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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9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第1篇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一、发生事故要做到及时、逐级上报、并立即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核实等工作。

二、单位安全总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负责人,总负责人负责逐级报告,并做好现场各项工作的处理。

三、事故处理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进行严肃处理不放过;3事故单位的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没有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第2篇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事故,公司在接到报案的1小时内,须将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报告总公司,并在1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的直接经济损失;(5)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抢救方案及控制情况;(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安全事故统计与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三、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六)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四、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一)事故快报表。

(二)事故调查和统计报告。

(三)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四)事故认定书。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六)整改措施

(七)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3篇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伤亡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性质作出判断,在就地抢救的同时,联系最近的医院,迅速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控制事故的同时,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分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分公司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接到分公司或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并立即派主管领导或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6.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快报表附后)

6.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

6.2.伤亡人员情况、人数;

6.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6.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6.5.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6.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公司。

7.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上述程序报告,不得不报或瞒报。

第4篇 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本

为了强化生产管理,减少生产事故,提高生产效率,特定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生产事故范围及划分标准:

凡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操作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指挥失误而发生的,造成烧结机、环冷机、高炉修风等停机4小时以上的事故,统称生产事故,生产事故可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三类,即台机组停4至8小时为小事故,8至36小时为一般事故,36小时以上为重大事故。

2、发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2.1、发生生产事故后,岗位工人或控制要及时汇报调度,调度长要立即到现场落实并组织人员处理,同时由调度员配合汇报工作,及时向厂领导汇报,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必须在15分钟以内向厂领导汇报,小事故不超过1小时。

2.2、发生事故后,小事故由大班长或车间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形成事故分析报告书,上报生产副厂长,一般事故由调度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处理结果,并由当班值班长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书,交生产副厂长审核,于次日向厂长上报,发生重大事故由副厂长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处理结果,并及时向厂长、以及集团有关部门汇报。

2.3、生产事故的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或延误。

2.4、建立生产事故台账,台账内容等同于事故分析报告,由综合统计员填写并负责保管。

2.5、如对生产设备及皮带造成损害的责任故障,厂部要视损害程度,对车间进行考核,车间要按一定比例落实到责任人,月末要根据事故报告书中的处理意见,由技术科负责考核。

第5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法规监督站参与处理,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在监的监督站处理。

3、监督站参与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职责:

(1)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监督站报告;

(2)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对发生事故的工程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5)参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督站;

(7)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4、受监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事故报告及有关资料整理,经站长审核后归档。

6、监督科应定期对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归类,写出文字分析资料,并归入监督业务档案。

第6篇 工地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5、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6、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8、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9、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督办、销号制度

为明确责任,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经矿研究决定,建立我矿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如下。

一、为保证及时排查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全矿要层层建立事故隐患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上级或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安全隐患台帐进行汇总、备案,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领导小组汇总后向矿长报告。

二、事故隐患台帐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一般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挂牌督办事故隐患台帐、督查督办台帐、事故隐患统计报表台帐。

三、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本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进行督办。

四、被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隐患存在单位需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

五、一般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隐患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销号闭环。

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统一制作警示标牌,设置于该单位醒目位置。警示标牌的内容包括存在的具体重大隐患、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重大隐患整改完毕经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规予以处罚,并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

第8篇 事故统计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街道办和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监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总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第9篇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一、凡发生与生产工作有关的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事故责任单位应在8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等。

生产部或法人代表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二、事故调查处理:

⑴轻伤事故,由法人代表召集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除轻伤事故外的其它事故,均由上级安监主管部门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⑷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等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理。

⑸轻伤事故经公司董事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结案,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经上级安监主管等部门批准结案。

三、事故发生后,生产部应按规定进行统计,但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内发生的伤亡事故统计应列入表外。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10篇 现场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报告监控整改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按国家的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公司要组织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雨季及特殊情况时加强检查力度。

2、各车间(采场)每月进行两次定期安全检查。

3、各车间(采场)每天上班预先检查职工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否违章上岗。发现有违章上岗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4、各车间(采场)每天班前、班间、班后须对各作业岗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章作业及时制止,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5、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有记录,重大隐患须有报告、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必须有整改回复书,验收记录签字;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必须进行监控,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报上级处理,情况危急的及时撤除现场人员。

6、各车间(采场)须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各类安全检查资料必须分类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7、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需建立台帐。

第11篇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

(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总则

(1)为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3)应急预案应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应急组织

1)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2)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3)医疗救治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4)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5)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长。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1)应急组织小组职责: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求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求援组长。

(2)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疗抢救。

(4)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5)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3、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4、现场急救步骤

现场急救一般遵循下述四个步骤:

(1)当出现事故后,迅速将伤者脱离危险区,若是触电事故,必须先切断电源;若为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先停止机械设备运转。

(2)初步检查伤员,判断其神志、呼吸是否有问题,视情况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伤口、固保存好断离的器官或组织、预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施救同时请人呼叫救护车,并继续施救到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接替为止。

(4)迅速上报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救护措施。

5、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以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11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2)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有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应到达现场。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6)易燃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疗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1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程序描述了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时间上报和调查处理程序,以及分析处理方法和原则,明确了公司各部门、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处理的职责。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及燃气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规定。

3. 编制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质总局

《嘉兴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嘉兴建委

《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信心报告的通知》嘉建委城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

4. 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本程序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职责:

5.1 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1) 成立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应急网络,应对事故和突发事件;

2) 保证足够的人力、物力和应急资源且有效投入;

3)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上报事故;

4) 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

5.2 安全质监部

1) 事故的归口管理,建立事故事件的台账,对事故事件进行归档;

2) 组织对轻微(具体定义见附件6)调查和处理;

3) 如现场需要进行交通管制的,应联络交管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4) 发布事故案例,实施事故案例教育。

5.3 其他各部门、员工

1) 发现事故立即向本部门主管、安全质监部经理及公司领导报告;

2) 配合事故的调查;

3) 若事故现场有人员伤亡、火灾等还应立即拨打119、110、112。

6. 详细描述

6.1 基本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所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部门、所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本规定的调查处理。

6.2 事故的分类与报告

6.2.1 事故的分类与等级划分

事故的分类见附件6。

6.2.2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一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初期事故控制,防止事态扩大,一方面立即上报部门主管;部门主管了解情况后立即上报安全质监部经理或者公司领导。

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了应立即组织抢救之外,还应立即向市建委园林市政局及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电话快报);1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报送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部门(由安全质监部填写书面事故快报)。如有人员伤亡、特种设备事故其他相关部门。

轻微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报告安全质监部,安全质监部负责组织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记录;若为燃气事故,还应报告嘉兴园林市政局及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

6.2.3 事故状态报告

1) 安全质监部负责汇总事故事件的状态报表(见附件3:qr29003《事故统计表》;

2) 客户服务部每月1号,将上月燃气用户事故状态表报送安全质监部,安全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对公司进行安全绩效的考核(见附件3:qr29003《事故统计表》)

3) 工程技术部每月1号,将上月工程项目事故状态表报送安全质监部,安全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对公司进行安全绩效的考核(见附件3:qr29003《事故统计表》)。

6.3 事故的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照不同类别事故的救护程序展开救护活动,必要时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具体见附件6。

7. 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事调查小组,收集事故相关材料、证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政府部门成立调查小组时,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小组展开调查。

7.1 事故调查

7.1.1 成立调查小组

1) 事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上级部门介入调查的,公司应组织人员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调查小组调查处理。

7.1.2 事故现场管理

事故发生后,应首先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不得破坏或移动,为抢救伤者需移动有关的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并进行拍照。

7.1.3 事故资料收集

7.1.3.1 工伤事故

1)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 工龄、本工种工龄;

3) 受害人和肇事者受安全教育情况;

4) 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

5)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如有);

6)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物件等的性能和状况;

7) 有关设计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8) 个人防护设施的情况;

9) 事故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况。

7.1.3.2 设备设施事故

1)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 设备设施的名称、价格、型号、使用年限、安全状况、操作人员;

3) 操作人员开始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

4) 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7.1.3.3 燃气事故

1)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 巡检、安检、维护负责人;

3) 用户基本情况;

4) 如是管线事故,则需要提供管线工程资料及材质。

7.1.4 收集证人材料:

及时找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询问调查,并做好“事故/事件调查询问笔录”(见附录3)。

7.1.5 现场拍照

1) 事故现场残骸细节照片,如有伤亡,也应拍照;

2)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

3) 事故现场全貌。

7.1.6 事故分析

7.1.6.1 目的:

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订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7.1.6.2 事故分析步骤:

1) 查阅事故调查材料;

2) 按以下七种内容进行分析:

 受伤/受损部位;

 受伤/受损性质;

 起因物/事;

 致害物;

 受害/受损方式;

 不安全状态;

 不安全行为

 管理因素。

3)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7.2 事故处理

1) 事故的处理必须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完毕10天内,《事故调查报告》(见附录2);

2) 因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劳动纪律,不认真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公司内部行政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执行;触犯《安全生产法》、《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3 纠正/预防措施

安全质监部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调查记录、事故概况、事故损失清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结论、纠正、预防措施和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经安全质监部审核,事故调查小组组长批准后,由总经理签发。

安全质监部负责对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并将整改情况的记录附于事故记录进行归档。

7.4 理赔

对于燃气事故涉及理陪的项目,由安全质监部处理,管线所、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助

对于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8. 事故的归档

1) 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整理事故的资料档案,移交安全质监部存档。

2)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询问笔录》;

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 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如有必要时);

 物证、人证材料;

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 医疗部门诊断书;

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 有关事故的通报等文件。

9. 记录

事故记录由安全质监部归档,并于第二年年初将资料移交档案室。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十二篇)

一、发生事故要做到及时、逐级上报、并立即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核实等工作。二、单位安全总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负责人,总负责人负责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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