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y烟草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形成“进得来,出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理用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全市烟草系统在册在岗员工管理。
2 员工进入(包括招聘、安置、调动、借用的进入)
2.1 招聘
2.1.1 全市烟草系统新进员工的招聘实行聘用制。招聘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由市局(公司)统筹安排。具体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2.1.2 招聘条件:各岗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年龄、学历等招聘条件,依据岗位设置的专业要求及岗位说明书任职资格确定。
2.1.3 招聘方式:分为公开招聘和推荐招聘两种。
2.1.3 .1 企业因用工需要招聘人员时,实行公开招聘。可通过招聘公告等方式,也可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或到学校招聘。少量或补缺招聘时,可采用推荐招聘形式。
2.1.4 招聘程序
2.1.4 .1 公告:按各岗位能力要求和招聘条件通过本地报刊、电视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推荐招聘方式的,经企业领导批准,即可进入资格审查程序。
2.1.4 .2 资格审查:招聘员工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书面申请、个人简历、身份证、户籍证明、婚育证明、毕业证、资格证及招聘条件要求所需的相关证件内容。审查工作由人事劳资处具体负责。
2.1.4 .3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1.4 .3.1 文化考试:应聘人员必须参加市局(公司)组织的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内容由人事劳资处协同相关部门设定,并确保考前的保密工作。人事劳资处负责考试过程的监督管理,并组织相关人员批阅试卷、结果统计。
2.1.4 .3.2面试:文化考试合格人员,由人事劳资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可根据不同的岗位需求确定并制作相应的面试评分标准。
2.1.4 .3.3 对专业技术知识及技能有特殊需求的岗位。如:驾驶员、电工等,要组织专门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测试。
2.1.4 .4 审查:拟聘用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对本人守法情况及婚育状况的证明材料。有从业经历的,必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原单位对本人的工作评价。无法确认从业经历的,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提供学校出具的推荐和鉴定等材料。
2.1.4 .5 体检:通过笔试、面试和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组织体检(特殊情况可委托县局负责),体检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2.1.5 录用:
2.1.5 .1 通过考试、审查、体检的合格人员,由人事劳资处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按时前来报到,办理招聘审批等相关手续。
2.1.5 .2 人事劳资处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
2.1.5 .3 人事劳资处根据用工部门的岗位需求,统一对录用人员进行分配,报市局(公司)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用工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2.2 安置、调动、借用
因上级改革性安置或因工作需要正式调入、借用员工,按照上级安置文件及调动审批手续或借用手续,经档案审查后直接进入 2.1.4 .5的体检程序。
3 合同管理
3.1 签订合同
3.1.1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凡员工与本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律不得使用。
3.1.2 订立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明确约定:
3.1.2 .1 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3.1.2 .2 试用期。新聘员工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至一年(不含)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一年(含)以上至三年(不含)的为二个月,三年(含)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为六个月。续签劳动合同的不约定试用期。
3.1.2 .3 保密条款。涉及到商业机密及知识产权的岗位需签订保密条款。
3.1.2 .4 涉及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违约责任及赔偿的具体办法和数额。
3.1.2 .5 薪酬待遇。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3.1.2 .6 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纪律(行业、企业)
3.2 试用期(见习期)的管理
3.2.1 试用期(见习期)满,用工部门要对拟聘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填写考核表),并将考核鉴定结果在试用期(见习期)满前5日内报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人事劳资处依据用工部门考核情况,做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或按期转为正式聘用的决定。
3.2.2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仍不适应或胜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 档案管理
4.1 全市烟草系统员工档案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
4.2 所有员工档案,按“一人一档”的要求,按标准建立档案。
4.3 档案保存期限。员工档案保留至员工离开企业两年,两年后企业不再留存。
5 教育培训
5.1 企业对录用员工实行三级教育培训。由市局(公司)统一组织新进员工进行包括入职心态、企业劳动纪律、安全制度、薪酬分配、绩效考评等规章制度的岗前培训后,再由各用工部门进行部门培训,最后进行岗位培训。三级教育培训完成后员工方可上岗。
5.2 员工享有同等培训和接受教育的权力。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管理实务、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具体培训流程及管理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6 岗位管理
6.1 定编及岗位设定
6.1.1 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全市人力资源规划,拟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党组批准实施。
6.1.2 人事劳资处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6.1.3 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权限、责任大小及任职条件等。
6.2 干部管理
6.2.1 干部管理权限
全地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干部由市局(公司)聘任;正处级(行业副处级)干部由市局(公司)党组推荐、省局聘任;各县级局(分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区(特业)分局(营销部)的中队长由所在单位提出拟聘意见,报市局(公司)批准后聘任。各岗位的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所属单位(部门)采取选聘或竟聘方式确定。
6.2.2 干部聘任程序,按照《吉林省烟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执行。
6.3 岗位考核。员工一经聘用,即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及各部门相关的考评管理办法对相关岗位、岗级考核。
6.4 岗位变动
6.4.1 员工可以自主择岗。
6.4.2 员工要求岗位变动,应向原岗位主管部门递交申请。部门内相同岗级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劳资处审批;不同岗级或跨部门的岗位变动,由调入和调出双方部门协商一致后,填写《员工工作调整及岗位变动审批表》,报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领导批准后,方可变动。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时,相同岗级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劳资处审批,不同岗级或跨部门的变动,需报市局(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也可实行竞争上岗,方案报市局(公司)审批后实施。
6.4.3 不同岗级或部门间人员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存档备查。
6.4.4 员工岗位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清资料、企业财产、物品等,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负责。
6.5 员工职业发展
6.5.1 企业为员工建立正常升降机制,规划职业发展通道,在薪酬分配和绩效考评中设置升降通道:
6.5.1 .1 各岗位员工升降通道按《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执行。
6.6 待岗
6.6.1 员工因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分配的或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用的,进入待岗培训。待岗培训待遇按《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6.7 内部退养、退休
6.7.1 内退条件及程序。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公司)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退员工工资待遇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公司)批准,也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工资待遇由薪酬委员会研究具体薪酬标准。
6.7.2 内退期间照常发放医药费及享受住院按有关比例报销待遇,需缴纳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
6.7.3 内退期间不再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再保留。
6.7.4 员工内退期间享受国家政策性调资。
6.7.5 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需与市局(公司)签订内退协议。
6.7.6 已经内退要求返岗工作的员工,采取竞争上岗办法,企业根据机构、岗位编制设置情况,提供空缺岗位、上岗能力及上岗条件要求,由申请人选择。申请返岗内退人员将不再享受内退薪酬收入分配标准。竞聘上岗人员将按所竞聘岗位执行岗位类别、等级薪酬分配标准,未能竞聘上岗人员,按待岗培训(培训时间3个月)薪酬待遇标准,发给岗位工资。培训期满,经本人申请,企业再提供上岗岗位竞聘,竞聘上岗后,按所竞聘岗位执行岗位类别、等级薪酬分配标准。还未能竞聘上岗人员,按待岗处理,薪酬待遇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
6.7.7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6.7.8 员工退休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 离岗
7.1 企业或员工因各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7.2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办清交接手续,交清资料、企业财产、物品等,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企业季度绩效考评结束后,持交接手续清单分别到人事劳资处和财务管理处办理工资清算和个人欠款等有关手续,所有离岗人员统一到市局(公司)办理手续。
7.3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
7.3.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3.2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7.3.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7.3.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3.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3.6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3.7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3.8 对一年内两次违反9.12.3所规定项的或一年内违反9.12所规定项累计达到四次的。
8 福利
8.1 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8.2 保险
8.2.1 企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8.2.2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是为了减少企业风险,本着“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赔付款项归企业。
8.2.3 保险赔付。经专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非工伤的,按8.3所规定执行。
8.3 医疗费
8.3.1 员工医药费补贴:
8.3.1 .1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医药费补贴标准:工龄1―10年(含10年)每月补贴220元;工龄 1l ―20年(含20年)每月补贴240元;工龄21-30年(含30年)每月补贴260元;工龄31年以上(含31年)每月补贴280元;退休人员每月补贴300元。
8.3.1 .2 医药费补贴发放方式:医药费补贴每半年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员工享受额度凭医疗(药)费票据报销。
8.3.2 固定期限合同员工(除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给予办理统筹医疗保险,不再享受医药费补贴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8.3.3 住院医疗费用
8.3.3 .1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报销住院医疗费程序: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凭指定医院开出的入院通知书到人事部门登记,然后到财务部门填具借款单据,并经本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经领导签字领取支票;办理出院后,持医院开具的发票由人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经领导审批,方可报销住院医疗费。对挂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8.3.3 .2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8.3.3 .2.1 连续工龄在1―5年(含5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60%报销。
8.3.3 .2.2 连续工龄在6―10年(含1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65%报销。
8.3.3 .2.3 连续工龄在11―20年(含2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70%报销。
8.3.3 .2.4 连续工龄在21―30年(不含3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75%报销。
8.3.3 .2.5 连续工龄在30年(含30年)以上,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85%报销。
8.3.3 .3 退休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报销。
8.3.3 .4 离休干部住院费用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100%报销。
8.3.4 县级局(分公司)已参加医疗统筹保险的员工,不再享受医药费补贴和住院医疗费报销的待遇。
8.3.5 实行协议工资制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医药费补贴和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
8.3.6 员工医药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和财务管理处共同负责,人事劳资处负责医药费的发放、扣除等事宜,财务管理处负责住院费用的审核、报销、具体核算等事宜。
9 劳动纪律和休假管理
9.1 作息时间。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8:30上班,16:30下班,专卖管理、业务经营、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
9.2 迟到、早退、旷工。无故不上班或工作时间抽检时找不到人即视为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9.3 公假。员工加班串休、因公外出等属于公假不在岗的,由部门负责人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
9.4 事假。员工因事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人签字后,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对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按程序及时补报请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实行现代化办公以后,请假手续可在网上办理。
9.4.1 事假批准权限。员工因事请假,3天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7天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7天的由市局(公司)局长、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市局(公司)局长、经理批准。
9.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算事假:(1)参加学生家长会的;(2)女员工孕期进行产前检查的;(3)按规定女员工给婴儿哺乳的;(4)经组织批准参加在职学习的。
9.5 病假。员工因病不能上班,2天以内的向部门领导请假,由部门书面报人事劳资处备案。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诊断书。
9.6 工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7 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员工休探亲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9.7.1 探亲假待遇。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探亲假的,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15天。探亲假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在内。在探亲往返途中,如遇意外事件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其超假日可按探亲假计算。员工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可在财务部门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原则上一律乘火车,汽车),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经领导同意后,可在财务部门报销。
9.8 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配偶在本市者给予三天假期,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在对方所在地结婚的给予路程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员工婚假增加12天。婚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批准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路费自理。
9.9 产假。已婚女员工产假为90天,晚育女员工(年满23周岁零9个月及以上者)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0天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产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9.10 丧假。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给丧假3天。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外给予路程假。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在父母去世时,没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在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待遇处理,假期合并计算。员工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婶叔伯和不在一起生活的配偶父母等非直系亲属可给丧假2天。丧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批准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料理丧事期间路费自理。
9.11 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12 员工假期薪酬管理
9.12.1 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奖励假和工伤期间,全额享受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标准。
9.12.2 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间,享受全额岗位工资、50%绩效工资。
9.12.3 员工病假15天以上6个月内,岗位工资依据下列比例计发:工龄在5年以下,按6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按80%计发;满15年不满25年,按90%计发;满25年以上,按95%计发.绩效工资按50%享受(员工病假15天以内按事假待遇执行)。
9.12.4 员工病假6个月以上,岗位工资依据下列比例计发:工龄不满5年,按3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按3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按40%计发;满15年不满25年,按45%计发;满25年以上,按50%计发。绩效工资按30%享受。
员工病假必须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检查)证明
9.12.5 员工事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20.92天×事假天数办法扣除。
9.12.6 员工连续旷工15天之内,按本人事假3倍扣除;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企业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9.13 员工反映情况、提出投诉或请求,需按程序逐级反映。有*要求的,必须事先与所在单位领导和市局(公司)负责信访的部门沟通;所反映的问题得到信访部门明确答复后仍未满意,要求继续*者,必须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 43l 号)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党员参与集体*不但有损于党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党员不能参加集体*、闹事活动,这是党的纪律,必须自觉遵守。”对员工违反上述规定参加集体*的,要给予其本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
员工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阻挠改革,暗中串联,散布谣言,鼓动群众闹事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予以严肃处理。
员工向本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机关*的,不得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人数和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阻塞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待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鼓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员工有以上行为,给予本人月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经济处罚;是离退休员工的,给予行业生活补贴百分之二十的经济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取消行业生活补贴。
9.14 根据日常工作行为规范的要求,违纪行为按轻重程度划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
9.14.1 轻微违纪
9.14.1 .1 不使用文明用语或违反员工礼仪修养造成影响的;
9.14.1 .2 使用文明忌语引发投诉的;
9.14.1 .3 办公场所物品摆放不整齐,乱扔文件,纸张,废弃物的;
9.14.1 .4 在办公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放杂物,践踏花草的;
9.14.1 .5 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挂胸牌的;
9.14.1 .6 工作时间闲聊,大声喧哗,打闹,影响别人工作的;
9.14.1 .7 工作时间收听音乐,播放广播和阅览与工作无关书刊的;
9.14.1 .8 占用办公电话聊天和私自拔打长途电话、信息台电话等;
9.14.1 .9 下班后离开办公室忘记关闭电灯、电脑、锁好门窗的;
9.14.1 .10 在不准吸烟的场所吸烟的;
9.14.1 .11 违反会场纪律,交头接耳,手机不关接听电话的;
9.14.1 .12 其他后果较轻的违纪行为。
9.14.2 一般违纪
9.14.2 .1 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9.14.2 .2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办私事的;
9.14.2 .3 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违规上网或网上聊天的;
9.14.2 .4 对督查考评人员设置障碍,通风报信,袒护或替违规人员作伪证,逃避责任的;
9.14.2 .5 安保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未经批准的车辆或人员进入办公区的;
9.14.2 .6 非办公时间遇到临时突发事件或重要工作,与之相关的员工不能及时到岗处理,借故推诿的;
9.14.2 .7 工作时间找不到人或享受话费补贴人员因不开机耽误工作的;
9.14.2 .8 违反其它纪律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
9.14.3 严重违纪
9.14.3 .1 参与赌博,接受色情的服务的;
9.14.3 .2 公车私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交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9.14.3 .3 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班失态,造成不良影响的;
9.14.3 .4 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炒股票的;
9.14.3 .5 违章违纪受治安拘留、治安罚款处罚的;
9.14.3 .6 不服从领导,当众顶撞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9.14.3 .7 拉帮结伙不团结造成影响的;
9.14.3 .8 工作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造成明显后果的;
9.14.3 .9 违规使用外来盘,玩电脑游戏,上国际互联网而引发病毒感染,造成数据丢失的;
9.14.3 .10 吃、拿、卡、要、刁难商户或基层单位,损害局(公司)形象的;
9.14.3 .1l 利用工作方便,为个人谋利益的;
9.14.3 .12 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影响的;
9.14.3 .13 违反行业纪律受到处分的;
9.14.3 .14 其它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
10 附则
10.1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0.2 本办法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与督察考评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
10.3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实施。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行政工作
⒈不准用公款装修住房,不准违反规定购房和建私房。
⒉不准超标准招待来客,应本着小额、从简、合理的原则到定点饭店用餐。招待标准:一般办事员为20元/人,科(厂)级为40元/人,处及处以上为60元/人。需提高接待标准,应由分管领导批准,严禁铺张浪费。
⒊不准公款私请。
⒋不准到基层供销社和下属等单位乱采乱购物品。
⒌不准让亲戚、朋友承包本单位基建工程,严格执行审计,验收制度。
⒍不准私分和滥发钱物。
⒎不准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不办、不查,并要实行 专人登记、领导批办,承办结果公布的工作制度。
⒏不准用公车学驾驶和公车私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干部、人事工作
⒈不准以其它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⒉不准以私人感情处理人事关系,人事安排由党组研究决定。
⒊不准末经考察和上级批准调进干部。
⒋不准不经组织批准将配偶或直系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工作。
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⒍不准在选举中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
⒎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⒏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⒐不准拒不服从上级组织派进和调出干部的决定。
三、专卖管理
⒈不准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规查处案件和造假证件。
⒉不准坐支、截留、挪用,擅自处理罚没款,罚没款由财务部门专立账户,专卖管理费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⒊不准违反规定将罚没烟、收购烟擅自处理。
⒋不准接受办证(案)单位和个人的钱、物和请吃。
⒌不准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泄露案情。
⒍不准越权审批案件,上报案件需经审批小组讨论决定。
⒎不准一人办理举报奖,协查奖手续。
四、业务工作
⒈不准以烟谋私,以权谋私,以岗谋私。
⒉不准在自己家里洽谈业务、签订协议或合同。
⒊不准批供卷烟多人签字,实行一人审批,统一价格。
⒋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卷烟价格。
⒌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无法谢绝的要如实上交,所收钱物由办公室入帐管理。
⒍不准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⒎不准搞账外利润,卷烟购进和销售做到如实入账,经营利润如实反映。
⒏不准为系统外单位、个人违章购进卷烟提供任何条件,包括出借账户、合同、准运证、介绍信、工作证、资金等。
⒐不准个人侵占和挪用单位在业务往来中的回扣费、好处费和贵重礼品。
⒑不准在“三产”企业中的兼职干部领取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报酬。
⒒不准“三产”企业违反规定到外省经营卷烟批发业务。
⒓不准动用“三产”资金为烟草公司办事情。
五、财务工作
⒈不准违反财经纪律;
⒉不准做帐外帐;
⒊不准拖欠税款,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上交;
⒋不准报销超越审批权限的单据;
⒌不准违反上级规定报销通讯费用;
⒍不准挪用公款或末经批准借款;
⒎不准干部、职工拖欠公款,出差借款返回后三天内结清;
⒏不准报销因工作失职被审查机关的罚息、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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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烟草公司管理制度一
烟草公司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的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烟草工业企业设备管理,保证国有设备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中所列设备的管 理。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以下简称“国家局管设备”),是保证本行业科研生产正常进行的关键、贵重设备,其范围和具体机型详见《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
第四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按烟草行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台帐,国家局管设备和其它设备应分帐页入帐,国家局管理设备帐页上须标明是国家局管设备。
第六条 国家局管设备一律要加装《国家局管设备》标牌。
第七条 企业的设备统计报表和省级烟草公司(集团公司)的设备统计汇总表,国家局管设备和其它设备须分表填报。
第八条 企业购置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均须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企业购置(自制)通用设备,属《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范围的,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改造或大修理,均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填写国家局管设备大修理(改造)申报表(附件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属国家局管设备,无论是购置(自制)的新机,还是大修理(改造)设备,企业应严格按其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及时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生产,尽早发挥其投资效益;
设备的交验手续要齐备,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交验使用条件记录,交验运行记录、交验凭证等要统一归档。
其中,新机投产后3个月内,企业须填写国家局管设备申报表(附件三),连同交验使用条件记录,交验运行记录,交验凭证(或复印件)一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经改造或大修理的设备交验投产后1个月内,企业须将设备交验使用条件记录、交验运行记录和交验凭证(或复印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工人或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要保证国家局管设备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不得将设备超负荷、降标准运行;
要定期检测设备精度,定期按技术标准检修并更换已磨损失效的零配件和润滑油(脂),确保其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国家局管设备的一般性检修计划需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项修计划需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批准,计划执行情况和零配件更换情况要记录归档。
第十四条 国家局管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应立即报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立即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
有关设备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设备事故处理等要求,仍按《烟草工业企业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局管设备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闲置不用,使用部门要确保其完好状况,通过设备主管部门办理封存手续。
并由设备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出租、抵押、转让(调拨),由企业提出报告,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报废,企业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并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审核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局管设备的设备管理、烟草专用机械的专卖管理等,按《烟草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实施。
第4篇 烟草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形成“进得来,出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理用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全市烟草系统在册在岗员工管理。2 员工进入(包括招聘、安置、调动、借用的进入)
2.1 招聘
2.1.1 全市烟草系统新进员工的招聘实行聘用制。招聘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为依据,由市局(公司)统筹安排。具体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2.1.2 招聘条件:各岗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年龄、学历等招聘条件,依据岗位设置的专业要求及岗位说明书任职资格确定。
2.1.3 招聘方式:分为公开招聘和推荐招聘两种。
2.1.3 .1 企业因用工需要招聘人员时,实行公开招聘。可通过招聘公告等方式,也可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或到学校招聘。少量或补缺招聘时,可采用推荐招聘形式。
2.1.4 招聘程序
2.1.4 .1 公告:按各岗位能力要求和招聘条件通过本地报刊、电视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推荐招聘方式的,经企业领导批准,即可进入资格审查程序。
2.1.4 .2 资格审查:招聘员工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书面申请、个人简历、身份证、户籍证明、婚育证明、毕业证、资格证及招聘条件要求所需的相关证件内容。审查工作由人事劳资处具体负责。
2.1.4 .3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1.4 .
3.1 文化考试:应聘人员必须参加市局(公司)组织的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内容由人事劳资处协同相关部门设定,并确保考前的保密工作。人事劳资处负责考试过程的监督管理,并组织相关人员批阅试卷、结果统计。
2.1.4 .
3.2 面试:文化考试合格人员,由人事劳资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可根据不同的岗位需求确定并制作相应的面试评分标准。
2.1.4 .
3.3 对专业技术知识及技能有特殊需求的岗位。如:驾驶员、电工等,要组织专门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测试。
2.1.4 .4 审查:拟聘用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对本人守法情况及婚育状况的证明材料。有从业经历的,必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原单位对本人的工作评价。无法确认从业经历的,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提供学校出具的推荐和鉴定等材料。
2.1.4 .5 体检:通过笔试、面试和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组织体检(特殊情况可委托县局负责),体检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2.1.5 录用:
2.1.5 .1 通过考试、审查、体检的合格人员,由人事劳资处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按时前来报到,办理招聘审批等相关手续。
2.1.5 .2 人事劳资处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
2.1.5 .3 人事劳资处根据用工部门的岗位需求,统一对录用人员进行分配,报市局(公司)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用工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2.2 安置、调动、借用因上级改革性安置或因工作需要正式调入、借用员工,按照上级安置文件及调动审批手续或借用手续,经档案审查后直接进入
2.1.4 .5的体检程序。3 合同管理
3.1 签订合同
3.1.1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凡员工与本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律不得使用。
3.1.2 订立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规定,双方明确约定:
3.1.2 .1 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3.1.2 .2 试用期。新聘员工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至一年(不含)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一年(含)以上至三年(不含)的为内报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人事劳资处依据用工部门考核情况,做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或按期转为正式聘用的决定。
3.2.2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仍不适应或胜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4 档案管理
4.1 全市烟草系统员工档案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
4.2 所有员工档案,按“一人一档”的要求,按标准建立档案。
4.3 档案保存期限。员工档案保留至员工离开企业两年,两年后企业不再留存。5 教育培训
5.1 企业对录用员工实行三级教育培训。由市局(公司)统一组织新进员工进行包括入职心态、企业劳动纪律、安全制度、薪酬分配、绩效考评等规章制度的岗前培训后,再由各用工部门进行部门培训,最后进行岗位培训。三级教育培训完成后员工方可上岗。
5.2 员工享有同等培训和接受教育的权力。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管理实务、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具体培训流程及管理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培训管理制度》执行。6 岗位管理
6.1 定编及岗位设定
6.1.1 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全市人力资源规划,拟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党组批准实施。
6.1.2 人事劳资处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6.1.3 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权限、责任大小及任职条件等。
6.2 干部管理
6.2.1 干部管理权限全地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干部由市局(公司)聘任;正处级(行业副处级)干部由市局(公司)党组推荐、省局聘任;各县级局(分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区(特业)分局(营销部)的中队长由所在单位提出拟聘意见,报市局(公司)批准后聘任。各岗位的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所属单位(部门)采取选聘或竟聘方式确定。
6.2.2 干部聘任程序,按照《吉林省烟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执行。
6.3 岗位考核。员工一经聘用,即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及各部门相关的考评管理办法对相关岗位、岗级考核。
6.4 岗位变动
6.4.1 员工可以自主择岗。
6.4.2 员工要求岗位变动,应向原岗位主管部门递交申请。部门内相同岗级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劳资处审批;不同岗级或跨部门的岗位变动,由调入和调出双方部门协商一致后,填写《员工工作调整及岗位变动审批表》,报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领导批准后,方可变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时,相同岗级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劳资处审批,不同岗级或跨部门的变动,需报市局(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也可实行竞争上岗,方案报市局(公司)审批后实施。
6.4.3 不同岗级或部门间人员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存档备查。
6.4.4 员工岗位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清资料、企业财产、物品等,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负责。
6.5 员工职业发展
6.5.1 企业为员工建立正常升降机制,规划职业发展通道,在薪酬分配和绩效考评中设置升降通道:
6.5.1 .1 各岗位员工升降通道按《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执行。
6.6 待岗
6.6.1 员工因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分配的或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用的,进入待岗培训。待岗培训待遇按《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6.7 内部退养、退休
6.7 .1 内退条件及程序。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公司)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退员工工资待遇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公司)批准,也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工资待遇由薪酬委员会研究具体薪酬标准。
6.7 .2 内退期间照常发放医药费及享受住院按有关比例报销待遇,需缴纳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
6.7 .3 内退期间不再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再保留。
6.7 .4 员工内退期间享受国家政策性调资。
6.7 .5 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需与市局(公司)签订内退协议。
6.7 .6 已经内退要求返岗工作的员工,采取竞争上岗办法,企业根据机构、岗位编制设置情况,提供空缺岗位、上岗能力及上岗条件要求,由申请人选择。申请返岗内退人员将不再享受内退薪酬收入分配标准。竞聘上岗人员将按所竞聘岗位执行岗位类别、等级薪酬分配标准,未能竞聘上岗人员,按待岗培训(培训时间3个月)薪酬待遇标准,发给岗位工资。培训期满,经本人申请,企业再提供上岗岗位竞聘,竞聘上岗后,按所竞聘岗位执行岗位类别、等级薪酬分配标准。还未能竞聘上岗人员,按待岗处理,薪酬待遇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
6.7 .7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6.7 .8 员工退休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7 离岗
7.1 企业或员工因各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7.2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办清交接手续,交清资料、企业财产、物品等,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企业季度绩效考评结束后,持交接手续清单分别到人事劳资处和财务管理处办理工资清算和个人欠款等有关手续,所有离岗人员统一到市局(公司)办理手续。
7.3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
7.3.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3.2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7.3.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7.3.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3.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3.6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3.7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3.8 对一年内两次违反
9.1
2.3 所规定项的或一年内违反
9.1 2所规定项累计达到四次的。8 福利
8.1 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8.2 保险
8.2.1 企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8.2.2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是为了减少企业风险,本着“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赔付款项归企业。
8.2.3 保险赔付。经专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非工伤的,按
8.3 所规定执行。
8.3 医疗费
8.3.1 员工医药费补贴:
8.3.1 .1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医药费补贴标准:工龄1―10年(含10年)每月补贴220元;工龄 1l ―20年(含20年)每月补贴240元;工龄21-30年(含30年)每月补贴260元;工龄31年以上(含31年)每月补贴280元;退休人员每月补贴300元。
8.3.1 .2 医药费补贴发放方式:医药费补贴每半年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员工享受额度凭医疗(药)费票据报销。
8.3.2 固定期限合同员工(除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给予办理统筹医疗保险,不再享受医药费补贴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8.3.3 住院医疗费用
8.3.3 .1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报销住院医疗费程序: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凭指定医院开出的入院通知书到人事部门登记,然后到财务部门填具借款单据,并经本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经领导签字领取支票;办理出院后,持医院开具的发票由人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经领导审批,方可报销住院医疗费。对挂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8.3.3 .2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8.3.3 .
2.1 连续工龄在1―5年(含5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60%报销。
8.3.3 .
2.2 连续工龄在6―10年(含1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65%报销。
8.3.3 .
2.3 连续工龄在11―20年(含2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70%报销。
8.3.3 .
2.4 连续工龄在21―30年(不含3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75%报销。
8.3.3 .
2.5 连续工龄在30年(含30年)以上,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85%报销。
8.3.3 .3 退休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报销。
8.3.3 .4 离休干部住院费用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100%报销。
8.3.4 县级局(分公司)已参加医疗统筹保险的员工,不再享受医药费补贴和住院医疗费报销的待遇。
8.3.5 实行协议工资制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医药费补贴和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
8.3.6 员工医药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和财务管理处共同负责,人事劳资处负责医药费的发放、扣除等事宜,财务管理处负责住院费用的审核、报销、具体核算等事宜。9 劳动纪律和休假管理
9.1 作息时间。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8:30上班,16:30下班,专卖管理、业务经营、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
9.2 迟到、早退、旷工。无故不上班或工作时间抽检时找不到人即视为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9.3 公假。员工加班串休、因公外出等属于公假不在岗的,由部门负责人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
9.4 事假。员工因事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人签字后,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对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按程序及时补报请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实行现代化办公以后,请假手续可在网上办理。
9.
4.1 事假批准权限。员工因事请假,3天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7天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7天的由市局(公司)局长、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市局(公司)局长、经理批准。
9.
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算事假:
(1) 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2) 女员工孕期进行产前检查的;
⑶ 按规定女员工给婴儿哺乳的;
(4) 经组织批准参加在职学习的。
9.5 病假。员工因病不能上班,2天以内的向部门领导请假,由部门书面报人事劳资处备案。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诊断书。
9.6 工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7 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员工休探亲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9.
7.1 探亲假待遇。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探亲假的,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15天。探亲假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在内。在探亲往返途中,如遇意外事件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其超假日可按探亲假计算。员工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可在财务部门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原则上一律乘火车,汽车),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经领导同意后,可在财务部门报销。
9.8 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配偶在本市者给予三天假期,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在对方所在地结婚的给予路程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员工婚假增加12天。婚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批准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路费自理。
9.9 产假。已婚女员工产假为90天,晚育女员工(年满23周岁零9个月及以上者)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0天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产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9.1 0 丧假。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给丧假3天。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外给予路程假。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在父母去世时,没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在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待遇处理,假期合并计算。员工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婶叔伯和不在一起生活的配偶父母等非直系亲属可给丧假2天。丧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批准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料理丧事期间路费自理。
9.1 1 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1 2 员工假期薪酬管理
9.1
2.1 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奖励假和工伤期间,全额享受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标准。
9.1
2.2 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间,享受全额岗位工资、50%绩效工资。
9.1
2.3 员工病假15天以上6个月内,岗位工资依据下列比例计发:工龄在5年以下,按6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按80%计发;满15年不满25年,按90%计发;满25年以上,按95%计发.绩效工资按50%享受(员工病假15天以内按事假待遇执行)。
9.1
2.4 员工病假6个月以上,岗位工资依据下列比例计发:工龄不满5年,按3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按3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按40%计发;满15年不满25年,按45%计发;满25年以上,按50%计发。绩效工资按30%享受。员工病假必须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检查)证明
9.1
2.5 员工事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
20.9 2天_事假天数办法扣除。
9.1
2.6 员工连续旷工15天之内,按本人事假3倍扣除;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企业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9.1 3 员工反映情况、提出投诉或请求,需按程序逐级反映。有上访要求的,必须事先与所在单位领导和市局(公司)负责信访的部门沟通;所反映的问题得到信访部门明确答复后仍未满意,要求继续上访者,必须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 43l 号)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按照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党员参与集体上访不但有损于党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这是党的纪律,必须自觉遵守。”对员工违反上述规定参加集体上访的,要给予其本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员工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阻挠改革,暗中串联,散布谣言,鼓动群众闹事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予以严肃处理。员工向本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机关上访的,不得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人数和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阻塞交通;
2、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待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 鼓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员工有以上行为,给予本人月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经济处罚;是离退休员工的,给予行业生活补贴百分之二十的经济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取消行业生活补贴。
9.1 4 根据日常工作行为规范的要求,违纪行为按轻重程度划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
9.1
4.1 轻微违纪
9.1
4.1 .1 不使用文明用语或违反员工礼仪修养造成影响的;
9.1
4.1 .2 使用文明忌语引发投诉的;
9.1
4.1 .3 办公场所物品摆放不整齐,乱扔文件,纸张,废弃物的;
9.1
4.1 .4 在办公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放杂物,践踏花草的;
9.1
4.1 .5 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挂胸牌的;
9.1
4.1 .6 工作时间闲聊,大声喧哗,打闹,影响别人工作的;
9.1
4.1 .7 工作时间收听音乐,播放广播和阅览与工作无关书刊的;
9.1
4.1 .8 占用办公电话聊天和私自拔打长途电话、信息台电话等;
9.1
4.1 .9 下班后离开办公室忘记 电灯、电脑、锁好门窗的;
9.1
4.1 .10 在不准吸烟的场所吸烟的;
9.1
4.1 .11 违反会场纪律,交头接耳,手机不关接听电话的;
9.1
4.1 .12 其他后果较轻的违纪行为。
9.1
4.2 一般违纪
9.1
4.2 .1 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9.1
4.2 .2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办私事的;
9.1
4.2 .3 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违规上网或网上聊天的;
9.1
4.2 .4 对督查考评人员设置障碍,通风报信,袒护或替违规人员作伪证,逃避责任的;
9.1
4.2 .5 安保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未经批准的车辆或人员进入办公区的;
9.1
4.2 .6 非办公时间遇到临时突发事件或重要工作,与之相关的员工不能及时到岗处理,借故推诿的;
9.1
4.2 .7 工作时间找不到人或享受话费补贴人员因不开机耽误工作的;
9.1
4.2 .8 违反其它纪律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
9.1
4.3 严重违纪
9.1
4.3 .1 参与赌博,接受色情的服务的;
9.1
4.3 .2 公车私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交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9.1
4.3 .3 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班失态,造成不良影响的;
9.1
4.3 .4 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炒股票的;
9.1
4.3 .5 违章违纪受治安拘留、治安罚款处罚的;
9.1
4.3 .6 不服从领导,当众顶撞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9.1
4.3 .7 拉帮结伙不团结造成影响的;
9.1
4.3 .8 工作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造成明显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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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 违规使用外来盘,玩电脑游戏,上国际互联网而引发病毒感染,造成数据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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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0 吃、拿、卡、要、刁难商户或基层单位,损害局(公司)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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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l 利用工作方便, 人谋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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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2 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影响的;
9.1
4.3 .13 违反行业纪律受到处分的;
9.1
4.3 .14 其它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10 附则
10.1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0.2 本办法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与督察考评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
10.3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__ __ 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实施。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