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报告处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调度室值班电话:3。
2.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由安监处组织,分管领导参加,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安监处组织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二、事故处置
1.轻伤、重伤事故,由安监处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监处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煤业公司安监部。
3.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煤业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四、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六、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 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厂)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1.依据煤业公司《安全奖惩条例》及矿相关规定处理。
2.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事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3.凡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拖延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上者,对事故单位处罚3000元、5000元、100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追究、处罚单位人责任和现场责任人200-1000元。推迟24小时以上的后果自负。
八、其它要求
1.以上处罚由安监处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2.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处负责跟踪落实。
九、事故统计
1.伤亡事故由矿安监处负责建立台账,按规定统计上报。
2.非伤亡事故是指由矿调度室负责建立台账,按事故类型汇总后报矿安监处统计上报。并按规定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十、工伤证件办理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因素影响,致使作业人员损伤或某些器官丧失正常机能,造成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报工伤。
2.职工负伤申报工伤时,需经医院诊断确定,可办理工伤审批。工伤证件办理由事故基层单位填写2人及以上的现场人员证明后,交安监处统一办理。办理工伤证件时必须有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证件。
3.工伤证件必须在发生事故当月办理,下旬发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办理,但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否则,责任自负。
4.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向矿调度室和安监处进行汇报,否则责任自负。
十一、附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按国家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六)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的;
4.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以上的。
(七)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八)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30min-2h或使采区停工2-8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第2篇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1、职业病危害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凡发生事故,均要进行报告。
2、职业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报告。
3、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处理,同时报告生产管理部安全组。
4、如情况紧急,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6.3事故的简要经过;
6.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5已经采取的措施;
6.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职业病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9、调度室设有固定电话6305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3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企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10、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1、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4篇 电子公司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1、企业对于职工在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车间、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长报告,安全部门派专人负责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调查分析,伤亡事故材料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局、劳动局、总工会。
3、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按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上报和处理。
4、事故发生后,所在车间科室应立即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全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
5、各级领导应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及时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补,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部门、工会、人教部门,车间负责人等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重大事故,有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会同调查,调查分析,应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有关报告单,最后经所在车间、科室负责人和厂长签字后上报。
7、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在调查分析、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事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及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10、事故的全部资料及时存档,并总结事故教训。
第5篇 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一、生产部是隐患整改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对隐患进行登记,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
二、各职能部门、车间是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的责任单位。
三、在实施整改的工作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线管理”的原则。
四、对发现的隐患,检查人员要尽快通知隐患所在单位,指出隐患部位、内容及严重性,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进行登记。对于重大隐患,检查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递送隐患所在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
五、隐患所在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要根据隐患的性质及整改要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采取管理或技术的方案消除隐患,并通过检查、验收、认可。
第6篇 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本
为了强化生产管理,减少生产事故,提高生产效率,特定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生产事故范围及划分标准:
凡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操作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指挥失误而发生的,造成烧结机、环冷机、高炉修风等停机4小时以上的事故,统称生产事故,生产事故可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三类,即台机组停4至8小时为小事故,8至36小时为一般事故,36小时以上为重大事故。
2、发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2.1、发生生产事故后,岗位工人或控制要及时汇报调度,调度长要立即到现场落实并组织人员处理,同时由调度员配合汇报工作,及时向厂领导汇报,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必须在15分钟以内向厂领导汇报,小事故不超过1小时。
2.2、发生事故后,小事故由大班长或车间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形成事故分析报告书,上报生产副厂长,一般事故由调度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处理结果,并由当班值班长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书,交生产副厂长审核,于次日向厂长上报,发生重大事故由副厂长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处理结果,并及时向厂长、以及集团有关部门汇报。
2.3、生产事故的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或延误。
2.4、建立生产事故台账,台账内容等同于事故分析报告,由综合统计员填写并负责保管。
2.5、如对生产设备及皮带造成损害的责任故障,厂部要视损害程度,对车间进行考核,车间要按一定比例落实到责任人,月末要根据事故报告书中的处理意见,由技术科负责考核。
第7篇 工地试验检测事故报告分析制度
工地试验检测事故报告分析制度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检测事故:
1.试验时弄错施工地点或部位;
2.样品丢失、损坏,或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样品性能丧失或下降;
3.样品加工、试验时弄错规格,以至无法弥补;
4.未经事先协商,不采用标准方法或标准样品进行检测;
5.检测时未及时读数或未填写原始记录而得不出检验结果;
6.由于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要求,致使检测结果达不到要求的精度;
7.检测数据计算错误或结论不正确;
8.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
9.检测结果和监理的抽样平行试验结果出现较大差异。
二、一旦发生检测事故,应立即报告试验室负责人,并登记作好记录。
三、对事故应及时调查,弄清事实,由试验室负责人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及性质,对事故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并总结教训,杜绝此类事故重复发生。同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检测质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8篇 设备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范本
设备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设备故障与事故。设备或零部伯失去原有精度性能,不能正常运行,技术性能降低等,造成停产或经济损失者为设备故障。
第三十九条 一般事故:修复费用一般在500~10000元;精、大、稀及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在1000~30000元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以上为重大事故。
第四十条 重大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达1万元以上;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及精、大、稀设备达30000元以上者,或因设备事故而使全厂电力供应中断30分钟以上为重大事故。
第四十一条 特大事故:修复费用达50万元以上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全厂停产二天以上,车间停产一周以上者为特大事故。
第四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就严格保持现场情况,操作工人或班组设备员立即报告车间机械员或车间分管设备工作主任。车间主任应产即报告设备科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应立即到现场察看,检查分析作出记录,并及时提案 规定上报处理。
第四十三条 重大与特大事故发生后,设备科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机械电子部。车间在二日内填写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按程序逐级上报处理,设备科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机械电子部。
第四十四条 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所有事帮都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析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触犯法律才要依法制裁。
第四十五条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按规定报。
对修复费用低于5百元或全厂供应中断10分钟以下的设备故障也要百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四十六条 设备事故分析处理的原则是:一般事故由小组分析,车间和有关科室人员参加;重大事故由车间主任分析,厂主管领导及设备科和有关科室派员参加;大事故由厂主管领导主持分析,主管局派人参加。
第四十七条 对事故责任者,如需作经济制裁,经厂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如需法律制裁的,按国家法律程序办理。
第9篇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发生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后,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监理站汇报,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进行汇报。
2.安全质量事故划分
安全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安全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工程安全质量质量事故时,监理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1)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报告;
2)责令施工单位尽快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及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及调查报告;
3)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参与研究事故处理方案;
4)对工程质量事故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6)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控,出现工程事故,不得与责任单位互相串通,隐瞒不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10篇 沙朋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要高度重视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不得有隐瞒、包庇、侥幸心理,导致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师生在校园内外或他人在校园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无论学校或教师有无过错责任,学校都必须在事发2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三、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底限度。
四、学校发生的校舍垮塌、火灾等安全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学校均要在事发2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五、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首先发现的教师就是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校长报告,并积极实施救护。对推诿扯皮、隐瞒、拖延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学校要与教育局、当地政府、派出所建立联系制度,对一般安全事故,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学校秩序正常。
七、学校发生事故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事故处理后,在一周内及时将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八、学校要制定师生伤害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11篇 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等有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监局,同时向登封市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八条事故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监科,由调度室和安监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第九条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监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三条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科负责跟踪落实。
第12篇 铝业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如发生火灾,岗位责任人员要立即报警,同时积极组织扑救,将火灾扑灭在萌芽之中,不得隐报。
二.警卫人员从报警到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结束,始终要保护好现场,待现场勘察结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人员同意,才能组织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三、查处火灾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告事故情节,对有关责任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发生火灾后,应将事故经过、损失和调查处理情况,在防火档案中登记备案,并写出书面报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
中美铝业保卫部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