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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的处理和报废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33

机械设备的处理和报废制度

第1篇 机械设备的处理和报废制度

1.机械设备的处理,可以根据新旧程度和技术状况,按质论价。机械设备变价处理收入与账面发生价差时应按财务规定处理。变价处理收入应全部留做更新改造资金。

2.由于机械设备使用年久,磨损严重;或因意外事故使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又无改造价值;或因技术寿命或经济寿命到期者;可按报废处理。

3.机械设备报废条件:

(1)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理已经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者。

(2)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无改造价值者;

(3)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者;

(4)属于淘汰机型,配件无供应者;

4.凡符合以上条件者,由机械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组,对申请报废的机械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填写设备申请报废申请表。

5.公司机械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申请报废鉴定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如确认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务部门销账。

6.申请报废的机械设备,如折旧尚未提足,应按财务规定将折旧提足。

7.已批准报废的机械设备,不得转让或继续使用,并做好残值回收,除汽车锅炉外,其他报废机械设备,应集中保管并进行解体,对尚能利用的零部件,总成要尽量利用并估价,作为残值变价收入。对尚未批准带报废的机械设备,不得任意拆卸零部件。

8.机械设备不论变价处理或报废,在办完实物清理或交接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财务事宜。

9.机械设备因遭自然灾害或其他非人力能挽回等原因丢失,应由使用单位认真清查,情况属实者应报财政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属于保管不善而丢失者,应由责任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不得按报废处理。

第2篇 某库车段机械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公路施工机械设备大量增加,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机械设备使用保养和修理等环节的技术安全工作非常重要,只有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方法按规定保养,才能延长机械使用寿命,提高工作率,利用率,取得交好的经济效益,因此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机械车辆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安全法规及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设置安全检查员,经常对机械车辆操作人员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章等不良现象。

3、要求操作人员在机车设备运行前,必须对各自驾驶的设备制动,转向等重要部位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4、按照机车设备的保养规程,定期进行例保和一、二、三级保养、保持机车设备清洁,防腐除垢,坚固、润滑、调整等工作,充分提高完好率。

5、严禁无证开车、酒后开车、开疲劳车、开故障车、驾驶室超员等不良现象,发现后,严格处罚,调换工作,以上行为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一切费用及后果由操作人员负责。

第3篇 机械设备使用三定制度

(1) 凡需持证操作的设备必须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

(2) 中型机械一班制时,采用一人一机此人称机长或操作负责人。

(3) 大型多班多人作业的机械,由机长主管,其余为操作保管人。

(4) 中小型机械采用一人多机,要挂牌以示管理范围,无法固定人员的多用途及附属性机械应由班组长或指定具体负责人员进行管理。

(5) 为保证机长和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以及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和保养,要做到:

1) 一般机械的主管司机(负责人)由项目经理部任命。

2) 重点设备的司机长由由使用单位提出人选,报公司审批后正式任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3) 机长(负责人)一经任命不能轻易调动,如需调动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4篇 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各种机械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必须按处(部门)规定)划分的场所停放,生产和专项工程,要根据生产任务的要求,对放野外的各种机械车辆要派专人看护,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不准乱停乱放,违者造成失窃和事故除按有关处罚外还要负经济赔偿的责任。

本车(机)驾驶员必须做好零部件(油料)的安全管理工作,人不离车和入场后要关锁好门、窗箱盖,机械车辆进车间检查前应做好交接和领用的材料五金零配件的保管,由于乱丢乱放,造成丢失责任要负赔偿的责任。

动用各种车辆设备包括私人借用,要经领导和管理部门权益审批办理手续方可使用,凡擅自动用各种机械车辆设备进行非法运输、私做工程等活动,除追回台班费和没收非法所得外予以处罚,造成损坏和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严禁机动车辆和沥青油罐车停放在“严禁明火作业”区域内使用汽、柴油擦洗沾有沥青车辆和用喷火机喷化车辆上的沥青结巴。确需清理车辆要经保卫部门同意并指定地点采取严防措施,保证安全。违者按安全防火规定处罚。

严禁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利用职便或私人用车在外过夜,造成损失、丢失和事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5篇 某工程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项目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公司可从自有机械设备调配,或租赁、或购买,提供给项目部使用。

2、项目经理部应编制机械设备使用计划报公司审批。对进场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验收,在使用中应做好维护和管理。

3、项目经理部应采取技术、经济、组织、合同措施保证施工机械设备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用养结合,降低项目的机械使用成本。

4、机械设备操作工应熟悉机械性能,能熟练操作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作业。

5、项目经理要负责公司规定的机械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要求,发现机械设备故障,要及时向公司反映,小的故障要积极组织维修,大的故障,由公司帮助解决,杜绝带病作业的现象发生。以保证机械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6、工程完工后,所有的机械设备要求完好退回公司,租赁的设备用完后,报告公司由公司及时退还给出租人。工程需短期使用的、要合理安排;集中使用后退回公司,防止长期闲滞、增加工程成本。

第6篇 工地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购置(租赁)

1、进入工地的机械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

2、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再使用的机械设备。

3、严禁购置和租赁,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4、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机械设备。

二、安装(拆除)

1、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2、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本省命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

3、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二手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4、各种机械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文件:(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4)安装操作规程;(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7)其他注意事项

5、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活动。

6、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7、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三、验收检测

1、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合同或任务书

(2)、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3)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机械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四、使用

1、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机械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

3、 非机具工操作要追查责任者,并按公司规定处理。

五、保养

1、定期保养的目的:机械设备正确合理的使用和精心及时的维修保养,其目的在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不应有的损坏、和不应有的机械事故。

2、 保养作业项目:清洁、润滑、调整、坚固、防腐等。

六、维修改造

1、小修:小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日常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简单修复少许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性能。

2、项修:项修是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对状态劣化已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项目,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针对性的修理,项修时一般要进行部分拆卸、检查、更换或修复失效的零件,必要时对基准件进行局部修理和校正,从而恢复所修复部分的性能和精度,以保证机械在整个大修间隔内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正常的工作性能。

3、大修:设备大修是机械在寿命期内周期性的彻底检查,和恢复性修理,大修时,对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部件解体,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用的零件,修理设备的电气系统,修理设备的附件以及翻新外观等,从而达到全面消除设备故障, 恢复设备的性能,外表美观。

七、报废的规定和要求

当设备不能大修时、没有修理的价值时。

第7篇 施工机械设备、架体机具、进场验收与维修保养制度

一、验收项目

(一)施工机械设备、机具

1.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

2.安装地基是否坚固,机械是否稳固,工作棚搭设是否符合要求。

3.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离合器是否灵活,制动器是否可靠,限位保险装置是否有效,机械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4.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电阻摇测记录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正确。

5.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安全、防火距离符合要求。

6.机械工作机构无损坏;运转正常,紧固件牢固。

7.各类架体搭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开机手是否持证上岗

(二)架体

1.架体及扣件材质是否符合标准。

2.搭设时立杆基础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架体与建筑物的拉接是否符合要求。

4.立杆间距与剪力撑是否符合要求。

5.杆件搭接是否符合要求。

6.架体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7.架体构造是否符合施工组织方案要求

二、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二)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或拖鞋,严禁从高处投掷物件。

(三)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四)严禁拆除设备的自动控制机件、各种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三、机械设备、机具的维修与保养

(一)机械设备、机具的保养、维修是杜绝机械事故的关键,必须依据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程办理。

(二)各种作业施工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并落实责任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

(三)严禁机具带病运作,杜绝不安全因素。

(四)不懂机械性能者不准从事维修、保养的工作。

(五)电器设备,特别是塔吊、卷扬机、拌和机等下班前应拉下闸刀,关闭好电箱,上班前(持证上岗)必须检查试车正常后方可运转作业。

(六)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七)架体、设备、机具安装后必须按规定及各项指标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四、相关文件及记录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安全防护用具进场查验登记表本

3.机械设备进场查验登记表 )

4.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登记表

5.起重吊装安装验收表

6.脚手架基础验收表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

第8篇 工程机械设备使用、保养制度

工程机械设备使用、保养制度

(一)机械设备使用守则

1、建立机械管理责任制和机械操作责任制。

2、在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必须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发挥机械效率,不得超越机械设备能力蛮干。

3、应编制好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加强调度管理,使机械设备充分发挥效能,并避免造成机械设备的积压浪费。

4、做好机械设备正常运行的物资供应工作,合理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

(二)机械设备保养制度

1、机械设备必须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定期保养制度。各级定期保养周期、作业项目、技术规范等均应结合使用情况,参照出厂说明书要求制定。

2、正确及时地提供机械统计资料。认真填写机械台班记录和各级保养执行情况表。

3、处理好机械设备保养与施工生产之间的关系,要尽量利用非生产时间或少占用生产时间,以减少对施工生产的影响。

4、除每天的例行保养和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分级保养外,还应进行停放保养(停用一个月以上)和换季保养等。

第9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 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 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 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 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 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   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

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

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1份;

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

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

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

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淮安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第11篇 粮仓机械设备管理与安全使用制度

一、 粮仓机械、器材是指用于粮油仓储作业的机械、设备、工具和包装等。主要包括:

1、 粮油装卸、输送机械;

2、 库内搬运粮油专用车辆;

3、 粮食干燥成套设备;

4、 粮食清理设备;

5、 粮食称重设备;

6、 粮食保管、防治专用器械;

7、 粮食包装器材;

8、 粮油装具的维修、整理机具;

9、 粮油仓储作业中使用的其它机械、设备。

二、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机械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三、 粮仓机械设备、器材的购置、报废、外借权限:

1、 购置的粮仓机械设备,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购置权限,编造计划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购置的机械原则上应是定型产品,并及时进行验收入库。

2、 粮仓机械主要用于仓库储运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外借、出售和转让。

3、 对于无法修复使用的机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报废残值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四、 粮仓机械设备、器材要按“粮油机械产品编号规则”的统一名称逐台编号、分别建账、立卡,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出场时间、机型、价格、投产时间、使用情况、动力分配、管理、操作人员姓名等都需要记载。

五、 操作人员一定要经过培训,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熟悉机械工作原理、性能,有一定的操作经验。

六、 机械作业、高空作业、电气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杜绝违规、违章操作,杜绝机械设备带“病”作业。凡因违章操作造成人为事故的,根据事故大小,对操作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将分别给与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 各个环节应根据不同机械设备的结构、性能、工艺流程等,分别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业务流程、规范,操作流程、规范中应包括操作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操作前应重点检查的部位,机械设备运转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和部位,作业结束后应做好善后工作等有关事项。

第12篇 大型机械设备安装与拆卸管理制度

1、大型机械设备装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效上岗证件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拆装设备时,应遵循拆装的程序不得违章操作,严禁未经检验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装拆前,首先审核验证装拆单位装拆资质和装拆人员的有效证件,并报上级公司审批方可签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

4、安装和拆卸的作业人员应由专业队伍并取得市级有关部门核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并设专人指挥。

5、特种设备安装与拆除等应根据设备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说明书要求,结合现场的施工条件编制专项作业方案。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6、班组作业前应向全体人员进行作业交底和指定监护人,并做好安装记录。

机械设备的处理和报废制度(十二篇)

1.机械设备的处理,可以根据新旧程度和技术状况,按质论价。机械设备变价处理收入与账面发生价差时应按财务规定处理。变价处理收入应全部留做更新改造资金。2.由于机械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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