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区财务公开制度2
小区财务公开制度(二)
一、年度预算编报的规定:
1、每年度的财务预算编报,必须遵循'量出而入,以支定收;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
2、年度预算中的费用支出特定项目的变动程度,如员工薪金增减变动幅度,须先征业
主委员会同意,方可列入预算。
3、年度预算报表中每一项目应附有详细的注释及说明。
4、年度预算须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收费标准公开化:
1、管理处所有的收费标准均应公开。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公开的收费标准统一尺度收费。
2、管理处收费标准须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并报当地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的明细项目表张贴在小区宣传栏内。
3、管理处对客户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在执行前,应先咨询业主委员会或行文通知客户,且收费标准结构只能为材料费与适当耗工费(即合理的工料费)。
三、费用支出公开化:
1、年度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控制在年度预算内。
2、公共设施维修保养及重大的楼宇工程对外承包,应通过招标方式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承包商,最后报业主委员会审批。
3、各项费用支出务必坚持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
四、经营状况与财务报表公开化:
1、定期公开财务报表(主要是管理费收支表),在小区宣传栏内公布,以便客户监督。
2、每年度至少一次向全体业主汇报公司的经营效果及财务状况。特殊情况根据业主委员会提议而定(例如,公司财务收支赤字)。
第2篇 物业小区财务公开监督制度-5
物业小区财务公开监督制度(5)
**家园管理处是在广大业主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小区住户日常管理费用收取、合理正常使用及其它业务等经济核算、统计的合法部门。为了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管理,使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特制定以下财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家园管理处是负责住户管理费收缴及合理使用的部门,负责**家园的正常收支业务及财务核算、统计工作。
二、管理处必须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对小区的管理费收支情况及其它经济业务进行准确核算,并设立及登记专项帐目。根据有关法规条例,每季度将小区收支情况及财务经营情况书面提交业委会审核,并负责财务帐目的装订归档及妥善保存。
三、小区管理费收取标准的制定、调整及重大维修项目工程须由管理处向全体业主布栏张榜公布。小区管理费标准须上报物价局审查备案。
四、根据小区的管理特点及有关法规规定,管理处必须每季度将管理费收支情况于小区公布栏张榜公布,以接受小区业主住户的监督。
五、管理处关于小区管理费收支情况及经营状况随时接受业主、管委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商、物价、税务)的检查监督。
六、本制度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制定。
第3篇 某小区物业财务公开监管制度
小区物业财务公开监管制度
一、公司财务人员在小区投入管理运行之前,必须进行综合服务费和押金的核算,并接受委托单位的审查管理。
二、制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项目和标准时,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需求,参照北京市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指导标准审议确定后,报委托单位批准执行。
三、各管理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统一代管,分别设帐,独立核算。各管理服务中心只设收费员一名。
四、公司主管会计于每年年初,在保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制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财务开支预算。预算提交委托单位讨论审核并通过,在执行中接受委托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管理中心收费员向住户收取费用时应严守公司相关收费制度,向住户公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得擅自加收其它费用。
六、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员负责向住户预收当年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户个人交纳部分),并于收费结束时统计当年费用收缴率连同住户欠费备忘录报告公司财务部。
七、管理服务中心维修组负责制订零星维修收费标准,经委托单位批准,公开执行。
八、管理服务中心有权自行审核支付日常维修费用,大、中修工程项目须按相关规定向委托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九、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由委托单位和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签字盖公章后,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监督并作好相关记录。
十、每年的管理费总收入减除应缴税费、小区基本开支及公司管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为公司管理基本收入。
十一、小区住户对公布的帐目可以提出质询。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收到质询后七天内予以答复。
第4篇 新城小区物业财务管理制度
新城小区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指导,在客户服务中心设专人负责收费和会计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设立帐目。客户服务中心于每年年初对当年的财务收支情况作预算,预算内容包括:
收入:
序号 项 目备注
1物业管理费按当年管理合同约定及相应空房率作出预算
2停车费依场地实际情况,按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收费
支出:
序号 项 目备注
1人员工资按相应管理规模配备人员预算工资总额
2人员相关福利费用按国家规定三金标准计提,工作人员工作制服、劳保费用核算
3日常工程维保费用按公共机电、设施、设备日常维保以及维护、更换工程易耗品费用核算
4保洁费用按日常保洁消耗品、定期消杀费用、日常垃圾清运、化粪池清运费
5保安费用对讲机、巡更机以及日常工作消耗费用
6绿化费用按盆摆、绿地养护费用核算
7办公费用办公用品、通讯费用、交通费用等
8固定资产折旧对投入管理的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9税费以预算收入按**市相关规定计提
10保险费用为物业共享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公众责任投保费用
●决算:
次年一月份对上年度实际管理收支情况计算,并与预算作总结对比,作出决算,同时再提出新的一年的财务预算。
3.11.2物业管理费、代收、代缴费用收取方式与方法
物业管理费可按业主的意愿采取每半年或三个月一期收费,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用按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同期抄表收费时间收取。每期收费一周前,由财务人员填写缴费通知单告知每户业主本期应缴管理费、水费、电费、公摊水电费明细。为方便业主缴费,客户服务中心采取周一至周六有专人负责收费(可电话预约上门收费),以及征得业户同意后还可为业户办理委托银行代扣费用等多种收费方法。
3.11.3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
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我司将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以执行。该规定中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字[1998]7号)的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此项资金在物业管理的最初几年因房屋、设备在保修期内,故较少使用。在此后的管理年度,我司每年会结合房屋年度维修计划作出预算,报开发商或业委会认可使用。如有突发的较大维修事项,我司将在一周内向开发商或业委会提交维修方案,报批后组织实施。
3.11.4针对**市场能源费单独收取现状的说明
收缴办法及收费依据,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
a、公共水电费是小区、楼宇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场所照明、清洗和绿化、电梯、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和其它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
b、多层、小高层商住楼、别墅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不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应每月向所有业主(住户)公布上月使用公共水电的度数、单价和总额及分摊办法。公共水电费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确定具体分摊办法,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对公共场所照明、消防和对讲系统、卫生保洁和绿化等用水、用电费用,按户合理分摊。
电梯电费由物业产权人,按房屋的楼层分段按户合理分摊。
水泵用电按用水量为系数合理分摊。
变压器损耗按业主用电量为系数合理分摊。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公共供排水系统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在公共维修金中开支;大额维修更新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物业小区财务管理制度-4
物业小区财务管理制度4
一、根据会计法和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会计核算程序,手续传递制度。
二、每月27日前,向经理提交综合服务费、水、电等各项收费情况及各小区水、电损耗情况报告。
三、每月10日前各站上报上月经营情况报表,财务分析报告。
四、财务现金借用(含各小区收费员)必须由经理签字批准,不得私自借用,违反者由当事人以工资垫付且追究责任。
五、出纳会计现金库存限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作为零星开支,其它支出一律由支票支付。
六、对各类奖罚,由物业公司报企管部后下发通报,月底由出纳员编制工资表,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七、对各类费用报销,由出纳督促,事后七日内必须报销,原则上不得跨月。
八、各小区发生的任何收付款项必须统一入账,不得出现帐外资金收支。
第6篇 某高档小区财务管理公开制度
高档小区财务管理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运作,加强群众监督,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处需定期向全部业主公布的财务帐包括:管理服务费和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称本体基金)、电梯、智能系统运行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管理服务费的收入包括部分商业用房租金、向业主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有偿维修费等其他合法收入;管理服务费的支出包括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管理处人员津贴、福利及办公费用、公用设施、设备必要的保险费、税费、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三、本体基金的收入参照深圳市指导标准按0.25元/平方米向全体业主收缴;其支出用于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本体基金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零星小修,其余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维护工程;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时须经业主管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
四、管理处对本体基金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进行专帐管理,并设立专用帐号存储本物业的本体基金。
五、管理服务费、本体基金的收支项目,由财务人员依照帐本的实际情况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六、财务管理公开采用定期在花园宣传栏内张榜公布,过期到管理处查询的形式。
七、如有重大事项或认为有必要须提前或推后公布财务帐目,须向全体业主书面说明。
八、如有关部门或业主对所公布的帐目有质疑,请到管理处查询。如需对帐目进行说明或必要的更正,须另行在宣传栏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