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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6 17:14:02 查看人数:96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

第1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

为了确保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提高井下供电的可靠性,减少停电故障次数。在发生停风停电故障的时候,迅速而安全地加以处理,缩短停电时间,及时恢复安全生产。特编制《林丰煤矿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措施》,希矿属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

1、机电队应按本规定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设备的防爆性能完整,电缆性能良好,吊挂整齐。

2、通风队应保证整个供电系统所在巷道,瓦斯含量控制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3、采煤队、掘进队,应按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作业,保证工程质量,为安全供电创造条件。

4、各设备操作司机、值班电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值班矿领导和矿井调度人员等,均应按本规定协同处理停风停电故障。井下其他生产工人,也应按本规定有秩序地撤退待令,禁止擅自送电送风。

5、凡是计划性(预防性)检修机电设备而停风停电的、放震动炮穿煤层时停风停电的,不按本规定处理。由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6、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

二、安装和维护

1、安装电气设备和敷设电缆的巷道,应支护稳固,无淋水、积水,能满足设备检修、通风、运输和行人的要求,倾斜度不超过15度;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口10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杂物。

2、采区维修电工要分区负责包干管理,保证设备零部件齐全和保护装置完好,防爆性能良好,开关、设备台台上架,电缆悬挂整齐。

3、安装三台以上开关的配电点,均应设置良好的局部接地装置,并与设备外壳、电缆接地芯线连接成可靠的保护接地网。每周一次外观检查,每季一次接地电阻测试,其值不得超过2欧,并做好记录。

4、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每天要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试验,每月要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5、撤下的电气设备要出井检修,恢复完好性能、试验、校正保护装置。撤下的电缆要出井修补和干燥处理,以恢复绝缘强度。

6、井下使用仪表寻找故障时,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三、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巷道停电的处理

1、掘进配电点开关跳闸,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时,掘进巷道中的所有人员,由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负责撤退到新鲜风流中,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2、瓦斯检查员应首先检查瓦斯,若局扇和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停风区域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时,可以试启动局扇。如果不能启动或有明显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值班电工进行处理,并随时查询处理情况。

3、在电工检查和处理故障的整个期间,瓦斯检查员应始终在现场,负责检查该故障点及其电缆全线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瓦斯超过1%时,应停止使用电气仪表和试送电工作。故障未处理完,又未得到调度室许可,不得擅自下班。

4、故障处理好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员再次检查瓦斯,在局扇和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停风区域内不超过1%时,方可启动局扇。掘进巷道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向掘进巷道中的电气设备送电。

5、恢复通风前,经检查停风区域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应按矿井《瓦斯排放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如果当班不能恢复送电时,当班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应打上栅栏挂上警示牌,并切断电源。

四、采区设备停电的处理

1、当工作面停电,导致采区设备停运时,操作司机应立即检查电源、开关、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有无损伤、冒烟或发热现象,机械设备是否有卡住情况。经检查后,无异常现象时,可以试合开关一次,若启动正常,应密切注意运行情况,并在事后将停机情况通知值班电工。

2、若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或试合开关失败,或重新开动后五分钟内又跳开关,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井下值班电工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处理,并随时查询处理工作。

3、在电工检查和处理故障的整个期间,瓦斯检查员应始终在现场,

负责检查该故障点及其全线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瓦斯超过1%时,应停止使用电气仪表和试送电工作。故障未处理完,又未得到调度室许可,不得擅自下班。

五、整个采区停电的处理

1、值班电工应在负责区域中巡回检查设备和电缆运行情况,保持开关和电缆的清洁整齐,并且随时把行综告知其他工作人员。在采区发生突然停电时,该采区的值班电工应在30分钟内到达采区变电所进行检查处理。

2、首先检查高压是否有电,高压开关是否跳闸,以便对故障性质作出初步判断。并对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作全面外观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故障跳闸现象。

3、经检查无明显故障现象,可试送电。送电前应先将所有低压分路馈电开关断开,先合高压开关或低压馈电总开关,再逐一合上各分路馈电开关。但是,只允许送进风巷道内的电源,不允许送回风巷道内的电源。

4、掘进和溜子道配电点有电以后,瓦斯检查员和操作司机可按第三项中的规定恢复送电,启动机器。此时值班电工应在变电所内密切注视高低压开关及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

5、采区回风巷的供电,必须等其它地点供电全部恢复后,最后才恢复,恢复时由设备操作司机征得瓦斯检查员的同意后进行。

6、值班电工应将处理情况、停电时间及时向机电科和矿调度室汇报。

六、矿井主扇通风机故障停风的处理

1、主扇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行时,操作司机应立即试启动一次,若试启动失败,或已发现有明显的机电故障时,应立即开启备用风机,或倒换备用供电线路,在10分钟内恢复通风机正常运转,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操作司机若发现风流不稳、震动过大、或出风有烟雾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不可擅自开停风机。

2、若操作司机不能启动恢复通风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3、调度室接到停风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并积极准备,请示矿领导,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井下供电电源;

(2)向井下增派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通知井下工作人员撤出;

(3)组织人员抢修通风机;

(4)命令有关人员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5)撤出井下人员;

(6)其它安全措施。

4、采掘工作面的生产人员发现停风后,应立即撤退到进风巷道电话机附近,井下其他人员也应向电话机附近集中,以便及时听候调度室的命令,井下电机车司机应立即停车,断开电机车电源。

5、在主扇通风机投入正常运行、总回风巷恢复正常通风后;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在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70%时,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逐步恢复井下供电。

林丰煤矿机电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2篇 矿井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井下烧焊作业,杜绝因烧焊作业引起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㈡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㈢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㈤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㈥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㈦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编制

㈠有需要烧焊作业的施工单位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规定的要求编制措施。

㈡井下烧焊作业措施内容必须确认以下责任人。

1.烧焊单位的一名正职在现场组织实施。

2.现场负责瓦斯检查的人员名单。

3.现场负责洒水冲尘的人员名单。

4.现场负责防灭火的人员名单。

㈢井下烧焊作业措施中必须明确以下责任单位。

1.烧焊施工单位负责整个烧焊作业全过程的安全。

2.救护队负责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及安全监护。

3.通风科负责审核烧焊地点的通风状况,明确该地点通风状况能否满足烧焊作业需要及采取的通风措施。

4.安全检查队负责烧焊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㈣井下烧焊作业地点确定。

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作业地点,并写明通风科对该点通风状况的认定。

㈤井下烧焊作业时间确定。

井下烧焊作业必须安排在矿井八点班检修期间或矿井停产检修期间。

三、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审批程序

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审批必须有下列单位和矿领导组成:业务科室、机电科、通风科、安全检查科、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总工程师、矿长。

四、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报送

措施审批后必须报送各业务科室:机电科、通风科、安全检查科、安全检查队、救护中队等,以备检查。

五、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贯彻

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贯彻,由施工单位的队长负责,在入井前对本措施贯彻到每一个参与烧焊作业人员,并签字落实。

六、井下烧焊作业现场落实

㈠井下烧焊作业的现场,有施工单位一名正职负责在现场组织实施。

㈡按措施要求参与烧焊作业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作业。

㈢救护队员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在0.5%以下时方可作业。

㈣烧焊作业前专职洒水人员对作业地点前后20米巷道、巷帮、顶板及作业体进行洒水冲尘。

㈤防灭火器材准备齐全和完好,专职防灭火人员监护现场作业。

㈥安全检查队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3篇 井下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防爆安全工作是矿井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结合我矿机电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质量完好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井下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气工作要求

1、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和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3、严禁使用国家淘汰或即将淘汰的电气设备,已经使用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步更换。

4、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包括五小电气),防爆率必须达到100%。

5、井下电气严禁出现明火,严禁明火操作电气设备。

6、煤电钻综保、信号综保装用率达到100%,动作率达到90%。

7、电气三大保护装用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8、坚决杜绝井下低压电缆超长供电。

9、电缆吊挂合格率达到 95%以上,电缆接头合格率达到100%。

10、防爆检查人员必须经市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1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必须进行防爆性能和电气性能检验,由防爆专职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12、井下电气管理必须建立以下资料:

(1)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电气性能和电气保护性能的检验记录。

(2)小型设备及电缆的修理、试验统计记录。

(3)非防爆的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检修记录。

(4)典型电气事故记录和事故报告。

(5)采煤、机掘、普掘工作面的供电统计资料。

(6)井下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和通讯系统图。

13、井下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局扇风电闭锁、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否则按失爆处理。

14、有故障的线路不准强行送电,必须由使用维修单位对故障线路进行测试,找出故障点,处理后方可送电。

15、工掘巷道的局扇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16、机电部对井下变电硐室的高低压开关的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计算,并根据负荷的变化进行整定;对变电硐室的主接地、局部接地每季度进行一次测试处理。

17、井下严禁使用油浸电气设备和油浸电缆。

18、井下使用的供电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9、仪表和安全用具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定期的试验、检验,结果留有记录。

二、检查管理措施

1、机电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主要针对井下防爆电气的安全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办法,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坚持例会制度,机电系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机电矿长主持的机电例会,解决井下防爆电气存在的安全问题,通报我矿电气安全的管理情况。

3、机电矿长对矿井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电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防爆电气的检修、检查、考核等管理制度。

4、根据防爆电气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安全资金,逐步淘汰国家禁止使用的电气设备。严禁采购淘汰的产品。

5、加强对涉及防爆电气维护、检修、检查、管理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素质。

6、建立机电事故追查制度,机电部和安全部负责组织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

三、考核办法

1、在上级部门或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矿井井下发现三台或三台以上电气失爆的,全矿停产整顿,并处以责任单位3000元和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发现三台以下失爆的,责令区队停产整改,直到把失爆问题处理好,复查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和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2、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电气设备,机电矿长对采购设备计划、采购、验收负责。

3、防爆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4、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根据相关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对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

第4篇 井下通风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井下空气质量,改善作业现场通风除尘环境,进一步规范通风工作业行为,推进“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机制的时效性,有效防止炮烟中毒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负责井下通风除尘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现场其他相关作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节管理方法和要求

第三条严格执行《通风防尘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脱岗、串岗。

第四条通风防尘工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反应灵敏,诚实可靠的工人。

第五条认真检查各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严禁带隐患作业。

第六条经常认真检查工作范围内通风设备设施完好状况,保证通风良好。

第七条压吸风机的间隔距离必须保证10米以上,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八条风机必须安设在顶板及帮壁安全状况良好的位置且与运输设备的安全距离在30厘米以上,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条风机的工作方向要合理,压入风机设在主风流进风侧,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条每天要检查风机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电器开关及接线是否良好,否则因此引起的设备事故或影响生产,由通风工承担损失的5-10%,并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风机要每半个月加一次油,每半年除一次盒内粉尘,停用或损坏的风机要及时运出进行检修,否则罚款100元/台。

第十二条风筒、风筒接头、风嘴子与风机接头漏风,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十三条遇有巷道转弯时,风筒末端到掌子面距离必须缩短,以炮崩不到最前端风筒为限,否则罚款50-100元。

第十四条风筒破坏处只缝补不粘,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十五条风筒吊挂平直不能阻碍运输,且风筒拐弯角度不能小于120°,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压入风筒必须使用符合矿山标准的阻燃风筒,最末一节要用旧风筒且风筒末端距掌子面最远不能超过30米,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吊挂风筒用8#铅丝,并且风筒吊挂线与电缆线之间距离要在30厘米以上,不得缠绕在一起,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工作现场保持清洁,物品堆放整齐,禁止在风机上放置任何物品,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除尘必须彻底。

(一) 浇毛不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二) 洗涮掌子面、帮顶不够15米,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三) 天井掘进过程中,必须使用机械化通风,不使用或使用不正常,除限期整改外,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按违章处理。

(四) 通风防尘工单人作业,给予记违章一次,罚款200元。

(五) 各单位要安排专职安全员分管通风工作,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存在安全隐患,对分管安全员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处理。

第三节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5篇 x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检漏继电器管理细则: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电网络必须设置漏电继电器。

2、检漏继电器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在正常负荷下进行整定调试。

4、值班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接地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每月上旬按规定方法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在试验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进行试验),并填写记录,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

6、运行中的检漏继电器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须停用时、通知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过流保护管理细则:

l、所有带有过流保护的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2、设备安装时,必须有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按设计整定,电管组负责监督,检查。

3、负荷(设备容量)变化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批准申请时,按需要确定过流保护整定值,由设备管理单位调整保护整定值。

4、非专职人员,不准随便调整整定值。

5、40kw以上电机必须使用电机综保。严禁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三、保护接地管理细则:

1、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其接地极都要和接地网联接。

2、井下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3、有值班人员的机电峒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电气设备和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周一次的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记录表,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电管组每季对井下总接网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测量仪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摇表),并将测定的数据记入记录表内。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处理,直到合理。

四、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管理细则:

1、凡井下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装置必须使用相应的综合保护装置。

2、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机修厂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并进行整定、调试、试验。

4、值班人员每班进行一次保护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机电科定期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综保单元,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皮带机综保管理细则:

1、凡我矿在用皮带机必须按规定安装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

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试验,确保保护装置可靠使用。

4、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

6、机电科定期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皮带机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电气设备接火的规定:

(1)凡井下660v、380v电气设备接电,必须认真填写电气设备接电申请单,严格按照电管组批准方案执。

(2)新工作面及固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供电网络设计图领用电气设备。

(3)接电申请单由使用单位提出,交电管组审批备案,办理接电手续。矿调度室按接电手续安排接电时间。待使用单位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电管组专职人员到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供电线路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工艺符合标谁,电气设备无失爆后,再办理送电手续。并由矿调度室据此安排检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时,方能通知供电单位送电。

(4)各供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下发的供电系统图接线。对违犯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操作人员处以30元罚款,且必须停产整改。

第6篇 井下接送人车辆安全制度

井下接送人是矿山往井下运送人员的主要通勤工具,为确保人员安全和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和使用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6、驾驶室内按规定额定乘座人数乘座,严禁超员。

7、接送人员车辆在检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员乘车,每趟车,出入井时,必须由跟班经理临时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入井人员有序上车,人员上车完毕后负责关好车后门,方可通知驾驶员行驶,严禁超员。

7、因井下环境受限,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必须减速慢行,鸣号提醒。

8、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当车辆上下走道行驶中遇行人,应提前鸣号提醒行人靠边躲避。

9、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0、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车辆,除加油、维修可以离开,其它时间一律不准离开指定停车区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副经理或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制动、方向、发动机、轮胎、灯光、仪表、电气线路等部件情况。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开车前,对车辆安全性能例行检查,确定车辆安全可靠后,方可行驶。

(2)车辆驾驶员每旬对本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并做好记录

(3)分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每月应对所管辖范围的接送人员车辆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时对本单位的接送人员车辆进行安全运行情况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行。

(6)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7)分公司安全科必须建立井下接送人车辆安全检查记录档案,每月将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安全科、驾驶员检查记录存档。

三、责任追究

1、发现车辆行驶超速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换驾驶员。

2、发现车辆超载对跟班经理处罚300元,对跟车负责人处罚100元。

3、发现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严重带病行驶,要立即责令停止行驶,并更换驾驶员;若造成事故,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4、根据安全检查规定要求,若发现存在监管不到位、检查不到位、无检查记录等情况,对相关负责人处罚500元。

第7篇 井下杂散电流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为有效防治煤矿杂散电流对矿井金属管道,铠装电缆及其它金属导体的腐蚀,最大限度减小矿井杂散电流引起电雷管先期爆炸的可能性,特加强杂散电流管理工作。

杂散电流管理职责划分

1.机电科:负责矿井电力网电容电流的监测与防治,保护接地网的管理。

2.技术科:负责矿井运输直流架线杂散电流的监测与防治。

3.水电暖工区:负责矿井电力网电容电流补偿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4.运搬工区:负责矿井运输直流架线的安全可靠用电运行。

5.其它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电缆的绝缘摇测,确保电气设备可靠接地。

杂散电流管理规定

1.加强井下设备及供电电缆的规范管理,做好设备入井前的检定、检测试验工作,保证入井设备台台完好,电缆泄漏电流合格方可入井。矿井6kv级及以上电缆在投运前必须耐压试验合格,其泄漏值不超过规程标准要求;且每年对其进行一次绝缘耐压试验,电气试验室存档备查。

2.低压电缆绝缘摇测由各单位负责每季用1000v摇表摇测一次,绝缘电阻值符合1140v 50mω/km,660v 10mω/km。各单位将所辖电缆摇测结果报机电科存档。

3.接地网接地电阻摇测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电阻摇测由机电科电气试验室负责,局部接地极电阻摇测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负责局部接地极的日常检查维护。

4.为了减少电机车架线对地漏电,架线必须有两道良好的绝缘,并且绝缘物要保持清洁。架线绝缘瓷瓶每月清扫一次。

5.轨道和道岔的接缝必须进行可靠的电气连接,接缝处的电阻不得超过同种钢轨4m长度的电阻,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6.各平行轨道之间每隔50m要连接一根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它具有相等电阻的导线。

7.在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加绝缘。而且要在不回电的轨道上设置两个绝缘点。第一绝缘点设在两轨道接线处,第二绝缘点距第一绝缘点必须大于一列车长度。

8.井下各金属管道,每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9.轨道道床,道木应及时清理,确保轨道无淤泥积水。

第8篇 矿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减少井下电焊、气割作业的次数和作业时间,规范井下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井下所有区域已及井口房的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约束对象为矿属及矿建项目部所有井下职工(含劳务工、协作工)。

3 术语和定义

4 分工与职责

为了规范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减少和缩短电焊、气割作业次数和时间,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矿成立电焊、气割作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师、各科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司,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矿通风科(队),通风科(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如特殊情况必须在井下电焊、气割的,必须按要求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矿调度室,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一份现场作业完成签字确认后交通风科(队)备案留存。

5.2 各单位每月允许的电焊、气割次数规定如下:矿直属采掘一线队伍和运转队每月不超过3次,通风队、提升队、胶轮车队和机电队等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矿建施工项目部所属的掘进队伍每月不超3次,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中煤电气、十处、五处、洗选中心等每月不超过2次,一建安装处安装工程期间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过30次,非安装工程期间每月不超过2次。

5.3 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业,使施工单位从主观上减少施焊次数,将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总次数超过规定次数后,超出规定的电焊、气割作业按照2000元/次进行处罚,若月底罚款未缴清将由经营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5.4 电焊、气割作业分电焊和气割两种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严禁混用。若同一地点同时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可统一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且统计为一次电焊、气割作业。

5.5 井下所有的电焊、气割作业只能在检修班进行(安装工程期间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许有2个地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生产班若出现影响安全生产必须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特殊情况时,可在瓦检员、安检员到达现场后且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后,由调度室通知带班矿领导到达现场统一协调安排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且必须补签措施。

6 监督与考核

6.1 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

6.2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6.3 违反电焊、气割安全措施处罚标准:

6.3.1 井下需电焊、气割施工作业时,未审批电焊、气割作业措施私自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2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时,私自修改电焊、气割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的视为无措施施工,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3 施焊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包括(2个8kg灭火器、引到施焊现场的消防水管、便携式瓦检仪),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6.3.4 气焊工、电焊工未随身携带审批措施,电焊、气割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遵照《葫芦素煤矿各工种岗位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3.5 电焊、气割作业时,作业负责人未在现场监督作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300元罚款.

6.3.6 电焊、气割作业时,未向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无记录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6.3.7 电焊、气割结束后,必须留有留守人员,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安全隐患,未指派留守人员或留守时间小于1小时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留守人员未坚守岗位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3.8 井下施工单位私藏气瓶、电焊机等电焊、气割设备的,以及电焊、气割作业完成后设备未在一个班内升井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6.3.9 井下生产班时发生设备损坏、管路撞坏等意外事故影响安全生产,急需电焊、气割作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在征得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由调度室统一协调安排组织作业,但必须在当天补签措施,且本次施焊计入规定的审批次数范围内。

6.3.10 施工单位1天之内未将措施贯彻及现场操作记录交回通风队技术组存档,形成闭环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6.3.11 施工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次数超过本制度规定,超过的次数按照2000元/次进行考核,且电焊、气割次数一旦超过本制度规定次数,下次审批电气焊措施前必须先缴清罚款,否则不予审批。

7 相关记录

8 附件

8.1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图

8.2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流程图

8.3 葫芦素煤矿井下电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8.4 葫芦素煤矿井下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第9篇 井下炸药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和规范井下炸药库安全管理,预防炸药库火灾爆炸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井下炸药库、发放站。

3 职责与分工

安监处:检查、督促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

直属仓库:落实消防设施的配备,确保炸药库消防设施的完好。

4 要求

4.1火工品库的消防工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对从事操作、保管、警卫工作人员,必须经训练后方能上岗,否则不准工作。

4.2火工品库除火工品管理人员和仓管人员,其他任何人员严禁进入。

4.3火工品入库专人检查,带有打火机等隐患物品严禁入库。

4.4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致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为确保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必须根据各种爆炸物品的性能,分类专库储存。

4.5库内不准使用铁制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严禁在库区周围吸烟用火。

4.6井下炸药库应备有储存足够水量的防冻池或消防用水管道.,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更换。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2《爆破安全规程》。

6 相关记录

6.1《火工品出入库表》。

6.2《炸药库专项检查表》。

第10篇 某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检漏继电器管理细则: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电网络必须设置漏电继电器。

2、检漏继电器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在正常负荷下进行整定调试。

4、值班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接地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每月上旬按规定方法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在试验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进行试验),并填写记录,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

6、运行中的检漏继电器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须停用时、通知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过流保护管理细则:

l、所有带有过流保护的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2、设备安装时,必须有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按设计整定,电管组负责监督,检查。

3、负荷(设备容量)变化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批准申请时,按需要确定过流保护整定值,由设备管理单位调整保护整定值。

4、非专职人员,不准随便调整整定值。

5、40kw以上电机必须使用电机综保。严禁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三、保护接地管理细则:

1、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其接地极都要和接地网联接。

2、井下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3、有值班人员的机电峒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电气设备和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周一次的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记录表,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电管组每季对井下总接网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测量仪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摇表),并将测定的数据记入记录表内。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处理,直到合理。

四、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管理细则:

1、凡井下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装置必须使用相应的综合保护装置。

2、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机修厂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并进行整定、调试、试验。

4、值班人员每班进行一次保护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机电科定期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综保单元,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皮带机综保管理细则:

1、凡我矿在用皮带机必须按规定安装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

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试验,确保保护装置可靠使用。

4、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

6、机电科定期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皮带机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电气设备接火的规定:

(1)凡井下660v、380v电气设备接电,必须认真填写电气设备接电申请单,严格按照电管组批准方案执。

(2)新工作面及固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供电网络设计图领用电气设备。

(3)接电申请单由使用单位提出,交电管组审批备案,办理接电手续。矿调度室按接电手续安排接电时间。待使用单位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电管组专职人员到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供电线路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工艺符合标谁,电气设备无失爆后,再办理送电手续。并由矿调度室据此安排检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时,方能通知供电单位送电。

(4)各供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下发的供电系统图接线。对违犯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操作人员处以30元罚款,且必须停产整改。

第11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第12篇 井下运输巷道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运输巷道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井下矿山的运输巷道的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

3 主要职责

3.1 安监处

3.1.1负责运输巷道的安全总体管理及审查。

3.1.2定期对运输巷道维护质量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3.2 生产技术部

3.2.1 根据采矿设计要求决定运输巷道的维护方式,解决维护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2.2 根据生产需要和采场的实际情况对须报废的运输巷道进行认定并报审。

3.3 生产工区

3.3.1负责现场日常管理,对运输巷道的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3.2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生产技术部、安全监督处等,讨论决定处理办法。

3.3.3 对运输巷道的维护质量进行检查并负责废弃运输巷道的安全防范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运输巷道的安全管理

4.1.1现场管理人员定期对运输巷道进行检查,查出问题及时向工区汇报, 工区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根据运输巷道破坏形式决定支护形式。支护形式确定后由安全监督处通知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支护。

4.1.2 安全监督处管理人员督察支护材料的质量,确保质量达到要求;同时工区现场管理人员应对维护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巷道支护质量,如果质量达不到预定要求时,由安全监督处下令通知施工单位返工。

4.1.3 对所有支护的运输巷道,均应进行定期检查。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4.1.4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作工器具;

4.1.5 轨道维修、处理安全、巷道支护时,应禁止车辆通行,并设明显的警戒标志;

4.1.6 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5 相关文件

5.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采矿手册》。

6 相关记录

6.1《运输巷道日常检查台账》。

6.2运输巷道维护质量记录。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十二篇)

为了确保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提高井下供电的可靠性,减少停电故障次数。在发生停风停电故障的时候,迅速而安全地加以处理,缩短停电时间,及时恢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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