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易燃、易爆商品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易燃、易爆商品有:发胶、摩丝、油墨、粘胶剂、卫生球、赛璐璐制品、杀虫剂、显像管、酒类等(其它易燃商品及器具禁止进场);
2 易燃、易爆商品进货时,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
3 存放部位应独立封闭、通风,避免高温和阳光直射;
4 易燃易爆品周转库和柜台摆放数量不准超过二天的销售量;
5 易燃易爆商品严禁混车运输、同库存放和交叉销售;
6 对易燃易爆商品实行“四专”管理措施,即: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单独柜台专人销售;
7 各商场经营的易燃易爆商品具体品种、贮存库位、保管员和售货员分别报保卫处登记存档,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货、贮存和销售。
第2篇 易燃易爆商品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易燃、易爆商品有:发胶、摩丝、油墨、粘胶剂、卫生球、赛璐璐制品、杀虫剂、显像管、酒类等(其它易燃商品及器具禁止进场);
2 易燃、易爆商品进货时,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
3 存放部位应独立封闭、通风,避免高温和阳光直射;
4 易燃易爆品周转库和柜台摆放数量不准超过二天的销售量;
5 易燃易爆商品严禁混车运输、同库存放和交叉销售;
6 对易燃易爆商品实行“四专”管理措施,即: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单独柜台专人销售;
7 各商场经营的易燃易爆商品具体品种、贮存库位、保管员和售货员分别报保卫处登记存档,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货、贮存和销售。
第3篇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油站属于经营储存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的易燃易爆场所。为了确保加油站的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有关消防要求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符合gb50016-2006中4.2的要求。
站内的汽油、柴油等基本属于罐装(散装)露天埋地设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求略。主要应注意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间距及相互影响等客观因素。注意易燃易爆容器的检查检修,防止易燃易爆场所的易燃液体的泄漏、爆炸极限的形成等。油品的的管理如接卸、量油、加油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为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为的火灾爆炸事故。
2 、库房内部管理
桶装汽油、煤油、柴油以及机油等等低、中、高闪点液体以及可燃液体等应储存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储藏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除按规定分类贮存外,还应专库储藏。
3 环境卫生条件管理
库房周围应无杂草和易燃物。 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4 温湿度条件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一般温度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 ≤75%。库房内设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观测和记录。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
5入库验收管理
入库商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生产工厂、生产日期(批号)、内外标志、容器、内外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验收比例。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验收商品质量(感官);凡外标志不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收入库或暂存观察室。如包装破漏需整好后再行入库。验收完毕,合格的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并转存货方。
6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查管理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以感官为主的在库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2件,主要检查商品自身变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装和衬垫等在储藏期间的变化。
7 安全操作
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出入库汽车要戴好防护罩,排气管不得直接对准库房门;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第4篇 学校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安全制度
1、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3、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注明“危险”字样。
4、任何领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者,必须持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5、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必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6、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化学药品存放室的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内整洁。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
7、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8、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9、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20米内不得持有明火、吸烟,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带电作业。
10、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 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11、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保卫处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12、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5篇 学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安全措施,严格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
学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安全措施,严格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
(四)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六)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 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八)易燃易爆、剧毒品、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报告,要立即追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整顿处理。
(九)学校应制订危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现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初级中学
2023年9月1日
第6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在化学实验中,经常使用各种化学药品和仪器设备,以及水、电、煤气,还会经常遇到高温、低温、高压、真空、高电压、高频和带有辐射源的实验条件和仪器,若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会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实验室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室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一、重要规定:
(一)穿著规定:
1、进入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
2、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机、特定化学物质或其它环保署列管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必须要穿戴防护具(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
3、进行实验中,严禁戴隐形眼镜。(防止化学药剂溅入眼镜而腐蚀眼睛)
4、需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且在处理药品之所有过程中需穿著鞋子。
5、操作高温之实验,必须戴防高温手套。
(二)饮食规定:
1、避免在实验室吃喝食物且使用化学药品后需先洗净双手方能进食。
2、严禁在实验室内吃口香糖。
3、食物禁止储藏在储有化学药品之冰箱或储藏柜。
(三)药品领用、存储及操作相关规定:
1、操作危险性化学药品请务必遵守操作守则或遵照老师操作流程或进行实验;勿自行更换实验流程。
2、领取药品时,该确认容器上标示中文名称是否为需要的实验用药品。
3、领取药品时,请看清楚药品危害标示和图样;是否有危害。
4、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有毒性之药品请必定要在特殊排烟柜及桌上型抽烟管下进行操作。
5、有机溶剂,固体化学药品,酸、碱化合物均需分开存放,挥发性之化学药品更必需放置于具抽气装置之药品柜。
6、高挥发性或易于氧化之化学药品必需存放于冰箱或冰柜之中。
7、避免独自一人在实验室做危险实验。
8、若须进行无人监督之实验,其实验装置对于防火、防爆、防水灾都须有相当的考虑,且让实验室灯开着,并在门上留下紧急处理时联络人电话及可能造成之灾害。
9、做危险性实验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
10、做有危害性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里进行。
11、做放射性、激光等对人体危害较重的实验,应制定严格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12、请将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物必须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严禁倒入水槽或水沟,应例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
(四)用电安全相关规定:
1、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2、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4、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5、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6、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自行设计、制做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处技术安全办公室组织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行设计、制做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7、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抽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8、手上有水或潮湿请勿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水槽旁的电器插座(防止漏电或感电)。
9、实验室内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10. 机械设备应装设防护设备或其它防护罩。
11、电器插座请勿接太多插头,以免电荷负荷不了,引起电器火灾。
12、如电器设备无接地设施,请勿使用,以免产生感电或触电。
(五)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1、气瓶应专瓶专用,不能随意改装其它种类的气体;
2、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易燃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 5 米;氢气瓶最好隔离;
3、气瓶搬运要轻要稳,放置要牢靠;
4、各种气压表一般不得混用;
5、氧气瓶严禁油污,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
6、气瓶内气体不可用尽,以防倒灌;
7、开启气门时应站在气压表的一侧,不准将头或身体对准气瓶总阀,以防万一阀门或气压表冲出伤人。
8、搬运应确知护盖锁紧后才进行。
9、容器吊起搬运不得用电磁铁、吊链、绳子等直接吊运。
10、厂内移动尽量使用手推车,务求安稳直立。
11、以手移动容器,应直立移动,不可卧倒滚运。
12、用时应加固定,容器外表颜色应保持显明容易辨认。
13、确认容器之用途无误时方得使用。
14、每月检查管路是否漏气。
15、查压力表是否正常。
(六)环境卫生
1、各实验室应注重环境卫生,并须保持整洁。
2、为减少尘埃飞扬,洒扫工作应于工作时间外进行。
3、有盖垃圾桶应常清除消毒以保环境清洁。
4、垃圾清除及处理,必须合乎卫生要求应按指定处所倾倒,不得任意倾倒堆积影响环境卫生。
5、凡有毒性或易燃之垃圾废物,均应特别处理,以防火灾或有害人体健康。
6、窗面及照明器具透光部份均须保持清洁。
7、保持所有走廊、楼梯通行无阻。
8、油类或化学物溢满地面或工作台时应立即擦拭冲洗干净。
9、养成使用人员有随时拾捡地上杂物之良好习惯,以确保实习场所清洁。
10、垃圾或废物不得堆积于操作地区或办公室内。
11、工业消防用水,应与饮用水分别由不同放于一定处所。
12、盥洗室、厕所、水沟等应经常保持清洁。
二、安全防护
(一)防火
1、防止煤气管、煤气灯漏气,使用煤气后一定要把阀门关好;
2、乙醚、酒精、丙酮、二硫化碳、苯等有机溶剂易燃,实验室不得存放过多,切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集聚引起火灾;
3、金属钠、钾、铝粉、电石、黄磷以及金属氢化物要注意使用和存放,尤其不宜与水直接接触;
4、万一着火,应冷静判断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灭火;可根据不同情况,选用水、沙、泡沫、co2 或 ccl4 灭火器灭火。
(二)防爆(化学药品的爆炸分为支链爆炸和热爆炸)
1、氢、乙烯、乙炔、苯、乙醇、乙醚、丙酮、乙酸乙酯、一氧化碳、水煤气和氨气等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至爆炸极限,一旦有一热源诱发,极易发生支链爆炸;
2、过氧化物、高氯酸盐、叠氮铅、乙炔铜、三硝基甲苯等易爆物质,受震或受热可能发生热爆炸。
(三)防爆措施
1、对于防止支链爆炸,主要是防止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散失在室内空气中,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当大量使用可燃性气体时,应严禁使用明火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
2、对于预防热爆炸,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必须分开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远离热源。
(四)防灼伤除了高温以外,液氮、强酸、强碱、强氧化剂、溴、磷、钠、钾、苯酚、醋酸等物质都会灼伤皮肤;应注意不要让皮肤与之接触,尤其防止溅入眼中。
(五)防辐射
1、化学实验室的辐射,主要是指 *-ray, 长期反复接受*-ray照射,会导致疲倦,记忆力减退,头痛,白血球降低等。
2、防护的方法就是避免身体各部位(尤其是头部)直接受到*-ray照射,操作时需要屏蔽和缩时,屏蔽物常用铅、铅玻璃等。
3、“三废”处理
1、废气。产生少量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通过排风设备将少量毒气排到室外;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渣少量有毒的废渣应埋于地下固定地点。
3、废液。对于废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网纱或玻璃纤维过滤,然后加碱中和,调ph值至6-8后可排出,少量废渣埋于地下;对于剧毒废液,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实验室内大量使用冷凝用水,无污染可直接排放;洗刷用,污染不大,可排入下水道;酸、碱、盐水溶液用后均倒入酸、碱盐污水桶、经中和后排入下水道;有机溶剂回收于有机污桶内,采用蒸馏、精馏等分离办法回收;重金属离子(包括 )沉淀法等集中处理;
(六)实验室伤害的预处理
1、普通伤口:以生理食盐水清洗伤口,以胶布固定。
2、烧烫(灼)伤:以冷水冲洗15至30分钟至散热止痛→以生理食盐水擦拭(勿以药膏、牙膏、酱油涂抹或以纱布盖住)→紧急送至医院。(注意事项:水泡不可自行刺破)
3、化学药物灼伤:以大量清水冲洗→以消毒纱布或消毒过布块覆盖伤口→紧急送至医院处理。
蒙自县第三中学
2023年6月
第7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8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如煤粉)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 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化学品、工业气瓶等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生产技术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生产技术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0.奖惩
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采购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11.动火规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兼职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经生产技术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
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
11.5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第9篇 易燃易爆危险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分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点的定点与分级原则、管理及巡回检查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易燃易爆危险点的安全生产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点的安全生产管理。
2 术语与定义
易燃易爆危险点:在研制、生产、试验、贮存和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火灾与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场所。
3 基本内容与要求
3.1 易燃易爆危险点管理程序
a) 定点分级;
b) 挂危险点标志牌,明确责任人;
c) 编制检查表,规定检查周期和内容;
d) 各级检查责任人按检查表内容进行巡回检查;
e) 资料归档。
3.2 易燃易爆危险点定点原则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易燃易爆危险点:
a) 高压管道、压力容器、储罐区(储罐)等场所;
b)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c) 其他可能发生易燃易爆事故的场所。
3.3 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原则
根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程度不同,将危险点划分为ⅰ、ⅱ、ⅲ三级。
3.3.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危险点:
a) gb18218中规定的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场所、设施;
b) 10人及以上的危险作业场所;
c) 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场所;
d)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事故的场所。
3.3.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危险点:
a) 可能造成1人或2人死亡或者造成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场所;
b)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事故的场所。
3.3.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危险点:
a) 可能造成3人以下重伤事故的场所;
b)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事故的场所。
3.4 易燃易爆危险点的确定
3.4.1 公司技安环保部组织专家按照确定易燃易爆危险点及划分等级,确定各级责任人名单,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子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点报公司备案。
3.4.2 易燃易爆危险点的撤销或等级变更,应重新评审确认与批准。
3.5 易燃易爆危险点的管理
3.5.1 易燃易爆危险点执行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应超定量存放和(或)使用危险品。
3.5.2 易燃易爆危险点执行定岗、定员管理,危险点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5.3 因工作需要进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定员管理。
3.5.4 各级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巡回检查周期进行检查、签字。
3.5.5 易燃易爆危险点应按照科工安字[2008]560号《国防科技工业易燃易爆危险点视频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安装监控系统,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3.5.6 易燃易爆危险点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6 易燃易爆危险点标志
3.6.1 易燃易爆危险点处应设置安全标志牌和易燃易爆危险点责任标志牌,二者配挂在一起。
3.6.2 安全标志牌的名称、图形符号、种类、设置的范围和地点、尺寸及设置的高度等,应符合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3.6.3 易燃易爆危险点责任标志牌尺寸为700mm×600mm,标明危险点名称、编号、级别、危险性类别和各级检查责任人。
3.7 易燃易爆危险点检查责任分工及检查周期
3.7.1 一级危险点由岗位责任人、作业点负责人、分公司主管领导、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检查。
3.7.2 二级危险点由岗位责任人、作业点负责人、分公司主管领导、分公司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检查。
3.7.3 三级危险点由岗位责任人、作业点负责人和分公司主管领导、分公司负责人检查。
3.7.4 岗位责任人每日班前、班中、下班时检查(日查)。
3.7.5 作业点负责人每周检查一次(周查)。
3.7.6 责任单位技安员每周检查一次(周查)。
3.7.7 分公司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危险点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周查)。
3.7.8 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点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月查)。
3.7.9 公司分管领导对一级、二级危险点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季度查)。
3.7.10 公司总经理对一级危险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年查)。
3.7.11 公司分管领导技安部门对危险点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月查)。
3.8 人员要求
3.8.1 岗位责任人要求
3.8.1.1 掌握危险点部位所有设备、设施性能和生产、使用、贮存物质的危险性质。
3.8.1.2 熟悉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
3.8.2 检查责任人要求
3.8.2.1 检查责任人必须由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当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检查责任时,必须委托相应级别人员代替。
3.8.2.2 了解危险点部位设备、设施性能和工艺要求,以及使用、贮存物质的危险性质和安全技术条件状况及检查内容要求。
3.9 检查整改
3.9.1 各级检查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的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履行检查职责,将检查情况记入《易燃易爆危险点检查记录本》。
3.9.2 各级检查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和监督整改。
3.9.3 各级检查责任人对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措施,并书面向上一级检查责任人或相关部门报告。
3.10 考核
3.10.1 各级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罚款100元/次。
3.10.2 易燃易爆危险点管理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依照《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有关规定考核。
第10篇 易燃易爆物品装运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的人员,必须熟悉该物品的危险性质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并经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2所有易燃易爆的物品的装运,必须按包装皮上标出的注意事项进行装卸,不得倒置或堆积过高,严禁碰撞或敲击。
3开启包装时,严禁使用碰击产生的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仓库内启封。
4装运过程中,严禁烈日曝晒和雨淋。
5装卸现场和运输车辆,必须备用足够的灭火器和水源,并设有醒日的“严禁吸烟”、“严禁烟火”标志牌。
6运输易燃易爆的罐车都必须有接地设施,车辆要有“防火”标志和灭火器材,并不得高速行驶。
7罐充装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超过总容量的85%,桶内顶部要留有50一100mm的空间。
8罐盖和罐口之间要有橡胶或其它软木。防止撞击产生火花。
9凡带有 0.1mpa压力以上的易燃易爆的罐都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取得容器合格证方可使用。
10 装车或卸车管线都必须有良好的防静电设施。
11运输车辆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及其它防火区域,必须带好防火帽,当可燃气瓶泄漏到地面并挥发较大时,机动车禁止启动。
12 易燃易爆物品装卸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安全防火须知”并张贴在出入口和装卸区醒目的地方。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装置区的各项安全规定。外单位装卸人员进入装卸区也必须遵守装卸区各项安全规定。
第11篇 住宅车库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车库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是指: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稀纳水、酒精、石蜡、氧气、乙炔等物品,应禁止进入车库内存放。
2.车库内不准使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电器设备。
3.易燃易爆物品如需入库,必须先到安管部申请登记,经检查符合安全标准备案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存放,并上报主管领导。
4.对已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定期严格检查,并在仓库外显要位置设立危险标志。
5.在车库的显要位置应放置专用灭火器材。
6.车库内严禁吸烟,未经批准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7.车库通道要保持一定距离,不准在通道上停车堵塞通道。
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车库。
第12篇 学校园林保洁部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物业园林保洁部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校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本制度适用于园林相关工作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2.电源火源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
3.凡使用和保管易燃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消防灭火常识。
4.基本要求
(1)禁烟区域内禁止吸烟,也不得吸烟而擅离岗位。
(2)进入施工区域禁带火种,尤其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3)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工具或衣服等。
(4)进入仓库的人员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
5.易燃品储存保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2)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灾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3)要有防火、防爆、防盗的储存设施。
(4)要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不得超量存放。
6.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
7.油料等易燃物品的领取,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由 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严禁烟火。
8.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配备相应的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扑救初期火灾的知识以及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
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定时对其门窗及周围环境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库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