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篇
一、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物业】 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业主】 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会】 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组织。
【在管物业】 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各类房屋。具体按用途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在管物业建筑面积】 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含在管物业范围内的配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是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整治、改造后的旧住宅小区】是指经整治、改造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房屋覆盖率】 是指报告期内实施物业管理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物业管理房屋覆盖率(%)=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全部房屋建筑面积×100%
(二)企业从业人员情况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是指统计期末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者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经营管理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项目开发、招投标策划、服务内容扩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 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房屋及设备维护人员】 是指从事房屋及其配套设备维修养护、操作、监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保洁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卫生清洁的人员。包括清洁工、清运工,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保安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协助维护治安秩序的服务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绿化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绿化剪修、养护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上述工作以外的服务人员。
(三)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经营情况栏有关指标,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字[1998]7号)的规定和要求填报。(附件1)
(四)项目分包工程合同金额
【项目分包工程合同金额】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将专项服务业务(如电梯维护、绿化养护)分包给专业专营公司,双方正式签定合同中写明的金额总计。
二、房屋修缮
【房屋修缮】 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房屋完好率】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房屋完好率 = (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100%
【危房率】 是指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危房率=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筑面积×100%
【翻修工程】 是指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大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中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
但保持原房屋的
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小修工程】 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 是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房屋修缮投资】 是指对房屋进行各项修缮的投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保修期】 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公共维修基金额】 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总额。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商品房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改房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上年末累计缴存余额】是指截至上年末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缴存总额扣除上年末累计使用额后的数额。
【本年缴存额】是指本年缴存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数额。
【本年使用额】是指本年使用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数额。
【自建立基金至上年末累计缴存总额】是指自建立基金起至上年末,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累计缴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