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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8 16:04:07 查看人数:68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1篇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加强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锅炉安全管理部门备案。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2篇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定范例

锅炉房为分局安全重地,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一、锅炉只许门卫更夫按规定管理操作,其他任何人不许随意操作和进入。

二、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排除。

三、加添油料时,必须由办公室组织实施,防止发生问题。

四、锅炉房应保持整洁,消防设备齐全,不许存放其他物品。

五、门卫更夫掌握供热时间,注意保持室内湿度和节约油料。

第3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 压力表的管理

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 安全阀的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1)×工作压力。

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4篇 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

1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

2  引用标准:sy/t 6461—2000湿蒸汽发生器的安装与操作推荐做法

3  使用管理规定(sy/t 6461—2000)

3.1  锅炉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局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3.2  锅炉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的运行状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操作工违章作业。

3.3  锅炉使用前检查

3.3.1  新安装、移装、长期停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必须做下列检查:

3.3.1.1  工艺管路上阀门是否处在恰当的位置;

3.3.1.2  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整定;

3.3.1.3  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3.3.1.4  自控系统是否正常;

3.3.1.5  燃料系统有无渗漏;

3.3.1.6  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3.1.7  配套设备及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

3.4  启动

3.4.1  按设计程序操作启动附属设备。

3.4.2  新装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在投运前应烘干衬里。

3.5  运行

3.5.1  开始运行时,火量应逐级调节,禁止使受压元件急剧升温。

3.5.2  调节火焰,处于最佳状态。

3.6  停止运行

锅炉由正常工作状态停止运行时,火量应逐级下降,禁止急剧下降。

3.7  紧急停止运行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3.7.1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供水;

3.7.2  超温、超压,经处理后,仍无下降;

3.7.3  安全阀全部失效;

3.7.4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

3.7.5  锅炉构架被烧坏;

3.7.6  其它异常情况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

3.8  锅炉长期停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8.1  排除管内积水,关闭阀门以隔绝空气。

3.8.2  对有可能含湿气的所有系统进行排放和吹扫。

3.8.3  如果锅炉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统内以轻油置换。

3.8.4  气动及电动仪表要防风雨。

3.8.5  取下电源保险丝或断路器,采取措施防止违章操作。

3.8.6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部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3.8.6.1  在进入燃烧室工作前,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同时测定含氧量,使含氧量体积比达到18%-23%。

3.8.6.2  燃油、燃气锅炉,应加盲板隔断油、气的来源,并做出明显标记。

3.9  在潮湿的燃烧室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燃烧室内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超过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3.10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给水质量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11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向局级安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12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表”和设备档案,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3.12.1  锅炉出厂资料;

3.12.2  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12.3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12.4  持证操作人员数量。

3.13  登记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

3.14  没有取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严禁投入使用。

3.15  进口锅炉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商检。其中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专业检验单位进行。未经商检的锅炉,严禁安装。

3.16  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锅炉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负责。外贸单位在签定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在合约中必须注明下列各项。

3.16.1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3.16.2  产品的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说明书、产品图样、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3.16.3  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3.17  合约签定后,应及时上报局安全部门备案。

3.18  定期检验

3.18.1  使用锅炉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3.18.2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18.3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蒸汽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并经审核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3.18.4  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3.18.4.1  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等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3.18.4.2  清除辐射管束及对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属表面。

3.18.4.3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

3.18.4.4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锅炉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18.4.5  彻底切断燃料供给系统。

3.18.4.6  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的规定。

3.18.4.7  为了暴露检查部位,必要时应部分或全部拆除绝热层和其它附件。

3.18.4.8  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3.19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锅炉定期检验项目(sy/t 6461—2000)

4.1  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锅炉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

4.2  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锅炉停机时的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1次。

4.3  压力试验:是指锅炉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其周期每6年至少1次。

4.4  定期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检验方法;

4.4.1  无损探伤检查;

4.4.2  硬度测定检查;

4.4.3  金相检验;

4.4.4  应力测定;

4.4.5  声发射检测;

4.4.6  压力试验;

4.4.7  其它

4.5  定期内外部检验的重点部位如下。

4.5.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4.5.2  受压元件的表面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4.5.3  受压元件有无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5.4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4.5.5  对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与管束接触部位的磨损情况以及连接部位是否牢靠。

4.5.6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

4.5.7  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4.6  锅炉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但不得用压力试验的方法确定工作压力。

4.7  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压力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极限的90%。

4.8  锅炉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做报废处理:

4.8.1  经实测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壁厚小于设计壁厚,而又不能降压使用时;

4.8.2  由于事故造成锅炉受压元件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时。

4.8.3  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变异时。

4.8.3.1  凡报废锅炉,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做出全面技术鉴定,报使用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部门备案。已报废的锅炉严禁使用。

4.9  锅炉的检验单位,应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领导。

5  启动前检查和准备

5.1  启动前检查

5.1.1  配电系统

5.1.1.1  供电电压是否正常;

5.1.1.2  动力盘各空气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  仪表控制系统

5.1.2.1  各仪表阀门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2  控制盘各操作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3  安全报警系统是否灵敏、安全可靠;

5.1.2.4  安全附件是否在校验有效期限内。

5.1.3  给水系统

5.1.3.1  湿汽锅炉进、出口阀门是否处于开启位置;

5.1.3.2  水处理运行是否正常、水质是否合格;

5.1.3.3  柱塞泵及供水压力是否正常。

5.1.4  燃烧系统

5.1.4.1  燃油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5.1.5  润滑系统

5.1.5.1  润滑油液位是否正常。

5.2  启动前准备

5.2.1  合上总电源开关。

5.3  启动点火

5.3.1  合上控制电源开关,启动空压机。

5.3.2  按下启动按钮,检查联锁系统,然后合上联锁开关,再按启动按钮。

5.3.3  柱塞泵启动后,观察蒸汽压力表显示,待鼓风机启动进行前吹扫时,检查各电器及泵运行是否正常。前吹扫时间不应少于5min。

5.3.4  前吹扫结束后,点火程序器运转点着引燃火,引燃火点着主火焰后,观察炉膛火焰燃烧情况是否正常。

5.3.5  将调火开关调至大火位置,逐渐调节水量旋钮和火量旋钮使蒸汽干度达到要求。

6  运行

6.1  运行中每小时记录一次运行参数并及时调整,以保证安全运行。

6.2  每小时应分析一次蒸汽干度。

6.3  每周分析一次烟气中co2和o2含量。

6.4  值班人员对运行设备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

6.5  通过前后观火孔每小时观察一次火焰燃烧情况,并及时调整到最佳状态。

6.6  每8小时至少排放一次空气压缩机储罐及分离器中的积水和污油。

6.7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标定一次。

6.8  安全报警装置应随设备的大、中、小修进行试验和标定。运行期间应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标定、维修。

7  停炉

7.1  正常停炉

7.1.1  首先将火焰开关切换成小火位置,将联锁开关关闭,进行后吹扫,后吹扫时间不应少于20min,并及时关闭燃料阀。不得急剧灭火。

7.1.2  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7.2  长期停炉

7.2.1  长期停炉时,应按sy 5854中第8.8条的规定执行。

7.3  紧急停炉

7.3.1  湿蒸汽锅炉的紧急停炉应符合sy 5854中第8.7条的规定。

8  事故处理

8.1  紧急停炉处理

8.1.1  停柱塞泵,立即打开放空阀门,然后关闭蒸汽出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1.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2  停电处理

8.2.1  因停电而停炉时,立即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8.2.2  利用备用的照明设备,注意监视压力和温度,同时立即查明停电原因。

8.3.3  利用水罐的水位压力进行炉膛降温。

8.3  停水处理

8.3.1  因停水而停炉时,应按本标准第7.1条进行处理。

8.4  爆管处理

8.4.1  立即停柱塞泵,关闭蒸汽出口阀门、泵入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4.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4.3  打开辐射和对流段排污阀,放掉炉膛积水。

9  安全附件

9.1  安全阀应有铅封,且齐全、灵敏,每年检验一次,应有检验台帐。

9.2  防爆门和防爆膜应完好。

9.3  压力表应完好,每半年检验一次,并有校验标签。刻度盘应划红色标记线。

9.4  液位计应完好,阀门应无渗漏。

9.5  加热炉宜具备燃烧器灭火和超温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第5篇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适用于船用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  作业者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并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作业者在锅炉、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的地区安全监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审查盖章之日起生效。

4.1办理锅炉、压刀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写《锅炉、加热炉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称《使用登记表》)·式两份,分别由作业者和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4.1.3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o

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不予登记:

4.2.1无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的;

4.2.2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或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到原登记地点持相应文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登记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2当需改变锅炉、压力容的原设计使用条件时,在改变使用条件前,改变使用条件方案应经检验机构认可后,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的改变使用条件方案认可报告办理

变更手续;

4.3.3当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时行定期检验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4未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在本规则颁布以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4.1条款的要求补登记手续。

第五条  经检验确认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持检验机构签发的书面报告和《使用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并不准再继续使用。

第六条  作业者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和安全技术档案。

6.1应建立《锅炉档案登记卡》、《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

6.1.1锅炉、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以下称登记卡)的格式,由作业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6.1.2登记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6.1.2.1锅炉、压力容器基本数据:名称、使用地点、登记编号、制造单位、发证检验单位、制造和投用时间、设备规格、性能、操作条件和所属附件规格及制造单位;

6.1.2.2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验日期、校验结果、修理、更换、事故等登记o

6.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有关资料;

6.2.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6.2.3检测、检验、试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6.2.4修理或技术改造设计文件和修理或技术改造后的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6.2.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2.6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7.2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7.2.2锅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7.2.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应急报告程序。

7.2.4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项目及其附件校验期限和项目。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8.1作业者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作业者负责人签发安全操作证书,并对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书的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

次考核。

8.2锅炉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操作证。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九条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9.1作业者应按原设计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

9.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文件应经末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认可。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应向本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申

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9.3下列单位之一经安全办公室认可后视为规则指定的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1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2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9.3.3国外依法注册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装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合格产品;

10.2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验、更换、校验期限由作业者根据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确定。校验后的安全附件应挂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验日期。逾期未

经校验、更换的安全附件不准使用。

10.3经计量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并经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安全附件校验机构方可承担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规则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体静压力);

11.1.2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开端盖式压力容器;

11.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1.2本规则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1.2.1各类气瓶;

11.2.2非金属材料压力容器3

11.2.3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11.2.4电气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压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压力大于t00mpa的压力容器。

11.3本规则锅炉系指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加热炉(包括热介质炉)。

11.4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阀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压力表;

11.4.5液面计;

11.4.6测温仪表。

11.5当移动式钻井平台改为油气生产平台时,以及移动式钻井平台试油(气)专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仍执行本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6篇 电站锅炉的安全管理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察体系的关系;明确了安全 监察人员的职责与职权,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 ”的原则。锅炉本体作为火力发电厂的主要设备,是发电厂安全监察的重要设备。并且由于 锅炉压力容器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故更应该重视它的安全问题,实行强制性安全管理。

1 实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规定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单 位必须经资格审查,具备合格证书。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并接受定期检验。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必须符合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 监察规程》的规定(或满足制造国法定制造标准)。这些规定、标准主要规定了锅炉承压部 件制造阶段应遵循的人员资格、材料使用、结构强度、工艺标准及检验要求。对于电站锅炉 的制造厂来说具备这些要求并不难。但总结国内电站锅炉发生的问题,诸如炉膛热负荷过高 ,受热面布置不匹配,使汽温控制困难,省煤器磨损过快、直流炉水动力不稳,锅炉辅助设 备配套不良等重大设计、制造质量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重视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监 督与检验。

1.1 设计阶段

从事锅炉专业的技术人员,在电厂建设初期,就要在进度、质量投资等因素中把握大型锅炉 投产后的运行质量。特别是在炉型、燃烧器布置方式、再热器调温方式、炉膛各热负荷强度 指标、过热器再热器高温段金属材料的等级、控制水平及其与所用燃料的关系等方面要慎重 。

1.2 制造安装阶段

锅炉要消耗几千吨钢材,具有上万个焊口制造安装,质检站、锅炉监察工程师及检验员对锅 炉制造安装质量的检验与判断要重点把握。依据iso9000标准及“文件包”作法的主要思想 ,监督、控制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及工序中关键点的检验。若前期失控,木以成舟再讲 质量谈何容易。焊接工艺,焊缝检验,管内(汽水、油、气管)清洁,酸洗与吹管,膨胀间 隙,转动机械的基础与动静平衡,电缆防火隔断以及阀门严密性等问题应予以重视。在采用 全密封炉体,锅炉设膨胀中心以后,要特别重视锅炉承重问题以及锅炉本体和其附件的焊接 质量。按膨胀中心的设计意图,焊与不焊,怎么焊,应按设计要求施工。一处失误,膨胀不 畅可能造成巨大的残余应力或不必要的变形。

1.3 调试阶段

调试阶段是从基建到生产的过渡阶段,是设计,制造阶段质量的整体验收与考验时期,是建 立正常的生产指挥、操作制度的重要阶段,许多重大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往往发生或起源 于这一阶段。调试工作应做到:①不发生设备损坏。如炉膛放炮、尾部受热面烧损,受热面 变形,转动机械烧瓦、动静部分摩耗等;②锅炉受热面内外清洁,汽水品质合格,不留后患 ;③通过必要的变工况运行,掌握机组动态、静态性能,主要自动与保护装置是否能够可靠 投运;④能暴露锅炉设计、配套、制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于正确地评价锅炉机组的质 量。发电厂锅炉安全需要全过程的管理,调试阶段是从质量向安全转变的关键阶段。要研究出可 行的措施,培养、训练运行人员,组织他们作好防止设备严重损坏的措施,同时必须全面、 及时地收集设备故障信息,为制订反事故措施提供依据。现代发电锅炉配备了一系列保护装 置,这些装置有力地避免了许多设备损坏事故,故装置的动作参数的确定以及避免误动的问 题也同样重要。一台锅炉的一次启停意味着一定的寿命消耗和数以万元的损失。所以迅速掌 握与控制保护的正确动作、防止误动、降低非计划停运次数,是锅炉调试工作的重要任务。

2 开展状态分析、提高设备可靠性

锅炉机组正式投运后的安全管理涉及安全保证[cm(22]体系,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运行管理,缺陷 管理,技术监督等工作方面。随着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应用,我们应尽可能的应用专家系统, 集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经验,处理大量的正确的信息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防止意 外、减少非计划停运。同时要不断的了解、收集国内外锅炉事故情况,特别是与自己所管辖 的设备同类锅炉的事故情况,补充完善专家系统以提高工作水平与判断是非的能力,作好“ 预防”工作。

3 完善锅炉保护系统,杜绝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预防锅炉机组的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稳定运行,依靠锅炉的保护系统。安全阀,防爆门 、炉管泄漏监测系统、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等都是用于防止事故扩大的设备。减灾对策、应急 方案是防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措施。吸风机叶片积灰引起振动构成异常或故障;带病运 行导致飞车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炉膛灭火、跳机形成故障,但是如不及时中断燃料继续入炉 会发生爆炸、甚至锅炉倒塌,构成重大、特大事故。我们要提高设备可用率,防止人身、设 备重大事故。发电厂安监人员必须重视三道防线的建立,监督、检查避免事故扩大及发生重 大设备、人身事故措施的制订与落实。

4 搞好事故分析,防止重复性事故发生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发生了事故,分析原因、责任,目的 还是为了预防。目前,国内发电厂采取安全统计与可靠性统计并行进行的做法。设备可靠性 统计指标,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内设备健康水平的综合情况。安全统计的特点着重于每一事件 的描述,重点是分析事故原因及对策,即针对事故研究对策,二者相辅相成。

发电厂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工业企业,只有各专业、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达到整体安全稳 定的目的。出了事需要各方面吸取教训,共同努力。安全监察进行的事故调查可以弥补一个 部门及个别人吸取教训的片面性,避免只管抢修不问原因的弊病,使人们重视举一反三,有 利于进行预防,规章制度,特别是责任制的落实。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程、制度为标准确定 是非与责任,调查分析事故,从而推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设备的整治工作和人员素质的不 断提高,最终达到防止事故发生。

第7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的需要,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标记和加强钢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情况: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产品的监督检验。

钢材制造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用钢产品认证。

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可。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监督检验。

在用气瓶的检验钢印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以下简称钢印)的单位都有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钢印的种类和式样

第四条 钢印的种类及式样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钢印为: 该钢印授予以下单位:

(1)进行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进行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3)进行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4)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附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5)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订可钢印为: 和

该钢印授予以下几类业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用钢制造单位,使用 钢印。

(2)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修理单位,使用 钢印。

第五条 同一类钢印直径为 5mm、10mm、20mm三种,持印单位可根据部件和产品大小选择使用。

第三章 钢印的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欲取得 钢印或 钢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授权或认可。

欲取得 钢印单位,必须先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其生产产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认可,并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产品安全性能合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 监督检验钢印或认可钢印由资格认可审批机构发放。

第四章 钢印与其它标志的用法

第八条 钢印及标志包括:监督检验钢印、认可钢印、检验员标志及认可编号等。

监督检验钢印及标志:

监督检验钢印

检验员标志(有水压试验项目时)

认可钢印及标志:

(1)产品安全质量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认可编号

(2)修理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第九条 持钢印者必须在部件或产品的检验工作完成且合格后打钢印及标志。

第十条 钢印及标志的位置见附件。若按规定的位置打印确有困难,可以更改打印位置,但必须保证钢印及标志易于观看且不易被磨损和腐蚀。钢印的刻印应不影响部件的强度。

第五章 钢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钢印单位必须接受钢印发放机构和单位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钢印单位不得将所持钢印转借他人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使用钢印单位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提请钢印发放机构暂停或终止其钢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使用钢印单位的资格被监察机构撤消或自行取消时,应将所持钢印交还原钢印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钢印使用权有效期应与相应资格认可有效期等同。超过有效期,且无特殊原因的,钢印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钢印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安排制作,交由各级资格认可机构分别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钢印单位在被授予钢印使用权后,应向钢印发放机构缴纳工本费。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属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第8篇 发电公司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规范平台组装和拆除、使用和监护、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试验等环节安全管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锅炉炉内检修平台,是指为工作人员检修、检查炉内受热面和设备所提供的作业平台。

(三)本办法适用于××电厂(项目部)锅炉炉内检修平台通用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制造厂有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图纸的相关要求与本办法配合执行。

二、安全管理职责

(四)××电厂(项目部)是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设备管理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落实锅炉、电气专业包机责任人员,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填写维护报养记录等;安全生产技术部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联系断绳保护器的定期校验,备份包机责任人员名单,保存组装和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证件,验收表格等资料)。

(五)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监管。

三、安全管理要求

(六)组装和拆除

1.平台组装和拆除,必须履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交底程序。

2.平台组装前,必须对卷扬机、滑轮组、钢丝绳、制动器等机械、电气、控制等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3.平台组装后,施工单位、电厂必须履行自查,试运行、验收程序,重点检查栏杆、跳板等是否牢固、紧固等,验收合格且经生产厂长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厂负责制定验收表格,规定验收具体内容)。

(七)使用和监护

1.平台使用时,平台操作人应根据施工负责人的指令要求进行平台升、降,并履行监护人职责。

2.平台使用时,炉外必须设置专人对钢丝绳、滑轮组、控制柜等进行检查,与炉内操作人保持通信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平台上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速差自控器和安全带,严禁失去防坠落保护。

4.平台使用时,严禁上下交叉作业,平台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停留。

5.平台上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器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工具袋应拴挂在防护栏杆上。

6.平台严禁超载使用(包括整体超载、局部集中超载)。

7.平台上总人数严禁超过9人。

(八)维护和保养

1.平台的机械、电气、控制等部件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平台组装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电厂负责制定维护保养表格,规定维护保养具体内容)。

2.平台的维护保养实行一人维保、一人监护;维护保养记录长期保存。

(九)检查和试验

1.平台的断绳保护器必须定期校验,确保动作可靠。

2.平台的上、下限位装置必须试验完好,确保动作可靠。

(十)其他

1.平台组装和拆除、维护和保养的外包单位、人员,以及平台操作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2.平台使用前,平台操作人应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3.人员上、下平台应增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身体、精神状况不佳时严禁上、下平台工作,施工负责人应严格把关。

4.平台组装时、使用中、拆除时,必须保证炉内照明亮度满足工作要求。

5.平台作业相关人员进出炉膛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四、罚则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条款之一,属一般“三违”行为的,按照200元/人.次进行处罚;构成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行为的,执行公司相应处罚处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公司年度安全一号文进行问责。

五、附则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进行反馈。

第9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 压力表的管理

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 安全阀的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1)×工作压力。

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10篇 乡镇企业锅炉安全管理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我市的锅炉事故大多发生在乡镇企业,其原因既有管理上的,又有技术上的。搞好乡镇企业的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刻不容缓。锅炉作为特种设备,政府部门设有专门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国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城市中的企业对锅炉的管理比较重视,工作较规范,而乡镇企业由于起步较晚,行业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锅炉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以我市为例,位于郊区的两个区有在用锅炉210台,其中乡镇企业锅炉为150多台;在县区,乡镇锅炉占总数的60%,因此,乡镇企业的锅炉管理已成为锅炉安全工作的重点,应引起高度重视。

1乡镇企业锅炉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锅炉购进渠道复杂,缺少必要手续和附件

由于许多乡镇企业项目开工仓促,资金短缺,购进的多为二手设备。近年来,由于城市内集中供热而闲置的锅炉,包括一些应报废的锅炉扩散到了农村,如我市近年淘汰的锅炉设备,其中60%卖给了乡镇企业。这些锅炉有的缺少有关技术资料,有的缺少除尘器、水处理设备、分汽包、安全附件等,给安全运行带来很大隐患。

1.2缺乏法制观念,不按章办事

国家颁布的锅炉监察规程有十几部之多,有的乡镇企业对此不十分了解,认为有了锅炉使用证就可投入运行,对有关规程不熟悉或不按章执行。如乡镇企业由于燃料、场地、工艺、资金等方面原因,需要对锅炉进行修改改造,但却不按规定报批,有的让没有安装修改资格的单位改造,如某企业将常压锅炉的排气孔私自焊堵,导致锅炉憋压开裂。

有些企业根本就没有操作规程;有的生搬硬套国营大厂的条文,不适合本厂实际,不便于司炉工和维修工执行;有的即使有规章制度,由于疏于监督管理,而形同虚设。司炉工脱岗、锅炉脱水、不及时化验等司空见惯。近年我们加强了法规宣传和监督检查,又出现了另一种情况,检验中发现80%的锅炉存在满水运行问题,原因是司炉工怕缺水造成事故而打满水运行,便于睡觉。而满水运行不仅损坏设备,还影响蒸汽品质。这些说明在乡镇企业加强法规观念,按章办事是非常重要的。

1.3忽视对水处理设备等辅机的管理

我们发现,由于水处理不符合要求造成结垢引起的锅筒鼓包、管板开裂、爆管等事故很多,1993年及1994年两年我所对两个乡的锅炉年检60台次,发现锅筒鼓包3例,管板开裂1例,水冷壁管爆管15例,水冷壁管胀粗过烧多例;而在市区企业中,蒸汽锅炉鼓包、管板开裂较为少见,且很少因结垢引起。这说明乡镇企业对水质管理的重要性的排污操作技术缺乏了解。有的企业直接用井水为锅炉给水,有的对钠离子交换器缺乏必要的测试手段,当发现锅筒和炉管中水垢严重时,随意采用酸洗的方法除垢,致使酸洗次数多、间隔短,严重影响锅炉的使用寿命。

1.4管理人员缺乏,忽视设备维护保养

乡镇企业引进技术时,对锅炉等辅助设备的人员没有考虑,管理人员更换频繁,责任不明确。突出表现一是管理不严格,二是不注意设备的维护保养。有的企业的锅炉各种操作表盘模糊,这些不仅损害设备,而且不利于安全生产。

1.5操作人员技术素质差

乡镇企业对司炉工、化验工的培训不重视,许多操作工没有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司炉工由于技术素质差,许多人既不讲文明生产,又不讲安全运行。有的企业锅炉房内烟气弥漫,污水、煤渣启蒙地,安全隐患很多。

2乡镇企业锅炉安全管理的措施

针对乡镇企业锅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一些区属的乡镇企业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收到较好的效果。

2.1严把锅炉购入关,搞好基础工作

为保证锅炉设备的质量,我们要求凡是新进的旧锅炉,必须做到“四全四有,即登记注册手续齐全,使用证手续齐全,铭牌和出厂合格证齐全,历年劳动部门检验报告齐全;有操作控制柜,有除尘器等辅机,有水处理设备,有安全附件。购进锅炉之前,要请有关技术人员把关,手续不齐的锅炉不准过户发证。对于一些从外地购进,铭牌等技术资料不齐全,质量难以保证的锅炉,为减少企业的损失,本着“合乎使用”的原则,请检验机构对锅炉进行全面鉴定,确定允许使用的参数,把住设备质量关。成立了废旧锅炉调剂中心,对市区的废旧锅炉设备统一鉴定,防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锅炉流入本地和外地的企业。

对符合使用要求的锅炉则进行登记造册,主要项目有锅炉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制造时监检情况、辅机情况、水处理种类、历年检验情况、出现过的问题等。考虑到乡镇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极易变动的特点,除在区劳动部门存档外,企业的锅炉技术资料,一律由村级工业办公室保管,一台一档,专人负责。如九里区张小楼村以前锅炉技术资料经常丢失,从1994年起由村工业办公室统一管理后,其间虽然许多企业转产、停产、更换承包人,但锅炉资料保存完好,给企业生产提供了有力保证。

2.2落实锅炉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监督执行

根据劳动部《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我们为乡镇企业锅炉房统一订制了印刷在薄塑料板上的锅炉管理规章制度,挂在锅炉房内,便于司炉工对照操作执行,在各项规章制中,突出了安全运行和文明生产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加强责任心,如交接班要求有一套检查、签字手续等。强调文明生产,不仅可以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也是企业上档次的标志。

2.3注意乡镇企业锅炉使用特点,严格控制锅炉改造

为防止企业对锅炉的随意修理改造,规定受压部件修理改造要经检验监督部门审批,非受压部件如炉膛、炉排等修理,要经论证,修理后要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由于农忙等原因,锅炉停用较频繁,如保养不善,将大大缩短锅炉寿命。适合乡镇企业锅炉的保养方法有两种:短期停炉的,宜采用加锅炉保养剂的满水湿保养,时间一般为1月左右,这期间要注意补火;长期停用的锅炉,采用干保养法,停用后,打开锅筒人孔,用木柴在炉膛点火,烘炉1天后,在锅筒内放置盛有生石灰的敝开长条本箱,关闭人孔,每两周打开人孔,视情况更换石灰。

2.4加强水质管理,减少结垢导致的事故

要解决或减轻锅炉结垢,必须执行低压锅炉的水质标准gb1576-95。就目前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有完整交换器设备的要按章操作,对没有交换器或水处理设备不全的,1t以下的锅炉可以采取每t水加1~2kgnzoh和3~4kgna3po4,或每t水只加5~6kgna3po4。要求每月将水样送专门检查部门化验,检验所也要按期到现场取水样化验,督促和帮助企业搞好水质管理工作。锅炉的排污操作要根据化验结果进行,排污的时间和次数要写入规章,严格执行。对锅炉的酸洗,一年内不得进行两次,酸洗方案要经审批。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企业认识到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做好水质管理工作,1995、1996两年我所检验的区属乡镇企业锅炉未发现鼓风包、管板开裂等严重问题,水冷壁管爆管和胀粗的大大减少。

2.5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建立锅炉管理网络

为解决乡镇企业人才相对较少,人员技术素质差的问题,我们加强了司炉工和水质化验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引进大型企业退下来或下岗的管理人员和执证操作人员,帮助乡镇企业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由于乡镇企业相对来说普遍存在着基础较差、位置分散、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建立锅炉管理维护网络(划片分组),每组必须有一家相对大的企业为骨干,做到技术资料共享,统一订阅刊物,定期开展活动,交流经验,调剂技术力量,对提高管理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由于采取上述措施,我市区属乡镇企业锅炉事故和缺陷大量减少,收到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11篇 锅炉房现场环境安全管理措施

1、锅炉房是动力重地与锅炉房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

2、锅炉房内设施和设备非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3、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锅炉水处理设备进行水质分析。

4、对入炉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进入造成事故。

5、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6、锅炉房内电气、照明、电控设施不得随意拆接。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7、锅炉房内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运行记录、清点用具并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9、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锅炉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10、使用锅炉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管理工作。

1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12、交接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正常。

1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4、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关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12篇 采暖锅炉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采暖锅炉安全运行管理,杜绝事故,确保厂区供暖,特制订本规定:

一、遵纪守法,持证上岗。司炉人员必须遵守电厂规章制度,服从值长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二、规范操作,确保供汽供暖。司炉人员必须按规范程序操作,严禁设备无人监控运转。同时坚持谁值班谁维护的原则,经常看运转、听声音,检查所有螺丝,螺栓、阀门、仪表、电流、电压是否正常,并及时上煤、除渣、除灰、补水、排污、加油,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按照《采暖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及时报告值长,以保证及时维修,正常供汽供暖。

三、坚守岗位,按要求供汽供暖。按照热交换站值班人员的要求供汽,若天气过冷,增加或延长供汽供暖时间,不得无故推迟供汽,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注意安全,讲究卫生。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自我保护,规范操作,严防火灾、触电等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清理炉渣、炉灰和设备上面的灰尘,以保持锅炉房及设备卫生清洁。管理好煤场燃煤,防止丢失,注意煤场及烟囱周围生物质燃料的安全状况。

五、定时巡检供汽设备及管线,定期维护。对室外设备、阀门、管道、室内汽、水、煤、渣等相关设备,每班必须按规定检查,若有异常现象,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汇报值长,联系检修人员。

六、值班人员负责保管好锅炉房的全部工器具,不得丢失,如小推车、火钩、f扳手、铁锹及其它配备的必要工具。

七、当值运行人员保持锅炉房照明正常,如有损坏,汇报值长,联系电气人员处理。

八、认真填写《采暖锅炉运行日志》,准点交接班。交班人员将本班有关采暖锅炉的运行操作和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入值班日志,并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接班人员清点工具,检查设备,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接班手续。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十二篇)

锅炉使用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加强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锅炉安全管理部门备案。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为:(1)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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