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险物品、要害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有关危险物品、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有关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雷管、炸药的领发保管及使用,液化气、氧气、乙炔发生器及油库等)的安全管理,防止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
3、危险物品在投入使用前,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以及有关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4、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固定的操作人员,并要求掌握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的安全知识,熟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的安全工作的原理,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后的处理知识。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进入岗位。
5、加强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控制可燃物带入禁区,严禁“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6、按照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的安全规范要求,对危险物品的存放位置,安全距离、空间度、潮湿度及通风设施等要求,须严格把关。
7、建立严格的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加以整改。
8、由于玩忽职守,违章违纪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篇 危险物品安全责任制度
一、 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安全管理。
二、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格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 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四、 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 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六、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演练,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 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第3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4篇 建设危险物品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集团危险物品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物品放、储存应单独设置、隔离,并与明火作业区域要保护符合要求的安全距离,门锁齐全牢固。
二、仓储门前,必须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火禁牌,并按规定配置合理的消防设施和其他辅助设施。
三、领料必须先审批同意后方可领取,领料安排应合理分配,每天用料剩余应及时回收进库。
四、仓储人员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明确职责,并建立帐、卡、物资料,存档备案。
五、特殊时间段,应落实值班人员,昼夜巡视检查。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及门前游动。
七、仓储区域应经常打扫,保持仓储区域整洁、整齐。
八、仓储发生事故,按有关预案进行实施抢救和救援。
九、仓储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并建立有关资料存储备案。
浙江f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5篇 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部及经贸办《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各种爆炸品等。
第三条 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安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器设备,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自乱接电源和违章、违规使用电器。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种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可超量储存。库房集中保管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道路畅通。
(二)化学试剂危险物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不同灭火性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地点存放。即:
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
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
(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贮存。
(四)对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检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禁止检测不合格的容器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
(五)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应安装可靠的避雷设施,并定期进行避雷效果检测,确保不发生因雷击而引发火灾和爆炸。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后凭证上岗。保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贮存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第九条 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如果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将化学危险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才能使用明火。
第十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中,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与安全法规,做出了突出成绩的人员,主管单位可申报给予表彰、奖励;因不负责任、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给予处罚 。
另外,化验室应单独设立,一是防止火源,二是防止空气穿流。三是化验室做实验时不能关门。四是化验室的门必须向外开。五是使用的压力容器要固定在防爆柜子里,防爆柜子也要固定在墙上。六是操作实验应在操作通风柜中操作。
第6篇 幼儿园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危险品为易燃品、易爆品、毒害品、腐蚀品、氧化剂、有机氧化物和放射性物品等。
一、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品收发退销等规定。
二、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建立值班看护制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长期共存和混存。对怕潮、怕晒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三、加强对有毒物品的管理。要指定专人管理,专库保存,必要时应建立双人保管,双人领发登记等制度,下发的有毒物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控制数量,并加强对使用人的安全教育,严竟禁有毒物品放置在幼儿活动场所或能接触到的地方,防止有毒物品的扩散,防止幼儿误食有毒物品。无论有无保管条件,领报数量均不得超过当天使用的限量。
四、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熟悉所接触危险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储藏保管等规定,并经常检查通风、防火、防暴安全设施,不具备使用保管危险物品条件的禁止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
五、食堂液化器要严格安全规定分室放置,按规定操作使用,经常检查,及时更换损坏部件。
第7篇 学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安全措施,严格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
学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安全措施,严格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
(四)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六)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 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八)易燃易爆、剧毒品、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报告,要立即追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整顿处理。
(九)学校应制订危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现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初级中学
2023年9月1日
第8篇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特制定我院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凡属我院医疗、化验、放射、化疗用的,能致人中毒成瘾的药物、化学物品、放射元素、氧气、易燃易爆物品,都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物品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即保卫科管理和使用科室安全管理。使用科室须有专人具体管理,并要有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保卫科由专人对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并造册登记,建立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档案,每月检查一次,作好检查记录。遇到节假日前,保卫科组织力量,对危险物品安全集中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对于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四、危险物品如发生失窃、失火、爆炸等危急情况时,保卫科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扑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按实际情况划清责任,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9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10篇 煤矿危险物品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
矿长对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负总责,各分管矿领导对范围内的危险物品严把审批关;各使用单位对危险物品提报计划的种类、数量负责,采购部对危险物品采购负责,物质部对危险物品的质量负责;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二、危险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1.爆炸材料
1.1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经资质单位设计、审查批准,并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1.2 必须建立爆炸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爆炸材料销毁制度以及岗位工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1.3 销售单位对爆炸材料运输负责,供应、仓库审查后,由运输工区负责卸货、装专用车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库。
1.4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同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
1.5 保障爆炸材料库库房完好,严格按设计及批准范围数量、使用和销毁,严禁超规定或私自改变库房。
1.6 仓库爆炸材料保管员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的姓名。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1.7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图表,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公司矿文件精神。
1.8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1.9 装卸或搬运时严禁携带烟火;地面装卸时,周围50米内严禁有明火。
1.10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1.11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1.12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1.13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度”。
1.14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规定。
2、燃料及高压容器管理
2.1 燃料及高压容器贮存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2.2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
2.2.1 地面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质的场所进行,并编制施工措施。
2.2.2 在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⑴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长批准。
⑵严格办理《动火许可证》手续。
⑶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且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⑷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监护,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2.3 施工地点配齐灭火器材,操作工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章程。
2.4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应加强个体防护,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
2.5 燃料及高压容器的剩余废料严禁乱倒乱放,必须送燃料添加单位按规定处理,以防污染环境、酿成事故。
3.其它危险物品管理
3.1 其它危险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以外符合《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 86)中规定的物品,主要指烟花爆竹、油漆等少量危险物品。
3.2 危险物品必须遵循随用随进,严禁大批量(指构成重大危险源)存放。
3.3 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4 库房及使用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3.5 库房及使用场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线。
3.6 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
3.7、危险物品的储存,根据其危险特性及灭火方法不同,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3.8严格执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则及化工保管工、剧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9 库区及使用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3.10 结束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能、特点、危害及预防应急处理措施。
三、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
1. 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矿井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2. 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矿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2.1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物资部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2.2 各部门必须服从物资部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2.3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矿井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矿将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3.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3.1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3.2 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3.3 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3.4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3.5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3.6 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4. 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按矿要求办理出矿手续。
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星村煤矿
第11篇 危险物品要害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有关危险物品、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有关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雷管、炸药的领发保管及使用,液化气、氧气、乙炔发生器及油库等)的安全管理,防止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
3、危险物品在投入使用前,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以及有关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4、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固定的操作人员,并要求掌握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的安全知识,熟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的安全工作的原理,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后的处理知识。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进入岗位。
5、加强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控制可燃物带入禁区,严禁“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6、按照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的安全规范要求,对危险物品的存放位置,安全距离、空间度、潮湿度及通风设施等要求,须严格把关。
7、建立严格的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加以整改。
8、由于玩忽职守,违章违纪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2篇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安全管理由药剂科及有关使用科室负责,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安全。
凡有储存及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品的科室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立严格的审批、采购、领取、使用和登记手续。
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做到:谁用谁领,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不得乱存乱放或私送他人。
外出采购、运输,应指定专人专车;入库前必须严格核对数量。
存放危险品仓库(室)的地点、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专管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备案),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保管,坚持分间、分类储存,严禁混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严禁任何人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库区吸烟,不准将火种、易燃品等物品带入仓库。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未经安全培训,不熟悉危险品的人员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