(7)市区作业使用的竹梯应装防滑装置。下列情况下必须有人扶守梯子,扶守人员必须双手扶梯,并用脚抵住梯子跟部防止滑动:

a、梯子竖立在人来车往容易被撞倒的地方(如里弄口、路口等),须设置红旗、红白旗等安全警示标志。

b、梯子下端二支点放在高低不平或容易滑动的地面时(如平滑的水泥地、冰冻地面等)

c、在梯子上做较用力的工作时(如打洞、装拆电缆等)

d、梯子较高时

f、刮大风时

(8)使用人字梯一定要把螺丝旋紧或把搭扣扣牢或用牢固的绳子在中间缚住;

5、吊板使用前应检查,坐板劈裂、腐朽或挂钩磨损1/4时,应及时更换。坐吊板必须系好安全带。在7/2.0以下股(含7/2.0股)的吊线上,不准坐吊板。在一个杆档内不准两人坐吊板,吊线终结作出墙壁上的,不得使用吊板。在钢绞线周围100厘米范围内有电力线或用户灯线时,不准坐吊板作业。

九、仪表及专用工具安全操作规则

1、仪表使用的一般要求:

(1)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2)使用前需核实工作电源、电压。交直流电源两用仪表要严防接错,直流电源仪表要特别注意“+” “-” 极性,不得接反;

(3)使用干电池的仪表用后应随时关闭电源,不用时,要把干电池取出,以防久存蚀烂使仪表受损;

(4)仪表使用要注意量程,由高档位逐步降低量程直到明确读数。不许用振荡器、电平表在有电源或高压的线路上进行测试,耐压测试后应及时放电;

(5)使用仪表场地必须保护清洁干净,防止日晒雨淋及火烤等,搬运仪表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

2、喷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加油不可太满,气压不可过高。不得将喷灯放在火炉上加热,以免发生危险;

(2)不准在任何易燃物附近点燃和修理喷灯,在高空使用喷灯时必须用绳子吊上吊下;

(3)燃着的喷灯不准倒放,不准用喷灯烧饭、烧水;

(4)点燃的喷灯不许加油,在加油时必须将火焰熄灭,冷却后方可再加油;

(5)使用喷灯,一定要用规定的油类,不得随意代用;

(6)喷灯用完之后,应及时放气,并开关一次油门,避免喷灯堵塞;

3、使用专业电气工具注意事项:

(1)所有的电气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发现有短路、绝缘不良、导线外露、破裂松动等不良情况不能使用;

(2)各种电气设备与用具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开关装置、防护装置应完好,否则不得使用;

(3)在人孔内作业,使用工作手灯,其选用的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

(4)不准在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

(5)绕线枪不用时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4、手电钻、电锤使用安全要求:

(1)应选用双重绝缘的手电钻、锤。如使用不是双重绝缘的手钻、锤时,其金属外壳不得带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必须与带电保护器的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2)使用前必须检查金属外壳是否接地,应进行空载试验;装卸钻头时,要待钻头完全停止时方能进行,不准带手套更换钻头;

(3)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眼镜,防止碎片、尘屑等杂物入眼睛;

(4)上、下传递、离开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5)使用中出现强震动、高热或异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使用移动式发电设备和配电设备及电动设备,应指定熟练电工或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一线人员进行操作,应经常检修,检修时必须停电。

6、使用乙醚、甲苯等化学用品时严禁烟火,气温高于35℃时不得装运,严禁携带此类易燃易爆物品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

7、使用滤气瓶前必须先检查,有伤痕的不得使用。瓶壁厚度不能少于7毫米,所冲气压不得超过3公斤/平方厘米,以防气压过高而爆裂。

8、使用氢、氧、氮三瓶时,要严格按各自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放在烈日下和火炉旁,不得自行倒置使用;禁止接触油物;不得使用与丝扣不符的调压阀门;气罐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

9、空气压缩机使用安全

(1)气压表、油压表、温度表、电流表必须完好,指示正常。指示值突然超过规定值或指示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2)输气管设置应防止急弯,打开送气阀门前,必须先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在出气口处不准有人作业。储气罐严禁曝晒和烧烤;

(3)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准远离并严禁在周围吸烟,使用风镐作业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4)停机时,应先降低气压。检修时用汽油、煤油洗涮曲轴箱,滤清器或空气通路的零部件。

十、使用人工机械安全要点

1、使用紧线钳、手拉葫芦、各种滑轮、绞盘、扒杆、千斤顶等人工机械时,必须认真检查各个部件,确实无误后方可使用。如发现机件缺损、失灵、锈蚀、断裂、变形都不能使用。

2、使用紧线钳时,应按线条承受力大小选用不同规格的紧线钳,在紧线时要特别提防扳手(钥匙)击伤,不得用钢管等加长扳手。

3、立电杆用的立杆器或者扒杆,其保险装置应完好,不得图求方便擅自将保险扣捆死或拆除。

4、使用手拉葫芦时,应注意被吊物体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载,如有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使用后注意保养。

5、千斤顶使用安全:

(1)螺旋式、油压式千斤顶,应经常维修保养,及时注油,保持升降灵活。

(2)使用千斤顶,应先确知千斤顶的额定承载力,承载力大于所顶物体的重量时方可使用。承载力小于所顶物件重量时,不准使用。

(3)使用千斤顶电缆盘,必须支放平衡、牢固,遇不到、松软地面,应铲平、垫木枕。

(4)使用千斤顶时,千斤顶旋升最大行程不准超过丝杠总长的五分之三。不足使用高度时,应在千斤顶底座下面垫木枕。

十一、打洞、挖沟及爆破安全注意事项

1、在市区打洞、挖沟时,应先了解打洞地区是否有煤气管、自来水管或电力电缆等地下管线。如有此类地下管线时,应小心谨慎,切勿硬掘强撬。

2、靠近墙根打洞时应注意墙基墙体是否牢固,如有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

3、在土质松软或流沙地区打洞,洞深在1米以上时应加护土板支撑。

4、市区打洞、挖沟要不妨碍交通,确保市政设施相对完好。

5、土石方爆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爆破证”不得爆破,市区或人车繁多地带严禁使用爆破方法。野外爆破:首先在放炮前要明确规定警戒时间、范围和信号,人员全部避入安全处方准起爆;其次不得在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及其他设施附近放炮,如必需时只能放小炮,并采取措施防止土石块飞起。

十二、立、拆、换杆以及拆、放吊线安全要点

1、立杆工作安全注意的事项:

(1)立杆工作必须由有经验人员负责组织,明确分工,严格检查工具是否齐全牢固,参加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各尽其责;

(2)立杆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工作现场,在人口稠密地区作业时,应设专人维持现场和交通秩序以防发生意外;

(3)立起的电杆要注意埋深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足够的护土层、土质是否坚硬,如有上述不足情况或未回土夯实前,不准上杆作业;

(4)被立的电杆应有“2米”“3米”标示线,以便检查、观察电杆埋深情况,以防埋深不足发生倒杆。

(5)人工立杆(无立杆器)法,只限8米以下的电杆,其杆洞开口不能超过标准洞深的1/3,禁止杆洞开口到底的立杆方法。

2、拆、换杆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1)上杆工作前应先检查电杆的杆根埋深和有无拆断危险,若有倒杆等危险隐患,在未采取防范措施前不准上杆;

(2)拆除电杆时,必须先拆移杆上的钢绞线及附属设备,再拆除拉线最后才能拆除电杆;

(3)更换电杆时,先立新杆并与旧杆捆扎在一起后,再上杆拆除钢绞线和附属设备。

(4)拆杆、换杆都应了解作业地点周围环境,事先设定倒杆的方向,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措施不到位决不能随意施工。

3、拆、放吊线(钢绞线)安全要求:

(1)布放吊线前,应察看沿线环境,如有障碍物,应制定跨越障碍物的安全操作方案。

(2)跨越铁路及公路等布放钢绞线等应采用环系渡线法,且在两边设专人观察指挥,列车临近应停止工作。

(3)跨越低压电力线等,须在跨越处做保护支架,不准搁在低压电力线上拖拉;下穿高压线等应设置保护装置,防止吊线上弹触碰电力线;

(4)人工布放架空吊线时,应用干燥的麻绳牵引,应切实注意钢绞线不要受外力损伤。布时用均匀,切忌突然用力猛拉;

(5)布放吊线应尽量使用整盘钢绞线,以减少中间接头。新架挂的电(光)缆吊线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杆档内只允许有一个接头;

(6)紧线前先检查,以免线条被卡住引起崩断或弹起而伤人;

(7)收紧吊线每段紧线档数最多不超过20个杆档。如遇角杆较多或吊线坡度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减少紧线档数;在收紧吊线过程中,避免吊线碰触电力线或其它建筑物,吊线收紧后,应使各杆档间吊线的张力垂度保持均匀;

(8)拆除钢绞线等线条前应先检查杆跟强度,强度不够时,应装设临时的支撑设备等安全措施。拆除多条钢绞线时,最后一条钢绞线在松脱前应观察电杆变化,如有倒杆危险,应采取安全措施;

(9)拆除吊线时,应先将夹板放松,用紧线器把被拆除吊线收紧,然后拆除吊线终结(收紧吊线侧),再慢慢放松紧线器,使吊线的张力消失。严禁中间随意开断钢绞线。拆钢绞线或旧电缆时要先观察有无电力线,关在砍线时通知其他杆上工作人员;

(10)下雷阵雨、刮大风时应立即下杆,并不在杆下站立。

十三、登高作业安全要点

1、上杆工作前应注意事项:

(1)上杆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杆根埋深和有无折断危险,如发现已折断腐烂的或不牢固的电杆,在未加固前,切勿上杆;

(2)上杆前必须检查脚扣和安全带的各个部位有无裂痕;

(3)了解附近有无电力线或其它障碍物,如发现有不明线条,一律按电力线处理;

(4)上杆时除个人配备工具外,不得携带笨重料具上杆,在杆上与地面人员之间不得将工具和材料上抛下掷;

(5)登高上杆时应双手扶杆,不得单手操作。

2、杆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用测电笔对杆上的钢绞线等设备进行本之木是否带电的测试;

(2)到达杆顶后,保安带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厘米以下;

(3)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放置稳妥,剪下的零星材料不准随手抛入田地,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4)要注意检查脚扣、保安带在杆上的牢固情况;

(5)在杆上作业时,杆下一定范围内不准有人员站立。在市区、街道、车来人往频繁的地方应设置安全围栏。

十四、光缆光纤接续的安全要求:

1、在光缆开剥前必须确认光缆金属构件不带电,以防电击伤人。

2、光缆用开剥刀开剥时,应用力均匀,以防伤人。

3、严禁在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环境中操作熔接机,以防熔接时放电引起火灾和爆炸。

4、开启仪表前必须正确连接电源线各保护地线,防止电击伤人。作业时,不准触摸电极,更换电极必须关机且放电后进行。

5、在光纤制备和熔接过程中应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安全防护眼镜,防止光纤碎悄进入眼睛、皮肤,造成伤害。

6、光纤光缆接续完成后,离开作业前应检点工具,必须清理现场并对废光缆、废纤芯妥善处置。

十五、光缆测试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光缆光纤仪器仪表的人员,必须熟悉使用方法,操作熟练,并严格按照使用要求正确操作。

2、严禁在易燃气体或烟雾环境中操作仪表。

3、开启仪表前,必须正确连接电源线和保护地线,防止电击伤人。

4、未将光纤连接至光输出连接器时,不得启动激光器。

5、设备工作时,严禁观看接至光输出口的光纤端,以防伤害操作者眼睛。

6、爱护光缆测试和熔接仪器仪表,做到轻拿轻放,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敲击、碰撞和雨淋。

十六、在电力线附近作业安全须知

1、在高压电力线附近工作时,离开高压线最小空距为:35千伏以下线路应保证2.5米,35千伏以上线路应保证4.0米。

2、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高压广播线交越等应符合相关规范。

3、跨越电力线路架设通信线路施工必须停电作业。

4、停电作业安全步骤:

(1)事先同电力部门取得联系,征得电力部门的同意;

(2)同电力部门约定具体停电时间;

(3)由联系人在电力部门停电的线路的闸刀上挂警告提 示牌、取保险盒,并专人看管;

(4)施工人员得到停电指令后,应对电力线路是否停电进行验电;

(5)确准停电后,应及时将电力线进行临时短路,以防电力用户倒送电,从而导致触电事故;

(6)在不影响通信线路质量的前提下,应将所作业的线路绞线入地,以防已方线路远距离与电力擦碰输入电源而导致触电;

(7)参与施工作业人员,穿、戴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使用绝缘工具。

5、在低压电力线等上跨越应用保护支架托住缆线,以免缆线下碰电力线造成触电。

6、在高压线下穿放钢绞线时,应设置保护架,同时将钢绞线用绳索控制在电杆上(不捆死),特别在通信线吊档放线或紧线时,更要采取可靠措施,以防钢绞线和电(光)缆跳起碰到高压线上发生触电事故。

7、在杆顶有电力线交越时,作业人员头部不超过杆顶。

8、在地下电缆与电力电缆交叉或平行埋设时,施工人员必须反复核对电力电缆位置,确实无误保留余量后方能施工作业。

十七、“三线交越”规范与要求

1、架空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等交越其最小净距应达到如下标准(电力线有防雷保护装置);

(1)与电力用户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0.6米以上;

(2)与1千伏及以下低压电力线或农村高压广播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1.25米以上;

(3)与1至1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2米以上;

(4)与20至11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3米以上;

(5)与154至22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4米以上;

2、直埋式通信线路与电力电缆交越、平行的最小净距:

(1)电力电缆电压小于35千伏,交越时应保持0.5米以上,平行时应保持0.5米以上;

(2)电力电缆电压大于35千伏,交越时应保持0.5米以上,平行时应保持2.0米以上;

3、通信线上方有跨越的10千伏以下的电力线、低压用户线及农村高压广播线,不论其净距是否达标,是裸线、皮覆线、塑料线还是橡胶线均应都做安全保护措施。10.5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力线不安装保护套管。

4、安全保护措施是指架空保护线、三线交叉保护管、绝缘保护夹板等。

5、安装三线交叉保护管其长度应超出电力等强电线路宽度两端各一米以上并在两端加装防滑卡。如交越点净距较高,应适当加长安全保护措施长度。

6、同杆架设的多条电(光)缆,钢绞线第一道与第二道之间净距不到40厘米的上下两条线路均要做安全保护措施;超出40厘米以上的,上做,下不做安全保护措施。

7、搭挂电力杆路的电信线路,必须通过整治迁改到安全路由上。对于电力线路等搭挂电信杆路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共同协商解决。

8、凡跨越主要公路等的架空线路应安装警示标志,跨越高度(最小垂直距离)不符合维护规程要求的必须予以升高。

9、城镇道路两侧的架空杆路及拉线所处位置不能防害车辆及行人,并做好拉线保护套管。

10、架空线路及交接设备应按规定做好接地。

11、“三线交越”治理要实行动态态跟踪管理,做到发生一处、整改一处、列管一处、考核一处。

十八、地下室、无人站及人孔内工作安全要点

1、进入地下室、无人站及人孔内至少有二人在场,并先行通风(自然法和机械法)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上述场地。

3、使用喷灯注意通风,预防中暑,加油加热应在室、孔外工作。

4、吊放设备,注意安全,防止砸伤。

5、市区人孔打开要放置安全标志或围栏。

十九、布入架空、管道电(光)缆作业安全要点

1、车来人往繁华地区面放电(光)缆,沿线应设安全标示,并有专人负责指挥车辆行人。

2、放电(光)缆前应对缆盘清理,以免钉子伤人。

3、放电(光)缆时,应保持水平,缆盘离地面不可太高,以自由转动为宜。

4、牵拉引线,钢丝绳及敷设电缆时应戴手套。

5、布放电(光)缆应专人指挥,统一信号,保持通信联络。

6、布放架空电缆,密切注意与电力线等交越的安全距离,要严防触电,遇公路、铁路道口处,不准影响行人、车辆和列车通行。

二十、敷设埋式电(光)缆作业安全要点

1、放缆时,必须做到以下四条:

(1)统一指挥,规定哨令旗语,保持通信联络;

(2)对电(光)缆盘应严加看管,电(光)缆应从上方牵出,牵引速度匀速,不要太快;

(3)抬距不可过长,要保证电(光)缆的曲率半径;

(4)电(光)缆严禁抛甩,电(光)缆下沟时不得强行踩踏。

2、放电缆完毕必须进行全线检查,有气压的要复查气闭是否良好后立即填入20厘米细土,不使电缆外露,交通口应及时填平或搭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二十一、通信管道施工安全规定

(一)管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前,要积极与市政、交通等部门以及沿线各单位联系,取得各有关手续手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应按交通、市政、城管等部门规定设置如下标志:施工告示牌、交通指示牌、施工标志灯以及其他安全标志与设施,包括安全旗、安全红灯、防护栏、临时便桥等。

2、施工现场存放材料、工具和设备,应避免影响交通和不影响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为原则;水泥管块平放,码放高度不应超过四层;人孔口圈码放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水泥、砂石和水泥管块不应靠墙或依靠其它设施堆放。

3、在施工现场遵守交通规则,运送物料或携带工具时,注意行人和车辆,穿越道路时,不得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4、注意文明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清扫,防止“刮风尘土起”, “下雨脚采泥”。使用路面切割机等噪声较大的机械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做到不扰民。

(二)挖掘管道沟、人孔坑作业安全:

1、挖掘沟、坑之前,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前,要熟悉管道路由沿线市政管线等的分布情况,在现场作好标志,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2)离沟、坑边缘较近的建筑物和设施及树木,且有倒塌或损坏可能的,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预先采取支撑、加固和保护措施;

2、挖沟时二人相邻距离需保持2米以上;应根据土质以及沟、坑深度和底部宽度,挖出自然坡度,不得垂直往下挖掘;严禁“挖空底脚”或出现“探头”、“鼓肚”。

3、边挖掘边支撑护土板(也叫档土板),一般采用“一字型”、“井字型(含双井字型)”和“密排型”三种护土板。在以下部位、以下情况,必须支撑护土板:

a、沟、坑距机动车道较近处;

b、与其它沟交叉处或平行距离较近处;

c、不能按规定放置坡度处;

d、距离建筑物和设施较近处;

e、沟、坑底部低于地下水位时;

f、回填土、砂土、流砂、砂石、碎石地带;

g、搭设临时机动车便桥处;

4、在沟、坑边沿80厘米以内,不准堆放土、石方;在80厘米以外堆土的高度一侧出土,不应超过1.5米;两侧出土,不应超过1米。

5、挖掘出来的土、石方不得埋压在消火栓、雨水口、测量标志和邮政信筒旁。挖出来的土、石方不得靠房屋或墙壁堆放,以防潮湿或被挤倒。

6、遇有上、下水、煤气管道线和坑道、枯井、防空洞等设施,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处理,并慎重作业,防止碰坏。

(三)沟、坑内作业安全:

1、沟、坑内作业应戴安全帽;上、下沟、坑应使用梯子,不准蹬踩护土板、地下管线及设施。

2、沟、坑内设置的护土板不准随意拆除,因操作需要拆除或移动撑木时,应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可拆移,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塌方。

3、在沟、坑内作业应随时注意沟坑壁有无异常情况;不准上、下抛扔工具、材料。严禁在沟、坑内躺、卧休息。

4、在沟、坑内装置模板应牢固,避免钉子尖露出。拆除模板应随拆随清理、随起钉子。不准在沟、坑边沿乱放。

5、水泥管块不应斜放或立放于沟边;重叠平放时不应超过二层;沟边土质较松不应存放水泥管。

6、使用手推车运送砂浆、砂石、砼往沟、坑倾倒时,车轮距沟、坑边沿至少保持30厘米距离,并设置土墩,以防失控,手推车坠落沟、坑。

7、铺设水泥管块时,作业人员须相互配合,防止砸脚和挤压手指。

8、砌人(手)孔时,应使用“木榴子”传送机砖,严禁抛扔,支搭脚手架应稳固,脚手板厚不应小于5厘米。

9、搬运、安装人孔口圈,应防止碰伤手脚,安装完毕应及时将盖子盖好。

10、在人孔坑已回填的人孔内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栏或安全旗。

(四)回填土作业安全

1、回填土之前,应先拆除护土板,拆除档土板时须谨慎,如遇有塌方危险,应先回填一部分土夯实后再拆,拆除的方法是:由下往上依次逐步拆除,不准将一组或一段沟的挡土板同时全部拆除。危险性较大的部位,经批准可不予拆除。

2、沟、坑边沿建筑物、设施的加固支撑,须在回填夯实之后再拆除,不准先拆除后回填土。

3、拆除各种临时便桥时,沟内不得有人作业,先回填土夯实恢复交通后再拆除。

4、各种安全标志、设施应在回填土夯实后,能够恢复交通时方可拆除,当沟、坑的土未与地面填平时,不得把防护栏全部撤走。

5、回填土时,先用细土同时回填管道两侧,并同时夯实,然后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6、回填土时应防止砸坏管带及人孔外壁和沟、坑的其它管线及设施。不准往沟、坑内回填砖、瓦、石块或其它硬物。

第8篇 煤矿掘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细则

煤矿掘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差一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 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第9篇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工区项目部所属各施工单位的隧道工程项目。

第二章 总体规定

第三条 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特点,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与手段,制定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对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整的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安全责任,设置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配置足够的安全器材。提供专项安全资金,并用好用足,不得挪用。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五)各工区经理、施工队负责人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隧道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六)进入隧道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安全知识培训教育。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件。

(七)隧道施工人员作业要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八)隧道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必须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九)隧道施工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将涉及施工安全情况记载于交接班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执行情况。

第四条 技术规定

(一)施工场地应作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地质稳定、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正式掘进前完成。

(二)掘进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做好洞口边坡和仰坡的稳定及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施工安全。

(三)在软弱围岩地段施工时,应按照短进尺、弱爆破、早喷锚、勤量测、紧封闭的原则稳步前进。若遇不良地质情况,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探明情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四)隧道掘进过程中必须坚持勤监测,以保证隧道施工安全。

第三章 开挖

第五条 人工开挖及凿孔

(一)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进行支护。

(二)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操作安全距离。

(三)机械凿岩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四)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五)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修理或更换。

(六)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七)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及电缆防脱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八)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九)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十)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第六条 爆破

(一)爆破前要进行钻爆设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装药与钻孔不应平行作业。

(三)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及使用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

(五)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 m;

(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 m;

(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时,不少于500 m。

(六)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七)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八)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九)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为防止起爆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十)点炮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员实行“一爆三检”制度,爆破员最后离场,班组长清点人数,发出警告信号5秒后方可引爆。

(十一)爆破后必须经过15 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十二)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十三)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 m(软岩为20 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届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第七条 爆破器材的管理

隧道工程爆破器材的使用及保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并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

(一)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用专用运输车,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二)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三)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四)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六)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第四章 洞内运输

第九条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运输时严禁人料混载。

第十条 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

第十一条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第十二条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第十三条 装、卸碴

(一)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止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二)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过。

(三)卸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人站在斗车内扒碴。

第十四条 运碴

(一)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2、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 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 m;

3、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5 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4、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5、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6、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二)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作业地段单车10 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 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 km/h,有牵引车时15 km/h,会车时10 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内车辆相遇及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1.2m处设置档木。

第五章 支护

第十五条 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第十七条 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外,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第十八条 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第十九条 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第二十条 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第二十一条 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第二十二条 钢支护安装时要严格按设计或者变更设计施工,钢支护构件要绑扎牢固,以防整体构件或连接构件滑落伤人,损伤机械。安装应采用纵向连接杆件将相邻钢支护连接牢固,防止钢支护倾覆、扭转、变形等事故发生。钢支护脚部应设锁脚锚杆,防止钢支护下沉及水平收敛。钢支护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遵守起重吊装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在处理管路堵塞时,喷头应有专人看护,防止消除堵塞后,喷头摆动伤人。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第二十四条 应定期进行锚杆抗拔力试验,防止锚杆滑脱造成事故。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经处理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章 衬砌

第二十六条 根据隧道开挖的设计要求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门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

第二十七条 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梯、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钉防滑条。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

第三十条 在洞内作业地段倾卸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第三十一条 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电动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或修理机器及管线路时,应切断电源、风源。

第三十二条 安装、拆除模板和拱架时,作业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第三十三条 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第三十四条 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

第三十五条 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暂停,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第三十六条 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行,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一旦脱落要设法躲避;拔取喷嘴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进行。

第三十七条 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第七章 通风及防尘

第三十九条 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一)粉尘允许浓度;每m3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每m3空气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4mg以下。

(二)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三)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四)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五)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 mg/m3以下。

(六)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七)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

(八)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

(九)隧道内的气温不得超过28℃。

第四十条 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第四十一条 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 m3 。

第四十二条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第四十三条 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第四十四条 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一)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二)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三)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第四十五条 防尘用水的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 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第八章 照明、排水及防火

第四十六条 照明

(一)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高度的照明。

(二)隧道内用电线路,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高度用磁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及其他铁件上,不得捆扎在一起。如使用电缆应悬挂在高处,不得拖在地面上。

(三)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为:

1、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2、成洞地段为110-220v;

3、手提作业灯为12-36v。

(四)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五)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第四十七条 排水

(一)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二)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三)隧道开挖中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时,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四)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要立即令工人停止作业,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第四十八条 防火

(一)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二)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三)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及其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第九章 瓦斯防治

第四十九条 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

第五十条 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第五十一条 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第五十二条 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第五十三条 电灯照明

(一)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二)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第五十四条 矿灯照明

(一)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二)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三)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四)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卸、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第五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第五十六条 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第五十七条 隧道爆破作业

(一)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二)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

(三)有瓦斯的隧道需使用煤矿安全炸药。

(四)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五)隧道中的使用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矿灯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第五十八条 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第五十九条 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第六十条 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第六十一条 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第六十二条 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车站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1条 为加强车站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两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加强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严格执行《技规》、《行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22〕280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铁运〔2022〕8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车站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车站管内各营业线的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车站管内各营业线路施工管理均按普速铁路进行管理。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为准)进行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非爆破施工,以及距离铁路行车线中心200米范围内的控制爆破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3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普速铁路天窗安排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不应少于180分钟;集中修时原则按180分钟安排。

2.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其中crh动车组运行区段不少于18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

3.本站管辖的crh动车组运行径路及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4.本站管辖的crh动车运行区段的普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其余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

第4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 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枢纽各环线为一个区段且只安排一处慢行,遂渝线遂宁-井口为一个区段,渝怀线井口-武隆为一个区段。

第5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ⅰ级施工、ⅱ级施工、ⅲ级施工,普速铁路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

第6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涉及车站的ⅲ级施工由车站主管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其中,车站涉及行车的施工由安全科科长、技术信息科科长、技术信息科站务组织员参加,涉及客运的由客运科科长、技术信息科设备工程师、客运科客运组织员参加,涉及基建施工时由行办基建工程师参加。车站主管副站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或副科长)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第7条 ⅲ级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召开施工前协调会,协调并解决相关部门和单位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8条 ⅲ级施工组织管理实行“施工协调会、施工准备会、施工总结会”制度。

1.施工协调会。

(1)施工协调小组于施工前按施工项目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施工协调会由车站主管副站长或其委托人员负责主持召开。施工协调会由车站主管副站长负责主持召开时由车站技术信息科负责作好会议记录,施工协调会由车站主管副站长委托人员主持召开时由运转车间(或请点站)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2)施工协调会主要内容:明确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明确施工单位及配合单位的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明确结合部的相关工作;明确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明确安全风险源的卡控是否到位;明确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到位。

(3)遇连续性施工跨月时,必须于次月初再次召开施工协调会。

2.施工准备会。

(1)各施工作业站于施工日计划下达后,施工请点登记前,负责组织施工期间本站参与行车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参加施工准备会。施工准备会由施工作业站管理人员负责主持召开,并负责作好会议记录和周知车站安排的施工监控人员。

(2)施工准备会主要内容:学习《施工通知书》要求或组织方案要求;周知参与行车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人员的定岗定位及落实安全风险源的卡控;开展施工中的作业安全预想。

3.施工总结会。

(1)每日施工结束后,由施工作业站负责召集施工相关单位参加施工总结会,施工总结会由施工协调小组组织召开,施工请点站负责作好会议记录。针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施工总结会后,施工请点站必须书面向车站技术信息科报告相关事项。

(2)施工总结会主要内容:总结施工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施工中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连续性的施工需布置次日施工的重点工作(明确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明确结合部的相关工作;明确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明确安全风险源的卡控)。

第9条 施工负责人、施工配合负责人由施工单位、配合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及作业内容安排本单位相应人员担当。

第10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车站成立由车站主管副站长任组长、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任副组长,车站及各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天窗修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组员的天窗修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编制并上报维修周计划和维修日计划,汇总分析每日天窗修各项指标,按规定提供天窗兑现率、利用率等指标考核资料,定期组织天窗修工作分析、总结,不断提高天窗修工作质量。

第11条 营业线施工 “八不准”制度。

1.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2.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

3.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

4.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

5.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他准备工作的不准施工。

6.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7.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8.没有制订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第12条 施工安全协议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凭路局施工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和相关已修订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非件名的ⅲ级施工和涉及到非自管设备的维修作业的安全协议除外)与车站按施工项目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2.施工安全协议所涵盖内容必须与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和相关已修订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相一致。

3.施工安全协议应在进入月度施工计划上报程序前签订完毕,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月计划申请,车站一律不审核上报。

4.经路局审查同意的涉及车站的施工安全协议由车站技术信息科分类存档。

5.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6.ⅰ、ⅱ级施工和有件名的ⅲ级施工以及外委、基建涉及慢行和站场改造引起的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改造的ⅲ级施工按件名、工点与车站按年度(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一次,由局主管业务处和局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

7.非件名的ⅲ级施工和涉及到非自管设备的维修作业按项目列表,与车站一年按年度(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一次,由局相关主管业务处和局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

8.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9.施工安全协议除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加盖车站编号章、骑缝章,遇施工安全协议有手写内容时,必须在手写处加盖技术信息科公章。

第13条 车站每月10日前组织重点施工单位对接次月施工计划申请,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内容进行初审。车站施工领导小组根据施工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和相关已修订施工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非件名的ⅲ级施工和涉及到非自管设备的维修作业除外)以及与车站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于每月15-20日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下月施工计划进行审查后通过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路局。遇施工计划内容与施工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以及与车站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不相符时,车站技术信息科通知施工单位完善施工计划,凡不相符的施工计划,车站一律不上报路局。

第14条 对路局审查批准后的施工月计划,由技术信息科将与车站有关的施工计划分类整理后,纳入车站运输方案中一并下发。对在月度施工计划中明确需专题研究的项目,车站要组织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进一步完善施工运输组织方案,并拟发施工请求电报,ⅰ级施工主送铁路局,抄送局相关业务处(室);ⅱ、ⅲ级施工主送运输处,抄送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15条 区间及站内到发线装卸路料。

1.纳入综合维修计划的区间及站内接发列车线路装卸路料,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销记,超出维修天窗时间时应按施工办理。

2.纳入调度日班计划组织实施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装卸车负责人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销记。

3.所有涉及区间及站内接发列车线路上装卸路料作业,装卸车负责人均应根据路料装卸车计划,提前与车站联系,说明装卸车地点和作业方法以及装卸车速度等重点注意事项,车站值班员根据登记内容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并按列车调度员发布的相关调度命令组织实施。

4.区间及站内到发线路料装卸车完毕后,装卸车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办理销记手续后车站值班员方可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第16条 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的传达。

1.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签收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以及查询到批准的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后,通过办公系统发送到各运转车间、中间站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及技术信息科主管施工工程师邮箱,并电话通知邮件接收人员查收邮件,同时作好登记。

2.各运转车间、中间站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接收到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后,及时梳理、审核、打印出与本站相关的内容,及时向相关班组传达,并签字交接;涉及跨班执行的内容,车站值班员还必须在《车站值班员交接班簿》内进行登记交接。

3.技术信息科主管施工工程师接收到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核,若施工影响范围涵盖除行车部门以外的部门时,电话通知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通过办公系统将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发送到相关车间、部门(或值班人员)邮箱,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要及时电话通知邮件接收人员查收邮件。

第17条 维修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维修作业时,在不与其他施工及维修作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车站对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维修计划审核后,报天窗办审批。

第18条 施工、维修日计划下达后,特殊情况下需临时取消时,规定如下:

1.因列车晚点、临时开行重点列车、车流调整等运输组织原因及设备故障、灾害、事故等突发性因素影响,调度所需临时取消施工(维修)计划时,车站值班员根据调度所发布的取消施工计划的调度命令执行。

2.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计划调整等意外因素影响,施工单位需临时取消施工(维修)计划时,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报批后,方可通知请点站取消施工(维修)计划,车站值班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3.凡临时取消施工计划涉及限速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施工单位须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重新登记施工计划取消后的限速里程、限速条件及行车注意事项等内容(对连续性施工需确认慢行接续)。车站值班员接收到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及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后,认真核对登销记及调度命令内容,并按规定向司机交付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实际调度命令。

第19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申请批准后,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后,车站值班员根据列车调度员安排同意设备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措施,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后,车站值班员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汇报,车站值班员根据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同意设备管理单位组织抢修。

3.针对以上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及时通知运转车间或中间站值班人员到岗监控。

第20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行车设备,按照维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由车站负责安排。机务、车辆、动车所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动车组)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动车所根据机车(动车组)出入、车辆取送、检修的情况确定维修作业时间并组织实施。

第21条 对可在天窗点外进行的维修作业必须制定经设备管理单位车间或段一级批准的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的维修作业,上线作业时驻站联络员凭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的作业计划,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上线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的作业计划由登记站按年度整理,自下年起保管3个月。

第22条 因旅客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车站值班员接到列车调度员的通知后应通知施工负责人。

第23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与集中修有关的车站,运转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中间站站长、中间站副站长)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

第24条 施工组织措施制订。

1.针对ⅰ级、ⅱ级施工以及在施工期间需进行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作业的ⅲ级施工,车站技术信息科必须制定详细的组织方案(含行车组织、施工组织、人员安排、安全事项等),组织方案经车站施工领导小组审批后,相关作业点提前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

2.技术信息科主管施工工程师对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审核后,对登记站在车站管辖范围内的ⅲ级施工拟定《施工通知书》(含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施工里程、施工时间、施工内容及影响范围、限速及行车方式、路用列车信息、设备变化、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安全注意事项、监控人员等信息)报车站施工领导小组审批后通过办公系统发送到各相关运转车间、中间站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施工监控人员及车站值班室邮箱,并通知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查收邮件。车站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通知相关施工作业点认真阅读《施工通知书》,并通知相关施工监控人员按计划到岗监控,遇车站主管副站长委托人员行使施工领导小组组长职责时,还需通知相关委托人员。《施工通知书》中明确的作业要求在施工准备会上进行传达布置。

3.《施工通知书》需经主管副站长签字确认,遇主管副站长不能及时签字确认时,由技术信息科负责向主管副站长电话汇报,经主管副站长同意后方可下发执行,主管副站长到站后立即在《施工通知书》上进行补签。

4.各运转车间、中间站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接收到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综合维修作业日计划后,对本站的综合维修作业和登记站在车站管辖范围外的车站的施工(施工影响范围涉及本站接发列车作业设备或区间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分别拟定安全卡控措施,分别在《综合维修准备会簿》和《班组台帐》(中间站)或《日班计划簿》(运转车间)内作好记录,并在接班会上进行传达布置。

第25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见附录3)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确认请求施工登记的施工范围和设备停用范围、施工负责人等信息与施工日计划相一致后方可于施工(维修)开始前20-30分钟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26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确认开通登记列车放行条件和慢行要求与施工日计划相一致后方可签认请点开通销记,慢行要求还需与提前下达的运行揭示命令相核对。

第27条 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①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②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③开通后经过单机。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线路、接触网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载客动车组列车。

第28条 施工作业站作业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核对、交接涉及施工的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命令、施工调度命令、开通调度命令等命令,按规定传递相关命令,各项命令交接阅读后必须在命令上签注阅读人姓名及阅读时间,执行完毕的命令由各车间、中间站保存1个月。

第29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在施工请点登记前认真填记《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格式见附录5),规范填记《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记要求、填记格式见附录4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按年度整理,自下年起保管3个月。

第30条 各作业站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运转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中间站站长、中间站副站长)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31条 施工协调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车站施工到岗监控人员职责:

1.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相关配合问题。

2.施工前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到岗到位和施工准备情况,核对施工范围和设备停用范围、确认无误后请点施工。

3.施工中认真督促落实《施工通知书》或组织方案明确的安全卡控措施,确认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进路的准备情况,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

4.施工结束时检查确认各专业的销记情况,确认列车放行条件和慢行要求无误后,请点开通。

5.认真阅读、核对涉及施工的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命令、施工调度命令、开通调度命令等命令,各项命令阅读后必须在命令上签注阅读人姓名及阅读时间。

6.认真审核《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所有登销记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施工请点及设备开通手续。

7.施工开始前40分钟以及施工结束后,均向车站指挥中心报告施工情况(施工项目、施工等级、施工地点、施工完成情况等)。在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请点前,向列车调度员汇报职务、姓名。

第32条 各运转车间、中间站值班人员必须对以下施工到岗监控,认真阅读、核对相关调度命令,各项命令阅读后必须在命令上签注阅读人姓名及阅读时间,并在《干部巡视登记簿》内做好监控记录:

1.本站纳入日计划实施的综合维修。

2.纳入日计划实施的登记站为车站管辖范围外的车站的施工(施工影响范围涉及本站接发列车作业设备或区间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

3.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

请点站在本站管辖范围内的等级施工由车站施工领导小组安排现场监控人员,施工到岗监控人员在《干部巡视登记簿》内做好监控记录。

第33条 施工监督检查重点。

1.施工安全管理。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并审批;是否制定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和应急措施;是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计划是否审批;是否召开施工协调会;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是否具备应有资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站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等。

2.施工准备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准备好必需、充分、质量合格的施工料具,堆码是否侵限;施工人员及配合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在准备阶段提前进行影响行车的施工作业;封锁前区间是否空闲,相关接发列车、调车作业是否完毕或按规定停止,相关进路、道岔是否按要求锁定等。

3.施工登销记及调度命令发布情况。重点检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登销记情况是否规范,与施工计划是否相符;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开通调度命令的下达、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开通前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是否按要求签认等。

4.施工现场作业控制。重点检查慢行过程中安全卡控措施是否落实;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作业是否标准;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施工过程中的突发问题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等。

5.放行列车条件。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督促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认真检查确认放行列车条件,按规定签认;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放行第一列列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列车类型办理;多工种、多单位联合施工、分步开通时,必须督促相关单位明确该阶段恢复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6.施工中的劳动安全。是否对作业人员(含劳务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及考试合格;安全防护员是否具备应有资质;施工前是否对施工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劳务工上道作业是否有带班人员带领;施工中防护人员是否到位,防护用品(备品)是否齐全有效,防护标志设立是否标准,作业人员是否加穿防护服(黄背心),是否及时下道避车以及相关劳动安全作业标准等。

7.监督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要在《干部检查记录簿》上签字,提出施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34条 本细则由车站技术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35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挖孔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1.总则

(1).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无人身死亡事故;

(2).本细则编制依据

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

(3).本细则适用于宜凤高速公路项目

2、工程概况介绍

3、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挖孔桩基是一项危险性工程,为施工安全起见,在施工前务必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现场的布置、人工开挖桩基的准备工作。

(1)、对施工现场要进行安全围护,配备必要的安全标志警示,并不得擅自拆除,施工时安排专人看管,严禁闲人进入施工现场及无相关的机械车辆靠近挖孔桩基附近。

(2)、在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做相应的环境及地质情况做专项调查研究,并有检查报告,经审核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进行施工,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3)、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4)、临近水边、沟、坑边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告标志,围栏强度和高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夜晚在水边、沟、坑边缘设置红灯进行安全警示。

4、施工人员的要求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事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教育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有安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手套、防毒防尘口罩等。

(3)、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资格证,无证人员不能上岗。

(4)、每天上班前要进行一次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对当天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技术交底。

5、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1)、单项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安全规程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热,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参加检查人员、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明确工程安全防范和重点部位及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方法、检查次数。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解决,并跟踪检查整改结果,要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落实到人。

各种安全检查每次都要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求特殊情况记录。

(3)、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4)、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按国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维护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的规定,根据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类别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加设漏电保护器。

(5)、机械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所持操作证不符合的机械,不得将自己所操作设备交给没有本机械操作证人员操作。

(6)、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所操作机械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前的设备检查制度;工作中应注意观察设备运行状况;工作后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必要保养。

工作前对设备的检查内容:

1) 工作场地、周围情况,障碍物情况。

2) 油、水、电及其它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条件是否完备。

3) 安全装置、操作机构是否灵敏可靠。

4) 指示仪表、指示灯显示情况,是否正常。

5) 油温、水温是否正常。

工作中应观察的内容:

1) 指示灯、仪表、操作机构运行有无异常。

2) 工作场地有无异常变化。

3) 设备运行声响有无异常。

工作后应进行检查保养:

1) 工作机械有无过热、松动现象和其它故障。

2) 按照保养规定进行设备保养。

3) 做好下一班工作准备

4) 按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6、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1)机械扩眼,宜采用湿式凿岩或带有捕尘器的凿眼机。凿岩机支架要支稳,严禁用胸部和肩头紧顶把手。风动凿岩机的管道要顺直,接头要紧密,气压不应过高。电动凿岩机的电缆线宜悬空挂设,工作时应注意观察电流值是否正常。空压机必须在无荷载状态下起动。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不得扭曲。在征得凿眼机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贮气瓶内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运转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不得擅自离岗。

(2)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应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放乱丢。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3)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4)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5)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导火索要用快刀切齐,轻轻插入雷管,不得猛插、旋转或摩擦。管口要用安全铰钳夹紧,严禁用牙咬。纸壳雷管应用胶布包扎严密。

药卷应用雷管同样直径的竹、木锥子扎一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扎口。雷管不得露在药柱外面。加工的起爆药包,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6)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7)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 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② 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③ 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④ 装好的药包严禁投掷或冲击;

⑤ 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契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8)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

(9)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10)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 同一爆破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应控制在±0.2ω以内);

② 破网络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③ 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④ 破网络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⑤ 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别人;

⑥ 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11)使用凿岩机,胶皮风管不准缠绕和打结,不得用折弯气管的方法制止通气。凿岩时钎杆与孔必须保持在一直线上,更换钻头应先关闭风门。

(12)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13)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14)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

(1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

7、空气压缩机安全注意事项

(1)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内燃机和电动机的有关规定。

(2)作业前重点检查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润油料均添加充足;

②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位阀门开闭灵活;

③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积水;

④电动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并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4)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5)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①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②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指示值超过规定;

③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④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剧烈火花。

(6)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8.管理措施、要点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督促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检查并督促承包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开挖前承包人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并报监理审批。

(3).要求施工负责人必须逐孔检查各项施工准备,做好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及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都得到落实并经监理检查同意后才可开工。

(4). 墩台各桩孔开挖顺序: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双排桩(群桩)按梅花形分布开挖;单排桩按间隔桩顺序进行。开挖桩孔应从上至下逐层进行,先挖中间部分的土方,然后扩及周边,有效地控制开挖桩孔的截面尺寸。桩孔开孔过程中必须有专人巡视检查施工情况,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孔深挖至超过人身高时,在桩口或孔内装设靠周壁半圆形的防护板或防护网,吊渣桶上下时,孔下作业人员应避于护板或护网下面。孔内有人作业时,孔上必须有人监督防护,严禁一人单独井下作业。

(5).桩孔5m半径内严禁堆放孔渣和排放废水,成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浇筑砼,正在浇筑砼的桩孔10米半径内其它桩孔严禁有人作业。

(6).下孔作业前必须先用空压机进行一定时间的通风换气,因为挖孔工作停置一段时间后,孔内可能积累了超量的co2或有毒气体,可能危及工人的人身安全。孔深超过10m时,孔底空气流通条件变坏,空气中co2的含量逐渐积累,当达到3%时,就会引起人的呼吸紊乱、头痛、呕吐等症状,故作业过程中要保持连续通风;并经常检查co2的浓度。为确保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必须配置备用发电机。.孔下作业必须在交接班前用钻或不小于直径16的钢钎对孔底作不少于三点的品字型插勘检查,正常施工时每挖深50cm应进行一次插勘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才能继续施工,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离开并及时报告。

孔内爆破后,消耗了孔内大量的氧气,产生了大量的烟雾、有毒气体、co2。为预防缺氧和毒害气体,每次爆破后须迅速通风排烟15min,并经检查无有害气体后方可进行人工井下作业。排烟后测定孔内有毒气体浓度,无仪表测定时,可用将小动物吊入孔内,若小动物在15分钟内未出现异常反应,施工人员才能下孔作业,否则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防毒害处理。

(7). 挖孔作业人员下班时,必须在孔的周围安置不低于1.2m 高的牢固护栏。在孔口盖钢板并使之与井口锁住。

(8). 孔下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绝缘胶鞋,严禁穿拖鞋、赤脚、酒后上岗作业。作业人员下孔作业时必须要系安全带。井内人员必须乘专用的吊笼上下,或 上下孔必须使用软梯,严禁爬踩孔壁和乘吊渣桶上下。当地下渗水量较大时,应先在孔底挖集水坑,用高扬程水泵抽水。作业人员必须离开井孔,严禁人机同坑作业。

(9). 凡在孔内抽水后,必须先将抽水的专用电源切断,作业人员方可下桩孔作业,严禁带电操作。孔下作业人员必须与孔上人员保持有效联系,配置可行有效的联络方法。

(10). 电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电器必须配置地线和漏电保护器,每桩孔必须分闸,严禁一闸多孔和一闸多用,必须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敷设。孔上电线、电缆必须架空。孔内作业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低压电灯(小于36伏)。现场电源线路及电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持证电工负责安装维护。

(11). 挖孔中如遇到岩石等坚硬地层需进行爆破时, 应采用浅眼爆破法, 严格控制用药量, 并在炮眼附近加强支护, 防止震塌孔壁。在离设计桩底50cm时严禁爆破,以免扰动桩底持力层。闪电雷鸣时禁止装药、接线,严格按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孔内人工凿岩时,必须带防尘口罩。

(12). 爆破器材的采购、使用、存放均要符合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规程。并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专人专管。

(13). 每桩孔必须设置锁口,高于地表20~30cm,护壁砼厚度、强度必须满足安全需要,护圈的壁后只能大不能小。当天挖完的该段扩圈,必须将混凝土浇注完,不应放在第二天。在遇到渗、漏水或特殊地质情况护壁厚度要增加或增设钢筋,砼强度也需相应提高。

(14). 在特殊地形、地质条件下进行人工挖孔作业,还必须防护桩孔上方和桩孔旁边岩土坠落伤人,应搭设可消除隐患的防护棚,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15).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和机具必须做好保护接零。垂直起重设备必须经常检修维护,保证机件能够运转正常,操作灵活,按钮开关、减速器、钢丝绳、绳卡、吊钩、吊笼等不得带病作业。

(16)、工作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要随手放入工具袋,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7)、护壁砼强度应达到施工安全要求并检查后,挖孔桩人员

可下到孔内作业。

第12篇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第*合同段的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本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质量安全科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隐患及事故有权向质量安全科建议和投诉。

第四条:施工安全目标:无重大伤亡和质量事故,重伤率不超过0.3%、轻伤率不超过3%。

第五条:施工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分管工程的副经理、副总工及各科室科长、协作单位主管为组员的施工安全委员会,并设三个施工安全小组,由分管工程的副经理、副总工担任小组长。各协作单位设不少于两人的专职安全员。

第七条: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1、对全体官兵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部队与监理发布的施工安全规定、规程以及施工规范。

3、正确处理安全与施工、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施工安全。

4、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施工安全大检查,针对主要安全问题,主持安全事故分析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八条:副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部队与监理发布的规定、规程、安全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情况,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协助项目经理召开安全事故分析会,提出安全技术处理方案。

3、主持项目安全计划工作。主持重要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支持安全员的工作,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第九条:项目部安全员职责:

1、参与项目部召开的安全事故分析会,提出安全技术处理方案。

2、对施工队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随时检查施工队的安全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统计安全事故,定期向项目部安全委员会汇报。

第十条:施工队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规定及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负责安全用品的发放和保管,随时检查安全用品的穿戴情况。

4、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全员汇报。

第三章 施工安全措施

第一节  施工准备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具备防洪、防爆、防污染的安全设施,必要时应设立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在通车道路上测量时,必须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1m,20-35kv不得小于1.5m,44kv不得小于2m。

第十四条:构件预制厂、搅拌站,由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并有自备电源,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出现事故。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连锁保护。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第二节   路基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砍伐树木应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再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留2-3cm安全距离,砍伐树木时应设立警戒。

第十七条:拆除结构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先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管道等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围设安全护栏,拆除工序应自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

第十八条: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在靠近建筑物、电杆及各种地下管线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挖掘机作业安全。作业时,应保持水平位置,铲斗工作没结束时,不准旋转大臂和走车。进行装车作业时,铲斗应尽量接近车箱,但不得碰撞汽车的任何部位;汽车未停稳,司机未离开驾驶室时,不准装车;铲车装车升降时不能过猛。挖掘机司机离开驾驶室时铲斗应放落在地面上。

第二十条:推土机作业安全。在斜坡上推土时,先推土填平工作场地;坡道行驶时,要低档前进,并不得换档,也不准空档滑行;横向行驶坡度不得超过10度。沟槽边沿作业时,刀片不能超出沟槽边沿,并且要有专人指挥。在电杆附近推土时,电杆周围保留一定的距离,保证电杆的稳定。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现场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8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1.5m。工作结束时,将机械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放下刀片,锁好门窗。

第二十一条:平地机作业安全。平地机行驶前方不得有坚实障碍物和人员行走或站立。转弯或调头时用最低速度,下坡时不得用空挡滑行;行驶时必须将刮刀片升到最高位置,并将其斜放,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作业后停放于平坦安全的地方,并拉上制动器。

第二十二条:装载、铲运机作业安全。作业时禁止任何人上下机械或传递物件,行驶时用低速档,并不得进行铲斗升降和翻转动作,严禁用铲斗载人。两台以上机械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应保持不小于5m的作业距离。上下坡道时应低速行驶,中途不得换档,行驶坡度不得大于6度。在坡道上不得进行维修保养作业,不得进行转弯、倒车和停车,车在坡上熄火时,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启动行走。

第二十三条:压路机作业安全。作业时,需人工清除碾子上的粘物时,清理人员要站在两旁;禁止正面跟进,压路机工作时速不得大于5km/h。两台以上压路机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5m,左右不得小于1.5m。坡道上下不得纵队行驶。作业中不得对其进行擦试维修。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不得停放在土路边缘及斜坡上或防碍交通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自卸汽车作业安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翻斗内严禁载人。装土时拉紧手闸,装载均匀,不得偏载。卸料起斗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并应有专人指挥,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挂断。卸料后及时将大厢放下后方可行走,通行时纵坡不超过20%,横坡不得超过6%。行驶速度低于30km/h。

第三节  路基石方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化纤衣服。使用电雷管时,作业人员应关闭手提电话及其他通信设备。

第二十七条: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二十九条: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2)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3)装药时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4)装好的炸药包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5)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第三十条: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第三十二条: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并过30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第三十三条: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控制在±0.2ω以内);

(2)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5)用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6)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第三十四条: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第三十五条: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棍端紧抵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第三十六条:抬运石块的铁链或绳索应理顺并拴牢,抬运时应同起同落,步调一致。

第四节 桥涵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桥涵施工前,应对现场、机具设备进行安全防护,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跨318国道立交桥、人行天桥施工时,应采用满膛式支架封闭并布设安全网,并与施工协作队签订安全协议。

第三十九条:开挖基坑时,如对临近建筑物、临时设施、地下管线有影响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基坑开挖视土质情况放坡,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m,基坑外1.0m范围内不准堆放材料和机具,基坑周围松动的土石块随时清除干净,防止坠落伤人。

第四十条:人工挖孔时,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必须经常检查。孔顶出土机设自动镇定装置并有专人管理,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孔口不得堆积土渣及机具,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悬挂示警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设置罩盖及标志。孔内挖土人员的头顶部设置护盖,取土吊车升降时,挖土人员在护盖下面工作。挖孔人员下孔作业时,先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采取通风设施。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采用机械通风。

第四十一条:墩台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栏杆,作业人员配备保险绳、安全帽和安全用具。作业人员在上下墩台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沿脚手架爬行。吊车升降应设专人指挥,落斗前,下部的作业人员必须躲开,不得身倚栏杆推动吊斗,严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脚手架。

第四十二条:构件预制厂的安全防护。操作开动振捣器的人员要配戴安全防护用品,配电箱的接线应使用电缆线。巡查和辅助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作业中如发现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开关加锁,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道路出入口、易燃易爆物品、重要安全装置处要悬挂安全警告标志和完好的消防器材。浇筑梁板混凝土时,作业人员应在工作平台上,平台临边要设护栏防护。

第四十三条:张拉预应力钢绞线前应检查张拉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其张拉作业平台、拉升机支架要搭设牢固;平台四周加设护栏。压力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油泵操作人员要戴防护眼镜。张拉时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严禁站人,作业人员应站在千斤顶的两侧。

第四十四条:起重机作业安全。起重机作业时,工作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排水措施;起重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夜间作业要有充足的照明设备。起重机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必须熟悉所指挥的起重机械的性能,被吊物的实际重量;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无论何种情况,严禁用起重设备吊运人员。吊挂位置点要选在适当处或在标明的位置上,钢丝绳与被吊物的夹角应大于45度。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钢丝绳的规格、直径、强度,必须符合该型起重机的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必须保留三圈以上;钢丝绳不得打环、打结、弯折和有接头。

第四十五条:搅拌站作业安全。搅拌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操作处应设作业平台及防护栏杆;搅拌站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护装置。搅拌站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要检查离合器、制动器、升降器是否灵活可靠,轨道滑轮是否良好,钢丝绳有无断裂或损坏等,并经试转,全部机械达到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六条:平板拖车作业安全。平板拖车运输,时速宜控制在5km/h以内,简支梁的运输,除在横向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车上的搁置点必须设有转盘。平板拖车运输构件时,除一名驾驶员主驾外,必须指派一名助手,协助瞭望,及时反映安全情况和处理安全事宜。平板拖车上不得坐人。重车下坡应缓慢行驶,同时避免紧急刹车。驶至转弯或险要地段时,应降低车速,同时注意两侧行人和障碍。装卸车应选择平坦、坚实的路面为装卸地点。装卸车时,机车、平板车均应刹闸。

第四十七条:架桥机安装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桥机组拼(或定型产品)、悬臂牵引中的平衡稳定及机具配备等,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架桥机就位后,为保持前后支点的稳定,应用方木支垫。前后支点处,还应用缆风绳封固于墩顶两侧;

(3)构件在架桥机上纵、横向移动时,应平缓进行,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信号协同动作;

(4)全幅宽架桥机吊装的边梁就位前,墩顶作业人员应暂时避开;

(5)横移不能一次到位的构件,操作人员应将滑道板、落梁架等准备好,待构件落入后,再进入作业点进行构件顶推(或牵引)横移等项工作。

第五节 防护、排水施工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砌石工程必须自下而上砌筑,抹面、勾缝作业必须先上后下。

第四十九条:构筑物砌筑时,每天砌筑高度不宜大于1.8m,相邻两段砌筑高差不宜大于1.2m,砌筑作业面应水平增长,保证砌体的整体强度。

第五十条:砌体高度超过1.5m时,应搭设作业平台,高度超过2.0m时,应搭设垂直运输设施和脚手架,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上面砌筑时下面有人。

第五十一条:石料装卸运输过程中,防止超载和遗洒,搬运时要量力而行,防止砸伤;正在砌筑的挡墙上,石料堆放不能超过2层,距挡墙边1.0m范围内不准堆放石料。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

第五十二条:砂浆输送泵作业

(1)输送管道各接头应连接牢固,并设有牢固的支撑,尽量减少管道长度和弯管数量,管道上不得加压或悬挂重物;

(2)作业前应空运转,在确认旋转方向正确、电路开关、传动保护装置及料斗滤网齐全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运转正常后,方可向泵内注入砂浆;砂浆泵须连续运转,短时间不用砂浆时,应打开回浆阀使砂浆在泵内循环运行;如停机时间较长时,应每隔3-5min泵送一次,使灰浆在管道和泵体内流动,以防凝结、阻塞;

(4)工作中随时注意压力表指针是否正常,检查球阀、阀座和挤压管有无异常,如发现漏浆应停机修复后方可继续作业;

(5)因故障停机时,应打开泄浆阀使压力下降,然后再排除故障;砂浆泵压力未降到零时,不得拆卸空气室、压力安全阀和管道。

第五十三条:砂浆喷射机作业

(1)喷射机应保持内部清洁,输送泵和喷射机人员应密切联系,协调配合;

(2)在喷嘴前5m范围内不得站人;工作停歇时,喷嘴不得朝向有人的方向;

(3)输料软管如发生堵塞,可用木棍轻轻敲打外壁,如无效时可在关闭砂浆后拆卸胶管,用压缩空气吹通;

(4)转换作业面时,输料软管不得随地拖拉和弯折。

第五章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保证在遂道出口进洞处设置24小时值班室,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第五十五条: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第五十六条: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塌伤人。

第五十七条: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第五十八条: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第六十条: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第六十一条: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第六十二条: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第六十三条: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第六十四条: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 ;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第六十五条: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第六十六条: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护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第六十七条: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六十八条: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六十九条: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设防滑条。

第七十条: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第七十一条: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当岩层破碎、压力过大地段的支撑不能拆除时,拱圈部分应用预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杆予以拆换。

第七十二条: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停止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第七十三条: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拔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第七十四条: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后,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七十五条: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第七十六条: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第七十七条: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第七十八条: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第七十九条: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1)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2)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3)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第八十条:防尘用水的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第八十一条: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第八十二条: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第八十三条: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第八十四条: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立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第八十五条: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第八十六条: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消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第八十七条: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第八十八条: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第八十九条: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第九十条: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第九十一条: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第九十二条: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起爆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第九十三条: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第九十四条: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第九十五条: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第九十六条: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六章   惩  罚

第九十七条:安全检查评比每月组织一次,每发现一处(次)安全隐患扣1分,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一次扣10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含亡人事故),一次扣20分,发生亡人事故,安全评比得分为0分。

第九十八条:施工队安全评比分为95分以下者,要进行停工整顿,并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经项目部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工,严重时,项目部有权予以清退。若发现重大安全责任,施工队除承担业主所罚款项外,另翻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由****项目部质量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工程项目完工,缺陷责任期满后自行废止。

相关文件: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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