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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15 07:40:07 查看人数:40

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1篇 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确保空压机、热交换器、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护人身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2. 空压机安全管理

2.1非空压站人员严禁入内,如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入内。

2.2空压机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与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2.3空压机房内,不得悬挂和堆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2.4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不得超压运行。

2.5空压设备检修时,必须挂警告牌,并有人监护。

2.6空压机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检修。

2.7空压机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铅封(年 月)。

2.8手动压力安全阀每周由操作者试放一次,并记录。

2.9空压机操作者按规定作好运行记录。

3.热交换器安全管理

3.1每年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二次全面检查。

3.2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

3.3安全阀每年校对一次,并有铅封。

3.4表面不允许有严重腐蚀,点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1/5。

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1机动车辆指:运输车辆、叉车、公司及私用汽车。

4.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须按公司规定的范围、时速行驶,厂区交通限速5公里/小时,车辆在车间内和转弯处限速3公里/小时;按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进入厂区要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4.3公司自用机动车辆(指叉车)必须经综合管理科检验、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4.4公司自用机动车辆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每年审验一次,并根据情况经常抽查,凡审验、抽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驶,严禁无证驾驶。

4.4公司自用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机件灵敏有效,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4.5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应接受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员有责任安全行车、保养车辆,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身体健康,没有防碍从事驾驶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6公司自用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应主动让外宾车、特种车。

4.7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员和部门领导,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5. 起重设备(单臂吊车)管理

5.1起重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和维护保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5.2起重机械的上下限位、小车限位等防护装置齐全、良好。

5.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十不吊”:

①物件超负荷或液体过满不吊;

②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

③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④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

⑤横拖斜拉不吊;

⑥人站在起吊物上或吊物下不吊;

⑦氧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⑧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⑨埋入地下物件不吊;

⑩安全装置失灵、行车设备有缺陷不吊。

6.危险作业管理

6.1目的: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高坠、触电、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6.2基本定义:对操作者本人,对周围其他人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危险作业。

6.3危险作业范围:

6.3.1高处作业(凡是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和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

6.3.2带电作业;

6.3.3禁火区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的作业;

6.3.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6.3.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6.3.6在轻质屋面上(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作业;

6.3.7符合本规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6.4审批手续:

6.4.1进行危险作业,应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安环技术科或安全管理员进行现场检查,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登高作业高度在2—5米时,可由(公司安全管理员或部门负责人经现场检查,审批同意后施工)。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执行部门留存,一份审批部门留存;

6.4.2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请示安环技术科、该生产中心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施工。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并采用临时安全措施。有关审批部门到现场进行补检和填写申请单。

6.5危险作业人员条件:

6.5.1年满18周岁以上;

6.5.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5.3经安全教育后,具有本作业所需要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6.6安全作业:

6.6.1危险作业中要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6.6.2危险作业时要佩戴防护用品,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6.6.3危险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6.6.4危险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清理和清点,并向同意施工的部门报告。

6.6:危险作业考核:

6.6.1对违反或不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后果情况等,按违章违纪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的规定,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实施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易发区域的事故发生。结合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公司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进行重点监控。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安全管理方案和预案,按照公司相关要求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要求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有验收、有专人负责,并签订责任书或安全协议书。

四、加强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的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和公司的各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如有特殊需要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建安(2004)174号的要求,实行旁站制。

六、加大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监督检查力度,项目部主管人员、安全、消防管理人员及电工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巡检、日检、联检,并做好记录。

七、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整改。同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2008年7月8日

第3篇 危险场所施工机械与特种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施工机械与特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以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结合四川革什扎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吉牛水电站工程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  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工程危险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监督施工机械安全准入的审查登记;

2、监督各种机械队伍和人员准入的资质、资格审查登记;

3、监督施工承包商大型起重机安装拆除(以下简称安拆)、维修和作业方案的执行;

4、负责施工机械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和施工队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6、参加工程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机械事故的统计和报告。

第二条  监理单位应设置一名(不少于)施工机械专业监理人员,负责现场施工机械(重点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控制。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机械准入,并登记造册,留存安全准用证复印件;

2、负责审查机械队伍和人员准入的资质、资格(安拆、维修、使用、检验等)证件,并登记造册,留存复印件;

3、负责审查重要施工机械的安拆、施工、吊装、试验、运输等方案和安全作业票;

4、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和重要机械方案实施的旁站监理;

5、负责对机械违章、缺陷下达停止、整改、处罚等通知,并负责整改验收并留存记录;

6、负责机械安全监督控制资料的建立、收集、汇总和管理;

7、参加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设置机械管理部门或专职机械管理人员。施工承包商专业工地凡使用施工机械超过3台及以上的,或有1台特种设备及以上的,应设置机械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项目部机械管理制度,掌握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技术状况并登记造册(特种设备留存安全准用证复印件);

2、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机械、机具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和能力确认,留存进场机械检查验收表;

3、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机械队伍的资质(指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械的安装、维修资质)审查,并登记造册,留存资质证件复印件;

4、负责进入现场各类机械人员(如机械操作、安装、维修、起重、检验、电焊等人员)资格证件审查并登记造册,留存资格证件复印件;

5、参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大件运输、重要吊装和机械施工方案审查并登记造册,留存起重机安拆作业指导书、安拆过程检验记录、负荷试验报告、特种设备安全准用证、起重机工况更换记录、地基处理和轨道检测等记录复印件。

6、负责现场所用机械安全技术的日常巡检、抽查和组织月检,并留存机械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单、整改验收单、奖罚处理单、月检小结等;

7、负责或参与重要机械安装、拆卸、现场维修、检验、使用过程的安全控制监督。负责对各机械使用单位的机械安全性进行评价和考核;

8、参与组织机械事故(无人身伤亡)和未遂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负责或参与重要机械施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及应急预案的编制;

10、负责机械资料整理存档和机械统计报表;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机械管理工作(根据各项目部具体情况自定,如机械调度、机械维修计划审批、机械配件采购计划审批、外租机械审批,以及负责特种设备达到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各级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的权限

第四条   参加项目部有关会议通报机械安全技术状况的权利。

第五条   有机械费用结算会签的权利,无机械安全管理部门签字不能结算。

第六条   根据机械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对机械安全评比(评价)、机械违章、违规有奖罚的权利。

第七条   有对违章、违规机械制止使用的权利。

第四章  危险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   公司应制定机械安全管理目标

第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制定不低于公司要求的机械安全目标,并细化分解具体指标(如不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记录机械事故频率控制,一般机械故障率控制,重要缺陷[不合格项]控制,一般缺陷项频次控制等指标要求)。

第十条   分管机电物资的副总经理是工程建设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受公司委托的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是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应设一名副经理或具体分管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应建立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网络图构成层次顺序是: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副经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机械安全监理工程师--施工承包商分管副经理、机械安全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承包商的机械安全管理网络图应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监理承包商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或称机械管理体系)。网络图构成层次顺序是:项目经理--分管副经理--机械安全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各机械使用单位负责人--各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员。

第五章  工程项目各级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

第十四条  分管机电物资的副总经理主要责任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械管理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并组织制定本工程机械安全管理目标;

2、负责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和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考核实施;

3、定期主持机械安全会议,对机械安全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部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责任

1、全面履行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机械安全目标的完成;

2、指导和考核监理承包商机械安全监理制度的实施。

第十六条   监理承包商机械安全监理主要责任

1、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施工机械安全控制和监督,并编制相应的工作程序;

3、负责收集和留存各种机械控制和监督的记录、资料;

4、负责定期分析研究现场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并向工程部汇报。

第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主要责任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法规和制度,制定机械安全目标或指标,保证施工机械安全有效运行和机械安全目标的实现;

2、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机械技术经济指标;

3、重视加强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程规模和使用机械数量,设置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4、定期主持召开机械使用和机械安全情况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分管副经理主要责任

1、负责组织机械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机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组织和考核机械管理机构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的职能实施;

3、负责组织现场机械准入,能力状况确认、机械安拆、维修队伍资质及机械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4、负责组织对机械安装、拆卸、吊装、运输、维修队伍资质资质及机械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5、负责组织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整改、评比、奖罚等工作;

6、负责组织机械台帐、记录资料建立存档和机械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专业管理人员主要责任

1、全面负责履行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职责;

2、负责完成上级和企业考核要求;

3、部门负责人除上述两项责任之外,负责本部门人员业务分工,任务安排和业绩考核。

第二十条  机械使用单位领导主要责任

1、负责组织建立本单位的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械台帐、档案、记录的建立;

3、负责组织本单位建立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台班维修定额、机械检查标准;安拆、拆卸、施工、维修、改造等作业指导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械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装人员、检验人员等的培训(包括安全、业务、技能)考核和取证工作;

5、设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队伍的机械使用单位,应负责组织队伍资质认证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械技术状况鉴定和机械安全检查及缺陷整改工作;

7、负责组织机械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员的主要责任

1、熟悉本单位所用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常见故障、掌握机械设备数量及分布,以及安全技术状况和安全操作规程;。

2、负责本单位机械设备的建账、立卡或建立档案(重要大型施工机械,如起重机械、混凝土拌合楼、泵车、罐车、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施工升降机及特殊机械设备等),掌握机械价值和台班定额;

3、负责本单位机械设备的运行记录、维修保养改造记录、工况变化记录、特殊检验记录、负荷试验报告、事故报告、起重机自检报告书、安拆过程检验记录、检验者的检验报告书、安全准用证、机械检查表、缺陷整改通知单、整改验收单、机械档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机械报表等的建立、填报、收集、复印、整理、汇总、保管和上报等工作;

4、负责本单位机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经常性监督检查和组织整改、考核、奖罚;

5、负责组织或参与组织各类机械培训工作和建立计划、台账、记录、总结;并负责各类机械人员资格证件和队伍资质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械维修保养计划编制、审定,并组织机械设备、零配件的租用、领用、保管和组织保养、修理等工作;

7、负责或参与机械使用和维修定额考核工作;

8、完成有关机械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施工承包商必须建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准入条件(标准);

2、准入验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安拆队伍准入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准入条件;

2、准入审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机械人员准入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准入条件;

2、准入审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及机械重要作业方案审查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编写要求;

2、送审工作程序;

3、实施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机械安全检查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检查方式(如日常巡检、月检查、专项抽查、旁站监督等);

2、检查(组)人员组成;

3、检查时间;

4、检查范围、内容;

5、检查标准和检查记录;

6、检查小结合结果处理;

7、整改验收(期限、结论)。

第二十七条  机械考核奖罚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奖罚标准;

2、执行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机械设备和机械人员退场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退场告知要求;

2、退场手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机械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存档内容(目录);

2、收缴和整理期限;

3、借阅办法。

第三十条  租赁机械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租赁原则;

2、租赁工作程序;

3、合同评审与管理;

4、租赁机械的使用与监督;

5、退租手续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机械保养维修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机械保养维修计划审批;

2、机械配件采购计划审批;

3、机械保养维修实施及时间限定;

4、机械保养维修后的验收。

注:有的施工承包商不管机械保养维修,机械保养维修完全由机械使用单位自行安排,可以不建立此项制度,但对机械停工保养维修的时间限定和保养维修后的验收应有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械事故(指纯机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调查处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机械事故等级划分:(如按损失价值划分、或按事故性质划分、或按事故责任划分、或按贻误工期划分等)

2、施工项目部事故处理权限(一般为记录事故、未遂事故);

3、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如可能发生的机械风害、机械相互碰撞、机械倒塌等一般以上机械事故情况)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可能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的类型;

2、可能造成伤害和损失;

3、应急救援组织结构人员组成和各自职能分工;

4、应急救援所需车辆、设备、器材;

5、救援措施与工作程序;

6、演练计划安排。

第七章   主要工作程序(简化程序要点)

第三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管理人员的设置程序:

施工企业批准施工承包商的机械管理部门和人员组成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名单--企业本部机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对其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上岗--上报监理技术备案登记。

第三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体系建立程序:

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建立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画出网络图)--建立机械安全目标--制定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职责--编定机械管理制度--收集有关法规、标准、定额、有关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资料管理档案管理。(体系、责任制、职责和制度应经项目部领导核准后,下发现场各机械使用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机械准入登记程序:

经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现场机械使用单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机械进场准确时间--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组织检查确认合格--登记造册(有条件的项目部给机械悬挂准用证--报监理复验确认--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启用--并告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检查确认不合格--限定整改时间或责令更换--再次检查确认--登记造册(有条件的项目部发给机械悬挂准用证)--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启用。

第三十七条  机械安装单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安装的准确时间--施工承包商告知监理承包商--施工单位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和监理承包商组织安装前检查并提出部件,机构整修意见或其他要求建议、注意事项--必要时关键安装过程双方实施旁站监控--安装完成后审查并取安拆队伍的自检报告书(复印件)--应参加负荷试验并留存负荷试验报告(复印件)--应参加起重机检验站正规检验--应留存正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和安全准用证复印件--登记造册--机械施工单位机械启用。(凡在检查、监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违规操作、虚假自检记录、不按作业指导书作业等施工承包商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都有权责令停止、或改正、或处罚;凡需整改内容都需再次验收)

第三十八条  各类机械人员准入登记程序:

各类机械人员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验证(安装维修队伍要检查队伍资质证)登记造册并留存资格、资质证复印件--上报监理复审--上岗(凡资格、资质不符,不予登记,不允许进场进行机械作业:证件过期人员。限期证件复验或重新取证,并进行二次审查登记)。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程序:

作业单位安拆前向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递交(或催交)作业指导书--施工承包商有关部门(安全、工程、机械等部门)会审签字--施工承包商总共或分管经理审查签字--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递交监理备案或审查签字,并告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填写告知书)--返回作业单位执行--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以及监理承包商留存复印件(凡审查中提出修改或完善意见,均需返回作业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复审签字)。

第四十条  机械安全检查程序(月检):

公司或监理、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各自组织机械安全检查时,应明确检查组人员、检查范围、检查时间和检查表--实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或同时开出处罚单)--缺陷问题汇总小结--文字通报或会议通报,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四十一条  机械或人员退场登记程序:

机械使用单位和机械安拆单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登记退场时间(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通知现场门卫方形),并报知监理和公司工程管理部--人员或机械退场(流动性机械有频繁进出现场情况,施工承包商应发通行证,到正式退场登记时收回通行证)。

第四十二条  机械维修停工批复程序:

机械使用单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机械需停工保养或修复以及保养修复计划或方案--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查验,并报知监理--经施工承包商研究批准限定保养或修复时间--机械使用单位实施保养或修复--完成后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启用--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留存复验收单(或复印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吉牛水电站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4篇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非常重要,并且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往往又是相互关联的,很多不安全状态(机器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又会引起或扩大不安全状态。所以,加强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安全管理好,可能使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减少,反之,则会使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增加;安全管理不好,有时甚至会成为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 规定加强对设备、 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这条规定,安全设备使用安全保障应包括安装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设备安装好后,应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的安全项目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如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设备运行中尘毒、易燃等的产生情况等。

(2)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应建立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操作证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设备安全检测的要求 安全检测是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预测设备运行变化趋势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4)设备的报废与淘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生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断下降对这些设备就应进行报废处理以避免因设备不安全而引发事故。《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对设 备的报废、淘汰制度加以确认,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设备报废或淘汰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已报废、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与设备。

(5)建立设备安全档案设备的档案管理是设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和数据,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设备运行状态,为设备安全检查、检测、故障诊断、隐患整改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3.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对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类设备,如叉车等。对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设计单位、生产厂家具有设计或生产特种设备的许可证。对特种设备,国家通常采用定点生产由具备生产能力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发给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特种设备。(2)安全使用证。

第5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配电室、锅炉房、喷烤漆房、特种设备。

(一)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必要时设置专人看管。

(五)特种设备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六)操作危险设备要定人、定机,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设施不能带病运行和使用。

(八)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九)用电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十)室外的设备、设施超过15米高时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十一)室外的设备、设施在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使用。(按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6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饭店、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有配电室(间),餐饮操作间,烟道、炊事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

1、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必须专人负责其安全管理。

2、配电室(间),电梯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乘梯须知等。

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指示标志,室内场所有应急照明,门开启方向正确,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分隔措施。电气安装必需段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5、加强安全检查和巡逻检查,必要时有专人看管。

6、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7、电梯等特种设备除要严格执行定期检验的规定,每日对电梯进行巡查,定期保养,严禁带病运行。

第7篇 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2.危险设备包括砂轮机、电焊机、剪(折)板机械、各类手持电动工具等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3.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安装、修理、改造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4.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保证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严禁带病运行。

5.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台帐。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且设备铭牌应裸露,不得涂漆。

6. 特种设备应当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严禁超期使用。设备检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

7.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落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操作者应持证操作,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无证操作。

8.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及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8篇 较大危险因素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华源热力管网有限公司华源盛世子公司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华源热力管网有限公司华源盛世子公司、各部室和班组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第75号(1991.5.0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国务院令599号令[2022.09.01]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q/beih-216.10-02-2010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q/beih-216.10-04-2010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q/beih-216.10-11-2010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q/hyrl-301.09-01-2022 华源热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四级控制

一级是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热源、热力站)和热网事故;二级是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三级是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级是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3.2 四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3.3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 三同时

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5 五同时

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6 一岗双责

是指某一具体岗位兼有双重责任:即该岗位的本职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3.7 华源盛世子公司系统

系指华源盛世子公司各部室、各班组的统称。

4 职责

4.1 安监部

4.1.1 组织本公司全体员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4.1.2 本标准归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4.1.3 负责对子公司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1.4 负责执行本规定,并组织本单位相应标准的制定。

4.1.5 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工作的落实情况。

4.1.6 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4.1.7 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人,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5.1.1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施工企业重大危险源三个级别。

5.1.2 子公司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全监察部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5.1.3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5.2.1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实行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不同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在同一库房内存放,且必须留出安全通道。

5.2.2 各类化学危险物品应遵循勤进少进原则,不得超量储存,发放时实行先进先出原则。

5.2.3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开启酒精稀料桶时使用规定的铜制扳手开启,照明及通风设施必须使用防爆器材。

5.2.4 做好库房通风每天强制通风时间为早8:00―17:00其余时间为自然通风。

5.2.5 保管员应对化学危险物品出入库实行监装监卸。其内容为:

5.2.5.1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5.2.5.2 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如氧气与乙炔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5.2.5.3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卸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2.6 保管员每天检查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状况,发生异常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留任何隐患。

5.2.7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每天下班前,保管员应对库房的门、窗、通风扇等进行检查,确保门窗关好锁紧并切断通风扇电源。

5.2.8 管理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5.3 防护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5.3.1消除尘毒物。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灭尘毒物质,用无尘毒物或低尘毒代替有尘毒物,改造技术设备,使作业人员脱离或减少直接接触有害物质。

5.3.2加强个人防护。在有尘毒物质场所作业,应采用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护面具、防毒面罩、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5.3.3提高机体抗御力。对于在有害物质作业场所作业的人员,应享受必要的保健待遇,加强营养和体育锻炼。

5.3.4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监测,控制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5.3.5对接触有害物质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实行转岗、换岗作业。

5.3.6加强对有害物质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

5.4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5.4.1.1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应为防爆的。电气装置、电热设备、电线、保险装置等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不得由于这些电气装置着火而引起易燃物品燃烧。

5.4.1.2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场所,一般不少于两个出入口,门窗要向外开。

5.4.1.3 各种易燃、可燃气体、液体的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检查漏气时使用测漏仪器或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验。气体钢瓶不得放在热源附近,或在日光下暴晒,使用氧气时禁止与油脂接触。

5.4.1.4 不得同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混运。避免摩擦、日晒、雨淋、漏撒。

5.4.1.5 货物堆码不得超高、超宽,要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清点检查。

5.4.1.6 堆垛要做到“五留距”即留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垛距、确保货物的安全。货物堆垛底下应有衬垫。爆炸物品,一级易燃液体等;不得使用水泥制品、石块以及摩擦碰击容易产生火花的材料衬垫。允许露天堆放的货物堆场,要根据不同的包装和物品需要,除堆码底下有衬垫外,还要有遮盖物。 不能采用芦席、油毡等苫盖。

5.4.1.7 在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货车排气管应加装防火帽,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拖、拉、抛、滚。不能用电瓶铲车装卸。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灯具,应用防爆灯具。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带铁钉的鞋及化纤衣服进入作业现场。

5.4.1.8 在保管货物期间要遵守:

5.4.1.8.1 “五双”制度。“五双”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帐、人发货、双人领用。

5.4. 1.8.2 出入库登记制度。无论何人进出库区都须详细登记。

5.4.1.8.3 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有分工,职责明确,记录详细,及时整改。

5.4.1.8.4 清点帐物制度。保管员每周清点,保卫和物资部门每月清点,发明问题及时上报。

5.4.1.8.5 禁止烟火制度。进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机动车入库,排气管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禁止拖拉机进入库区。

5.4.1.8.6 安全操作制度。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开箱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应在专门的发放时间内进行。

5.5 辩识与评估

5.5.1 安全监察部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

5.5.2 安全监察部应对重大危险源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5.5.3 按规定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5.5.4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

5.5.4.1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5.5.4.2 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5.5.4.3 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5.5.4.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5.4.5 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5.5.5 每年第一季度由副经理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经经理签字确认后报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5.5.1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5.5.5.2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5.5.5.3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5.5.5.4 重大危险源等级。

5.5.5.5 安全对策措施。

5.5.5.6 应急救援措施。

5.5.5.7 评估结论与建议。

5.5.6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对策措施具体可行。

5.6登记建档、备案和核销

5.6.1 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

5.6.2 公司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及档案。并上报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5.6.2.1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5.6.2.2 重大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5.6.2.3 重大危险源相关图纸和图片。

5.6.2.4 检测及监控措施。

5.6.2.5 事故应急预案。

5.6.2.6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5.6.2.7 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

5.6.3 公司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按规定时间,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和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

当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5.6.4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公司应及时按地方政府的规定,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报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5.7 安全管理

5.7.1 安监部应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7.2 安监部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5.7.3 安监部要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7.4 安监部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人员。

5.7.5 安监部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7.6 安监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并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7.6.1 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5.7.6.2 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5.7.6.3 报警系统。

5.7.6.4 应急设备与设施。

5.7.6.5 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5.7.6.6 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5.7.6.7 保护措施程序。

5.7.6.8 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5.7.6.9 培训与演练。

5.7.7 安监部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

5.7.8 安监部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要按规定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华源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

5.7.9 安监部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应作为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内容。

5.7.10 安监部的生产设备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

5.7.10.1 安监部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氢罐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

5.7.10.2 安监部对于所属的生产现场炉内检修平台、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压力容器、塔吊及其他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确认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并保证或配合做好定期检验工作。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炉内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合同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的安全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斗轮堆取料机的安全检验,如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不受理,需由设备厂家负责检验。

临时使用的吊栏,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承力部件;吊栏上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使用专用的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

5.7.10.3 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库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储。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

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5.7.10.4 循环水加氯间、氯气储罐间,要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投入使用后,报警装置应联动机械通风和水喷淋装置。现场要配置个人防护用品。

5.7.10.5安监部对所属或合同单位的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物资子公司要做好强腐蚀性药品的采购运输管理工作,严防丢失或交通事故发生等。

5.7.10.6 酸、碱接卸区及罐区应设置围堰。相关工作人员要配备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现场设置紧急冲洗装置。

5.7.10.7 施工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本公司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和使用,现场贮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5.7.11 安监部除生产和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也应做好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5.7.11.1 组织员工外出活动的大客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船只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航运安全的有关规定。

5.7.11.2 食堂、宿舍、办公场所等场所的防火要求,要严格按照5.5.12条的规定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及应急预案的培训。

5.7.11.3 本单位管理的生活水系统要重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外人进入,尤其绝对禁止发生投毒或可能造成大范围人员食物中毒等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标准,定期进行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5.7.11.4 子公司对构成国家、华源公司和本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5.7.12 安监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5.7.13 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5.7.14 安监部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所需资金在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中单列。

5.7.15 其他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等,存在对社会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安监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5.8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5.8.1 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安监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5.8.3 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地方,监督其进行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五落实”。

6 检查与考核

6.1 检查方法:按本规定和专项安全大检查表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2 考核指标及奖惩办法:执行华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标准》和子公司《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细则》。

6.3 考核部门:安监部。

6.4 考核时间:每月25日前。

附则:本管理办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确定:

1、有易燃、易爆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2、有易漏电、触电伤人危险的场所;

3、有易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4、有易发生噪音、辐射、高温的场所;

5、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科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厂部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做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条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指导并督促员工按章操作。本厂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有:

1、×××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10篇 变电站巡视设备危险点防范制度

1正常巡视

1.1雷雨天:

(1)防避雷针落雷反击伤人,应穿绝缘靴并远离避雷针5m;

(2)防避雷器爆炸伤人,应戴安全帽,而且不得靠近避雷器检查动作值;

(3)防室外端子箱及机构箱进水,应把端子箱及机构箱门关牢。

1.2夜间:

(1)夜间能见度低易发生事故,应保证户外照明良好并两人同时巡视,以便互相照应;

(2)巡视时防地沟盖板缺少或高低不平导致踏空摔伤。

1.3雾天:

(1)防突发性设备雾闪,应穿绝缘靴巡视;

(2)空气湿度大,绝缘水平降低易发生放电,在室外布置措施或巡视时严禁扬手;

(3)防能见度低误入非安全区域内。

1.4大风天:

(1)刮起的杂物可能使电气设备短路,认真巡视并及时处理杂物;

(2)防止开合机构箱门失控夹伤手,开合箱门时用力适度,避免箱门在风力作用下夹伤手;

(3)防止设备防雨帽、标示牌脱落伤人,平时要认真检查,发现不牢固的要及时处理。

1.5高温天:

(1)防止充油设备内部压力增大,油位升高导致喷油,应注意监视油位变化,必要时请求停电处理;

(2)防止液压机构压力异常升高,断路器不能正常可靠动作。

1.6汛期:

(1)做好汛期前检查,排水管道畅通防电缆沟进水;

(2)操作时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防止巡视道路操作平台积水,危及操作人员安全。

2特殊巡视

2.1系统接地:

(1)检查设备时应戴安全帽,防止接地故障产生谐振引起电压互感器爆炸伤人;

(2)穿绝缘靴及戴绝缘手套,并与接地点保持8m以上距离,防接地点产生接地电压而形成跨步电压伤人。

2.2电流互感器开路: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防止其爆炸伤人或产生高电压电击伤人。

第11篇 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作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安全公告栏(板):张贴本区域主要工作内容、本区域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

二、对本企业主要区域主要通道张贴本区域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

三、工作场所主要出入口张贴本区域应急疏散线路示意图。

四、厂区内应保障消防、疏散等通道畅通。

五、车间内应在地面划了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

六、主要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上张贴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和注意事项。

七、生产场所工业垃圾、废油、废水吉废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八、生产场所地面应平坦、无绊脚物。

九、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具、膜具、夹具要放在指定的部位,安全稳定,防止坠落和倒塌伤人。

十、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堆垛的支撑稳妥,堆垛间距合理,便于吊装。流动物件应设置垫块楔牢,任何时候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十一、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挥发等对人体和周围环境有毒、有害的物质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使用手续。对购进、装运、储存、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控监管,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操作和应急等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十二、相关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标准并经过有资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十三、凡属危险作业,由下达任务管理人员和执行任务班组共同研究作业方案和具体的安全保护措施细节。

十四、明确现场监督作业指挥责任人。

十五、由作业现场的负责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人监督指挥。

十六、凡进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十七、危险作业应作为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重点。

十八、各级管理负责人对危险作业人重点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危险岗位作业环节和隐患进行分析排查。制订明确有效的预防措施并监督所有人严格执行。

十九、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的危险作业行为,严罚违规作业人员。

附:常现的危险作业:

① 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在高处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② 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

③ 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④ 进行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⑤ 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

6.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业。

7、设备、设施安装、检修作业。

8、起重、吊挂作业。

9、运输、装缷作业。

10、化学品保管、运输、装填料使用作业。

11、压力设备(气瓶、锅炉、管道)作业。

第12篇 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的规定,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实施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易发区域的事故发生。结合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公司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进行重点监控。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安全管理方案和预案,按照公司相关要求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要求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有验收、有专人负责,并签订责任书或安全协议书。

四、加强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的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和公司的各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如有特殊需要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建安(2004)174号的要求,实行旁站制。

六、加大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监督检查力度,项目部主管人员、安全、消防管理人员及电工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巡检、日检、联检,并做好记录。

七、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整改。同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2008年7月8日

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为了确保空压机、热交换器、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护人身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2. 空压机安全管理2.1非空压站人员严禁入内,如工作需要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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