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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0

事故报告制度

第1篇 事故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的管理。

3 引用法规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 年、《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等。

4 事故分类

4.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4.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6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7 人身事故:除上述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5 事故等级划分

为了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的性质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特大事故、恶性未遂事故。

5.1 小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下同)

(1) 一次轻伤1-2 人;

(2) 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下/次;

(3) 严重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超负荷,误送水、电、汽及严重的跑料,经及时处理不使事故扩大的。

(4) 由于操作处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已达到火灾、爆炸

和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的。

5.2 一般事故

(1) 一次轻伤3-5 人;

(2) 直接经济损失1-3 万元以下;

(3) 一次事故造成一个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50%以上,或二个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25%以上。

(4) 一次操作失误造成合格产品受污染在50 吨以上者。

5.3 大事故

(1) 一次轻伤在6-10 人;

(2) 重伤1-2 人;

(3) 直接经济损失3-5 万元以下;

(4) 一次事故造成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1 天以上,或2 个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均在50%以上。

5.4 重大事故

(1) 一次轻伤10 人以上;

(2) 重伤3-10 人;

(3) 死亡1-2 人;

(4) 直接经济损失10-50 万元。

5.5 特大事故

(1) 一次重伤10 人以上;

(2) 死亡3 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

5.6 未遂事故

(1) 由于偶然的情况没有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

(2) 由于违章作业或误操作,或偶然的原因未引起事故,亦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但是事故发生了,则后果不堪设想。

6 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6.1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6.2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部负责管理。

6.3 交通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5 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6.6 火灾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7 人身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8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处理、存档。

6.9 安全科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和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调查研究、处理情况报送安全科。

7 事故报告

7.1 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各类大、小事故,都应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责任人要及时写出书面检查交安全科。

7.2 微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当班班长报告,班长应及时向科长报告。

7.3 一般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通知当班班长或科长,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7.4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首先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请求援助;接着向部门领导及公司领导报告,并积极组织进行灭火救灾。

7.5 重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科长报告,科长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7.6 凡是发生重特大以上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科长,科长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抢救,采取正确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在抢救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好现场,同时快速向主管部门汇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7.7 重特大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及损失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总工会、检察院;破坏性事故应迅速报公安部门;中毒事故应报卫生部门。

7.8 凡发生重伤事故,在报告期内死亡,按死亡事故上报;超过报告期死亡,不再补报死亡,年底不予更正。

8 事故调查

8.1 发生小事故,由科室或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派人员参加,三天内将调查报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8.2 发生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时,由公司各主管部门牵头,安全部门参加,迅速进行调查,一星期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公司领导,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

8.3 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市经贸委、劳动局、总工会、市检察院、卫生局等部门人员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上级部门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8.4 恶性未遂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

8.5 外来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8.6 外单位职工在我公司参加生产劳动、施工、生活服务等无偿劳动并由我公司负责指挥作业发生的事故,由我公司负责调查、处理、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伤人员的工伤管理、工伤医疗、生活补助等,由双方安全、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8.7 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8.7.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8.7.2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7.3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8.8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8.8.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8.8.2 确定事故责任者;

8.8.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8.8.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8.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 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9 事故处理

9.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肇事者和责任者不受到处理不放过。

9.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于造成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内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9.4.1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3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5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6 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9.4.7 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10.工伤事故处理

10.1 工伤范围

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

2)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3)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4)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 在生产工作中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6) 因履行岗位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7) 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8)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9)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救治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0.2 工伤处理

1) 由单位统一安排伤员到医院治疗,治疗方案和治疗时间按医院执行,工伤修养期间应凭本人申请和治疗证明,经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后休息。

2)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3)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 对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负伤的职工,除按规定报销各项费用外,工伤休息期间按因公出差处理。

5) 工作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奖金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 工伤所需的各项费用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核实后,由公司领导核批报销。

11 事故统计

11.1 事故统计范围

11.1.1 职工范围:本公司以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佣的员工等。

11.1.2 事故范围

11.1.2.1 职工在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1.1.2.2 职工虽不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11.1.2.3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11.2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1.2.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11.2.2 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11.2.3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11.3 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11.3.1 停工、停产损失价值。

11.3.2 工作损失价值。

11.3.3 处理环境污染的价值。

11.3.4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11.3.5 其它损失费用。

12.本制度由安全科编制、解释。

第2篇 某高校实验室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高校实验室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同时也是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稍有不慎,便会引发意想不到的事故。所以,广大师生应时刻提高警惕,不可有丝毫麻痹大意,切实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多种多样,应区分仪器设备损坏、爆炸、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意外伤害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防护和补救措施。

三、事故发生后,应在采取力所能及的补救措施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室、院部领导。如属现场人员解决不了的事故,应赶紧拨打求救电话(火警:119;救护:120;报警:110)并及时报告公安处,请求帮助处理。

四、事故发生后,不管事故大小,当事人应尽快把事故的起因和后果以书面的形式(紧急情况可用电话及时报告,之后再补书面材料)报告给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院部有关领导。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象者,应予从严处理。

五、事故发生后,由实验室主任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部)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校主管领导,最终由审计、财务、公安。设备管理等部门按校有关规定及领导指示予以处理。事故特别重大的,要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环保事故:是指2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1 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当地群众发生中毒事件。污染纠纷:是指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与当地政府和人群的纠纷,造成企业正常生产受到影响。

第三条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与纠纷后起,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第四条 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质量安全环保处。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五条 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经厂环保部门确认后,再报告抚顺石化分公司及环保局。

第六条 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4篇 事故报告处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调度室值班电话:3。

2.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由安监处组织,分管领导参加,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安监处组织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二、事故处置

1.轻伤、重伤事故,由安监处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监处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煤业公司安监部。

3.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煤业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四、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六、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 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厂)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1.依据煤业公司《安全奖惩条例》及矿相关规定处理。

2.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事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3.凡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拖延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上者,对事故单位处罚3000元、5000元、100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追究、处罚单位人责任和现场责任人200-1000元。推迟24小时以上的后果自负。

八、其它要求

1.以上处罚由安监处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2.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处负责跟踪落实。

九、事故统计

1.伤亡事故由矿安监处负责建立台账,按规定统计上报。

2.非伤亡事故是指由矿调度室负责建立台账,按事故类型汇总后报矿安监处统计上报。并按规定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十、工伤证件办理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因素影响,致使作业人员损伤或某些器官丧失正常机能,造成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报工伤。

2.职工负伤申报工伤时,需经医院诊断确定,可办理工伤审批。工伤证件办理由事故基层单位填写2人及以上的现场人员证明后,交安监处统一办理。办理工伤证件时必须有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证件。

3.工伤证件必须在发生事故当月办理,下旬发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办理,但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否则,责任自负。

4.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向矿调度室和安监处进行汇报,否则责任自负。

十一、附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按国家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六)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的;

4.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以上的。

(七)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八)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30min-2h或使采区停工2-8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第5篇 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一、发生事故要做到及时、逐级上报、并立即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核实等工作。

二、单位安全总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负责人,总负责人负责逐级报告,并做好现场各项工作的处理。

三、事故处理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进行严肃处理不放过;3事故单位的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没有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第6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保证事故处理的真实性,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内容:

2.1发生在本矿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2.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2.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7篇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队长)、厂(坑、采区、队)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矿(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和主管矿长(经理)。

2、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电镀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师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队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队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指定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报矿长或矿级有关领导。

(2)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的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的四部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没有严格审查、处理部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受伤的人数、受伤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记忆事故类别;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坑长、区长、队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有关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护管理办法等;

(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9)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

8、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2)重伤及以上是否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认为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很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帮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

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监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因: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施工、检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8)指派无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有生产组织者负责;

(10)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坑区、采区)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车间(坑区、采区)主管领导负责;车间(坑区、采区)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能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2、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及时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造成工伤及事故的;

(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造成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避免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地位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这起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资料。

第8篇 监督检测工作质量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工程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工作质量责任事故处理:

(1)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提供的技术资料、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原始记录丢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2)由于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由于检测方法错误,造成数据差错而导致检测结论错误的;

(3)在监督、检测过程中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

(5)在监督、检测工作过程中因疏漏部分结构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或缺陷,造成受监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3、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责任人如实填写事故报告,科室负责人核查后,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根据事故的性质召集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确定性质作出适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站长。

4、对确认的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9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目的: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职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总经理;总经理负责上报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其他相关责任人负责协助事故调查。

控制要求:

1、 伤亡事故发生后,由现场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2、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同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对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4、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5、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向全体从业人员通报事故原因、事故教训。

第10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以内,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食物中毒、火灾、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3.2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较重的损伤,需要休息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报告

4.1事故报告内容

4.1.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4.1.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1.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1.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4.1.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2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即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报告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4.3发生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4较大事故在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传真或者以邮件方式报告中国区行政部备案。

4.5重大事故必须4小时内(夜间发生事故应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报告集团总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一小时以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6特大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报告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分钟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7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8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1发生安全事故时,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一定标志,并照相留档。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较大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过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因生产需要必须及时清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现场的基本调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调查

6.1发生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

6.2发生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48小时内报送中国区行政部。

6.3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总经理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中国区总部派员参与。

6.4发生死亡事故,具体操作可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并在《事故登记表》上填写相关记录。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安全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9.记录表单

9.1工伤事故报告书

9.2事故登记表

9.3事故调查表

9.4消防事故报告书

第11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分包单位。

3、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员情况等。

4、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记,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真相。

(2)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要求参与调查。

(4)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事故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勘察要及时、全面、客观。调查组通过充分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7)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漏报、迟报等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事故统计

(1)事故统计上报按上级部门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2)事故档案主要内容: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物证人证材料、医疗部门的诊断结论、结案申请报告、受处理人员的材料、有关部门的结案批复等。

(3)加强事故档案的管理,事故档案由安全部门保存。

第12篇 药品药械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追究管理制度

药品、药械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追究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故报告制度(十二篇)

1 目的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的管理。3 引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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