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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12 17:42:22 查看人数:30

股份公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股份公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检修作业(包括大修、项修、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日常维修)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作业安全顺利进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名词解释

(一) 大修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生产系统停机并进行全面检修或设备维护,检修时间一般在15天以上。

(二) 项修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生产系统停机并进行局部检修或全面设备维护,检修时间一般在2--15天。

(三) 计划检修指根据生产情况,一个生产系统有计划的停机并进行局部检修或设备维护,检修时间一般在1--2天。

(四) 临时检修指单台设备或设施出现故障后进行的维修。

(五) 日常维修指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或设施的完好日常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

(六) 动火作业指在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并确认为禁火的区域内或需要在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管路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七)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八) 高空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九) 交叉作业指一个区域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影响的作业,如一个区域内存在空间上的交叉作业或不同单位人员的交叉作业,一个区域可能受到相邻区域的送电、水、气(包括氧气、氮气、天然气、蒸汽、压缩空气等)影响的作业。

(十)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指作业过程中存在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吊装作业以及可能出现触电、倒塌、中毒、窒息等危险的作业。

(十一) 检修单位指需要进行检修的设备、设施所属的单位。

(十二) 检修主体单位指在检修作业过程中以其人员为主进行检修作业的单位。

第二条 检修作业组织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 大修、项修安全管理要求

1. 检修单位在大修(项修)前10天制订大修(项修)安全管理方案,经生产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批。批准后,将大修(项修)安全管理方案书面版和电子版报到生产部。如需要动力厂或冶金机械公司完成的项目,检修单位应在开始检修前3天将检修项目清单通知动力厂或冶金机械公司。

2. 大修(项修)安全管理方案的内容包括:

① 大修(项修)安全管理网络,内容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大修(项修)的安全管理制度。

② 大修(项修)项目清单,包括内部检修项目和外协施工项目,项目要齐全,不得遗漏。

③ 危险性分析:根据大修(项修)项目,分析检修环境和检修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害和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

④ 根据大修(项修)危险性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安全措施要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科学、严密,便于执行,并层层把关。

3. 大修(项修)期间,需进行交叉作业的项目,各作业单位必须分别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护,检修单位派专职人员负责各作业单位之间安全作业的协调。

4. 大修(项修)的安全宣传、教育要求:

① 大修(项修)开始前,检修单位应在检修区域悬挂安全宣传横幅、张贴安全管理方案,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点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利用黑板报等载体宣传检修安全知识,鼓励班中采用喇叭广播安全注意事项等方式营造检修安全氛围。

② 大修(项修)开始前,检修单位对参与大修(项修)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检修过程中存在的所有不安全因素、大修(项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各个检修项目的具体安全措施、突发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等。

5. 大修(项修)期间,检修单位每天组织参加检修的人员开班前会,交待检修项目的不安全因素、具体的安全措施、突发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等;下班前,检修单位组织开班后会,总结当日作业过程中与安全作业有关的事项,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出现安全隐患、是否遗留安全隐患等。

6. 检修单位每天下午在规定的收工时间后对检修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夜间无检修作业,并保证检修设备、电源、物品摆放等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夜间作业的,应经过检修单位的厂长批准,并派专人进行监督、管理。

7. 大修(项修)完成,立即恢复、完善大修(项修)过程中移除或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 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日常维修安全管理要求

1. 计划检修前1日,检修单位将检修项目清单的电子版报到生产部,检修项目清单,包括内部检修项目和外协施工项目,项目要齐全,无遗漏。如需要动力厂或冶金机械公司完成的项目,检修单位提前1天通知动力厂或冶金机械公司。

2. 临时检修、日常维修项目,由生产厂安排,如需要动力厂或冶金机械公司完成的项目,检修单位通知动力厂或冶金机械公司;如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检修单位必须通知生产部。

3. 检修完成后,立即恢复、完善检修过程中移除或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检修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 需要外协单位施工的,外协施工单位须提前到生产部签订《外协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与检修单位签订安全告知书,否则不得施工。

第三条 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一) 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必须先办理《检修作业安全责任书》。一个单位完成的检修作业,由进行检修作业的单位办理《检修作业安全责任书》(格式见附录1);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共同完成一项检修作业的,由检修主体单位办理《检修作业安全责任书》(格式见附录2)。《检修作业安全责任书》必须明确一下内容:时间、地点、检修负责人、检修监护人、参加检修人员、检修方案、危险性分析、安全措施等。其中

1. 危险性分析要根据检修项目分析作业环境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和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要全面、具体。

2. 根据检修项目危险性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安全措施要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科学、严密,便于执行,并层层把关。

3. 危险性较大作业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检修主体单位设置检修安全监护人。

(二) 危险性较小的检修作业必须先办理《检修作业安全告知单》。一个单位完成的检修作业,由进行检修作业的单位办理《检修作业安全告知单》(格式见附录3);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共同完成一项检修作业,由检修主体单位办理《检修作业安全告知单》(格式见附录4)。《检修作业安全告知单》必须明确一下内容:时间、地点、检修负责人、检修监护人、参加检修人员、危险性分析、安全措施等。

(三) 检修开始前,检修主体单位对参与检修作业的所有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具体的安全措施、突发异常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

(四) 检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

1. 查工器具,要求完好、无损,且安全性能符合相应要求。

2. 查个人防护用品,要求按工种配备齐全,且能正确使用。

3. 检修作业人员和检修作业地点的工段及相关岗位人员,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应做到设备完好、措施得当、环境状况清楚、信号联系清楚。

4. 确认安全措施无误后方可进行相关作业。

(五) 检修单位每天要对检修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的精神状况、操作行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规程执行及安全监护等情况。动力厂或冶金机械公司在生产厂进行检修作业,生产厂进行属地监督管理。

(六) 各生产厂制定相应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动力厂或冶金机械公司在大修(项修)或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应对本单位参与检修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每天对本单位参与的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七) 检修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并严格监护;中间若有其它原因必须离开的,必须告知其所属的工段长,工段长另外指派新的监护人并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八) 检修作业中存在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必须先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严格执行;检修作业中存在爆破作业的,必须先办理《爆破作业票》并严格执行。

(九) 电气检修按《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十) 检修作业完成后,开车前必须联系到位,做到信号清楚、准确,杜绝误操作引起事故。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生产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9日

第2篇 房地产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总则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管理水平,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工作质量,使会计工作更好的为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主要会计政策:

一、会计制度:本公司执行财政部《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

二、会计期间: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年度终了办理结算。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三、记帐方法:本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四、记帐原则及计价基础: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原则,各项财产物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五、记帐本位币: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六、货币换算:年度内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在业务发生时按照国家外汇市场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决算日,货币性项目年末余额中的外币金额,按照当日国家外汇市场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因年末市场汇价与帐面汇价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计入当年度损益。

七、固定资产及其折旧:本公司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率(原价的10%)确定其分类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使用年限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20年4.5%

运输工具10年9%

电子设备5年18%

其他设备5年18%

八、存货计价:存货以实际取得的成本作为计价基础。存货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九、坏帐准备:本公司坏帐准备按年末债权余额(扣除关联公司往来)的3%提取。

第三条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公司的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四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公司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五条本公司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会计核算的依据,是核对帐务、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凭据。

一、本公司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编制必须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填写清楚,编制及时,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凭证名称;

2、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3、凭证编制日期;

4、经济业务内容;

5、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6、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及相关经手、审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7、凭证附件;

8、凭证编号。

对于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核算手续,编制记帐凭证,据以登记明细帐,并将原始凭证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加以保存;对于业务真实,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备,或计算、文字有错误遗漏的予以退回,并向经办人讲清原因,解释制度要求,同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更正错误;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拒绝接受,不予报销付款;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汇报,加以严肃处理。

二、记帐凭证统一采用财政局监制的通用格式。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凭证名称;

2、凭证填制日期;

3、经济业务摘要;

4、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名称;

5、金额;

6、凭证编号;

7、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和其他附件资料件数;

8、记帐凭证编制、经办、出纳、记帐、复核人员和会计主管的审核及盖章。

记帐凭证的编制必须符合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记录真实、填写清楚、编制及时和连续编号的要求。记帐凭证须经审核后方可入帐,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与附件一致;汇总记帐凭证必须根据记帐凭证编制,其内容要与记帐凭证完全一致;使用会计科目要正确;根据经济业务的计量单位、单价、数量、计算其金额;汇总各项经济业务的金额,要计算每项金额的数字,复核其合计数;经审核发现记帐凭证上有错误时,应查清原因,按规定及时更正。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字或盖章。只有经审核证明合法、合理、计算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据以入帐。

第六条本公司各种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的记载各项经济业务及资金运作的记录帐簿。包括:日记帐、总帐、明细帐及其他备查帐簿。会计帐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帐簿名称。

二、帐簿使用记录。包括帐簿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和印签

三、帐簿记录要求。帐簿记录要清楚整洁,月、季、年度终了进行结帐。各帐簿记录与据以入帐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相互核对,要求帐帐相符;月、季、年度会计报表中的数字必须与会计帐簿核对无误,要求帐表相符;各帐簿记录与资金及实物的实有数额定期核对,要求帐实相符。

四、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会计科目是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本公司按《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设、合并调整。会计科目变更时须填制记帐凭证,通过分录结转。

第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其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本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组成。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该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3篇 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对公司生产经营实行有效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与控制,确保安全标准化方针、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与控制。

职责

总经理为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组织各项安全标准化标准、制度在公司贯彻执行,对公司的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

4  内容

4.1  风险控制策划

4.1.1公司应不间断地开展对公司生产作业和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危害及环境因素识别、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制订风险控制措施,持续改进公司的安全标准化管理绩效。

4.1.2制定方针、目标的要求

4.1.2.1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要求,在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前提下制定。

4.1.2.2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必须表达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理念,服从企业发展战略要求,能够让员工理解和接受。

4.1.2.3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要组织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主要领导、职工代表参加讨论、研究形成参初稿,经企业最高负责人决定。再将方针、目标的初稿下发到基层单位和员工进行讨论,最后经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门会议来决定。

4.1.2.4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由总经理签发,以文件形式逐级下发传达,要求各生产部门必须利用各种形式将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传达到员工。

4.1.2.5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和修订。

4.1.2.6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制定、评审、修订工作由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4.1.3制订完善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危害识别、评价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经总经理批准后印发执行。

4.2  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4.2.1员工培训教育的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4.2.1.1公司总经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标准化教育方可上岗。

4.2.1.2公司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标准化培训教育。

4.2.1.3公司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标准化培训教育、考核。

4.2.1.4承包商在进公司生产区施工前,应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标准化教育。

4.2.1.5员工培训教育的管理要求执行《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4.2.1.6上述教育内容记录在“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和记录”中。

4.2.2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资料的管理

4.2.2.1文件与资料识别

a)各单位、部门在制定安全生产文件时,必须按标准化要求制定符合标准的各种文件。(格式、纸张、文件程序、版面等)

b)对外来文件要进行识别与分析,在转发或修订下发时要进行标准性转换,下传的文件必须符合标准化文件要求。

c)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要以标准资料格式进行装订收藏。

d)对资料的内容进行识别分析,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要修改完善。

4.2.2.2文件与资料的管理规定

a)文件、资料都要按标准格式进行分类、保存、管理。

第4篇 cb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本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独立法人单位(各公司)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一、本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所涉及公司内部相关单位设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本公司内部设立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

二、成立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

1、组成

主任:主管经营副总裁

副主任:市场总部总经理

成员:市场总部、技术管理部、经营财务部、总裁办

办事机构:设在市场总部

2、职责:

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合同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⑵负责对本公司内部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所发生拖欠的有关资金划拨的裁决(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

⑶负责对本公司内部在履行经济合同纠纷时进行仲裁;

⑷负责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⑸负责处理外部经济合同纠纷;

三、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拟定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本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

4、参与本公司特殊合同、涉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5、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向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意见;

6、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7、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负责本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

8、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

9、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四、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2、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3、负责按照本公司标准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5、按时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6、负责本部门合同档案的管理。

五、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

1、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并推广其它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收集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资料,提高经济合同管理水平;

2、了解掌握本部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3、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制度;

4、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和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

第四条合同的审批

一、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特殊合同和涉外合同文本,应在总裁办、经营财务部、技术管理部等部门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查后,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查核定,由主管总裁审批同意,方可签订。

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重点是:

1、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

2、合同条款内容的完备性、合法性;

3、合同应履行的审查手续。

三、总公司财务部门监察、检查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四、'合同评审'是iso9000系列标准中规定的质量体系要素之关于'合同评审程序'在公司质量体系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五条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由本公司法人代表签订,或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公司有关人员代理签订。签订合同应由签约人签字,注名日期,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本公司公章。代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本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二、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后,方可签订合同。

1、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3、我方能否承诺对方的要约;

4、对市场进行预测和调查;

5、合同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三、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签约。

四、合同签定时,应验证对方相关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对方交验的证明文件要妥善保管。

五、合同文件的各项目要认真填写齐全、明确,特殊要求应在备注中注明,字迹要清楚,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六、本公司产品对外销售所签订的合同要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合同管理部门一份复印件、财务部门一份、归档一份)。

七、本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收回一式三份(采购合同管理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归档一份)。

八、合同盖章时需双方同时进行,因特殊情况与对方不能同时盖章时,需在对方盖章后,并查对无误的情况下我方方可盖章。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六条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争取对方的同意和谅解,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若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经济合同的履约率应达到95%以上(合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征得对方同意和谅解)。履约率就是已完成合同的金额与应完成合同金额的比率。

第七条合同文本及用章的规定

一、本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统一使用由工商局监制或批准印制的合同文本,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

二、本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也要签订经济合同。内部合同文本格式要统一、规范,由合同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印制。

三、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发放。使用单位须专人保管,并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对本公司未出台的相应标准合同文本或合同条款,应经市场

总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合同归档

一、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要逐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装订成册。

二、合同签定完毕,合同承办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合同材料(如:合同文本及分合同文件、合同评审记录、审批文件、合同纠纷仲裁结果、合同变更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合同管理员进行统一管理。

三、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要注明'存档'标记,并注明日期,按本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四、建立健全合同台帐。

五、建立合同档案、台帐借阅手续。

六、经济合同文本为长期保存。

第九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一、内部合同发生纠纷承办人无法解决时,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若协调无效,由本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仲裁。

二、对外签订合同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承办人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等材料须经主管副总裁审阅同意。

四、合同纠纷解决后,应将发生纠纷的原因、承担的责任以及今后防范的具体措施写成书面报告存入档案,对于关系重大的,通过各种方式在本公司内公告。

第十条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合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本公司的利益。

第十一条奖励与惩罚

一、本公司对在合同管理中成绩显着和为本公司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一定奖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本公司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第十二条常规合同与特殊合同

一、常规合同系指:同时满足以下内容的合同。

1、本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能满足合同的技术质量要求;

2、正常的供货周期能满足合同的供货期要求;

3、结算方式符合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内或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并且最终产品只由本公司内部一个部门提供。

二、特殊合同:不符合常规合同内容的合同

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场总部负责解释。

第5篇 水业股份公司制度制定程序规则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制定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规范本公司制度制定程序,保证制度质量,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确立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核、审批签发、解释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制定公司制度,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并紧密联系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重在调整公司内外责、权、利关系,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制度的名称,视不同情况可直接称“制度”,也可以称“办法”、“规定”、或“暂行规定”;制度的下位制度可称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公司制度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制度根据内容,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本公司制度体系

第六条 公司章程规范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总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依法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归于公司股东会,解释权和修改方案的制订权归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组织建构、议事决策、生产经营、预算控制、会计审计、行政人劳、安全等整体运作层面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管理职能。由公司董事会议定并作修改解释。公司总经理可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具体规章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单方面的、特定行为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制,修改、解释权归属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九条 公司的具体规章包括: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决策办法

(二)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三)人力开发管理办法

(四)供水生产、供水质量管理办法

(五)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六)公共用水管理办法

(七)供水督查管理办法

(八)公司物料、工具管理办法

(九)自来水进户安装、管网维护、水费计收、服务承诺管理办法

(十)技术革新、创新管理奖励办法

(十一) 安保管理办法

(十二)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十三)人事、文秘信息、档案、车辆、费用、会务、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十四)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十五)其它具体规章

第十条 部门、分(子)公司工作制度规范部门职能和工作流程。由各部门、分(子)公司依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拟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综合部备案监督。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具体规章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章 公司制度的制定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和董事会要求,编制年度基本管理制度制定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拟定基本管理制度,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认为需要制定具体规章的,应当向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说明制定该具体规章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部),责成专人对部门提交的具体规章立项申请进行分析研究,拟定立项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综合部可拟定具体规章立项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列入制定计划的具体规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需要;

(二)这方面的经营管理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并需要公司制定

具体规章的事项。

第十五条 对列入制定计划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人员负有起草责任,应抓紧起草,按任务要求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节起草

第十六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起草。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列入制定计划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专人起草或组织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一线员工和管理层、各部门、分(子)公司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谈话、召开讨论会等多种方式。

第十八条 起草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报送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送审稿,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或起草人将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送审稿报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必要时应当一并报送该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制度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组织、部门、人员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包括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政策资料、上级文件、调研报告和行业先进经验资料等。

第三节审核与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草案经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后,依据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送审稿,由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报送的具体规章送审稿,由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暂停审议或退回起草部门、起草人修改:

(一)制定具体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二)相关部门对送审稿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起草人修改具体规章送审稿应充分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按时限要求完成。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和总经理

办公会议初审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具体规章,就其中直接涉及公司、员工、客户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征求和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及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论证。

第四节审批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议决,并由董事长签发。

公司具体规章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由总经理签发。

签发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应载明其施行日期。

第四章公司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修改补充规定的,由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拟定解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作出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具体规章的修改补充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责成专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拟定修改草案,提交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修改解释。

部门规章的解释,依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本制度的解释、具体规章的解释,与制度、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附则

第6篇 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zz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处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处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所列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的人员,包括: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或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

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知情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7篇 房地产股份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本公司应收款项的管理,积极清收债权,保证资金的及时回流,尽力减少资金占用,使应收款项总成本维持较低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内容。财务部为'应收帐款'的综合管理部门,销售部、行政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作好'应收帐款'的催收及业务跟踪工作。应收款项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与部门的考核业绩挂钩,列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一、应收帐款的管理

应收帐款是公司销售楼宇、出租房屋、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是应收款项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点。

为防止拖欠及减少坏帐损失、销售部必须做好客户的'5c'调查(品质、能力、资本、抵押和条件)调查,并签定严格、规范的销售或租赁合同。《楼宇买卖确认书》应载明下列事项:未经公司批准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公司可没收定金,原订购楼宇公司将另行销售;经公司批准延期付款的,客户将按日交纳0.05%的滞纳金。《房屋租赁合同》则须根据住户及标的物的不同情况收取一定的押金并规定违约的相关罚则。

销售部与客户谈妥楼宇买卖条款并签定统一编号、一式三联的《楼宇买卖确认书》后,即送财务部一份,财务部应将楼宇销售资料作详细记录,以便及时确认应收帐款,并登记入帐和随时跟踪到期资金回收情况。

财务部应密切配合销售部作好催收工作,每周将楼宇销售应收款的回收情况分类汇总,制作明细表提供给销售部,由销售业务人员通知客户及时交款。

销售部根据房屋出租合同及相关情况,列明租户、出租面积、租赁期、租金额等内容,列出明细表交财务部凭以收款记帐,当月财务部根据'应收帐款'明细帐余额,列示当月逾期未交租金的租户清单,并及时通知销售部向租户催收。

发生客户不按合同支付楼款或租金等违约事实,由财务部按照规定没收定金、押金冲抵租金。

二、其他应收款项的管理

1、预付帐款

预付帐款核算支付给设计、施工单位及建材、设备供应商款项的科目。该款项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付款审核程序详细填写《工程付款申请书》,经项目主管工程师、预算工程师、工程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签署、审批后,财务部才能对外办理付款手续。

财务部应对预付帐款科目进行跟踪清理,及时转入'开发成本'等科目核算。对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应编制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并作出文字说明。

2、备用金

该科目核算公司各部门或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所借资金。借款时需填制备用金借款申请书,说明借款原因及还款时间,经部门经理审核确认后交财务部领款,工作完成后及时清还借款,不得挪作他用。财务部应加强备用金的管理,期末列示各部门人员借款情况,交各部门负责人督促报销和还款。

3、关联公司往来

该科目核算集团内部单位关联交易、资金划拨情况。付款时应遵守公司资金划拨管理规定,填制《资金内部调拨申请书》,完成付款审批手续。定期发送往来帐款对帐单,请对方单位核对确认帐项余额,发现差异及时查找原因调整帐务。

4、其他应收款

该科目核算除以上各项内容之外的非主要经营业务引起的零星、小额债权。为防止造成坏帐,由财务部牵头,以业务发生部门为主要责任人,逐笔进行跟踪清理。

三、其他

财务部应对应收款项按期进行核对、分析、检查。编制'帐龄分析表'、'不良债权统计表'、'重点债权清查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催收、清理情况,找出难点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研究新的清理应收款项的有效办法和防范拖欠措施。

财务部应按应收款项的年末余额3%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发生的坏帐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冲销'坏帐准备'科目。

第8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依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督促各单位、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公司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股份公司全体员工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岗位安全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法人代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主持召开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批准股份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定、安全投入资金和管理制度文件。

第七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制定并实施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三)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组织制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保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八条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股份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指导股份公司干部选聘工作,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三)指导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敦促、教育全体党员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四)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主持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

(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创新和安全技术创新。

第十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按照股份公司“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开展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安全生产调研、指导、教育、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和统计工作。

(二)审核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开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的修编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科技和职业危害问题的课题研究。

(四)负责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总经理分析经营管理活动的安全生产因素,并为生产安全开展经济分析,按照工作分工,履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组织各级工会开展和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过程检查。

(三)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十七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按照工作分工,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

(一)负责督促、检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总部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总部办公区域消防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工作。

(三)协助安排安全生产会议。

第二十条 党委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党、工、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三)开展党工团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干部推荐、选聘、考核时,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不推荐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人员到领导岗位。

(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三)负责办理总部员工的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产权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费用的支出,并监督使用。

(二)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帐户。

(三)负责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统计管理。

(四)负责安全事故罚款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科技部(环保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开展安全技术创新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工作。

(三)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计划。

第二十四条 投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 组织投资项目的安全可研和安全评估。

(二) 负责敦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安全评估意见开展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督促各公司在投标报价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满足需要。

(二)督促各公司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对于使用不合格分包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展部安全生产职责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将安全生产规划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监督各公司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设备物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开展设备专项安全检查。

(三)采购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物资。

(四)指导各公司对出租、承租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安全生产职责

审计过程中,审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监察(纪检)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

(二)参与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史志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通过公司《年鉴》,负责记载上一年度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四条 海外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海外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海外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国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海外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海外业务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及时报告海外业务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房地产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铁路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铁路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铁路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铁路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铁路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四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管理目标。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

(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各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七)负责组织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活动。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股份公司统一领导下,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扩展到每个项目、每个部位,延伸到每个班组、每位员工。在股份公司系统内,构建责任明确、层次清晰、衔接顺畅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9篇 zx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

在很多股份制的企业中,对于各方面进行管理都要有成熟的管理制度。其中公司财务制度是重要的一项,以下整理了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五条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

第七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八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条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必须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必要变动,应当将变动情况和原因、变动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四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五条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内入帐。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七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影响决策的重要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并在会计报告中重点说明。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企业的各项流动资产应当分类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信用机构的名称和帐户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还应分别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以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汇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财务费用。

现金的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二条短期投资包括能够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并在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企业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期投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应收及预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费用种类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照规定以应收帐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的,其提取的坏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销坏帐准备。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果收回,应冲销坏帐损失。期末坏帐准备与应收款项帐面余额的比例,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提取比例,应予调整,冲回多提或补提少提的坏帐准备。

坏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二十四条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在建施工工程、产成品等。

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但商业企业购入的商品可以按照买价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施工等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可分配计入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

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或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股东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并被确认的价值入帐。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帐。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入帐。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或者分批实际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者分期摊销等方法进行摊销。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按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相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相应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其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长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向其他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以及购入的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八条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支付或确定的金额记帐。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金额列作应收款;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列作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数半数以上的,长期投资应按权益法记帐,并按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采用权益法记帐时,长期投资帐户要反映出它所拥有的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及其变化。对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要按持股比例计算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增加(或减少),记入长期投资帐户;从接受投资单位分得的股利,则冲减长期投资帐户。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金额单独记帐。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摊销。

资产负债表反映库存股票和债券时,有市价的,应在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

第二十九条长期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收回长期投资大于或小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均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处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第三十条企业拥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劳动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帐,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原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协议价或合理估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的价值记帐;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的,以评估确认的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帐;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记帐;

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提取的折旧,记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

第三十三条企业一般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即已提足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对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发生的损益列作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六条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六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入帐:

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入帐。

第三十九条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受益于企业时,按照规定的无形资产有效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预计受益期限无法确定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期末未摊销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十条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及长期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开办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企业的开办费应单独核算,并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七章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第四十二条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暂收应付款项以及预提费用等。

按照国家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应作为股东权益,单独核算,不作为流动负债处理。

第四十三条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筹措资金按期偿还,如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工福利基金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分别列示。

第四十四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四十五条长期负债应以实际发生额记帐,长期负债的利息以及外币的折合差额,均应与其相关的债务本金一并记入同一帐户。支付的长期负债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项长期负债应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其他长期应付款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八章股东权益

第四十七条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净资产(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资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企业发行股票应于收到现金及其他资产时,登记入帐,并按股票种类及股东单位或姓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核定的资本总额、股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股本等,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如由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和国家资金,并按调整后的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总数和每股票面价值的乘积作为股本入帐,如有差额,应作为超面额发行溢价收入处理。

企业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登记股本帐户,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部分,应记入公积金帐户。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销;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经营期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应按股东实际缴入的出资额入帐,并按各股东进行明细核算。以现金投资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的金额入帐;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协议、合同规定的日期入帐。因采用收购合并方式取得投资所形成的商誉,应按协议的投资额同被并入单位净资产的差额入帐。

第五十条企业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帐,并按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股款或注销股本时,登记入帐。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帐。

企业应将因减资而销除股份、发还股款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以及因减资需更换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帐户的明细帐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股本帐户有关明细帐户及各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第五十一条企业的公积金应单独核算,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其中,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应分别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

企业应按照规定,从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金,自利润分配帐户转入公积金帐户。

接受现金或者实物捐赠,应在收到现金或实物时,作为资本公积金入帐。

企业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应作为资本公积金,按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二条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分派股利。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

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有关利润分配帐户;用于转增资本的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股本帐户;用于分派股利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通过利润分配帐户后,再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九章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三条企业的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五十四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列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股份制企业实行的工资形式,以及企业的工时、产量记录等,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直接计入营业损益;其他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计入成本。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分配计入。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变更,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备案,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六条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提取的坏帐准备等。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银行手续费等。

商业企业进货费用包括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第五十七条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生产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第五十八条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分别进行核算。并按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或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利润表中应分别列项反映。商业企业的上述四项费用,也可以合并核算,在报表上合并为流通费用项目予以反映。

第十章营业收入

第五十九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六十条企业应按下述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自卖方转移给买方,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应按完成合同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应根据尚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按计息时间计算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一条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帐。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期还是以前期间销售的,都应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第六十二条企业各项营业收入,应分别核算,在利润表中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分项反映。同时经营几种主营业务的企业,应将每种基本业务的营业收支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分别列示。

企业本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月帐内,并相应计算结转本月营业收入有关的营业成本、税金、费用。但这些成本、税金、费用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单独反映,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第十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商业企业还包括进货费用),再减去营业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数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非常损失、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等。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四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六十五条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在不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之内),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应交未交的所得税,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第六十六条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核算。

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上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企业实现的利润,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支付优先股股利;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决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应按各普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已分配但尚未交付股东的股利,应当作为应付款,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六十七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在扣除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作为股东权益的加项或减项。

第六十八条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处理错误,包括会计政策重要改变和会计处理重要错误,应在当年有关帐户中作相应调整。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利润分配帐户核算,不作为本年损益处理。

第六十九条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交所得税、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上年利润调整数、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十二章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企业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内容和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企业的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有关附表。

第七十二条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期间还应抄报体改部门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送给各投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还应在股东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备置于公司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告有关报表文件。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第七十三条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应随同企业会计报表一并报送。如果其中某些接受投资企业经营内容独特,单独反映会计报表更为有用的,也可以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附于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之后。

合并报表应在抵消了有关项目之后编制,一般应当抵消下列项目:

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资本;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支付的股利;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相互持有的债券,即一方为债权,一方为债务的,应将这类债券持有数与发行数相互抵消。持有债券企业的利息收入,也应与发行债券企业的利息费用相抵消;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以及应收股利和应付股利等应收、应付款项;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购货、销货业务,应消除由此产生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存货项目中所包含的利润。

如果投资企业未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则合并报表要反映出少数股权。

第七十四条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

1.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3.资金周转情况;

4.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5.主要税费的缴纳情况;

6.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法的变更;

7.资产承诺事项和年度结帐后至报表报出前发生的重要事项;

8.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企业向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由企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署。

第十三章查帐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帐验证,并出具查帐报告。

第七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各投资方于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自行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聘请方自行负担。

第七十七条向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注册会计师查帐,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但聘请的外国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需系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会计公司。

第七十八条企业应向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回答查帐人员提出的询问,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查帐人员应负责保密。

第十四章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第八十条清算组应对企业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企业债权、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股金、清算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分企业剩余财产、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一条企业办理清算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应优先从企业现存的财产中支付。

第八十二条清算费用及清算损益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发生的法定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公告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和利息净支出等。清算损失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以及无法收回的债权等。清算收益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和无法归还的债务等。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后的差额,为清算净损益,在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当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如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为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2.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开始进行清算,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制度第十二章的规定,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清算期间跨年度的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费用及损益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企业提供的清算报告及清算期间的会计报表等,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食品股份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食品股份公司管理大纲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股价稳定。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公司尊重知识分子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收入、住房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十条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11篇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备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并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披露条例”)、《公司信息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备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备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备义务的责任人根据报备程序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备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备义务的责任人为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汇总上报董事会的工作,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备的总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汇总收集及监督部门。公司信息汇总后,需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根据披露条例执行。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报备责任人应将相关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再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由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备

第八条 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报备责任人应在出现本章规定的应上报信息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再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相程序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备关于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信息:

(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二)对外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与银行等金融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等;

(三)对外提供担保;

(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预告、快报及盈利预测的修正;

(六)增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七)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八)发生重大债务或者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发生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的支出情况;

(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该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财务事项;

(十六)公司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的。

第十条 公司营销策划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关于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信息:

(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购买土地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四)受让或转让房地产项目;

(五)与单一客户签订的金额等于或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销售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下信息:

(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形象/品牌的宣传与报导及高管接受采访;

(三)控股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主要办公地址等;

(四)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完整汇总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信息,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相程序予以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交易金额等于或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

(二)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交易金额等于或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

(三)对外投资(包括对外收购、增持股份及增资等)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所涉及的金额占该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影响;

(七)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八)诉讼、仲裁事项;

第十三条 责任人为保证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可将有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并口头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若有必要应及时报送正式文件。

第三章 其他信息报备

第十四条 为做好投资者公共关系工作,对于本章规定的相关信息,信息报备责任人应于每月15日前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营销策划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关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信息:

(一)公司对外发布的地产项目具体进展信息;

(二)公司房地产品牌规划及宣传推广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关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信息:

(一)产品销售情况;

(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三)房地产项目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关于公司以下信息:

(一)公司组织架构;

(二)公司员工专业构成及教育程度构成情况;

(三)公司高管履历、薪酬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九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应报备的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及时向该事项的责任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责任人应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详细资料。

第二十条 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在重大信息报送过程中获悉公司重大消息的个人,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在公司作出信息披露之前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于是否涉及重大信息报备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就其报备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对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生应报备信息未及时报备或报备信息在准确性、完整性方面存在欠缺的,公司将根据报备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给予该失职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制度规定各职能部门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时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或备案的,不影响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条例》、《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4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公司其他内部信息传递制度规定的内容如与本制度的规定相抵触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第12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办公例会管理制度

分公司办公例会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及文件适用范围

1.1本文规定了分公司办公例会管理办法,旨在督促分公司对其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进行定期检查跟踪,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加强分公司内部各部门工作的

沟通,规范分公司管理。

1.2本制度适用于中企动力各地分公司的办公例会管理。

2管理与组织

2.1总部企业规划管理部制订本制度并负责修订解释。

2.2高级行政总监负责对所辖行政大区内各分公司例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3分公司行政总监负责本公司办公例会的召集主持和管理工作。

2.4分公司行政部负责办公例会的具体组织、会议记录、会后任务跟踪检查等工作。

3管理内容

3.1会议目的:检查、掌握分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加强分公司内部各

部门工作的沟通,规范分公司管理。

3.2会议周期和时间:每周例会,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召开,会议时间应控制在3小时

之内(各分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会议时间)。

3.3会议地点:分公司所在地会议室。

3.4责任部门:分公司行政部。

3.5会议召集及主持人:分公司行政总监(助理行政总监)

3.6参会人员:高级行政总监(如有)、高级商务总监(如有)、行政总监(助理行政

总监)、商务总监(助理商务总监)、各部门经理级员工、行政总监(助理行政总

监)认为有必要参加例会的其他员工。

3.7会议议程

3.7.1上周例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进总结;

3.7.2各部门通报上周工作总结、下周工作计划;

3.7.3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研讨,制定解决方案;

3.7.4传达、解释总部的最新政策、文件和要求;

3.7.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事项。

3.8会议程序:

3.8.1分公司行政部负责会议通知、会议室安排、所需文字材料、仪器设备等的准

备工作。上述工作应在会议召开前10分钟就绪。

3.8.2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时间,应尽量提前两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如有特

殊原因临时不能与会者,应提前通知主持人,并安排部门员工参会。

3.8.3行政部需负责做会议内容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标明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及缺席人员的情况及会议议题,简明扼要反映

会议内容`,并准确真实地反映与会人员的意图,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整理

完毕电邮发送参会人员,抄送行政大区高级行政总监、片区高级商务总监和

总部企业规划管理部。

3.8.4会议内容的跟踪落实:与会人员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

严格按照会议决定的内容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向行政总监、商务总监和有关

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9会议纪律

3.9.1与会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会议主题,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发表意见的真实

性、可行性负责。并且要注意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3.9.2会议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调至振动状态,中途不得随意

离场。

3.9.3办公例会上讨论的问题属于公司机密,参会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保

守公司机密。

3.10处罚规定:

3.10.1无故缺席人员罚款3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无故迟到人员每迟到1分钟罚

站5分钟,以此类推。

3.10.2违反3.9.3规定的人员将视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降级降薪、留职查看

直至开除。必要时,对于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诉诸法律解决。

3.10.3本条涉及的罚款将作为员工活动经费由分公司行政部统一保管,行政总监

(助理行政总监)批准后使用。

3.11工作周报管理

办公例会要求各部门采用工作周报的方式,向全体与会人员通报本部门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周报具体要求如下:

3.11.1提交周报的时间:每周五下班前交分公司行政总监工作邮箱。

3.11.2周报内容要求:

3.11.2.1工作周报包括本周工作总结与下周工作计划(请按附件模版要求填

写)

3.11.2.2周工作总结要求

3.11.2.2.1对照周计划目标,逐条总结完成情况及主要工作,总结中应说

明工作重点、达到的效果以及工作经验和教训。

3.11.2.2.2对存在的问题要作出简要说明及分析,分析对目标实现产生重

要影响的问题及导致该问题的关键因素。

3.11.2.2.3对未尽工作和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解决方案。

3.11.2.3下周工作计划

3.11.2.3.1要逐条列出下周部门各项工作计划,各项工作要有量化的目标,

对不可量化的目标要尽可能细化。

3.11.2.3.2要指明各项工作预计的结束时间、本周的工作目标、是否需要

上级或其它部门的配合等内容。

3.11.3工作周报的考核

3.11.3.1无正常理由,未按时提交工作周报的,予以通报批评(扣除部门负责

人当月绩效工资的50%。

3.11.3.2由于特殊原因(出差、休假、重要事宜处理等)未按时提交工作周报

者,应及时向行政总监(助理行政总监)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在

事由结束后二日内补交工作周报。

3.11.3.3上述考核由行政总监(助理行政总监)负责。

4附件

4.1《分公司周工作会议记录》

4.2《分公司各部门周工作汇报表》

股份公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为了规范检修作业(包括大修、项修、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日常维修)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作业安全顺利进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名词解释(一) 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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