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举报制度范本
安全举报制度
1.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
第70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调度室或安监站举报。
3.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358----4087539(24小时值班)或传真电话,并在公司设有举报箱。
4.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站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5. 举报内容
(1)在基建、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3)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4)其他经山西鑫飞集团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6.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7.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 奖励举报人员: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安监站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500—
5000元的奖励。
9.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0.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11.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监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12.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
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漏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2篇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有奖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范围
1、公司经营者、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报告和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员工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
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公司安全管理部。
举报电话:__________。
举报箱:设置在公司_________。
四、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管理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管理部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
以上所称的事故隐患等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
1.事故隐患分类:
1)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2)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3)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4)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5) 五类: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6) 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7) 七类:发现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2.报告程序:
1)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一级报一级的方法,即职工报班组,班组报科室领导,科室报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 上一级接到下一级事故隐患报告,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3.报告形式:
1)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报告送安全科备案,以供备查。
2) 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
4.奖励:
1) 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工资提升和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2) 1-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10—50元,5—7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20—50元。
3) 发现其它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4) 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相关科室申报,矿长签字生效。
5) 科室对下属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责任人按情节严重予以经济处罚。
6) 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发生事故的,班组承担事故损失的10-50%。
7) 发现了事故隐患因科室不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的,发生事故科室承担的损失按考核标准执行,责任人再严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第4篇 主运队 安全举报制度
主运队安全举报制度
一、 举报范围: 公司范围内一切违章违纪行为。
二、 举报内容:
(1) 运输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即公司所有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本队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本队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
(3)负责安全生产的各级管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违法违规行为。
(4)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已发生的事故不报或推迟上报。
三、 本班所有人员针对以上内容均有权向任何领导及管理人员举报。
四、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举报事项一经查实,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员适当奖励。
五、 任何接受举报信息的班组长应将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属紧急情况的应先指挥处理整改,解除紧急状态后,再通报信息。任何人接受举报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推托。
第5篇 铁路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铁路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事故隐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本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兑现举报奖励资金。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发生在施工区域内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各类伤亡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规行政审批事项、未取得安全生产审批许可而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三、举报事项包括:
(一)发生人员死亡、重伤、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消防、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及公众聚集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未按规定做出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件、竣工验收及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批准的违规行政审批事项及行为。
(九)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需进行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两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十三)应在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受理而未受理,报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查实的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各类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
(十四)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或表扬鼓励。奖金奖励标准最低为50元,最高为1000元,分为二类五级。其中: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元;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100元至1000元。具体规定如下: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认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两名以上人员联名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别按一人(次)或第一时间举报的实施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三)上述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隐患现场勘察记录所确定的隐患危害等级和发生的事故类别,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额度,填写《城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审核并开具举报奖励领款单,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证件、凭证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奖励资金依次为: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五、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拨付。举报奖励经费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当月兑付。
六、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书面或来人直接举报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为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关证据。
七、对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事故隐患和实施奖励。对于单位、个人匿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予以表扬鼓励。举报单位和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严禁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出现类似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接到举报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记录,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应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一般应于接到举报或委托查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查处和消除,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存档备案。
十、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复的,受理举报或参与调查处理事故的部门,要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十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对故意毁灭证据、向当事人或有关单位通报案情、提供虚假情况及配合不力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反馈办理情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交办、督办信访举报件,并向区政府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登记表》
第6篇 煤矿安全举报工作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举报内容:
对在煤矿安全工作上,有下列问题的均可举报:
1、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2、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4、职工违规作业的现象和问题。
对举报一般“三违”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元;举报较严重“三违”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触犯矿安全高压线的“三违”行为,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一般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重大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200元;举报特大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轻伤(骨折)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重伤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第7篇 安全事故举报、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应在当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报告。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要求施工单位向公司、公司向集团的负责人、劳人部、工会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先电传集团总部劳人部,由集团总部报上级及有关部门;同时监理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和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下的向业主指挥部上报,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报告。
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非本项目人员伤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报。
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
2、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集团总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相关部室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重伤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由集团会同当地市级劳动、公安、检察,经贸委、工会、业主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大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结案。
七、事故统计。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及上级部门备案。
第8篇 学校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本着对师生生命健康和学校公私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1、学校的安全领导导小组必须定期、随时研究分析、布置、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定期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漏洞责令限期整改。
2、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全体学生,有权力也有义务对自己所发现的校园及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按报告隐患的情况,在班级量化或教师量化考核中给予加分,对于报告的重大隐患,由校委会决定给予奖励。
3、总务处、保卫处、团委、教导处、安全带班领导要经常巡视校园及周边环境;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值班教师要按有关制度,履行好自己职责,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或报告学校,对于大意失职或发现隐患视而不见造成事故,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4、学校的文明礼仪监督员,要加强对学生在校内外生活活动的监督,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在往返学校途中乘坐农用车、超载车的、打闹、下河玩水洗澡的,爬高上低到危险地方的,把危险物品、刀具带进校园的学生要及时向团委举报。
5、学校的任何部门、任何领导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视察现场,排除隐患或向分管领导和校长报告,并做好记录,做为对举报人的奖励的依据。对于大意、失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第9篇 新版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矿调度室和安检科举报。举报电话6000、6001。
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矿安检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经安全矿长、矿长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瓦斯检查员脱岗、弄虚作假、空班漏检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
(二)举报擅自停风停电、敞开风门不关、损坏通风设施、安全仪器者。
(三)举报瓦斯超限不停电、不撤人、强行生产的责任者。
(四)举报通风设施、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五)举报机电设备失爆或甩掉漏电保护的。
(六)举报超前钻探不按规定施工,超前距不符合矿相关规定的。
(七)举报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的。
(八)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九)举报违规违法组织生产的。
(十)举报其它事故,经矿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矿调度室、安检科值班人员认真接听举报电话并做好记录,安检科负责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次举报得到及时办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检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的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因举报人按程序举报事实属实,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矿保卫严肃追究责任。
第10篇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 项目部各部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 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质部门或项目经理进行举报。
第六条 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 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各部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或交班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
2、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有利于防范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3、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我项目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含各类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第九条 项目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项目部将采取警告、罚款、撤职、开除等方式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 由项目安质部负责加强对执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 驾驶员、内部员工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 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 从业人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 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 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6. 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7. 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8. 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9. 楼梯、作业区域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10. 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11.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二. 报告人和举报注意事项
单位任何员工均可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为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部复查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处理此次事故的负责人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 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 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 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 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
以上所称的事故隐患等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第12篇 安全监督举报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环保>;生产,人人有责”的管理原则,广泛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环保生产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及时发现安全/环保隐患,及时消除或举报的人员,一经查证落实,将给予300元奖励。
二,对各班组,技术人员,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进行举报的人员,将给予300元奖励。
三,对违反安全/环保生产要求,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给予200元奖励。
四,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克扣工资,奖金,以及对举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伤害的,经查实,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