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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2

工业企业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1篇 工业企业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引用文件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婴保健法》

(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90)劳安字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保护的内容

3.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2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在产、哺乳期的保护。

4、保护措施

4.1禁忌保护

4.1.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2经期保护

4.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2.2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3怀孕期保护

4.3.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

4.3.2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3.3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4产期保护

4.4.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4.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5哺乳期保护

4.5.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5.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5、其他

5.1女工结婚后,到公司工会办理生育指标,在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

5.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99)《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5.3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公司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

5.4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2篇 工业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1) 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 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d.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

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

4.1.3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

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0、奖惩

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经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11、动火规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经经营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

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

1.1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第3篇 化学工业企业设备防腐蚀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化工设备防腐蚀工作,防止及缓和生产设备遭受腐蚀和破坏,延长使用寿命,改善操作环境,保证正常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设备和工艺介质情况设专职或兼职的防腐蚀设备管理员及机构,负责全厂防腐蚀计划的制订、实施与防腐蚀技术管理工作。建立防腐蚀档案、台帐、卡片。

2.凡受到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介质和工业大气腐蚀的设备,应按设备的主次与介质条件,由生产车间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制订相应的防腐蚀措施,方可实施。

3.对已采取防腐蚀措施的设备,不得无故取消与修改。确需变动的,应由使用部门与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共同商讨决定,并把变动内容列入设备档案。

4.使用部门应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以免因介质条件变化,影响防腐蚀设备的使用。当工艺条件必须变动时,应会同设备动力管理部门重新核定防腐蚀措施,并把变动内容列入设备档案。

5.企业内生产、基建、技措等项目中的防腐蚀设备的施工,在填写任务书后,应报请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交施工单位施工。竣工后应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6.企业内的防腐蚀车间(工段、班组)的防腐蚀施工、安装均应制订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以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应加强防腐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7.对企业内已采取防腐蚀措施而仍不能获满意效果的主要设备与环境保护设置,应组织力量,研究腐蚀机理,提出改进措施。

8.企业应积极采用防腐蚀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使用。

9.防腐蚀施工应严格执行专业部门规定的工时定额。

第4篇 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落实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根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公司内部劳动安全行为,促进员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意识,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违规就是犯罪,粗放就是渎职,麻痹就是失职、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是生产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生产副总、设备技术副总及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负管理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是生产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各部室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生产过程中,巩固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各班组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明确职责,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全年安全工作控制目标为: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a、员工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0;b、员工责任事故重伤率为0;c、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d、无重大设备、财产、消防、中毒和质量等安全事故。2、完成《**********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中规定的各项工作。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制定了相应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培训制度,公司对各部室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严格奖惩。

第五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为主任、公司副总任副主任、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办公室”, 办事机构设在生产技术部。成立了安全保卫专职机构“安全保卫部”。要求各部室全面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全面完成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相关术语

四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保护别人不被伤害。

三同时:生产、管理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对公司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安全工作。

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单位的指示,制定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计划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4、督促车间、部室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查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5、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例会,及时研究分析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6、组织开展公司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7、处理各类事故,负责督促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体系,审查本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4、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了解和掌握公司安全状况,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制定 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6、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确保公司内部所有员工每年安全生产教育不少于24小时,并有登记备案。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7、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批重大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技术攻关项目。

8、发生事故后应于2小时内报告集团总部安委会,并及时组织抢救。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积极配合集团、行业、政府有关部门安全检查、督察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落实责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协助公司经理组织和推进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有关部门按期落实。

3、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指导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劳动安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安委会办公室是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承担安委会职能,落实安委会决议。

2、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审查、发布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安全文件,并检查督促各车间、部室贯彻落实。

3、组织和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短、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出改进措施或意见。

4、组织编制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习;指导车间、部室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督促组织开展演习。

5、组织开展全厂性的每月2次安全大检查、各类安全专项检查、日常安全巡查;发现违章、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督促车间部室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督促、指导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

6、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新进厂员工实施厂级安全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负责车间、部室安全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典型,鼓励和支持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

7、组织或参与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统计和报告;发生各类事故及时组织并参与抢救和指挥;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各类重大事故;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生的各类事故严格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8、对厂内发生的斗殴、偷盗事件,及时进行处理;调解、疏导公司内部纠纷;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厂内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9、负责对重点要害部位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组织或协助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及防雷设施的定期检验、检测工作。

10、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

11、督促执行安全“三同时”原则,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施工与竣工验收和试运行过程中安全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12、负责全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监控、管理、防盗、防遗失工作。

13、召开公司安全例会,代表安委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听取各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汇报。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指示、精神,全面研究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14、负责全厂明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证》审批制度,并对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

15、开展月度、年度的安全考核,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主管安全职责

1、向员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传授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2、坚持生产与安全工作“五同时”。每天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出现不安全因素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果断正确处理,及时按规定报告。

3、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纠正违章行为,带头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5、发生事故,迅速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6、负责组织或协调开展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和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参与全厂安全大检查;负责各类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

7、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厂级和车间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8、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9、负责公司、车间安全设备、灭火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厂内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车间部室通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安全内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2、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汛、安全生产等安全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及日常安全管理;负责本部门的各类车辆的安全使用和日常安全管理。负责本部门危险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建立台帐,记录保存完好,防止遗失和被盗。

4、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组织实施日常安全教育及公司、部门级的安全教育、转岗员工安全教育。

5、督促、检查、指导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三违”现象发生;负责本部门任何禁止吸烟地方的禁烟工作。

6、定期向公司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分析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经营运行情况,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 开展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7、发生伤亡、火灾、设备等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组织和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8、各车间、部室对本单位购置的设备、物资的质量和安全性负责,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负责所辖范围的各类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

10、根据公司安委会统一布置,组织本部门员工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十三条 车间部门主任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员工认真遵章守纪。对车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部门内的安全检查,编报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成。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对本车间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促员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教育员工坚决制止“三违”现象。组织对新进员工、实习生、转岗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

4、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有安全标志牌,以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所有设备的安全、防护、信号装置必须完整齐全、完好,防尘设施必须定期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5、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6、认真执行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开具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按期完成整改项目,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职能管理部门备案。

7、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考虑安全影响,进行工艺分析避免工艺缺陷造成事故。

8、对患有职业病或禁忌症者应按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处理。

9、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遇有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指挥停止生产,同时报告分管领导,采取临时防范措施,隐患解决后再恢复生产。

10、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抢险和施救,保护现场,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协助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车间、部室安全员安全职责

1、协助部门领导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协助本部门完成公司安委会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

3、参与制订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包括新进员工车间级安全教育、转岗员工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

5、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纠正违章行为,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6、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方案。

7、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企业、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员按照要求落实防护措施。

5、工作中,对班组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员工做到“四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负责对新进员工及转岗员工进行班组级岗位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生产岗位工安全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本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上岗前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严禁酒后上岗,班中打闹;衣着不整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3、爱护并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合理摆放物品,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报告,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保持设备、工具和场地完好、整洁。

4、坚持岗位安全检查,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对象、作业环境必须做到确实熟悉、确实安全、确实可靠,并准确地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盲目作业。

5、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力。

6、严格执行生产管理规定,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7、掌握消防器材及各类安全设施用具的使用方法和急救设备使用方法。

8、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四不伤害”。

9、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三章 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七条 各车间的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八条 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警告信号等。

第十九条 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装置和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二十一条 电焊作业时,电焊机的一次线不得长于3米,并要求完好,二次线要求尽量减少接头和裸露点,并要求双线到位作业,地线不得随意乱接;气焊作业时,放置乙炔、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5米,乙炔瓶应垂直放置,不得偏倒放置,气瓶存放应分类放置,不得混放。

第二十二条 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堆放,不得妨碍工作、通行和装卸。

第四章 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劳保护品发放标准进行配备和定期对员工进行发放,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劳保用品管理规定进行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应努力改善员工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环境质量,定期、定时对作业场所和员工身体进行检查;对涉尘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治疗或调离岗位,对工伤人员按文件给予工伤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电气作业必须安排两人以上持证电工同时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并做好监护。

第二十六条 清仓、清库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清堵清库安全管理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员工私自进行。

第二十七条 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票制度,作业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二十八条 焊、割、打磨工件作业时必须戴好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查气瓶、气路是否有漏气现象、电焊机等电动工具是否有漏电现象。

第二十九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规程》执行,制定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章 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条 内容和要求

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坚持专职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2、公司例行安全检查,由生产技术部代表安委会进行组织实施。

(1)每月度安排二次全公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隐患、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处理情况,并作为年终评比、考核的依据。

(2)每季度安排一至两次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电气、起重设备及特种车辆、压力容器、易燃易爆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

(3)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除车间组织自查外,公司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车间的重点危险部位和设备进行检查,并现场落实解决有关问题,否则不能投产。

(4)在重大节日前组织节前安全检查。在各部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车间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3、车间检查

(1)各部门除配合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外,部门每月至少两次要组织有关对安全、卫生、环保、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好检查记录,并将问题反馈生产技术部备案。

(2)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部门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用的吊具、主要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反馈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否则不能投产。

(3)在重大节日前,部门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检查。按要求建立节日值班制度,需入库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贵重物品是否放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4)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4、班组检查

(1)班组每周由班长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吊具有无磨损、锈蚀、断裂、变形。各种设备固定原件是否松动,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车间领导,并作好检查记录。

(2)班长在每次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

5、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倒班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班长或车间领导。

6、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安全管理人员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公司领导或安全保卫部,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

7、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三定是: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和费用,定解决问题的时间和期限。四不推是: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公司,公司里能解决的不推集团。

8、部门安全隐患部门领导要及时安排人员解决。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发现安全隐患无故拖延不解决的单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发出隐患通知单限期落实解决。

9、对公司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发现的不合各项,属部门工作不到位的,按5-20元/处进行处罚,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20%的责任。对不能按期进行整改的,要有书面说明,否则加倍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档案的填写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员工培训

第三十三条 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技能。公司及各部门应制定全年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由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司员工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1、对所有新进公司的工人,必须集中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1)公司级安全教育由综合办具体实施,生产技术部配合。主要内容:公司概况,安全生产特点,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方针、制度和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发生事故分析的原因、影响及预防措施等。

(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和车间安全员负责实施。主要内容:车间生产特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种设备的安全要求,危险区应注意的要点,历年事故教训和预防措施,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及管理制度等。

(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实施。主要内容:岗位责任制,设备结构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和排除不安全因素的紧急措施,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

2、工人调换工种必须接受新工种安全教育,长期离岗复工,要进行复工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3、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按各自工种要求,参加属地安全部门的培训,进行定期复审。

4、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班组长、安全技术干部等各级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教员由有资格的人担任。

5、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使用新材料,生产新产品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教育。

6、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部门、班组要坚持进行每次生产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各部室、车间应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各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实践,达到每个员工能够规范、安全、熟练的进行操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必须参加当地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奖励

1、全年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状完成全部指标的部室,兑现年终奖励。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100元--5000元。

2.1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并及时汇报或组织处理;

2.2日常工作中,发现安全措施有重大错漏或及时纠正;

2.3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从而直接防止人身或设备事故发生者;

2.4在进行安全事故分析处理中发现较大的缺陷及时汇报或组织处理,避免了事故扩大或降低了事故损害;

2.5在进行设备抢修中发现较大的缺陷及时汇报或组织处理,避免了事故扩大或降低了事故损害;

2.6防大风、防汛工作及时、有效。从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企业财产;

2.7在进行事故抢救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3、员工在安全生产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员工奖惩条例》经公司安委会讨论批准可给予通报表彰、奖励、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1)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者,使企业财产和员工利益免受损失的。

2)爱护企业财产有突出贡献的。

3)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有突出成绩的。

4)同坏人坏事坚决斗争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做出显著成绩。有突出表现的。

第三十八条 处罚

除按集团《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执行外,补充以下规定:

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

1)发生工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管理者、责任者从重处罚。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扣罚5000元,分管部门领导扣罚3000元,安全主管、责任班组长罚款2000元。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管理者、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对发生事故部部门负责人扣罚3000元,分管部门领导扣罚2000元,安全主管、责任班组长罚款1000元,同时按追究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3)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对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罚款500元,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对安全主管、分管部门领导罚款500元,对责任班组长、责任人均罚款200元,并责令有关部门写出书面事故分析报告和通报。

4)发生轻微伤事故,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部门领导、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安全主管、责任班组长罚款50元,并责令有关部门写出书面事故分析报告和通报。

2、重大设备事故。

1)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 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追究设备主管、设备副主任及岗位责任人员1-5%罚款,写出深刻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待岗、除名等行政处分。

2)造成直接损失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要追究分管副总的责任。罚款500元-5000元,主管设备主管、设备副主任罚款300-3000元,岗位巡检工罚款500-1000元,视情节再给予行政处分。

4)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办公会决定处理。

3、火灾及被盗事故。

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火灾及被盗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立案标准为10000元以上的火灾和被盗事故。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调查结果,视情节承担部分经济损失,或处以200-2000元罚款。其它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分管部门领导300元。

2)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并进行信息反馈的,处罚部门第一责任人100元,分管部门领导50元,因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处罚有关责任人员。

3)安全生产检查档案要齐全有效,并有专人管理,缺一项者处罚责任人50元,缺多项者视情节加重累计处罚。

4)企业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一证罚款200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一证件,罚款100元;

5)严格落实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达到100%,当年培训合格持证率达不到98%以上者,处罚部室责任人200元。

6)每月至少一次部门安全教育培训,不能按时开展或记录不全的,处罚部室责任人100元。

7)各部门应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进行登记,因排查不细或没有整改的,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部室安全生产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依据事故责任处罚责任人。

5、违章违纪处罚

1)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每人次给予2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2)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每人次给予2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违章作业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50-500元/次。

3)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给予2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每人次给予5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5)对厂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每人次给予3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6)非电气人员违章用电、拉线,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罚款20-100元/次;电气车间对现场违规用电、用电安全隐患发现处理不及时的,-20-100元/次。

7)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过程安全违章未能及时监督、纠正的,-20元/次。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工伤亡事故中的班组长进行处理。

8)生产现场未及时制止外来人员的违规行为的,-20-50元/次。

9)对现场楼梯、护栏、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维护不当,造成安全隐患的,-20元/次。导致安全事故的,-50-500元/次。

10)对现场电焊、气割作业过程中,不能正确使用设备或违规操作的,-20-50元/次。

11)对责任区内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查、不能及时报告治理的,-20-50元/次。

12)不能严格执行停用电手续的,-50-100元/次。

13)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4)不能按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的,每人次给予2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15)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6、减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进行处罚。

7、其他处罚

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酌情给予2-5倍加重处罚。

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安全管理配套制度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执行。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5篇 工业企业仓库管理制度

工业企业对于仓库重地的管理,要各岗位职责明确,要以加强仓库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为主。以下是详细的工业企业仓库管理制度,可供参考。

1目的

为加强仓库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库物资管理。

3职责

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根据仓储条件和物资特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4仓库管理制度

4.1物资验收入库

4.1.1验收:库管员要亲自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符合要求按实数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要求,应拒收;

4.1.2物资验收合格,库管员核对发票或收货凭证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核实后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妥善保管入库单凭证;

4.1.3物资验收不合格,应隔离存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库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4.1.4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处理。

4.2物资的储存保管

4.2.1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按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管;

4.2.2物资的堆放原则是:在堆放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根据货物特点,做到过目见数,查点方便,成行成列,排列整齐;

4.2.3库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检物资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责,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盘盈、盘亏等,库管员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库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4.2.4贮存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贮存方式,使公司财产不发生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4.2.5仓库要严格安全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进入仓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库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4.3物资发放

4.3.1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其他差错等损失,库管员应负责;

4.3.2出库单应填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材料用途,单价、总价,库管员和领料人签字。属规定审批的物资应有审批人签字;

4.3.3对于专项申请物资,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拆零的,本着节约的原则,拆零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4.3.4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4.3.5所有发料凭证,库管员应妥善保管。

4.4其他有关事项

4.4.1记帐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月报及时;

4.4.2允许范围内的磅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亏盈,每月都要上报,以便做到帐、卡、物、资金四一致;

4.4.3各种质量记录填写要清楚,及时、完整,每月清理归档一次;

4.4.4标识要及时、正确、清楚;

4.4.5库管员每日下班前须检查水、电、门窗,以保证仓库的安全;

4.4.6每月定期对库存物资、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过期、变质等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6篇 工业企业临时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临时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临时电气线路的申请、敷设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所属分公司(项目部),也适用外单位来公司施工的单位。

2、术语

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辅助生产、维修的需要,临时引接的、使用电压380v及以下和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非正式的电气线路。

3、引用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及民用电气装置管理规程》。

4、架设临时电气线路的申请

4.1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敷设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凡因生产、辅助生产或维修急需敷设临时电气线路,应填写“临时电气线路敷设审批表(见附表)。由申请人填写,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营部审查核实后,方可架设。

4.2经营部负责检查临时电气线路的敷设和使用情况,发现不符合手续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

5、临时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管理

5.1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由有电工操作合格证的电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及民用电气装置管理规程》的要求敷设。

5.2临时电气线路只允许在期限内使用,到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拆除。

5.3临时电气线路必须保证安全,绝缘程度达到要求标准,使用负荷与线路规格必须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无裸露部分。

5.4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应用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2.5m;室外应≥3.5m;与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时应≥5m。临时电气线路与设备、管道、门窗等的安全距离应≥0.3m。

5.5严禁在各种支架、管道、树木和脚手架上挂设临时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蚀、碾压等危险场地架设临时线路。

5.6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敷设,如确属需要应安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损和破裂。

附录:电气临时线路敷设审批表

第7篇 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一)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二)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仪器管理;

(四)质量检验的执行;

(五)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六)客诉处理;

(七)样品确认;

(八)质量检查与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本公司质量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一)原物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二)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一)各项质量标准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会同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①国家标准②同业水准③国外水准④客户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物料供应商水准,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填制'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一式二份,呈总经理批准后质量管理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二)质量检验规范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召集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①检查项目②料号(规格)③质量标准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⑥允收规定等填注于'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一)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二)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实绩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各料号(规格)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订。

(三)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仪器管理

第七条:仪器校正、维护计划

(一)周期设订 仪器使用部门应依仪器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仪器校正、维护基准表'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二)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仪器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设订的校正、维护周期,填制'仪器校正计划实施表'、'仪器维护计划实施表'做为年度校正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八条:校正计划的实施

(一)仪器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计划'执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业,并将校正结果记录于'仪器校正卡'内,一式二份存于使用部门。

(二)仪器外协校正:有关精密仪器每年应定期由使用单位通过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申请委托校正,并填立'外协请修单'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九条: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人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内的操作步骤操作,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列入作业检核扣罚。

4、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部不定期抽检。

5.仪器保养

(1)仪器保养人员应依据'年度维护计划'执行保养作业并将结果记录于'仪器维护卡'内。

(2)仪器外协修造:仪器邦联保养人员基于设备、技术能力不足时,保养人员应填立'外表请修申请单'并呈主管核准后送采购办理外协修造。

原物料质量管理

第十条;原物料质量检验

(1)原物料进入厂区时,库管单位应依据'资材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收料,对需用仪器检验的原物料,开立'材料验收单(基板)'、'材料验收单(钻头)'及'材料验收单(一般)',通知质量管理工程人员检验且质量管理工程人员于接获单据三日内,依原物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完成检验。

(2)'材料验收单'(一般)、(基板)、(钻头)各一式五联检验完成后,第一联送采购,核对无误后送会计整理付款,第二联会计存,第三联料库,第四联质量管理存,第五联送保税。且每次把检验结果记录于'供应厂商质量记录卡',并每月根据原物料品名规格类别的结果统计于'供应商质量统计表'及每月评核供应商的行分于'供应商的评价表',提供采购作为选择对抗厂商的参考资料。

制造前质量条件复查

第十一条:制造通知单的审核(新客户、新流程、特殊产品)

质量管理部主管收到'制造通知单'后,应于一日内完成审核。

(一)'制造通知单'的审核

1、订制料号-pc板类别的特殊要求是否符合公司制造规范。

2、种类-客户提供的油墨颜色。

3、底板-底板规格是否符合公司制造规范,使用于特殊要求者有否特别注明。

4、质量要求-各项质量要求是否明确,并符合本公司的质量规范,如有特殊质量要求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先确认再确定产量。

5、包装方式-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包装规范,客户要求的特殊包装方式可否接受,外销订单的shipping mark及side mark是否明确表示。

6、是否使用特殊的原物料。

(二)制造通知单审核后的处理

1、新开发产品、'试制通知单'及特殊物理、化学性质或尺寸外观要求的通知单应转交研发部提示有关制造条件等并签认,若确认其质量要求超出制造能力时应述明原因后,将'制造通知单'送回制造部办理退单,由营业部向客户说明。

2、新开发产品若质量标准尚未制定时,应将'制造通知单'交研发部拟定加工条件及暂订质量标准,由研发部记录于'制造规范'上,作为制造部门生产及质量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前制造及质量标准复核

(一)制造部门接到研发部送来的'制造规范'后,须由科长或组长先查核确认下列事项后始可进行生产:

1、该制品是否订有'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作为质量标准判定的依据。

2、是否订有'标准操作规范'及'加工方法'。

(二)制造部门确认无误后于'制造规范'上签认,作为生产的依据。

制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制程质量检验

(一)质检部门对各制程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二)在制品质量检验依制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ipqc负责检验:

1、钻孔-ipqc钻孔科日报表。

2、修一-针对线路印刷检修后分十五条以下及十五条以上分别检验记录于ipqc修一日报表。

3、修二-针对镀铜(cu)易(sn/pb)后15条以上分别检验记录于ipqc修二日报表。

4、镀金-ipqc镀金日报表。

5、底片制造完成正式钻孔前由质量管理工程科检验并记录于'底片检查要项'。

6、其他如'喷锡板制程抽验管理日报表'、'qai进料抽验报告'、's/m抽验日报表'等抽验。

(三)质量管理工程科于制程中配合在制品的加工程序、负责加工条件的测试:

1、钻头研磨后'规范检验'并记录于'钻头研磨检验报告'上。

2、切片检验分pih、一次铜、二次铜及喷锡蚀铜分别依检验规范检验并记录于(qae microsection report)、(aqe solderability tes report)等检验报告。

(四)各部门在制造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组长应即追查原因,并加以处理后将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指示后送质量管理部,责任判定后送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室复核。

(五)质检人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反应单位主管处理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呈经(副)理核签后送有关部门处理改善。

(六)各生产部门依自检查及顺次点检发生质量异常时,如属其他部门所发生者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七)制程间半成品移转,如发现异常时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第十四条:制程自主检查

(一)制程中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即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科长或组长,并开立'异常处理单'见(表)一式四联,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发生部门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室拟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有跨部门或责任不明确时送总经理批示。第一联总经理室存,第二联质量管理部门(生产管理),第三联会签部门,第四联经办部门。

(二)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所属确实实施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所属各制程质量,一旦发现有不良或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处理外,并追究相关人员疏忽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水准,降低异常重复发生。

(三)制程自主检查规定依'制程自主检查实施办法'实施。

□ 成品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成品质量检验

成品检验人员应依'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迅速处理以确保成品质量。

第十六条:出货检验

每批产品出货前,品检单位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质量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见(附表)呈主管批示后依综合判定执行。

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七条:原物料质量异常反应

(一)原物料进厂检验,在各项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无论其检验结果被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检验部门的主管均须于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资材管理办法'的规定呈核与处理。

(二)对于检验异常的原物料经核决主管核决使用时,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制造部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由现场主管填报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经经理核签呈总经理批示后送采购单位与提供厂商交涉。

第十八条:在制品与成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一)在制品与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异常处理单',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使能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二)制造部门在制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踪原因外,不良品当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制程(以'废品报告单'提报,并经质量管理部复核才可报废)。

第十九条:制程间质量异常反应收料部门组长在制程自主检查中发现供料部门供应在制品质量不合格时,应填写'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原因,连同样品,经报告科长后送经理室绩效组登记(列入追踪)后,送经理室品保组人员召集收料部门及供料部门人员共同检查料品异常项目、数量并拟定处理对策及追查责任归属部门(或个人)并呈经理批示后,第一联送总经理室催办及督促料品处理及异常改善结果,第二联送生产管理组(质量管理部)做生产安排及调度,第三联送收料部门(会签部门)依批示办理,第四联送回供料部门。制造科召集机班人员检查改善并依批示办理后,送经理室品保组存,绩效组重新核算生产绩效及督促异常改善结果。

成品出厂前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成品缴库管理

(一)质量管理部门主管对预定缴库的批号,应逐项依'制造流程卡'、'qai进料抽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始可办理缴库作业。

(二)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对于缴库前的成品应抽检,若有质量不合格的批号,超过管理范围时,应填写'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情况及附样并拟定料品处理方式,呈经理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及改善。

(三)质量管理人员对复检不合格的批号,如经理无法裁决时,把'异常处理单'呈总经理批示。

第二十一条:检验报告申请作业

(一)客户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者,营业人员应填报'检验报告申请单'一式一联说明理由,检验项目理由,检验项目及质量要求后送总经理室产销组。

(二)总经理室产销组人员接获'检验报告申请单'时,应转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质量要求超出公司成品质量标准者,须交研发部)研判是否出具'检验报告',呈经理核签后把'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室产销组,转送质量管理部。

(三)质量管理部接获'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于制造后取样做成品物性实验,并依要求检验项目检验后将检验结果填入'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后,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产销组,第二联自存凭以签认成品缴库。

(四)特殊物、化性的检验,质量管理部接获'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会同研发部于制造后取样检验,质量管理部人员将检验结果转填于'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表'送产销组,第二联自存。

(五)产销组人员在接获质量管理部人员送来的'检验报告表'第一联及'检验报告申请单'后,应依'检验报告表'资料及参酌'检验报告申请单'的客户要求,复印一份呈主管核签,并盖上'产品检验专用章'后送营业部门转客户。

产品质量确认

第二十二条:质量确认时机

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安排'生产进度表'或'制作规范'生产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将'制作规范'或经理批示送确认的'异常处理单'由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取样确认并将供确认项目及内容填立于'质量确认表',连同确认样品送营业部门转交客户确认。

(一)批量生产前的质量确认。

(二)客户要求质量确认。

(三)客户附样与制品材质不同者。

(四)客户附样的印刷线路非本公司或要求不同者。

(五)生产或质量异常致产品发生规格、物性或其他差异者。

(六)经经理或总经理指示送确认者。

第二十三条:确认样品的生产、取样与制作

(一)确认样品的生产

1、若客户要求确认底片者由研发部制作供确认。

2、若客户要求确认印刷线路、传送效果者,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以小时制作供确认。

(二)确认样品的取样 质量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质量管理部,另一份连同'质量确认表'按照质量管理制度规定交由业务部送客户确认。

第二十四条:质量确认书的开立作业

(一)质量确认书的开立

质量管理部人员在取样后应即填'质量确认表'一式二份,编号连同样品呈经理核签并于'质量确认表'上加盖'质量确认专用章'转交研发部及生产管理人员,且在'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日期'后转交业务部门。

(二)客户进厂确认的作业方式

客户进厂确认需开立'质量确认表'质量管理人员并要求客户于确认书上签认,并呈经理核签后通知生产管理人员排制,客户确认不合格拒收时,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填报'异常处理单'呈经理批示,并依批示办理。

第二十五条:质量确认处理期限及追踪

(一)处理期限 营业部门接获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送来确认的样品应于二日内转送客户,质量确认日数规定国内客户5日,国外客户10日,但客户如需装配试验始可确认者,其确认日数为50日,设定日数以出厂日为基准。

(二)质量确认追踪 质量管理部人员对于未如期完成确认者,且已逾2天以上者时,应以便函反应营业部门,以掌握确认动态及订单生产。

(三)质量确认的结案 质量管理部人员于接获营业部门送回经客户确认的'质量确认表'后,应即会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完成并以安排生产,如客户不合格时应检查是否补(试)制。

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二十六条:制程质量异常改善

'异常处理单'经经理列入改善者,由经理室品保组登记交由改善执行部门依'异常处理单'所拟的改善对策确实执行,并定期提出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改善结果。

第二十七条:质量异常统计分析

(一)质量管理部每日依ipqc抽查记录统计异常料号、项目及数量汇总编制'各机班、料号不良分析日报表'送经理核示后,送制造部一份以了解每日质量异常情况,以拟改善措施。

(二)质量管理部每周依据每日抽检编制的'各机班、料号不良分析日报表'将异常项目汇总编制'抽检异常周报'送总经理室、制造部品保组并由制造科召集各机班针对主要异常项目、发生原因及措施检查。

(三)各科生产中发生异常时拟报废的pc板,应填报'成品报废单'会质量管理部mpb确认后始可报废,且每月5日前由质量管理部汇部填报'制程料号别报废原因统计表'见(附表)送有关部门检查改善。

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圈活动

为培养基层干部的领导统御及领导能力以促进自我启发提高人员的工作士气及质量意识,以团队精神共谋产品质量的改善,公司内各部门得组成质量管理圈,以推动改善工作。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与修订

本质量管理制度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增补修改亦同。

第8篇 工业机械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的作用是什么企业人事管理会给公司或是企业带来哪些利与弊有一则好的人事管理则会给公司带来利,不好则会影响公司,下面是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整理的机械工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大家可以阅读此则人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其职位等次如下:

第四条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任聘

第一条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二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三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具有博士学位者。

2.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规定

1.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或其他毒品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一)服务誓约书。

(二)保证书。

(三)家庭调查表。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的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铺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铺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换保或离职后六个月内如发现有依规约应由原保证人负责的事项,该原保证人不得推卸其保证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职务派免

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派免除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

第三条职务的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令。

第四条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6个月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违反本公司规章,经本公司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雇者即予免职或解雇。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守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超过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第十一条交卸手续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十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第十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十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十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十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十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二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给假与出差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1.元旦2.圣诞节3.感恩节4.妇女节(限女性)5.劳动节6.复活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娩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时可支领旅费,其支给办法另定。

值勤

第一条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勤,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员按时值勤,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勤员工姓名悬示于明显处所。

第四条值勤员工应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

第五条值勤员工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者,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办理。

第六条值勤员工收到急要文电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者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主管。

第七条值勤员工应将轮值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门转呈核阅,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勤员工如遇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可由服务单位主管报请核奖,并于每年度终了时,考核其值勤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

第九条值勤员工在规定值勤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应于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重大误及公务者得从重论处。至于处理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值勤员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觅妥代理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勤可支领值勤津贴,其标准另定。

考绩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1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分数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成遗误。

第九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两星期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者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者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奖惩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五条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条本章所称嘉奖、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七条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待遇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待遇分为1.薪资;2.职务加给;3.特别津贴;4.酬劳金。

第二条各级员工薪水核定标准,依实际需要另定。

第三条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与临时员工的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合同予以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职务加给应按所任主管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分别规定。其标准另定。

第五条本公司年终决算有盈余时,可按照章程的规定提拨奖励金发给编制内的员工。其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福利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起见,可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其组织及办法另定。

退休与抚恤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因超过规定的年龄或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职务者,可予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或在职死亡者,给予抚恤。其办法另定。

附则

第一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经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9篇 工业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术语

3.1压力容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一般管理要求

4.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4.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2.4经过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4.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4.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由劳动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4.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4.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立档案。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4.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件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管理职责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经营部职责

经营部在主管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5.2.2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5.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5.2.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5.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5.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5.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验、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5.3使用单位职责

5.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必须的归档资料。

5.3.2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5.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5.3.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3.5.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5.3.5.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3.5.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操作人员职责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5.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4.1.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4.1.6过量充装。

5.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定。

6.主要控制环节

6.1购置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经营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压力容器办证资料包括:

6.1.1.1产品合格证。

6.1.1.2产品质量证明书。

6.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6.1.1.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1.2压

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登记、申报、建档

6.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6.2.3不具备以下建档登记条件的不准使用:

6.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l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条款要求的。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修理与改造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6.4定期检验

6.4.1经营部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6.4.2经营部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6.4.3经营部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6.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安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6.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经营部统一保存。

7、考核与奖惩

依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2.1由于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监察处罚的。

7.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

7.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7.4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总经理。

附录:压力容器安全性检查表

内容

说明及结果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为不合格:

(1)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无严重腐蚀和严重损伤

(3)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压计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校验

(4)无渗漏现象

(5)容器门的关闭装置应安全可靠

第10篇 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范本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工业系统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

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在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品、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其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

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由企业根据附件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

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叡�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

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亡�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销售收入。

第四十一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

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制造费用包括企业各个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油田维护费,矿山维简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

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

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工厂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厂区、矿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一亿元

(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

销以及其他经费。

第五十二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六条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销售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外购商品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七条 企业一般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五十八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产品销售税金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六十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二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 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 提取公益金。

(五)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 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 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外向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七十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账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二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有关资产账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账户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三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账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账面调剂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账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调剂外汇不实行单独记账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

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四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七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八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 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九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论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 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 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八十一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二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八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

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工业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

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

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45~55年

其他建筑物 15~25年

附件二工业企业财务评价��p>

1.资产负债率 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 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〡�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 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4.应收账款周转率 反映企业应攡�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贡�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5.存货周转率 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销货成本

���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

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6.资本金利润率 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计算公

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7.销售利税率 衡量企业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

销售利税率=----×100%

销售净额

8.成本费用利润率 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财务会计业务处理、会计凭证处理、帐簿登记处理、会计报告处理等规定。适用于公司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财务会计业务处理、会计凭证处理、帐簿登记处理、会计报告处理等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2.管理职责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2.2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权力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

2.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2.4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2.5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负责。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认真执行财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核重大财务事项,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6公司的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总监具体组织进行。

2.7公司财务管理机构设财务管理部经理(副经理),负责组织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运作,主持财务管理部的日常工作。

2.8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3.财务工作岗位及职责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成本会计、往来会计、出纳、收款员。其岗位职责如下:

3.1财务经理:

3.1.1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配合

3.1.2公司领导进行融资工作,合理、有效的使用用资金。

3.1.3编制企业成本、费用预算,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效益。

3.1.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1.5负责审核记帐凭证、管理总帐,按时编制报表。

3.1.6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3.1.7督促、指导和支援本部门人员工作。

3.1.8评估本部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并建议总经理给与奖惩。

3.1.9及时、准确的向总经理提供财务信息和财务分析报告。

3.1.10决定部门内的人员配置。

3.1.11完成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2成本会计

3.2.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记账凭证、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3.2.2协助财务经理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并根据预算进行财务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3.2.3核算企业产品成本,按照财务制度结转销售收入、成本,核算企业利润。

3.2.4管理销售台帐,并负责与销售部定期核对无误,督促销售房款回笼,并审核销售部门业绩。

3.2.5及时、准确编制成本表、费用表、销售月报表

3.2.6管理公司发票。

3.2.7负责固定资产及其他公司资产的帐务管理,并定期协同办公室清点资产。

3.2.8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3.2.9负责核对银行未达帐项。

3.2.10完成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3往来会计

3.3.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3.3.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3.3.3做好债权债务的管理和清对工作,确保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3.3.4严格审查有关合同规定的预付帐款条款,掌握预付帐款的支付情况。根据部门资金计划编制公司月度资金计划,并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3.3.5核算公司购入材料成本,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努力降低材料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3.6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3.3.7完成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4出纳

3.4.1管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依照银行规定的结算种类、原则和方法,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3.4.2及时查核银行存款余额,杜绝签发空头支票。

3.4.3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3.4.4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3.4.5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3.4.6负责日常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3.4.7积极配合成本会计和银行做好对帐、报账工作。

3.4.8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3.4.9及时准确编制资金日报,周报,月报。

3.4.10完成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5收款员

3.5.1在售楼现场负责向客户收取房款,向客户开据收据,及时将所收房款交存公司银行账户,并与出纳交接。

3.5.2根据收款手续制作记账凭证并登记入账

3.5.3与销售部门协调一致,办理与财务有关的其他事宜。

3.5.4完成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4.财务工作管理要求

4.1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4.3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4.4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公司行政部门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4.5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编制并上报一次。

4.6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4.7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8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4.9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支票管理

5.1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领用时须有符合签批手续《支票领用单》,由出纳员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

5.2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以及符合签批手续的付款、报销单据交出纳员销账。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并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5.3财务人员对未按期销账的《支票领用单》,应及时催办,催办无效者,财务部有权自领用人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对于有正当理由而未能及时办理销账手续的,经办人应及时向财务部说明情况,情况属实可延期销账。

6.现金管理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6.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6.2个人劳务报酬;

6.3预支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6.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6.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除上述内容外,财务人员支付款项,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现金借款单》,办理相关签批手续后,由出纳付款。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7.会计档案管理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登记在案。

8.主要工作流程

8.1销售业务流程:

8.1.1销售部门根据客户交款情况填写《收款通知单》。

8.1.2业务员带领客户至收款员处交款,收款员核对无误进行收款并开据收据给客户,同时在《收款通知单》上签字返回两联分别至销售部和销售代理登记台账,另一联粘贴收据记账联后入账,财务部据此登记台账。

8.1.3每月28日前销售部应报送当月收款明细表和应收房款余额表至财务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财务部据此审核销售业绩。

8.1.4房屋销售后,销售合同等有关资料应及时在财务部备档,其他销售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财务部。

8.2开发建设方面主要有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两个方面,对施工单位的流程如下:

8.2.1工程部应于每月26日前报下月工程款支付计划至财务部,包含在建工程款及工程尾款。

8.2.2项目准备阶段。项目招标、编制预算、确定施工单位、合同备案。

8.2.3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部根据监理单位意见核定工程进度,填写《付款单》提示付款;预算部门审核工程进度同意付款,通知附施工单位开据收据作为《付款单》的附件,报分管副总审批;财务部审核送交领导审批后付款。

8.2.4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部提供签证等原始凭据(需有监理单位签章),预算部门编制决算并督促施工单位开据正式发票送交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后经领导审批入账。

8.2.5项目工程尾款。财务部审核月度支付计划,报领导审批后支付工程尾款。

对于材料供应的流程如下:

(1) 计划部应于每月26日前报下月材料款支付计划至财务部。

(2) 市场调研,选定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3) 按照施工进度调拨材料,办理材料收发手续,制作收料单、领料单。

(4) 计划部根据收料单填报购买材料月报表,于每月26日报送财务部,当月发票未到的,财务部估价入账,当月发票到达的,由计划部办理相关签批手续送交财务部入账。计划部应根据合同和实际供货情况,按月申报材料款支付计划,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经领导审批付款。

(5) 计划部根据领料单填报施工单位领用材料月报表,并附施工单位收据,于每月26日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据此记入预付工程款。

(6) 原则上公司没有库存材料,材料的收发均在施工现场及时进行。对于小额、特殊的材料需要作库存材料处理的,工程部门应建立台账,由专人保管,并定期与财务部核对。

(7) 对于施工过程中其他如水电费、管理费等由我公司代付的款项,应由工程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送交财务部入账。

8.3其他

公司其他事项有关付款、费用支出应根据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9.物品购置规定

9.1凡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物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需购置固定资产的部门,必须先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由分管副总、财务总监 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经董事长签批后方可购买。购置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并管理,由使用部门(或个人)保管,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9.2凡价值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需购置低值易耗品的部门,必须先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由分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购置的低值易耗品,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并管理,由使用部门(或个人)保管,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低值易耗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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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机械工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总 则

第壹条 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

第贰条 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叁条 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其职位等次如下:

第肆条 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伍条 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 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 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任 聘

第一条 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壹条 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贰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 具有博士学位者。

2.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 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 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 具有硕士学位者。

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 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 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2. 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4. 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 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 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 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规定

1. 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试用及报到

第壹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贰条 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 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一)服务誓约书。

(二)保证书。

(三)家庭调查表。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12篇 化学工业企业供排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供排水的管理,达到供水稳定,排水畅通,安全经济运行,保证生产稳定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企业应根据供排水的实际情况,建立与健全相应的供排水专业管理机构和体制,明确各级职责,以加强供排水的管理。

2.建立、健全供排水各种规章制度

企业必须制订供水与排水运行规程,供排水管网运行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水质分析规程,供排水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等。

3.完善各种基础技术资料

供排水系统必须具备和完善以下基础技术资料:供排水管网系统图,供排水设备安装施工竣工图(包括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技术资料),水原水质分析和污水水质分析等资料。

4.加强供排水管理工作

(1)要做到供水有计划,用水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水有措施,考核有奖惩。

(2)要加强计量管理,外购水或自备水的一级计量水表配备率达到98%;车间(分厂)用水二级计量仪表、主要用水岗位水配备率要达到100%,一般的要达到80%以上;工段或主要生产用水工序(单体设备)水表配备率要达到100%,一般要达到60%以上。所有计量仪表都必须按照周期检定期限进行检定,检测率均应达到100%。

(3)工业冷却水应积极采用循环冷却方式取代一次冷却(直流冷却),做到一水多用,重复使用。回收再用,不断提高水的复用率,节约水资源。

(4)工业冷却水应加强水质处理,推广应用水质稳定技术,研究选择合适的水质稳定药剂。做到定时定量投加药剂,定期模拟监测结垢,腐蚀和杀菌灭藻的效果。以保持水冷却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冷却效率。

(5)凉水塔应定期维修、疏通调节布水设施,保持淋水密度均匀。凉水塔大修改造时,应选用降温效果好的塔型,不断提高降温效果。

(6)企业应组织水平�测试和热平�测试,重点抓好主要水冷却设备和凉水塔的热平衡,分析存在问题,制订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热交换率。

(7)企业各车间性质相抵触(相遇反应产生有害物质)的污水应分道排放,并应制订排放标准,生产车间应控制排放污水含量。污水处理部门应定时对车间排放污水和企业总排放口的污水取样分析,进行监督、指导。超标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预处理,达到标准后进行排放。考核实行达标奖励、超标罚款,不断改善环境。

(8)企业应定期对排放管道、暗沟或明沟的结垢、淤塞或腐蚀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疏通修理,保持排水通畅。

(9)凡基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量的,使用单位均应按章办理用水申请手续。

(10)企业的生产与生活用水不得联通,消防与生活用水必须单设管线。

5.搞好安全运行。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和本企业的安全规程、法令等规定。做到停送水,增减水量必须通过生产调度统一指挥。停水送水和倒换备用水泵,均应按操作票规定顺序进行操作。并组织定期或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以保证供排水系统安全运行。

工业企业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十二篇)

工业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2、引用文件(92)《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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