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设股份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电算化后的工作岗位可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可包括: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
(二)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可由会计部经理兼任。
2.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软件操作岗位的工作。
3.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4.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此岗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5.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会计部经理兼任。
二、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
3.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4.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日志,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三、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建立如'口令'、只读等措施;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4.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如安装不间断电源,保证停电时,能有时间保存资料。
5.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如安装杀毒软件,且每星期更新杀毒软件,每星期扫描内存;严禁外来人员的软盘在本公司计算机上使用等。
6.建立系统风险评价体系,由电算主管及电算维护人员定期分析。
四、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2.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五、本制度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六、本规范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2篇 建设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工程系列所涉及的经济合同。其他类别如劳动合同、采购合同等在其相应的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章授权
第四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五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时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六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各分公司工程处可以对外联系业务,但签订合同必须由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授权进行。
第三章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的经济合同文本实行二级管理:公司级的合同文本由总经理委托公司市场部管理;各分公司的经济合同文本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委托分公司市场部管理。
第九条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
(二)负责审查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上级部门或上级主管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三)负责公司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四)制定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五)协助处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统计及上报等。
第十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二)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四)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同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五)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签约人在签约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单位(当事人)以下情况: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有经营权;
(三)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如何;
(四)对方签约人是否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是否在代理权限之内。
第十二条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二)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对工期、技术、质量等的明确要求;
(四)计价单位、定价内容及价格确定;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及合同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赔偿金额及其计价单位和计算方法;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签约内容如果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
第十五条合同修订前,必须由市场部、工程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及有关主管领导对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会签:
(一)合同主体
1.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
2.双方承办人员的代理权限;
3.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文字
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四)合同的经济效益
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合同评审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合同评审表》,明确表示意见,作为合同修改、取舍的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内容复杂、较难掌握或签约人认为有必要的合同,在修订过程中,需由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有效性审查,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合同正式签订前,应按如下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一)公司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总部各法人委托人所签订的合同,须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三)各分公司自揽的工程项目,在授权范围内的,由分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的合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未签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必须
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特殊事项对待。此时,项目小组和市场部要紧密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督促对方尽快确定工作量,及早签订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合同管理部门要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合同确定的收款条件,及时催收款项。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各承办部门应提供工程追加(减)资料,协同合同管理部门一起向客户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具体应为: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
第六章合同变更(解除)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商议。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与签订合同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二十八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主动会同合同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一般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责处理;重大合同纠纷以及涉及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合同纠纷,由合同管理部门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及时将此书面协议传递给相应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三条处理纠纷的协议书未按期履行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所有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归口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具体承办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的法律及业务知识。
第三十七条合同档案
(一)建立合同档案。每份合同应包括合同正本、合同副本及附件、合同文件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电传,合同统一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台账应准确、完整、及时;
(三)建立合同情况月报制度。各分公司市场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合同台账报送分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市场部,公司市场部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同时抄报公司财务部和法律顾问部门。
第三十八条合同专用章
(一)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各分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
(二)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得混用、代用或借用;
(三)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立即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应声明作废。
(四)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本单位的公章、内部机构章或其他专用章。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订,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3篇 建设股份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内容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和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不作为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设备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购置支出的摊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便于核算和监督,公司制定《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目录》,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任务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在组织资产存量流动和增量投向上改善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检查、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制度。凡是不履行手续,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和财务部签证,固定资产不得进行调拨。
第七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司、分公司两级管理。
公司负责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措施;掌握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增减变动情况,负责审批分公司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超出预算范围的固定资产购建;负责归口管理公司总部使用的固定资产。
各分公司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记录与核算;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建或提出购建申请;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调配和增减变动情况等实物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维护、大修和更新改造;在权限规定范围内,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损失、报废的上报及审批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领导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主要责任。分公司领导人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对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分公司领导人和管理人员应给与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公司及分公司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记录与核算;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的上报和审批手续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建立和保管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相符;进行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公司及分公司设备部为施工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专业管理部门,公司及分公司办公室为非施工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所管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技术状况;负责本专业固定资产的建设、更新、改造和大修的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的审查和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整、停用、拆除、出租等的申报和审批手续;保管本专业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相符;研究制定挖潜、革新改造的办法和措施,分析考核本专业固定资产使用效果,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 公司及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施工处为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整、停闭、拆除、出租等的申请;负责提出固定资产的建设、更新、改造和大修项目申请;负责保管本部门固定资产清册,确保固定资产的实物与固定资产清册的记录相符;协助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上报手续;协助进行每年末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固定资产责任人制度,在固定资产清册中明确各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管理责任人由固定资产的直接使用人担任。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配合财务部门实施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出售的审查以及固定资产的调拨、拆除、出售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交点清楚并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每年年终,财务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通过清点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生产经营和管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按经营管理专业性质明细分类如下:
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为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管理部门用的房屋及建筑物;
2.施工机械;
3.运输设备;
4.仪器仪表及实验设备;
5.生产设备;
6.其它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固定资产。
(三)未使用固定资产。指购建完成尚未投产使用,拨入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调拨中的固定资产,以及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指生产管理不再继续需要的各种固定资产。
(五)租出固定资产。指经批准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七)土地。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
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引起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的因素: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
1.自行建造和购入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和融资租入
3.其他单位有偿、无偿转入
4.接受捐赠
5.盘盈
6.进行固定资产改造、扩建增值
7.按国家规定资产评估(重估)价值调增
8.其他
(二)固定资产的减少:
1.经批准报废、毁损或非常损失
2.投资转出
3.经批准无偿调出和出售
4.盘亏
5.捐赠转出
6.按国家规定资产评估(重估)价值调减
7.其他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正式竣工决算中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由工程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工程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收入凭证'一式三份,一份送办公室,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自留。财务部门核对相符后,据以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同时将变动后的固定资产清册分别送交各使用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
(一)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
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建由分公司在预算范围内自行购建,超出预算的固定资产购建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分公司上报购建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建。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项目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固定资产购建的程序
使用部门根据生产施工或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书面报分公司领导审批,根据管理权限需上报公司审批的应上报公司审批。经批准后由专业管理部门进行购建。
专业管理部门在采购完成或工程竣工交付后应立即根据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以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并填制'固定资产检验报告单',检验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收入凭证》和《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送交财务部门并办理报账手续。
财务部门应认真核对全部单据、资料,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将盖章后的固定资产收入凭证和卡片退专业管理部门一份进行账务登记和保管,送交使用单位一份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对机具、工具及仪器仪表等设备,公司在各分公司之
间实行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制度,由设备部核定出租费用标准并制定相关细则。各分公司应在成本效益原则下尽量选择内部租赁。
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必须征得本单位领导人的同意,由专业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财务部门按合同规定按期收取租赁费。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调拨和转移,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调拨和转移手续:
(一)固定资产向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转移,原则上均实行有偿转让。实行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应按质论价收取价款。
(二)在公司所属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调拨实行无偿调拨,由公司调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送调入、调出单位和相关财务部门。调出单位根据上述通知单位文件填制'固定资产转移单',调入单位根据'固定资产转移单'审核无误后入账和转移实物。调出、调入单位列账月份应当一致,同时调增、调减固定资产卡片、清册以及使用地点。
(三)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要相互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调拨的有关审批和账务处理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调拨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应不予受理;在固定资产调拨中,有关备品、附件以及技术资料档案应随资产调拨,不得截留,以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报废条件,经专业部门的技术鉴定后,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和'固定资产报废清册',送交设备部,由设备部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使用期满、折旧已提足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单位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单位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单位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报董事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项目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报废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报废条件,由专业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小组或相关专业人员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告表》、《固定资产报废清单》交由财务部门上报审批。经批准后由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清理,会同财务部门填报《固定资产清理报告》,同时进行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均应注销该项固定资产卡片。
(三)对于已提满折旧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不得擅自进行报废,待其物理寿命或技术寿命到期后,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发生的盘盈、盘亏,应由行政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告单',按规定程序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由财务部门报当地税务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卡相符;同时调整固定资产清册,保证卡、物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及方法
第二十六条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3%))/预计使用年限*100%
第二十七条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如下表)。
类别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3033.23
施工机械5-1039.70-19.40
仪器设备5319.40
运输设备5-6316.17-19.40
其它设备5319.40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三条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正确计提,不准多提、少提或漏提,保证及时足额提取各项折旧。
第六章固定资产修理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修理实行预算控制,根据各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由各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修理计划,以及修理费用预算,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作为修理固定资产的依据。重大的、突发的固定资产修理按照预算管理原则实行例外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需要修理时,由使用部门制定修理间隔期、修理质量标准、费用定额等,交由设备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年末实际支出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记录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记录必须及时、正确、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状及增减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使用、保管进行严格监督。
第三十八条企业所有固定资产均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各个资产的详细项目。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账面记录、卡片记录,保证账、卡相符;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卡片,保证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并按《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编码方法进行编码。各种设备以每一台、部、架、套等为单位登记一卡;房屋及建筑物以每栋、每座、每套为单位登记一卡。固定资产
卡片可设置附卡,固定资产某些可独立存在的组成部分在附卡中进行记录。
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要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记录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总额和分类核算,并设《固定资产登记簿》,按使用单位反映每一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年度汇编《固定资产清册》,综合反映年度固定资产状况。
(二)专业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实物账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单项设备以台、部、辆、组、套为单位,一物一卡,详细登记资产的各个项目。
(三)为便于管理、核对、查找,使用部门应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并将其固定于固定资产醒目处。
第四十条财务部、办公室、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相关记录,每年至少核对一次,保证账、卡、实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前组织专业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卡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二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九章 固定资产分析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财务部根据本制度,对各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分析和考核,分析固定资产的分布、构成、增减变动和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等情况,以合理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果。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使用部门和个人是否能够真正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对固定资产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准确、有效的进行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2.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保管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调拨、调整、停闭、拆除、出租等工作。
(二)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原则,对固定资产责任到人制度进行考核,将固定资产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考核的奖惩:
(一)财务部将在每年年末对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及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公司或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二)公司或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全公司进行通报;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责任不清、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部门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分析与考核,促进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提高使用效果。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4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依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督促各单位、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公司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股份公司全体员工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岗位安全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法人代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主持召开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批准股份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定、安全投入资金和管理制度文件。
第七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制定并实施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三)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组织制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保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八条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股份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指导股份公司干部选聘工作,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三)指导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敦促、教育全体党员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四)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主持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
(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创新和安全技术创新。
第十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按照股份公司“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开展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安全生产调研、指导、教育、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和统计工作。
(二)审核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开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的修编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科技和职业危害问题的课题研究。
(四)负责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总经理分析经营管理活动的安全生产因素,并为生产安全开展经济分析,按照工作分工,履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组织各级工会开展和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过程检查。
(三)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十七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按照工作分工,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
(一)负责督促、检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总部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总部办公区域消防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工作。
(三)协助安排安全生产会议。
第二十条 党委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党、工、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三)开展党工团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干部推荐、选聘、考核时,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不推荐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人员到领导岗位。
(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三)负责办理总部员工的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产权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费用的支出,并监督使用。
(二)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帐户。
(三)负责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统计管理。
(四)负责安全事故罚款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科技部(环保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开展安全技术创新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工作。
(三)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计划。
第二十四条 投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 组织投资项目的安全可研和安全评估。
(二) 负责敦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安全评估意见开展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督促各公司在投标报价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满足需要。
(二)督促各公司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对于使用不合格分包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展部安全生产职责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将安全生产规划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监督各公司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设备物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开展设备专项安全检查。
(三)采购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物资。
(四)指导各公司对出租、承租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安全生产职责
审计过程中,审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监察(纪检)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
(二)参与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史志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通过公司《年鉴》,负责记载上一年度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四条 海外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海外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海外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国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海外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海外业务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及时报告海外业务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房地产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铁路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铁路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铁路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铁路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铁路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四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管理目标。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
(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各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七)负责组织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活动。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股份公司统一领导下,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扩展到每个项目、每个部位,延伸到每个班组、每位员工。在股份公司系统内,构建责任明确、层次清晰、衔接顺畅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5篇 建设股份公司工程管理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满足社会各界需求,搞好通信工程的施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信工程施工管理是指在通信施工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施工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公司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办理,避免前后工序脱节,影响工程进展。
第二章工程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凡由中国电信、联通、移动、网通、铁通、吉通等总部投资建设管理的新建、扩建、代办、应急及改迁等工程项目,无论规模大小,一律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设立工程指挥部或项目负责人,各分公司设项目小组。
第六条各省公司投资建设的二级干线、农话、市话等工程项目,由分公司直接管理。
第七条所有工程项目须按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签订。分公司直接承揽的工程,在授权范围内的,由分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由法人委托人签订,合同签订后要报公司市场部备案。
第八条所有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全部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立工程指挥部或项目小组进行管理。
第九条分公司工程处下面不设次级常设机构,一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处员工分为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技工和普工四部分。
由一个工程处承建的项目,由处长任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与其他三类人员双向选择组成项目小组,项目经理对工程总负责。
由几个工程处承建的项目,由分公司总经理任命总项目经理,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协调各工程处的工作;工程成本按预算下划到各工程处,各工程处仍成立项目小组,负责本处承担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凡承担工程项目的分公司确因需要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应出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证书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项目规模和内容,严禁无证施工和转包施工。
第三章工程管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分公司拿到设计图纸文件后,必须结合设计文件到现场进行摸底,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要写出摸底报告,组织参加施工图设计会审。
第十二条所有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根据规模大小,都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应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工程施工进度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吃透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加强工程管理和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格把好质量关,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协调和处理工程中的技术、资金、材料及工程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分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有关规定,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如需变动,应征得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认可,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分公司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除项目经理外,每个项目小组还必须设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明显安全及路障标示,措施要齐全,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对于隐蔽工程,应周密组织、严格把关,每一道工序完成后,应经监理方、随工代表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解决,不留隐患;随工验收应做好详细记录,由三方签字,并将记录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每一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尽快提交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并要及时整理竣工文件,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各项目小组每周向分公司工程处报送工程进度情况表,工程处汇总后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将各工程处所报工程进度情况汇总后,向公司市场部、财务部汇报,同时抄分公司市场部和财务部。
第十九条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加强质量监督,应认真对待随工代表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搞好随工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及时返工。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现有或原有设备的安全,因工程造成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随工人员和公司,并负责修补或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各分公司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专人管理工程资料,处理随工、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的问题,并就相关事项及时与公司联系。
第二十二条割接工程,必须按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部门审定的割接方案进行,没有割接方案的工程,严禁施工。
第二十三条工程交工一段时间后,要派专人对用户进行回访,听取用户意见,处理好施工遗留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管理实行质量管理责任制。分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各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各分公司设质检贯标办,各工程项目指定质量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服从监督检查的人员,应责令其停工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明确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处处长、项目经理及质量负责人等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较大的工程应编制质量计划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工中应坚持执行iso9000族质量体系标准,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处于iso9000族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控制之中,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工程技术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必须认真执行部颁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项目小组的技术负责人对工程技术全面负责,对不执行技术管理制度、违反技术规范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三十一条每项工程开工前,要做好技术准备工作,并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关键工序的示范,统一操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项工程,应根据其特点和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分析技术现状,制定保证施工技术的组织措施,对关键工序要制定作业指导书。
第三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及保密等工作。各种工程技术报告、技术资料的收集要准确、及时。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好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工艺操作水平。未经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分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项目小组指定工程安全负责人,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理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十七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而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八条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通信线路工程施工,应符合原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通信线路施工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通信线路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铁塔、地下光缆、地下管道等通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必须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四十一条通信线路工程施工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等事故,上杆操作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线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第四十二条机房施工人员应在指定的区域内施工,不得进入其他机房,更不能动已开通业务的电路。
第四十三条机房施工人员一定要注意用电安全,在要动用高压电的情况下,应事先征得随工人员的许可,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四十四条下班前应清洁施工区域,确保各种接电工具和测试仪表插头断开电源。
第四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四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严格消除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必须动用明火时,应采取妥善的防火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四十八条坚持不定期或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公司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分公司每年定期检查不少于2次,各工程处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所需费用,各分公司应及时给予保证。
第七章初验及竣工资料
第五十条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完成安装测试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初步验收报告。
第五十一条工程初步验收前,应将完整、合格的测试竣工资料和全套竣工图纸一式四份(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执行)送交建设单位审查。其中一份在竣工验收签证后退还给施工单位。
第五十二条接到初步验收通知后,应积极做好初步验收的准备工作。初步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路由重点地段(大的河流、桥梁、护坡等)、电气测试、安装工艺、竣工资料和工程档案等内容。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或不合格的地方,应限期无条件地处理或返工。
第五十三条工程竣工资料和测试数据必须真实、齐全、准确、美观,做到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相一致,安装工程量与图纸相一致,材料消耗与工程量及规定损耗量相一致。
第五十四条工程竣工图一律加盖工程竣工图章并手写签名后方为正式竣工图。
第五十五条竣工技术文件(测试资料、管理资料)的编制应采用计算机标准化管理系统,提交给建设单位的竣工技术文件必须用微机打印(包括封面、文件内容、页码等),但签名必须手写。
第八章工程财务与器材管理
第五十六条工程财务与器材管理,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做到消耗有定额,开支有标准,用款有计划,努力降低工程消耗和成本。
第五十七条工程财务应贯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工程处长期雇佣的人员(合同工),其人员数量、工资标准由分公司财务部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核定;各项目小组临时雇佣的民工,由项目经理提供承包人员名单,报工程处审核后,由财务部复核。以上人员的工资由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五十九条器材供应
(一)公司总包的包工包料工程,由公司指定有资质的器材供应部门筹供或公司统一组织安排。
(二)分公司总包的包工包料工程,在器材采购时,应选择专业厂家并采取招、投标制度,严把器材质量关。要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不合格器材用于工程之中。
(三)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材料,接收时要严格验收,认真清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不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应及时向厂方或供货单位提出更换或退货。不得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中。
第六十条工程建成后,应认真清点工程余料和拆旧料,编制工程材料平衡表及工余料清单,做到账料一致,书面报建设单位,并办理工程材料交接手续。
第九章工程终验及决算
第六十一条工程试运行结束后,应与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共同处理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工程终验后应及
时将竣工及工程决算资料一并送交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工程结算事宜。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订,其解释、修改权归总经理办公会。
第6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个管理办法,针对股份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 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分局(工程处)、施工局(项目部、联营体)以及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 是指各“二级单位” 所属或直管的项目部。
四、《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企业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2006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