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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十一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5

静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静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各个有静电发生的生产岗位,除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外,同时执行本制度。

(二)在生产过程中造成静电积累,静电荷不易泄漏时,静电场中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接地,其总接地电阻应少于108欧姆。严禁穿化纤服装和铁钉鞋作业。

(三)在易燃易爆岗位操作,严禁用黑色金属敲、铲、撞击设备和铁质容器,防止突然产生放电,引起燃爆。

(四)铁质容器储存汽油、溶剂等易燃易物品时,搬动要轻拿轻放。不准在地上拖动,防止产生放电,引起燃爆。凡遇汽油、溶剂等物品溢出地面或倒翻时,严禁火种接近,并及时处理,防止发生火灾。

(五)严禁用泵直接向桶内喷射易燃溶剂,必须采用自流方式,使用阀门要缓慢开启,不准开足,防止冲击过大产生静电。输送溶剂的管道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塑料软管、塑料软管。金属管道法是要跨接。

(六)禁止在装(移)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内。检尺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七)静电消除器的安装必须紧固,接地引下线端连接不准有松动脱落;导线中间不准有接头,如有异常未经电气专业人员检查,确认完好,不准使用。

(八)静电消除器应保持清洁,不得粘有油污和可燃液体,如有应及时消除,但动作要轻、慢。

(九)架设静电消除器两头端必须高低一致,感应距离应在1.5公分以下。

(十)防静电设备、装置、接地等安全措施,应在工程设计时,做到“三同时”。投入使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并将检查、维修情况记入卡片档案。

第2篇 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个有静电发生的生产岗位,除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外,同时执行本制度。

(二)在生产过程中造成静电积累,静电荷不易泄漏时,静电场中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接地,其总接地电阻应少于108欧姆。严禁穿化纤服装和铁钉鞋作业。

(三)在易燃易爆岗位操作,严禁用黑色金属敲、铲、撞击设备和铁质容器,防止突然产生放电,引起燃爆。

(四)铁质容器储存汽油、溶剂等易燃易物品时,搬动要轻拿轻放。不准在地上拖动,防止产生放电,引起燃爆。凡遇汽油、溶剂等物品溢出地面或倒翻时,严禁火种接近,并及时处理,防止发生火灾。

(五)严禁用泵直接向桶内喷射易燃溶剂,必须采用自流方式,使用阀门要缓慢开启,不准开足,防止冲击过大产生静电。输送溶剂的管道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塑料软管、塑料软管。金属管道法是要跨接。

(六)禁止在装(移)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内。检尺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七)静电消除器的安装必须紧固,接地引下线端连接不准有松动脱落;导线中间不准有接头,如有异常未经电气专业人员检查,确认完好,不准使用。

(八)静电消除器应保持清洁,不得粘有油污和可燃液体,如有应及时消除,但动作要轻、慢。

(九)架设静电消除器两头端必须高低一致,感应距离应在1.5公分以下。

(十)防静电设备、装置、接地等安全措施,应在工程设计时,做到“三同时”。投入使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并将检查、维修情况记入卡片档案。

第3篇 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区域,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防静电的鞋和工作服,或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栏杆等;严禁在上述区域穿脱衣服和穿易产生经典的服装进入该区域;严禁在上述区域,用易燃溶剂(二甲苯等)擦搓衣服,操作区地面应铺设导电地面,并保证其导电性能。

4、在有经典产生的场所操作、检查,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品,如钥匙、手表、戒指等。

5、严禁将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液体用塑料容器装贮。

6、禁止在装易燃易爆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检尺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后进行。

7、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8、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罐内进行移液作业。

9、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或物料用量改变的情况下,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10、禁止用泵直接向罐内喷射溶剂,必须采取自流方式。

11、输送易燃液体,应根据管道内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的安全流速,一般不应超过1米/秒。

12、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应专门接地装置。

13、生产、贮存和装卸可燃气体的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贮罐、机组等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4、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十平方毫米,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与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时应满足其他接地及的技术要求。

15、设备、贮罐、机组、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互联接地。

16、防静电接地体的安装,应在设备、机组、贮罐等底角边缘上钻孔攻丝,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的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装置,均应涂上工业凡士林油;接地线与金属管道缠绕连接时,应蜡焊,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17、非金属的管道(非导体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带、网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的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18、输送易燃液体的管道采用橡胶或塑料管时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导电塑料软管或有金属编织层的导电胶管,并必须可靠接地。

19、生产设备及贮罐上的排空口应设有阻火器,进料管从设备上部进入时,应将其进料管延伸到接近设备底部以免产生静电。

20、防静电生产工序及场所中,机械传动尽量采用齿轮传动。当采用三角带传动,必须选用防静电三角带;当使用普通三角带传动时,必须采用取提高其表面导电性能的措施。

21、q-1级、g-1级场所的管道之间与设备、机组、阀门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22、q-1级、q-2级、g-1级、g-2级场所,在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毫米时,就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属绕跨接;金属官衔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毫米时,也应用金属线跨越。

第4篇 充装站安全防火、防爆、防雷电、防静电、防毒制度

1、充装场地及供气点要严禁烟火。

2、气瓶有残液(残气)时,应用回收装置进行封闭式回收,严禁乱倒残液(残气)。

3、进入充装场地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装置。

4、充装场地所有特种设备、仪表衡器、消防器材、避雷及静电接地装置必须请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检验检测与检定,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5、充装场地电气设施必须进行防爆处理。

6、坚持充装场地安全巡查制度,认真检查储罐、管道、阀门及其它附件结合处,严防泄漏中毒或燃烧爆炸。

第5篇 加油站设备防雷防静电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1)加油站的下列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静电接地:

a.金属油罐及其通气管;

b.加油站工艺设备;

c.输油管道及阀门;

前款所列设施设备设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静电接地。

(2)加油站设施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可以共同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b.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c.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

d.防静电接地的测量点位置不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e.设备、管道的法兰连接螺栓少于5根的,应当设置防静电跨接连线;

f.检修设备、管道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应当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3)加油站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的运油车辆,应当设置接地端板,作业前接好防静电接地,作业后待罐装油料达到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b.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线必须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并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c.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连线应当采用铜芯软绞线,横截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d.装卸油料的输油软管,应当使用耐油导静电软管,作业时软管两端的导静电钢(铜)丝必须与设备可靠连接并接地。

第6篇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民爆企业危险品场所。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门。

3.2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

3.3企业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工作规定

4.1防雷措施;

4.1.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4.2接地保护

4.2.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加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4.2.3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属跨接线。

4.2.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ω;

b、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c、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d、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4.3静电防护:

4.3.1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

4.3.2在起爆药(干燥后包括干燥)、工业雷管(装起爆药、装延期药、雷管装配)、导火索、黑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生产工序工房的入口处应高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肱、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4.3.3进入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并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ω。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4.3.4对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4.3.5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b、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u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小于1u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

4.4检测: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第7篇 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范围内凡对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装运等有关作业,均应严格执行上级公司颁发的《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第二条 严禁在罐区内灌装化工液体料。

第三条 防静电接地不得与防雷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防雷、防静电接地极每年必须进行检查,并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防雷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电阻大于100欧姆的接地极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检测维修记录,加强防雷、防静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域内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第五条 为防止雷击和静电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公司应认真做好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安排整改,使防雷、防静电设施常年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有专人管理。

第七条 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防雷、防静电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通知、要求。并遵守地方有关部门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应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设施档案资料和管理台帐。

第九条 为避免信息通讯和电子仪表等弱电设备遭受雷击侵害,公司在安装防直击雷防雷设施的同时,还应有防雷电波侵人措施。

第十条 每年三月以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站对公司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委托时先行自查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经检测站复查确认。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技改项目中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方案须组织审核或技术论证。工程竣工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并要有验收、测试的详细资料,防止留下隐患,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被保护物(如建筑物、露天堆场等)发生变化,超出防雷设施原设计保护范围时,应参照第七条规定相应增加防雷设施。

第十三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报废、更新,应及时向公司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在使用中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必要时向公司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8篇 cng站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制度

为贯彻同志关于安全工作:“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确保国家、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制定以下制度:

1、消防、防雷、防静电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把消防、防雷、防静电工作列入cng加气站的议事日程,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的知识讲座,定期检查重点部位(压缩机房、储气库等)防火、防雷措施是否落实到实处,器材是否有专人管理。

2、cng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抓生产的同时,必须抓好安全,将消防、防雷、防静电工作分解到班组,落实到人,实行逐级负责目标管理。

3、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制度。公司每月对cng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加气站实行每日巡查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好记录,

4、任何人禁止在具有火险、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

5、进站充气的车辆,应按指定的方向停放,加气时汽车必须熄火,关闭车上所有电路开关,严禁在充气时发动车辆,严禁在站内修车。

6、消防、防雷、防静电设施和器材,按消防、防雷主管部门及相应规范配备,并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更换。

7、cng加气站内严禁使用手机和吸烟,全体人员都有维护设施、预防灾害的义务,一旦发生火险和雷击,要立即切断电源、气源,迅速启动消防预案。

站内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上班,不得穿化纤制品和带铁钉鞋进入生产区。

第9篇 加油站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管理

(1)加油站的下列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静电接地:

a.金属油罐及其通气管;

b.加油站工艺设备;

c.输油管道及阀门;

前款所列设施设备设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静电接地。

(2)加油站设施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可以共同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b.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c.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

d.防静电接地的测量点位置不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e.设备、管道的法兰连接螺栓少于5根的,应当设置防静电跨接连线;

f.检修设备、管道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应当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3)加油站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的运油车辆,应当设置接地端板,作业前接好防静电接地,作业后待罐装油料达到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b.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线必须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并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c.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连线应当采用铜芯软绞线,横截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d.装卸油料的输油软管,应当使用耐油导静电软管,作业时软管两端的导静电钢(铜)丝必须与设备可靠连接并接地。

第10篇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民爆企业危险品场所。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门。

3.2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

3.3企业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工作规定

4.1防雷措施;

4.1.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4.2接地保护

4.2.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加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4.2.3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属跨接线。

4.2.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ω;

b、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c、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d、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4.3静电防护:

4.3.1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

4.3.2在起爆药(干燥后包括干燥)、工业雷管(装起爆药、装延期药、雷管装配)、导火索、黑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生产工序工房的入口处应高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肱、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4.3.3进入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并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ω。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4.3.4对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4.3.5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b、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u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小于1u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

4.4检测: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第11篇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 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表1

分类

特性

0

15℃时的蒸气压力(绝)大于101kpa(1、0atm)的液体

0类以外闪点28℃以下的液体

a

b

闪点28-45℃的液体

闪点45-60℃的液体

a

b

闪点60-120℃的液体

闪点120℃以上的液体

第五条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进油管

缓和器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六条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表 3

电导率

储油设备容积m3

<10

10-50

51-500

>5000

静 置 时 间min

>10-6

10-12-10-6

10-14-10-12

<10-14

1

2

4

10

1

3

5

15

1

10

60

12

2

30

120

240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 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 秒

d-输油管径,米。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

第十二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 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 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bsp; 第十六条 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

① 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② 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③ 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点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静电接地: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九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欧姆。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条 接地连接必须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坚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欧姆,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的足够的静电导电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端

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毫米,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板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可按表4选择。

7、雷电引流线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三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表 4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内

扁钢

25×4

40×4

40×4

园钢

φ8

φ10

φ16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圆钢,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四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欧姆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位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的采样点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8、贮罐等内壁需涂漆时,应涂比所装介质电导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条 对管网系统的接地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米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连接。

4、在平行金属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以便跨接连线。

6、跨接连线选用多股6毫米25×4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线选多股10毫米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六条 装卸栈台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移动设备也要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欧姆的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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