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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31 16:18:16 查看人数:71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1篇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2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本公司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公司使用。

2、如其它部门或个人查阅时,须经档案室负责人或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同意,并仅限于室内阅览。

3、凡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同意借出的档案,外借时间一般为三周左右,到期仍需继续利用,须办理续借手续。

4、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随意涂改、圈划、眉批,不得拆卷,不得增删档案内容或污损档案。

5、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写明查档目的。安全、公安部门查阅有关档案,须经公司领导批转。

6、凡复制、摘录档案,须经档案室负责同志。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档案室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7、借阅档案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8、电话查询档案,只限于一般问题的咨询。

9、档案的储存必须规范、分门别类,标识明确,便于查询。

第3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6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六)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也监督、指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不安全因素的方法途径和有力措施,通过检查,可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卫生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利用安全生产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实质也是一次群众性的安全教育。通过检查,增强领导和群众安全意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学性和责任感。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了解安全生产状态,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通过检查可以互相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有利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为此本公司制订如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付诸实施。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一)安全检查站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应根据施工(生产)季节、气候、环境等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主要是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文明施工、应急救援预案、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安全检查有经常性、定期性、突击性、专业性、季节性等多种形式;安全检查的组织形式,应根据检查的目的、内容由公司项目部班组制订。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

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依据国家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实施。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特别安全检查等。

1.定期安全检查

①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分公司经理或分管经理、总工程师带队,安全设备科、工会、技术质量科、项目部经理、专职安全员等共同参加。依据jgj59-99打分,在《安全简报》上公布,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②项目部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经理带队,工长、施工员、质量员、技术员、兼职安全员共同参加。

③各工程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兼职安全员、各班组长共同参加。

④班组每天进行一次自查,由班组长负责。

⑤所有检查都必须要有记录,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2.专业性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应由企业安全设备科、技术科有关人员对某项专业(如:垂直提升机、脚手架、电气、塔吊、压力容器、防尘防毒等)的安全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检查。这类检查专业性强,也可以结合安装单位等人员参加。专业安全检查的人员,主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懂行的安全技术人员和有实际操作、维修能力的工人参加。

3.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通常有:

①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②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③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

4.施工现场还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①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安全检查,可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②互检:班组之间开展的安全检查。可以做到互相监督、共同遵章守纪。

③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班组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检查或验收,确认无误或合格,方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如:脚手架、井字架与龙门架、塔吊等,在搭设好使用前,都要经过交接检查。

5.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可能对施工生产带来的危害,公司项目部特别是公司动力设备安全科要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①冬季安全检查:主要查防冻、防滑、防坠落、防火灾、防中毒等各项措施为主要内容。

②雨季安全检查:主要查防洪措施、临时用电及电气设备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架子是否下沉倒塌,道路、场地排水是否通畅,避雷是否达到要求等。

③暑季安全检查:主要查露天作业人员作息时间是否调整,防暑劳保用品是否按规定发放及使用,防暑降温措施是否落实等。

④四季安全检查:主要查临时电气线路、井字架、脚手架等是否加固,特别是台风到来时禁止一切高空作业。

⑤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检查应由单位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节日加班,更要重视对加班。

6.特别安全检查

①对特殊作业要求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时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时还要察看工作地点及周围环境,必要时可划出一块禁区,有专人看护警戒。

②对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要求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在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都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以保证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三)安全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安全检查要讲科学、讲效果。因此,安全检查方法很重要。安全检查都必须采用安全检查表和实测实量的检测手段,进行定性定量的安全评价。

不论何种类型的安全检查,应做到以下几点:

1.组织领导。各种安全检查都应该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安全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并进行分工,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

2.要有明确的目的。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重点、关键部位(保证项目)要重点检查。对大面积或数量多的相同内容的项目可采取系统的观感和一定数量的实测相结合的检查方法。检查时尽量采用检测工具,用数据说话。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应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以便了解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素质。

3.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要认真、详细,特别是对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如隐患的部位、危险性程度及处理意见等。采用安全检查评分表的,应记录每项扣分的原因。

4.安全检查需要认真地、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用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哪些检查项目已达标,哪些检查项目虽然基本达标,但具体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行完善,哪些项目没有达标,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整改。受检单位(即使本单位自检也需要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研究对策,进行整改和加强管理。

5.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检查结果的归宿。整改工作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销案。

二、对检查出来的隐患的处理

1.检查中发

现的隐患应该进行登记,不仅是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时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信息渠道。如:各单位或多数单位(工地)安全检查都发现同类型隐患,说明是'通病'。若某单位多次安全检查中经常发现相同隐患,说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形成'顽固症'。根据隐患记录的信息流,可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单位重视。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并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规定作出经济处罚。

4.被检查单位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第4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地遵守国家发布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有关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掌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每的思想,严格按照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特制订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于即日起施行。

一、本企业全员培训的对象、时间和内容

1.本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业性的安全培训。

①总经理(法人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除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外每年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②公司安全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外,每年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③公司其它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④公司的特殊工种在取得相应的上岗操作证及接受上级安监、劳动部门的规定年审培训外,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⑤公司其它职工每年接受的安全培训不少于15学时。

⑥公司的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⑦对于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职工必须相应的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一般参加本公司项目施工达3个月以上时必须接受专业性的教育培训。

⑧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新承包的工程先培训后开工制度,实行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

2.具体培训内容:

①安全生产思想教育: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条例、制度及省市建设安监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②安全知识教育:从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方法、危险区、危险源的识别、各类不安全因素、劳动卫生、职业病的防治等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防护知识方面开展。

③安全技能的教育:结合各种专业特点,实施安全操作规范、操作的技能培训,促使广大员工熟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各种安全操作技能。

④安全生产的法制教育:认真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事故教育,在事故条例分析中吸取教训,明确安全事故发生的危害性,以激发人们自觉遵纪守法,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⑤安全教育要体现'六性':即全员性;全面性;针对性;成效性;发展性;及经常性。并结合安全事故的反面事例及安全先进的典型事例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安全示范教育,以利取长补短,保障安全生产。

二、新工人必须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

1.公司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一级),时间不少于15学时。

主要内容是:

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

②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

③现场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急救、处理常识和应急措施、公司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措施及规定。

2.项目部的安全培训教育(二级),时间不少于15学时。

主要内容是:

①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现场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②各工种及有关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③防护用品用具发放标准及使用知识与方法。

④常用施工机具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常识及有关使用规定。

⑤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及项目部制订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示例。

3.班组的安全培训教育(三级),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主要内容是:

①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活动要求。

②本班组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③个人的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维护知识。

④针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特点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⑤本班组曾经发生事故的条例分析及教训,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急处理。

4.新工人在接受三级教育后必须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填写三级教育卡,在项目部作留存,项目竣工后交由公司安监部门存档。

三、对采用'四新'作业及有危害性作业工人的培训

1.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施工和变换工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的相应的操作规程培训和新岗位安全教育,一般不少于10学时。

2.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一般不少于10学时,并应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1.公司主要负责人(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具体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应组织参加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及劳动、安监部门组织实施,并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本公司所有员工都必须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4.公司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全体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从事施工作业及施工管理工作。

5.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于即日起实施。

第5篇 x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六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六)

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如果二次不合格,

第6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8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公司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订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五大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一、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市劳动局、市安监局(站)及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内,必须紧急启动二级(公司、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部署,及时进行事故现场的救援与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及发生二次伤害事故,把事故的性质和各类损失降底到最小程度。

事故的调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质安、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监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标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表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六、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因不按规定没有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工伤保险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为了正确地记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的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六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

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省政府结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建筑公司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核与管理制度

一、 制度制订的目的:为加强对本公司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证外协单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和能力,从用工源头上把好安全关,较少工程项目施工中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订公司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核与管理制度;

二、 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谊发公司总包或涉及谊发公司的所有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所有外协单位(包括中建一局集团内的各公司、各专业公司)

三、 对外协单位分包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审核:公司或项目必须使用整建制外协施工单位并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工程或劳务承包合同前,必须对其单位的各种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行严格审核,不准与不符合条件的外协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审核中外协单位必须提供以下合格的资料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必须具备在国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手续)

2、企业资质证书(必须与工程等级和施工范围相符)

3、企业进京注册登记手续(必须在时间和范围内有效)

4、 企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证明

5、 三年内本企业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应为地区级以上证明,进京一年以上的企业,应提供北京市建委的有关证明)

6、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认可证(必须在名称和时间上有效)

7、 法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包括安全人员上岗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年审核格有效 )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机构(体系建立健全有效并有专职机构和安全人员)

9、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证书荣誉等(业绩证书)

10、 其它证明

另外,外协单位还应提供以下相关内容资料:

1、各级人员的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做工证),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体检健康证明和北京市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2、 人员进京注册登记证明和登记表(市建委外管处);

四、外协单位分包合同签订后,进场过程中资质的审核和控制:公司或项目在外协单位进场过程中,应按照公司和主管上级单位要求,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必需的安全生产教育(包括三级教育、转场教育等)未经合格教育和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进场从事施工生产,外协单位必须建立现场安全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建立与总包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总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具体要求如下:

1、 依据审查阶段申报的资料内容,提供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名单;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变动,施工人员应相对稳定;

2、施工人员未办理三证的要在施工前办理完毕,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要在施工前办理完毕

3、 未办特种作业证件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外协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办理并不的影响总包工程进度要求

4、 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应在施工前及时进行教育,已在中建一局集团内部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提供教育合格登记表和教育卡,并及时办理转场安全教育。

5、 管理人员应提供安全年审合格证,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年审的,要积极参加年审;未能赶上公司或主管上级主办的年审教育时,要积极补审

6、 单位进场后要及时与总包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五、日常施工管理中,对外协单位安全工作的控制要点:外协单位在签订了施工合同后的日常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中建一局集团和谊发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国家北京市等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遵守总包及其总包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要求

2、积极配合总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卫生环境等各项管理目标

3、 服从总包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按总包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设置专职安全机构和人员,完成应做的安全生产内业文字资料并向总包提供必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字资料

4、 按照总包要求在总包指定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内选择防护用品

附录:

建筑施工总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双方特签定本协议书。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事故、事件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 0.4% 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重大隐患;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5、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目标要求的内业和现场条件;

6、确保总包ci战略的要求。

7、确保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完成并保持甲方确定的文明施工目标;

二、用工制度:

1、分包方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2、分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核发的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3、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总包方的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4、分包方须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能够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并且只能承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

三、安全生产要求

1、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北京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包括北京市建委1991年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基本标准以及1999年颁发的补充标准,同时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4、分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方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分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如所持证件为京外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北京市经委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京外要遵守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4.3.5、分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方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4.2、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分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6.2、分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专业验收;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方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京外施工时,还要满足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4.9、分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分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分包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4.11.3、分包方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11.4、分包方须承担因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方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3 、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分包方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3.2、分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3.3、分包方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3.4、施工现场内,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3.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4.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3.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方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3.9、分包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3.10、分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责任;

4.13.11、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方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13.12、分包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官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分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方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分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分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分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六、争议的处理

当协议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或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补充条款:

八、协议书的分数:

本协议书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书书副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

九、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生效至合同书的截止期同时截止

总包方: 分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8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1、施工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文件,以及指导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活动,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进行,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人员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互相沟通。施工安全技术由项目主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编制,并报各机构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实施。对特殊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的措施编制,各项目部,各施工单位要有设计依据、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要求,特别对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编制单项的安全措施。如:爆破、大型吊装、沉箱、水下钻孔桩、挖孔桩,各种特殊架设作业,高层脚手架、井架和拆除工程。。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不同的工程、不同的施工方法和不同的施工人员、不同的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等,编制不同的施工措施。

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施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修订后上报审批。

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

⑴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方法,以及工艺要求、挑梁、吊架、吊篮等的设计计算,安全技术措施。

⑵垂直运输设施:自制龙门架的设计计算,及其它垂直运输设备的基础,安装拆除,拉接要求,施工步骤以及地垅支撑安全技术措施。

⑶电力保护:尤其是高压线路防护的技术措施,低压线路的架设方案,施工照明的安全技术措施。

⑷基坑防护: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挖土方的深度和土壤种类,选择土方开挖方法,同时确定设边坡的坡度或采用固壁支撑时,要确定是采用连续支撑,还是不连续支撑,以防止土方塌方。

⑸大型临时操作平台、梁板、现浇板支撑的设计及计算、搭设及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

⑹环境防护:主要是指施工过程中对周围建筑物,居民和行人的安全防护。

⑺冬季防冻、防滑,夏季防暑、防雨、防雷击的安全技术措施。

⑻临边、“四口”防护以及交叉作业的隔离安全措施。

⑼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有害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9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5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五)

为了保证公司生产活动的安全,按我司《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公司按年生产总值的8‰,设立安全生产保障资金'。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用于配备工人劳保用品、举办安全教育培训、更新生产场所安全设施、改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以及施行安全生产奖励、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安全生产保证的开支。为了确保专款专用,公司对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提取与使用做如下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资金的投入及使用

1.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按公司产值8‰的比例提取。

2.安全生产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比例:安全劳动防护用品40%;安全教育培训25%;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25%,其他10%。

4.公司决算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需确保安全生产保障资金定期划拨、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领导责任。

5.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资金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对违反采购原则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行为人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6.安全教育培训保障资金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7.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不定期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以及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并现令限期整改。

8.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公司质安部联系。

9.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每年以表格形式列出细目,明确计划经费预算款额。

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1.规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源基本投入。

公司在全面预算中专门立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预算计划,纳入经营成本预算管理。

安全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执行。

项目经理部按工程标的总额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表,总额由经理部控制,须按比例分解到劳务分包,并监督使用。

公司建立抢险救灾应急专项费用用于抢险救灾和应急。

2.加强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管理,既要坚持科学、实用、低耗,又要保证执行法规、规范,确保措施的可靠性。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满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费用投入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的实现,要对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起到保证作用。

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由总包负责。

用于安全防护的产品性能,质量达标并检测合格。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项目目录表。

项目目录表包括:基坑、沟槽防护;结构工程防护;临时用电;装修施工;集料平台;个人防护等。

三、本制度从修订后发布日期起开始执行。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0**年十二月一日

第10篇 建筑公司经营生产费用核算制度

建筑公司经营生产费用核算制度

1 .间接费用(项目工程部核算适用)按公司规定的会计科目及相关子目进行费用核算。

2 .管理费用是指公司机关、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厂部管理层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执行工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不包括管理层为洽谈经营业务及回收资金费用、单项产品应计提的包干招待费)。

( l )公司机关、厂、项目经理部、项目部管理层人员使用必须由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书面申请提名,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确认。

l )其工资一律按出勤天数、岗位工资标准及相关补助津贴执行发放。2 )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各内部核算单位一律不得预发奖金。

3 )非生产人员工资(指购料员、保管员、炊事员、门卫)按《 工资、费用、职工福利基金报支标准》 的规定执行发放,其成本列人间接费用。

4 )生产工人调出,其路途旅差费凭工程管理部人事调出单中确定的费用标准,由调出部门会计人员制表,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包干补贴。

5 )生产工人调人,其路途工资由用人单位执行支付。会计人员依据工程管理部人事用工调人单中限定到达期限,执行个人日工资标准及途中津贴(按《 工资、费用、职工福利基金报支标准》 规定),作为路途用工的结算依据制表补贴。成本列支项目工程的间接费用(非生产人员工资子目)。

6 )因项目停工及施工现场多余的生产工人(固改制、合同制、合同工、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员的临时工、职工学员),由各内部核算单位提前3 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工程管理部进行调整,其停工期间的工资按300元/月标准执行发放。公司财务人员依据公司工程管理部核准的人员、时间报告,编制应付工资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发放,其成本列人公司管理费用。否则,因基层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上报,其停工期间人员的工资一律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7 )工伤、病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实习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按《 工资、费用、职工福利基金报支标准》 的规定执行。

8 )公司机关及项目经理部、厂管理人员及勤杂人员、内退、待岗人员,按《 工资、费用、职工福利基金报支标准》 的规定执行。

9 )非公司控股的其他成员单位施工的项目,公司委派的会计、安全及技术管理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 2 )公司及内部核算单位每月(或季)按应付工资总额的14 %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列人管理或间接费用。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 3 )公司及各内部核算单位每月(或季)按应付工资总额的2 %提取工会经费,在管理或间接费中列支。工会经费由本企业的工会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 4 )公司及内部核算单位每月(或季),按应付工资总额的1 . 5 %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管理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l )各单位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培训费用必须经职教部门批准后,执行报支及转账。其费用列支公司职教经费。计提款项全额汇入公司财务结算部指定账户,转作自办职校经费。

2 )购买的技术书籍,会计人员必须凭合法票据,经职教管理部门验收、登记的签章单并呈部门领导审批后,执行报支及转账。

( 5 )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生产工人及探亲人员旅差费、培训学习费用、津贴及各项补贴,按《 工资、津贴、补贴、费用报支标准》 规定执行报支。购料人员差旅费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各单位领导确定标准,按月实行包干。

( 6 )因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聘请法律部门的服务费、诉讼费、合同签证费、咨询费、行业会费、新产品试制或技术开发费、按税务法规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凭相关票据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报支并将费用按发生期限及时转人管理或间接费用。

( 7 )按本地方省、市、县行业文件规定,由公司统一对外上缴的费用项目:

)各项行业管理费、建筑市场管理费。

2 )失业金、劳动就业管理费。

3 )副食品基金、防洪基金、教育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绿化费、公路建设资金、其他集资款项等。

4 )劳保统筹基金(个人承担由基层单位财务按年度10 月份前一次扣款,附明细名单汇总上交公司)、房改公积金(个人缴纳按劳保统筹基金扣款方式执行)、医疗保险金(个人承担除外),因办理停薪留职、待岗、长期病假人员或规定个人应该缴纳、承担的部分未及时交人公司财务结算部,单位一律不予对外办理上缴,其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5 )其费用的列支,按行业会计制度的核算规定,分别列人公司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及住房基金等。

3 .销售费用(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适用的生产定型产品,在外设置销售机构核算适用)。

4 .经营费用(公司市场开拓部或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洽谈经营业务应按洽谈项目单独列项核算,具体核算项目包括:专业经营人员工资及附加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及招待费用、其他等;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具体按部门组织核算,核算明细项目包括:人工费、运杂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其他等)。

( l )各内部核算单位经营生产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娱乐性、交际性费用等),由各内部核算单位领导负责审批,财务人员将按如下标准及规定执行支出:

1 )各内部核算单位专业、非专业人员,因洽谈经营业务发生的招待费,按规定予以报支。

2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办理工程开工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办理决算审定及财务结算期间发生的招待费用),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工程造价,相关比例标准全包工程(含设备、主辅材料)0 . 5 %、包工包料(含主、辅材料)2 . 0 %、包清工(含辅材)3 . 5 %、清包工4 . 5 %进行核定,并作为单项工程的内部承包合同的签证依据(工业产品制造招待费报支参照包工包料标准执行)。

3 )会计人员根据分管经理批准的单项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的目标成本、建设或总包方审核认定的月度实际完成工作量及相关比例标准,执行目标责任成本的控制,并由出纳会计按月向公司财务结算部、工程管理部、各基层单位领导申报招待费用使用控制报表。对无公司分管经理批准的单项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建设或总包方审核认定的月度完成工作量依据,而执行招待费报支的会计人员一律按岗位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中条款规定执行处罚。

4 )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定、财务结算完毕后,由财务内审业务组按工程结算造价、上述有关标准执行考核,因决算值小于招待费控制表中的工作量,而出现超过上述规定报支标准的招待费,一律扣发项目负责人的工资。因财务人员申报、统计错误或失控而造成的超报招待费用,一律扣发项目会计的工资。

5 )公司机关业务单位来人或经营生产需要,发生业务招

待费,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及确定标准,凭总经理审批的票据执行报支。否则由个人承担;

第11篇 建筑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怎么写

建筑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九)1.对分包单位的资格情况,即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及项目管理人员等资料进行审查评价,建立合格分包单位名录。

2. 对分包单位的施工业绩进行考察评估,主要对分包方施工工程质量,施工能力水平,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管理能力等依次评定其能否满足工程项目安全体系的要求。

3. 签订项目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施工管理要求。

4. 对分包方制订的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核和认证,审核工作由企业技术部门及安全科共同负责,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部门责任人及总监工程师审批实施。

5.分包方参与现场施工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件及上岗操作证书,并建立有关管理档案,由项目部安全责任人进行核实、检查、督促,分包方配合实施。

6. 分包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现场施工人员在50人及其以上时,每50人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一名。

7. 对不认真履行项目分包合同条款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屡教不改的取消合格分包方名单,随时解除项目分包合同,并追究安全责任及经济责任。

第12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实践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减少建筑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各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给施工现场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四到位”(全面排查到位、责任主体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公司职能部门监管到位)。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隐患定期巡查记录和自查、自改和销案的有关情况;八是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一是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使用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和技术,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五、公司职能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应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并突出重点,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高大模板及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临边和洞口防护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

六、公司职能部门每月应对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监督各项目部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治,确保整改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的状态。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对整改不力、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施工现场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停工整顿;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公司安全处每季度负责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项目部阶段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布置、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对上次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有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同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结果纳入总公司对各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八、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迅速反应、果断应对、依法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公司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每个月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公司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各项目部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最大限度杜绝施工现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

十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十二篇)

一、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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