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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51

事故统计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制度

第1篇 事故统计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街道办和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监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总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第2篇 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一、发生事故要做到及时、逐级上报、并立即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核实等工作。

二、单位安全总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负责人,总负责人负责逐级报告,并做好现场各项工作的处理。

三、事故处理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进行严肃处理不放过;3事故单位的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没有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第3篇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安全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统计、报告

(一)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120报告,同时立即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运管所、交警、安监、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大小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及时报告企业或隐瞒事故的,对责任人停班学习,直至解聘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企业根据事故大小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术科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公司第二责任人主要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技术科主要实施,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赔偿调解、伤员救治、善后处理补偿调解、财产赔偿、保险索赔等工作,并组织好人员做好善后工作,与交警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整个事故平稳、有序、完善地得到处理,力争杜绝社会影响,降低企业经济损失。

2、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查勘情况和事故经过、车检报告等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办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图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的分析,主要从以下内容分析:

(1)驾驶员违章因素:无证驾驶、开带病车、疏忽大意、强行超车、占线行驶、超时疲劳驾驶等。

(2)气候因素:洪水、大雾、暴风、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弯、路滑、路面不平、摆摊堆物、路面狭窄等。

(4)机械因素:制动、转向、传动、轮胎、灯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机动车因素:违章搭载乘车、抢机动车道、行人横穿等。

4、事故发生后要认真进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和教育有关责任人,吸取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5、事故发生后,应收集相关资料:事故原因分析资料、切实可行的措施、驾驶员写的事故经过和检查、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和处罚凭证等,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建立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档案,上报相关上级和主管部门。每起事故认真登记,处理情况认真记录,建立事故处理台帐。

6、对发生的事故无死人情况的,由安全部门处理,报公司备案;发生的事故有死人情况的,必须召开现场会,公司要派人参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发生各类交通事故,从事故发生地、现场施救、调解赔偿、终结必须要有登记,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索赔终结书、财产索赔依据、伤员的治疗病历、发票、出院证明等有关重要资料必须做好复印备份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同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汲取教训,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保证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8、肇事驾驶员除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外,还必须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写出详细客观的事故经过,作出深刻的检查。

9、经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 ,确保人员、措施、时间、资金“四落实”。

10、根据调查情况及事故认定书,按照事故大小和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4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 (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5篇 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已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对生产事故以及人身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要及时进行追查,分析、统计、处理。

2、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发生后,职能部室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专业矿长、安全矿长负责组织事故地点的队长、班组长、工人、调度室人员、安监部人员进行事故追查,查找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者。

3、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吸取经验教训,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人身事故要有事故报告,处理意见,对事故处理结果在大屏幕公布。

4、对事故责任者及其相关领导,给予连带式的处罚,重大事故的处理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对事故进行统计,并保留存档。

第6篇 事故统计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园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行政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上报街道安监办。

2、园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安委会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园区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4、园区安委会应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宾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企业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7篇 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训,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4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1、轻伤事故:负伤者必须在8小时内亲自向安全科汇报,并到矿医院就诊,严禁私自外出就诊,否则矿不予认可工伤,并严肃处理,本人承担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疗的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

2、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立即报告主管矿长和其他矿级领导、有关科室。

3、矿长在接到重伤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济宁市、微山县主管部门及县有关领导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5条 矿长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6条 调度室建立报告记录薄,值班调度员必须在记录薄上记清所报告的人员、时间并签名存档。

1、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事故类别、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人。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7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系统由其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报矿集体研究。机电设备、提升运输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机电的领导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顶板、火药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全面负责。

第8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进行分析调查。

第9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10条 在调查分析事故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每起事故性质和原因做出结论,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追究联保、互保和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11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12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13条 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第14条 轻伤、重伤事故:矿组织事故调查确认性质后,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情,依据伤情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并下发通报。事故通报所制定的措施作为今后安全管理的一项内容严格执行。

第15条 重伤以上事故:矿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局事故调查组下达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相关人员的处理;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存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第16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 事 故 统 计

第17条 严格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及统计》要求,全面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18条 统计范围:矿井建设生产过程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单位发生的事故。

第19条 统计内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20条 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进行填写上报。

第21条 调度室、安全科和矿属各单位都必须建立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登记表及事故分析记录本。

第22条 矿属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在3日内派人到安全科办理工伤手续,各单位办理工伤手续时必须携带矿医院给伤者出据的诊断证明。

第8篇 事故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及时报告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报告和统计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等。

三、出租汽车公司按其职能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建立档案,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四、事故分类:

(一)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达3万元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折款6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或轻伤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

按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

一般火灾: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伤19人及以下;或死亡、重伤9人及以下;或受灾29户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重大火灾: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五、事故报告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驾驶员(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门,公司有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小时内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并于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等)书面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火灾发生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时,事故单位及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救援和处置。

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报告的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调查处理

1、对一般交通事故,出租汽车公司按制度进行备案统计,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2、对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出租汽车公司必须按制度上报,并成立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出租汽车公司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工伤事故统计调查报告制度

1. 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总公司领导及安全处。(轻伤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重伤以上不得超过1小时)。

2. 轻伤事故公司组织施工队进行调查并书面报总公司存档备查。

3. 重伤以上事故,总公司组织有关处(室)调查处理,施工队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4.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 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调查处理,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第10篇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目的:为保证因工伤亡事故能够迅速上报统计及调查处理,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2、内容及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有关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及道桥施工等单位。

3、事故报告

3.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2工程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的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单位报告。

3.3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4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b)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c)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d)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5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用最快方式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3.6发生重伤事故、重在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在24小时内报市政府、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建委。

第11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统计报告

(一) 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 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安监站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镇安监站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 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 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站、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训,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4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1、轻伤事故:负伤者必须在8小时内亲自向安全科汇报,并到矿医院就诊,严禁私自外出就诊,否则矿不予认可工伤,并严肃处理,本人承担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疗的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

2、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立即报告主管矿长和其他矿级领导、有关科室。

3、矿长在接到重伤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济宁市、微山县主管部门及县有关领导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5条  矿长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6条  调度室建立报告记录薄,值班调度员必须在记录薄上记清所报告的人员、时间并签名存档。

1、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事故类别、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人。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7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系统由其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报矿集体研究。机电设备、提升运输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机电的领导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顶板、火药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全面负责。

第8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进行分析调查。

事故统计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篇)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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