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制度大全 > 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26 07:05:21 查看人数:46

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第1篇 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调度室值班电话:3。

2.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由安监处组织,分管领导参加,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安监处组织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二、事故处置

1.轻伤、重伤事故,由安监处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监处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煤业公司安监部。

3.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煤业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四、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六、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 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厂)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1.依据煤业公司《安全奖惩条例》及矿相关规定处理。

2.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事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3.凡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拖延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上者,对事故单位处罚3000元、5000元、100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追究、处罚单位人责任和现场责任人200-1000元。推迟24小时以上的后果自负。

八、其它要求

1.以上处罚由安监处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2.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处负责跟踪落实。

九、事故统计

1.伤亡事故由矿安监处负责建立台账,按规定统计上报。

2.非伤亡事故是指由矿调度室负责建立台账,按事故类型汇总后报矿安监处统计上报。并按规定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十、工伤证件办理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因素影响,致使作业人员损伤或某些器官丧失正常机能,造成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报工伤。

2.职工负伤申报工伤时,需经医院诊断确定,可办理工伤审批。工伤证件办理由事故基层单位填写2人及以上的现场人员证明后,交安监处统一办理。办理工伤证件时必须有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证件。

3.工伤证件必须在发生事故当月办理,下旬发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办理,但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否则,责任自负。

4.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向矿调度室和安监处进行汇报,否则责任自负。

十一、附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按国家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六)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的;

4.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以上的。

(七)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八)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30min-2h或使采区停工2-8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第2篇 事故统计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园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行政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上报街道安监办。

2、园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安委会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园区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4、园区安委会应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宾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企业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3篇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项目负责人指令性的工作、指令性的时间、指令性的地点所发生的劳动过程中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安全保卫科和公司经理。

五、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时光扩大。

六、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事故级别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

八、对积极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大小、性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以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南丰幼儿园事故及时报告制度

为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特别是要严格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事故后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情况分别报告市教育局和镇政府。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类别、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以及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5篇 安全监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监理机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目的是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应在当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以及组织抢险情况等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要求向公司、工会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由总部报上级及有关部门;同时监理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下的向业主上报,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报告。

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非本项目人员伤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报。

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事故发生现场负责人应遵守“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施工单位除向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安全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重伤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会同当地劳动、公安、检察,工会、业主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事故的的简要经过。

○3、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大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结案。

七、事故统计。

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及上级部门备案。

第6篇 火灾事故报告处理工作制度

1、本单位、部位发生火灾,每个职工都要向单位领导或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报警。

2、本单位要将烧毁物品、损失情况,如实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汇报。

3、及时将火灾损失情况、着火时间、当时周围环境人员情况进行登记。

4、火灾报告登记薄要妥善保管,禁止胡撕乱画。

第7篇 村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制度如下:

1、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村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省、市所属单位在本村政区域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村委要积极配合。

7、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档案,年终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第8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统计报告

(一) 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 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安监站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镇安监站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 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 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站、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9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10篇 工地试验检测事故报告分析制度

工地试验检测事故报告分析制度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检测事故:

1.试验时弄错施工地点或部位;

2.样品丢失、损坏,或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样品性能丧失或下降;

3.样品加工、试验时弄错规格,以至无法弥补;

4.未经事先协商,不采用标准方法或标准样品进行检测;

5.检测时未及时读数或未填写原始记录而得不出检验结果;

6.由于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要求,致使检测结果达不到要求的精度;

7.检测数据计算错误或结论不正确;

8.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

9.检测结果和监理的抽样平行试验结果出现较大差异。

二、一旦发生检测事故,应立即报告试验室负责人,并登记作好记录。

三、对事故应及时调查,弄清事实,由试验室负责人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及性质,对事故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并总结教训,杜绝此类事故重复发生。同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检测质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11篇 某园区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项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本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报市相关部门。

2、市相关部门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 较大事故、重大险情、重大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赶赴现场。

(2) 其他事故、险情、突发性事件应提出相应处置措施并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3) 需多个部门协调处理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会商研究对策,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3、辖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企事业单位发生死亡或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4、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5、园区管委会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12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质安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

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十二篇)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推荐专题

相关事故信息

  •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十二篇)
  •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十二篇)100人关注

    为及时处理和预防安全事故,学校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每月最后一天以书面形式向主中心学校汇报当月安全工作情况。2、学校对突发事件除了及时救治外,学校领导 ...[更多]

  • 煤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五篇)
  • 煤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五篇)98人关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法规、标准,结合集团 ...[更多]

  •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九篇)
  •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九篇)97人关注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在本乡镇境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 ...[更多]

  • 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篇)
  • 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篇)97人关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 ...[更多]

  •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八篇)
  •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八篇)96人关注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 ...[更多]

  • 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十二篇)
  • 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十二篇)95人关注

    一、锅炉发生事故后,除了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以外,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分析。二、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将事故的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发生重大伤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