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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1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1篇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定执行。

第2篇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科。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3篇 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为规范项目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业主、我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主管领导,根据事故的大小,由项目主管领导决定,按有关规定和上报时效逐级上报。为杜绝事故虚假传播,其他任何人不得越级上报项目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可以立即报火警119,对于伤员的救治可以报120进行救治。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杜绝衍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导致人员伤亡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4、各应急救援小组必须24小时待命,听从项目经理的统一调动。完成份内的工作。

5、事故发生后,所有现场人员应听从项目部的指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服从上级的事故处理决定,对于项目部权限内的事故处理要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7、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质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事故处理结案后,安质部要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③事故快报表;

④事故调查笔录;

⑤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⑥事故调查报告;

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⑧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⑨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⑩其他有关的资料。

9、未尽事宜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业主、我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0、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4篇 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第一节、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伤记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受伤人员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一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发生重伤和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死忘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告公司质安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二节、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3、每个在建工程必须于每月的2号之前向公司质安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5篇 施工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工程施工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定执行。

第6篇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第7篇 工伤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登记和报告,由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须立即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须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第8篇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1、企业对于职工在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车间、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长报告,安全部门派专人负责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调查分析,伤亡事故材料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局、劳动局、总工会。

3、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按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上报和处理。

4、事故发生后,所在车间科室应立即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全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

5、各级领导应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及时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补,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部门、工会、人教部门,车间负责人等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重大事故,有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会同调查,调查分析,应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有关报告单,最后经所在车间、科室负责人和厂长签字后上报。

7、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在调查分析、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事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及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10、事故的全部资料及时存档,并总结事故教训。

第9篇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伤亡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性质作出判断,在就地抢救的同时,联系最近的医院,迅速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控制事故的同时,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分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分公司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接到分公司或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并立即派主管领导或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6.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快报表附后)

6.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

6.2.伤亡人员情况、人数;

6.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6.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6.5.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6.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公司。

7.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上述程序报告,不得不报或瞒报。

第10篇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1、凡发生在企业施工生产中,由于生产区域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操作方法的错误,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使负伤人员在立即工作中中断达一天以上(或致死)的一切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应迅速层层如实上报到主管部门,不准隐瞒或拖延上报,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75号令及劳动部关于对《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条文解释》。

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除用事故快报立即层层上报上管部门外,事故所在工地负责人应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不准破坏与伪造事故现场,直至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允许后,才准动现场,对受伤人员应积极抢救。

3、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轻伤事故由工地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填写工伤事故处理表上报公司。重伤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技术、安全、保卫等部门及工地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死亡事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企业组织调查处理、重伤、死亡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和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与火灾事故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根据事故性质于应负责的责任和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后执行。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如实反映与提供,不得拒绝与隐瞒情节、伪造假情况及资料,否则应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5、轻伤、重伤事故受伤人员复工后,应由工地填写工伤事故复工报告单上报公司及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各一份。

6、各级基层单位应建立事故档案资料与台帐,由隐瞒事故及情节,应追究从严处理。

第11篇 工伤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一)作业(操作)事故,指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五)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六)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七)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二、事故的划分

(一)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二)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能引起人休憩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工伤事故的报告

(一)当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

(二)本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酒店安全委员会。

(三)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有关责任人对事故应实事求是地汇报,不能隐瞒不报,不得虚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上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好书面材料上报工作,含现场照片、录像和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

四、事故的调查

(一)发生事故的部门经理、值班经理、安全委员会成员及人事部门有关人员到场。

(二)安全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三)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向有关上级管理部门通报。

五、工伤事故的处理

(一)轻伤事故:调查小组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二)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小组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委会研究,经总经理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伤事故处理必须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和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

(四)当对负伤者要做工伤认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伤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六、工伤事故现场的清理

(一)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事故部门经理批准,并组织清理;

(二)重伤或重伤以上事故现场清理由总经理批准,客房部组织清理。

七、上述条款内容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不相符之处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12篇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项目负责人指令性的工作、指令性的时间、指令性的地点所发生的劳动过程中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安全保卫科和公司经理。

五、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时光扩大。

六、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事故级别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

八、对积极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大小、性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以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篇)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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