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设备、器材维修制度
设备器材的维修、检修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进行。
1、机电设备检修必须依据《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除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处,还必须严格执行《防爆标准》。
2、机电设备检修完毕出厂时,必须零部件齐全,进行通电试运转,由矿机电主管部门(或设备的主管部门)会同检修单位进行外观检查和性能检测,合格后双方签字,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备查;使用单位领用时,机电科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
3、各类防爆电器,入井前必须经集团公司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电气保护及防爆性能,取得防爆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
4、高低压开关检修完毕后,必须对其保护装置检验。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须对其过电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
5、设备安装使用一个月内因质量发生问题,由承修单位负责到现场无偿处理;新设备因产品质量问题由供货单位负责向生产厂家索赔。
6、设备及各类电器在井下不准倒装使用,必须升井检修、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7、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全格的不准使用,对有关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不定期检查。
8、对设备、器材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定期检修、维修,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漏、否则因维修不善,造成设备停运,按每停运1小时600元进行处罚。
第2篇 产生职业病危害原材料设备制度
为减少或避免因原材料和设备所致的职业病危害,尽量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过程管理:
1、采购部门应建立原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原材料和设备名称、使用量(数量)、使用岗位、供应商信息,以及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等。
2、采购锯、刨、铣、磨、镂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并要求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采购油漆、溶剂、粘结剂等化学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对成份不明或对供应商所提供资料存在疑议的化学品,可送样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成分分析。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化学品说明书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验结果,制定具体的职业危害控制方案,报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对原材料和设备进行追踪,了解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以利于修改方案。
(二)使用环节管理
生产部门要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严格把好生产和使用关。特别强调在使用化学品之前,要先查看中文说明书,弄清其成份和毒性、中毒表现和防护要求,再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并督促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等。
(三)贮存环节管理
油漆、溶剂、粘结剂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库房中,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相关规定。作业场所盛放的油漆、稀料的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或存放在通风柜中。
第3篇 特殊机械设备制度
1.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1)车辆的使用必须服从综合管理部的统一指挥。接受任务的驾驶员必须及时、安全完成下达的任务。
(2)必须认真做好牌照,执照的保管工作及车辆的原始记录。
(3)不准公车私用。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
(4)认真学习有关交通规则和厂内车辆安全规程和规定,以确保人身及车辆的安全。
(5)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车辆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的点检、润滑加油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6)执行出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回公司后三个环节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严禁车辆带病出车。
2.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1)环保设施必须纳入设备管理轨道,摆在与生产设备同等重要的位置。凡在用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行。同步运行率必须达到95%以上。
(2)重点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必须达到公司环保考核要求。
(3)环保设施因故障需单独检修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
(4)未经申报不得擅自停止环保设施的运行。
(5)生产技术与装备在安排生产设备的大、中、小修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到环保设施的检修。并且必须建立环保设施检修改造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6)要不断完善环保设施,不断提高环保设施的四率(完好率、开工率、处理率、处理效率)指标,以利于充分发挥环保设施的环保效率。
3.起重机设备管理制度
(1)使用起重机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
(2)起重机械应有明显的起重吨位标志。各种信号装置、限位装置和连锁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完好可用。
(3)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规章制度:
①交接班制度
②安全规程
③操作规程
④定期检查、维护检修、保养制度
⑤设备档案制度
(4)在检修中,严禁任意改变起重机械的性能,如:增大跨距、提高速度、减少钢丝绳股数等。
(5)起重机械工作地点(范围)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道要畅通。
(6)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间,每两年进行一次技术鉴定和负荷试验。加固或大修后,也应进行这一项工作。每次的定期检查及各种检查,都必须记入设备管理档案中。
(7)操作人员应定期(两年)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8)操作人员应进行每年一次的操作考试(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
第4篇 y医院医疗用品设备制度
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医院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药剂科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医院采购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从具备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
3、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限。
4、各科室计划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到了库房后,库房人员应及时通知科室,各科室必须将计划单上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按要求领走,不得无故拒领,避免因失效过期造成损失。
5、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设备采购部门。
6、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活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部门,不得自行做退、换货处理。
7、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须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统一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卖给无回收证件的单位或个人。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8、未经批准不得在临床试用任何产品。
9、医院在行政查房时应对各科室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和仓储进行监督检查。如查实科室或医务人员私自采购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将按医院规定进行处罚,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将由当事人或科室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仪器设备验收、入库、调试制度
1、仪器设备的验收包括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因以合同为依据。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
2、5000至1万元/件(台、套)设备的验收,由采购员、设备档案管理员、保管员(必要时需有维修技术人员与使用科室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共同签名,由仓库保管员入库保管或办理出库交使用科室领用。
3、1万至10万元/件(台、套)医疗设备的验收,由设备科负责人、维修技术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员、使用科室负责人共同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共同签字入库。必要时由厂方或卖方派员安装调试合格后,方能签名入库或办理出库交使用科室领用。
4、10万元/件(台、套)以上和进口设备,必需经过商检(进口设备),由厂方或卖方派员安装调试合格后,由设备科负责人、使用科室负责人及验收人员共同签字入库或办理出库交使用科室领用[其中50万元/件(台、套)医疗设备,由主管院长主持验收]。
5、所有医疗设备和医疗用品,必需由保管员填写领用出库单,交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签名后凭出库单到仓库领用。
6、调试中发现问题,主办人员应与厂商联系,及时解决。
第5篇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制度
为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必须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劳动行政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置,不准购置其他渠道的货源。
2、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技部门和采购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登录台帐。
3、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安全性能达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检测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特种防护用品还须有安全鉴定证书、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
5、发放部门应根据领用人的工作性质、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标准进行发放,领用人有权拒绝领用不合格的劳保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设专人进行管理,保管仓库应有防潮、防虫和防兽措施,不得无故损坏。
7、定期检查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出现破损,随时领用、发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领用和发放。
8、已到使用期限或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办理报废申报单,经主管部门签字后重新购置。
9、特殊工程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同其它专业作业人员发放。
10、劳动防护用品所需的各种经费,要同生产计划一起安排解决,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11、安技科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佩戴情况,不能满足随时配置。
第6篇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职责
1、安全环保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管理部(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环保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1车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4.2安全环保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4.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4.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7篇 车辆、设施设备制度
1、车辆、设备、设施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凡我公司的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3、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4、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5、严禁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6、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乱放。
8、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9、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10、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1、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a、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b、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c、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d、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e、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f、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g、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h、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i、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g、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公司设有应急预案小组,组长:×××,组员:×××、×××
公司事故应急工作小组,处理相应的工作。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l、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l 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8篇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制度
1、建立健全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监控设备。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2、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在公司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3、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地点测值的地方。
4、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5、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20%。
6、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取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7、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9、甲烷传感器、分站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 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责任人:
第9篇 电教设备制度
电教设备管理制度
1.要规范设备管理,做到实物、帐目分类标签,资产编号统一,每学期
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将帐物核对一次。
2.所有电教设备应科学分类,根据设备不同类型定橱定位,做到有序放并作好登记编号。
3.所有电教设备要做到专室、专用、专人保管,学校电教设备只能用于教学、教育活动,不得移作它用,非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借出。
4.严禁任何人使用电教设备接收、散布、录放谣言,小道消息或淫秽录音、录像。
5.严格实行借用、归还、验收制度,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归还时由管理人员验收,并作好记录。如有丢失、损坏,由审批和借用人员负全责。
6.电教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经常检查所负责的电教设备,并作好保养。力争小修不出校,使设备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7.严格执行赔偿制度,对因管理不善、私拆玩弄、擅自借用或用于非教育活动而致设备损坏丢失,一律由管理人员按价赔偿。对于因不熟悉性能或操作不慎而致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由管理人员负部分责任或全责。
8.凡属正常报损设备,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经专业人员鉴定,并填报固定资产报损表,由校长室审批,总务处、电教组销帐后,统一由总务处处理。
9.加强对设备存放处的安全防范,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电源、消防、防盗、防火状况。
10.定期向校长室汇报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根据教学需要请示补充必要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