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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投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01 21:50:07 查看人数:64

z投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1篇 z投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投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车辆管理统一、调度合理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建档。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等必须随车附带的资料由驾驶员随车携带保管外,其余车辆资料均由行政部保管。如该车转让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2、车辆维修、保养、年审记录由驾驶班长负责。

二、车辆管理

1、为加强管理,应对车辆实行定车定人管理。具体管理人和管理标准由行政部统一安排、确定。

2、公司车辆应随时做好保洁,每次出车后,驾驶员应及时整理车内卫生,做到干净、整洁,驾驶员若使用非自己定点管理的车辆也应及时清洗保洁。

4、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维修、保养由驾驶班长统一安排、管理。

三、派车管理

1、除公司副总可直接调度本人公务专车外,其他员工用车一律执行派车审批手续或行政部口头通知;无派车手续,驾驶员不得出车,擅自出车,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2、公司普通员工市区内办事,原则上应乘坐公交汽车或轻轨,确需公务出行用车,须提前半天提出用车计划,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行政部统筹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或行政部经理口头通知出车;主城区以外的长途出行,需经总公司分管行政副总或董事长同意方可派车。

四、加油管理

1、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办理加油充值卡,由专人在公司指定的两个加油站进行充值加油,即主城区的李家花园加油站,**的外河坝加油站。

2、原则上公司总部在主城区的车辆只能在李家花园加油站加油;公司总部来往**的车辆可在上述两个加油站进行加油;**项目部的车辆只能在外河坝加油加油。

3、加油卡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统一保管,车辆需加油时由驾驶员领取,驾驶员应于每次加油后即刻归还加油卡并做好加油登记手续。登记时粘贴加油小票并需注明加油时间、加油数量、车牌、经办人。

4、驾驶员在出差途中若需加油,由随车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现金加油或由职务最高的人员负责现金加油。

五、车辆外借

1、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车辆不得外借。

2、车辆外借归还后,定车驾驶员应及时检查车况及有无交通违章未处理的情况,同时驾驶班长要做好监交工作,并办理登记手续。

六、使用责任

1、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的一切罚款及其他处罚,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驾驶员非经公司安排自行将其负责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而发生违规、违法、车损等罚款或维修费用,由该车的驾驶员负责赔偿。

3、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对保险公司未赔付的经济损失全额承担。

4、车辆如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驾驶员除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外,须即刻与驾驶班长和行政部联络,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若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无法提供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全权负责。

4、驾驶员出车后应停放回公司车库或公司指定停车点,原则上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开回家停放。如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的停车费不予报销;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的,由责任人按实际维修费用或被盗车辆折旧净值进行赔偿。

七、费用报销

1、公司车辆因公外出发生的停车、路桥等行车费用,实报实销。

八、维修保养

1、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年审由驾驶班长统一安排办理。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维修。

2、驾驶员应随时留意车况,一旦发现异常,须及时向驾驶班长反映,专职驾驶员还需及时向专车使用领导汇报。

九、本制度自20--年7月--日起执行,20**年7月**日修订。

附:派车单样式

第2篇 石油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条 管理原则

产品经销公司对全资公司的投资采取集中决策审批、统一管理、分级监督、分级实施的原则;对控股公司的投资采取分级授权、分级监督、分级实施的原则;对参股公司采取备案登记、抽查监督、各自实施的原则。

第二条 投资项目管理的组织体系

公司党政联席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专业议事机构,对公司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为公司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负责审议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及经济评价方案与参数;审议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外投资计划;负责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的审议;并对相关审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公司投资规划部是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的日常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机关及所属全资公司非经营性设备及车辆购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公司信息管理部负责编制公司机关及所属全资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机关及所属全资公司安全环保节能项目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组织审批投资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的审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批投资建设项目的定岗定员,组织编制培训设施建设项目和年度培训设施建设项目需求计划;公司计划与油气销售部、化工品销售部负责编制产品营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对销售网络建设及其他营销项目实施监督、指导、验收和效果评价;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按年度投资项目提出年度财务投资预算方案,并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及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股权收购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审核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项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

第三条 投资管理权限

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层级,投资项目分为需集团公司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需产品经销公司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所属单位自行审批的项目。

(一)油气站新建项目的权限

全资公司油气站新建项目,资产类项目中,5000万(含)以上项目为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5000万以下项目为需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租赁类项目中,350万(含)以上项目为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350万以下项目为需报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

壳牌合资控股公司的油气站新建项目,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超出产品经销公司审批权限,即2000万美元/zz股权比例以上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属于公司权限的(与壳牌公司同等投资授权标准),由公司审批;属于zz壳牌董事会权限的由zz壳牌董事会决定,自行审批的项目,需报公司投资规划部备案。

参股公司油气站新建项目,5000万(含)以上项目为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5000万以下项目为需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

(二)其他项目权限

其他项目投资权限的具体划分标准见产品经销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第四条 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分为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项目后评价阶段,具体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投资计划编制与调整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是指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及业务发展目标而编制的资本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含一般措施及零星购置)、信息化建设、设备购置及安全环保等的计划。

各归口部门、下属全资公司编制本部门(单位)投资计划,公司投资规划部根据制度相关规定和当年计划工作任务、目标及计划安排原则,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形成年度投资框架计划,并提交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在集团审批通过下达后,由公司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及立项

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立项请示,立项请示应附带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的支撑性文件。项目建议书主要是分析和论证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根据项目需要必须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建议书按下列规定审批:

1.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提交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予以立项,一般作为列入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依据。

2.需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提交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后,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

3.项目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审批。

公司投资规划部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或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凡产品方案、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投资等内容有重大变化或项目建议书批复超过两年以上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七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管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重点研究项目的原料供应、产品市场、方案优化、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责任单位负责自行编制或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聘请由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提交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需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提交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所属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审批。

第八条 项目设计管理

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提交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需公司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提交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所属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涉及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审批。

公司投资规划部参与各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评审,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公司所属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系、协调、评审等设计管理。

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之内,最多不超过10%;当超过10%(含)时,原则上应重新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报批工作。

第九条 对于设计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由产品经销公司或授权全资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采取招标方式实施项目初步设计;控股公司自行组织招标,公司投资规划部参与、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监督;参股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招标结果报公司投资规划部、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所属各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产品经销公司不再参与招标监督)。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实施

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公司招标、合同、质量、hse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未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如下:

1.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开工报告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2.需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开工报告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

3.所属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审批。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公司(或公司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确定项目管理承包商;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方可确定工程总承包商。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成为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商,特殊情况应按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报批。

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的项目内容及概(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建设标准。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各单位自行实施项目,公司做好监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投资项目的现场管理,尤其是设计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现场管理,须规范和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签证确认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投资项目达到验收条件或基本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单项验收,并在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专项验收手续。各项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由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整体预验收和试生产工作;由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整体预验收,并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试生产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需项目实施单位、公司逐级报请,并由集团公司组织竣工验收。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需项目实施单位报请,并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所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1.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组织开展。

2.由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开展,并牵头组织公司财务资产部、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安全环保质监部、内控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

3.所属单位权限内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监督与考核

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单位要编制项目进度报告,以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公司投资规划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

全资公司按公司投资规划部的要求提报投资月报、季报和年报,同事进行年度投资的季度与年度分析,并报送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控参股公司每半年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3篇 投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

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风险提示: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

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________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弘仁投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风险提示: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4篇 投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日常管理

(一)车辆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员工根据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申请单》,报请部门经理审核,再交行政部审核。驾驶员凭《用车申请单》出车。

(二)主管副总批准后,驾驶员凭派用单出车,出车前要进行出车登记,登记时间,出车路线,严格按照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三)驾驶员在使用途中,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

(四)用车部门填写用车单,经部门长审核后交行政部。

(五)出车前进行例行检查:1、检查证照是否齐全;2、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轮胎、油等是否正常;3、核对公里数;4、替车时,加油量计入被替车辆油耗。

(六)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

(七)驾驶员对所驾车辆负保管的职责,经证明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所保管车辆有损害或丢失等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八)严禁私人用车。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逐渐达到车辆管理到人,责任一对一。

(九)保持车内清洁,禁止吸烟。

(十)依车辆的限载为准,乘员、载物均不得超载。

(十一)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十二)因违规被扣驾照或交纳罚款外出的,按事假处理。

(十三)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第三条安全管理

(一)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二)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四)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五)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六)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七)交通事故的处理。

a)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护现场并急救伤员,及时拨打122报案,立即与行政部联络,通知保险公司,以利于车险索赔。

b)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他财产损失等,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差额部分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由使用者与公司共同负担,使用者负担视责任性质而定。

(八)车辆被盗赔偿。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依据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因驾驶员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其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b)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实际损失。

c)经批准的私事用车。

(九)车辆发生损坏时,除向保险公司索要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当事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a)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b)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c)车辆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或在工厂内停车场地,发生相互碰撞损坏,由当事人或肇事者赔偿。

第四条维修管理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二)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五条油料管理

(一)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行政部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行政部管理。

(二)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三)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六条奖惩办法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二)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a)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待开除公司。

b)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c)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d)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岗位补贴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e)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f)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g)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第七条个人用车

(一)如公司使用员工车辆外出,员工可向公司申请报销油费等相关事项。

(二)员工因个人需要外出拜访客人等情况,公司不予报销个人油费。

第八条附则

(一)行政部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5篇 某某城建投资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某城建投资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规范,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健全文件及档案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强化优质高效、严谨规范的意识,认真履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文件及档案有关工作。

一、档案管理规范

(一)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管价值,按照方便保管和利用的原则管理。

(二)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完整齐全,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要在一起归档。

(三)各类会议所形成的文件,包括会议通知、议程、名单、会议文件及参阅材料、领导讲话、照片、记录、会议纪要等由相关人员负责收集齐全(文件一式二份),在会议结束后立卷存档。

(四)不同年度的文件不能一起立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须放在批复年立卷,没有批复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计划放在计划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总结放在总结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会议文件放在开会年立卷。

(五)卷内文件排列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文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要依序排在一起,做到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件在前、原稿在后。

(六)卷内文件排列顺序,要依次编写件号和页号。

(七)卷内文件要逐件填写卷内目录。

(八)案卷封皮的标题要力求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

(九)文件资料查阅利用制度:1.本单位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须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提供档案、资料。对于关键性和常用部分的档案应使用复印件,尽量不用原件,一般由使用人复印。2.档案、资料的原件一般不外借给其他单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外借手续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材料的原件,借用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毁坏和遗失,按期归还,如有损坏、遗失,由借用人负责。

二、财务固定资产档案管理规范

(一)财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做到帐账、帐卡、帐物相符及固定资产折旧工作,固定资产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大型设备应根据机构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添置和更新。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变价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程序和规定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一)工程档案归档范围是指各类报批文件(对政府各行政部门的各类报批文件、回复的批示文件、对外发文、对外接收的文件)、各类合同、设计资料及图纸、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资料、监理文件、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审计结论及各种验收证件、检测报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及说明书、施工图、财产移交手续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等。

(二)资料管理人员建立《文件接收登记表》对接收的文件资料进行登记。任何人无论从何途径得到的与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都应交到资料管理人员,由资料管理人员组织识别并登记。对接收的文件资料,资料管理人员根据审批权限送交领导审批。

(三)项目部任何部门、任何人向公司项目部以外单位发出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都应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在发出前应存档进行备案,并对反馈信息及时归档。

(四)本单位人员借阅工程档案、资料须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提供档案、资料。对于关键性和常用部分的档案应使用复印件,尽量不用原件,一般由使用人复印。工程档案、资料的原件一般不外借给其他单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办理外借手续并限期归还。

(五)工程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遵守公司的各项保密制度;凡涉及不宜公开的公司机密等档案,应作秘密保管并严格控制查阅范围;凡作秘密和内部管理的档案,应严格履行查阅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拍照和复制,利用者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对确已无保存价值的工程档案,由工程项目部负责列出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销毁人、监销人销毁,并签名注销。

第6篇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中外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3]很显然,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按照法律分类,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我国公司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管辖国内所有公司的一般法,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法则属于解决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公司制度的特别法。

[4]基于这一特别法所设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含义、股权转让的条件、公司的权力机构等诸多方面,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实质性区别。[5]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一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方式和利润分配方式更有别于一般的公司。

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因上述公司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导致的纠纷屡屡发生。本文将结合笔者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中所接触到的实际情况和案例,剖析与此类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谁拥有的股权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决权就大。

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一律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6]再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投资方委派董事的人数并不完全取决于其出资的比例,投资方之间可以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委派董事的人数。

[7]董事会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一董事的投票权是平等的,完全依赖表决事项获得多少名董事的支持,与出资比例无必然关系。虽然在实践中存在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但从现代公司制度的本质上看,公司是资本的融合,股东权利的大小应直接与资本的多少成正比。

因此,由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顺理成章的。而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恰在此重要问题上与现代公司的基本制度不一致,由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

笔者曾经接触到这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外方)与国内某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投资设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100万美元,中外双方的出资额分别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30%和70,显然,外方是合资企业的大股东。

但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却是由中方委派的,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外方1名,中方2名。合资企业生产销售体外生化试剂,属高科技项目,在国内外均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合资企业自成立起连年盈利。

然而,作为小股东的中方目睹合资企业的产品畅销,向工商管理部门谎称其为生化试剂产品商标的权利人,同时又注册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并由合资公司的董事长任该企业法人,生产、销售与合资公司相同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的外方董事知道上述情况后,数次致函董事长,强烈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予以处理。

然而,中方利用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明显缺陷,以董事会会议并非“必须”召开为由,拒不召开董事会会议。万般无奈之下,外方向外商投诉中心投诉,后达成和解协议,中方向外方赔礼道歉,收回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上述事件中产生的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的主要缘故,从公司制度方面分析,主要在于合资企业不设立依照投资比例大小决定表决权的股东会;我国《公司法》及《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缺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规定;《公司法》与《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对董事长的职权方面的规定,均不明确,且有很大差异;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董事长及投资一方的非法行为,无法提供相应的有效的诉讼程序上的保护。第一,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设股东会,只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双重职权,因此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要明显大于《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会的权力。[8]董 事会成员不按投资比例而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

上述案例中,尽管外方拥有70%的股权,但仅指派1名董事,且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因此,外方无法通过董事会的表决制度来维护其大股东的利益及合资企业自身的利益。

第二,现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我国《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则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而《公司法》第48条则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以及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职权属于董事长;只有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才由董事长委托他人代行此项职权;而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情形,在法律法规中却未作规定。

因此,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通常由于董事长不负有必须召开董事会会议或临时会议的义务,他可以利用职权,拖延甚至否决由合营他方所委派的董事提出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不能履行”时董事长应采取的措施,却未规定“不履行”时董事长应承担的个人责任或其他董事可采取的补救措施,董事们对董事长的不作为毫无办法。

这样,公司内部的矛盾通常演变为无法克服的合作方之间的争议,并最终可能导致合营企业的解散。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规定其具体的职权。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董事长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定职权,理解不同,人们习惯地认为董事长相当于国内企业的第一把手,应行使第一把手的职权。这种理解无疑有悖于国际惯例,也与外商的理解不同。

[9]我国《公司法》第114条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而《公司法》第120条则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和程序上的。第四,虽然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在我国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这些管理人员因触犯上述法律法规而遭到惩罚的却非常罕见。

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有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于由谁来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必须履行何种法定程序后方可起诉;如果董事长触犯公司章程时,由谁代表公司对董事长起诉;假如公司董事会集体违反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董事、总经理具有严重失职行为而董事会不予追究,股东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方式行使权利等一系列重大的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事项,均未作具体规定。

二、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公司资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而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外资法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直接规定。

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7条却明确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此处所谓的“合作条件”是指货币,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10]上述“合作条件”被视同为投资投入合作企业,作为公司的资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提出合作条件这种投资方式,可以避免对实物和工业产权等投资进行作价的困难和麻烦以及有关争端的产生。

[11]这种投资方式,的确更为灵活、自由。但正是这种灵活性,导致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并且在争议发生后难以公平合理解决。

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对此加以评析。

(一)不作价的合作条件的性质一直以来,当中外投资者拟成立合作企业时,中方通常向合作公司提供房屋或场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包括港、澳、台投资者)以现金或实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通常约定以外方所提供的现金或实物作价作为该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这种投资结构集中体现在餐饮、娱乐以及房地产等行业。前不久,笔者就审批了这样一家中外合作娱乐有限公司。

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260万美元。其中,中方提供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美元现汇出资260万美元。

从上述情形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结论:似乎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来自外方,而提供了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中方分文未出。由此引起人们思考下述重要的法律问题:在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不作价的合作条件的性质是什么?众所周知,土地使用权可以评估作价。

但实践中,合作双方通常约定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的评估,其目的只是为了使交易更为灵活、简便,并不表明不作价的土地使用权是毫无价值的。因此,这种不作价提供的合作条件与另一方的现金投资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价值比例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内在的价值比例关系,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方和提供现金投资的合作方才能在合作合同中对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作出双方均能接受的约定。

大多数合作合同往往仅规定以投入现金一方的资金作为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显然,它是有悖于公司制度的根本原则的。上述案例中,在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以及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确实只能表明提供现金出资一方的出资额,而提供房屋使用权的一方的出资额为“零”。

这极易使人产生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仅由现金出资一方提供的误解。

第7篇 z投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投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章、业务章及因公务需要的私人用章。

二、公司总经理授权公章由办公室负责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三、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四、公司各类印章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接受他人保管。

五、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记录盖章的时间、内容、经手人签字。

六、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七、公司各级人员使用印章须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八、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经公司法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

十、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十一、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指定人员携带使用。

十二、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十三、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经办人→部门经理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行政人事部盖章

十四、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执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8篇 物业公司财务投资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财务制度之投资管理

第一条 按变现能力和投资目的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可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批准权属董事会。

第三条 短期投资成本和损益确认

1、短期投资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短期投资时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2、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3、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4、短期投资处置时,按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四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另设'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处置短期投资时,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一并进行调整。

第五条 长期债权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作应收利息。

第六条 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1、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同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收到利息时相应冲减已计的应收利息。

2、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同时增加长期债权投资,收到利息时相应冲减长期债权投资。

3、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调整各期的投资损益。

4、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处置收入与长期债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按评估价值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第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1、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或不准备长期持有的、或受限制条件下经营的情况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帐面价值不随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化而发生增减;

2、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实际控制权、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根据其投资比例分摊其净资产的增减数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

3、在以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情况下,从被投资单位所分回的利润、股利或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4、在以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的情况下,随着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被投资单位所分回的利润、股利或利息,应冲减长期投资帐面价值;

5、在权益法核算情况下,长期投资股权成本差额应按一定期限(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或按不低于10年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6、收回长期投资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第九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公司可以全额资本金对外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长期投资的程序性政策规定与管理标准根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对新项目投资进行评价和可行性分析,计算有关项目预计收益,预测投资项目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 对已经投资项目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采取系统网络管理,对各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进行全方位监督,保证投资项目正常运行。

第9篇 某某城建投资公司文件管理制度

某城建投资公司文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规范,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健全文件及档案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强化优质高效、严谨规范的意识,认真履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文件及档案有关工作。

一、 文件收发及文档管理

1、 文件阅读管理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文件阅读管理工作,是指呈送给公司领导及发给公司各部门阅读的,不需进行公文处理的一般性文件的签收、登记、分发、存档工作。

(二)一般性文件的阅读管理工作在公司主要领导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具体承担。

(三)发送给公司领导的文件、资料,由文件管理人员送领导办公室,并在发文登记本上作好登记。发送给各部门的文件、资料由各部门自行到综合办公室领取,并做好签收登记。综合办公室设立分发清单,对文件的分发情况进行登记,文件管理人员要按文件规定的传达范围和领导的批示确定阅读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阅读范围。

(四)领导在阅读文件上的批示,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在登记本中注明并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办理,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批文领导。

(五)对外接收文件时,要清点检查所有文件的文号、份数是否无误,重要文件要逐页查点。

(六)综合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收文(发文)登记本,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收文(发文)日期、来文单位、发文字号、文件标题、份数、份号。

2、来文处理规范

(一)本规范所指来文处理,是指上级机关、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及下级机关向公司递送的需要办理的文件、函电的处理。

(二)各级机关送公司需要办理的公文(含传真、电子文档)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对于明确要求公司办理的文电,可根据来文情况转交相关领导或部门处理。综合办公室应根据来文性质在来文处理登记本上进行详细登记。

(二)凡需办理的来文,首先要进行认真细致的阅读和分析,对来文作出相应处理。来文没有附与交办事项或请示事项有关背景材料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的,应及时告知来文单位提供和补充,交办事项或请示事项有其他背景资料的,应先查阅背景资料,政策性较强的事项,要找齐有关政策依据。

(三)上级来文依序从前至后呈公司领导审批,下级、平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来文依序从后至前呈公司领导审批,有特殊情况的呈批件,在呈请领导审批时,可视情况灵活掌握。

(四)处理情况登记。文件收发管理人员要根据来文性质在对应的来文处理登记本上对来文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准确的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拟办建议、领导批示、送签去向、催办记录、时限要求、交办单位或来文单位取件时间和取件人姓名等。

(五)来文办理完毕后,文件收发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好来文处理的整套材料(包括来文处理笺、来文及其他资料),按来文序号和时间分类归档。

3、文件审核制发规范

(一)文稿接收。要求行文的代拟稿应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文件审核制发的核文人员接收。接收代拟稿时,应在稿件上写清楚接收文稿时间,并嘱请送文人员留下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同时,将核文人员的电话号码告知送文单位。材料不全的,应暂缓接收,待补齐之后再接收。文稿如系急件,可先接收,但应告知来文单位尽快将材料补齐。

(二)确需公司行文的应注意:办文程序是否规范;文种、格式是否正确;是否准确、完整地体现了公司发文意图;是否符合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文稿的结构是否合理,语言文字、印发传达范围、引文、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是否准确规范;文稿中提出的方针、政策、措施、办法等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涉及有关部门业务事项的表述是否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需要协调的,列出清单,采取电话联系、面谈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逐一协调到位。

(三)发文程序如下:拟稿--各级负责人核准--统一编号--盖章(签字)--发文--备案存档。

4、文件传递工作规范

(一)加强文件传递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保证文件的安全、及时运转与准确传递。

(二)文件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保密规定。不得私看文件,不得更改文件密级和收发文单位名称,不得隐匿、扣押文件,不得利用交换公文之机搞违法活动。不准将机密信件带到公共场所和住宅,未投递完的机密信件(急件应及时送达),应当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如发生信件遗失、传递差错或其他失、泄密事故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

第10篇 投资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级员工,出差涉及事项均须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出差类型

(一)当日出差:出差当日能往返者。

1.当日出差的交通费凭乘车票据实数报销。

2.当日出差人员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报权责单位核准按远途出差办理。

3.短途出差原则上只允许乘坐汽车、火车硬座交通工具。

(二)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1.当日出差的交通费凭乘车票据实数报销。

2.远途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采用汽车出行,一般火车超过8个小时可以选择卧铺出行,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第四条出差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出差

1.主管级以下人员出差应提前1-3日办理出差申请,按要求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核准后方可执行出差,并报行政部备案。

2.主管级以上的出差须提前1-3日办理出差申请,按要求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出差,报行政部备案。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权责部门、总经理、经理、部门主管根据业务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其部门涉及岗位人员出差。

2.指派出差均由指派人填写《外派单》经总经理批准后,被指派人按出差流程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执行出差,并按照本制度执行出差费用申请、核销事项。

(三)其他规定

1.员工出差时限由审批权责部门或指派人员视情况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2.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和短信方式请示并经批准,出差后补办手续。

3.出差员工(总经理级以上人员除外)在出差前后均需到行政部和所部员考勤执行员办理外出考勤登记和核实。

4.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其所属权责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出差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出差时间规定

1.出差当日12:00以前出发按1天计算;

2.出差当日12:00以后出发按半天计算;

3.出差当日12:00以前返回按半天计算;

4.出差当日12:00以后返回按1天计算;

5.此处涉及的时间以飞机、车船票等起/至时间提前/滞后2小时为准。

(二)出差费用标准如下表:

公司出差费用标准

项目

职位交通费用住宿标准出差补贴

重点城市一级城市二级城市县级以下城市远途出差当日出差

公司/部门经理实支350元/日250元/日200元/日150元/日80元/天40元/天

业务或其他人员实支250元/日180元/日150元/日100元/日50元/天20元/天

备注:1、上述出差补贴标准(含餐饮、通讯等费用);

2、出差补贴标准包含路程时间;

3、重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

4、对于需报住宿人员,出差期间本着节约的原则,住宿费用标准原则上实报实销,上限不得超过该表所核定的住宿标准,如超出该住宿标准,则超出部份自理;

5、所有报销项目需持相关票据,如确实不能提供相关票据的项,需写情况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方可报销,否则不予以报销。

六条、出差费用的预借支、核销流程

(一)出差费用预借支

1.因公出差的员工需预支出差费用的,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至财务单位按规定办理费用预支,预支金额由财务部按出差地点及差期时间核定。

2.出差人员亦可先行垫付出差费用,出差完毕后凭相关票据进行核销。

3.预借支:

(1)所有预借支都需报总经理、常务副总审批,借款的首要原则是'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2)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笔现金时,应提前向财务预约,并有总经理审批;

(3)借款要及时清还,出差结束后5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款。无正当理由过期不结算者,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扣清为止。

(4)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工资挂钩,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

(5)借款金额原则上限制为:普通职员借款金额在1000~2000元,主管级以上员工金额在1000~3000以内,特殊用途超过5000元等特大金额应上报到总经理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审批。

(二)出差费用核销程序

1.核销规定:

(1)住宿费用按实报销,最高不得超过本制度所订标准,超标自付,欠标不补;由对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饮费、交通费、交际费不得重复报支。

(2)业务交际费用额度由总经理核准,未经核准费用自理。

(3)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发票等票据报销,如确实不能提供相关票据的项,需写情况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方可报销,否则不予以报销。不得虚报、冒领,上述情形一经查出,除追回报销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4)出差人员未经核准出差时间超过审批时间的,停留期间的涉及补贴、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后予以报销。

(5)本制度中涉及报销的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超支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6)员工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支加班费;节假日出差的,经其所属权责部门批准并由行政部复核后,可酌情安排补休。

2.核销程序

(1)员工须在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差旅费的报销工作,并向本部门负责人呈交一份'出差报告单'。

(2)从财务部领取《报销单》后,依财务部规定的标准粘贴相应的正式发票(补贴部份不需发票)。

(3)填好《报销单》的所有明细,出差人员签字后,呈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并按财务报销核决权限逐级核准。

(4)经相关人核准后,方可到财务领取报销费用。

(5)涉及超出规定时间进行费用报销的,出差费用按照所报销金额的6折

支付。

第11篇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制度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短期投资的管理,建立有序、有效、可靠的短期投资决策机制及高效的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短期投资是指:企业以短期赢利为目的,对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工具进行的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

第二章 短期投资的决策权利及管理体系

第三条 短期投资的决策权利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内资金的风险投资,超过上述权限的风险投资,董事会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短期投资的实施权责:

一、董事会及其所属战略委员会

1、研究确定公司短期投资的经营战略;

2、研究决定公司短期投资的合规性及操作策略;

3、审批短期投资的方案。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第2、3项权限。

二、总经理办公会

1、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及其所属战略委员会决定的有关计划、方案及策略;

2、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董事会及其所属战略委员会确定的方针,负责制定短期投资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及投资目标;

3、研究确定短期投资的分散程度和投资比例;

4、负责短期投资业务的日常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

三、投资发展部

投资发展部是短期投资计划的拟定者与执行层,在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拟定短期投资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2、负责组织实施短期投资计划;

3、负责建立完整的投资操作记录档案;

4、负责建立短期投资业务的保密制度;

5、对短期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及时向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进行报告;

四、财务部

财务部应配合投资发展部执行投资计划,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短期投资账户的资金安全;

2、按投资计划的要求及时进行资金划拨;

3、负责投资收益的核算和帐务管理。

第三章 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由下往上,一般程序为:

一、投资发展部负责分析宏观经济动态、证券市场走势,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投资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总经理办公会在讨论通过前述方案后,以专项报告的方式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所属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短期投资方案经董事长或董事会及所属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投资发展部进行实施。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管理

第七条 总经理在接到投资发展部关于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报告时,应及时召开办公会,决定继续或终止投资计划,并应于决定作出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备案。

第八条 各项投资报告及会议记录均属内部资料,非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试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短期投资决策制度》即日起废止。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12篇 投资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保密管理,全体员工均应遵守。

3 定义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4 职责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总经办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统筹监督。

5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5.1 公司保密包括下列事项

a公司的重大决策;

b公司经营活动中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方案、经营项目、经营决策等。

c 核心技术,包括住宅商铺及配套设计方案/图纸、营销策划方案、技术标准、作业标准等。

d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的会议记录;

e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凭证、帐册、报表。

f 公司统计报表、审计报告书;

g 公司员工档案、工资、劳务收入资料;

h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通知、通告及其他公司公布的资料信息等不属于保密范畴。

5.2 公司秘密的级别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公司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

5.3 公司秘密的密级确定:

a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及公司发展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核心技术为绝密级;

b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审计资料、设计图纸、销售策划资料、重要的会议记录及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c 公司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合同、协议、意向书、职员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未公开的信息为秘密级;

6 保密措施

6.1 属于保密范畴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保管、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摘抄、销毁,由各部门负责人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关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保密。

6.2 对管理或接触公司保密资料、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人员,公司根据实际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上述人员离职,必须进行彻底的工作移交,并作出保密承诺。

6.3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a 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b 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摘抄;

c 收发、传递、外出携带秘密文件,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d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存放。

6.4 属于公司秘密的产品或设备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6.5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提供公司秘密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6.6 有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a 选择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室。

b 根据需要严格限定参加人员范围,或在讨论涉秘事项时临时指定参加人员。

c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d 会后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的层次范围。

6.7 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网络、电话等其他方式泄露公司秘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新闻媒介透露公司秘密。

6.8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应当立即制止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处理。

7 责任和处罚

7.1 出现下列泄密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a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b 违反本制度6.3规定的;

c 已泄露但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7.2 有下列泄密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

a 故意泄露公司秘密或过失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b 违反本保密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公司秘密,或违背程序向外提供公司秘密的;

c 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制度的。

7.3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a 使公司的秘密被不应知悉的部门和员工知悉;

b 使公司的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无法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c 使公司的秘密被公司以外的有利害关系的人知悉的;

d 遗失公司保密资料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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