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石油公司安全环保消防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安全环保消防治安保卫管理
第七十九条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十条产品经销公司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调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环保节能工作。所属单位负责安全环保节能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八十一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公司的安全环保消防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管理的最高机构,公司及所属单位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下属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相应机构,统一协调指导各公司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下属各公司总经理任安委会主任。
各公司安委会设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各公司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层各库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安全标准化管理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及各地方政府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并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以hse体系、西安市高危行业安全标准化体系为基准。
公司定期对所属单位安全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并建立安全标准化考核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产品经销公司制定《安全标准化规范》,该规范由《安全标准化规范》及附件1:《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附件2:《安全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组成。该规范适用于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八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本公司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公司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各公司应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对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对主要责任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第八十四条安全事故隐患管理
(一)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公司责任制。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二)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或所属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
(三)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所属各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产品经销公司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四)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产品经销公司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安全部门组织投资规划、财务资产、销售管理、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
(五)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实施或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并向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案;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第八十五条安全应急预案管理
(一)产品经销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产品经销公司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所属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基层单位现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成。
公司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由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所属单位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由全资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案。
基层单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由各基层单位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不安全因素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编制和修订,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报送上一级主管领导备案。
(二)产品经销公司应急组织机构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应急管理办公室、专业应急救援组和专家组组成。
(三)产品经销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负责组建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对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体防护设备,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其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一)公司所属单位员工伤亡事故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火灾、盗抢事故由负责消防保卫管理的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涉及与生产有关的火灾、爆炸事故处理,应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较大以上事故,由产品经销公司视情况协同调查处理。
(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安全环保质监部)接到各类事故的报告后,根据事故响应汇报,属于一般以上事故立即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较大以上事故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的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集团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三)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副
职、业务分管副职等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党务干部的党内处分参照执行)。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四)公司所属单位在事故基本查清后应向上级正式汇报。所属单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产品经销公司汇报。所属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由产品经销公司视情况决定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一)公司安全专项费用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求、公司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二)公司所属全资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由各单位自行审批,使用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案,所属控股公司安全费用的使用由各单位自行核算、审批,使用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案。所属参股公司将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报备给控股方的同时,应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案。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将汇总后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八十八条环境保护管理
(一)产品经销公司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原则,在预防产生新污染源的同时,通过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公司的环境管理水平。
(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本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
(三)各级项目投资部门对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工程建设部门对施工建设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负责。
(四)产品经销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应将环保费用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将环境治理投资纳入年度计划。
(五)产品经销公司对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九条节能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积极推行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支持所属单位与职工开展节能技术研究,提出节能合理化建议。
产品经销公司与所属单位通过设立节能管理部门实现对节能的统一管理。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是节能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集团的节能工作;下属各单位设立相应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
第九十条消防、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管理
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是负责消防、治安保卫管理机构;公司办公室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培训、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上报相关事故。
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治安保卫、交通安全机构、明确责任、建立队伍,加强预防和培训教育,做好设施与装备的维护,特别是涉油(气)、化工产品的单位,要做好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油区治安整治和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偷盗和交通事故发生。
第2篇 石油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行政管理
第一条 行政管理是公司重要的基础管理职能,担负着公司综合协调、文秘服务、会务管理、督察督办、信访、接待与交流合作、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行政后勤体系并推动实施,全面负责公司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支持公司高效有序的运转。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在公司的日常运转中,行政管理的工作内容也越来越丰富,要想保障整个公司工作的顺利开展,就需要保障行政管理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良好发挥,这对整个公司日常运作效率的提高都有很大的作用。
第二条 公司办公室是产品经销公司机关行政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各项行政管理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行政活动(收发文、车辆、后勤、会务),产品经销公司机关按照内部需求自行安排行政活动。
(一)收发文活动包括承接集团公司办公室业务,收发、传阅各类文件及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负责公司所有下发制度、文件的编号与审阅;公司重要文件的起草编制或审核工作;
(二)会务活动包括负责收*议议题、文件和有关材料,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做好公司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行政会议和专题会议(如:年度工作会等)的安排、记录;公司会议记录的保管;监督并及时反馈有关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等。
(三)车辆管理方面,主要职责有:负责公司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油料管理等事宜;公司机关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根据领导及各部门的要求合理调配司机及车辆等。
(四)后勤管理活动包括负责公司机关低值易耗品计划的申报、采购、发放,建立物资台账;公司机关库房管理工作;公司各种会议的时间、场所协调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来信、来件接收及分发,报刊、图书和杂志的征订及分发;其他后勤事务等。
第三条 在行政活动中,所属各单位按照各公司内部需求自行安排行政活动。
第3篇 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事故管理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管理分工
(一)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事故处置、报告、调查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石油公司品牌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品牌管理
第一条 品牌作为企业的产品、服务、文化价值,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是品牌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品牌的识别标识。
第二条 公司化工与油气销售部负责公司油品产品品牌的规划、建设、推广和管理工作;公司化工品销售部负责公司化工及燃气产品品牌的规划、建设、推广和管理工作。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企业品牌、形象的宣传与推广工作,是公司品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其品牌规划、设计、管理和维护。所属单位使用公司统一品牌时,必须经过公司授权,所属单位在授权使用公司品牌时应做好品牌使用、维护等工作,不得出现危害公司品牌形象的行为和滥用公司品牌的行为。
第三条 年度推广计划
产品经销公司各专业部门制定年度推广计划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全资公司年度推广计划由本单位自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产品品牌推广与宣传方案报公司对应专业部门备案。控参股公司自行制定年度推广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品牌规划
产品经销公司在集团公司整体品牌规划框架下,各专业部门负责对应的品牌规划,公司党群工作部进行整体归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向集团公司报备。
全资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品牌规划框架下,自行制定本公司品牌规划,由本公司决策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向公司对应专业部门备案;控参股公司自行制定本公司品牌规划,由本公司决策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向公司对应专业部门备案。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依据所属单位设立时的《合营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应当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该所属单位应依照相关协议的约定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不得新设商标。
《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产品经销公司需要使用集团商标时,需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全资公司需使用集团商标时,先提出申请,提交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单位将许可合同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控参股公司按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中约定执行,未进行规定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六条 新设商标的设计、注册和使用
(一)所属单位需要新设商标的,需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批。商标的设计方案在产品经销公司指导下进行。
(二)所属单位申请商标注册应报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自行处理。
(三)所属单位新设商标的转让、对外使用许可及受让他人商标应报请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办理。
第七条 商标标示的印制
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示的所属单位,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示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示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示印制,承担标示印制的相应职责。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各所属单位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八条 商标的保护
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或本单位注册商标的情形时,应及时向本单位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对于侵犯集团公司商标权益的行为,应当在产品经销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十二条 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汇总侵权油站总体信息后,由负责加油站经营的所属单位在一个月内进行合作意愿摸底,对于无法进行合作的侵权油站由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通过行政、司法途径维护商标权利。
第5篇 石油公司质量、计量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质量、计量管理
第一条 公司各级油品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监管分离及“管理工作必须管质量”的原则。油品质量管理重在过程管理、环节把关、主动监测、制度完善、持续改进,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购销存各环节的产品质量合格。
第二条 质量、计量管理标准与制度
公司计划与油气销售部制定油气产品相关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制度和流程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化工品销售部制定化工及燃气产品相关计量管理标准、制度和流程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所属单位可在产品经销公司制定的标准及制度基础上制定自己的标准和制度,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备案。产品经销公司在必要时对所属单位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质量、计量管理组织机构
(一)产品经销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要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计量的监督运行。
(二)公司计划与油气销售部负责油品质量、计量的相关制度、标准、流程的制定及主要监督,化工品销售部负责化工及燃气损耗标准的制定及主要监督,安全环保质检部负责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计量相关工作的辅助监督,党群工作部负责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的质量、计量相关新闻违纪和媒体应对工作。
(三)所属单位总经理是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负总责;主管零售的副经理是库站各环节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人;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库站的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管理及顾客投诉;所属单位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的新闻危机和媒体的应对工作。所属单位库站运营管理部门是油库、加油站、中央仓产品质量的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调运管理部门是入库产品的质量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应设立必要的常规化验室进行入库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的常规检测,有条件的可设立中心化验室。租赁油库、中央仓的产品质量管理,由所属单位具体派计量员或化验员驻库,对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进行源头监管。
第四条 产品经销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运营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对加油站油品、中央仓化工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抽检计划,确保产品质量。被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时,由各单位主管质量的副经理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及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
第五条 出现质量事故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
第六条 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将对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七条 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使用计量标准、器具,严格依据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产品经销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检测数据为准;各单位之间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社会标准器具检测数据为准。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或工作计量标准器具的检测数据为准。
第九条 所属单位因定期对储、运输产品进行数量盘点、核准,做好物资保管和运输工作。
第6篇 石油销售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本部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职责
1.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配套实施细则的起草与修订。
2. 负责制定公司资金管理模式,划分管理权限,根据上级资金管理部门授权办理重大资金业务的授权与审批。
3.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工作。
4. 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5. 接受上级部门资金管理职责检查。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条货币资金根据其存放地点及其用途的不同,货币资金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办理现金(指狭义现金,即库存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二)企业支付现金必须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可以从本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三)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四)企业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存入银行。
(五) 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第五条企业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应根据登记的'现金日记账'节余数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若平时发现现金余缺,除设法查明原因外,还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待查明原因后再转账处理。
第六条银行存款就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除了在规定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第七条企业办理收支业务时,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需以加强结算纪律为保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等。
第八条'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一次。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九条对有出纳岗位的办公室必须配备防盗网和防盗门,每个出纳都应配备单独的保险柜,对现金等有价证券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第十条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职责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岗位分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内部相互牵制机制。银行预留印签不得由一人保管,出纳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二)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现金收支进行稽核。
(三)实施定期轮岗制度并完善交接制度。
第十一条资金支付流程按照公司资金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即公司所有收入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全部上划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所有的支出资金由集团公司财务根据审批的资金预算情况或用款计划通过网银下拨至公司,并按照制度执行。公司日常费用报销资金支出流程按照费用管理(试行)执行,按照报销审批流程进行。【hb公司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预付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需报总经理审批,根据合同约定,预付货款(或商品)款,运费(计算依据)经办人填写《预付款通知单》,以及按照付款流程执行。
经办人填写付款单---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财务负责人复合---分管财务领导---总经理
会计制单---财务稽核人员审核---出纳在网银管理系统提交付款指令后---执行网银支付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关键控制点
1. 财务稽核和会计人员负责对授权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2. 会计人员必须对审批、签字、金额等予以审核,正确无误后,方能进行账务处理。
3. 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记账凭证、签字审批手续齐全的单据办理付款业务。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账户管理主要是指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
(一)公司应遵照《陕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集团公司财务公司核准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及不得私自开设各类或办理账户撤销。
(二)公司账户管理流程如下:
1.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需提前一个月向财务公司提出开户、变更、撤销账户申请。
2. 财务公司审批同意后,准备相关资料,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手续。
3. 开立银行账户后必须在资金平台登记相关信息,按集团资金管理平台要求管理和使用该账户。
4. 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企业会计核算,资金不得在账外运行。
5. '收入专户'资金来源于产品销售货款及其他收入款项,不得有对外支出项。'费用专户'及各项专用账户资金来源于集团公司的拨款,不得有其他收入项。
6. 银行对账单在资金管理系统中的银企直连进行管理,同时做好线下监管工作。
第四章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网银操做人员应严格执行网银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网银资金安全。
(一)网上银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资金处,各单位需要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必须向财务中心资金处申报,由财务中心资金处统一向集团公司报批。
(二)申请办理网银业务必须与受理银行签定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资金安全。
(三)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要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的需要,制定本单位电子证书、密码、操作权限等管理规定,明确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网银支付执行'三人操作,两级审核'制度,涉及人员包括:操作员、审核员、授权员。即:付款指令录入---一级审核---二级审核并授权。付款指令录入由出纳执行,一级审核有财务审核人员执行,二级审核并授权按照付款金额的不同
分别授权。各级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执行网银支付操作。
第十七条每笔款项的上划或支付都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即上划或拨付的审批、审核程序必须完备。
第十八条记账员要及时核对企业内部结算存款,每月编制内部结算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出纳人员应以审核后的记账凭证为依据,准确录入付款信息,提交网银支付申请。
第二十条网银审核人员应根据记账凭证认真审核出纳人员提交支付申请的收款人、账号、开户行、金额,二级审核人员应在审核确认无误后授权支付。
第二十一条网银操作人员应严格管理各自的usbkey,每日业务结束后,必须锁入保险柜保管。要定期修改操作密码,防止泄密。
第五章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10万元以上的较大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外购货款及基本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三条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项目。
1. 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对大额资金支出的使用要实行领导办公会集体讨论制。资金使用责任人填写资金使用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经理办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付款流程付款。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及其他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
2. 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制度,严控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3. 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弄虚做假、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4. 明确监督主体,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财务人员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汇报领导。
支付大额资金具体使用流程:
经办人申请金额(填写付款申请单)并付相关合同及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分管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7篇 石油化工公司设备防腐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化工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生产和销售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受到生产工艺中腐蚀介质或工业大气、冷却水、土壤等腐蚀的各类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以下统称“设备”)。都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四条 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生产、技术、设计、工程、检修、研究和供应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设备的防腐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企业要制定设备防腐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落实责任制,必须有分管领导负责防腐蚀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防腐蚀工作的归口单位,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工作,与使用单位以及生产、技术、设计、工程、检修、研究、供应等部门形成完整的设备防腐蚀管理网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分管领导管理职责
全面负责防腐蚀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设备防腐蚀管理规划,及时听取防腐蚀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防腐蚀工作的进展情况,对重大的设备防腐蚀问题做出决定。
第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设备防腐蚀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防腐蚀设备、设施、措施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验收,负责使用维护和检查维修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防腐蚀管理制度,并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设备防腐蚀管理制度。
(三)应设专职的技术人员,做好设备防腐蚀工作计划、方案的制定和技术管理工作。
(四)针对设备防腐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有关部门、使用单位和科研单位进行研究、攻关,不断提高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的水平。
(五)负责本企业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六)负责对工艺防腐蚀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工艺技术管理部门,并上报主管领导。
第七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第八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工艺防腐蚀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艺防腐蚀方案的审定和药剂质量的评定及筛选。
(三)负责工艺防腐蚀措施的技术管理,制定和完善工艺防腐蚀措施的工艺卡片、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并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四)针对工艺防腐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有关部门、使用单位和科研单位进行研究、攻关,不断提高工艺防腐蚀管理工作的水平。
(五)根据操作规程、操作法,加强操作纪律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安全平稳运行。
第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标准、规范,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防腐蚀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十条 供应部门职责
(一)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采构设备、材料、防腐蚀涂料及药剂,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
(二)根据相关的质量标准,负责对所购防腐蚀涂料及药剂的入厂质量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建立设备防腐蚀技术档案(台帐),有真实完整、随时可查的数据记录。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设备及工艺防腐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防腐蚀工艺要求正确操作和组织生产。
(三)负责设备及工艺防腐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编制设备腐蚀检查方案和检维修方案,并参加施工质量验收。
(五)负责编制本单位的设备防腐蚀计划,负责或配合制定防腐蚀方案。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认真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根据所设计装置的生产工艺、介质的腐蚀情况,合理设计工艺及设备防腐蚀方案。
(二)及时收集有关防腐蚀的信息,积极参与防腐蚀技术攻关,不断提高设备、工艺防腐蚀设计水平。
第十三条 检修单位职责
负责按有关规程及检修方案,对防腐蚀设备进行检修,并配合做好防腐蚀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设备检测单位职责
根据企业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各类腐蚀监(检)测工作,建立完整的监(检)测档案,为设备腐蚀状况的分析判断提供依据。
第三章 防腐蚀设计
第十五条 防腐蚀方案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范和规定,并选择有效的防腐蚀技术措施(如耐蚀材料、结构、防腐蚀涂料、衬里、电化学保护、添加防腐蚀药剂、工艺防腐蚀等)。
第十六条 设备选材时,应充分考虑腐蚀介质、介质流动状态、温度、应力状况、冲击载荷等因素,高含硫原油加工装置还应按sh/t3096《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和《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进行选材。
第十七条 在设备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结构对腐蚀的影响。
第十八条 当采用防腐蚀新材料、新技术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8篇 石油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石油销售公司财产清查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财产清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和完整,使财产清查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xx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量与价值,从而查明账面记载与实存数量、金额是否相符的专门方法,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财产清查的分类
财产清查按不同的标志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
1. 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2.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
(二)按清查时间分:
1.定期清查是指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或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所进行的清查。
2.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所进行的临时清查。
(三)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
1. 内部清查
2. 外部清查
(四)按清查项目分:
1. 实物资产清查
2. 货币资产清查
3. 往来款项清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
第二章 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第五条成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财产管理、财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清查工作进行组织实施、指导检查。
第六条开展清查时,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清查方案并负责实施。财产清查方案一般包括:财产清查的目的、方法、步骤、人员及要求等。
第七条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
开展清查时,财产清查领导小组按部门分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清查。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和周转材料的清查。
(三)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清查。
如财产清查领导小组无特殊指定,财务部为公司财产清查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其他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财产清查工作。
第八条清查人员的确定与职责
(一)主盘人:根据清查内容的不同,由负责清查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
(二)盘点人:由参与清查的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清点、记录、核对。
(三)监盘人:由财产清查领导小组指定。
上述人员职责要遵守岗位不相容内控要求。
第三章 财产清查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第九条财产清查内容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实物财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土地等。
1. 存货类指原料、燃料、辅助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备品备件、仪器仪表等的保管料、在途料、废旧料等。
2. 固定资产指生产用、封存、出租、租入等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电子设备及其它,以及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3. 低值易耗品指在用及库存的家具用品、办公用品及其它用品等。
(三)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第十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
(一)全部清查是每年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实地盘点,对本单位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单位撤销、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等事项,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全部财产清查。
(二)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四大类。
1. 对具有流动性强或容易短缺的存货包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每月末都要进行清查。
2. 货币资金收支要日清月结,库存现金每月至少要进行二次清查,银行存款每月终了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 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
4. 出纳人员和实物资产保管人员调整岗位时,要对相关财产进行清查。
第十一条 财产清查的时间
(一)年末清查可结合年度决算与中介机构审计一并进行。
(二)日常的财产清查财务部根据需要灵活安排,直接与相关部门联系清查。
第四章 财产清查准备
第十二条 制定清查计划。清查时,由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财产清查计划,局部清查时,按照财产的不同由其负责部门制定财产清查计划。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将清查截止日期前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土地的增加、减少情况,往来款项,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全部登记入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
第十四条 财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十五条 财务部的各类实物明细账应与有关财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十六条 财产管理的仓储工作人员和保管人员将各项实物进行清理,分门别类,排列整齐,并分别挂上标签,标明实物的规格和结存数量,并准备好日常工作账簿。
第十七条 在清查地点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器具,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五章 财产清查的方法和要求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清查
(一)库存现金的清查
1. 采用实地盘点法进行清查,对现金实存数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2. 库存现金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不得允许以借条、收据等白条抵库。
3. 每月清查盘点不少于2次,现金流量较大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多次盘点,并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 (附表一),并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清查人员和出纳人员签章。
(二)银行存款清查
1. 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方法,将单位银行日记账与开户银行对账单要及时、逐笔核对,以查明是否相符。
2. 对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未达账项',要及时编制'银行
存款余额调节表'(附表二),然后验证经过调节的双方余额是否相等。
3. 每月要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核查,并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出纳和编制人员签章。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与银行存款清查相似。
第十九条实物的清查方法有实地盘存法和技术推算法。实地盘存法适用范围较广,大多数财产的清查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技术推算法适用于量大、成堆而价值又不高,难以逐一清点的物资。
(一)按照财产清查分工,各部门对所管理的实物财产进行现场清点,核实品种、规格、编号、产地、数量、使用状态及完好程度等,并填写实物盘点清册。
(二)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土地,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三)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推算来确定其数量。
(四)有些财产物资不仅要清查其数量,还要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来检查其质量,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五)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都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盘存单上要由监盘人、盘点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字确认。
(六)根据盘存单和有关账簿资料,还要编制'实物盘点表'(附表三)。
(七)根据'实物盘点表'的情况,填写'盘亏情况表'(附表四)和'盘盈情况表'(附表五),并汇总整理'实物盘点盈亏报告表'(附表六)。
第二十条 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发函询证(附表七)的方法进行清查。在检查单位往来款项账目正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明细分类账的记录,按户编制对账单,送交对方单位核对,并要求对方进行书面确认。对账单一般一式两联,其中一联作为回单。如果对方单位核对相符,应在回单上盖章后退回;如果核对不符,则应将不符的情况在回单上注明,或抄送账单退回,以便进一步清查。单位收到返回的对账单后,应据以编制'往来账项清查汇总表'(附表八)和 '询证函回收情况表'(附表九)。
往来款项的清查除了做到账账相符以外,还应查明双方有无发生争议的款项,以及可能无法收回的款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特别对经办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财产清查的结果,必须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肃认真地给予处理。
(一)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应根据规定手续及时处理。
(二)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和变质或超储、积压等问题,应认真核对数字,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后再行调出、出售和其他处理;对于长期不清或有争执的债权、债务,也应核准数额上报,待批准后处理。其具体步骤如下:
1. 核准数字,查明原因。根据清查情况,编制上述相关表,对各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经济责任,据实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总经理会议或上级机构根据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
2. 处理意见批准前,会计人员和财产管理人员根据清查结果,编制记账凭证,调整有关财产的账面价值,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调整盘盈或盘亏财产的账面价值时,使用的对方科目为'待处理财产损溢'。
3. 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企业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待处理财产损溢,通常必须在年报编制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于人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中出项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产清查工作应做出总结报告,对清查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清查结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与财产清查表一并装订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现金盘点报告表
附表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附表三:实物盘点表
附表四:实物盘亏情况表
附表五:实物盘盈情况表
附表六:实物盘点盈亏报告表
附表七:往来询证函
附表八:往来账项清查汇总表
第10篇 石油公司职业病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公司要制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制定每年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的责任及程序。
第四条公司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
第七条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条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
(一)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
(三)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
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交公司综合办公室。
(五)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公司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
为了加强我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工作秩序,提高财会人员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会计凭证
第一条原始凭证
(一)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理、合理的原始凭证(单据),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载明: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实物的原始凭证应附有实物验收证明单。各项开支报销的原始单据要由指定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予以办理。
(二)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要有税务监制章、本公司财务专用章以及部门主管和经办人印章。
(三)收付款的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办理,现金收付必须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出纳印章。
(四)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金额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开出单位重新办理。
(五)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六)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条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的大小统一为长23cm,宽11.5 cm。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记账凭证应以用友7.0版记账凭证为统一格式。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并正确使用各种记账凭证。收付款凭证只限于记载与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有关的业务;转账凭证记载与货币资金有关的业务。记账凭证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有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兑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从银行提取现金,填制银行付款凭证;交银行现金,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三)记账凭证必须载明:填写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单据张数、制证人、审核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当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四)填制凭证要求摘要简明清楚,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一般占数格的1/2。
(五)记账凭证在填制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发生错误时,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六)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张数。张数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但对于报销差旅等零散票卷,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七)记账凭证应当按类别、日期顺序进行连续编号,分期装订成册,要求牢固、整齐,每本厚度应保持在2-2.5公分之间。
(八)凭证封面填写要求清晰、工整,以便于辨认和防止篡改。封面内容应填写单位名称、所属年月、本月共几本、此系第几本、凭证种类、起止编号、凭证张数。汇订人、审核人、会计主管应加盖印章,凭证装订处加封签,封签上加盖汇订人印章。为便于查阅,在封签的侧棱面应注明年、月、凭证种类、起止号及当月第几本数。
(九)会计凭证由专人保管。会计凭证一般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借用时,需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三条使用要求
(一)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统一的一级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除会计制度和上级单位允许变动外,不得任意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
(二)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科目之间相互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更改。
(三)填写会计凭证,登记各类账簿时,应填写或登记会计科目全称及需要填写和登记的明细科目,不得错填、简化。
第四条必须正确使用以下会计科目
(一)待摊费用:只能用于核算已经发生、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成本的有关费用,不得任意多摊、少摊或不摊。
(二)预提费用:只限于核算按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不得随意多摊、少摊或不摊。
(三)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正确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和结转产品销售成本,不得多转或少转。
(四)其它应付款或其它应收款:必须按会计制度使用,不得利用该类科目隐瞒、转移资金。
(五)待处理财产损溢:只限于核算在清查财产中查明、尚待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亏或毁损、盘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不得越权自行处理。
第三章 会计账簿
第五条根据公司制度的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统一采用订本式账簿。
第六条各类账簿在启用时必须在封面上填写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按账簿启用表的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加盖个人印章和单位公章,在印花粘贴处粘贴印花税票。
第七条订本式日记账簿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按顺序编定号码,不得跳页缺号;活页账簿按账户顺序编号,定期整理(一年整理一次),装订成册。
第八条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总账以记账凭证汇总表为依据进行登账;日记账以收、付款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账;明细账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账。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九条月终账证、账账、账实核对相符后,进行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中心统一要求的会计报表格式、内容编制会计报表,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按公司规定月报次月四日前,年报次年元月六日前,节假日、星期天顺延)。
第十一条各种报表必须附有文字说明,报告本期经济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各种报表、项目之间有相互对应关系和数字必须保持衔接,各种报表的数字必须与各类账簿的数字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各种会计报表应有单位领导、主管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制表人等印章。会计报表按要求内容填写齐全。
第十四条报出的会计报表发现错误及时办理订正手续。主管部门审查出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会计报表的管理细节见《hb公司财务报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会计档案
第十六条按规定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整理,除保留本年度、上一年度的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外,都应立卷归档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目录,交本公司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有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自行查阅。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凡经批准查阅的会计档案,必须在档案室登记。
第二十条入档的会计档案一般不许外借,如确需外借的,必须经本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并办理借档手续。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向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会计档案的相关管理细节参见《hb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资产。
第12篇 石油公司党建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党建管理
第一条 产品经销公司党建工作规划,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为基点,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目标,不断强化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通过积极推进全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实现全公司各项指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二条 党建规划
公司党群工作部制定机关的党建工作规划,上报集团参考,并根据集团的党建规划分解形成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
全资和控股公司依据产品经销公司下发的工作要求进行党建规划,参股公司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党务活动
党务活动涉及组织公司党建知识培训,开展特色党日活动以及举办党建经验交流会;负责党群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包括民主生活会、党委扩大会议或者党政联系会议等;开展党政工作检查,落实党支部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党的选举工作,对各基层党组织的组建、改选、撤消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做好公司各党支部、组织干部、专兼职党务人员、党员的教育培训;落实公司党员发展规划,指导各支部发展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负责党员、干部的统计;党员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产品经销公司的党务活动,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将其组织实施的党务活动报公司党群工作部备案;参股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