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建立健全段部安全生产的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分公司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逻检查,上班前教育,下班后检查。
2、进行日常性检查,经常普遍性的检查,企业每年至少检查4-6次,项目部每月至少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进行检查,国外还有安技人员的日常检查,还有各级领导、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检查。
3、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根据上级有关规程、法令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违章作业和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杜绝事故苗子,做到防患于未然。
4、安全生产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要结构气候特点,开展防洪、防雷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中毒等'五防'检查。安全检查要贯彻领导与群众结合的原则,做到边查、边改,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复查制度。整改计划要定人、要定措施、定期完成。
5、要经常性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第2篇 集团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一、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生产组织。
二、进地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监测检查。
三、安全生产措施编制,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四、对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研究、消除、控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对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事先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可能出现伤亡事故作出充分估计,制定政策、完善、保护措施。
六、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方法等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鉴别、评价、控制或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使劳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八、盛夏做到防暑降温,寒冬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九、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3篇 集团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大事故,避免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精神,结合实际,重新制定了《200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目标
1、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死亡事故。
2、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重伤事故。
3、不发生一次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
4、争创市、县优良工程。
二、管理计划
1、年度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十多万元。
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每季度一次,新工人进场要进行三级教育。
3、安全检查:段部每季度检查12次,站组每星期一次,安全科及时总结各站组工地检查情况,总结各站组工地安全生产动态,及排除安全隐患。
4、安全生产例会每季1-2次,及时总结,表扬先进,找差距,指出存在问题,落实解决办法,向安全先进工地参观学习,以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5、每个工地各站组建立安全工作台帐。
6、年终:评比安全生产先进工地,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4篇 集团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工会应对安全生产作出全面系统的检查,是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推动检查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1、监督检查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植。
3、了解现场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和问题有权提请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8、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制定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10、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和未年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2、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13、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和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5篇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一)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它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
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二)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以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
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三)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四)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五)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一)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三)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
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f、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安全领导罚款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3、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操作证。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凡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300元,罚安全员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4、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3%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b、负主要责任
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2%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8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500元,罚安全员3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f、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200元罚款。
5、发生一起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建议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各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第4款的二倍处罚。
6、凡重大员工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员工反应强烈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要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加重处罚。
(四)对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处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
(一)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处罚
1、发生一次负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二)对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三)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元。
(四)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安全,发生行车和航行险性以上事故处罚单位。发生险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50万元。
(五)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罚单位。单位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至5万元。
(六)对安全机构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业务无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向公司业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报表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下发通知转交公司财务部,取消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并处以单位罚款1至5万元。
(七)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罚责任单位1至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第6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个管理办法,针对股份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 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分局(工程处)、施工局(项目部、联营体)以及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 是指各“二级单位” 所属或直管的项目部。
四、《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企业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2006版同时废止。
第7篇 集团建设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建立健全段部安全生产的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分公司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逻检查,上班前教育,下班后检查。
2、进行日常性检查,经常普遍性的检查,企业每年至少检查4-6次,项目部每月至少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进行检查,国外还有安技人员的日常检查,还有各级领导、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检查。
3、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根据上级有关规程、法令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违章作业和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杜绝事故苗子,做到防患于未然。
4、安全生产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要结构气候特点,开展防洪、防雷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中毒等'五防'检查。安全检查要贯彻领导与群众结合的原则,做到边查、边改,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复查制度。整改计划要定人、要定措施、定期完成。
5、要经常性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第8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依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督促各单位、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公司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股份公司全体员工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岗位安全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法人代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主持召开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批准股份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定、安全投入资金和管理制度文件。
第七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制定并实施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三)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组织制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保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八条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股份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指导股份公司干部选聘工作,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三)指导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敦促、教育全体党员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四)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主持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
(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创新和安全技术创新。
第十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按照股份公司“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开展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安全生产调研、指导、教育、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和统计工作。
(二)审核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开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的修编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科技和职业危害问题的课题研究。
(四)负责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总经理分析经营管理活动的安全生产因素,并为生产安全开展经济分析,按照工作分工,履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组织各级工会开展和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过程检查。
(三)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十七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按照工作分工,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
(一)负责督促、检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总部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总部办公区域消防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工作。
(三)协助安排安全生产会议。
第二十条 党委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党、工、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三)开展党工团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干部推荐、选聘、考核时,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不推荐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人员到领导岗位。
(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三)负责办理总部员工的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产权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费用的支出,并监督使用。
(二)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帐户。
(三)负责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统计管理。
(四)负责安全事故罚款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科技部(环保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开展安全技术创新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工作。
(三)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计划。
第二十四条 投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 组织投资项目的安全可研和安全评估。
(二) 负责敦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安全评估意见开展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督促各公司在投标报价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满足需要。
(二)督促各公司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对于使用不合格分包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展部安全生产职责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将安全生产规划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监督各公司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设备物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开展设备专项安全检查。
(三)采购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物资。
(四)指导各公司对出租、承租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安全生产职责
审计过程中,审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监察(纪检)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
(二)参与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史志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通过公司《年鉴》,负责记载上一年度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四条 海外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海外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海外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国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海外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海外业务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及时报告海外业务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房地产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铁路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铁路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铁路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铁路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铁路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四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管理目标。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
(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各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七)负责组织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活动。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股份公司统一领导下,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扩展到每个项目、每个部位,延伸到每个班组、每位员工。在股份公司系统内,构建责任明确、层次清晰、衔接顺畅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9篇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工会应对安全生产作出全面系统的检查,是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推动检查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1、监督检查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植。
3、了解现场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和问题有权提请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8、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制定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10、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和未年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2、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13、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和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10篇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7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施工生产的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确保职工身体健康,降低意外事故风险,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施工生产作业的公司属各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其他附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经费提取标准
1、年度生产计划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计划产值的1%计提包干使用;
2、年度生产计划在 5000-10000万元的,按计划产值的 0.8%计提包干使用;
3、年度生产计划在10000万元的,按计划产值的 0.6%计提包干使用。
第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1、高空、深水、隧道、铁路既有线以及其他施工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保护设施开支;
2、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经费;
3、防毒、防尘等方面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开支;
4、职工劳动保护、改善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开支;
5、职工职业病的防范、检查等方面的开支。
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一)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技术方面:各种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高空作业防护网;施工方案中为确保施工安全而采取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等。
2、劳保卫生方面:通风设备;防尘防毒设备;为改善和保证供应职工在工作中的饮料而采取的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高原施工设置的氧吧或供氧设施;净化水污染设施;对噪声、水质、扬尘、烟尘、瓦斯含量进行检测的工具和人员等。
3、辅助房屋及设施方面:在有高温或粉尘工作区域,为工人设置的沐浴设备;车间增设的更衣室、卫生室等。
(二)安全技术措施资金使用
1、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项目部技术或安全管理部门在对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交底同时提出防护设施所需的材料数量、规格及安全经费计划;
2、经项目总工审核,由项目物资部门负责采购、发放、记录;
3、项目部物资部门按照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的《采购控制程序》进行采购和管理;
4、经项目部技术或安全管理部门会同验收;
5、交项目经理审批,到财务科列销,计入工程成本。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经费
1、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初下达员工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时间各部门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申请后,经部门领导申核,最后交主管领导批准,在财务部报销费用。
公司要求项目部人员参加培训的,需经项目经理批准,在项目部报销费用。项目部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由公司各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确保员工专业素质不断提高。
2、安全宣传教育资金
公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所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录像带等;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等。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申核,最后交主管领导批准,在财务部报销费用。
项目部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所需费用,由项目经理申批后实施。
安全宣传教育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必须到位,厉行节约”的原则。应尽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 安全防护用品资金
1、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根据生产实际提出购买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手套、防护服等安全保护用品的计划。
2、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并对分供方严格审核,按照《采购程序》操作,索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场地。
3、物资部门所发生费用在项目部列销,专职安全员对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品种类、数量及对分供方评价资料作为台帐包存。
4、专职安全员编制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物资部门协助实施。
5、项目长负责审批购买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按照“谁提取、谁使用”及“必须、安全、节约”的原则,遇确需的重大开支经费不足时,可申请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和财务部共同提高计提比例;
(二)各单位的安全职能部门为安全措施经费使用的主管部门,安全职能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施工的安全保护工作需要,结合上级下达的开支计划,适时、合理地提出费用开支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批后,送同级财务执行;
(三)年度终了一个月内,财务部门应将经费开支情况汇总报公司财务部;
(四)安全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挤占经费事件的发生,否则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列支渠道
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在进行成本测算时,按规定测算列入项目责任预算总额,项目财务和安全职能部门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经费开支台账。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和财务部。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一)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它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
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二)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以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
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三)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四)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五)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一)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三)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
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f、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安全领导罚款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3、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操作证。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凡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300元,罚安全员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4、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3%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2%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8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500元,罚安全员3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f、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200元罚款。
5、发生一起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建议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各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第4款的二倍处罚。
6、凡重大员工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员工反应强烈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要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加重处罚。
(四)对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处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
(一)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处罚
1、发生一次负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二)对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三)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元。
(四)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安全,发生行车和航行险性以上事故处罚单位。发生险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50万元。
(五)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罚单位。单位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至5万元。
(六)对安全机构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业务无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向公司业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报表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下发通知转交公司财务部,取消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并处以单位罚款1至5万元。
(七)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罚责任单位1至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八)隐报、谎报安全事故者或打击报复事故举报者,根据情节轻重,除对项目经理部责任领导处罚100-5000元外,建议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12篇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一、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生产组织。
二、进地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监测检查。
三、安全生产措施编制,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四、对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研究、消除、控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对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事先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可能出现伤亡事故作出充分估计,制定政策、完善、保护措施。
六、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方法等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鉴别、评价、控制或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使劳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八、盛夏做到防暑降温,寒冬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九、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